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事務所章程(合伙所)(精選3篇)
律師事務所章程(合伙所) 篇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______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是由具有律師資格的人員采取自愿的原則自由組合,經司法行政機關批準設立的合伙律師所。事務所的財產由締約律師依約按份共有,事務所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第二條 事務所的宗旨是:適應社會主義市場建設和改革開放對法律服務的需要,為中外人士提供多層次、全方位、超前性的優質法律服務,引入風險機制、競爭機制、利益機制,聚集法律精英,廣招社會賢達,創辦第一流的律師事務所。
第三條 事務所經批準之日成立,受______市司法局監督和管理。
第四條 事務所律師參加律師協會,受律師協會的指導。
第五條 事務所在業務范圍內統一接受委托并指派律師執行職務;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錄用、辭退工作人員;決定內部機構設置和管理形式;依照國家規定的原則具體確定適合本所情況的分配辦法;在不違反國家規定的情況下管理、處分本所財產。
第六條 事務所根據業務發展的需要,可以在其它地區設立分支機構。
第七條 事務所管理實行民主集中制。可以根據本所的具體情況,建立適合本所的管理制度的,決定本所的重大事項。
第八條 事務所名稱:_______________
事務所地址: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 開辦經費金額、來源及用途
第九條 事務所開辦經費由合伙人自行籌集,其金額為___萬元(人民幣)。
第十條 開辦經費用于:
(一)租用辦公用房間,租金___萬元;
(二)購辦公用品(電腦、復印機、四通打字機及普通辦公用品):___萬元;
(三)安裝工作電話:___元;
(四)宣傳廣告費用:___元;
(五)裝修辦公用房費用:___萬元;
(六)印刷有關文書:___元;
(七)其他開支:___元。
第三章 業務范圍
第十一條 事務所的業務范圍包括:
(一)接受中外法人、其他組織、公民的聘請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經濟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民事、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四)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及其親屬的委托,擔任代理人;
(五)接受非訴訟人的委托,提供法律幫助或者擔任代理人參加調解、仲裁活動;
(六)解答有關法律方面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其他有關法律事務的文書;
(七)辦理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業務。
第四章 合伙人會議
第十二條 合伙人會議是律師事務所的權力機構,由全體合伙律師組成。
第十三條 合伙人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推舉產生、罷免律師事務所主任;
(二)決定事務所的發展規劃和工作計劃;
(三)決定吸收新的合伙人;
(四)決定事務所的解散、分立、合并;
(五)決定事務所利潤分配方案。
第十四條 合伙人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第十五條 合伙人定期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由事務所主任主持。經事務所主任或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律師提議,可召開合伙人臨時會議。合伙人會議由事務所主任主持。
第十六條 合伙人會議實行民主原則,由合伙人會議成員按所持事務所股權比例進行投票表決。
第十七條 合伙人會議議決事項應形成會議紀要,該紀要經與會合伙人簽字后生效。
第五章 合伙人擴大會議
第十八條 合伙人擴大會議是事務所的經營管理機構,由事務所主任、副主任、主任助理、辦公室主任、各業務部負責人和其他合伙人組成。
第十九條 合伙人擴大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事務所重要規章制度;
(二)決定重大案件的代理、辯護思路;
(三)決定對事務所專、兼職律師的內部獎勵處罰措施;
(四)負責主、協辦律師的評定;
(六)評定年度優秀律師;
(七)決定事務所經營管理過程中合伙人會議決議以外的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合伙人擴大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 合伙人擴大定期會議每兩月召開一次,由事務所主任主持。經事務所主任提議或合伙人擴大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提議可召開合伙人擴大會議臨時會議,會議由事務所主任主持。
第二十二條 合伙人擴大會議實行集體決策制度,由到會合伙人擴大會議成員過半數表決通過。
第二十三條 合伙人擴大會議必須有合伙人擴大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否則形成的決議視為無效。
第六章 全體律師會議
第二十四條 全體律師會議是事務所民主管理機構,由全體律師組成。
第二十五條 全體律師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與律師福利有關的各項制度的提案;
(二)民主選舉產生事務所副主任、主任助理、辦公室主任、各業務負責人,報所主任批準;
(三)對合伙人擴大會議各項決議進行質詢;
(四)對合伙人擴大會議經營管理事務行使監督權;
(五)評定事務所年度優秀律師。
第二十六條 全體律師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第二十七條 全體律師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每年年終舉行,會議由事務所主任主持。
第二十八條 全體律師臨時會議由合伙人擴大會議或三分之二以上律師提議召開,由事務所主任主持。
第二十九條 合伙人擴大會議應向全體律師會議定期報告工作。
第三十條 全體律師會議實行集體決策制度,由到會律師過半數表決通過決議。
第三十一條 全體律師會議必須有事務所全體律師五分之四以上參加方能召開,否則形成的決議視為無效。
第七章 事務所主任
第三十二條 事務所設主任一職,事務所主任為事務所負責人,對外代表事務所,對內負責日常經營管理活動。
第三十三條 事務所主任由合伙人會議在合伙人中推舉產生,報主管部門備案。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三十四條 事務所主任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事務所日常工作;
(二)根據全體律師會議選舉結果任命事務所副主任、主任助理、辦公室主任、各業務部負責人;
(三)聘任或辭退工作人員;
(四)批準一般的財務支出;
(五)在特殊情況下,對事務所重大事務有臨時決定權。
第三十五條 事務所主任在任職期間不稱職的,經合伙人三分之二同意后,應當罷免。主任被罷免應報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 事務所主任下設副主任、主任助理、辦公室主任、各業務部負責人等機構。其職權范圍由事務所崗位責任制規定。
第八章 財務制度
第三十七條 事務所專職律師人員采取效益浮動工資制,使工資與業務數量、質量、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掛鉤。事務所專職律師的業務助手報酬,在指導律師個人收益中列支,具體比例由律師本人與業務助手自行商定。
第三十八條 事務所依法納稅,并按有關文件規定向司法行政管理機關繳納管理費、律師協會會費。
第三十九條 事務所在扣除稅金、管理費,以及各項費用后,設立事業發展基金、律師福利基金和風險基金。
第四十條 事務所合伙律師辦理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分別在福利基金、風險基金中列支。專職律師的業務助手有關保險由律師本人與業務助手自行確定,保險費用由律師本人收入中支取。
第四十一條 合伙律師對律師事務所的全部財產依合伙人協議實行按份共有。
第九章 勞動管理
第四十二條 事務所律師由專職律師、兼職律師組成。
第四十三條 律師根據業務需要可以聘用一定數量的人員作為業務助手。
第四十四條 事務所根據業務發展和管理工作需要,可聘用一定數量的行政人員。
第四十五條 聘用專職律師、兼職律師,由合伙人會議決定,并由律師事務所主任實施。
第四十六條 事務所招聘人員一律實行合同制。凡在事務所工作的人員(兼職律師、業務助手除外)必須有原所在單位辦理停薪留職或辭去現職等手續。事務所正式聘用前,試用期為三個月,合作后方可簽訂正式聘用合同,聘用期為一年,實行一年一聘制。
第四十七條 專職律師聘用業務助手,應與助手簽訂書面合同,合同應報主任審批。
第四十八條 聘用律師遇有下列情況,合伙人會議有權決定辭退。
(一)違反事務所規章制度,經兩次勸阻,仍不改正的;
(二)事務所經濟狀況難以維持時;
(三)合伙人會議三分之二以上人員同意辭退的;
(四)其他不可原諒的原因,必須辭退的;
(五)因各種原因不能完成工作定額的。
第四十九條 事務所應當為在本所工作2年以上的專職律師辦理待業、醫療、養老保險。
第十章 終止和清算
第五十條 事務所遇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合伙人委托事務所主任提出終止申請,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一)依據國家法律、政策必須撤銷的;
(二)發生嚴重虧損或其他原因無法繼續開展業務工作的;
(三)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
(四)合伙人協議解散的。
第五十一條 事務所終止或撤銷后按法律規定組成清算小組,清點財產。如有債務的,以本所財產清償。資不抵債時,由合伙人依約分擔;資產抵債后還有剩余的,按合伙人協議分割。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合伙人會議討論通過,報司法行政機關批準后生效。
律師事務所章程(合伙所) 篇2
委托人_____(以下簡稱甲方)委托______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乙方)的律師擔任委托人一案第審(訴訟/仲裁)的代理人。經雙方協議,訂立下列各條,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師到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參加訴訟(仲裁)。
二、乙方律師必須認真負責地保護甲方的合法利益,對甲方的生活隱私必須保守秘密。并按照法院通知的時間出庭參與訴訟。
三、甲方必須真實地向律師敘述案情,如實提供本案的證據。乙方如發現甲方有捏造事實,弄虛作假時或堅持顯然違法的要求時,有權終止代理,依約所收費用不予退還。
四、如乙方無故停止履行合同,所收費用全部退還甲方;如甲方無故要求撤銷委托,所收費用不予退還。
五、代理權限:陳述案情、進行辯論、撤回起訴、放棄部分請求、作出和解承諾、代收法律文書以及(不委托代理的項目應予劃除)。
六、按照《律師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并經雙方協商,甲方向乙方繳納律師服務費人民幣元。
七、如一方要求變更合同條款,須再行協議。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各執一份。
九、本合同有效期限至本案本審終結(判決、調解、案外和解或撤銷訴訟)時止。
甲方(簽字或蓋章):_____乙方:______律師事務所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律師事務所章程(合伙所) 篇3
甲方:
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雙方就聘請企業法律顧問事宜,訂立合作協議如下:
第一條:合作內容
1、_______律師事務所指派律師_______、_______等擔任甲方的法律顧問。
2、服務方式:團隊負責,專人聯系,律師團以一個團隊承擔本計劃中的法律服務,保證任何一個企業案件,都有兩個以上律師提供服務,使企業能及時有效的獲得法律服務。
第二條:服務目標以事先防范為主,事后補救為輔,通過參與甲方經營管理決策,努力將甲方在法律方面的經營風險降低到最低限度。
第三條:工作職責風險提示:
應明確約定合作各方的權利義務,以免在項目實際經營中出現扯皮的情形。
再次溫馨提示:因合作方式、項目內容不一致,各方的權利義務條款也不一致,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擬定。
1、在協議期限內,為企業草擬、制訂、審查或修改合同,同時逐步漸全企業合同制度,預防合同糾紛。
2、協議期限內,通過解答咨詢或出具法律意見書的方式解答企業在日常經營中所發生
3、對企業的內部治理機構進行研究,幫助引導企業建立和完善現代企業制度,尋找適合企業發展的管理框架模式,使其依法運作,并依法規范企業的管理行為。
4、對企業勞動合同及員工管理提出法律意見,規范勞動關系,維護企業和員工的利益。
5、當企業可能面臨糾紛時,進行法律論證,提出解決方案,出具律師函,或參與相關糾紛的調解。
6、代理企業參加訴訟、仲裁、依法舉報犯罪,維護企業合法權益(除律師事務所基本受理費_____元外,費用按照律師收費標準減半收費)。
7、法律顧問異地辦案差旅費應由甲方及時予以報銷,訴訟、非訴訟活動中法院、工商局、勞動仲裁委員會等部門所收取的法定費用由甲方負擔。
第四條:合作負責人
1、為了使法律顧問能依法執行職務和更好地提供法律幫助,甲方應設置專人負責與律師事務所聯系。
2、甲方聯系負責人: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
3、律師事務所聯系電話:_______。
第五條:違約條款
第六條:服務期限雙方合作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七條:其他
1、本協議一式_______份,雙方各持_______份。
2、未盡事宜及雙方發生糾紛,雙方本著友好互惠態度進行協商補充解決。
甲方(簽字):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簽字):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