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合作協議(精選3篇)
物業管理合作協議 篇1
甲方:
住址:
法人代表:
身份證號:
乙方:
住址:
法人代表:
身份證號:
為了擴大市場,提高經濟效益,塑造物業品牌,實現共同發展之目標。甲乙雙方經坦誠、友好協商,就物業管理服務事宜達成如下合作協議:
一、甲方同意乙方以甲方名義對外承接_________物業管理服務業務。業務范圍包括物業項目全委管理服務、單項物業服務及基于物業項目管理開展的多種活動。
二、甲方全力配合乙方基于業務開展而進行的參觀調研、投標活動、發票開具、勞動合同辦理等企業業務。
三、甲方同意條件具備的情況下設立分公司,自主經營管理乙方開展的物業相關業務。
四、雙方協商同意由甲方指派_________為乙方開展物業業務總協調人,授權其決策和處理乙方物業業務有關的全部事務。雙方同意根據業務需要由甲方派駐項目經理及財務人員,所派駐人員由甲方指派總負責人協調安排。
五、甲方負責分公司工商注冊、協助_____審批及行政部門手續辦理,辦理手續的相關費用由乙方支付。
六、在協議有效期內,乙方:
1、負責所開展物業服務(分公司業務)的收支經營并自負盈虧。
2、負責支付所開展業務(分公司業務)向稅務、工商等各類部門繳納的稅費和其他各類費用。
3、負責處理并承擔所開展業務(分公司業務)物業服務有關的全部經濟糾紛、員工勞動糾紛和其他所有糾紛導致的經濟責任。
4、甲方指派總負責人費用由甲方自行承擔,甲方派駐參與乙方管理人員及財務人員的工資等費用由乙方直接支付。
七、本合同簽訂后乙方自行承接本合同所述物業項目,乙方就具體物業項目服務內容及標的額自行決策,前期運作所需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
八、投標后簽署《物業服務合同》所約定期限內,乙方每年向甲方支付物業服務管理服務費_________,支付方式:《物業服務合同》簽訂之日起_________日內乙方向甲方支付管理服務費用,甲方開具內部收據。
九、甲方為乙方服務項目_____設立財務賬目,物業服務方將物業服務費支付甲方賬戶后,乙方需持與物業服務相關的正式發票向甲方支取其賬戶費用。
十、本合同雙方嚴格按合同內容承擔相應權利義務,不得擅自違約。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本合同雙方業務存續期間除以甲方名義同第三方簽署的合同廢止原因外任何一方不得隨意解除,擅自解除本合同方需向另一方支付物業服務費總額_________違約金。
十一、本協議的生效日期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雙方業務存續期間有效。
十二、本協議一式__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持_________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
地址:
聯系方式:
簽約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簽章)
地址:
聯系方式:
簽約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物業管理合作協議 篇2
業主大會名稱:_________[區]/[市]/[縣]_________(物業名稱)物業管理業主大會
業主委員會活動用房座落:_________(物業詳細的路街道巷門牌號)_________(物業名稱)_________(樓幢單元門牌號)
第一條 目的與依據
為保障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大會的規范設立、運作,維護業主的共同利益與合法權益,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和政策規定,制定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第二條 涵義
本規則是記載業主對業主大會宗旨、運作機制、活動方式、成員的權利義務等內容進行約定的自律性文件,是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意志的集中體現,是業主大會運作的基本準則和依據。
第三條 業主大會宗旨
業主大會代表和維護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業主大會組成與成立
_________(物業名稱)的全體業主組成本物業管理區域業主大會,業主大會自通過業主公約及本規則,并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之日起成立。
業主大會設立業主委員會作為執行機構。
業主大會成立后成為本物業管理區域業主的,自動成為業主大會的成員。
第五條 業主身份確認
業主身份的確認,一般按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所有權人確定;訂立買賣合同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物業買受人,其房屋竣工并已交付的,按照房屋所有權人進行業主身份認定。
前款確定或認定的房屋業主超過一人的,推選一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業主,由其法定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第六條 業主大會活動范圍
本物業管理區域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依法就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有關物業管理事項代表全體業主履行職責。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接受當地物業管理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配合公安機關,與社區居民委員會相互協作,共同做好維護社會治安等相關工作。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支持社區居民委員會開展工作,接受其指導和監督。
第七條 業主大會職責
業主大會按照業主大會會議審議通過的業主公約和本規則,依法履行以下職責:
(一)修改業主公約和本規則。
(二)選舉、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
(三)選聘、解聘物業管理企業。
(四)決定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續籌方案,并監督實施。
(五)制定、修改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包括房屋定期維修制度,設施設備管理規定,綠化環境衛生管理規定,住宅裝修管理規定,車輛停放與交通秩序協管規定,消防與治安協管規定;物業服務費用分攤及交繳規定;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分攤、交繳及管理使用辦法等。
(六)決定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使用與收益分配方案。
(七)聽取和審議業主委員會工作報告,改變和撤銷業主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八)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與維護,督促業主、使用遵守業主公約。
(九)設立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后,審議業主委員會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報告等。
(十)_________。
第八條 業委會任期與組成、委員資格
業主委員會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3年;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之日起資格自動終止。委員任期同業主委員會任期相同,可連選連任。
業主委員會由_________名委員組成,設主任1名,副主任_________名。無法按本規則規定的人數足額選出業主委員會委員,按實際選出的人數(不少于政策規定的5人)為準確定業主委員會委員名額。
業主委員會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日內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推選產生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由業主委員會會議從委員中推選產生。
業主委員會委員的條件如下:
(一)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業主。
(二)遵守法律、法規。
(三)遵守本規則、業主公約,履行業主義務。
(四)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公正廉潔。
(五)具有一定組織能力。
(六)具備必要工作時間。
第九條 業委會職責
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依法履行以下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執行業主大會通過的各項決定,并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三)擬定業主公約、本規則修改方案。
(四)擬定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續籌方案,依照有關政策并經業主大會授權,負責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
(五)擬定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與收益分配方案。
(六)設立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后,擬定業主委員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報告。
(七)會同物業管理企業擬定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的方案;擬定物業服務費用分攤及交繳規定的方案,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分攤、交繳及管理使用辦法的方案。
(八)監督業主公約的實施。
(九)督促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限期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十)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并配合解決管理服務中的重大問題。
(十一)協調業主之間及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之間的糾紛。
(十二)對有關檔案資料、會議記錄、印章及其他屬于業主大會的財物進行妥善保管。
(十三)_________。
第十條 業委會主任與副主任職責
業主委員會主任負責業主委員會的日常事務,依法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主持業主委員會工作。
(二)管理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印章、檔案資料。
(三)完成業主委員會交辦的工作。
(四)接受物業管理主管部門的培訓和指導。
(五)_________。
業主委員會副主任協助主任工作。
第十一條 業委會委員職責
業主委員會委員參加業主委員會會議等有關活動,參與業主委員會有關事項的決策,執行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完成業主委員會交辦的工作。
第十二條 業主投票權確定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業主在業主大會上的投票權數按政府規定(以下的第一項)執行,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后業主的投票權數,采用下列第_________項的辦法確定:
(一)按照業主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擁有的物業建筑面積計算,以1平方米為1個投票權計算業主的投票權數,不足1平方米的余數部分采用四舍五入方法計算。
(二)_________。
第十三條 業主大會會議制度
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由業主委員會于每_________年的第_________季度組織召開。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業主委員會及時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一)20%以上業主提議的。
(二)發生重大事故或緊急事件需要及時處理的。
(三)_________。
第十四條 業主大會會議召集與組織
業主大會會議由業主委員會組織召開,并負責會議的通知、資料收集、意見征詢、表決票發放與回收、會務組織、會議記錄等工作。
第十五條 業主大會會議通知
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業主,并將會議通知和有關材料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發生重大事故或者緊急事件等需要及時處理時,也要及時通知和公告;并同時告知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
第十六條 業主大會會議形式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大會會議一般采取[書面征求意見]/[集體討論]形式,須有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持有1/2以上投票權的業主參加方為有效。
第十七條 業主大會會議的參加
業主本人因故不能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可書面委托代理人參加。
單位業主派代表持有效的委托證明資料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業主應參加業主大會會議。業主不出席,也不委托他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視為棄權,但必須遵守業主大會作出的決定。
第十八條 [此條可選]業主代表參加會議
鑒于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人數較多,以_________[個單元]/[個樓層]/[幢]為單位,推選一名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業主代表于參加業主大會會議3日前,就業主大會會議擬討論的事項書面征求其所代表的業主意見;凡需投票表決的,業主的贊同、反對及棄權的意見經本人簽字后,由業主代表在業主大會會議投票時如實反映。
業主代表因故不能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其所代表的業主要另外推選一名業主代表參加。
業主代表不出席、所代表的業主也不另推選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視為棄權,但業主必須遵守業主大會作出的決定。
第十九條 業主大會會議表決形式與程序
業主大會會議的表決,一般采用1個(戶)業主1份表決票的方式。表決票上標明業主的姓名,樓棟單元門牌號,建筑面積,投票權數,表決事項,贊成、反對、棄權選項及示范符號,有效與無效票的提示,以及業主本人簽名等內容。
業主大會會議的表決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公告表決事項與內容、監票人。
(二)發放、回收表決票。
(三)公開計票。
(四)宣布投票結果。
公開計票要有不少于10名非業主委員會委員的業主及1/2以上業主委員會委員參加,并對計票的相關情況予以書面簽字認可。
業主大會作出重大事項的決定、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采用書面形式簽字表決,表決人要在表決票發放和回收登記冊上簽字。
表決情況由業主委員會進行書面記錄。
第二十條 業委會會議
業主委員會會議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主持,每_________[月]/[季度]/[半年]定期召開一次。
業主大會會議結束后_________日內,業主委員會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討論研究貫徹實施業主大會決定的有關事宜。
經1/3以上業主委員會委員提議或者業主委員會主任認為有必要的,及時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會議召開3日前要通知全體委員。
業主委員會會議有1/2以上委員出席方為有效。進行表決時,每位委員擁有一票表決權。
第二十一條 業主大會與業委會決定
業主大會作出的決定,必須經與會業主所持投票權1/2以上通過。
業主大會作出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本規則、選聘與解聘物業管理企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和續籌方案、分擔業主大會及其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調整物業服務內容及標準與收費標準、以業主大會名義起訴等重大事項的決定,必須經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2/3以上通過。
業主大會會議作出決定的時間以公開統計產生表決結果之日為準。
業主大會的決定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業主委員會作出決定,必須經全體委員1/2以上同意。
業主大會尊重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涉及到物業管理企業的,就有關事項進行事前協商。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不作違反法律、法規的決定,不作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決定。
第二十二條 會議記錄與議事文件簽發
業主委員會負責對業主大會會議、業主委員會會議進程及會議決定進行書面記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會議決定等在內的議事文件由業主委員會發布或簽署;并由出席會議的委員簽字存檔。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決定,由業主委員會在決定作出之日起3日內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并同時告知當地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
第二十三條 業委會委員選舉、補選、變更
業主委員會委員由業主大會會議民主選舉產生、補選、終止資格。
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從_________[單元代表]/[樓層代表]/[幢代表]中推選,代表的產生要經相應區域內持1/2以上投票權的業主書面同意。
候選人基本情況在正式選舉15日前張榜公示。
業主大會會議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實行差額選舉,經與會業主所持投票權1/2以上通過,且得票多的當選。候選人得票相等不能排位當選的,對得票相等的候選人再次選舉確定。已選出的業主委員會委員人數少于規定人數的,采用下列第_________款的辦法確定:
(一)在當選之外的其他候選人中再次選舉確定。
(二)按得票多少排序從比缺額數多2名的已當選外其他得票較多的候選人中再次選舉確定。
業主委員會委員因故缺額時,在下一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時予以補選,缺額人數超過四分之一的,及時召開業主大會會議補選,補選的委員任期隨本屆業主委員會屆滿終止。
經業主委員會或者20%以上業主提議,認為有必要變更業主委員會委員的,由業主大會會議作出決定。
第二十四條 業委會委員資格中止與終結
業主委員會的委員接受業主監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員資格自動中止:
(一)因物業轉讓、滅失等原因不再是業主的。
(二)有犯罪行為的。
(三)以書面形式向業主大會提出辭呈的。
(四)拒不履行業主義務的。
(五)無故缺席業主委員會會議連續3次以上的。
(六)因疾病等原因喪失履行職責能力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的。
前款(一)項情形發生的,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自動中止后自然終結;其他情形發生的,其委員資格自動中止后,經業主大會會議決定通過,其委員資格終結。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自然終結或中止的,業主委員會要記錄并保存相關資料。
業主委員會委員變更或資格中止的,自變更或資格中止之日起3日內,將其保管的檔案資料、印章及其他屬于業主大會所有的財物,移交給業主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會議決定的其他委員。
第二十五條 業委會換屆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前要完成換屆選舉工作。其屆滿2個月前,組建換屆選舉籌備組;換屆選舉籌備組由本屆業主委員會委員、[單元代表]/[樓層代表]/[幢代表]中推選的部分非委員業主組成。
換屆選舉籌備組在當地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的指導下,在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前2個月內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進行換屆選舉。換屆選舉中本屆業主委員會要報告任期內的工作情況。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之日起10日內,要將保管的檔案資料、印章及其他屬于業主大會所有的財物移交給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并辦理交接手續。
第二十六條 業委會備案
業主委員會的產生、變更、換屆、終止等的備案工作,按照《成都市物業管理業主大會規程》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物業管理相關移交
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后,業主委員會要按照法規、政策的規定,與有關單位辦理物業相關移交手續。
第二十八條 物業服務合同簽訂
業主大會做出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決定后,業主委員會要在30日內和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第二十九條 專項維修資金使用與續籌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建立專項維修資金保障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其繳存標準、管理、使用和監督執行成都市的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使用專項維修資金,一般由物業管理企業提出年度使用方案,經業主大會依法批準,并報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備案后,由專戶管理銀行將年度所需資金劃轉到物業管理企業賬戶。
一幢或一戶房屋的專項維修資金不足首次專項維修資金30%時,由業主委員會向該幢或該戶房屋業主續籌專項維修資金。
對不執行成都市的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繳存、續籌專項維修資金的業主,由業主委員會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予以公告,并代表其他業主依法對當事人予以起訴。
第三十條 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經營與收益分配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由業主委員會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代表業主與經營單位簽訂有關協議,業主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由業主大會決定業主委員會提出的分配、使用方案。
第三十一條 業主大會與業委會工作經費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依法開展工作的經費由全體業主承擔,不包含在本物業區域內物業服務費中,經費的分攤、交繳及管理使用辦法由業主大會另行決定。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工作經費開支包括:業主大會會議和業主委員會會議、必要的日常辦公等費用。該款項由業主委員會進行管理,由業主大會監督,并定期以書面形式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使用情況,接受業主質詢。
第三十二條 印章管理與使用
業主委員會按政府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印章由業主委員會主任負責管理,并按規定使用。除業主委員會會議通知和業主大會授權范圍內的審查動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審查物業服務費標準、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等以外需使用印章的,由業主委員會會議決定。違反印章使用規定,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的,由責任人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三條 業主大會與業委會檔案資料管理
業主大會及其業主委員會的議事文件、資料,由專人負責定期收集、整理、立卷和存檔。
業主大會建立下列檔案資料:
(一)各類會議記錄、紀要。
(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等書面材料。
(三)各屆業主委員會備案登記的材料。
(四)業主、使用人清冊。
(五)訂立的物業服務合同。
(六)有關法律、法規和業務往來文件。
(七)業主和使用人的書面意見。
(八)專項維修資金收支情況清冊。
(九)其他有關材料。
第三十四條 業主大會解散
因物業管理區域發生變更等原因導致業主大會解散,在解散前,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要在當地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的指導監督下,做好業主共同財產清算工作。
業主大會解散前,業主共同財產清算結束后30日內,業主委員會按規定向有關部門辦理業主委員會備案、印章等注銷手續,并將保管的其他檔案資料移交當地主管部門。
第三十五條 規則的通過
本規則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2/3以上通過,自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條 規則修改與補充
業主大會會議通過的有關本規則的決定均是本規則的組成部分;本規則的修訂經業主大會會議通過;本規則未盡事項由業主大會會議補充。
第三十七條 規則備案
制定和修改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按規定報當地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八條 規則保存與執有
本規則業主各執1份,業主委員會保存3份,當地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各1份。
_________[區]/[市]/[縣]_________(物業名稱)物業管理業主大會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物業管理合作協議 篇3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委托方):
為加強 小區(大廈)的物業管理,保障房屋和公用設施的正常使用,為業主創造優美、整潔、安全、方便、舒適、文明的居住環境,根據 市物業管理方面的法規和政策,經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物業管理內容
1.甲方將位于 區 路的 范圍內的物業委托給乙方實行統一管理,綜合服務。
2.管理事項包括:
(1)房屋的使用、維修、養護;
(2)物業范圍的公用設施、設備及場所(地)(消防、電梯、機電設備、路燈、走廊、自行車、房、棚、園林綠化地、溝、渠、池、井、道路、停車場等)的使用、維修、養護和管理;
(3)清潔衛生(不含垃圾運到中轉站后的工作);
(4)公共生活秩序;
(5)文娛活動場所;
(6)便民服務網點及物業范圍內所有營業場所;
(7)車輛行使及停泊;
(8)物業檔案管理;
(9)授權由物業管理公司管理的其他事項。
第二條 委托物業管理形式
承包經營、自負盈虧。
第三條 物業管理期限
委托管理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
第四條 雙方權利、義務
1.甲方權利、義務:
(1)根據本合同規定甲方將住宅區委托乙方實行物業管理;
(2)監督乙方對公用設施專用基金的合理使用,并按公用設施專用基金管理辦法撥付給乙方。
(3)按市政府規定的比例提供商業用房(總建設面積的 %) 平方米給乙方,按月租金 元租用,并負責辦理使用手續;
(4)給乙方提供管理用房 平方米(其中辦公用房 平方米,員工宿舍 平方米),按月租金 元租用;
(5)負責向乙方提供本住宅區工程建設竣工資料一套并在乙方管理期滿時予以收回;
(6)不得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規定內容所進行的管理和經營活動;
(7)對乙方的管理實施監督檢查,每半年一次考核評定,如因乙方完不成第六條規定的目標和指標或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有權終止合同;
(8)負責確定本住宅區管理服務費收費標準;
(9)委托乙方對違反物業管理法規和規章制度以及業主公約的行為進行處理:包括予以罰款、責令停工、責令賠償經濟損失,以停水、停電等措施對無故不繳有關費用或拒不改正違章行業責任人進行催交、催改;
(10)協助乙方做好宣傳教育、文化活動,協調乙方與行政管理部門、業主間的關系;
(11)政策規定由甲方承擔的其他責任。
2.乙方責任、權利、義務:
(1)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情況,制訂本住宅區物業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
(2)遵守各項管理法規和合同規定的責任要求,根據甲方授權,對本住宅區物業實施綜合管理,確保實現管理目標、經濟指標,并承擔相應責任,自覺接受甲方檢查監督;
(3)根據住宅區內大、中修的需要制訂維修方案,報甲方審議通過后,從公用設施專用基金中領取所需的維修經費;
(4)接受甲方對經營管理過程中財務帳目的監督并報告工作,每月向甲方和住宅區管理部門報送一次財務報表,每三個月向全體業主張榜公布一次管理費收支帳目;
(5)對住宅區的公用設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變其使用功能,乙方如在住宅區內改擴建完善配套項目,須報甲方和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實施;
(6)乙方須本著高效、精干的原則在本住宅區設置管理機構和人員;
(7)建立本住宅區物業管理檔案并負責及時記載有關變更情況;
(8)負責測算住宅區管理服務費收費標準并向甲方提供測算標準與依據,嚴格按照甲方審議通過的收費標準收取,不得擅自加價;
(9)有權依照甲方委托和業主公約的規定對物業主公約和物業管理規章制度進行處理;
(10)在管理期滿時向甲方移交全部專用房屋及有關財產、全部物業管理檔案及有關資料;
(11)開展卓有成效的社區文化活動和便民服務工作;
(12)有權選聘專營公司承擔住宅區物業管理的專項業務并支付費用,但不得將住宅區物業管理的整體責任及利益轉讓給其他人或單位。
第五條 物業管理目標和經濟指標
1.各項管理指標執行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標準,要求住宅區在乙方接管后 年內達到 標準。
2.確保年完成各項收費指標 萬元,合理支出 萬元,乙方可提成所收取管理費的 %作為經營收入。
第六條 風險抵押
1.乙方在合同簽訂之日起三日內向甲方一次性支付人民幣 元,作為風險抵押金。
2.乙方完成合同規定的管理目標和經濟指標,甲方在合同期滿后三日內退還全部抵押金及銀行活期存款利息。
3.如由于甲方過錯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由甲方雙倍返還抵押金并賠償乙方經濟損失。
4.如由于乙方過錯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乙方無權要求返還抵押金,并應賠償甲方經濟損失。
第七條 獎罰措施
1.在各項管理目標、經濟指標全面完成的前提下,管理費如有節余,甲方按節余額 %獎勵乙方。
2.如該住宅區被評為全國、省、市文明住宅小區,甲方分別獎勵乙方人民幣 元(全國)、 元(省)、 元(市);獲得上級部門單項獎或有關榮譽的獎金另訂;如在乙方管理期間,由乙方獲得的文明小區稱號被上級部門取消,則乙方應全部返還上述獎金及銀行活期存款利息。
3.如果甲方不完成應負的合同責任,由此而影響乙方的承包管理目標和經濟指標,或給乙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甲方應當給予補償或承擔相應責任。
4.如果乙方沒有完成合同責任或管理目標和經濟指標,甲方應當責成乙方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人民幣 至 元的罰款,直至終止合同,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
5.由乙方管理不善或重大失誤,造成住戶經濟損失或生活嚴重不便的,應當賠償甲方或業主及使用人的經濟損失。
第八條 合同更改、補充與終止
1.經雙方協商一致,可對本合同條款進行修訂更改或補充,以書面合同為準。
2.合同規定的管理期滿,本合同自然終止,各方如欲續訂合同,須于期滿前三個月向對方提出書面意見。
3.合同終止后,乙方可參加甲方的管理招標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承包管理。
第九條 其他事項
1.本合同執行期間,如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臺風、洪水、地震等),造成經濟損失的,雙方應相互體諒,共同協商,合理分攤。
2.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附件1、2、3、4、 、 為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
3.本合同正式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和物業管理部門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約束力。
4.雙方如對合同發生爭議,協商不成的,可提請物業管理部門調解,或訴至人民法院。
5.
6.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代表(簽名): 代表(簽名):
時間: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