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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有限合伙)合伙協議

發布時間:2023-01-27

上海(有限合伙)合伙協議(通用3篇)

上海(有限合伙)合伙協議 篇1

  各方本著誠實信用、公平互利、平等自愿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在中國上海共同投資設立有限合伙企業事宜,簽訂本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伙企業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二條 本合伙企業為有限合伙企業,是根據協議自愿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全體合伙人愿意遵守中國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第三條 本協議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合伙企業名稱和注冊地址

  第四條 合伙企業名稱

  本企業名稱為:            

  第五條 合伙企業注冊地址

  本企業注冊地址為:           

  第三章 合伙目的和、經營范圍及合伙期限

  第六條 合伙目的:           

  為了保護全體合伙人的合伙權益,通過直接股權投資等經營手段獲取投資收益。

  第七條 合伙經營范圍:           

  第八條 合伙期限

  本合伙企業經營期限為__年,自合伙企業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算。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后,可以延長或縮短上述合伙期限。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           

  第九條 本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共 人,其中普通合伙人為 人。未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增加普通合伙人的數量。各合伙人名稱及其住所等基本情況如下:

  (一)普通合伙人:           ,住所:           ,證件名稱:           ,證件號:           。

  (二)有限合伙人:           ,住所:           ,證件名稱:           ,證件號:           。

  第十條 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轉變為普通合伙人,但須保證本合伙企業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本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五章 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第十一條 本合伙企業總出資額為人民幣           萬元。

  第十二條 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一)普通合伙人的出資情況:以貨幣方式認繳出資人民幣           萬元,占總出資額的           %。首期出資額為人民幣           萬元,應當自本協議簽訂后 日內繳納,其全部認繳出資應在本合伙企業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 年內繳足。

  (二)有限合伙人的出資情況:以貨幣方式認繳出資人民幣           萬元,占總出資額的           %。首期出資額為人民幣           元,應當自本協議簽訂后 日內繳納,其全部認繳出資應在本合伙企業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 年內繳足。

  第十三條 本合伙企業成立后,如因經營實際需要,且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增加全體合伙人的認繳出資額。

  第六章 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第十四條 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由合伙人按如下方式分配:           

  (一)合伙企業的利潤歸全體合伙人享有,由全體合伙人按以下比例分配

  普通合伙人           %,

  有限合伙人           %

  (二)利潤分配時間:本合伙企業對年度已實現的利潤(包括投資成本)全部進行分配,每年度分配一次利潤;經2/3以上合伙人表決通過后,可以在其他時間進行分配。

  (三) 利潤的分配形式:普通合伙人只能直接接受本合伙企業應向其分配的利潤,不得將本合伙企業應向其分配的利潤轉增為對本合伙企業的出資,除非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行決定直接接受本合伙企業應向其分配的利潤或者將本合伙企業應向其分配利潤轉增為對本合伙企業的出資。

  第十五條 合伙企業每年度初提取出資總額的 %用于支付資產管理公司的員工工資、辦公室租金、差旅費等各項辦公費用。辦公費用每年度結算一次,多退少補,辦公費用的年度剩余款項延至下一年度續用,不足的應當補足。

  第十六條 本合伙企業的虧損按如下方式分擔:合伙企業的虧損由各合伙人根據其出資額按比例承擔。

  第七章 合伙事務的執行

  第十七條 本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以下簡稱執行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

  第十八條 全體合伙人對本合伙企業事務執行以及執行合伙人的選擇產生方式達成如下約定:

  (一) 由普通合伙人 擔任執行合伙人,代表本合伙企業執行合伙事務。合伙企業委托 管理有限公司進行管理,由           管理有限公司對合伙企業的投資項目進行篩選、調查,并對投資過程進行監督管理。合伙企業向 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管理費,管理費的標準為合伙企業利潤的           %。

  (二)有限合伙人有權對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執行合伙人執行下列事務必須按照如下方式聽取有限合伙人的建議:

  (1)合伙企業一次性對外劃款、提取現金超過人民幣           萬元或者超過總投資總額的           %,必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加蓋合伙企業的公章、財務章、負責人章后方可執行。

  (2)對于擬投資的項目,必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批準成立的決策委員會表決通過后,執行合伙人方可進行投資。

  (三)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檢查其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情況。

  (四)執行合伙人不按照本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有權督促執行合伙人更正。

  第十九條 執行合伙人的權限:

  (一)執行合伙企業日常事務,辦理合伙企業經營過程中相關審批手續。

  (二)代表合伙企業與資產管理公司簽訂投資咨詢管理合作協議,由資產管理公司對合伙企業進行管理。

  (三)代表合伙企業與銀行簽署資金托管協議。

  (四)代表合伙企業簽訂各種其他合作協議,負責協議的履行。

  (五)代表合伙企業對各類股權投資項目進行投資,控制、管理投資過程。

  第二十條 全體合伙人一致通過,可以更換執行合伙人,但新任執行合伙人必須是普通合伙人。

  第二十一條 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有權監督合伙企業的資金及賬戶。執行合伙人應當按季度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伙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全體合伙人,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全體合伙人承擔。

  第二十二條 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做出決議,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但法律另有規定或本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合伙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

  (二)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三)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四)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五)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七)修訂本協議。

  合伙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2/3以上合伙人表決同意:超出合伙企業投資預定計劃投資的。合伙企業投資預定計劃見本協議附件(略)。

  第二十四條 普通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除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第二十五條 合伙人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增加或者減少對合伙企業的出資。

  第二十六條 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但法律另有規定不屬于執行合伙事務的行為除外,有限合伙人不得對外代表本合伙企業。

  第二十七條 本合伙企業資金已經全部對外投資之前,不得募集新的資金。

  第二十八條 執行合伙人、執行合伙人的關聯企業不得對本合伙企業的投資項目或投資企業進行直接投資,亦不得通過其他變通方式對該等項目進行投資。

  第二十九條 本合伙企業設立投資決策委員會,投資決策委員會按照本協議約定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投資決策委員會由——組成。投資決策委員會的組成人員應由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后決定。

  第八章資金托管

  第三十條 合伙企業成立后,委托銀行進行資金托管。托管銀行由執行合伙人選擇確定。具體的托管辦法和條件以合伙企業成立后與托管銀行簽訂的資金托管協議為準。

  第三十一條 全體合伙人應將其對本合伙企業的出資轉入本合伙企業在托管銀行開立的賬戶。合伙人將其資金轉入上述賬戶后,視為其已繳納對本合伙企業認繳的出資。

  第三十二條 資金托管的具體規定。

  第九章 入伙與退伙

  第三十三條 新合伙人入伙,應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如實告知原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不承擔連帶責任,對入伙后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本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二)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本協議約定的義務。

  (五)合伙企業累計虧損超過出資總額 %時,有限合伙人可以退伙。有限合伙人退伙應當提前——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擅自退伙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除非發生不可抗力原因或進入解散、清算程序,普通合伙人不得退伙。

  第三十五條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重大損失。

  (三)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四)發生本協議約定的事由。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根據本協議第四十條的規定解決。

  第三十六條 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退伙時,合伙企業財產少于合伙企業債務的,詼退伙人應當依照本協議第十六條的規定分擔虧損。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本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本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第三十七條 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資格。

  第三十八條 合伙人退伙時其在合伙企業中財產的份額以貨幣方式退還,但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除外。

  第十章 爭議解決辦法

  第三十九條 各合伙人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應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合伙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應當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解決,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一章 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第四十條 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本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30日。

  (五)本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四十一條 合伙企業清算辦法應當按《合伙企業法》的規定進行清算。

  企業解散后,由清算人對企業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結算,處理所有尚未了結的事務,還應當通知和公告債權人。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后15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清算人主要職責如下:

  (1)清理合伙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伙企業未了結的事務。

  (3)清繳所欠稅款。

  (4)清理債權、債務。

  (5)處理合伙企業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6)代表企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

  清算期間,合伙企業存續,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按照各合伙人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四十二條 清算結束后,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第十二章 違約責任

  第四十三條 合伙人違反本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十四條 執行合伙人違反本協議的規定,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其他合伙人的損失。

  第四十五條 合伙人逾期繳納其認繳的出資,每逾期1日,應當向其他合伙人支付 ‰的違約金,并承擔補繳義務;逾期超過 日的,其他合伙人有權將其除名。

  第十三章 其他事項

  第四十六條 本合伙企業的投資項目限制:

  (一)本合伙企業不得投資本協議約定的經營范圍之外的投資項目。

  (二)本合伙企業不得投資其他風險投資基金。

  (三)本合伙企業對一個項目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人民幣     元,但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除外。

  第四十七條 本合伙企業中的外商出資比例不得超過     %。

  第四十八條 執行合伙人不得將其對合伙企業的出資和財產份額轉讓。

  第四十九條 有限合伙人不得將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

  第五十條 本協議一式     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報合伙企業登記機關一份。

  第五十一條 本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事項,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各合伙人協商后,可以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協商不成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五十二條 本協議履行過程中,如果國家或地方通過新的有關法律法規或修訂相關規定,本協議應當按照新的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修訂,如果出現沖突、爭議或者分歧,應當按照公平原則處理。

  第五十三條 本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本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全體合伙人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上海(有限合伙)合伙協議 篇2

  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本有限合伙協議(下稱“本協議”)由以下雙方于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_______共同訂立。

  鑒于雙方均有意根據《合伙企業法》、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本協議所約定之條款和條件,發起設立一家有限合伙企業從事投資業務,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定義

  在本協議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說明,下列詞語分別具有下述列明的含義:

  《合伙企業法》,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于_________年8月27日修訂通過,自_________年6月1日起施行。

  有限合伙企業,指本協議雙方根據《合伙企業法》共同設立的有限合伙企業。

  合伙人,指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執行事務合伙人,指在本協議訂立時有限合伙企業唯一的普通合伙人、執行事務合伙人,即_______。

  有限合伙人,指在本協議訂立時有限合伙企業唯一的有限合伙人,即_______。

  總認繳出資額,指全體合伙人承諾向有限合伙企業繳付的、并為普通合伙人所接受的現金總額。

  認繳出資額,指某個合伙人承諾向有限合伙企業繳付的、并為普通合伙人所接受的現金金額。

  下文中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合稱為“雙方”。

  第二條?有限合伙企業的設立

  2.1?設立依據

  雙方同意根據《合伙企業法》及本協議約定的條款和條件,共同設立一家有限合伙企業。

  2.2?有限合伙企業名稱

  有限合伙企業的名稱為_____________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下文簡稱為有限合伙企業。

  2.3?主要經營場所

  有限合伙企業的主要經營場所為。

  2.4?合伙目的和經營范圍

  2.4.1?有限合伙企業全體合伙人設立有限合伙企業的目的為從事股權投資和與股權投資相關的債權投資或其它可以轉換為股權的投資工具,為合伙人創造滿意的投資回報。

  2.4.2?有限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如下:從事對未上市企業的投資,對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投資。

  2.4.3?具體經營范圍以企業登記機關最終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為準。

  2.5?合伙人

  2.5.1本合伙企業合伙人共_________人,其中普通合伙人_________人,有限合伙人_________人。

  2.5.2?有限合伙企業之普通合伙人為_____________

  住所:

  身份證號碼:

  2.5.3?有限合伙企業之有限合伙人為如下:

  1、姓名:

  住所:

  身份證號碼:

  2、姓名:

  住所:

  身份證號碼:

  2.6?經營期限

  2.6.1?有限合伙企業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成立,經營期限為____________年。

  第三條?出資方式、出資額及出資期限

  3.1?出資方式

  所有合伙人之出資方式均為人民幣現金出資,自營業執照簽發日起,1個月內完成繳付。

  認繳出資額

  全體合伙人對有限合伙企業的總認繳出資額為人民幣____________萬元。

  其中,普通合伙人的認繳出資額為人民幣__________萬元,占總認繳出資額的____________%;有限合伙人的認繳出資額為人民幣__________萬元,占總認繳出資額__________%。

  3.2?出資繳付

  普通合伙人應于有限合伙企業成立后根據情況就每筆出資簽發繳付出資通知書。各合伙人應于普通合伙人簽發的繳付出資通知書上載明的付款日或之前,將其出資通知書上載明其應繳付金額支付至普通合伙人指定的賬戶。

  第四條?合伙人

  4.1?有限合伙人

  4.1.1?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4.1.2?有限合伙人不執行有限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任何有限合伙人均不得參與管理或控制有限合伙企業的投資業務及其他以有限合伙企業名義進行的活動、交易和業務,不得代表有限合伙企業簽署文件,亦不得從事其他對有限合伙企業形成約束的行為。

  4.1.3有限合伙人根據《合伙企業法》及本協議行使有限合伙人權利不應被視為構成有限合伙人參與管理或控制有限合伙企業的投資業務或其他活動,從而引致有限合伙人被認定為根據法律或其他規定需要對有限合伙企業之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普通合伙人。為避免歧義,前述行使權利的行為包括:

  (1)參與決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對有限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3)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伙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4)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5)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6)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伙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

  (7)普通合伙人怠于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有限合伙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8)依法為有限合伙企業提供擔保。

  4.2?普通合伙人

  4.2.1普通合伙人對于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4.2.2?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

  4.2.3?身份轉換

  (1)經合伙人會議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以轉變為普通合伙人。

  (2)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經合伙人會議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轉變為有限合伙人。

  (4)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4.3?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有限合伙人的,則有限合伙企業解散。

  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普通合伙人的,可以轉為普通合伙企業。

  第五條?合伙事務執行

  5.1?執行事務合伙人的條件和選擇程序

  5.2?有限合伙企業之執行事務合伙人應具備如下條件:

  (1)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2)為有限合伙企業的普通合伙人;

  (3)雙方一致同意選擇普通合伙人?擔任有限合伙企業的執行事務合伙人。

  5.3?執行事務合伙人的權限

  執行事務合伙人擁有《合伙企業法》及本協議所規定的對于有限合伙企業事務的獨占及排他的執行合伙事務的權利,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

  第六條?有限合伙費用

  6.1?有限合伙費用

  6.1.2?有限合伙企業應直接承擔的費用包括與有限合伙企業之設立、運營、終止、解散、清算等相關的費用,主要包括年度財務報表審計費、_____、交易費、訴訟費和_____費、清算費、工商年檢等其他政府_____、有限合伙企業應繳納的稅金、有限合伙企業自身的費用開支等。

  第七條?合伙人會議

  7.1?合伙人會議

  7.1.1合伙人會議為合伙人之議事程序,由普通合伙人召集并主持。合伙人會議討論決定如下事項:

  (1)聽取普通合伙人的年度報告;

  (2)變更有限合伙企業的企業名稱;

  (3)變更有限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4)修改有限合伙協議;

  (5)有限合伙企業的解散及清算事宜;

  (6)執行事務合伙人除名;

  (7)普通合伙人除名;

  (8)法律、法規及本協議規定應當由合伙人會議決定的其他事項。

  對前款所列事項合伙人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合伙人會議,直接作出決議。

  7.1.2?合伙人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普通合伙人及有限合伙人均可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7.1.3?召開合伙人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五日前通知全體合伙人;合伙人可以委托代表出席。

  7.1.4?合伙人會議決議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作出。

  第八條?分配與虧損分擔

  8.1分配

  8.1.1有限合伙企業取得的收益在扣除本協議第六條所述有限合伙企業的費用后,按照合伙人的實繳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8.2?所得稅

  8.2.1?根據《合伙企業法》及相關稅務之規定,有限合伙企業并非所得稅納稅主體,由各合伙人自行按相關規定申報繳納所得稅,如法律要求有限合伙企業代扣代繳,則有限合伙企業將根據法律規定進行代扣代繳。

  8.3?虧損和債務承擔

  8.3.1有限合伙企業的虧損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共同分擔。

  8.3.2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普通合伙人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九條?權益轉讓

  9.1?有限合伙人持有的有限合伙權益轉讓

  9.1.1有限合伙人向普通合伙人轉讓有限合伙權益的,普通合伙人有權自行決定是否接受該等轉讓。

  9.1.2有限合伙人擬對外轉讓有限合伙權益的,應向普通合伙人提交書面申請,載明轉讓的權益份額以及擬轉讓價格。同等條件下,普通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

  9.2?普通合伙人持有的有限合伙權益轉讓

  9.2.1除依照本協議之明確規定進行的轉讓,普通合伙人不應以其他任何方式轉讓其持有的有限合伙權益。如出現其被宣告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之特殊情況,確需轉讓其權益,且受讓人承諾承擔原普通合伙人之全部責任和義務,在經有限合伙人同意后方可轉讓,否則有限合伙企業進入清算程序。

  9.3?有限合伙權益質押

  9.3.1?合伙人不得將其持有的有限合伙權益進行質押。

  第十條?退伙

  10.1?有限合伙人退伙

  10.1.1有限合伙人可依據本協議約定轉讓其持有的有限合伙權益從而退出有限合伙,除此之外,有限合伙人不得提出退伙或提前收回實繳出資額的要求。

  10.1.2有限合伙人發生下列情形時,當然退伙:

  (1)喪失償債能力;

  (2)持有的有限合伙權益被法院強制執行;

  (3)發生根據《合伙企業法》規定被視為當然退伙的其他情形。

  10.2?普通合伙人退伙

  10.2.1普通合伙人在此承諾,除非本協議另有明確約定,在有限合伙企業按照本協議約定解散或清算之前,普通合伙人始終履行本協議項下的職責;在有限合伙企業解散或清算之前,不要求退伙,不轉讓其持有的有限合伙權益;其自身亦不會采取任何行動主動解散或終止。

  10.2.2普通合伙人發生下列情形時,當然退伙:

  (1)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2)持有的有限合伙權益被法院強制執行;

  (3)《合伙企業法》規定的其他情形。

  10.3?執行事務合伙人除名及更換

  10.3.1因執行事務合伙人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致使有限合伙企業受到重大損害或承擔有限合伙企業無力償還或解決的重大債務、責任時,經合伙人會議決議通過,有限合伙企業可將執行事務合伙人除名。

  10.3.2若合伙人會議在作出執行事務合伙人除名決議之時有限合伙企業未能同時就接納新的執行事務合伙人作出決議,則有限合伙企業進入清算程序。

  10.3.3執行事務合伙人更換應履行如下程序:

  (1)合伙人會議在作出執行事務合伙人除名決議之同時就接納新的執行事務合伙人作出決議;

  (2)新的執行事務合伙人簽署書面文件確認同意受本協議約束并履行本協議規定的應由執行事務合伙人履行的職責和義務。

  10.4自第13.3.3條所述程序全部履行完畢之日起,執行事務合伙人退出有限合伙企業,停止執行有限合伙事務并向合伙人會議同意接納的新的執行事務合伙人交接有限合伙事務。

  第十一條?違約責任

  11.1?合伙人違反本協議的,應當依法或依照本協議的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11.2?由于一方違約,造成本協議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由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如屬雙方違約,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違約責任。

  第十二條?法律適用和爭議解決

  12.1?法律適用

  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12.2?爭議解決

  因本協議引起的及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首先應由雙方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雙方不能協商解決,則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_____委員會華南分會,按該會當時有效的_____規則在上海_____解決。_____裁決是終局的,對相關各方均有約束力。除非_____庭有裁決,_____費應由敗訴一方負擔。

  第十三條?解散和清算

  13.1?解散

  13.1.1當下列任何情形之一發生時,有限合伙企業應當解散:

  (1)有限合伙企業經營期限屆滿;

  (2)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30)日;

  (3)執行事務合伙人被除名且有限合伙企業沒有接納新的執行事務合伙人;

  (4)執行事務合伙人提議并經全體合伙人表決通過;

  (5)有限合伙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

  (6)出現《合伙企業法》及本協議規定的其他解散原因。

  13.2?清算

  13.2.1清算人由普通合伙人擔任。

  13.2.2?在確定清算人以后,所有有限合伙企業未變現的資產由清算人負責管理。

  13.3?清算清償順序

  13.3.1有限合伙企業經營期滿或終止清算時,有限合伙企業財產按下列順序進行清償及分配:

  (1)支付清算費用;

  (2)支付職工工資、社會_____費用和法定補償金;

  (3)繳納所欠稅款;

  (4)清償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

  (5)根據本協議約定的收益分配原則和程序在所有合伙人之間進行分配。

  13.4?有限合伙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有限合伙企業債務的,由普通合伙人向債權人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第十四條?其他

  14.1?不可抗力

  14.1.2?如果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影響一方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則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誤期內中止履行,而不視為違約。

  14.2?標題

  14.2.1本協議各部分的標題僅為索引方便而設,標題不應構成對本協議及其條款的定義、限制或擴大范圍。

  14.3?可分割性

  14.3.1如本協議的任何條款或該條款對任何人或情形適用時被認定無效,其余條款或該條款對其他人或情形適用時的有效性并不受影響。

  14.4簽署文本

  14.4.1本協議雙方簽署正本一式__________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各合伙人簽字:

  日期:

上海(有限合伙)合伙協議 篇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伙企業法》”)的相關規定,作為普通合伙人于年月日與本協議附件一中所列的有限合伙人(以下稱”有限合伙人”)簽署本合伙協議(以下簡稱“本協議”),決定成立[投資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簡稱”合伙企業”)。各方已充分知悉相關投資的風險與責任,并就相關事宜訂立本協議如下:

  第1條總則

  1.1根據《民法典》和《合伙企業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經各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1.2本企業為有限合伙企業,是根據協議自愿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合伙人愿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1.3本協議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1.4本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2條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

  2.1名稱:[投資中心](有限合伙)(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的名稱為準)

  2.2主要經營場所:。

  第3條合伙目的和合伙企業經營范圍

  3.1合伙目的:本合伙企業設立的主要目的是投資[品牌公司](該公司目前尚未設立,以設立時核準的名稱為準,以下簡稱”目標公司”),并為合伙人謀求投資收益最大化。

  3.2合伙企業經營范圍:[投資管理,投資咨詢](具體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的經營范圍為準)。]

  除非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企業除對目標公司進行投資外,不得開展其他業務,不得對外借款,不得對外擔保。

  合伙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改變經營范圍,但是應當于執行事務合伙人決定之日起____日內辦理變更登記。

  第4條合伙人姓名或名稱及其住所

  4.1普通合伙人1人:,身份證號碼為,其他信息見附件一。

  4.2有限合伙人共[27]人,具體信息見附件一。

  第5條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

  合伙企業出資總額為人民幣[100]萬元。各合伙人認繳的出資額及出資比例如下:

  合伙人名稱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

  第6條繳付期限

  普通合伙人以電子郵件的方式或快遞的方式向各有限合伙人發送出資繳付通知,載明付款賬號信息,各合伙人在上述郵件發出通知以后[15]個工作日以內,以現金方式一次性全額繳納其認繳的出資。遲延繳納出資的,普通合伙人有權將該合伙人除名。各合伙人的電子郵件地址以本協議附件一載明的地址為準,該地址作為本協議相關事項的送達地址,若有變更須于三日內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7條利潤分配與虧損承擔

  7.1合伙企業凈利潤由全體合伙人[按實繳出資比例]分享。

  7.2合伙企業的虧損由全體合伙人[按實繳出資比例]承擔。

  第8條合伙企業事務執行

  8.1全體合伙人在此一致決定,委托普通合伙人為本合伙企業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對外代表本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有權檢查其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情況。

  8.2執行事務合伙人應依照約定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因執行合伙企業事務而產生的收益歸合伙企業,所產生的費用、虧損和民事責任,由合伙企業承擔。

  8.3執行事務合伙人對全體合伙人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8.3.1代表合伙企業對外開展與持有或轉讓目標公司股權(股份)有關的業務;

  8.3.2代表全體合伙人簽署新的有限合伙人的入伙協議或退伙協議;

  8.3.3制定合伙企業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8.3.4決定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案;

  8.3.5決定合伙企業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8.3.6制定合伙企業的管理制度;

  8.3.7聘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8.3.8決定轉讓合伙企業持有的目標公司的股權(股份);

  8.3.9決定合伙企業經營管理中的其他事項。

  8.4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執行事務合伙人同意:

  8.4.1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

  8.4.2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8.4.3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8.4.4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8.4.5轉讓合伙企業所持股企業的股權(股份);

  8.4.6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8.4.7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8.4.8合伙人向其他合伙人或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

  8.4.9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

  8.4.10合伙人增加或者減少對合伙企業的出資;

  8.4.11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

  8.4.12合伙企業設立分支機構;

  8.4.13修改和補充本協議;

  8.4.14合伙人的入伙、退伙。

  第9條入伙和退伙、除名

  9.1入伙

  9.1.1新合伙人入伙時,需經普通合伙人同意(無需經過有限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訂立書面入伙協議時,普通合伙人應向新合伙人如實告知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物狀況。

  9.1.2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9.1.3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應當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1)執行合伙人同意;

  (2)滿足目標公司規定的其他條件;

  (3)目標公司股權激勵方案或計劃設定的其他條件。

  9.2退伙

  有限合伙人擬轉讓其在合伙企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或退伙的,須提前30天以書面方式向執行事務合伙人提出,由經執行事務合伙人決定是否同意。法律法規或目標公司的股權激勵方案有限售期限的規定的,應遵守有關限售的法律規定或協議約定。有限合伙人轉讓部分財產份額的,需不影響《合伙企業法》對合伙人數的限制。

  9.3除名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除擬被除名人之外)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9.3.1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被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立案調查,給合伙企業造成物質損失或名譽損害的;

  9.3.2因違反本協議約定轉讓財產份額,給合伙企業造成物質損失或名譽損害的;

  9.3.3違反本協議約定的不競爭、禁止關聯交易義務的;

  9.3.4發生本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根據本協議第4條的住所送達除名通知的,通知送達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10條合伙份額轉讓

  10.1普通合伙人可以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

  10.2有限合伙人經執行事務合伙人書面同意的,可轉讓出資份額,轉讓價格協商確定,在同等條件下,執行合伙人享有優先購買權。在無人愿意受讓擬退伙的有限合伙人的出資份額的情形下,執行事務合伙人有權按照[原始出資額]受讓其份額。

  10.3未經執行事務合伙人同意或違反本協議約定或違反目標公司股權激勵方案的約定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出資份額轉讓無效,且合伙企業有權拒絕配合完成相關的變更登記;有限合伙人不得對其所持合伙企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設立任何的抵押、留置、質押、其他債務負擔(包括任何所有權再轉讓協議、優先購買權、優先要約權或其他對任何權利的任何類型的限制或授予)。

  10.4對于在目標公司任職的有限合伙人,如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將向該合伙人發出通知指定其財產份額的受讓方,該有限合伙人應當將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以取得該等合伙企業財產份額時的原值]轉讓給執行事務合伙人或者其指定的合伙人。除執行事務合伙人指定的合伙人外,其他合伙人簽署本協議即表明其已確認放棄對該等財產份額的優先購買權。

  10.4.1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10.4.2非法將目標公司或其關聯方的財物占為己有;

  10.4.3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回扣或接受其他形式的賄賂;

  10.4.4泄露目標公司或其關聯方的機密或商業秘密;

  10.4.5因嚴重失職或濫用職權等行為損害目標公司或其關聯方的利益或者聲譽;

  10.4.6違反競業禁止協議約定的(有限合伙人應當與目標公司或其關聯方簽訂競業禁止協議,無論出于任何原因終止勞動關系,各有限合伙人將受簽訂的競業禁止協議的限制);

  10.4.7有限合伙人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10.4.8因違反目標公司或其關聯方的規章制度,或違反其與目標公司或其關聯方訂立的勞動合同,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被目標公司或其關聯方依法辭退;

  10.4.9有限合伙人主動解除其與目標公司或其關聯方的勞動關系。

  10.5有限合伙人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資格;但執行事務合伙人有權要求該有限合伙人的法定繼承人應將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轉讓給執行事務合伙人或其指定的人,轉讓價格協商確定,協商不一致的,參照合伙企業當時資產情況確定。

  第11條解散和清算

  11.1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11.1.1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11.1.2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11.1.3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日;

  11.1.4本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11.1.5合伙企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11.1.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11.2合伙企業解散的,應當按《合伙企業法》的規定選定清算人并進行清算。

  11.3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下列事務:

  11.3.1清理本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11.3.2處理與清算有關的本企業未了結事務;

  11.3.3清繳所欠稅款;

  11.3.4清理債權、債務;

  11.3.5處理本企業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11.3.6代表本企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

  11.4清算程序及相關事項:

  11.4.1合伙企業解散、經營資格終止,不得從事經營活動,只可從事與清算活動相關的活動。

  11.4.2企業解散后,由清算人對企業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結算,處理所有尚未了結的事務,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本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11.4.3清算結束后,清算人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字、蓋章,在____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11.5合伙企業經營不善或執行事務合伙人怠于履行經營義務,經三分之二以上有限合伙人表決同意,合伙企業可以解散,在前述情況下解散的,有限合伙人優先分配剩余財產。

  第12條保密義務

  12.1本協議任何一方應就本協議有效期內所接觸的關于目標公司以及合伙企業的商業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專有和非專有技術、商業、財務、運營等信息)嚴格保密,不得將任何保密信息披露或傳達給除本協議簽約方以外的第三人。

  12.2本協議任何一方,在作為本合伙企業合伙人期間或轉讓其持有的本合伙企業財產份額或退伙的兩年內,均不得:

  12.2.1以自己的名義或代表或聯合任何第三方或以任何身份直接或間接參與、涉及或有意于從事與本合伙企業業務相同或類似的任何業務;

  12.2.2以自己的名義或代表或聯合任何第三方或以任何身份誘使或尋求誘使任何高級管理人員或任何雇員離開合伙企業。

  12.3本協議各方應確保其實際控制的其他企業或實體以及其各自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或親屬遵守前兩款規定的限制。

  第13條違約責任

  13.1除本協議另有規定或協議各方另有約定外,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給本合伙企業或其他協議方造成損失,均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13.2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使本協議無法繼續履行,合伙企業設立失敗的,任何一方均不負違約責任,各方已繳納的出資全部退回。合伙企業設立過程中發生的費用,依法由合伙企業承擔,如合伙企業設立失敗,由各方按其認繳出資比例分攤。

  第14條爭議解決

  合伙人履行合伙協議發生爭議的,合伙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合伙企業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第15條其他

  15.1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如需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執行合伙人對決議事項具有一票否決權。

  15.2修改或補充本協議,應經執行事務合伙人同意;修改、補充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修改、補充后的內容為準。

  15.3本協議中的”關聯方”、”關聯交易”認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執行。

  15.4本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事項,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15.5本協議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登記的合伙協議不一致或有沖突的,以本協議為準。

  15.6本協議一式[29]份,合伙人各執一份,報送登記機關一份,其余留存于合伙企業。

  15.7本協議自全體合伙人簽字之日起生效。

  (以下無正文)

  普通合伙人(簽字):

  簽署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限合伙人(多位分別簽字):

  簽署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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