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認真做好貫徹《四川省實施行政許可規程》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府各部門:
為全面準確地貫徹《四川省實施行政許可規程》(省政府令181號,以下簡稱《規程》,()府辦發[2004]84號印制),結合我縣實際,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于《規程》總則
《規程》是對實施《行政許可法》的補充和具體化,更具操作性。各鄉鎮政府及縣府各部門要組織工作人員認真學習、理解《規程》各項條款,在工作中加以落實。
(一)在本縣域內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及實施機關,各部門要通過政府指定的媒體和政府網站向社會公告,縣政府指定媒體為“西部()”網站、()電視臺、()電臺。
(二)各行政許可實施機關要在本機關公示欄、公示資料、網站上公示本機關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并對實施的每一項行政許可擬定實施辦法,報縣政府法制辦備案。
(三)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監督檢查許可事項,組織許可聽證,除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的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應當收取費用的,應當按照公布的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所收費用必須全部上繳同級財政國庫,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變相私分、返還或變相返還;行政機關實施許可所需費用列入財政預算。
(四)縣行政服務中心在貫徹《規程》中應充分發揮綜合、協調、監督、指導作用,切實做到:一是將縣府各部門實施的所有行政許可事項在其公示欄、公示資料及網站上公示;二是負責組織、協調縣政府所屬行政機關集中受理、現場辦理行政許可事項;三是制定受理申請和辦理行政許可的工作程序和規則并督促實施;四是建立健全實施行政許可的投訴制度,并向社會公布投訴電話、受理機構、辦理制度,受理在行政服務中心辦理行政許可的投訴。
(五)縣政府法制辦和行政許可實施機關的法制機構應當定期組織對行政許可的實施情況及存在的必要性進行評價、聽取有關方面的意見并逐級向上級報告。
二、關于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
(一)完善好有關委托實施許可的程序。一是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實施委托應當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二是應當與受委托機關簽署《實施行政許可委托書》,并應載明委托機關與受委托機關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委托事項、方式、期限及法律責任等;三是委托書應報縣政府法制辦備案,并在政府指定媒體和政府網站上向社會公告。委托和受委托機關、行政服務中心應將委托書在公示欄、公示資料、公眾信息網站上公示。
(二)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政府確定由最后許可發證的機關為行政許可的統一受理機關,并按審批程序由受理機關負責統一辦理,縣行政服務中心負責組織行政機關開展集中辦理、聯合辦理。
三、關于行政許可的實施程序
(一)搞好公示,包括辦理許可指南、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全部材料目錄、格式文本等。
(二)建立好公眾信息網站,允許公眾免費下載,受理好申請人以電子數據、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的申請。
(三)要建立和完善有關法律文書,包括《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一次告知通知書》、《不予受理行政許可通知書》、《不需取得行政許可告知書》、《收到申請材料清單》等;對不予受理的要依法說明理由、告知訴權。
(四)依法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后,凡能當場作出決定應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并充分利用電話、電子郵件、手機短信等現代通訊工具盡快將行政許可決定信息告知申請人;對準予行政許可決定及相關信息在網站或公示欄予以公布,公眾有權復制或免費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