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行風評議社會承諾內容
民政局公開內容及承諾事項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服務
1.公開內容
標準:城市居民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的,可以申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補助。申請辦法:由戶主向所在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所在居委會調查核實,經街道民政辦審核后報區民政局,由區民政局報市民政局審批。
2.承諾事項
(1)深入調研,實事求是,確保特困戶切實納入城市低保范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在區民政局上報一個月內審批完。
(2)嚴格標準,保證質量,在保障戶審批中客觀公正、不偏親向友,不吃、拿、卡、要。
(3)堅持動態管理的原則,每季進行一次城市低保調查,對符合條件的及時納入,對于已達到保障線標準以上的及時調出。
(4)對保障戶上訪的要熱情地接待,依據有關政策給予翔實的答復,需要協調的要予以協調解決。
3.違諾責任追究
(1)工作中對符合保障條件拒不審批的,或不該審批而獲保障的,發現一次給予批評教育,并扣發當月獎金,三次以上者取消當年評優資格。
(2)工作中有搭車收費,對申請保障戶吃、拿、卡、要及受賄行為的,依據有關法規給予紀律處分或追究刑事責任。
(3)對工作中貪污、挪用、扣壓、拖欠保障款物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優待撫恤服務
1.公開內容
對生活有困難的烈屬、傷殘軍人、復員軍人實行群眾優待、傷殘撫恤金、傷殘保健金的發放及評殘批烈的申報、審批工作均屬于優待撫恤的服務范疇。
2.承諾事項
(1)熱情接待上訪優撫對象,對上訪問題,依據政策給予滿意答復,需要協調的,幫助協調解決。
(2)督促指導縣(市、區)民政部門做好優待金、傷殘撫恤金、傷殘保健金、撫恤金、定期定量補助金的發放工作,保證優待金在12月底前兌現,傷殘撫恤金、傷殘保健金每半年發放一次,烈屬的定期撫恤金和在鄉復員軍人的定期定量補助費每月發放一次。
(3)對經縣以上醫院評殘領導小組診斷并符合評殘、提等條件的,特一等傷殘軍人和傷殘工作人員報省民政廳審批,其他人員由市民政局在縣(市、區)申報后半月內審批。對申報追認革命烈士的及時報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后,由市政府報省政府審批。
3.違諾責任追究
(1)對優撫對象態度不好,生冷硬頂的,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和扣發當月獎金處罰。
(2)工作時間擅離職守,影響工作正常進行者,給予批評教育,并取消當年評優資格。
(3)對縣(市、區)優待撫恤工作指導不力,出現失誤、致使有關方案、政策沒有落實的,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情節嚴重者調整崗位,或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4)在評殘批烈工作中,有吃、拿、卡、要行為的,或因工作不負責任造成極壞影響的,給予停薪待崗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三)區劃、地名、政權服務
1.公開內容
全市行政區劃的撤并、調整、地名命名、更名的申報、審批、地名咨詢及村(居)委會建設和村(居)民自治工作,均屬于公開服務范疇。
2.承諾事項
(1)熱情接待涉及到行政區劃、地名、政權建設的有關查詢者和上訪者,給予翔實、準確的答復,當時答復不了的說明原因,解釋清楚。
(2)接到變更行政區劃、地名命名、更名(包括地名標準化處理)的申請后,15日內完成考察論證工作,需報省政府的一周內完成上報。
(3)按照上級規定的時間,組織、協調完成村(居)委會換屆選舉工作。接到涉及到村(居)委會換屆選舉的群眾上訪,一周內與相關縣(市、區)溝通,拿出解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