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開發合同范本
什么是合作開發合同
合作開發合同是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共同出資、共同參與、共同研究開發完成同一研究開發項目,共同享受效益、共同承擔風險的合同。
房地產合作開發合同范本
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甲、乙雙方就甲方取得土地使用權,位于XX市灣區“花園”項目的合作開發事宜,經充分、友好的協商,本著互利互惠、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如下協議,以資雙方共同遵守執行:
一、合作內容
合作項目位于XX市XX區,項目立項名稱“花園”,占地面積XX平方米,經十堰市規劃局批準,預計建設建筑面積為XX平方米的別墅,建筑密度17.5%,容積率0.36%,綠化率51.3%(其中公共綠地面積XX平方米)。
二、合作方式
1、甲方提供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乙方提供項目后續建設所需的土地、開發、報建、建筑、管理、營銷等全部資金,預計投資資金為人民幣XX元。在乙方投資款項全部到位的情況下,乙方享有“花園”項目51%的開發經營權,甲方享有“花園”項目49%的開發經營權,并由雙方按照該比例分享項目所獲的利潤。
2、甲乙雙方確認,雙方均以中小企業融資的進行投資,中小企業融資財務費用均按月息1%的標準進入項目成本核算。
3、乙方確認甲方前期已中小企業融資投入本金6800萬元到合作項目上。
4、甲乙雙方確認,乙方可以用甲方的產權、土地進行中小企業融資,但所融到的資金必須用在本合作項目,但不影響項目開發的前提下,必須優先償還按開發經營權比例多出資本金的甲方投資。
5、本合作項目不發生土地權屬的變更,即在房屋銷售完成之前,土地的使用權名義上仍然歸甲方所有,但乙方有權依照本合同的約定對項目所涉的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筑物享有收益權。
6、本合作項目所有的對外合同,報建、竣工驗收等手續的辦理均以甲方名義進行。
三、合作管理機構及職責
1、甲乙雙方共同派員組成“合作開發項目部”,負責建設項目的具體組織和實施。項目部設總經理一名,由乙方委派,副總經理一名,由甲方委派。其他工作人員由甲乙雙方按1:1的比例委派。
2、項目部下設工程部、銷售部、財務部。工程部負責人由甲方委派,銷售部負責人由 乙 方委派。財務人員由雙方各委派一名,會計由乙方委派,出納由甲方委派。財務部印鑒與支票應分開管理,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進行日常財務管理工作。
3、工程部負責本建設項目的招投標及施工管理、建設項目驗收工作;銷售部負責本項目的日常銷售、廣告宣傳、按揭貸款手續以及房屋產權登記過戶等事項。
4、項目部下設的部門對項目部負責,重大問題(重大問題的范圍由雙方另行補充約定)均應由項目部會議表決決定。會議內容應形成紀要,各方代表應在紀要上簽字確認。
5、項目部日常費用(雙方各自委派人員的工資各自承擔)的支出由項目部總經理簽字后生效。
四、工程投資款及其他費用的籌集與撥付
1、本建設項目所需的投資資金及其他與建設項目相關的費用,由乙方直接劃入雙方共同開立的帳戶,?顚S谩澣霑r間以項目部呈報的的用款計劃為準。用款計劃應以甲乙雙方審核批準的工程預算為基礎并經甲乙雙方簽字確認后生效。
2、若乙方實際投資數額超出本協議第二條第1款約定的金額,對增加的投資額的承擔按照雙方的過錯程度確認。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的原因或雙方的過錯無法確定的,按照約定的利潤分配比例確定。
五、成本核算和利潤分配
1、本建設項目成本核算應當在項目竣工驗收后60日內完成。項目竣工后,由甲乙雙方共同委托一家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決算審計。利潤分配應根據該審計報告并按照甲方雙方49:51的比例進行利潤分配。
2、竣工決算前預售房屋的銷售收入,應按照甲方雙方49:51的比例分別記賬,未經雙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挪用銷售款項。
六、審批手續的辦理
本協議簽訂后,甲方應負責辦理建設項目的審批、驗收等手續,包括工程設計方案的報批、工程招投標、施工許可證、工程竣工驗收手續、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申領等。
七、履約保證金
乙方應于雙方在本合同簽章之日起十五日內匯入甲方賬戶人民幣500萬元作為履約保證金。合同履行后,履行保證金可沖抵乙方應承擔的項目投資款。
八、違約責任
1、本協議簽訂后,若乙方未能按期支付履約保證金,本協議自動終止。
2、甲乙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約定,應按照違約所涉及的標的額的20%向守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3、乙方未能按照雙方簽字確認的用款計劃支付項目投資款,因此造成項目財務成本的增加,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若乙方逾期支付項目投資款超過60日,甲方有權單方中止本合同的履行。乙方已經投入的資金按照該資金占整個項目核算成本的比例進行利益分配。
九、特別約定
乙方應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解決甲方因為XX公司提供擔保而承擔的十堰市工行支行1800萬元的人民幣還貸問題。
十、其他事項
本協議簽訂后15日內,甲乙雙方委派人員應列位并正式成立“合作開發項目部”。在此期間,甲乙雙方應共同派員刻制“合作開發項目部”印章,并在公安部門備案。
十一、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條、本協議壹式貳份,由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同具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簽訂時間: 簽訂時間:
開發項目合作合同
訂立協議雙方(合作人):
甲 方:
住 址:
乙 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經雙方友好協商,遵循平等、互惠互利和誠信的原則,就“ ”項目合作事宜達成條款如下:
第一條 合作項目名稱 、地點:“ ”,位于XX市 。
第二條 合作經營項目的范圍:該地塊的購置、房地產項目的開發、銷售。
第三條 合作期限:自 年_月_日起,至本合作項目完全銷售結束結算完畢為止。
第四條 總投資、出資金額、 方式、期限。
本合作項目總投資約為人民幣 萬元。
(一)甲方以實物(土地)方式出資,計人民幣 萬元,占總投資的 %;乙方以貨幣方式出資,計人民幣 萬元,占總投資的20%;
(二)合作人的出資,于 年_月_日以前交到“ ”項目部專用帳戶。
(三)合作期間合作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作終止后,在該項目盈利或保本的情況下,各合作人的出資予以全額返還。如果項目出現虧損,在扣除各合作人應承擔的金額后予以返還。
第五條 利潤分配與債務承擔,合作各方共同經營,共擔風險與盈虧。
(一)利潤分配:以各合作人的投資比例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二)債務承擔:以各合作人的投資比例為依據,按比例承擔。
第六條 雙方職責
1、甲方負責合作項目的所有工程建設、銷售(包括地質勘探、規劃申報、圖紙設計、證件辦理)等事宜。
2、乙方負責資金籌備,以維持項目的運轉,并對甲方的工作進行監督,保證項目正常、健康的運營。
3、乙方向項目委派財務人員一名,對項目資金的運作進行監管,其他所需人員由甲方招聘或委派。若雙方在管理過程中產生意見分歧,可進行協調,經協調不能統一意見的情況下,任何一方都可退出。
第七條 合作負責人及合作事務執行。
(一)合作人共同執行合作項目事務。需要就有關重大事項作出決定時,應當經過享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合作人表決通過(注:各合作人享有與其出資比例相同的表決權)。
(二)合作期間,本項目對外的各項具體事務,均以甲方名義實施,合作人同時授權甲方為合作項目的負責人,其權限為:
1. 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 對合作項目進行全面管理;
3. 支付、結算合作項目的相關費用;
4. 安排其他合作人執行本項目的事務
第八條 合作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作人的權利:
1. 合作事務的知情權、決定權和監督權;
2. 合作人享有合作利潤的分配權;
4. 合作人有按照本協議約定退出合作的權利。
(二)合作人的義務:
1. 按照本協議的約定按時足額繳納出資;
2. 按照本協議的約定維護合作財產的統一;
3.分擔合作項目的經營損失;對合作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九條 禁止行為。
(一)未經全體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項目名義進行合作項目之外的業務活動;造成損失的,由該合作人承擔全部的法律責任。
(二)合作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作項目利益的活動。
第十條 合作經營的繼續。
(一)在發生個別合作人退出合作的情況下,其余合作人有權繼續以原項目名稱繼續經營原項目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作人入股經營。
(二)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死亡合作人的繼承人既可以選擇退出合作并進行結算,也可以選擇繼續參與合作經營活動。
第十一條 合作的終止和清算。
(一) 本次合作因下列情形之一而終止:
1. 合作期限屆滿;
2. 全體合作人同意提前終止合作關系;
3. 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應當終止的事由。
(二)合作的清算:
1. 合作終止后應當進行清算,并通知債權人。
2. 清算人由全體合作人擔任或經全體合作人過半數同意,委托甲方或第三人為清算人。
3. 合作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合作項目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作項目所欠稅款;合作項目的債務;返還合作人的出資。
4. 清償后如有剩余,則按本協議第五條第(一)項的辦法進行分配。
5. 清算后如有虧損,合作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五條第(二)項的辦法處理。各合作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作人由于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作人追償。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
(一)合作人未按期繳納全部出資的,逾期在 日內的,應當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加付利息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作人造成的損失;逾期_日以上的,按自動退股處理。
(二)合作人未經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其行為無效。因此給第三人或其他合作人造成損失的,轉讓人應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
(三)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項目中的財產份額對外提供擔保的,其行為無效;由此給第三人或其他合作人造成損失的,由該合作人承擔賠償責任。
(四)合作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而導致合作項目遭受損失的,應當對其他合作人承擔賠償責任。
(五)合作人違反第九條規定,應按合作實際損失賠償。經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作人決定除名。
第十三條 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作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四條 其他。
(一) 經協商一致,合作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
(二)本合同一式三份,合作人各執一份。
(三)本合同經全體合作人簽名(蓋章)后生效。
甲 方: 乙 方:
簽約時間:___年 月_ 日 簽約地點: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