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律師事務所內部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四、重分配、輕積累,短期行為較突出
有的律師事務所及其律師缺乏長遠的奮斗目標和打算,沒有正確處理好國家、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個人三者的利益關系,受利益驅動存在著重視個人經濟利益的情況。他們沒有把律師行業當作一種事業去追求、去奮斗,沒有作為一種長久的發展打算,而只是把從事律師工作當作維持生計或掙錢的手段,只注重個人的收益分配。有的律師對標的大、收費高的案件爭著辦,而對收費較低的案子不屑一顧,少辦或干脆不辦,有的律師甚至亂收費、多收費,收費不辦事或辦案不負責任,引起一些當事人的不滿,損害了律師的形象。有的律師事務所掙了錢全部分進律師的腰包,所有的支出再從律師個人的腰包里往外掏,搞分光用光,忽視或輕視律師事務所必要的財產積累。有的律師事務所為了鼓勵多創收,在業務收入方面提高提成,因重分配、輕積累,以至于無法進行律師事務所的基礎建設和人才培養,律師事務所缺乏凝聚力和活力,律師沒有后備力量,從而影響了律師事業的健康、有序發展。
五、內部規章制度落實不到位
律師事務所的各種規章制度(包括必備的和自備的)少說也有十幾種,如果每個律師事務所能夠嚴格按制度來管理、也行事,律師事務所的內部管理也就不會存在那么多問題了。內部規章制度不完善或沒有落實是律師事務所管理松懈的一個最主要表現。當前,有的律師事務所雖然建立了規章制度,但是不健全或不完善,或某些制度已經落后、不實用;有的所即使建立了較為全面的規章制度,但是沒有認真執行落實,只是為了應付司法行政部門的檢查或做樣子、面子,流于形式或形同虛設。如有的律師事務所雖然建有重大疑難案件集體討論等制度,但實際當中卻沒能很好執行,以致于律師事務所對律師個人獨辦案件缺乏及時和有力的監督和指導,靠律師個人的能力和水平(特別是經驗不足的律師),難免就會出現該勝訴的案件而沒有勝訴,該辦好的案件而沒有辦好的情況,使當事人合法權益沒有得到有效保護,也由此導致當事人不滿意或埋怨,影響律師的聲譽。
總而言之,律師事務所的內部管理與律師事務所主任的素質、事務所的管理模式、事務所的分配機制、事務所的管理制度等密切相關。本人認為,要建設一個好的律師事務所,主任是關鍵。主任應具備較高的管理才能,能夠貫徹執行合伙人會議或合作人決議,能夠積極、主動地完成日常管理事務,能夠有效地協調事務所內部關系及對外關系,能夠對事務所的管理和發展方向提出富有建設性的建議,主任要具有人格魅力和凝聚力,同時還應有一定的犧牲精神。內部管理模式是律師事務所發展的基礎平臺,平臺沒有建設好,其他都會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再好也無濟于事,也發揮不了應有的作用。律師隊伍的穩定是事務所發展的核心問題,只有處理好律師與律師之間、律師與律師事務所之間的關系,解決好合作(伙)人之間的利益分配,形成穩定、團結、有效率的團隊,律師事務所的發展才能快速而平穩。而律師事務所的規章管理制度是事務所發展的重要動力源泉,只有建立完善的、切合實際、相互協調的事務所管理制度體系,并加以落實,才能提升事務所的管理層次,充分發揮律師的積極性,促進事務所的全面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