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考核激勵機制 強化公安隊伍建設
一是考核結果與從優待警直接掛鉤。一方面對于工作勤奮、取得較好成績的民警,要在工資獎金、公共福利上給予傾斜,并適時組織他們外出休養,學習進修;另一方面。要對績效考核位居前列的單位和個人作為先進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在年終各項先進評比中予以優先考慮,使他們真正感受到政治榮譽,感受到自己工作得到了肯定,并且得到了回報。 二是考核結果與干部提拔直接掛鉤。要將考核結果作為民警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據,進一步“人適其事,事得其人”,讓民警心服口服,使民警明確努力方向,增強在位思進、奮發向上、競爭意識和居安思危意識,不斷激發公安隊伍的生機與活力。特別是要抓住市公安局今年即將進行的機構改革和“雙聘”工作的契機,大膽改革,提拔和任用一大批素質高、貢獻大、能力強的干部,真正形成“能者上、平者讓、庸者下”的競爭機制,從而搞活干部人事制度,優化干部結構,提高干部隊伍素質,狠剎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使廣大民警趕有目標,干有勁頭。 三是考核結果與末位分離培訓直接掛鉤。目前,全國有一些公安局之所以被樹為全國公安系統的先進典型且十幾年、幾十年紅旗不倒,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把實施考核激勵機制融入到隊伍管理之中,通過科學的考核每年都淘汰一批素質低下、績效較差不能勝任公安工作的人員,進行內部的“自主代謝”。我們公安機關也要借鑒他們的經驗,打破“評優不評差”的習慣,不但要認真評出差的單位或者民警,而且要對考核名次居后的單位主要領導和考核名次居后的民警進行離崗培訓,待培訓考核合格后再上崗,再不合格的直至工作調整、辭退。總之,公安機關的考核激勵機制建設是一個新生事物,要起到振奮警心、綱舉目張的作用,必須不斷進行思維革命,在實效上有所跨越和突破,才能更加貼近實戰,貼近隊伍的實際達到最佳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