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養科技推廣合作合同(精選3篇)
營養科技推廣合作合同 篇1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為貫徹執行《_________》的精神,普及營養知識,促進營養科技成果的推廣,增進城鄉居民身體健康。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決定聯合開展_________營養知識的宣傳及_________營養素的推廣應用活動,雙方就合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1._________營養素由衛生部微量元素營養重點實驗室研制,乙方保證技術真實,產品質量可靠并符合該產品的質量標準。
2.甲方作為一種公開出版發行的一種媒體愿意承擔宣傳營養知識,普及營養科技成果的義務。在甲方媒體開出專欄,版面或時間段,登載或播出乙方所提供的內容。主要包括科普文章,產品介紹,郵購方式,贈送的通知等。以上資料由乙方提供,甲方審定。
3.廣告宣傳刊出或播出后有消費者購買,廣告落款地址電話均由甲方確定,貨款由甲方收取,乙方按甲方提供的名單和地址送達或寄發相應數量的貨品。
4.結算:每月結算一次,乙方提取貨款總額的20%作為稅金,發貨郵寄費用,余款甲方分得50%;乙方分得50%。
5.在合作過程中未盡事宜另行協商補充。
6.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7.甲乙雙方在合作期間負有保密義務。
8.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生效,甲乙雙方合作時間為一年,合作期滿根據雙方意愿再行續簽。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經辦人(簽字):_________ 經辦人(簽字):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營養科技推廣合作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地址: 職務/崗位:
郵編: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甲乙雙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本著平等自愿和誠信的原則,經雙方平等協商,簽訂本協議,并共同遵守執行。
一、為提高乙方技能,作為長期人力資源投資,甲方決定對乙方進行培訓,乙方同意接受上述培訓,并同意在培訓期間及培訓完成后按本協議條款的約定為甲方工作。
二、甲方支付培訓費 元(包括)。
三、雙方約定從乙方收到在報銷培訓費用后正式上班之日起,乙方為甲方服務期限不少于5年,若該服務期大于或等于甲乙雙方事先簽定的勞動合同中規定的合同期限的剩余時間,則勞動合同期滿后將被順延至該服務期限結束。
四、在服務期內,出現乙方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乙方自動離職或辭職、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等情況之一,乙方須承擔違約責任。
五、違約責任:乙方有上述違約行為之一,須支付違約金,賠償標準為:“賠償費=培訓費用×未服務年限÷總服務年限)”
六、六月六本協議本服務期協議自簽定蓋章之日起生效,并留人事檔案備案。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營養科技推廣合作合同 篇3
甲方:
地址:
聯系電話:
乙方:
地址:
聯系電話:為弘揚中華美食,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雙方合作推廣“微波美食”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本協議中甲乙雙方為各自獨立的事業者,雙方之間不存在任何(包括但不限于共同投資、代理、雇傭、承包)關系。
第二條:本協議任何一方不具有代行對方任何行為的權利。任何一方的職員不是對方的雇員,也不是對方的代理人。任何一方對對方及其勞動關系和員工行為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三條:雙方進行合作,甲方必須滿足如下條件:
1、認同格蘭仕文化;
2、能按照雙方商定的裝修方案進行裝修,能按照乙方的要求制作門頭、燈箱、噴繪等廣告設施。
3、能提供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要求的開店手續和證明。
第四條:乙方向甲方提供如下支持:
1、合同期間一次性免收美食店加盟費50000元;
2、乙方不參與甲方微波美食店經營;
3、乙方無償提供格蘭仕微波美食店店面形象標識、設計方案及其相關指引;
4、乙方(含乙方指定的食品公司)有義務提供微波美食菜系配方及技術支持;
5、乙方無償提供格蘭仕微波爐一臺;
6、合作期間內,甲方如果需要在店內增加微波爐、電磁爐、空調、電飯煲等電器設備,乙方有義務以出廠優惠價提供以上系列產品(需向微波美食項目組提出書面申請);
7、乙方提供的電器產品在國家規定的三包期內,提供免費的維修服務;
8、乙方制作部分關于微波美食宣傳單頁、海報;
9、乙方在媒體上對微波美食店給予宣傳推廣;
10、其他事項:
第五條:甲方應該盡到如下義務:
1、合法經營,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等制度;
2、合作期間甲方承擔店內、店外裝修設計(參考《格蘭仕微波美食店專業指南》);店內桌面菜單,桌面立牌可參考《格蘭仕微波美食店專業指南》及附件;
3、店內須增設價格適中的微波美食菜系(不少于10款菜式)供顧客選擇,并在此基礎上積極推廣微波美食,開發適當特色的微波美食新菜系;
4、店內須積極推廣光波爐的消毒殺菌功能,倡導綠色環保;
5、根據雙方協商的結果,在店內張貼乙方有關微波美食的宣傳品,并根據需要更換微波美食宣傳品;
6、將乙方提供的微波爐擺在店內使用,有條件的可擺在醒目位置,并能讓消費者容易識別為產品;
7、應在店內醒目位置設立“格蘭仕光波爐消毒專區”,有醒目的宣傳品,并且盡可能在顧客面前用光波爐現場消毒;
8、雙方協議維護乙方提供的微波爐產品,不得挪做它用,更不得單獨出售、轉讓、贈于、質押。
9、其他事項:
第六條:乙方的權力與義務
乙方不定期對甲方微波爐美食店的門頭、燈箱等物品的使用進行跟蹤抽查,甲方應給予配合,對不合格的地方應該根據乙方的要求進行整改。
第七條: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年后,甲方若無違法本協議的情況出現,微波爐及乙方提供其他產品的所有權轉移至甲方。
第八條:甲方經營的“微波美食店”,若出現以下情況,乙方可無條件的收回微波爐和其他物品:
1、甲方經營過程中,出現有損乙方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商業利益、商譽)的情況;
2、自本協議成立之日起未滿年,甲方美食店停止經營的;
3、己方未將乙方提供的微波爐用于本協議規定的用途;
4、甲方和乙方的競爭對手進行有關宣傳、聯合銷售等行為時。
第九條:若甲方轉讓微波美食店,必須將微波爐一起轉讓,并且保證微波爐繼續在美食店內使用,保證門頭、燈箱設施不變。該轉讓包括但不限于實際經營者的變更、營業執照的變更、經營地址的變更等。
第十條:不可以抗力處理:
如果甲方經營的微波美食店因拆遷、建筑物改造、整體規劃變更等行為導致不能經營的,若經營期限未滿三年,甲方應退還乙方微波爐;
第十一條: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和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條:因本協議產生的任何爭議,雙方可以協商解決,若在協商開始后15天內未能解決,雙方同意將糾紛提交乙方住所地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訴訟。
第十三條:本協議自雙方簽字并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協議的有效期為年。
第十四條: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
簽字:授權代表簽字:
公章:公章:
簽約時間:年月日簽約時間: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