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團旅游合作協議書(通用3篇)
組團旅游合作協議書 篇1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聯系電話: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聯系電話: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為共同發展旅游事業,加強商業與旅游業合作,保障旅客在旅游活動中的切身利益,為消費者提供最大優惠及安全,甲乙雙方本著友好協作,互惠互利的原則,就雙方組團旅游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本次旅游項目: 。
二、本次旅游期限: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三、本次旅游由甲乙雙方共同承辦
票價為人民幣:每人 元/次(大寫: ),費用包括往返空調大巴, 人/間賓館住宿及景點門票,旅游安全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四、雙方權利及責任
1.甲方應積極宣傳組織客源,全力推薦本次旅游項目。
2.甲方以發放旅游代金券的形式負責向乙方提供旅游客員,委托乙方組團出游,旅游代金券票面為: 元(大寫: ),由甲方向游客發放,乙方則負責向游客收取甲方所發放的旅游代金券,并且再向游客收取每人/次 元(大寫: )現金,乙方承擔本次旅游全程項目的落實及責任。
3.乙方負責與游客協調或簽訂具體出游時間及相關事宜。
五、結算
本次旅游活動期限結束,由乙方財務人員按乙方所收取的代金券數量向甲方按每張 元(大寫: )結算, 元(大寫: )代金券自行作廢。
六、違約責任
甲方若違約,應向乙方交納違約金 萬元(大寫: );乙方如有違約,需向甲方交納違約金 萬元(大寫: )。如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給守約方造成的損失,違約方應將不足部分補足。
七、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
八、本協議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九、爭議解決
因合同的履行,雙方發生爭議,應優先友好協商,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 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甲方代表簽名:
簽訂地點:
乙方代表簽名:
簽訂地點: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組團旅游合作協議書 篇2
合同編號:
組團社: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職務:
業務經營許可證號:
經營地址:
經辦人: 職務:
聯系電話: 傳真:
電子郵箱:
地接社: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職務:
業務經營許可證號:
經營地址:
經辦人: 職務:
聯系電話: 傳真:
電子郵箱:
組團社將包價旅游合同中的接待業務委托給地接社履行,地接社應按照雙方確認的標準和要求,為組團社組織的旅游者提供接待服務。組團社與地接社雙方經平等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合同構成
下列內容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接待計劃書》;
2.雙方業務往來書面確認件;
3.雙方就未盡事宜達成的補充協議;
4.財務確認單及團費結算單據;
5.其他約定: 。
第二條 合同當事人
(一)組團社和地接社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設立的旅行社或分社,依法取得旅行社業務資質,且在合同有效期內雙方資質有效存續。
(二)雙方均應于訂立合同前向對方提供營業執照、業務經營許可證(分社備案登記證明)、旅行社責任保險單、安全管理制度、突發事件處理預案等文書復印件并加蓋印章。如上述信息發生變更,變更一方應于變更之日起 日內書面通知對方并提供更新后的材料。
第三條 《接待計劃書》訂立
(一)組團社可以通過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通訊方式與地接社洽談接待相關事宜,在此過程中雙方最終達成一致的事項,應形成《接待計劃書》,并由雙方簽字蓋章確認。
(二)《接待計劃書》應明確以下內容:
1.旅游者人數及名單;
2.旅游行程安排;
3.交通、住宿、餐飲等服務安排及標準;
4.游覽、娛樂等項目的具體內容和時間;
5.自由活動時間安排;
6.接待和服務費用、導游服務費;
7、付款期限、方式;
8、對導游的要求;
9、其他: 。
第四條 《接待計劃書》變更
(一)《接待計劃書》一經確認,除法律法規規定外單方不得擅自變更。
(二)如遇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確需變更的,經協商一致,就變更后的內容由雙方簽字蓋章確認。緊急情況下,雙方可通過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通訊方式進行協商,但應在緊急情況消失之日起 日內由雙方簽字蓋章確認。
第五條 接待服務要求
地接社接待服務應符合:
1.《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
2.雙方約定的接待服務標準;
3.相關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第六條 接待費用結算
(一)、付款期限:
(二)、結算方式:
1、地接社應配合組團社關于接待費用結算的要求及時填寫結算單,并加蓋地接社財務專用章,送達組團社財務部門。
2、組團社應在收到結算單據后按照本合同約定的付款期限和結算單確認的數額支付接待費用。
第七條 合同義務
(一)組團社義務
1.組團社應將包價旅游合同的接待業務委托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地接社,向地接社提供包價旅游合同副本、補充協議(條款)。
2.組團社應向地接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務成本的費用。
3.按約定的期限、數額支付接待費用;
4.組團社應真實、明確說明接待要求和標準;
5.組團社應對地接社完成接待服務予以必要協助。
(二)地接社義務
1.地接社不得提供低于接待和服務成本費用的旅游接待業務。
2.地接社應當按照包價旅游合同和委托合同提供服務。雙方確認的《接待計劃書》是委托合同的組成部分。地接社不得因與組團社團款糾紛擅自中止旅游服務;
3.未經組團社書面同意,地接社不得以任何方式將組團社組織的旅游者與其他旅游者合并接待,或者轉交任何第三方接待;不得增加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
4.地接社應選擇合格的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
5、要求導游引導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勸阻旅游者違法和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
6.地接社應積極配合組團社做好接待服務質量測評工作,按約定通報團隊動態和反饋接待服務質量信息,服務質量測評方式及達標標準雙方約定為: 。
(三)雙方共同義務
1.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2.組織、接待旅游者,包價旅游合同中不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
3.雙方約定的接待費用不應低于接待和服務成本。
4.雙方均應保守經營活動中獲取的商業秘密。
5、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應當協助旅游者返回出發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點。
第八條 風險防范
(一)組團社和地接社均應按法律法規規定足額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
(二)組團社應提示其組織的參加團隊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規定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三)地接社為組團社組織的旅游者安排的車輛及駕駛員必須具備合法有效資質,地接社選擇的客運經營者應已購買承運人責任保險,且保險金額不低于 萬元;
(四)組團社和地接社均應保證旅游者的安全,對于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及財產安全的事項,應做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發生和擴大;
(五)地接社接待過程中,旅游者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地接社應采取救助措施并先行墊付醫療搶救的必要費用,及時向組團社反饋信息,收集和保存相關證據,組團社和地接社在責任劃分明確后 日內根據各自承擔的責任進行結算,屬于第三方責任的,地接社應協助旅游者索賠。
第九條 旅游糾紛處理
(一)旅游者在地接社接待過程中提出投訴的,地接社應盡力在當地及時解決,并將處理情況書面通知組團社,未能在當地解決的,應及時書面通知組團社。
(二)地接社應積極配合組團社處理旅游者投訴、仲裁、訴訟等服務質量糾紛,及時提供所需證據材料。
(三)組團社和地接社應根據調查情況,劃分各自應承擔的賠償責任,并于責任劃分明確后 日內進行結算。因組團社原因導致行程延誤、更改、取消等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組團社承擔,因地接社接待服務質量問題造成的經濟損失由地接社承擔。
(四)因地接社接待服務質量問題所產生的經濟賠償,組團社依照或參照如下標準做出賠償后,地接社應在組團社提出追索請求并提供相關證明后 日內對組團社予以全額賠償:
1.依照組團社和地接社約定的賠償標準;
2.參照國家旅游局制定的《旅行社服務質量賠償標準》;
3.依照法院、仲裁機構裁決所確定的數額標準。
第十條 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
(一)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導致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經向旅游者作出說明,可以在合理范圍內變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變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組團社和地接社應及時與旅游者協商變更旅游行程,由此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減少的費用組團社退還旅游者。
(三)造成旅游者滯留的,地接社應當采取相應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費用,由旅游者承擔;增加的返程費用,由組團社和地接社社與旅游者協商分擔。
(四)旅游過程中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情形,組團社和地接社應采取相應的安全救助措施,所支出的費用,同意旅游者不承擔的部分由組團社和地接社協商承擔。
(五)合同解除的,地接社扣除已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明細報組團社。旅游行程結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減少的費用,由組團社退還旅游者。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一)組團社未按合同約定按時足額支付接待費用,應以未支付團款為基數,按日 %向地接社支付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二)組團社未向地接社提供包價旅游合同副本的,每次賠償 元。
(三)組團社因下列情形造成地接社經濟損失的,應按實際損失向地接社承擔違約責任:
1、接待要求、標準等信息說明不明確或錯誤;
2、未對地接社完成接待服務予以必要協助。
(四)地接社未經組團社書面同意,將組團社組織的旅游者與其他旅游者合并接待,或者轉交任何第三方接待,地接社應向組團社支付當團接待費用 %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五)地接社未按合同約定選擇具有相應經營資質的履行輔助人應向組團社支付當團接待費用 %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六)地接社未能在當地解決旅游者提出的投訴,又未及時書面通知組團社的,地接社應就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七)組團社和地接社雙方違法違規導致受到行政處罰的,各自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一方違法違規導致另一方受到行政處罰的,應向對方支付當團接待費用 %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八)地接社未能在當地解決旅游者提出的投訴,又未及時書面通知組團社的,地接社應就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九)組團社和地接社雙方或者任何一方未積極采取補救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在各自責任范圍內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十)組團社和地接社任何一方泄露在經營活動中獲取的商業秘密,違約一方應向另一方支付當團接待費用 %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第十二條 合同解除
(一)組團社超出約定付款期限 日以上未支付接待費用的,地接社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組團社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地接社接待服務質量未達到本合同約定的達標標準 次(含本數)以上的,組團社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地接社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三)因地接社原因引發旅游者有責投訴、仲裁或者民事訴訟 次(含本數)以上,組團社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地接社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四)因地接社違約給組團社或旅游者造成經濟損失,地接社拒不改正或拒絕賠償 次(含本數)以上,組團社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地接社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五)雙方約定合同解除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爭議解決
組團社和地接社因單團接待業務引發的爭議,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選擇一種):
1.提交仲裁,雙方約定仲裁委員會為 (標明仲裁委員會所屬地區和名稱);
2.提起民事訴訟,雙方約定訴訟管轄地為 (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
第十四條 合同效力與期限
(一)本合同一式 份,雙方各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 。一方可于合同有效期屆滿前 日向另一方書面提出續簽合同。
(三)本合同終止或者解除時,雙方在合同有效期內已確認的接待計劃應當繼續履行。
組團社簽章: ________________ 地接社簽章:_______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___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____________
簽約地點: _______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
組團旅游合作協議書 篇3
甲方(團體或個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組團旅行社):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地點及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自愿參加乙方組織的旅行團旅游,為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現就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報名及簽約
1、甲方應提供準確的個人信息(含身體狀況等),經甲方簽名確認的報名信息,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2、甲方應在簽訂合同時付清旅游費用。旅游費用包括:乙方代訂飛機票或火車票等城市間交通費用;旅游觀光汽車費用;住宿費;餐費;非自費項目景點(區)的第一道門票費;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項目費用;導游服務費;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3、乙方有權根據甲方的身體狀況等因素決定是否接納甲方報名參團。
4、乙方收取旅游費用時應出具合法的發票。
5、乙方在簽訂本合同時應當向甲方提供列明旅行社經營范圍及經營許可證編號,旅游出發地、途經地和目的地,交通、住宿、餐飲安排及標準,統一安排的游覽項目的具體內容及時間,自由活動的時間和次數,購物次數、停留時間及購物店名稱,自費項目及價格,經辦人及電話,服務監督電話等內容的《行程表》。《行程表》必須經雙方簽字或蓋章確認,并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乙方的旅游廣告、宣傳單張如經雙方簽字或蓋章確認,也視為合同組成部分。
二、合同的履行
6、甲方的權利義務:(1)有權要求乙方按照合同和《行程表》的內容和標準,兌現旅游行程服務。(2)有權拒絕乙方未經事先協商一致的轉團行為和合同約定以外的購物及自費項目安排。(3)遵守合同約定,配合導游人員完成旅游行程;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尊重旅游目的地的風俗習慣。(4)行程中發生糾紛,應當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解決,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不得以拒絕登機(車、船)等行為拖延行程或者脫團(是指擅自脫離旅游團隊,不隨團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7、乙方的權利義務:(1)有權拒絕甲方超出合同約定的要求。(2)行程中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安排旅游者購物、參加自費項目;甲方在《行程表》安排的購物店所購物品系假冒偽劣商品時,乙方應當負責為甲方索賠,自甲方提出交涉之日起30日內,甲方無法從購物店獲得賠償的,乙方應當先行賠付。(3)按照合同和《行程表》的內容和標準,為甲方提供符合約定的旅游服務;對可能危及甲方人身、財產安全的項目和須注意的問題,應當事前向甲方作出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三、合同的變更
8、雙方協商一致,可以書面形式變更本合同約定的旅游內容,由此增加的旅游費用由變更提出方承擔,由此減少的旅游費用,乙方應當退還甲方。
9、在行前遇到不可抗力,雙方可協商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由乙方向甲方全額退還旅游費用;已發生旅游費用的,由雙方各承擔50%。
10、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的,雙方可以協商變更行程安排,并將未發生的旅游費用退回甲方;增加的旅游費用,由雙方各承擔50%。在行程中遇到意外事件(如政府重大禮賓活動、交通堵塞、列車航班延誤或取消等)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的,雙方可以協商變更行程安排,增加的旅游費用由乙方承擔,減少的旅游費用退還甲方。因緊急情況無法征求意見時,乙方可決定行程的變更,但應當就作出的決定提供必要的說明。
11、在行程中甲方發生人身或財產損害意外事故,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甲方因不可歸責于乙方的原因所致的傷病無法繼續旅行時,乙方應積極協助作出妥善安排,但不負擔其醫療及其它費用。
12、當成團人數不足時,乙方可以在保證所承諾的服務內容和標準不變的前提下,將甲方轉至其他旅行社所組的旅游團隊,但必須事先征得甲方書面同意,在本合同“特別約定條款”中作出選擇,并就受讓出團的旅行社違反本合同約定的行為先行承擔責任,再行追償。
四、合同的解除
13、在成團人數不足時,甲方既不同意轉團也不同意延期出團的,視為乙方解除合同,按本合同第14條、第17條相關約定處理。
14、雙方可在出行前提出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并由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
15、甲方未按約定時間到達約定集合出發地點,也未能在出發中途加入旅游團的,視為甲方自愿解除合同;因乙方責任導致甲方未按約定集合出發,視為乙方提出解除合同。兩者均按本合同第17條相關約定處理。
16、甲方在行程中脫團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甲方不得要求乙方退還旅游費用,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乙方在行程中甩團(是指違反合同約定中止對甲方提供住宿、交通、用餐、游覽等服務的行為)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乙方應當向甲方退還已交旅游費用,賠償甲方回程所需合理的交通費、食宿費及其他實際損失,并向甲方支付旅游費用20%的違約金。
五、違約責任
17、出發前,任何一方因自身原因導致旅游行程取消的,乙方向甲方退還已交旅游費用,違約方按下列標準承擔違約責任:(1)違約方在出發前4天或以上(按出發日減去通知日之差計算,下同)通知對方的,應支付旅游費用5%的違約金;違約方在出發前3—1天通知對方的,應支付旅游費用10%的違約金;違約方在出發當天通知對方的,應支付旅游費用20%的違約金。(2)違約金不足以賠償對方實際損失的,違約方應當按實際損失賠償。(3)如旅游行程取消有可預見損失的,雙方在簽訂合同時應明確告知對方,并在特別約定中載明,在索賠時還應出具實際損失的證據。
18、乙方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服務,或者未經甲方同意調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10條約定的情況除外),造成旅游費用增加的,增加部分由乙方承擔;如旅游費用減少的,減少部分應退回甲方,并由乙方向甲方支付旅游費用20%的違約金。乙方未經甲方簽字確認,安排甲方參加本合同約定以外的自費項目的,應當承擔該自費項目費用;擅自增加購物次數,每次按旅游費用的1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19、乙方擅自將甲方轉至其他旅行社出團,甲方在出發前得知的,有權解除合同,要求乙方全額退回已交旅游費用,并按旅游費用的20%支付違約金;甲方在出發后得知的,乙方應當按旅游費用的30%支付違約金。如上述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甲方的實際損失,乙方應當按實際損失對甲方予以賠償。
20、甲方因不聽從乙方及其導游人員的勸諭而影響團隊行程等故意或過失行為,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甲方超出本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個人活動所造成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21、乙方向甲方退還旅游費用及支付違約金的,應當在行程結束之日起15天內支付款項(進入調解或仲裁、訴訟程序的除外),逾期每日按應付金額萬分之五支付滯納金。
22、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于乙方的原因導致甲方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乙方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因乙方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甲方人身、財產權益損失擴大的,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六、特別約定條款(含選項的欄目,選中的打√,不選的打×)
旅行團名(團號) 報名人數
初定出團日期
旅游費用單價:成人 元/人;小孩 元/人;總價 元
個人投保旅游保險□ 同意 □不同意委托乙方辦理個人投保的旅游保險
保險名稱: ;保險金額: 元;保險費: 元
組團安排□乙方組團 □轉 旅行社出團
地接服務□同意 □不同意委托 旅行社提供服務
(地址: 電話: 聯系人: )
導游服務□派 □不派全陪
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如發生爭議,雙方協商不成的,可向合同簽訂地的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所或消費者委員會申請調解解決;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雙方其他約定
(如黃金周解除合同特別約定、行程取消可預見損失、住房特別要求、小孩服務標準等)
甲方代表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