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人大常委會人事任免工作的有關問題探討
關于人大常委會人事任免工作的有關問題探討
依法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憲法和法律賦予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的一項重要職權,是實現人民當家作主管理社會和國家事務的重要途徑和手段。但就目前情況看,這項職權的行使與民主政治建設的要求還存在著一定的距離。
一、對黨管干部和依法任免的認識不到位。由于法律對人事任免的程序未作明確規定,在黨管干部和人大依法任免的結合上容易出現偏差。人大工作是一項程序性要求極高的工作,而人事任免工作的程序性要求更為嚴格。一般來說,人事任免工作要經過黨委推薦、“一府兩院”提名、常委會決定三個階段。從人大常委會內部工作來說,也要經過黨組研究、常委會會議審議決定和社會公告三個階段。可在實際工作中,許多人認為既然是黨管干部,黨委提名推薦的人選,特別是一些重要職位的人選,黨委組織部門都作了嚴格的考察,又經黨委集體討論決定,人大理應無條件接受,否則就是沒有貫徹黨委意圖。加上人大任免時對干部人選缺乏充分了解,表決的依據主要來自組織部門提供的文字材料,往往是黨委提名的干部基本都能順利通過,久而久之,人們心目中自然會把人大依法任免單純看作“橡皮圖章”,“履行法律手續”。在進行人事任免表決中,只注重了和黨委保持一致,而忽略了依法辦事。
二、任免前對被任命干部調查了解不到位。黨委在向人大常委會推薦人選時,往往是在常委會會議召開前很短的時間,甚至一兩天前才向人大常委會通報。這樣,常委會審議時僅憑提請人對擬任干部的簡略介紹,這些材料一般比較籠統抽象,不能全面如實地反映有關人選的全貌,常委會組成人員很難對擬任干部有全面的了解,表決時難易作出準確判斷。
三、人大機關自身建設與任免權的充分行使還不適應。一是沒有固定的人事任免機構設置,難以系統地、經常性地搞好人事任免和監督。雖然有的地方人大常委會設立了人事工作委員會或人事(代表)工作辦公室,但其工作開展沒有可操作的法律依據,工作方式、方法受局限,難以發揮在任前考察知情、任后跟蹤監督的作用。二是人大自身活力不足。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主要是從黨政等機關領導崗位上轉來的,雖然有相當部分領導干部德高望重,也能自始至終盡職盡責,但最終難免給人一種“人大是老干部的安置機關”的形象,個別干部會因此產生“船到碼頭車到站”、“準退休”的情緒,工作熱情不足,使得人大常委會工作缺乏活力。因此,在任免工作上“順其自然”,誰也不得罪;在人事監督上,認為自己是“過來人”,也工作不了幾年,“多栽花少栽刺”不必要與人為難,形成任免走過場,監督缺乏力度的現象。針對這些問題,提出如下幾點建議。
一、正確處理黨管干部與人大依法任免干部的關系。向國家權力機關推薦重要干部,是實現黨對國家事務的領導,維護和鞏固執政黨地位的重要組織保證,也是黨管干部原則的重要體現。依法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法律賦予人大常委會的重要職權,是實現人民當家作主的內在要求。黨管干部與人大依法任免既存在差異,又有共同性,是辯證統一的關系。二者雖然在形式上不同,但其本質和用人標準、目的是一致的,都是為了挑選合格的公仆。要實現二者的統一,關鍵在于加強和改善黨對人大工作的領導。一方面人大常委會在行使人事任免權時,要充分尊重和相信組織的推薦,充分理解黨委的意圖;人大黨組要積極主動地開展工作,確保黨委意圖的實現。另一方面黨委要按照憲法、黨章和中央有關文件精神,凡屬法律規定由人大常委會任免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一般不要提前對外公布,更不能未經人大常委會任免就提前到職或離職;對多數常委會組成人員不同意的人選,不要硬性要求人大常委會通過;對人大任免的干部不要頻繁調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