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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伙協議

發布時間:2023-01-21

公司合伙協議(通用16篇)

公司合伙協議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以上三方本著平等、自愿,充分協商的原則,就合伙經營事項,達成如下合伙協議:

  一、合伙經營項目

  各方共同經營_____________設計公司,經營范圍為: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為_____________。

  二、合伙期限

  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三、出資額、出資方式

  1、該合伙項目的總出資額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元,各合伙人均以__________的方式出資,每人出款金額相等,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元。各合伙人在合伙項目中所占份額相等,均為_____________%。

  2、各合伙人的出資必須于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之前完成,匯到銀行卡上,卡和密碼由各方認同的指定人持有,使用該資金時,需至少兩人同時在場。其他合伙人有監督和核查權。

  逾期未出資或者未完全出資的,取消其合伙資格并由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3、在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任何合伙人不得要求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然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四、盈余分配與債務的承擔

  1、盈余分配:除去經營成本、日常開支、工資、獎金、需繳納的稅費等的收入為凈利潤,即合伙創收盈余,此為合伙分配的重點,將以合伙人出資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2、債務承擔:如在合伙經營過程中有債務產生,合伙債務先由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伙人的出資為據,按比例承擔。

  五、入資、退資、出資的轉讓

  1、入資新合伙人入資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新合伙人須承認并簽署本合伙協議;除入資協議另有約定外,入資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資的新合伙人對入資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退資

  (1)自愿退資。在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資:

  ①合伙協議約定的退資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伙人書面同意退資。

  ③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項目的法定事由。合伙人擅自退資給合伙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損失。

  (2)當然退資。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資: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③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以上情形的退資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資生效日。

  (3)除名退資。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伙項目造成經濟損失的。

  ③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④合伙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資。

  合伙人退資后,其他合伙人與該退資人按退資時的合伙項目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3、出資的轉讓

  允許合伙人轉讓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新入資對待,否則以退資對待轉讓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伙項目的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合伙項目的合伙人。

  六、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1、合伙人的權利:合伙事務的決定權、監督權和具體的經營活動,以及重要事項須由合伙人各方共同決定;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權;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合伙人有退資的權利。

  2、合伙人的義務: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維護合伙財產的統一;分擔合伙的經營損失的債務;為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七、違約責任

  1、合伙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15日仍未繳足出資,按退伙處理。

  2、合伙人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資處理,轉讓的合伙人應賠償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

  3、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該合伙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4、合伙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因違反《合伙企業法》而導致合伙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賠償責任。

  5、合伙人違反本協議第九條規定,應按其他合伙人實際損失進行全額賠償,對勸阻不聽者,可由其他合伙人集體決定除名。

  八、協議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伙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到合同履行地法院通過訴訟解決。

  九、其他

  1、經協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后的內容為準。

  2、新入資合同可作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3、本協議一式_______________份,合伙人各執_______________份,每份合伙協議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4、本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簽字并按手印)

  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簽字并按手印)

  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

  丙方:_________________(簽字并按手印)

  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

公司合伙協議 篇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伙企業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二條 本企業為有限合伙企業,是根據協議自愿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全體合伙人愿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第三條 本協議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四條 本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二章 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第五條 合伙企業名稱:

  第六條 企業經營場所:

  第三章 合伙目的和合伙經營范圍(及合伙期限)

  第七條 合伙目的:為了保護全體合伙人的合伙權益,使本合伙企業取得最佳經濟效益。

  第八條 合伙經營范圍

  第九條 合伙期限為____年。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第九條 合伙人共 個,分別是:

  1、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

  住所(址):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2、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

  住所(址):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注:可續寫。有限合伙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伙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伙人。)

  以上普通合伙人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五章 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第十條 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1、普通合伙人:

  以貨幣出資 萬元,以 作價出資 萬元,總認繳出資 萬元,占出資總額的 %。

  首期實繳出資 萬元,在申請合伙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余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 個月內繳足。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有限合伙人 :

  以貨幣出資 萬元,以 作價出資 萬元,總認繳出資 萬元,占出資總額的 %。

  首期實繳出資 萬元,在申請合伙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余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 個月內繳足。

  第六章 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第十一條 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

  第十二條 合伙企業的虧損分擔,按如下方式分擔:

  (注: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立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

  第七章 合伙事務的執行

  第十三條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執行事務合伙人應具備如下條件: 并按如下程序選擇產生:

  經全體合伙人決定(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決定方式,例如“經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決定”),委托 執行合伙事務;其中 委派 、 委派 代表其執行合伙事務,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事務 。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企業。

  第十四條 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執行事務合伙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伙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伙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伙企業承擔。

  第十五條 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事務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對其他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暫停該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依照本協議第十六條的規定作出表決。受委托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執行事務合伙人的除名條件為:

  執行事務合伙人的更換程序為:

  第十六條 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第十七條 合伙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例如約定下列全部或某一事項“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或“經全體合伙事務執行人一致同意”等)

  (一)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

  (二)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三)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四)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五)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第十八條 普通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情形)。

  除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情形)。

  第十九條 合伙人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增加或者減少對合伙企業的出資。(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決定方式)

  第二十條 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有《合伙企業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行為,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

  第八章 入伙與退伙

  第二十一條 新合伙人入伙,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如實告知原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物狀況。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新合伙人的其它權利和責任)。新普通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注:合伙協議約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則,刪除)

  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注: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則,刪除)

  合伙人違反《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條規定退伙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三條 普通合伙人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和有限合伙人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所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普通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四條 合伙人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五條 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資格。

  有《合伙企業法》第五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合伙企業應當向合伙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

  普通合伙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全體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決定方式和退還辦法)。

  第二十六條 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退伙時,合伙企業財產少于合伙企業債務的,該退伙人應當依照本協議第十一條的規定分擔虧損。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第二十七條 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普通合伙人可以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轉變為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九章 爭議解決辦法

  第二十八條 合伙人履行合伙協議發生爭議的,合伙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合伙協議中未訂立仲裁條款,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章 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第二十九條 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條 合伙企業清算辦法應當按《合伙企業法》的規定進行清算。

  清算期間,合伙企業存續,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依照第十一條的規定進行分配。

  第三十一條 清算結束后,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第十一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二條 合伙人違反合伙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二章 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 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注:也可根據《合伙企業法》第十九條第二款另行約定),可以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

  第三十四條 本協議一式 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報合伙企業登記機關一份。

  本協議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簽名,為法人、其他組織的應加蓋公章)

  年 月 日

公司合伙協議 篇3

  本有限合伙協議(下稱“本協議”)由______(“普通合伙人”)與本協議附件一所列明之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共同訂立并簽署。下文中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合稱為“各方”。

  鑒于各方均有意根據《合伙企業法》(如下文所定義)、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本協議所約定之條款和條件,發起設立一家有限合伙企業從事投資業務,各方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定義

  1.1定義:在本協議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說明,下列詞語分別具有下述列明的含義:

  被投資公司:指有限合伙企業以直接或間接方式對其進行了投資并持有其股權或債權的公司。

  工作日:指中國法定節假日、休息日之外的日期。

  工商變更登記:指有限合伙企業發生變更應辦理的工商變更登記手續以及任何前置審批、備案、會商程序(如有)。

  關聯人:指就任何人而言,是指(i)被該人控制,(ii)控制該人,或(iii)與該人一起受他人共同控制的任何自然人、公司、商業企業、合伙企業、聯合企業或其它商業實體。為避免歧義,控制是指對被控制方持有50%及以上的股權或通過其他方式能實質性控制被控制方之經營決策。

  管理費:指作為普通合伙人向有限合伙企業提供合伙事務管理及其他服務的對價,而由有限合伙企業向普通合伙人支付的報酬。

  《合伙企業法》: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于20__年8月27日修訂通過,自20__年6月1日起施行。

  合伙人:指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流動性投資:指存放銀行、購買國債、購買貨幣市場基金或其他購買期限不超過一年的固定收益類理財產品。

  普通合伙人、執行事務合伙人:指在本協議訂立時有限合伙企業唯一的普通合伙人、執行事務合伙人,即______。

  人、人士:指任何自然人、合伙企業、公司等法律或經濟實體。

  認繳出資額:指某個合伙人承諾向有限合伙企業繳付的、并為普通合伙人所接受的現金出資金額。

  實繳出資額:指某個合伙人實際向有限合伙企業繳付的現金出資金額。 實繳出資總額:指全體合伙人實際向有限合伙企業繳付的現金出資總金額。 守約合伙人:指不存在違反本協議約定之記錄的合伙人。

  托管人:指受有限合伙企業委托,對有限合伙企業的全部資產進行托管的商業銀行。

  托管賬戶:指有限合伙企業在托管人處開立的賬戶。

  違約合伙人:指未按照本協議約定履行出資義務及/或其他義務的合伙人。

  項目投資:指有限合伙企業對被投資公司進行的股權/債權投資和/或符合法律規定及本協議約定的其它投資。

  項目退出:指有限合伙企業退出對某個被投資公司的全部或部分投資。

  有限合伙企業:指本協議全體合伙人根據《合伙企業法》共同設立的有限合伙企業。

  有限合伙人:指有限合伙企業合伙人登記冊中所列的有限合伙企業的有限合伙人。

  合伙人登記冊:定義見第2.5.3 條。

  有限合伙費用:指根據本協議第六條應由有限合伙企業自身承擔的開支。 財產份額:指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享有的財產份額。

  總認繳出資額:指全體合伙人承諾向有限合伙企業繳付的、并為普通合伙人所接受的現金出資總金額。

  原始投資成本:是指有限合伙企業對特定被投資公司的實際投資金額,即相關投資協議及其修正案(如有)載明的金額。

  第二條 有限合伙企業的設立

  2.1設立依據:全體合伙人同意根據《合伙企業法》及本協議約定,共同設立一家有限合伙企業。

  2.2有限合伙企業名稱:有限合伙企業的名稱為“______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下文簡稱為有限合伙企業。

  2.3主要經營場所

  2.3.1有限合伙企業的主要經營場所為______市。

  2.3.2普通合伙人可視有限合伙企業的經營需要自行決定變更有限合伙企業的主要經營場所,但應書面通知全體合伙人,并辦理相應的工商變更登記手續。普通合伙人依本條獲得授權自行簽署及/或代表有限合伙人簽署相關法律文件并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法律或政府主管部門要求有限合伙人必須親自簽署工商變更登記相關法律文件的,有限合伙人應無條件按普通合伙人的指示簽署工商變更登記所需法律文件。

  2.4合伙目的和經營范圍

  2.4.1有限合伙企業全體合伙人設立有限合伙企業的目的為從事股權/債權投資和/或符合法律規定及本協議約定的其它投資,為全體合伙人獲取良好的投資回報。

  2.4.2有限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如下:從事對未上市企業的投資,對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投資及相關咨詢服務。

  2.5合伙人

  2.5.1本有限合伙企業合伙人共____人,其中普通合伙人1人,有限合伙人____人。

  2.5.2有限合伙企業之普通合伙人為______公司,其經營場所為____市。

  2.5.3有限合伙企業之有限合伙人的名稱及住所見附件一所示。普通合伙人應在其經營場所置備合伙人登記冊(“合伙人登記冊”),登記各合伙人名稱、住所、認繳出資額、實繳出資額及普通合伙人認為必要的其他信息。

  如在有限合伙企業合伙期限內,合伙人登記冊中相關信息發生變化,普通合伙人應根據上述信息的變化隨時更新合伙人登記冊。如有限合伙人發生變化,附件一應作相應修改,并辦理相應的工商變更登記手續。普通合伙人依本條獲得授權自行簽署及/或代表有限合伙人簽署相關法律文件并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法律或政府主管部門要求有限合伙人必須親自簽署工商變更登記相關法律文件的,有限合伙人應無條件按普通合伙人的指示簽署工商變更登記所需法律文件。

  全體合伙人確認,當普通合伙人依據本協議的規定變更合伙人登記冊并通知全體合伙人的,全體合伙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權益、責任等均以合伙人登記冊為準,任何合伙人均不得以工商變更登記進程對抗合伙人登記冊的效力。

  2.5.4 有限合伙企業的有限合伙人最多為四十九名。

  2.6 合伙期限

  2.6.1 有限合伙企業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成立,合伙期限為____年。

  2.6.2 各合伙人確認,有限合伙企業的存續期為____年,成立之日起一年內為投資期。

  第三條 出資方式、出資額及出資期限

  3.1 出資方式

  3.1.1 所有合伙人之出資方式均為人民幣現金出資。

  3.2 認繳出資額

  3.2.1 全體合伙人對有限合伙企業的總認繳出資額為人民幣______萬元。

  3.2.2 各有限合伙人的認繳出資額及占總認繳出資額的比例如附件一所示。

  3.3 出資繳付

  3.3.1 各合伙人的出資在正式簽署本合伙協議后,根據普通合伙人簽發的繳付出資通知書按照其認繳出資額的比例一次性繳付。

  3.3.2 出資

  (1) 本協議簽訂后,普通合伙人應向全體合伙人發出繳付出資通知書,該繳付出資通知書應至少提前三日發出,列明該合伙人應繳付的出資應繳付金額和出資付款日。各合伙人應于出資付款日或之前,將繳付出資通知書上載明其應繳付的出資全額支付至普通合伙人指定的賬戶。

  (2) 全體合伙人在此不可撤銷的確認并同意,如任何有限合伙人未在出資付款日或之前繳清全部出資,應就逾期繳付的金額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比例向有限合伙企業支付逾期出資利息,直至其將應繳金額繳齊。若任何有限合伙人逾期達十日仍未繳清全部出資及逾期出資利息的,該有限合伙人即被強制退伙,強制退伙生效日為普通合伙人按照本合伙協議約定向其簽發強制退伙決定書之日。全體合伙人在此不可撤銷地授權,當發生前述情形時,由普通合伙人向該違約有限合伙人簽發強制退伙決定書并通知全體合伙人。因上述原因被強制退伙的有限合伙人應向有限合伙企業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為其認繳出資額的百分之一。該等逾期出資利息和違約金計入有限合伙企業的收入。

  (3) 在有限合伙人因上述原因被強制退伙的情形下,普通合伙人有權自行決定由其他守約合伙人(普通合伙人自行選擇一位或多位守約合伙人)或新的有限合伙人履行該違約合伙人的出資承諾,或者決定相應縮減有限合伙企業的總認繳出資額。普通合伙人應相應變更合伙人登記冊上的相關信息并通知全體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依本條獲得授權自行簽署及/或代表有限合伙人簽署相關法律文件并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法律或政府主管部門要求有限合伙人必須親自簽署工商變更登記相關法律文件的,有限合伙人應無條件按普通合伙人的指示簽署工商變更登記所需法律文件。

  ( 4 ) 全體合伙人在此不可撤銷的確認,發生上述情形后,合伙人名單、各合伙人認繳出資額、總認繳出資額、出資比例等均以合伙人登記冊上的記載為準,工商變更登記手續的辦理情況不影響合伙人登記冊的效力,尤其是不影響強制退伙的效力,被強制退伙的有限合伙人自強制退伙生效日(即首期出資付款日之次日)即喪失合伙人的一切權利,并承擔本協議項下的違約責任,任何合伙人均不得以工商變更登記或其他任何事由主張強制退伙無效。

  第四條 合伙人

  4.1 有限合伙人

  4.1.1 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出資額為限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4.1.2 有限合伙人不執行有限合伙企業的具體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任何有限合伙人均不得參與管理或控制有限合伙企業的投資業務及其他以有限合伙企業名義進行的活動、交易和業務,不得代表有限合伙企業簽署文件,亦不得從事其他對有限合伙企業形成約束的行為。

  4.1.3 有限合伙人根據《合伙企業法》及本協議行使有限合伙人權利不應被視為有限合伙人參與管理或控制有限合伙企業的投資業務或其他活動,從而引致有限合伙人被認定為根據法律或其他規定需要對有限合伙企業之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普通合伙人。為避免歧義,前述行使權利的行為包括:

  (1) 參與決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 對有限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3) 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伙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4) 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5) 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6) 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伙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

  (7) 普通合伙人怠于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有限合伙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8) 依法為有限合伙企業提供擔保。

  4.1.4 對于合伙人會議根據本協議通過決議的事項和/或普通合伙人根據本協議自行作出決議的事項和/或普通合伙人根據本協議獲得授權自行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的事項,有限合伙人應無條件按普通合伙人的指示簽署相關法律文件。有限合伙人拒絕簽署相關法律文件的,普通合伙人應向其發出催告通知。有限合伙人收到催告通知之日起十日內仍拒絕簽署的,普通合伙人依本條款獲得授權代表全體合伙人強制該有限合伙人退伙。有限合伙人被強制退伙的相關事宜按本協議第13.1條之規定處理。全體合伙人確認合伙人會議根據本協議通過決議的事項自合伙人會議決議通過之日生效、普通合伙人根據本協議自行作出決定的事項自普通合伙人作出決定之日起生效,并對全體合伙人發生效力,不受工商變更登記手續辦理進程的影響。

  4.2 普通合伙人

  4.2.1 普通合伙人對于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4.3 身份轉換

  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全體合伙人達成一致同意的書面決定,有限合伙人不能轉變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亦不能轉變為有限合伙人。

  第五條 合伙事務執行

  5.1 合伙事務執行

  5.1.1 有限合伙企業的合伙事務由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

  5.2 執行事務合伙人的條件和選擇程序

  5.2.1 有限合伙企業之執行事務合伙人應具備如下條件:

  (1) 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機構;

  (2) 為有限合伙企業的普通合伙人。

  5.2.2 全體合伙人以簽署本協議的方式一致同意選擇普通合伙人____ 任有限合伙企業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同時,同意______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不可撤銷地行使并承擔執行事務合伙人的全部權力義務。

  5.3 執行事務合伙人的權限

  5.3.1 執行事務合伙人擁有《合伙企業法》及本協議所規定的對于有限合伙企業事務的獨占及排他的執行合伙事務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1) 決策、執行有限合伙企業的投資及其他業務;

  (2) 管理、維持和處分有限合伙企業資產;

  (3)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為有限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提供服務;

  (4) 采取有限合伙企業維持合法存續和開展經營活動所必需的一切行動;

  (5) 開立、維持和撤銷有限合伙企業的銀行賬戶,開具支票和其他付款憑證;

  (6) 聘用專業人士、中介及顧問機構對有限合伙企業提供服務;

  (7) 訂立和修改管理協議;

  (8) 訂立和修改托管協議;

  (9) 批準有限合伙人轉讓財產份額;

  (10) 為有限合伙企業的利益決定提起訴訟或應訴,進行仲裁;與爭議對方進行協商、和解等,以解決有限合伙企業與第三方的爭議;

  (11) 根據法律規定處理有限合伙企業的涉稅事項;

  (12) 代表有限合伙企業對外簽署文件;

  (13) 變更有限合伙企業主要經營場所;

  (14) 變更其委派至有限合伙企業的代表;

  (15) 縮減有限合伙企業總認繳出資額;

  (16) 采取為實現合伙目的、維護或爭取有限合伙企業合法權益所必需的其他行動;

  (17) 法律及本協議授予的其他職權。

  5.4 執行事務合伙人之行為對有限合伙企業的約束力

  執行事務合伙人為執行合伙事務根據《合伙企業法》及本協議約定采取的全部行為,均對有限合伙企業具有約束力。

  5.5 執行事務合伙人委派的代表

  5.5.1 執行事務合伙人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不可撤銷地執行合伙事務,并指定______為代表。執行事務合伙人應確保其委派的代表獨立執行有限合伙企業的事務并遵守本協議約定。

  5.6 免責保證

  各合伙人同意,執行事務合伙人及執行事務合伙人之關鍵人士、管理團隊、雇員及執行事務合伙人聘請的代理人、顧問等人士為履行其對有限合伙企業的各項職責、處理有限合伙企業委托事項而產生的責任及義務均歸屬于有限合伙企業。如執行事務合伙人及上述人士因履行本協議約定職責或辦理本協議約定受托事項遭致索賠、訴訟、仲裁、調查或其他法律程序,有限合伙企業應補償各該人士因此產生的損失和費用,除非有證據證明該等損失、費用以及相關的法律程序是由于各該人士的故意或重大過失所引起。

  5.7 授權和工商變更登記

  全體有限合伙人通過在此簽署本協議向執行事務合伙人進行一項不可撤銷的特別授權,授權執行事務合伙人代表全體及任一有限合伙人在下列文件上簽字:

  (1) 本協議的修正案或修改后的本協議。當修改內容為本協議第5.3.1(13)-(15)項規定的相關內容時,或依據本協議規定執行事務合伙人可自行決定并可能導致本協議進行修改的其他事項時,執行事務合伙人可直接代表有限合伙人簽署;當修改內容為本協議規定的合伙人會議決議事項之相關內容時,執行事務合伙人憑合伙人會議決議即可代表有限合伙人簽署。

  (2) 有限合伙企業所有的工商設立登記/工商變更登記文件。

  (3) 當執行事務合伙人擔任有限合伙企業的清算人時,為執行有限合伙企業解散或清算相關事務而需簽署的文件。

  如按本協議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發生變更并需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人被強制退伙、自動退伙、合伙人的財產份額發生轉讓、縮減有限合伙企業的總認繳出資額等),該等變更事項自本協議規定的條件成就日或本協議規定的程序完成之日即對全體合伙人生效。執行事務合伙人應相應更新合伙人登記冊上的相關信息,并盡快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且全體合伙人應配合執行事務合伙人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全體合伙人在此不可撤銷的確認,發生上述情形后,合伙人名單、各合伙人認繳出資額、總認繳出資額、出資比例等均以合伙人登記冊上的記載為準,工商變更登記手續的辦理情況不影響上述變更的效力。全體合伙人進一步確認,退伙的有限合伙人自退伙生效日即喪失合伙人的一切權利,并承擔本協議項下的違約責任,不得以工商變更登記或其他任何事由主張退伙無效;新入伙的合伙人入伙生效日即享有有限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 有限合伙企業費用

  6.1 有限合伙企業費用

  6.1.1 有限合伙企業應承擔與有限合伙企業之設立、運營、終止、解散、清算等相關的下列費用,包括但不限于:

  (1) 開辦和募集費;

  (2) 有限合伙企業年度財務報表的審計費(包括提供審計服務發生的差旅費);

  (3) 有限合伙企業之財務報表及報告費用,包括制作、印刷和發送成本;

  (4) 合伙人會議之會務費用;

  (5) 政府部門對有限合伙企業,或對有限合伙企業的收益或資產,或對有限合伙企業的交易或運作收取的稅、費及其它費用;

  (6) 管理費;

  (7) 托管費;

  (8) 有限合伙企業法律顧問為有限合伙企業提供法律服務發生的律師費及相關差旅費;

  (9) 有限合伙企業訴訟費和仲裁費;以及

  (10) 其他未列入上述內容,但一般而言不應被歸入普通合伙人日常運營費用之內的費用。

  對于所有因對擬投資目標公司的投資、持有、運營、出售而發生的法律、審計、評估、財務顧問費用,普通合伙人應盡可能促使擬投資目標公司承擔,不能由擬投資目標公司承擔的,由普通合伙人承擔。

  6.2 開辦募集費

  指有限合伙企業之組建、設立相關的合理費用,包括募集顧問費用、籌建費用、法律、財務等專業顧問咨詢費用等。有限合伙企業成立后,應向普通合伙人支付相當于有限合伙企業總認繳出資額1%的開辦募集費用。

  6.3 管理費

  6.3.1 有限合伙企業在其存續期間應按下列規定支付管理費:

  在有限合伙企業存續期內,有限合伙企業按管理費計算基數的2%/年向普通合伙人支付管理費;管理費計算基數為總認繳出資額,但當有限合伙企業有項目退出后,自下一個收費期間起,管理費計算基數調整為總認繳出資額扣減該收費期間起算之前已退出的項目投資的原始投資成本。為避免歧義,清算期間內不支付管理費。

  管理費每年分一期支付,每一年為一個收費期間。首個收費期間以有限合伙企業注冊成立日為起點至當年12月31日所余實際天數計收(全年按365天計算),之后收費期間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個收費期間的應收管理費金額為管理費計算基數*2.0%。首個收費期間的管理費在有限合伙企業開立基本賬戶后三個工作日內收取,之后各收費期間的管理費于每年1月的第1個工作日向有限合伙企業收取。

  6.3.2 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下列費用由管理費承擔:

  (1) 管理團隊的人事開支,包括工資、獎金和福利等費用;

  (2) 與有限合伙企業的管理相關的辦公場所租金、物業管理費、水電費、通訊費、辦公設施費用;

  (3) 普通合伙人在持有、運營、出售項目投資期間發生的差旅費;

  (4) 有限合伙企業的其他日常運營經費。

  普通合伙人可在應收管理費的額度內指示有限合伙企業直接支出該等費用,并以之抵扣應付普通合伙人的管理費。

  6.4 托管費

  6.4.1 有限合伙企業應委托一家信譽卓著的商業銀行(“托管人”)對有限合伙企業賬戶內的全部現金實施托管。有限合伙企業成立之時,各方同意托管人由普通合伙人與有限合伙人協商確定。

  6.4.2 有限合伙企業發生任何資金支出時,均應遵守與托管人之間的托管協議的規定。

  6.4.3 托管費以有限合伙企業與托管人簽訂的《托管協議》為準。

  第七條 投資業務

  7.1 投資目標

  有限合伙企業的投資目標為對企業進行股權/債權投資和/或符合法律規定及本協議約定的其它投資,從資本收益中為合伙人獲取良好回報。

  7.2 投資限制

  7.2.1 有限合伙企業不得主動投資于不動產或其他固定資產、動產、二級市場公開交易股票、開放或封閉式基金等。 但是以下情形除外:

  (1) 被投資公司上市后,有限合伙企業所持被投資公司股份的未轉讓部分及其配售部分的;

  (2) 對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投資;

  (3) 經合伙人會議同意。

  7.2.2 經合伙人會議通過,有限合伙企業同意對______進行超過有限合伙企業總認繳出資額50%的投資。

  7.2.3 有限合伙企業的全部現金資產,包括但不限于待投資、待分配及費用備付的現金,除用于項目投資外,只能以流動性投資方式進行管理。

  7.2.4 未經全體合伙人一致通過,有限合伙企業合伙期限內不得對外提供擔保或對外舉債。

  7.2.5 有限合伙企業的投資期結束后,不應再投資于新的被投資企業,但是可以繼續對已有的被投資企業進行后續投資及跟進投資。

  第八條 合伙人會議

  8.1 合伙人會議

  8.1.1 合伙人會議由普通合伙人召集并主持。合伙人會議討論決定如下事項:

  (1) 聽取普通合伙人的年度報告;

  (2) 審批批準普通合伙人提出的關于變更有限合伙企業的企業名稱的議案;

  (3) 批準普通合伙人根據本協議第2.6.3條提出的延長有限合伙企業存續期的議案;

  (4) 批準普通合伙人根據本協議第9.2條提出的向合伙人進行非現金分配的議案;

  (5) 更換有限合伙企業托管銀行;

  (6) 批準超過有限合伙總認繳出資額50%以上的投資事項;

  (7) 批準有限合伙人或普通合伙人與有限合伙企業的關聯交易事項;

  (8) 除明確授權普通合伙人獨立決定事項之相關內容外,本協議其他內容的修訂;

  (9) 有限合伙企業的解散及清算事宜;

  (10)法律、法規及本協議規定應當由合伙人會議決定的其他事項。

  合伙人會議不應就有限合伙企業潛在的項目投資或其他與有限合伙企業事務執行有關的事項進行決議,并且有限合伙人不應通過合伙人會議對有限合伙企業的管理及其他活動施加控制。

  8.1.2 首次合伙人會議應當在有限合伙企業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由普通合伙人召集并召開;普通合伙人應于每年度開始后三個月內組織召開一次年度合伙人會議,年度合伙人會議的主要內容是根據第8.1.1條第(1)項聽取普通合伙人所作的年度的年度報告。首次合伙人會議及年度合伙人會議召開前普通合伙人應提前十日書面通知全體合伙人,但全體合伙人可以書面方式放棄提前通知的權利,盡管有前述規定,合伙人參加會議即可視為其放棄任何關于提前通知的要求。

  8.1.3 普通合伙人在經提前五日書面通知后,可召開臨時合伙人會議。合計代表有限合伙企業實繳出資總額三分之一及以上的有限合伙人有權提議召開臨時合伙人會議,提議人應向普通合伙人提交包括會議通知在內的完整提議。普通合伙人應在收到提議人提交的包括會議通知在內的完整提議后五日內發出召開臨時合伙人會議的會議通知。

  8.1.4 合伙人會議可以采取現場會議、電話會議或通訊表決方式或以上方式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由會議召集人確定,并在會議通知中列明。合計持有實繳出資總額二分之一及以上的合伙人參與會議方為有效會議。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本人親自參加會議,合伙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由其授權代表持加蓋合伙人公章的授權委托書親自參加會議。合伙人會議以現場會議方式召開的,以合伙人到達會議現場為參加會議;以電話會議方式召開的,以合伙人撥入會議電話系統為參加會議;以通訊表決方式召開的,視為全體合伙人參加會議。

  以現場會議方式召開會議的,參加會議的合伙人應現場簽署表決票或決議;以電話會議方式或通訊表決方式召開合伙人會議的,參加會議的合伙人應簽署書面表決票或決議,所有合伙人的投票意見以表決票或決議上簽署的意見為準;但對于以電話會議方式或通訊表決方式進行表決的,如果普通合伙人認為必要,可以要求參加表決的合伙人對其簽署的書面表決票進行公證或認證(如在境內由公證處公證,如在境外則由使館或領館認證,下同)。采取現場會議與電話會議或通訊表決方式相結合的方式召開合伙人會議的,對到現場參加會議的合伙人和未到現場參加會議的合伙人,分別適用前述規定。未到現場參加會議的合伙人的表決票最晚應當在合伙人會議召開的通知上載明的會議表決日后的五日內以書面形式提交給普通合伙人或普通合伙人指定的代表(如郵寄則以發出的郵戳日期為準),上述五日內合伙人未以書面形式進行提交或提交的表決票未按普通合伙人的要求進行公證或認證的,視為棄權,但如召開合伙人會議時合伙人在境外的,上述五日延長至十日。

  8.1.5 合伙人會議之會議通知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 會議的時間、地點;

  (2) 會議的召開方式;

  (3) 會議議題;

  (4) 表決所必需的會議材料;

  (5) 聯系人和聯系方式。

  8.1.6 合伙人會議討論第8.1.1條所列各事項時,由合計持有有限合伙企業實繳出資總額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合伙人通過方可作出決議,但法律另有規定或本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九條 分配與虧損分擔

  9.1 分配

  9.1.1 項目投資的現金收入包括但不限于股息、紅利、被投資公司預分配現金、項目退出所得(包括轉讓對被投資公司投資的轉讓所得、被投資公司清算所得)或其他基于項目投資取得的收入,但需扣除有限合伙企業就該等收入應繳納的稅費(如有)。為避免歧義,在進行現金收入的分配時,應扣除預計費用。

  9.1.2 有限合伙企業經營期間取得的項目投資現金收入不得用于再投資。

  9.1.3 合伙企業出資全部繳納后,在各合伙人均收回實繳出資額的前提下,如有限合伙企業的累計收益大于或等于有限合伙企業實繳出資總額年度回報率8%,則全部收益中低于8%的部分由有限合伙人按實繳出資額比例分配;超出8%的部分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分配,其中70%由有限合伙人按實繳出資額比例分配,30%分配給普通合伙人。如有限合伙企業的累計收益小于實繳出資總額年度回報率8%,則全部收益由全體合伙人按實際出資比例分配。

  9.1.4 有限合伙企業取得的流動性投資現金收入,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不進行分配,流動性投資的本金和收益均可按照本協議約定繼續進行項目投資,合伙企業清算時按照本協議約定的分配原則進行分配。

  9.2 非現金分配

  9.2.1 在有限合伙企業清算之前,普通合伙人應盡其最大努力將有限合伙企業的投資變現、避免以非現金方式進行分配;但如普通合伙人自行判斷認為非現金分配更符合全體合伙人的利益,則普通合伙人可以提出,并經合伙人會議表決通過,以非現金方式進行分配。

  9.2.2 普通合伙人按照第9.2條向合伙人進行非現金分配的,視同按照9.1條進行了現金分配。

  9.2.3 若有限合伙企業進行非現金分配,普通合伙人應負責協助各合伙人辦理所分配資產的轉讓登記手續,并協助各合伙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履行受讓該等資產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義務。法律或政府主管部門要求有限合伙人必須為該轉讓登記親自簽署相關法律文件的,有限合伙人應無條件按普通合伙人的指示簽署相關轉讓登記所需法律文件。接受非現金分配的合伙人亦可將其分配到的非現金資產委托普通合伙人按其指示進行處分,具體委托事宜由普通合伙人和相關的有限合伙人另行協商。

  9.3 所得稅

  根據《合伙企業法》之規定,有限合伙企業并非所得稅納稅主體,由各合伙人自行按相關規定申報繳納所得稅,如法律要求有限合伙企業代扣代繳,則有限合伙企業將根據法律規定進行代扣代繳。

  9.4 虧損和債務承擔

  9.4.1 有限合伙企業的虧損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共同分擔。

  9.4.2 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出資額為限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普通合伙人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十條 陳述和保證

  10.1 有限合伙人的陳述和保證 有限合伙人在此承諾和保證:

  (1) 其已仔細閱讀本協議并理解本協議內容之確切含義;

  (2) 其繳付至有限合伙企業的出資來源合法;

  (3) 如有限合伙人為機構,其簽訂本協議已按其內部程序作出有效決議并獲得充分授權,代表其在本協議上簽字的人為其合法有效的代表;簽訂本協議不會導致其違反其章程、對其具有法律約束效力的任何規定或其在其他協議項下的義務;

  (4) 其系為自己的利益持有有限合伙企業的財產份額,該等財產份額之上不存在委托、信托或代持關系,如有充分證據證明該等財產份額之上存在委托、信托或代持關系的,則普通合伙人可以自行要求該有限合伙人退伙或轉讓其份額;但有限合伙人事先明確披露并經普通合伙人接受的情況除外,在該等情形下,如明確披露并經普通合伙人接受的該等情況發生變化,則應事先征得普通合伙人同意。

  10.2 普通合伙人的陳述和保證 普通合伙人在此承諾和保證:

  (1) 其已仔細閱讀本協議并理解本協議內容之確切含義;

  (2) 其簽訂本協議已按其內部程序作出有效決議并獲得充分授權,代表其在本協議上簽字的人為其合法有效的代表;簽訂本協議不會導致其違反其章程、對其具有法律約束效力的任何規定或其在其他協議項下的義務;

  (3) 其系為自己的利益持有財產份額,該等權益之上不存在委托、信托或代持關系。

  第十一條 會計、報告及賬戶

  11.1 會計年度

  有限合伙企業的會計年度為每年的公歷1月1日至12月31日止,但首個會計年度為自有限合伙企業設立之日起至當年之12月31日止。

  11.2 審計及財務報告

  11.2.1 普通合伙人應當在法定期間內維持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反映有限合伙企業交易項目的會計賬簿并編制會計報表。

  11.2.2 有限合伙企業應于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后,由有資質的獨立審計機構對有限合伙企業的財務報表進行審計。

  11.3 半年度報告和年度報告 普通合伙人應:

  (1)于每年8月15日前應向全體合伙人提交半年度報告,內容為半年度投資活動總結及半年度未經審計的財務報告;

  (2)于年度3個月內應向全體合伙人提交年度報告,內容為上一年度投資活動總結及上一年度經審計的財務報告。

  11.4 查閱財務賬簿

  有限合伙人有權在正常工作時間內的合理時限內親自或委托代理人為了與其持有的財產份額相關的正當事項查閱及復印有限合伙企業的會計賬簿,但應至少提前10個工作日向普通合伙人遞交書面通知。有限合伙人在行使本條項下權利時應遵守有限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人不時制定或更新的保密程序和規定。

  第十二條 財產份額轉讓

  12.1 有限合伙人持有的財產份額轉讓

  12.1.1 有限合伙人轉讓其財產份額應嚴格遵守本協議的規定。

  12.1.2 擬轉讓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的有限合伙人(“轉讓方”)應向普通合伙人提交轉讓申請。當以下條件全部滿足時,該轉讓申請方為“有效申請”:

  (1) 財產份額轉讓不會導致有限合伙企業違反《合伙企業法》或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由于轉讓導致有限合伙企業的經營活動受到限制;

  (2) 受讓方已向普通合伙人提交關于其同意受本協議約束及將遵守本協議約定、承繼轉讓方本協議項下全部義務的承諾函,以及普通合伙人認為適宜要求的其他文件、證件及信息;

  (3) 受讓方已書面承諾承擔因財產份額轉讓引起的有限合伙企業及普通合伙人發生的所有費用。

  12.1.3 對于一項有效申請,普通合伙人有權自行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決定,且無須說明任何理由。

  12.1.4 根據本協議第十二條進行財產份額轉讓時,普通合伙人應相應變更合伙人登記冊上的相關信息并通知全體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依本條獲得全體合伙人和/或有限合伙企業授權,與受讓方簽署同意受讓方受讓上述財產份額的書面文件并辦理相應工商變更登記手續。普通合伙人依本條獲得授權自行簽署及/或代表有限合伙人簽署相關法律文件并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法律或政府主管部門要求有限合伙人必須親自簽署工商變更登記相關法律文件的,有限合伙人應無條件按普通合伙人的指示簽署工商變更登記所需法律文件。全體合伙人在此不可撤銷的確認,發生上述情形后,合伙人名單、各合伙人認繳出資額、總認繳出資額、出資比例等均以合伙人登記冊上的記載為準,工商變更登記手續的辦理不影響合伙人登記冊的效力。

  12.2 普通合伙人持有的財產份額轉讓

  12.2.1 普通合伙人不應以其他任何方式轉讓其持有的財產份額。如出現其被宣告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之特殊情況,確需轉讓其財產份額,且受讓人承諾承擔原普通合伙人之全部責任和義務,在經全體有限合伙人一致同意后方可轉讓,否則有限合伙企業進入清算程序。

  12.2.2 盡管有前述12.2.1條之規定,普通合伙人經合伙人會議批準可向其關聯人轉讓財產份額,但前提是擬受讓財產份額當時該關聯人的總資產不少于普通合伙人的總資產。

  12.3 財產份額質押

  12.3.1 合伙人不得將其持有的財產份額進行質押。

  第十三條 退伙

  13.1 有限合伙人退伙

  13.1.1 有限合伙人可依據本協議約定轉讓其持有的財產份額從而退出有限合伙,除此之外,有限合伙人不得提出退伙或提前收回實繳出資額的要求。

  13.1.2 普通合伙人可根據第3.3條約定強制未按約定繳付出資的有限合伙人退伙。

  13.1.3 普通合伙人可根據第4.1.4條強制未按普通合伙人指示簽署相關法律文件或未履行本協議下其他義務的有限合伙人退伙。

  13.1.4 有限合伙人發生下列情形時,當然退伙:

  (1) 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2) 作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3) 法律規定或者本協議約定有限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4) 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5) 發生根據《合伙企業法》規定被視為當然退伙的其他情形。

  退伙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13.1.5 有限合伙人依上述規定被強制退伙或當然退伙時,有限合伙企業不應因此解散。普通合伙人有權自行決定由其他現有合伙人或新的有限合伙人承繼該退伙人的財產份額,或相應縮減有限合伙企業的總認繳出資額。

  如普通合伙人決定由現有合伙人或新有限合伙人承繼該退伙之有限合伙人的財產份額,由該退伙之有限合伙人(或其監護人、資產管理人)與現有合伙人或新有限合伙人自行協商承繼方應支付的對價,并由雙方自行結算。

  如普通合伙人決定相應縮減有限合伙企業的總認繳出資額的,有限合伙企業應向退伙之有限合伙人退還其享有的財產份額,具體金額由普通合伙人根據第13.1.6條確定。

  普通合伙人應在退伙生效日后三十(30)日內作出上述決定,并通知全體合伙人。

  13.1.6 如普通合伙人決定相應縮減有限合伙企業的總認繳出資額的,應在通知發出日后三十(30)日(“退伙付款日”)內向退伙之有限合伙人退還財產份額。有限合伙企業退還財產份額由普通合伙人按以下公式計算確定:

  應退還的金額=退伙生效日有限合伙企業的凈值 * 退伙之有限合伙人實繳出資額占有限合伙企業實繳出資總額比例注:

  有限合伙企業已投資但尚未變現的項目凈值按項目投資時的原始投資成本計算;

  13.1.7 若有限合伙企業的現金不足以向退伙之有限合伙人退還其財產份額的,則留待有限合伙企業有足夠現金時再行退還。為此,有限合伙企業應以應退的金額為基數向退伙之有限合伙人另行支付退伙付款日起至財產份額實際退還日期間的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13.2 普通合伙人退伙

  13.2.1 普通合伙人在此承諾,除非本協議另有明確約定,在有限合伙企業按照本協議約定解散或清算之前,普通合伙人始終履行本協議項下的職責;在有限合伙企業解散或清算之前,不要求退伙,不轉讓其持有的財產份額;其自身亦不會采取任何行動主動解散或終止。

  13.2.2 普通合伙人發生下列情形時,當然退伙:

  (1)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2) 普通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 《合伙企業法》規定的其他情形。

  普通合伙人依上述約定當然退伙時,除非有限合伙企業立即接納了新的普通合伙人并任命其為有限合伙企業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否則有限合伙企業進入清算程序。

  第十四條 繼承

  14.1 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以下簡稱“死亡”)時,經普通合伙人批準,其經公證的遺囑中載明的財產份額的唯一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以下簡稱“繼承人”),或法院判決或仲裁機構裁決確定的財產份額唯一繼承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死亡之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資格。

  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死亡之日起180天內仍無法根據上述原則確定該財產份額的唯一繼承人,則該死亡之有限合伙人在死亡之日起第180天當然退伙,有限合伙企業并應按本協議第13條之規定計算應退還財產份額之金額。該等金額應按繼承比例支付給死亡之有限合伙人的繼承人(以公證的遺囑、法院或仲裁機構終審判決或裁定的繼承比例為準),如繼承比例無法確定,則該等金額存放于托管賬戶,待成為該死亡之有限合伙人的繼承人或權利承受人確定(以公證的遺囑、法院或仲裁機構終審判決或裁定為準)后再行支付,存放于托管賬戶期間發生的相關費用應自該等金額中扣除。如有限合伙企業解散之日,繼承比例仍未確定,則該等金額將被提存,提存費用應自該等金額中直接扣收。

  14.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死亡自然人有限合伙人視為退伙,有限合伙企業應當向其繼承人退還財產份額相應之金額:

  (1) 繼承人不愿意成為有限合伙企業的有限合伙人。

  (2) 本協議約定或法律、法規、工商登記政策規定繼承人不能成為有限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退還的財產份額計算依據參照第13.1.6條之規定處理。

  14.3 第14.1條及14.2條情形出現時,普通合伙人依本條獲得授權,自行簽署及/或代表有限合伙人簽署相關法律文件為有限合伙企業辦理工商及其他變更手續。法律或政府主管部門要求有限合伙人必須親自簽署工商變更登記相關法律文件的,有限合伙人應無條件按執行普通合伙人的指示簽署工商變更登記所需法律文件。

  第十五條 違約責任

  15.1 合伙人違反本協議的,應當依法或依照本協議的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15.2 合伙人未能按照約定的期限出資的,按照第3.3條的約定承擔責任。

  15.3 由于一方違約,造成本協議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由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如屬多方違約,根據實際情況,由各方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 法律適用和爭議解決

  16.1 法律適用

  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16.2 爭議解決

  因本協議引起的及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首先應由相關各方之間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相關各方不能協商解決,則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該會當時有效的仲裁規則仲裁解決。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相關各方均有約束力。除非仲裁庭有裁決,仲裁費應由敗訴一方負擔。

  第十七條 解散和清算

  17.1 解散

  當下列任何情形之一發生時,有限合伙企業應當解散:

  17.1.1 有限合伙企業合伙期限屆滿;

  17.1.2 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30)日;

  17.1.3 執行事務合伙人提議并經全體合伙人表決通過;

  17.1.4 有限合伙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

  17.1.5 有限合伙企業的全部項目投資均已退出;

  17.1.6 出現《合伙企業法》及本協議規定的其他解散原因。

  17.2 清算

  17.2.1 如出現第17.1條規定的有限合伙企業應當解散事由時,有限合伙企業應當根據本條進行清算,清算完畢后,有限合伙企業正式解散。

  17.2.2 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清算人由普通合伙人擔任,除非屆時代表實繳出資總額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合伙人另行決定由普通合伙人之外的人士擔任。

  17.2.3 在確定清算人以后,所有有限合伙企業未變現的資產由清算人負責管理,但如清算人并非普通合伙人,則普通合伙人有義務幫助清算人對未變現資產進行變現,清算期內有限合伙企業不再向普通合伙人支付管理費。

  17.2.4 清算期應不超過一年。

  17.3 清算清償順序

  17.3.1 有限合伙企業合伙清算時,有限合伙企業財產按下列順序進行清償及分配:

  (1) 支付清算費用;

  (2) 支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

  (3) 繳納所欠稅款;

  (4) 清償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

  (5) 根據本協議第九條規定的分配原則和程序在所有合伙人之間進行分配。

  其中對第(1)至(3)項必須以現金形式進行清償,如現金部分不足則應增加其他資產的變現。第(4)項應與債權人協商清償方式。

  17.3.2 有限合伙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有限合伙企業債務的,由普通合伙人向債權人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第十八條 其他

  18.1 不可抗力

  18.1.1 “不可抗力”指在本協議簽署后發生的、本協議簽署時不能預見的、其發生與后果無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礙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約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臺風、水災、火災、戰爭、國際或國內運輸中斷、政府或公共機構的行為(包括重大法律變更或政策調整)、流行病、民亂、罷工,以及一般國際商業慣例認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一方單純缺少資金非為不可抗力事件。

  18.1.2 如果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影響一方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則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誤期內中止履行,而不視為違約。宣稱發生不可抗力的一方應迅速書面通知另一方,并在其后的十五(15)日內提供證明不可抗力發生及其持續的充分證據。

  18.1.3 如果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各合伙人應立即互相協商,以找到公平的解決辦法,并且應盡一切合理努力將不可抗力的后果減小到最低限度。 18.2 附件

  本協議附件作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3 標題

  本協議各部分的標題僅為索引方便而設,標題不應構成對本協議及其條款的定義、限制或擴大范圍。

  18.4 全部協議

  本協議構成合伙人之間的全部協議,取代此前所達成的所有關于有限合伙企業的約定、要約、承諾或備忘錄等有關資金募集及設立的口頭及書面的協議。

  18.5 可分割性

  如本協議的任何條款或該條款對任何人或情形適用時被認定無效,其余條款或該條款對其他人或情形適用時的有效性并不受影響。

  18.6 保密

  本協議各方均應對因協商、簽署及執行本協議而了解的其他各方的商業秘密嚴格保密。有限合伙人并應對其通過季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查閱財務賬簿及合伙人會議中所了解到的有限合伙企業經營信息承擔嚴格保密。

  18.7 簽署文本

  本協議各方簽署正本一式____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8 本協議生效日

  本協議自附件一所列各方簽署之日起生效。

公司合伙協議 篇4

  甲方:

  身份證號:

  聯系電話:

  住址:

  乙方(公司):

  聯系電話:

  住址:

  _________先生(以下簡稱“甲方”)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乙方”)經過友好協商,在相互信任、相互尊重和互惠互利的原則基礎上,雙方達成以下協議:

  一、甲乙雙方在符合雙方共同利益的前提下,就關于_____________合作等問題,自愿結成戰略伙伴關系,乙方為甲方提供公司名義資源,協助甲方促成業務和業績,實現雙方和客戶方多贏的局面。

  二、乙方為甲方提供公司名義時,應嚴格保守甲方與客戶方的商業秘密,不得因己方原因泄露甲方或客戶方商業機密而使甲方商業信譽受到損害。

  三、甲方在接受乙方提供公司名義時,應根據自身實力量力而行,確實無法實施或難度較大、難以把握時應開誠布告、坦誠相告并求得乙方的諒解和協助,不得在能力不足的情況下輕率承諾,從而使乙方公司名譽受到損害。

  四、乙方為甲方提供公司名義資源并協助達成的,甲方應支付相應的資源費用。費用支付的額度視乙方在業務達成及實施過程中所起的作用而定,原則上按每月(大寫)________元執行,每月末支付。

  五、違約責任:

  1、合作雙方在業務實施過程中,如因己方原因造成合作方、客戶方商業信譽或公司名譽受到損害的,受損方除可立即單方面解除合作關系外,還可以提出一定數額的經濟賠償要求。同時,已經實現尚未結束的業務中應該支付的相關費用,受損方可不再支付,致損方則還應繼續履行支付義務。

  2、甲方在支付公司名義資源費用時,如未按約定支付乙方款項的,每延遲一天增加應付額的___%,直至該筆金額的全額為止。

  六、爭議處理:如發生爭議,雙方應積極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受損方可向________市_____委員會申請_____處理。

  七、本協議有效期暫定____年,自雙方代表(甲方為本人)簽字之日起計算,即從_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__年___月___日止。本協議到期后,甲方應付未付的公司名義資源費用,應繼續按本協議支付。

  八、本協議到期后,雙方均未提出終止協議要求的,視作均同意繼續合作,本協議繼續有效,可不另續約,有效期延長____年。

  九、本協議在執行過程中,雙方認為需要補充、變更的,可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補充協議與本協議不一致的,按補充協議的為準。

  十、本協議在雙方蓋章后生效。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名):

  乙方(公章):

  代表簽字:

  簽約地點:

  簽約日期:

公司合伙協議 篇5

  合伙人: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男,________歲,現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

  合伙人: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男,_________歲,現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合伙人為了共同利益,經過充分協商,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雙方自愿合伙經營(項目名稱)。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本合伙出資比例為_____;合伙人共出資。其中甲方_____出資現金與設備,另以技術和經驗折合人民幣共計______元入股。乙方_______出資現金。

  第三條、本合伙以出資比例作為確定盈余分配和債務承擔的基礎。合伙雙方共同勞動、共同經營、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第四條、盈余分配

  1、甲方做為材料出資方,故前期盈余先付給甲方,做為材料成本收入。

  2、甲方收回材料成本費用,其它盈余按比例__________分成。

  第五條、合伙人分配事項

  合伙人共同執行合伙事務,同時做如下分工:合伙人決定委托甲方負責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并負責商鋪的實施和財務及后勤工作。

  第六條、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1、合伙事務的決定權、經營權和監督權,合伙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權。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應以合同的約定進行。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

  3、合伙人有維護合伙財產不受損害的義務。

  第七條、未經合伙人同意不得超出權限活動。

  第八條、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伙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可在法院起訴。

  第九條、出現下列事項,合伙終止:

  第十條、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以補充規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條、本協議一式兩份,合伙人各持一份。本協議自合伙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簽字或蓋章)

  身份證號碼:

  合伙人:(簽字或蓋章)

  身份證號碼: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公司合伙協議 篇6

  甲方

  姓名:

  性別:

  身份證號:

  住址:

  乙方

  姓名:

  性別:

  身份證號:

  住址:

  丙方

  姓名:

  性別:

  身份證號:

  住址:

  丁方

  姓名:

  性別:

  身份證號:

  住址:

  戊方

  姓名:

  性別:

  身份證號:

  住址:

  以上五方本著平等、自愿,充分協商的原則,就合伙經營______事項,達成如下合伙協議:

  一、合伙經營項目

  各方共同經營位于______的字號______的店鋪,經營范圍為:______,法定代表人為______,______系該店鋪的______。

  二、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以本協議簽訂時開始,到各合伙人均同意終止時終止。

  三、出資額、出資方式

  1、該合伙項目的總出資額為人民幣______元,各合伙人均以現金的方式出資,每人出款金額相等,為人民幣______元。各合伙人在合伙項目中所占份額相等,均為____%。

  2、各合伙人的出資必須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完成,匯到銀行卡上,卡和密碼由各方認同的指定人持有,使用該資金時,需至少兩人同時在場。其他合伙人有監督和核查權。

  逾期未出資或者未完全出資的,取消其合伙資格并由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3、在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任何合伙人不得要求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然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四、盈余分配與債務的承擔

  1、盈余分配:除去經營成本、日常開支、工資、獎金、需繳納的稅費等的收入為凈利潤,即合伙創收盈余,此為合伙分配的重點,將以合伙人出資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2、債務承擔:如在合伙經營過程中有債務產生,合伙債務先由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伙人的出資為據,按比例承擔。

  五、入資、退資、出資的轉讓

  1、入資新合伙人入資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新合伙人須承認并簽署本合伙協議;除入資協議另有約定外,入資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資的新合伙人對入資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退資

  (1)自愿退資。在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資:

  ①合伙協議約定的退資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伙人書面同意退資;

  ③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項目的法定事由。

  合伙人擅自退資給合伙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損失。

  (2)當然退資。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資: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③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以上情形的退資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資生效日。

  (3)除名退資。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伙項目造成經濟損失的;

  ③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④合伙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資。

  合伙人退資后,其他合伙人與該退資人按退資時的合伙項目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3、出資的轉讓

  允許合伙人轉讓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新入資對待,否則以退資對待轉讓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伙項目的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合伙項目的合伙人。

  六、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1、合伙人的權利:合伙事務的決定權、監督權和具體的經營活動,以及重要事項須由合伙人各方共同決定;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權;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合伙人有退資的權利。

  2、合伙人的義務: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維護合伙財產的統一;分擔合伙的經營損失的債務;為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七、禁止行為

  1、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全體合伙人,造成的損失由該合伙人個人全額進行賠償;

  2、禁止合伙人參與經營與本合伙項目相似或有競爭的業務;

  3、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4、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

  八、合伙的終止和清算

  1、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屆滿;

  (2)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

  (3)已不具備法定合伙人數;

  (4)合伙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銷;

  (6)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2、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并通知債權人。

  (2)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或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自合伙企業解散后15日內指定合伙人或合伙方共同清算或委托律師、會計師等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伙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合伙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伙所欠稅款;合伙的債務;返還合伙人的出資。

  (4)清償后如有剩余,則按本協議第六條第一款的辦法進行分配。

  (5)清算時合伙有虧損,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六條第三款盈余分配的辦法辦理。各合伙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伙人由于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九、違約責任

  1、合伙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15日仍未繳足出資,按退伙處理。

  2、合伙人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資處理,轉讓的合伙人應賠償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

  3、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該合伙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4、合伙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因違反《合伙企業法》而導致合伙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賠償責任。

  5、合伙人違反本協議第九條規定,應按其他合伙人實際損失進行全額賠償,對勸阻不聽者,可由其他合伙人集體決定除名。

  十、協議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伙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到合同履行地法院通過訴訟解決。

  十一、其他

  1、經協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后的內容為準。

  2、新入資合同可作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3、本協議一式伍份,合伙人各執一份,五份合伙協議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4、本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

  甲方(簽字并按手印):

  簽訂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簽字并按手印):

  簽訂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簽字并按手印):

  簽訂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丁方(簽字并按手印):

  簽訂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戊方(簽字并按手印):

  簽訂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合伙協議 篇7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與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經過友好協商,在相互信任、相互尊重和互惠互利的原則基礎上,雙方達成以下合作協議:

  一、甲乙雙方在符合雙方共同利益的前提下,就企業管理咨詢業務合作等問題,自愿結成戰略合作伙伴關系,乙方為甲方提供業務資源,協助甲方促成業務與業績,實現雙方與客戶方的多贏局面。

  二、乙方為甲方提供業務機會時,應嚴格保守甲方與客戶方的商業秘密,不得因己方原因泄露甲方或客戶方商業秘密而使甲方商業信譽受到損害。

  三、甲方在接受乙方提供的業務機會時,應根據自身實力量力而行,確實無法實施或難度較大、難以把握時應開誠布公、坦誠相告并求得乙方的諒解或協助,不得在能力不及的情況下輕率承諾,從而使乙方客戶關系受到損害。

  四、乙方為甲方提供企業管理咨詢業務機會并協助達成的,甲方應支付相應的信息資源費用。費用支付的額度視乙方在業務達成及實施過程中所起的作用而定,原則上按實際收費金額的一定百分比執行,按實際到賬的階段與金額支付,具體為每次到賬后的若干個工作日內支付。

  五、違約責任:

  1、合作雙方在業務實施過程中,如因己方原因造成合作方、客戶方商業信譽或客戶關系受到損害的,受損方除可立即單方面解除合作關系外,還可提出一定數額的經濟賠償要求。同時,已經實現尚未結束的業務中應該支付的相關費用,受損方可不再支付,致損方則還應繼續履行支付義務。

  2、甲方在支付信息資源費用時,如未按約定支付乙方款項的,每延遲一天增加應付金額的_________%,直至該筆金額的全額為止。

  六、爭議處理:如發生爭議,雙方應積極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受損方可向杭州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處理。

  七、本協議有效期暫定一年,自雙方代表(乙方為本人)簽字之日起計算,即從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本協議到期后,甲方應付未付的信息資源費用,應繼續按本協議支付。

  八、本協議到期后,雙方均未提出終止協議要求的,視作均同意繼續合作,本協議繼續有效,可不另續約,有效期延長一年。

  九、本協議在執行過程中,雙方認為需要補充、變更的,可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補充協議與本協議不一致的,以補充協議為準。

  十、本協議經雙方蓋章后生效。本協議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約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合伙協議 篇8

  合伙人:甲(姓名),男(女),×年×月×日出生,現住址:×市(縣)×街道(鄉、村)×號

  合伙人:乙(姓名),內容同上(列出合伙人的基本情況)

  合伙人本著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伙協議如下:

  第一條甲乙雙方自愿合伙經營(項目名稱),總投資為×萬元,甲出資×萬元,乙出資×萬元,各占投資總額的×%、×%。

  第二條本合伙依法組成合伙企業,由甲負責辦理工商登記。

  第三條本合伙企業經營期限為十年。如果需要延長期限的,在期滿前六個月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條合伙雙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企業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資比例分配。

  企業債務按照各自投資比例負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債務后,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十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負擔的部分。

  第五條他人可以入伙,但須經甲乙雙方同意,并辦理增加出資額的手續和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條出現下列事項,合伙終止:

  (一)合伙期滿;

  (二)合伙雙方協商同意;

  (三)合伙經營的事業已經完成或者無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規定的情況。

  第七條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以補充規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本協議一式×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協議自合伙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簽字或蓋章)

  合伙人:(簽字或蓋章)

  ×年×月×日

公司合伙協議 篇9

  合伙人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

  合伙人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

  第一條、合伙宗旨

  團結守信拼搏科學

  第二條、合伙經營項目和范圍

  工程建設監理咨詢有限公司,營業執照核準的經營范圍

  第三條、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為_伍_年,自_20xx_年10月26日起,至_20xx_年_10_月_25_日止。

  第四條、出資額方式期限

  4。1合伙人以_現金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元。

  4。2各合伙人的出資,于年月日以前繳交至。逾期不交或未足額繳交的,對應交未交金額數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息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慎重考慮

  4。3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60萬元。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示分割。

  合伙終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五條、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

  5。1盈余分配,以投資比例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5。2債務承擔:合伙債務先由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伙人的_股份比例為據,按比例承擔。

  第六條、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6。1入伙條件

  6。1。1全體合伙人同意;

  6。1。2認可本合同約定的條款;

  6。1。3同意執行本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6。2退伙條件

  6。2。1有正當理由;

  6。2。2不得在合伙經營困難時退伙;

  6。2。3退伙需提前_陸個月書面告知其它合伙人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6。2。4以退伙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人民幣結算;

  6。2。5未經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給合伙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6。3出資的轉讓

  轉讓合伙份額時,其他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如轉讓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須其他合伙人同意,第三人應按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

  第七條、合伙負責人及其它合伙人的權利

  7。1。張春來為合伙負責人。其權限是:

  7。1。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7。1。2對合伙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7。1。3出售合伙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

  7。1。4支付合伙債務。;

  7。1。5其他。

  7。2。其它合伙人的權利:

  7。2。1參予合伙事業的管理。;

  7。2。2聽取合伙負責人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

  7。2。3檢查合伙帳冊及經營情況。;

  7。2。4共同決定合伙重大事項。

  第八條、禁止行為

  8。1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伙組織,造成損失據實賠償。

  8。2禁止合伙人經營與合伙競爭的業務。

  8。3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它同行業的合伙。

  8。4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合伙人與本合伙簽訂合同。

  8。5如合伙人違反上述各條,應按合伙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伙人決定除名。

  第九條、合伙的終止及終止后的事項

  9。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終止:

  9。1。1合伙期屆滿。;

  9。1。2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

  9。1。3合伙事業已經完成或不能完成。;

  9。1。4合伙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

  9。1。5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9。2合伙終止后的事項:

  9。2。1即行推舉清算人,并邀請中間人參與清算。;

  9。2。2清算后如有盈余,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余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伙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

  9。2。3清算后如有虧損,不論合伙人出資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十條。糾份的解決

  合伙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于合伙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第十一條。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條。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合伙人集體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條。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合伙人各執一份。

  合伙人:(簽章)

  合伙人:(簽章)

  合同簽訂時間:

  地點

公司合伙協議 篇10

  第一條訂立合同各合伙人:

  姓名_____,性別__,年齡___,住址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性別__,年齡___,住址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性別__,年齡___,住址_____________。

  第二條合伙目的__________。

  第三條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為___年,自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年__月__日止。

  第四條出資額、方式、期限

  1.合伙人____(姓名)以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元,出資比率__。

  合伙人____(姓名)以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元,出資比率__。

  合伙人____(姓名)以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元,出資比率__。

  2.各合伙人的出資,于___年__月__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數

  計付銀行利息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3.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___元。

  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示分割。

  合伙終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五條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

  1.盈余分配,以____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2.債務承擔:合伙債務先由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伙人的__為據,

  按比例承擔。

  3._____

公司合伙協議 篇1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丁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上述股東各方充分協商,就投資設立_________(下稱公司)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擬設立的公司名稱、經營范圍、注冊資本、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

  1.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注冊資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出資方式及占股比例

  甲方以__________________作為出資,出資額_________元人民幣,占公司注冊資本的_________%;

  乙方以__________________作為出資,出資額_________元人民幣,占公司注冊資本的_________%;

  丙方以__________________作為出資,出資額_________元人民幣,占公司注冊資本的_________%;

  丁方以__________________作為出資,出資額_________元人民幣,占公司注冊資本的_________%。

  三、其它約定

  1.成立公司籌備組,成員由各股東方派員組成,出任法人代表一方的股東代表為組長,組織起草申辦設立公司的各類文件;

  2.出任法人代表的股東方先行墊付籌辦費用,公司設立后該費用由公司承擔;

  3.上述各股東方委托出任法人代表方代理申辦公司的各項注冊事宜;

  4.本協議自各股東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一式_________份,各方股東各執一份,以便共同遵守。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蓋章):_________ 丁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合伙協議 篇12

  姓名__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_____,年齡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合伙人按上列項目順序填寫)

  第一條合伙宗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合伙名稱、主要經營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合伙經營項目和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合伙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____年。

  第五條出資金額、方式、期限。

  (一)合伙人______(姓名)以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元。(其他合伙人同上順序列出)

  (二)各合伙人的出資,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交齊。

  (三)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元。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六條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合伙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一)盈余分配: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二)債務承擔:合伙債務先以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為依據,按比例承擔。

  第七條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2。承認并簽署本合伙協議;

  3。除入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合伙的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伙;

  ③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企業的事由。

  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給合伙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當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③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強執行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③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④合伙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與該退伙人按退伙時的合伙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三)出資的轉讓。允許合伙人轉讓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

  第八條合伙負責人及合伙事務執行。

  (一)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合伙企業事務。(適用于規模小的合伙企業。)

  (二)合伙協議約定或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______________為合伙負責人,其權限為:

  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對合伙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伙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

  4。支付合伙債務;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伙人的權利:

  1。合伙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伙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權;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約定進行,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有退伙的權利。

  (二)合伙人的義務:

  1。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維護合伙財產的統一;

  2。分擔合伙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為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條禁止行為。

  (一)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伙,造成的損失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二)禁止合伙人參與經營與本合伙競爭的業務;

  (三)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進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十一條合伙營業的繼續。

  (一)在退伙的情況下,其余合伙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經營。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依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接納繼承人為新的合伙人繼續經營。

  第十二條合伙的終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屆滿;

  2。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

  3。已不具備法定合伙人數;

  4。合伙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銷;

  6。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并通知債權人。

  2。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或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自合伙企業解散后15日內指定____________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伙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合伙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伙所欠稅款;合伙的債務;返還合伙人的出資。

  4。清償后如有剩余,則按本協議第六條第一款的辦法進行分配。

  5。清算時合伙有虧損,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六條第二款的辦法辦理。各合伙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伙人由于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第十三條違約責任。

  (一)合伙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________年仍未繳足出資,按退伙處理。

  (二)合伙人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伙處理;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四)合伙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合伙企業法》而導致合伙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賠償責任。

  (五)合伙人違反第九條規定,應按合伙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伙人決定除名。

  第十四條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伙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五條其他。

  (一)經協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后的內容為準。

  (二)入伙合同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______份,合伙人各執一份,送登記機關存檔一份。

  (四)本合同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公司合伙協議 篇13

  合伙人: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性別____,年齡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

  (其他合伙人按上列項目順序填寫)

  第一條合伙宗旨

  第二條合伙經營項目和范圍

  第三條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日止。

  第四條出資額,方式,期限

  1。合伙人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其他合伙人同上順序列出)

  2。各合伙人的出資,于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數計付銀行利息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3。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至時予以返還。

  第五條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

  1。盈余分配,以________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2。債務承擔:合伙債務先由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伙人的____________為據,按比例承擔。

  第六條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1。入伙:①需承認本合同;②需經全體合伙人同意;③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2。退伙:①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伙;②不得在合伙不利時退伙;③退伙需提前________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④退伙后以退伙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金錢結算;⑤未經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給合伙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3。出資的轉讓:允許合伙人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如轉讓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

  第七條合伙負責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權利

  1。____________為合伙負責人。其權限是:①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②對合伙事業進行日常管理;③出售合伙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④支付合伙債務;⑤____________。

  2。其他合伙人的權利:①參予合伙事業的管理;②聽取合伙負責人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檢查合伙帳冊及經營情況;④共同決定合伙重大事項。

  第八條禁止行為

  1。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伙,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

  2。禁止合伙人經營與合伙競爭的業務。

  3。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他合伙。

  4。禁止合伙人與本合伙簽訂合同。

  5。如合伙人違反上述各條,應按合伙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伙人決定除名。

  第九條合伙的終止及終止后的事項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終止:①合伙期屆滿;②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③合伙事業完成或不能完成;④合伙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⑤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2。合伙終止后的事項:①即行推舉清算人,并邀請____________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余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伙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③清算后如有虧損,不論合伙人出資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十條糾紛的解決合伙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于合伙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第十一條本合同自訂立并報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并開始營業。

  第十二條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合伙人集體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條其他

  第十四條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合伙人各執一份,送____各存一份。

  合伙人:____________

  合伙人: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合伙協議 篇14

  訂立合同各合伙人:

  姓名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年齡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年齡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條合伙宗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合伙經營項目和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第四條出資額、方式、期限

  1。合伙人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元。

  2。合伙人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元。

  3。各合伙人的出資,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數計付銀行利息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4。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___元。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第五條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

  1。盈余分配:以_________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2。債務承擔:合伙債務先由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伙人的_________為據,按比例承擔。第六條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1。入伙:

  (1)需承認本合同;

  (2)需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3)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2。退伙:

  (1)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伙;

  (2)不得在合伙不利時退伙;

  (3)退伙需提前_________個月告知其它合伙人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4)退伙后以退伙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金錢結算;

  (5)未經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給合伙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3。出資的轉讓:允許合伙人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如轉讓給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對第三人應按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第七條合伙負責人及其它合伙人的權利

  1。_________為合伙負責人。其權限是:

  (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對合伙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伙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

  (4)支付合伙債務。

  2。其它合伙人的權利:

  (1)參予合伙事業的管理;

  (2)聽取合伙負責人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

  (3)檢查合伙帳冊及經營情況;

  (4)共同決定合伙重大事項。第八條禁止行為

  1。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伙,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

  2。禁止合伙人經營與合伙競爭的業務。

  3。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它合伙。

  4。禁止合伙人與本合伙簽訂合同。第九條合伙營業的繼續

  1。在退伙的情況下,其余合伙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經營。

  2。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依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接納繼承人為新的合伙人繼續經營。第十條合伙的終止和清算

  1。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屆滿;

  (2)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

  (3)已不具備法定合伙人數;

  (4)合伙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銷;

  (6)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2。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并通知債權人。

  (2)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或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自合伙企業解散后15日內指定_________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伙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合伙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伙所欠稅款;合伙的債務;返還合伙人的出資。

  (4)清償后如有剩余,則按本協議第五條第一款的辦法進行分配。

  (5)清算時合伙有虧損,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分,依本協議第五條第二款的辦法辦理。各合伙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伙人由于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第十一條違約責任

  1。合伙人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2。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伙處理;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3。合伙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合伙企業法》而導致合伙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賠償責任。

  4。合伙人違反第八條規定,應按合伙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伙人決定除名。第十二條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伙人之間應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第十三條其他

  1。經協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后的內容為準。

  2。入伙合同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3。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合伙人各執一份,送登記機關存檔一份。

  4。本合同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

  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依次排開)

  簽約地點:

  年月日

公司合伙協議 篇15

  合伙人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

  第一條合伙宗旨:

  第二條合伙經營項目和范圍:

  第三條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為__年,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第四條出資額、方式、期限

  1、合伙人以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元。

  2、各合伙人的出資,于_年_月_日以前繳交至。逾期不交或未足額繳交的,對應交未交金額數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息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3、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_元。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示分割。

  合伙終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五條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

  1、盈余分配,以____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2、債務承擔:合伙債務先由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伙人的__為據,

  按比例承擔。

  第六條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1、入伙條件:①全體合伙人同意;②認可本合同約定的條款;③同意執行本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2、退伙條件:①有正當理由;

  ②不得在合伙經營困難時退伙;

  ③退伙需提前__月書面告知其它合伙人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④以退伙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金錢結算;

  ⑤未經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給合伙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3、出資的轉讓:轉讓合伙份額時,其他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如轉讓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須其他合伙人同意,第三人應按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

  第七條合伙負責人及其它合伙人的權利

  1、____為合伙負責人。其權限是:

  (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對合伙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伙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

  (4)支付合伙債務;

  (5)其他。

  2、其它合伙人的權利:

  (1)參予合伙事業的管理;

  (2)聽取合伙負責人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

  (3)檢查合伙帳冊及經營情況;

  (4)共同決定合伙重大事項。

  第八條禁止行為

  1、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伙組織,造成損失據實賠償。

  2、禁止合伙人經營與合伙競爭的業務。

  3、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它合伙。

  4、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合伙人與本合伙簽訂合同。

  第九條合伙的終止及終止后的事項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終止:

  (1)合伙期屆滿;

  (2)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

  (3)合伙事業已經完成或不能完成;

  (4)合伙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

  (5)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2、合伙終止后的事項:

  (1)即行推舉清算人,并邀請中間人參與清算;

  (2)清算后如有盈余,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余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伙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

  (3)清算后如有虧損,不論合伙人出資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十條糾份的解決

  合伙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于合伙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第十一條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條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合伙人集體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條本合同正本一式_份,合伙人各執一份,送_各存一份。

  合伙人:(簽章)

  合同簽訂時間:地點:

公司合伙協議 篇16

  合伙人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

  合伙人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

  第一條、合伙宗旨

  團結守信拼搏科學

  第二條、合伙經營項目和范圍

  工程建設監理咨詢有限公司,營業執照核準的經營范圍

  第三條、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為_伍_年,自_20xx_年10月26日起,至_20xx_年_10_月_25_日止。

  第四條、出資額方式期限

  4。1合伙人以_現金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元。

  4。2各合伙人的出資,于年月日以前繳交至。逾期不交或未足額繳交的,對應交未交金額數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息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慎重考慮

  4。3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60萬元。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示分割。

  合伙終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五條、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

  5。1盈余分配,以投資比例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5。2債務承擔:合伙債務先由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伙人的_股份比例為據,按比例承擔。

  第六條、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6。1入伙條件

  6。1。1全體合伙人同意;

  6。1。2認可本合同約定的條款;

  6。1。3同意執行本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6。2退伙條件

  6。2。1有正當理由;

  6。2。2不得在合伙經營困難時退伙;

  6。2。3退伙需提前_陸個月書面告知其它合伙人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6。2。4以退伙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人民幣結算;

  6。2。5未經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給合伙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6。3出資的轉讓

  轉讓合伙份額時,其他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如轉讓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須其他合伙人同意,第三人應按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

  第七條、合伙負責人及其它合伙人的權利

  7。1。張春來為合伙負責人。其權限是:

  7。1。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7。1。2對合伙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7。1。3出售合伙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

  7。1。4支付合伙債務。;

  7。1。5其他。

  7。2。其它合伙人的權利:

  7。2。1參予合伙事業的管理。;

  7。2。2聽取合伙負責人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

  7。2。3檢查合伙帳冊及經營情況。;

  7。2。4共同決定合伙重大事項。

  第八條、禁止行為

  8。1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伙組織,造成損失據實賠償。

  8。2禁止合伙人經營與合伙競爭的業務。

  8。3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它同行業的合伙。

  8。4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合伙人與本合伙簽訂合同。

  8。5如合伙人違反上述各條,應按合伙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伙人決定除名。

  第九條、合伙的終止及終止后的事項

  9。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終止:

  9。1。1合伙期屆滿。;

  9。1。2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

  9。1。3合伙事業已經完成或不能完成。;

  9。1。4合伙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

  9。1。5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9。2合伙終止后的事項:

  9。2。1即行推舉清算人,并邀請中間人參與清算。;

  9。2。2清算后如有盈余,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余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伙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

  9。2。3清算后如有虧損,不論合伙人出資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十條。糾份的解決

  合伙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于合伙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第十一條。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條。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合伙人集體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條。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合伙人各執一份。

  合伙人:(簽章)

  合伙人:(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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