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金方式出資合作合同書(精選3篇)
現金方式出資合作合同書 篇1
甲方: 身份證號: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 (以下簡稱乙方)
協議簽約地點:
甲乙雙方根據相關規定,本著公平、公正的原則,經過共同協商,自愿達成如下條款,共同遵守:
一、 公司名稱及性質:
二、 經營范圍:工程裝修,開業慶典,戶內外廣告設計制作,招牌燈箱,DM廣告制作設計發布,寫真,噴繪,平面設計,宣傳單等。
三、 合作方式:甲乙雙方各自以現金方式出資合作,出資比例各占50%,(如有實物入股,也作價以現金方式計入),盈利分紅及虧損甲乙雙方各占50%。
四、 甲乙權利及責任:甲方為股東會負責人,出任企業法人代表,行使企業法人相關一切事宜。在企業日常運營中擔任副總經理,具體主管財務工作,協調和開發公司主營業務項目,負責企業在社會中的宣傳,深化和項目洽談工作。
五、 乙方權利及責任:乙方作為企業股東,出任企業總經理職務,在企業日常運營中全面主管企業生產,經營項目和企業內部事務,具體監管運營項目的設計,規劃和制作安裝工作。
六、 合作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七、 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嚴格按照及所規定的,結合自身職務實施公司各項工作,不得越權,違規操作,如有違反,獨自承擔相應后果,并對無錯方進行相應工作理應合法所得加以針對性的雙倍賠償。
2、在約定合伙期限未滿時,甲乙雙方不得中途撤資,撤股及轉讓股資,如違此約,過錯方將按原始股及相應紅利總價的20%對方進行賠償。
3、甲乙雙方不得以公司名義干活得私利,如有發生,違約方須無條件退出,所有股份做為賠償轉入對方名下。
八、未盡事宜,均以和為準,雙方經行協商解決。
九、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第三份工商局存檔,雙方簽字之日起本協議生效。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現金方式出資合作合同書 篇2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以上各方共同投資人經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就甲乙雙方合作投資項目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共同投資人的投資額和投資方式
1、甲、乙雙方同意,以雙方注冊成立的________________公司為項目投資主體。
2、各方出資分別:甲方占出資總額的_________%;乙方占出資總額的_________%。
第二條、利潤分享和虧損分擔
1、共同投資人按其出資額占出資總額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資的利潤,分擔共同投資的虧損。共同投資人各自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共同投資承擔責任,共同投資人以其出資總額為限對________公司承擔責任。
2、共同投資人的出資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為共同投資人的共有財產,由共同投資人按其出資比例共有。
3、共同投資于________公司的股份轉讓后,各共同投資人有權按其出資比例取得財產。
第三條、事務執行
1、共同投資人委托甲方代表全體共同投資人執行共同投資的日常事務,包括但不限于:
在________公司發起設立階段,行使及履行作為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權利和義務。
在________公司成立后,行使其作為股份公司股東的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收集共同投資所產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協議有關規定處置。
2、其他投資人有權檢查日常事務的執行情況,甲方有義務向其他投資人報告共同投資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甲方執行共同投資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全體共同投資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共同投資人承擔。
4、甲方在執行事務時如因其過失或不遵守本協議而造成其他共同投資人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
5、共同投資人可以對甲方執行共同投資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由全體共同投資人共同決定。
6、共同投資的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共同投資人同意:
轉讓共同投資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以上述股份對外出質。
更換事務執行人。
第四條、投資的轉讓
1、共同投資人向共同投資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共同投資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資額時,須取得全部共同投資人同意。
2、共同投資人之間轉讓在共同投資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資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共同出資人。
3、共同投資人依法轉讓其出資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共同投資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第五條、其他權利和義務
1、甲方及其他共同投資人不得私自轉讓或者處分共同投資的股份。
2、共同投資人在________公司登記之日起________年內,不得轉讓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資額。
3、________公司成立后,任一共同投資人不得從共同投資中抽回出資額。
4、________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按各共同投資人的出資比例分擔。
第六條、違約責任
為保證本協議的實際履行,甲方自愿提供其所有的向其他共同投資人提供擔保。甲方承諾在其違約并造成其他共同投資人損失的情況下,以上述財產向其他共同投資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七條、其他
1、本協議未盡事宜由共同投資人協商一致后,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2、本協議經全體共同投資人簽字蓋章后即生效。本協議一式_______份,共同投資人各執________份。
3、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應本著友好協商的原則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協議簽訂地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直接向本協議簽訂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甲方:
簽訂地點: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
簽訂地點: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現金方式出資合作合同書 篇3
探礦權出資合作協議
甲方: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委托代理人:
身份證號碼:
通信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人:
電話:
賬號:
電子信箱:
乙方: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委托代理人:
身份證號碼:
通信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人:
電話:
賬號:
電子信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和其他法律法規及政策,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本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就甲方以 (填入探礦權名稱)探礦權(以下簡稱“合作礦權”)出資,乙方以現金出資作為合作條件,共同成立有限責任公司合作勘查礦產資源事宜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 擬設立公司的名稱和住所
1.1 申請設立的公司名稱為: 有限責任公司(暫定名,以公司登記機關最后核準名稱為準,以下簡稱“公司”)。
1.2 公司住所地: (正式住所以工商登記為準)。
第二條 公司的宗旨、經營范圍及經營期限
2.1 公司的宗旨為: 。
2.2 公司的經營范圍為: (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的經營范圍為準)。
2.3 公司的經營期限為: 。
第三條 公司的組織形式
3.1 公司系依據《公司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第四條 出資人的權利和義務
4.1 出資人享有以下權利:
4.1.1 出資人共同協商確定公司名稱;
4.1.2 參加或委托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出資額行使表決權;
4.1.3 參與制定公司章程;
4.1.4 出資人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占公司注冊資本額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資產權益;
4.1.5 出資人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出資人可以優先認繳出資;
4.1.6 出資人可依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轉讓其在公司的出資;
4.1.7 如公司不能設立時,在承擔發起人義務和責任的前提下,有權收回所認繳出資;
4.1.8 出資人有權對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出資義務的出資人和故意或過失損害公司利益的出資人提起訴訟,要求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4.1.9 公司依法終止后,有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財產分配權;
4.1.10 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4.2 出資人負有以下義務和責任:
4.2.1 出資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4.2.2 忠誠于設立中的公司,勤勉盡責地完成公司籌辦事務;
4.2.3 出資人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東在公司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4.2.4 出資人應遵守《公司章程》;
4.2.5 有義務參加股東會;
4.2.6 公司所發的出資證明書不得私自交易和抵押,僅作為公司內部分紅的依據;
4.2.7 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于出資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4.2.8 公司不能設立時,為設立行為所產生的費用和債務負連帶責任;
4.2.9 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五條 注冊資本及出資
5.1 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 萬元,由立約雙方分別以 (現金/實物/專利/土地使用權/礦業權)形式出資構成。
5.2 甲方以合作礦權作價出資,占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 %。合作礦權情況如下:
5.2.1 合作礦權的勘查許可證編號為: (填入編號),審批發證機關為: (填入審批發證機關的名稱)(以下簡稱“發證機關”)。勘查許可證的復印件見本合同附件 。
5.2.2 合作礦權系甲方通過以下第 種方式獲得的:
(1)合作礦權系發證機關以 (招標/拍賣/掛牌/協商/申請在先)的方式,于 年 月 日向甲方授予的,甲方 (未/已)繳納探礦權價款;
(2)合作礦權系甲方于 年 月 日通過 轉讓方式,從 受讓的,并支付了全部轉讓價款。
5.2.3 合作礦權的地理位置為: ;勘查區塊面積為: 平方公里;勘查礦種為: ;勘查區塊范圍坐標為: (具體位置見本協議所附礦區范圍圖);勘查許可證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本協議簽署之日,合作礦權的勘查程度為 (預查/普查/詳查/勘探)。
5.2.4 本協議項下的合作礦權自獲得勘查許可證之日起已滿 年,已經取得儲量報告及評審備案證明。
5.3 乙方認繳的出資額為 萬元,占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 %,以現金形式出資。
第六條 繳付出資
6.1 公司名稱預先核準登記后,到銀行開設公司臨時賬戶。乙方應當在公司臨時賬戶開設后 日內,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臨時賬戶。
6.2 因為甲方將以探礦權出資,由立約雙方聘請共同認可的評估機構作價評估,評估費用 (由該出資方承擔/列入公司成立費用)。作價評估工作應于 年 月 日之前完成,并提供評估結果。
6.3 立約雙方全部繳納對公司出資后 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驗資證明。
6.4 甲方應在本協議簽署后 日內,向礦業權登記機關提交辦理合作礦權轉讓審批所需的全部材料。對于其中應由乙方提供的材料,乙方應在本協議簽署后 日內提交給甲方。對于礦業權登記機關要求以外的其他材料,甲方應當按照要求及時提供。
6.5 甲乙雙方應當在礦業權登記機關批準本協議后 日內,共同向工商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公司的設立登記手續。乙方應足額繳納出資。在公司依法獲得工商登記管理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 日內,甲乙雙方應共同向礦業權登記機關申報相關材料,辦理將合作礦權變更登記至公司名下的手續。
6.6 立約雙方同意,全部出資在公司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之前,任何一方不得動用或抽回;在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上述出資之使用需經公司董事會批準同意,方可用于與公司有關的用途。
6.7 在本協議生效后至公司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期間內,如任何一方嚴重違反本協議,致使本協議的目的不能實現或者履行本協議已成為不可能時,守約方有權解除本協議,收回其出資,并有權向違約方要求因此而遭受的損失。
6.8 因設立公司產生的稅費(包括但不僅限于印花稅、律師費、驗資費、差旅費、因設立公司依法向工商登記管理機關繳納的費用等),由甲乙雙方按照出資比例承擔,由公司在設立后償還給甲乙雙方。
第七條 籌委會
7.1 立協議各方同意成立籌委會,負責公司籌建工作;I委會由 名人員組成,分別為 ,由 負責;I委會的職權如下:
7.1.1 起草和報送籌建公司所需的各種申請報告和文件資料;
7.1.2 負責公司籌建期間的財務管理;
7.1.3 催繳出資款;
7.1.4 籌備、召開公司成立大會暨第一次股東會并就公司組建情況向大會報告;
7.1.5 遇有重大問題建議立約雙方召開會議進行討論;
7.1.6 選擇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協助中介機構進行財務審計、評估、驗資、法律文件草擬等工作。
7.2 籌委會對公司籌建工作負有誠信和勤勉義務;I委會為籌建公司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立約雙方按出資比例分擔。
7.3 公司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籌委會工作即自行終止。
第八條 甲方的陳述、保證和承諾
8.1 截止到本協議簽署之日,合作礦權的勘查許可證是真實、合法、有效的;甲方對合作礦權擁有完整、無瑕疵的權利;合作礦權不存在與其他礦權重疊或交叉的情形;與其他礦權不存在現實的或潛在的礦界爭議;合作礦權未設定任何抵押權、質押及其他任何限制的情形;不存在任何涉及訴訟或被司法、行政程序查封、凍結等限制的情況。
8.2 甲方已依法繳納本協議簽署之前需要繳納的探礦權使用費和探礦權價款。
8.3 甲方領取勘查許可證已滿兩年或已經取得了儲量報告及評審備案證明。
8.4 甲方已按照批準的勘查設計組織施工,勘查施工作業符合國家的相關標準和規范,各類實物工作量已完成70%以上并提交了真實、完整的勘查報告。
8.5 在本協議簽署之前,甲方已完成了法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8.6 甲方不存在無故停工6個月以上的情況;不存在私自開采、非法承包、出租、轉讓、與他人合作開采等違法行為。
8.7 甲方已按照有關規定匯交礦產勘查成果資料,不存在偽造地質資料或者在地質資料匯交中弄虛作假的行為。
8.8 甲方已依法辦理了勘查用地報批手續;甲方與土地所有人簽署的土地使用合同真實、合法、有效;截至到本協議簽署之日,甲方不存在任何違反或可能違反土地使用合同約定的情形,土地使用合同沒有被土地所有人依法終止或解除的風險。
8.9 合作礦權的轉讓不存在可能無法獲得礦業權登記機關批準的其他情形。
8.10 合作礦權轉移變更至公司名下后,不存在礦業權登記機關可能基于合作礦權轉讓前因可歸責于甲方的原因或行為而吊銷合作礦權的情形。
8.11 甲方已完成了將合作礦權轉移變更至公司名下所需的一切授權、批準(除礦業權審批機關的批準外)、備案等程序;甲方簽署本協議,不會違反其公司章程,不會違反其與其他任何第三方簽署的協議。
8.12 甲方承諾:在本協議簽署后至合作礦權轉移變更至公司名下之前,甲方仍將繼續依法履行礦業權人的各項義務,以確保合作礦權的合法、有效存續,并確保合作礦權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規定的轉讓條件。
第九條 本協議履行期間合作礦權的年檢和延續登記
9.1 在本協議履行期間,合作礦權的年檢和延續登記手續仍然由甲方依照有關規定辦理,但乙方應當給予必要的配合;辦理年檢和延續登記手續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9.2 在本協議履行期間,甲方未依法辦理合作礦權的年檢手續和延續登記手續,并致使合作礦權滅失或無法辦理轉讓及變更登記手續的,甲方應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條 違約責任
10.1 任何一方所作的陳述、保證和承諾與實際情況有任何出入或違反了其所作的任何陳述、保證和承諾的,則該方應承擔另一方由此所受到的全部損失。
10.2 因可歸責于甲方的原因,甲方未按照本協議的約定,向礦業權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本協議的審批手續的,逾期超過 日的,乙方有權終止本協議的履行,并要求甲方承擔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 %的賠償責任。
10.3 在本協議履行期間,甲方未依法辦理合作礦權的年檢手續和延續登記手續,并致使合作礦權滅失或無法辦理轉讓及變更登記手續的,乙方有權終止本協議的履行,并要求甲方承擔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 %的賠償責任。
10.4 在本協議履行期間,甲方未履行礦業權人的各項法定義務,致使合作礦權滅失、被吊銷,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規定的轉讓條件,從而使得本協議的目的無法實現的,乙方有權終止本協議的履行,并要求甲方承擔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 %的賠償責任。
10.5 乙方未按照本協議的約定向公司繳納出資,并導致公司無法設立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并要求乙方按照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 %承擔賠償責任。
10.6 公司設立后,因可歸責于甲方的原因無法辦理將合作礦權變更登記至公司名下的,乙方有權終止本協議,并要求甲方承擔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 %的賠償責任。
10.7 公司不能設立時,立約雙方對公司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對外承擔連帶責任(對內由各立協議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10.8 出資人在公司設立過程中,故意或過失侵害公司或其他立協議人利益的,應向公司或其他出資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本協議未能獲得登記管理機關批準時的處理
11.1 非因可歸責于甲方或乙方的原因,本協議簽署后 日內,本協議項下合作礦權的轉讓申請未能獲得礦業權登記機關批準的,本協議終止履行。
11.2 因可歸責于本協議任何一方的原因,合作礦權的轉讓申請向礦業權登記機關提交后,在本協議簽署后的 日內,未能得到礦業權登記機關的批準的,本協議終止履行,有責任的該方應當在本協議終止履行后 日內,按照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 %一次性向另一方支付賠償金。
第十二條 通知
12.1 任何與本協議有關的需要送達或給予的通知、合同、同意或其他通信,除雙方另有約定外,應按雙方當事人在本協議中列明的地址、傳真、電話、電子郵件或其他聯系方式進行;通過傳真、電話、電子郵件發出的任何文件、資料、通知,在發出后即視為收訖。通過郵寄發出的任何文件、資料、通知,在寄出十天后即視為收訖。
12.2 任何一方在本協議所列的地址、傳真、電話、電子郵件或其他聯系方式發生改變的,應自變更之日起 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對方按照原來的地址、傳真、電話、電子郵件或其他聯系方式發出的文件、資料、通知等均視為在前款約定的時間內收訖,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另一方自行承擔。
第十三條 協議的徹底性和完整性
13.1 本協議及其附件是締約雙方對合作的最后諒解和一致,其效力高于所有締約雙方及其工作人員、代表在簽署日以前以書面或口頭形式所達成的合同、承諾、安排、諒解、陳述和保證等。
第十四條 法律適用及爭議解決
14.1 本協議的訂立、效力、變更、解釋、履行、終止和由本協議產生或與本協議有關之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14.2 凡因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果爭議自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仍不能得到解決,則任何一方均有權選擇以下第 種方式解決:
14.2.1 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實施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14.2.2 向 人民法院起訴,以訴訟解決爭議。
第十五條 協議的生效及其他
15.1 本協議的附件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協議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 本協議未盡事宜或出現與本協議相關的其他事宜時,由雙方協商解決并另行簽訂書面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3 本協議自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之日起成立,需要審批的協議內容自合作礦權的轉讓獲得礦業權登記機關批準后生效,無賴于審批的內容自協議成立時生效。
15.4 本協議一式 份,每方各執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5 本協議由甲乙雙方在中華人民共和國 簽署。
簽署時間: 年 月 日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