論加強公安職業道德建設
其次,必須堅持走群眾路線,依靠群眾開展各項工作。堅持專門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是公安工作的根本方針。群眾是維護社會治安的銅墻鐵壁,是公安工作的堅強后盾和深厚基礎。公安工作一刻也離不開群眾的支持和社會各方面的幫助。而且,社會越發展,技術越進步,公安工作越要強調緊緊地依靠群眾,防止脫離群眾。羅瑞卿部長一次到一個派出所檢查工作,上樓時看到掛著一個牌子“非本所公安人員不得上樓”。羅部長就問:“我能不能上樓?”他又說:這種牌子對壞人起不了作用,對好人則印象不好,掛這種牌子是一種官風,還怎么聯系群眾?管區這么大這么復雜,你們14個人只有28只眼睛,必須同群眾上萬只眼睛結合起來,才能發現和戰勝敵人。因此,我們必須始終堅持一切為了群眾、一切依靠群眾的群眾路線,把最廣大群眾的利益作為我們想問題、辦事情、作決策的出發點和落腳點。一切要看群眾擁護不擁護,群眾贊成不贊成,群眾高興不高興,群眾答應不答應;尊重群眾的首創精神,密切聯系群眾,隨時傾聽群眾的呼聲,了解群眾的情緒,集中群眾的智慧,更好地推進公安事業;時刻把群眾的衣食冷暖放在心上,想群眾所想,急群眾所急,為群眾盡實心、辦實事、謀實利;轉變工作作風,從人民群眾看得見、摸得著的地方著手,采取一些切實可行的便民、利民、為民、護民措施,認真解決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自覺維護群眾的利益。只要始終都能做到與群眾魚水相依,苦樂與共,我們的事業就會得到群眾更有力的擁護和支持,就會永遠充滿生機,立于不敗之地。
(四)要有高度的“責任形象”。“保護人民,打擊敵人,懲治犯罪,服務四化”是人民警察的神圣職責。一旦成為一名人民警察,這一神圣的使命就不可推卸地落到了你的肩上,能否擔負這一責任是衡量一名警察是否稱職的重要標準。聯系到具體的工作崗位,“責任形象”問題實際上也就是“敬業愛崗”的問題。在人們的心目中,人民警察的職業是光榮的,這種光榮來自于對黨、對祖國、對人民的忠誠,來自于鞏固和加強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和維護社會穩定的重大責任,來自于為經濟建設事業舍生忘死的無私奉獻。警察的職業活動無不與“責任”兩字聯在一起。很難想象,沒有責任感的警察會是什么樣的警察。
當前,要更好地履行自己擔負的職責,樹立高度的“責任形象”,必須做到“兩個正確對待”。一是要正確對待手中的權力,《人民警察法》賦予我們13項職權,可以說,上至局長,下至普通民警,都掌握著大小不等的權力。要牢固樹立權力就是責任的思想,權力越大,職務越高,責任越重。我們手中的權力是人民賦予的,只能屬于人民,只能用來為人民謀利益。廣大公安干警無論在什么崗位上,無論手中權力大小,都是與為人民服務的責任密切相關的,除此以外,沒有任何超越法律和制度規定的權力,沒有輕視和貶低人民群眾的權力,沒有凌駕于人民群眾之上稱王稱霸的權力,沒有貪贓枉法、以權謀私的權力。把權力竊為己有,作為謀取私利的工具,損害黨和人民的利益,這樣的干部,遲早會被黨和人民拋棄。歷史和現實的經驗表明,權力是一把雙刃劍,既可以陶冶人、鍛煉人,讓人充分發揮聰明才智,但是權力也可以誘惑人,成為搞權錢交易的人非法謀利的手段和目標,使人墮落。尤其是在商品經濟趨于活躍,而行政行為、市場行為和企業行為尚未通過法制形式嚴密規范的時候,權力和金錢交換等腐敗行為最容易滋長蔓延。目前很多的違紀事件都與我們手中的權力相關。因此,在權力這個問題上,需要法律、制度的約束,但更需要的是每個干部黨性修養的自律。二要正確對待實際利益。近年來,社會分配出現了一些差距,不同群體、不同部門之間都存在一些不平衡。在實際利益面前,我們必須保持良好的心理狀態,自覺實現心態平衡。心理學上有個“公平理論”,它指出,一個人的收入(包括經濟收入與政治地位變化)與支出(個人在工作時所付出的勞動)要平等,每個人都有“公平”的要求。而社會恰恰存在著不公平,每個人的公平要求與社會上客觀存在的不公平,是一對明顯的矛盾。如何處理這一矛盾,不同心理素質的人有不同的處理方法。心理素質差的人,在經濟上往往過分與收入高的人比,越比越感到不公平,越比越感到吃虧,造成心理不平衡。為了達到平衡,他們有的會向組織提要求,要求職務待遇上多作考慮,討價還價,在這些要求不能得到滿足時,他們就減少“支出”,工作消極,有的甚至動歪腦筋,利用職權搞“堤內損失堤外補”。這里就有一個如何正確選擇公平的比較對象問題。作為一名黨員、一名干警,黨對我們的要求總是要高于一般群眾。有些事,群眾可以做的,黨員就不能做,警察就不能做,否則,黨就失去了先進性,警察就失去了可信度。因此,我們在選擇比較對象時,要與收入待遇低的人相比,同社會上的多數人比,這樣就會感到心態平衡,知足常樂,才能自覺做到吃苦在前,享受在后,一心為民,克己奉公,敬業愛崗,無私奉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