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普通合伙協議書(通用3篇)
某公司普通合伙協議書 篇1
第一章 總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以下統稱"相關法律"),本著平等互利原則,經友好協商,___________等自然人同意在天津共同設立一家普通合伙企業,即( )公司普通合伙(以下簡稱"合伙企業"),特訂立本合伙協議(以下簡稱"本協議")。
第二章 合伙人
2.01 本協議由全體合伙人在天津簽訂,全體合伙人的姓名和住所如下: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
2.02 在本協議中,上列(_____)名合伙人可統稱為"合伙人",合稱為"全體合伙人"。
第三章 合伙企業
3.01 企業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普通合伙。
3.02 經營場所:___________________。
3.03 組織形式:_______________普通合伙。
3.04 合伙目的:___________________。
3.05 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
3.06 上述企業名稱、經營范圍等均以登記機關核準的內容為準。
第四章 出資
4.01 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合伙人:_______________
出資方式:_______________
出資數額:_______________
繳付期限:_______________
出資比例:_______________
4.02 合伙人繳付貨幣出資,應將貨幣劃入全體合伙人共同確定的專用帳戶,其他合伙人應為其簽署出資確認書。
4.03 合伙人的勞務出資,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對附件一所列勞務出資的評估辦法及作價金額予以確認。
4.04 合伙人的出資,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均為合伙企業的財產。合伙企業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請求分割合伙企業的財產。
4.05 合伙企業成立后,增加或減少對合伙企業的出資,由全體合伙人決定。
4.06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
4.07 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
4.08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章 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
5.01 企業年度或一定時期的利潤和虧損按照以下方式分配和分擔:
5.02 上述利潤分配和虧損承擔,應在企業年底分紅、合伙人財產份額退還或被執行、企業清算時實施。
第六章 合伙事務執行
6.01 執行事務合伙人為:_______________ 。在本協議中,根據有關約定或授權,負責執行合伙企業合伙事務的合伙人統稱"執行事務合伙人"。
6.02 執行事務合伙人應當按照全體合伙人的約定或授權執行事務。
6.03 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對其他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當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按第6.03條作出決定。
6.04 除非另有約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的表決辦法如下: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
6.05 合伙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1) 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
(2) 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3) 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4) 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5) 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6)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6.06 執行事務合伙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1) 超越全體合伙人的約定或授權執行事務;
(2)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賄賂;
(3) 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業財產;
(4) 挪用合伙企業的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
(5) 擅自將合伙企業資金以個人名義或以他人名義開立帳戶儲存;
(6) 擅自以合伙企業財產提供擔保;
(7) 擅自將合伙企業知識產權或其他財產權利轉讓給他人使用;
(8) 泄露合伙企業的商業秘密;
(9) 本協議和相關法律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七章 同業禁止和交易限制
7.01 合伙人不得自營或同他人合作經營與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7.02 除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第八章 財務會計和稅務
8.01 合伙企業應當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建立企業財務、會計制度。
8.02 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及時送交合伙人。
8.03 合伙企業的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國家有關稅收規定,由合伙人分別繳納所得稅。
第九章 入伙和退伙
9.01 合伙人以外的人入伙,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
9.02 在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 合伙人提前30日通知退伙;
(2) 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3) 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
(4) 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本協議約定的義務。
9.03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1) 未履行出資義務;
(2)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3) 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4) 發生合伙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9.04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應當與該退伙人按照退伙時的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退伙時應當先對企業財產進行利潤和虧損的分配和分擔。退伙人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退伙時有未了結的合伙企業事務的,待該事務了結后進行結算。
第十章 解散及清算
10.01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1) 合伙期限屆滿,全體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2) 企業連續二(2)年虧損或未分配利潤;
(3) 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4) 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30)天;
(5) 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6) 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7) 相關法律規定的其他原因。
10.02 企業解散,應當由清算人依法進行清算,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
第十一章 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
11.01 合伙人違反本協議,應當按照本協議和相關法律承擔違約責任。
11.02 合伙人違反本協議有關約定,應當立即糾正違約行為,其違約行為取得的利益歸合伙企業所有,給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1.03 與本協議訂立、效力、解釋或執行有關的任何爭議,全體合伙人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合伙人向其他合伙人發出有關開始該等協商的書面通知后三十(30)天內,爭議仍未能以協商方式解決,則合伙人可將爭議提交合伙企業所在地法院進行訴訟。
第十二章 附則
12.01 本協議對全體合伙人、合伙企業具有約束力。
12.02 本協議提及的和附于本協議的附件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附件如下:
12.03 除非另有說明,本協議提及的條款和附件,指本協議的條款和附件。
12.04 對本協議及其附件的修改和補充,必須經全體合伙人簽署書面協議。
12.05 本協議正本一式___________份,全體合伙人各執一份,副本若干。
12.06 本協議自全體合伙人簽署之日起生效。
(以下無正文)
(合伙協議簽字頁)
本協議于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由全體合伙人正式簽署,以資信守。
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
簽署:____________________
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
簽署:____________________
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署:____________________
某公司普通合伙協議書 篇2
合伙協議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伙企業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二條本企業為普通合伙企業,是根據協議自愿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全體合伙人應自覺遵守本協議,本協議有關規定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三條本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本合伙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二章 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
第四條合伙企業的名稱:_____________
第五條企業經營場所:_____________
第三章 合伙目的、經營范圍及合伙期限
第六條合伙目的:_____________
第七條合伙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
第八條合伙經營的期限為2年,自合伙企業成立之日起開始。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
第九條合伙人共三個,分別是:_____________
1. 住址:_____________ 證件名稱:_____________
2. 住址:_____________ 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
3. 住址:_____________ 證件名稱:_____________
以上合伙人為自然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第五章 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第九條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如下:_____________
1.合伙人:_____________ 以位于 土地及地上廠房出資,作價20萬元,總認繳出資6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 %。
2.合伙人:_____________ 以貨幣出資20萬元,總認繳出資6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 %。
3.合伙人:_____________ 以貨幣出資20萬元,總認繳出資6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 %。首期實繳出資 萬元,在申請合伙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余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個月內繳足。
第十條以土地及地上廠房出資的合伙人,其必須保證對該土地擁有完全的使用權,對該房屋擁有完全的所有權,第三人不得向合伙企業就該土地及房屋主張權利。
第十一條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依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增加對合伙企業的出資,用于擴大經營規模或者彌補虧損。
第六章 利潤分配、虧損負擔方式
第十二條合伙企業的利潤按照以下方式分配:_____________
第十三條合伙企業的虧損按照以下方式分擔:_____________
第十四條合伙企業每半年結算一次,對前一時期的利潤分配或者虧損分擔的具體方案由全體合伙人根據本協議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協商確定。
第十五條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伙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各合伙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人由于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第十六條合伙企業對與其無關的債務不承擔責任,對合伙人在本合伙企業成立之前由其個人經營或合伙經營而產生的債務不承擔責任。
第七章 合伙事務的執行
第十七條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
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 執行合伙事務,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事務;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企業。
第十八條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執行事務合伙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伙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伙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伙企業承擔。合伙人為了解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合伙企業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第十九條受委托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第二十條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第二十一條合伙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
(二)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三)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四)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五)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第二十二條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除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第二十三條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應當每兩個月向其他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伙人報告一次,報告內容包括: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第八章 入伙與退伙
第二十四條新合伙人入伙時,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二)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伙;
(三)發生合伙人難于繼續參加合伙企業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第二十六條合伙人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 的,當然退伙。合伙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退伙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七條合伙人違反本協議第二十五條規定退伙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八條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三)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四)發生合伙協議約定的事由。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二十九條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應當與該退伙人按照退伙時的合伙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退伙時有未了結的合伙事務的,待了結后進行結算。
第三十條退伙人退伙時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
第三十一條退伙人對其退伙前已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與其他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人退伙時,合伙企業財產少于合伙企業債務的,退伙人應當按照本協議第十二條的約定分擔虧損。
第九章 合伙企業的財產
第三十二條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的出資和所有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均為合伙企業的財產。合伙企業的財產由全體合伙人依法共同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三條合伙企業進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請求分割合伙企業的財產,但《合伙企業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三十五條合伙人依法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第三十六條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讓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協議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三十七條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章 爭議解決辦法
第三十八條合伙人在履行合伙協議發生爭議時,合伙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時,可以按照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事后打不成仲裁協議時,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章 合伙企業解散、清算
第三十九條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合伙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伙人不愿繼續經營;
(二)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員;
(五)合伙協議約定的合法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七)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四十條合伙企業解散應當按照《合伙企業法》的規定進行清算,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未能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清算人的,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后十五日內指定一名或數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第四十一條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依照本協議第是一條的規定進行分配。
第四十二條清算結束,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出現法律、法規和協議未明確之事項時,由全體合伙人共同協商確定。
第五十四條本協議一式_____份,合伙企業存_____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報合伙企業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合伙人: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合伙人: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合伙人: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某公司普通合伙協議書 篇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伙企業
第二條 本企業為普通合伙企業,是根據協議自愿組成的共同經營體。
第三條 本協議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
第四條 本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協
第二章 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第五條 合伙企業名稱:
第六條 企業經營場所:
第三章 合伙目的和合伙經營范圍(及合伙期限)
第七條 合伙目的:為了保護全體合伙人的合伙權益,使本合伙企業取得最佳經濟效益。(注:可根據實際情況,另行描述)
第八條 合伙經營范圍: 。
(注: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具體填寫。合伙經營范圍用語
第條 合伙期限為年。
(注:合伙協議約定合伙期限的,增加本條)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第九條 合伙人共 個,分別是:
1、
證件名稱: ,
證件號碼: ;
2、
證件名稱: ,
證件號碼: ;
(注:可續寫)
以上合伙人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五章 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第十條 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1、合伙人: 。
以貨幣出資 萬元,以 (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
2、合伙人: 。
以貨幣出資 萬元,以 (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勞務或其它非貨幣財產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作價出資 萬元,總認繳出資 萬元,占注冊資本的 %。
第六章 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第十一條 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 。
第十二條 合伙企業的虧損分擔,按如下方式分擔: 。
(注: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立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
第七章 合伙事務的執行
第十三條 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 經全體合伙人決定(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決定方式,例如“經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決定”),委托(列出所委托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其中法人合伙人1委派 、其他組織合伙人1委派 (注:可根據實際續寫,如無非自然人合伙人,此內容刪去)代表其執行合伙事務,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事務 (注:如果全體合伙人都執行合伙事務,此內容應刪除)。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企業。
第十四條 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執行事務合伙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伙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伙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伙企業承擔。
第十五條 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事務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對其他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暫停該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依照本協議第十六條的規定作出表決。受委托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第十六條 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表決辦法)
第十七條 合伙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例如約定下列全部或某一事項“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或“經全體合伙事務執行人一致同意”等):
(一)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
(二)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三)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四)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五)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第十八條 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除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第十九條 合伙人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增加或者減少對合伙企業的出資。(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合伙方式)
第八章 入伙與退伙
第二十條 新合伙人入伙,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如實告知原合
第二十一條 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注:合伙協議約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則,刪除) 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注: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則,刪除)
第二十二條 合伙人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合伙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第二十三條 合伙人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第二十四條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
有《合伙企業法》第五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合伙企業應當向合伙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
合伙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全體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退還辦法)。
第二十五條 退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人退伙時,合伙企業財產少于合伙企業債務的,退伙人應當依照本協議第十一條的規定分擔虧損。
第九章 爭議解決辦法
第二十六條 合伙人履行合伙協議發生爭議的,合伙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合伙協議中未訂立仲裁條款,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章 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第二十七條 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八條 合伙企業清算辦法應當按《合伙企業法》的規定進行清算。
清算期間,合伙企業存續,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依照第十一條的規定進行分配。
第二十九條 清算結束后,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第十一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條 合伙人違反合伙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二章 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 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注:也可根據《合伙企業法》第十九條第二款另行約定),可以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
第三十二條 本協議一式 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報合伙企業登記機關一份。(注:此條供合伙人參考,設立合伙企業必須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合伙協議)
本協議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注:可選擇。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簽名,合伙人為法人、其他組織的應加蓋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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