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開公司合作協議(通用3篇)
合伙開公司合作協議 篇1
甲方:
住所:
聯系電話:
乙方:
住所:
聯系電話:
丙方:
住所:
聯系電話:
經甲乙丙各方充分協商,就投資合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合作項目
1、合伙公司名稱:
2、合伙公司經營項目和范圍:
3、合伙期限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合伙企業的成立時間以工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為準。
第二條、合作方式
1、甲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萬元。
2、乙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萬元。
3、丙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萬元。
4、各合伙人的出資,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以前交齊。
5、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萬元。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三條、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合伙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1、盈余分配:以出資額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2、債務承擔:合伙債務先以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出資額為依據,按比例承擔。
第四條、合伙人的權利
1、合伙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伙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
2、下列事項需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1)處理合伙企業不動產或重大機器設備的。
(2)改變合伙企業名稱或向工商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的。
。3)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的。
(4)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對合伙企業進行管理的。
。5)處理流動資金壹萬元以上的。
3、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權。
4、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應按出資額的比例進行,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
5、合伙人有退伙的權利。
第五條、合伙人的義務
1、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維護合伙財產的統一。
2、分擔合伙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為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條、禁止行為
1、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企業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全體合伙人,造成合伙企業損失的,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2、禁止合伙人參與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3、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4、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七條、合伙的終止和清算
1、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屆滿。
。2)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
。3)已不具備法定合伙人數。
(4)合伙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銷。
。6)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2、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并通知債權人。
。2)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或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自合伙企業解散后15日內指定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伙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合伙企業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_____費用。合伙企業所欠稅款。合伙企業的債務。返還合伙人的出資。
。4)清償后如有剩余,則按本協議第六條第一款的辦法進行分配。
。5)清算時合伙有虧損,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六條第二款的辦法辦理。各合伙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伙人由于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第八條、違約責任
1、合伙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壹年仍未繳足出資,按退伙處理。
2、合伙人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3、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伙處理。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4、合伙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而導致合伙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條、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伙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提交_______所在地人民法院處理。
第十條、其他
1、經協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后的內容為準。
2、本協議書一式_______份,合伙人各執_______份,見證人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
簽訂地點: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簽字):
簽訂地點: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丙方(簽字):
簽訂地點: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合伙開公司合作協議 篇2
甲方:住所:聯系電話:乙方:住所:聯系電話:丙方:住所:聯系電話:風險提示:
合作的方式多種多樣,如合作設立公司、合作開發軟件、合作購銷產品等等,不同合作方式涉及到不同的項目內容,相應的協議條款可能大不相同。
本協議的條款設置建立在特定項目的基礎上,僅供參考。實踐中,需要根據雙方實際的合作方式、項目內容、權利義務等,修改或重新擬定條款。 經甲乙丙各方充分協商,就投資合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合作項目
1、合伙公司名稱:
2、合伙公司經營項目和范圍:
3、合伙期限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合伙企業的成立時間以工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為準。
第二條、合作方式風險提示:
應明確約定合作方式,尤其涉及到資金、技術、勞務等不同投入方式的。同時,應明確各自的權益份額,否則很容易在項目實際經營過程中就責任承擔、盈虧分擔等產生糾紛。
1、甲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萬元。
2、乙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萬元。
3、丙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萬元。
4、各合伙人的出資,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交齊。
5、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萬元。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三條、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合伙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1、盈余分配:以出資額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2、債務承擔:合伙債務先以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出資額為依據,按比例承擔。
第四條、合伙人的權利風險提示:
應明確約定合作各方的權利義務,以免在項目實際經營中出現扯皮的情形。
再次溫馨提示:因合作方式、項目內容不一致,各方的權利義務條款也不一致,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擬定。
1、合伙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伙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
2、下列事項需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1)處理合伙企業不動產或重大機器設備的。
。2)改變合伙企業名稱或向工商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的。
(3)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的。
。4)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對合伙企業進行管理的。
。5)處理流動資金壹萬元以上的。
3、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權。
4、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應按出資額的比例進行,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
5、合伙人有退伙的權利。
第五條、合伙人的義務
1、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維護合伙財產的統一。
2、分擔合伙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為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條、禁止行為風險提示:
應約定保密及競業禁止義務,特別是針對項目所涉及的技術、客戶資源,以免出現合作一方在項目外以此牟利或從事其他損害項目權益的活動。
1、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企業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全體合伙人,造成合伙企業損失的,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2、禁止合伙人參與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3、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4、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七條、合伙的終止和清算
1、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屆滿。
。2)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
。3)已不具備法定合伙人數。
。4)合伙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銷。
。6)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2、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并通知債權人。
。2)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或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自合伙企業解散后____日內指定合伙人或委托
第三人,擔任清算人。____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伙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合伙企業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伙企業所欠稅款。合伙企業的債務。返還合伙人的出資。
。4)清償后如有剩余,則按本協議
第六條
第一款的辦法進行分配。
。5)清算時合伙有虧損,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
第六條
第二款的辦法辦理。各合伙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伙人由于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第八條、違約責任風險提示:
合同的約定雖然細致,但無法保證合作方不違約。因此,必須明確約定違約條款,一旦一方違約,另一方則能夠以此作為追償依據。
1、合伙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________年仍未繳足出資,按退伙處理。
2、合伙人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3、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伙處理。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4、合伙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而導致合伙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條、合同爭議解決方式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伙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提交_______所在地人民法院處理。
第十條、其他
1、經協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后的內容為準。
2、本協議書一式_______份,合伙人各執_______份,見證人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簽字):簽訂地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簽字):簽訂地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丙方(簽字):簽訂地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伙開公司合作協議 篇3
(經 年 月 日第 次股東會通過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X大明、X小明共同出資,設立XX公司,特于X年XX月XX日制訂并簽署本章程。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二條 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四條 公司住所: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 (以工商部門核準為定) 。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六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X萬元。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的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45天后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章 股東名稱或姓名、出資方式、
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七條 股東出資情況如下:
出資人姓名(名稱)
認繳出資額
認繳出資時間
出資
方式
出資計劃
首期
實繳
數額
實繳
時間
萬元
年 月 日
貨幣
400萬元
年 月 日
萬元
年 月 日
貨幣
萬元
年 月 日
第八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在1個月內備置股東名冊。 第九條 各股東應當按章程的規定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股東不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出資的,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按照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二)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或監事;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 (五)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七)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八)有權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十一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 (二)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四)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七章 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第十三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第八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四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五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書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權履行執行董事的職權。
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公司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股東會會議作出對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作出其他決議,須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 第二十條 公司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對公司股東會負責。執行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任職資格,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一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覺得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經理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任職資格,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的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設置方案; (四)擬打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三條 執行董事長為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代表公司對外簽署有關文件; (二)檢查股東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 (三)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在符合公司利益的前提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并事后向股東會報告。 第二十四條 公司設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對公司股東會負責。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選連任。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任職資格,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意見;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公司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召集和主持公司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公司會會議。
(五)向公司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請訴訟。
第二十五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第九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第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查驗證。財務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一)資產負債表;(二)損益表;(三)財務狀況變動表;(四)財務情況說明書;(五)利潤分配表。
第二十七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了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現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公司在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利潤,按照股東的實繳出資比例分配。 第二十八條 公司法定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第二十九條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三十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第三十一條 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三十二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三十三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長期,從《營業執照》答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四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是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五)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六)宣告破產。
第三十五條 公司因章程前條第(一)(二)(四)項的規定而解散的,應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由股東會確定成立清算組。清算組由出資人指定的人員組成。 第三十六條 清算組成立后,公司停止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三十七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處理對外投資及辦理分支機構的注銷;
(五)清繳所欠稅款;
(六)清理債權債務;
(七)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八)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三十八條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對公司債權人的債務進行登記。
第三十九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包股東會確認。清算組在清算公司財產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第四十條 財產清償順序如下:
1、支付清算費用;
2、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3、繳納所欠稅款;
4、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給股東。
第四十一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公司主管機關確認。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四十二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交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四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四十五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一式四分,公司留存一份,各股東留存一份,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蓋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