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事務所章程(精選3篇)
律師事務所章程 篇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______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是由具有律師資格的人員采取自愿的原則自由組合,經司法行政機關批準設立的合伙律師所。事務所的財產由締約律師依約按份共有,事務所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第二條 事務所的宗旨是:適應社會主義市場建設和改革開放對法律服務的需要,為中外人士提供多層次、全方位、超前性的優質法律服務,引入風險機制、競爭機制、利益機制,聚集法律精英,廣招社會賢達,創辦第一流的律師事務所。
第三條 事務所經批準之日成立,受______市司法局監督和管理。
第四條 事務所律師參加律師協會,受律師協會的指導。
第五條 事務所在業務范圍內統一接受委托并指派律師執行職務;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錄用、辭退工作人員;決定內部機構設置和管理形式;依照國家規定的原則具體確定適合本所情況的分配辦法;在不違反國家規定的情況下管理、處分本所財產。
第六條 事務所根據業務發展的需要,可以在其它地區設立分支機構。
第七條 事務所管理實行民主集中制。可以根據本所的具體情況,建立適合本所的管理制度的,決定本所的重大事項。
第八條 事務所名稱:_______________
事務所地址: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 開辦經費金額、來源及用途
第九條 事務所開辦經費由合伙人自行籌集,其金額為___萬元(人民幣)。
第十條 開辦經費用于:
(一)租用辦公用房間,租金___萬元;
(二)購辦公用品(電腦、復印機、四通打字機及普通辦公用品):___萬元;
(三)安裝工作電話:___元;
(四)宣傳廣告費用:___元;
(五)裝修辦公用房費用:___萬元;
(六)印刷有關文書:___元;
(七)其他開支:___元。
第三章 業務范圍
第十一條 事務所的業務范圍包括:
(一)接受中外法人、其他組織、公民的聘請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經濟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民事、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四)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及其親屬的委托,擔任代理人;
(五)接受非訴訟人的委托,提供法律幫助或者擔任代理人參加調解、仲裁活動;
(六)解答有關法律方面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其他有關法律事務的文書;
(七)辦理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業務。
第四章 合伙人會議
第十二條 合伙人會議是律師事務所的權力機構,由全體合伙律師組成。
第十三條 合伙人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推舉產生、罷免律師事務所主任;
(二)決定事務所的發展規劃和工作計劃;
(三)決定吸收新的合伙人;
(四)決定事務所的解散、分立、合并;
(五)決定事務所利潤分配方案。
第十四條 合伙人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第十五條 合伙人定期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由事務所主任主持。經事務所主任或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律師提議,可召開合伙人臨時會議。合伙人會議由事務所主任主持。
第十六條 合伙人會議實行民主原則,由合伙人會議成員按所持事務所股權比例進行投票表決。
第十七條 合伙人會議議決事項應形成會議紀要,該紀要經與會合伙人簽字后生效。
第五章 合伙人擴大會議
第十八條 合伙人擴大會議是事務所的經營管理機構,由事務所主任、副主任、主任助理、辦公室主任、各業務部負責人和其他合伙人組成。
第十九條 合伙人擴大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事務所重要規章制度;
(二)決定重大案件的代理、辯護思路;
(三)決定對事務所專、兼職律師的內部獎勵處罰措施;
(四)負責主、協辦律師的評定;
(六)評定年度優秀律師;
(七)決定事務所經營管理過程中合伙人會議決議以外的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合伙人擴大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 合伙人擴大定期會議每兩月召開一次,由事務所主任主持。經事務所主任提議或合伙人擴大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提議可召開合伙人擴大會議臨時會議,會議由事務所主任主持。
第二十二條 合伙人擴大會議實行集體決策制度,由到會合伙人擴大會議成員過半數表決通過。
第二十三條 合伙人擴大會議必須有合伙人擴大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否則形成的決議視為無效。
第六章 全體律師會議
第二十四條 全體律師會議是事務所民主管理機構,由全體律師組成。
第二十五條 全體律師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與律師福利有關的各項制度的提案;
(二)民主選舉產生事務所副主任、主任助理、辦公室主任、各業務負責人,報所主任批準;
(三)對合伙人擴大會議各項決議進行質詢;
(四)對合伙人擴大會議經營管理事務行使監督權;
(五)評定事務所年度優秀律師。
第二十六條 全體律師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第二十七條 全體律師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每年年終舉行,會議由事務所主任主持。
第二十八條 全體律師臨時會議由合伙人擴大會議或三分之二以上律師提議召開,由事務所主任主持。
第二十九條 合伙人擴大會議應向全體律師會議定期報告工作。
第三十條 全體律師會議實行集體決策制度,由到會律師過半數表決通過決議。
第三十一條 全體律師會議必須有事務所全體律師五分之四以上參加方能召開,否則形成的決議視為無效。
第七章 事務所主任
第三十二條 事務所設主任一職,事務所主任為事務所負責人,對外代表事務所,對內負責日常經營管理活動。
第三十三條 事務所主任由合伙人會議在合伙人中推舉產生,報主管部門備案。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三十四條 事務所主任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事務所日常工作;
(二)根據全體律師會議選舉結果任命事務所副主任、主任助理、辦公室主任、各業務部負責人;
(三)聘任或辭退工作人員;
(四)批準一般的財務支出;
(五)在特殊情況下,對事務所重大事務有臨時決定權。
第三十五條 事務所主任在任職期間不稱職的,經合伙人三分之二同意后,應當罷免。主任被罷免應報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 事務所主任下設副主任、主任助理、辦公室主任、各業務部負責人等機構。其職權范圍由事務所崗位責任制規定。
第八章 財務制度
第三十七條 事務所專職律師人員采取效益浮動工資制,使工資與業務數量、質量、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掛鉤。事務所專職律師的業務助手報酬,在指導律師個人收益中列支,具體比例由律師本人與業務助手自行商定。
第三十八條 事務所依法納稅,并按有關文件規定向司法行政管理機關繳納管理費、律師協會會費。
第三十九條 事務所在扣除稅金、管理費,以及各項費用后,設立事業發展基金、律師福利基金和風險基金。
第四十條 事務所合伙律師辦理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分別在福利基金、風險基金中列支。專職律師的業務助手有關保險由律師本人與業務助手自行確定,保險費用由律師本人收入中支取。
第四十一條 合伙律師對律師事務所的全部財產依合伙人協議實行按份共有。
第九章 勞動管理
第四十二條 事務所律師由專職律師、兼職律師組成。
第四十三條 律師根據業務需要可以聘用一定數量的人員作為業務助手。
第四十四條 事務所根據業務發展和管理工作需要,可聘用一定數量的行政人員。
第四十五條 聘用專職律師、兼職律師,由合伙人會議決定,并由律師事務所主任實施。
第四十六條 事務所招聘人員一律實行合同制。凡在事務所工作的人員(兼職律師、業務助手除外)必須有原所在單位辦理停薪留職或辭去現職等手續。事務所正式聘用前,試用期為三個月,合作后方可簽訂正式聘用合同,聘用期為一年,實行一年一聘制。
第四十七條 專職律師聘用業務助手,應與助手簽訂書面合同,合同應報主任審批。
第四十八條 聘用律師遇有下列情況,合伙人會議有權決定辭退。
(一)違反事務所規章制度,經兩次勸阻,仍不改正的;
(二)事務所經濟狀況難以維持時;
(三)合伙人會議三分之二以上人員同意辭退的;
(四)其他不可原諒的原因,必須辭退的;
(五)因各種原因不能完成工作定額的。
第四十九條 事務所應當為在本所工作2年以上的專職律師辦理待業、醫療、養老保險。
第十章 終止和清算
第五十條 事務所遇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合伙人委托事務所主任提出終止申請,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一)依據國家法律、政策必須撤銷的;
(二)發生嚴重虧損或其他原因無法繼續開展業務工作的;
(三)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
(四)合伙人協議解散的。
第五十一條 事務所終止或撤銷后按法律規定組成清算小組,清點財產。如有債務的,以本所財產清償。資不抵債時,由合伙人依約分擔;資產抵債后還有剩余的,按合伙人協議分割。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合伙人會議討論通過,報司法行政機關批準后生效。
律師事務所章程 篇2
根據和之規定,本著平等合作的原則,經協議人充分協商,決定共同創辦合伙律師事務所,訂立如下協議。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律師事務所名稱:英文名稱:
第二條合伙人:姓名、居住地、身份證號碼:
___x市路身份證號:
___x市路身份證號:
___x市路身份證號:
第三條律師事務所開辦資金xx萬元,合伙人出資方式及比例:
___x萬元x%;
___x萬元x%;
___x萬元x%;
第四條合伙人的權利、義務。
(一)合伙人享有下列權利:
1.參加合伙人會議,行使表決權;
2.推選或者被推選為所主任或者管理機構負責人;
3.提請修改合伙協議、本所章程和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4.監督合伙人會議決議的執行,監督本所的執業活動和內部管理活動;
5.依照合伙人協議的約定退出合伙;
6.依合伙協議對本所財產擁有所有權和收益分配權。
(二)合伙人承擔以下義務:
1.依照合伙協議履行相關監督和管理職責;
2.遵守合伙協議、本所章程和內部管理制度;
3.執行合伙人會議決議;
4.對本所聘用律師進行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對其執業活動實施檢查和監督;
5.對本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6.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二章管理機構
第五條本所設立合伙人會議制度。
第六條本所設立主任一名,副主任n名,在合伙人中由合伙人會議選舉產生。
主任對外代表本所,副主任協助主任工作。
第七條本所設立行政主任一名。
第八條合伙人會議決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是本所的最高議事決策機構。
其主要職權為:
(一)制定本所的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二)決定本所主任和副主任的人選;
(三)決定本所分所、內部機構的設立和負責人;
(四)審議本所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結算報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開支事項;
(五)決定合伙人的入伙;
(六)決定合伙人的退伙、除名及財產處置;
(七)修改合伙協議、本所章程;
(八)決定本所的變更、終止;
(九)決定合伙人人會議認為必須由其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合伙人會議為每季度召開一次,召開時間為每季度終了十日內。
經三分之一合伙人提議,可召開合伙人會議臨時會議,討論決定某一具體事項。
第十條合伙人會議由本所主任召集并主持。
主任應當在已定合伙人會議日期三日前向全體合伙人送達書面會議通知,并注明會議內容。
合伙人會議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記錄,與會合伙人應當對議定事項的記錄上簽字,指定合伙人負責保管,以備其他合伙人查閱。
第十一條合伙人會議審議、通過決議按以下規則進行:
(一)第八條(五)、(七)、(八)項由與會全體合伙人及出具書面表決意見的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生效;
(二)第八條所列
(一)、(二)、(三)、(四)由與會合伙人及出具書面意見的合伙人超過四分之三同意方可生效;
(三)第八條所列(六)、(九)項由與會合伙人及出具書面意見的合伙人超過三人之二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二條本所設行政主任一名,主持本所的行政管理、對外聯絡、廣告宣傳、財務管理、行政事務工作。
行政主任由合伙人會議決定聘用和辭退,對主任負責。
行政主任的報酬由基本薪金和崗位津貼兩部分組成,基本薪金在決定聘任時確定。
第十三條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內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員管理、業務學習培訓、財務管理、統一收案收費、職業道德教育、服務質量監督、重大案件集體研究、利益沖突審查、年度總結考核、執業過錯責任追究、業務檔案歸檔等制度。
第三章收益分配、債務承擔方式、虧損承擔
第十四條收入分配。
薪金提取(業務提成)或其他方式。
合伙人實行收入提成制,具體標準為:。
第十五條基金提取。
本所設立合伙人福利基金,由合伙人按業務收入的1%向事務所繳納該項基金,本所帳戶產生的利息亦計入該基金。
合伙人福利基金的使用由管理合伙人會議制定細則,交合伙人會議討論通過。
該項基金在合伙人退伙、事務所分立、解散時,作為事務所的財產,由全體合伙人平均享有和分配。
本所按規定提取律師執業風險基金,并參加辦理律師執業責任保險。
第十六條可分配利潤。
全所的總收入在支付成本、繳納稅收、提取各項基金之后,積余部分為可分配利潤。
如當年度本所專職律師業務收入減去提成、稅收等直接費用后剩余部分足以支付當年度公共費用時,全體合伙人按全年業務收入比例參加剩余利潤分配;如專職律師業務收入的剩余部分不足支付當年度公共費用,則由全體合伙人按業務收入比例承擔或其他方式承擔。
第十七條虧損承擔
如業務收入在業務提成后不足以支付各種成本時,則應從已提取的業務提成中按所提比例退還;業務提成全部退還尚不足彌補虧損的,由全體合伙人平均分攤。
如本所的虧損是由某一合伙人過錯所致,則責任人首先應承擔這種虧損,不足部分由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攤,分攤后的合伙人對有過錯合伙人享有追償權。
如虧損系本所某一律師過錯所致,由先由本所承擔支付責任,本所對該過錯律師享有追償權。
第十八條合伙人對本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第四章合伙人變更
第十九條入伙。
根據本所的發展需要,可吸收符合規定條件的專職律師為合伙人,其條件為:
(一)依法取得專職律師執業證;
(二)具有五年以上執業經歷;
(三)擔任合伙人前三年內未受過停止執業以上的行政處罰;
(四)承認本所章程及相關配套管理制度;
(五)承認并履行“合伙協議書”及其規定的義務;
(六)同意認繳入伙資本。
符合上述條件并申請加入合伙的,由合伙人會議討論決定,并與新合伙人簽訂書面協議,報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條合伙人退伙。
(一)合伙人要求退伙,須提前三個月向合伙人會議提出書面申請并經合伙人會議決議,并報原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二)合伙人退伙時應對合伙期間尚未了結的工作、占用的財物、債權債務及應說明的其他問題作詳細書面報告,并按合伙人會議的決議辦理移交和清償手續。
(三)合伙人退伙時,按下列原則和規定處理合伙財產:
1.退伙時合伙人會議確認的其所占財產份額的85%進行結算,但在本所工作滿十年,或達到退休年齡的,按所占財產份額的100%結算;
2.以人民幣現金形式或其他方式進行結算;
3.留置所退財產份額的15%,時間為兩年,并不考慮該款留置期間的利息;
4.對應支付的部分應根據本所當時的財務情況進行支付,如一次性支付確有困難,退伙人應接受一個合理的分期支付方式;
5.合伙人退伙,不參加當年度本所剩余利潤的分配。
如退伙人不按合伙人會議的決議有關移交、清償手續的,則合伙人會議有權視情況扣留其相應的財產,退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表示反對。
第二十一條對合伙人的處理。
(一)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和本所章程及合伙人會議通過和制定的各項決議和規章制度,嚴重影響本所工作、管理秩序,給本所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名譽損害的,合伙人會議有權視情節輕重對其作出譴責、勸其退伙直到除名的處理。
上述處理并不影響其應承擔的有關經濟賠償責任。
(二)如某一位合伙人的職業道德、工作作風、品德操守惡劣,致使其他合伙人認為無法與其共事的,經3名以上合伙人提議、過半數合伙人附議,合伙人會議應當對該合伙人進行信任表決,除該合伙人以外的與會合伙人及出具書面意見的合伙人如有持有90%及以上表決權確定不信任該合伙人時,合伙人會議即作出勸其退伙的決議,合伙人會議無須對該合伙人的行為舉證,但在表決前允許該合伙人申辯。
(三)當合伙人會議作出“勸其退伙”決議時,該合伙人應在15天內向合伙人會議提出退伙的書面申請,并按退伙的有關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和獲取應得的財產。
如超過15天不向合伙人會議提出退伙書面申請的,則合伙人會議有權對其作出除名的決定。
報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合伙人被吊銷律師執業證的,合伙人會議應當將其除名。
(四)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如遇到自己被合伙人會議除名的,保證不以任何形式(包括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和理由提出反對意見,并:
1.按除名時合伙人會議所確認的其所占財產份額的70%進行核算;
2.均以人民幣現金或其他方式進行結算;
3.應留置其可領取財產的20%,時間為兩年,并不考慮該款留置期間的利息;如其行為可能對本所千萬財產損失的,合伙人會議有權增加該留置的比例和時間及扣留其相應的財產。
4.對應支付的部分應根據本所當時的財務情況進行支付,如當時支付確有困難,應接受一個合理的分期支付方式。
第五章終止與清算。
第二十二條本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而解散:
(一)本所合伙人已不足三人,且在三個月內未能補足的;
(二)本所的資產已不足10萬元,且在三個月內未能補足的;
(三)合伙協議中約定的終止事由出現的;
(四)合伙人會議決定解散的;
(五)被依法吊銷執業許可證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應予解散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三條本所解散時,應當在15內成立清算機構,清算機構由全體合伙人組成,在機構成立起10日內通知未辦結委托事項的委托人和債權人。
第二十四條清算機構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清理本所的財產,編制財務清算報表和財產清單,處理未了結的事務,清理債權債務,處置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等事宜。
對剩余財產,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協議進行分配。
當本所財產不足以償還債務時,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協議對剩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算單、制定清算方案報合伙人會議及有關機關通過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所在清算期間,合伙人不得執業。
本所的執業許可證及合伙人、聘用律師的執業證,應當上交原登記機關。
未辦結的法律事務,由本所與委托人協商解決。
第二十六條合伙所清算結束后,清算機構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合伙人會議審議通過后,由本所主任簽名并蓋章,在15日內上報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同時將財務賬簿、業務檔案、印章移交主管司法行政機關。
登記機關批準注銷后,原管理合伙人應當及時辦理稅務注銷手續。
第六章爭議解決方式
第二十七條本所合伙人因退伙、被除名、對合伙財產的分割等事項發生爭議,首先應自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再通過市、省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調解,本所及律師應尊重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的調解意見或裁決,并自覺履行相關義務。
第二十八條合伙人違反本協議應當承擔的責任(由合伙人商定,具體條款列入本協議)。
第二十九條本協議自本所批準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條本協議的補充或修改須經合伙人會議一致通過,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后生效。
合伙人簽名:
**年月日
律師事務所章程 篇3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律師事務所甲、乙雙方本著自愿、公平、誠信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協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法律服務有關事宜簽訂本合同,以資信守:
一、委托事項: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師為甲方與糾紛一案的代理人。
甲方委托乙方后不得另行委托其他人代理此糾紛。
二、代理權限:甲方授予乙方的代理權限為以下第(2)種:(1)一般代理;(2)特別授權,包括代辦仲裁或訴訟(起訴、上訴)立案手續、代為承認、放棄、變更仲裁或訴訟請求,代為參加調解、和解,簽署相關協議,代為提起訴訟(起訴、上訴、反訴)、代為強制申請執行、代領執行標的、代為申請財產保全、代為提交、簽收相關法律文書和案件材料、代為出庭陳辯等;(3)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三、代理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_____止。
四、聯系人:甲方指定
為其聯系人,授權其負責與乙方聯絡,提供案件所需的證據材料,轉達雙方的意見與要求。
甲方更換聯系人須及時通知乙方,聯系人戶籍地址即為甲方有關文件的送達地址,乙方一經郵寄即視為甲方妥收。
五、乙方的義務:(1)乙方在代理權限內,依法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勤勉履行代理義務。
(2)乙方對甲方的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義務。
六、甲方的義務:(1)甲方應全面、客觀和及時地向乙方陳述與委托事項有關的情況,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2)甲方應當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務費和其他費用。
七、變更承辦人:若乙方指派的律師因合理原因無法繼續履行本合同,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并盡快指定本所其他律師履行職責。
如甲方對乙方另行指定的律師有異議,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向乙方提出。
八、代理費:根據《_________省律師服務收費標準》的規定,雙方約定,甲方按以下第1及第3項方式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1)甲方須向乙方支付代理費_____元。
(2)以計時方式計取律師代理費,計費標準為每小時_____元。
計時收費的最小單位為一小時,不足一小時的,按一小時計費。
(3)雙方約定的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緩收律師費元(
元整),該費用在甲方與爭議方解決爭議當日一次性支付,無論甲方通過與爭議方調解、和解、判決、裁決、裁定、強制執行、撤訴、爭議方主動支付等任何方式解決爭議,甲方均需立即支付,逾期支付該律師費的,需按每日百分之五的標準向乙方支付遲延履行違約金,直至付清之日。
九、代理費的支付方式:甲方須于_____年___月___日前向乙方足額支付全部代理費。
十、其它費用:(1)因案件發生的鑒定費、公證費、查檔費、翻譯費、交通費、財產保全費、擔保費、訴訟費、執行費、各種申請費等費用由甲方承擔;(2)異地辦案所需差旅費、通訊費等由甲方預付,按實際支出多退少補。
十
一、代理費的特殊處理:(一)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決定不起訴或撤訴、對方當事人決定不起訴或撤訴的,乙方收取的代理費不予退還;(二)其他甲方已解決爭議獲得爭議方支付款項的情形,甲方仍需依約付費:十二、違約責任:(1)本合同生效后,若甲方未于約定時間足額支付律師代理費,乙方有權立即終止工作或提供法律服務或單方解除合同,乙方已收的費用不予退還,且有權追索甲方未交的全部律師費。
(2)本合同生效后,如甲方無正當理由解除合同,乙方已收取的代理費不予退還。
尚未收取代理費的,甲方應足額支付;(3)本合同生效后,如乙方無正當理由解除合同,應將已收取的代理費退還甲方。
十三、特別約定:(1)對于甲方委托事項,若因甲方虛假陳述、隱瞞事實、提供偽證或不在舉證期限內提供證據造成甲方損失的,乙方不承擔責任;(2)甲方委托事項所需證據材料,乙方只留存復印件,原件由甲方自行保管。
第三方如需使用該證據材料,由甲方或其聯系人親自向其提供。
(3)甲方堅持不正當甚至違法的要求,乙方可單方終止本合同。
甲方已支付的代理費不予退還;(4)如因甲方的原因造成未能及時反訴、上訴、申訴、執行、財產保全而產生的法律后果和損失,與乙方無關;十四、爭議的解決: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先通過調解方式解決,調解不成的,雙方約定選擇下列第___種方式解決(1)向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2)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五、合同的生效: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如有未盡事宜,可另訂補充協議。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兩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律師(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____________________簽訂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