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勞動勞務合作合同(通用3篇)
員工勞動勞務合作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為滿足乙方生產(工作)需要,經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及相關勞動政策法規為依據,就甲方為乙方招聘的員工,以人力資源派遣方式由甲方經行管理的有關事宜簽訂合同如下:
一、甲方為乙方招聘的員工人數、崗位及期限
派遣員工的基本情況及具體工作崗位以“附錄——《派遣員工花名冊》”為準。
當派遣員工發生變動時,雙方以書面形式予以認可。
本合同期限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二、甲方派遣人員的管理
(一)勞動關系
本合同簽訂后,甲方與派遣員工協商簽訂《勞動合同》,與派遣員工建立勞動關系
(二)社會保險
甲方接受并與甲方簽訂勞動合同的人員由甲方負責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并按照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三)人事檔案
甲方在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后,負責調轉和管理員工人事檔案,并為員工出具人事檔案材料相關證明,為符合條件的員工辦理職稱申報或職業職能技能鑒定手續
(四)如甲方為乙方招聘的員工是當年應屆畢業生,由甲方負責為員工辦理簽訂就業合同、落戶等相關手續。
(五)員工日常管理
1.甲方配合乙方對員工經行日常管理教育,并協調乙方與派遣員工的關系,維護乙方正常的工作秩序
2.乙方負責對甲方派遣的員工經行崗位職責、勞動紀律和安全生產及行業業務規范的教育,并對員工日常工作情況、遵章守紀及出勤等情況經行考核和記錄
3.派遣員工在乙方工作期間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乙方書面通知甲方,由甲方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并由甲方負責重新派遣員工: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乙方勞動紀律或規章制度的
(3)工作失職造成重大影響和損失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4.為避免引發勞動爭議,在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和上崗合同后出現下列情況之一,乙方需提前30日告知甲方,以便甲方能夠按照法律規定期限通知員工或與員工進行協商,并辦理相關手續
(1)乙方需要變更或調整派遣員工的工作崗位或工作內容時
(2)派遣員工勞動合同或合同屆滿前,需提出該員工勞動合同或合同終止或續訂意向。
凡乙方同意繼續使用,派遣員工本人自愿留在乙方工作,由甲方辦理勞動合同續訂手續,否則勞動合同到期自然終止。
(3)員工經培訓后不能勝任工作時
三、甲乙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1.配合乙方對員工經行日常管理和教育,及時協調解決發生的問題和調換不符合乙方崗位要求的人員,維護乙方的正常工作秩序
2.負責與派遣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及員工社會保險的完善,人事檔案的調轉、管理員工以及各項用工手續的辦理工作
3.按照乙方要求安排調整或補充人員的招聘、面試考核,組織落實人員,與乙方充分協商確定招用人員
4.及時妥善的協調和處理乙方與員工發生的各類爭議,配合乙方及時、妥善處理違紀員工問題
5.配合乙方做好員工崗位職責、勞動安全規程和相關管理制度的教育和培訓工作
6.負責與乙方共同處理派遣員工傷、病、亡的善后處理,依照湖北省有關規定落實工傷事故的鑒定工作。
7.負責在乙方配合下健全和完善統一的派遣員工崗位、薪酬和工作標準以及相關管理制度。
(二)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1.依照國家和地方政府的勞動政策法規以及本合同的約定,切實保證甲方員工的合法權益
2.負責派遣員工崗位職責、勞動安全規程和相關管理制度的教育,經行與崗位相適應的基本技能培訓
3.及時與甲方聯系反饋甲方員工的工作生活情況和遵章守紀情況
4.負責甲方員工的工作任務安排和日常管理
5.負責為甲方員工提供符合國家勞動保護規定標準的工作環境、勞動保護用品和勞動工具
6.員工發生疾病和工傷時,及時通知甲方,并積極協助和配合甲方做好救治、傷病事故的調查和善后處理工作。
7.配合甲方根據乙方行業特點逐步健全和完善員工崗位工作標準和相關管理制度。
四。
合同期間的相關費用
(一)派遣員工工資及社會保險費用:
1.派遣員工工資及社會保險費用(見附表)
(1)每月日前,乙方按照本合同約定的考核后的工資數額,以貨幣形式,向甲方支付派遣員工的薪酬及用人單位應繳的社會保險費用。
(2)派遣員工在乙方工作期間根據崗位工作性質,執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法定節假日加班,由乙方按照國家勞動法規定向員工發放超時工作報酬
(3)乙方向甲方支付派遣員工社會保險費后,由甲方負責為派遣員工繳納。
2.派遣員工在乙方服務期間工傷亡的有關待遇,依照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湖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部分由乙方承擔,善后事務處理事宜由甲方負責。
(二)派遣員工的管理服務費:
1、經甲乙雙方約定,乙方現使用名與甲方簽訂勞動合同或合同的員工,由乙方按使用每名員工每月元(大寫每月元標準),按月向甲方支付管理服務費
2、管理服務費由乙方隨社會保險費一并支付甲方
3、今后人員增減,乙方按照當月實際使用人數向甲方支付管理服務費
(三)費用的支付與結算:
1、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10日內由乙方將派遣員工社會保險費及管理服務費按月支付甲方
2、涉及本合同的社會保險費用遇有國家或本省頒布或調整險種、標準和繳費比例、基數時,本合同作相應調整
3、本合同終止后15日內,甲乙雙方對實際發生款項進行決算。
五、合同變更、續訂、終止與解除
1、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發生變化,本合同應變更相關內容。
2、本合同期滿自行終止,乙方如需繼續使用甲方派遣員工,應于本合同終止前30日通知甲方,經甲乙雙方協商可續訂。
3、本合同遇有下列情況之一可以解除:
(1)乙方未按合同規定的付款時間和約定支付甲方費用時
(2)其它違反本合同約定,經雙方協商不能妥善解決時
(3)合同期未滿,一方因本單位生產(工作)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需要提前解除本合同時,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
4、本合同解除前甲乙雙方需本著對員工負責的原則,在妥善接續和處理員工的勞動合同、社會保險、人事檔案問題后解除本合同
5、因乙方原因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導致甲方與員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時,按國家規定償付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由乙方支付。
六、雙方約定的其他內容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對本合同做如下約定:乙方與派遣員工簽定的《崗位合同書》和相關管理、獎罰等制度應提交甲方備案,經甲方確認后作為甲方與員工簽定《勞動合同》的附件
七、爭議的解決
甲、乙雙方因本合同產生的爭議,應由雙方協商解決如不能達成一致時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八、其它
1、《派遣員工花名冊》及《派遣員工費用明細表》作為本合同附件。
2、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國家、湖北省有關規定想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3、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4、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一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簽約日期:
簽約日期:
員工勞動勞務合作合同 篇2
員工勞動合同規范范本
甲方: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自愿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第一條本合同為______________期限勞動合同。
二、工作內容
第二條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 崗位(工種)工作。
第三條乙方工作應達到甲方規定的技術標準。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第四條甲方安排乙方執行八小時工時制度。
第五條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
第六條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勞動紀律和甲方規章制度的教育。
四、勞動報酬第七條甲方每月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
第八條甲方生產工作任務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無需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費。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雙方應變更勞動合同并及時辦理變更合同手續:
(一)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的;
(二)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十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規章制度,按照甲方單位規定或者本合同約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本合同達成協議的;
五、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第十二條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內容:
第一十三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一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監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六、違約責任
1.在合同期內,甲方除《暫行規定》第十六條、第十九條、乙方除《暫行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的條件外,均不得解除合同或自行離職,否則應支付違約金500元。
2.甲乙雙方必須嚴格履行勞動合同,除遇有特殊情況,經雙方協商一致不能履行勞動合同的有關內容外,任何一方違反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根據其后果和責任大小,給對方賠償經濟損失。賠償金額按有關規定或實際情況確定。
乙方應遵守如下規定:乙方應每天按正常上班時間到甲方報到。
七、勞動爭議處理及其它
第十三條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四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后國家、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五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員工勞動勞務合作合同 篇3
企業名稱(蓋章):
經濟類型:
企業地址:
郵政編碼:
職工人數:
甲方 乙方:
企業首席代表:職工首席代表:
姓名: 姓名:
職務: 職務: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第一章總則
為保障企業和職工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經企業與工會代表(或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簽訂本合同。
本合同是雙方促進企業發展和在生產經營管理活動中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對企業和全體職工具有法律約束力。
本單位行政應與工會建立平等協商機制,形成定期舉行協商會議制度,協商會議就簽訂、變更、續訂集體合同,確定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標準進行平等協商。就集體合同的履行情況進行監督與協調。
單位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必須遵循相互尊重、平等協商、誠實守信、公平合作,兼顧雙方合法權益的原則。在平等協商中,雙方均不得采取過激行為,不得以任何形式打擊報復對方協商代表。
第二章勞動合同管理
第一條 本單位在勞動者履行勞動義務前與之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本單位杜絕事實勞動關系的存在。單位與職工在勞動合同中有約定事項,雙方應當在簽訂勞動合同前進行充分協商。工會應幫助、指導職工與企業就約定事項進行協商,并有權監督勞動合同的履行情況。
第二條 本單位與職工簽訂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不得少于 年。勞動合同期滿,單位與職工經協商一致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單位應在勞動合同期滿前十日內與勞動者辦妥續訂手續。職工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除職工不愿意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單位應當與之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三條 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解除、續訂應當遵循雙方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條件、勞動報酬標準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規定。
第四條 本單位對新錄用的職工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試用期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章勞動報酬
第五條 本單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的工資分配方案須經職工代表審議通過,根據“按勞分配、效
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及本單位的經濟效益情況,確定本單位的工資水平,并隨著企業經濟效益的增長,適時提高職工工資收入水平。
第六條 本單位于每月日以法定貨幣形式向職工支付工資。如遇節假日和休息日,單位則應提前支付。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職工提供一份其本人的工資清單。
第七條 職工工資中除按國家有關規定由單位代扣代繳的部分以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無故克扣和拖欠職工工資。
第八條 單位應建立工資平等協商機制。單位內部工資分配制度、分配方式、工資水平、年度調資增幅及獎金、津貼等,由工會與單位協商確定,工會代表職工在每年初,根據本地的生活物價指數和單位生產經營、經濟效益等狀況,向本單位提出增資要求,單位要予以明確答復。
第九條 單位對職工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標準不低于當地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的工作時間內未提供正常勞動的不適用本條款。
第四章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十條 本單位對職工實行每日工作不得超過八小時,每周工作不得超過四十小時的工時制度,單位應當保證職工每周休息日,休息日安排在每周的 。因生產需要對某工種不能實施以上標準,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不定時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并告知職工。
第十一條 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實行不定時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工種、崗位的職工,單位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輪換休息的辦法安排職工休息。
第十二條 確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職工和工會協商后,可以延長職工的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累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
第十三條 本單位對連續工作 年以上的職工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具體規定由單位與工會協商確定。職工享受帶薪年休假,由本人申請,經部門領導批準后,視為其已提供正常勞動。
第五章保險與福利
第十四條 單位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實行勞動社會保險制度。工會協助單位做好各項社會保險工作,職工按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待遇。
第十五條 單位應創造條件,為職工提供集體福利,并建立相應的制度予以落實。單位的各項重大福利的設施、標準和實施辦法,或由單位提出方案,或由工會提出要求,經雙方協商同意后實施。
第十六條 單位應按上一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 %提取職工福利費用,由工會協助單位合理安排使用,工會應當協助單位搞好職工的各項基本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福利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七條 單位應逐步改善并發展職工文化設施和住房、交通、膳食等條件,提供其他與單位經濟相適應的福利,
第十八條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單位應按照國家規定實行醫療期制度。對職工因工或非因工死亡后的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救濟費及各類補貼等,按國家現行規定標準執行。
第六章勞動安全衛生
第十九條 單位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責任制度,按規定的比例提取安全環保費用,用于改善勞動條件和勞動環境。
第二十條 單位按照國家規定進行新建、擴建、改建和技術改造工程時,對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實行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時,工會有權對此提出意見和進行監督。
第二十一條 單位對 崗位的特殊作業人員必須進行專門培訓,取得特種作業資格,做到持證上崗。工會發現單位違章指揮、強令職工冒險作業,或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職業危害和危及職工生命安全時,有權建議單位解決和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
第二十二條 單位應根據季節變化,采取具體措施做好防暑降溫、防寒保暖工作,按時發放防暑降溫費。夏季高溫時期和其他特殊情況下,工會應建議單位減少職工工作時間,單位應予以考慮。
第二十二條 單位根據國家規定,對有毒有害作業崗位的保健津貼和勞動保護用品的發放標準按照不同的作業場所
和作業崗位的保健津貼標準,每月按時發放。針對不同作業工種和作業環境發給不同期限及不同作業的防護用品。
第二十三條 單位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職工每年(季度)定期進行專項健康體檢。對全體職工每 年組織全面的體檢。
第二十四條 單位和工會有責任教育職工嚴格遵守單位的各項生產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教育和組織職工接受安全技術培訓和管理,工會應支持單位對危及單位和職工安全的行為進行懲處。
第七章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第二十五條 單位應與工會就女職工的合法權益特殊保護進行平等協商,保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六條 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國家規定級別以上的接塵、有毒、高空、冷水,高溫、低溫等作業,以及從事第四級體力勞動強渡、礦山、井下、放射性、易燃易爆等其他禁忌作業。
第二十七條 單位根據國家規定對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護實行登記制度。招收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還必須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并取得《未成年工登記證》,未成年工持證上崗。
第二十八條 未成年工的健康檢查在安排工作崗位之前、工作滿一年、年滿十八周歲且距前一次的體檢時間超過半年,各進行一次體檢。
第八章職業技能培訓
第二十九條 單位應建立職工教育培訓制度,每年根據生產經營發展需要,制定職工實施職業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計劃,并負責對職工的崗位、崗前培訓繼續教育及轉崗教育和培訓計劃的實施。
第三十條 單位應建立職工教育和培訓制度,每年根據生產經營發展需要,制度職工實施職業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計劃,負責對職工的崗位、崗前培訓、繼續教育及轉崗教育和培訓計劃的實施。
第三十一條 本單位應按照國家規定以工資總額的2%提取職工教育和培訓經費,專項用于職工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工會有權協助并監督職工教育和培訓經費的合理安排使用,單位應按年度向工會通報職工教育和培訓經費的使用情況。
第三十二條 工會應組織或協助單位開展職工職業道德、科學、技術、業務知識的教育,鼓勵職工自學成才、崗位成才,不斷提高職工隊伍素質。每年要對在業余時間學習,并取得相應學歷文憑的職工,給予一定的獎勵和補貼。
第九章獎懲
第三十三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單位與工會通過平等協商的方式制訂職工守則、勞動紀律、崗位職責、考核獎懲等規章制度。所制訂的規章制度必須經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人員審議通過,并向全體職工公布后執行。
第三十四條 單位對模范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完成生產工作任務、新產品開發、技術改造、提高產品質量、提高勞動生產率、改善經營管理、增收節支等方面做出優異成績的職工給予榮譽和物質獎勵。
第三十五條 單位對違反國家勞動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的職工,可分別情況給予批評教育,開具過失單或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等處分。單位也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六條 給予職工處分的,必須查清事實、證據充分。應經單位行政會議集體討論并征求工會意見,聽取受處分職工本人的申辯后,制作處分決定書,由本人簽收。給予職工解除勞動合同處分的,必須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認為不當的,有權要求重新研究處理,單位應當研究工會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三十七條 給予職工經濟處罰的,每月扣除的金額不得超過本人月工資的20%。扣除后的工資部分,不得低于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合同有效期為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月 日止。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1、單位因破產、兼并、解散等原因,致使本合同無法律行的;
2、因不可抗拒力等原因,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或部分無法履行的;
3、本合同約定的其他條件,比如 ;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 在本合同的履行期內,如當地政府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本合同據此約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應作相應的調整。
第四十一條 變更或解除本合同的程序,依據簽訂本合同的平等協商程序進行。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先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四十二條 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根據后果和責任大小予以賠償。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一式四份,報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備案后生效,單位與工會各留存一份。
單位(蓋章): 工會(蓋章):
首席協商代表(簽名或蓋章): 首席協商代表(簽名或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