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人合伙開公司協議書(精選3篇)
兩人合伙開公司協議書 篇1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所在地不同的聯營成員,按商定的比例分配利潤后,向自己所在地的稅務部門繳納所得稅。)
公司獨立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聯營成員對公司債務在出資范圍內,按出資和分紅比例承擔虧損。
第六條聯營企業的組織機構
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經理負責制。
董事會決定公司的以下重大事宜;
1、決定生產項目、經營方針、長遠發展規劃;
2、審查經營計劃、財務預算并監督檢查其執行情況;
3、決定公司級干部的任免、獎懲、職工待遇和臨時人員的聘用、解雇;
4、審定技術改造措施,決定處理重大事故的方案;
5、聽取經理的工作匯報;
6、決定聯營合同的變更或中止;
7、決定經理提交董事會討論決定的問題;
8、確定董事的報酬,有權吸收和撤換董事。
董事會由________名董事組成。
其中,甲方委派____名,乙方委派____名,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董事會會議選舉產生。
董事會成員任期________年,董事會成員如有臨時變動,可由該董事的原單位另派適當人選接替,但應經董事會認可。
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的經理、副經理或其他職務。
公司設經理一名、副經理________名,由董事會聘請,任期________年。
公司的經營管理機構由董事會決定。
第七條勞動管理、職工的人數、工資、培訓及福利____________________(略)。
第八條違約責任:
1、聯營成員任何一方未按本協議第三條依期如數支付投資額時,每逾期____(時間),違約方應向公司繳付出資額的________%,作為違約金。
2、由于聯營成員任何一方違約,造成本協議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除應按出資額的________%支付違約金外,守約方有權要求中止協議,并要求違約方賠償全部經濟損失。
如雙方同意繼續履行協議,違約方應賠償其違約行為給公司造成的損失。
3、對不可抗力情況的處理。
4、履行協議中如發生糾紛,由各方派代表協商解決。
第九條本協議經雙方代表簽字后,報請有關主管部門審批后生效。
協議中如有未盡事宜,由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
第十條本協議生效之日,即公司董事會成立之時,公司董事會負責辦理公司注冊登記,開設銀行賬戶和其他籌建事宜。
第十一條本協議正本一式____份,雙方各執一份,公司存一份,協議副本一式____份送____、____、____各存一份。
甲方(公章):
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銀行賬戶: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公章):
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銀行賬戶: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兩人合伙開公司協議書 篇2
(經 年 月 日第 次股東會通過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X大明、X小明共同出資,設立XX公司,特于X年XX月XX日制訂并簽署本章程。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二條 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四條 公司住所: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 (以工商部門核準為定) 。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六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X萬元。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的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45天后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章 股東名稱或姓名、出資方式、
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七條 股東出資情況如下:
出資人姓名(名稱)
認繳出資額
認繳出資時間
出資
方式
出資計劃
首期
實繳
數額
實繳
時間
萬元
年 月 日
貨幣
400萬元
年 月 日
萬元
年 月 日
貨幣
萬元
年 月 日
第八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在1個月內備置股東名冊。 第九條 各股東應當按章程的規定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股東不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出資的,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按照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二)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或監事;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 (五)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七)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八)有權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十一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 (二)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四)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七章 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第十三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第八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四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五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書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權履行執行董事的職權。
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公司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股東會會議作出對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作出其他決議,須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 第二十條 公司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對公司股東會負責。執行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任職資格,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一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覺得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經理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任職資格,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的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設置方案; (四)擬打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三條 執行董事長為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代表公司對外簽署有關文件; (二)檢查股東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 (三)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在符合公司利益的前提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并事后向股東會報告。 第二十四條 公司設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對公司股東會負責。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選連任。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任職資格,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意見;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公司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召集和主持公司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公司會會議。
(五)向公司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請訴訟。
第二十五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第九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第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查驗證。財務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一)資產負債表;(二)損益表;(三)財務狀況變動表;(四)財務情況說明書;(五)利潤分配表。
第二十七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了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現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公司在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利潤,按照股東的實繳出資比例分配。 第二十八條 公司法定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第二十九條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三十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第三十一條 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三十二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三十三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長期,從《營業執照》答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四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是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五)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六)宣告破產。
第三十五條 公司因章程前條第(一)(二)(四)項的規定而解散的,應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由股東會確定成立清算組。清算組由出資人指定的人員組成。 第三十六條 清算組成立后,公司停止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三十七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處理對外投資及辦理分支機構的注銷;
(五)清繳所欠稅款;
(六)清理債權債務;
(七)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八)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三十八條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對公司債權人的債務進行登記。
第三十九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包股東會確認。清算組在清算公司財產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第四十條 財產清償順序如下:
1、支付清算費用;
2、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3、繳納所欠稅款;
4、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給股東。
第四十一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公司主管機關確認。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四十二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交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四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四十五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一式四分,公司留存一份,各股東留存一份,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蓋章:
年 月 日
兩人合伙開公司協議書 篇3
甲方:
地址:
乙方(投資方):
地址:
第一條 總則
基于甲方已注冊成立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注冊資本 元,公司持股情況:占股%;占股%;占股%,法定代表人,公司注冊地址 ,本協議為資金入股合作合同,甲乙雙方各負其責,以甲方現有的公司實體為基礎依托,甲方負公司經營的、經濟的、法律的全部管理責任。乙方僅以資金為項目融資,從而促進和改變公司資金緊缺的問題,使公司盡快增資增收,實現共贏。
第二條 投資方的出資額、出資方式
投資方名稱:
出資方式:
出資額:
所占股份:
出資到位時間:
第三條 合作目的
甲乙雙方合作的前提以甲方現有實體為基礎,以乙方投入資金為合作意向,目的在于通過資金引入,盡快恢復公司生產,雙方合作促進發展,互利共贏,以振興企業經濟。
第四條 公司的經營管理
1、公司由各董事共同經營管理。公司的經營方針,重大決策(包括生產銷售計劃、利潤分配、提留比例、人事任免等)采取董事會一致通過的原則。
2、公司設經營管理機構,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
3、公司的財務會計賬目受董事會監督檢查,日常管理由財務經理負責。
第五條 雙方的責任和義務
1、乙方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公司年利潤參與分紅,不承擔公司虧損。甲方承諾乙方每年獲得50%年均分紅,每年 月份分紅一次,如乙方不能按公司年利潤50%獲得收益,不足部分由甲方補足。
2、甲方經營、管理好資產,遵循企業依法經營,照章納稅,履行合同;做好指導、協調工作。指導和協助公司解決技術、經營管理等方面的問題,提供先進而適用的技術和經營管理的經驗,從而獲取最大限度的經營效益。
3、乙方有權對甲方的日常經營管理進行監督,甲方應配合接受乙方的監督。
4、公司財產為公司全體股東所共有,任何一方不經雙方和董事會一致通過,不得處分公司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財產、資產、權益和債務。
5、乙方有權監督甲方按合同用途使用投資款。
第六條股權轉讓
1、乙方自支付投資款后個月內有權選擇是否辦理股權變更手續,按約定份額持有公司股權,如乙方選擇變更工商登記,則雙方在10個工作日內另行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甲方配合辦理股權變更手續。
2、乙方投資時間不少于個月,超過上述期限后,乙方隨時可要求甲方返還投資款,并按實際投資時間結算分紅。
第七條 違約責任
協議任何一方未按本協議之規定履行其義務,應按如下方式向有關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
1、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條款,因此給對方造成損失者,違約方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______萬元。
2、乙方未按本協議之規定及時向甲方支付出資額,按逾期付款金額承擔_____的違約金。
3、甲方不按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投資款的,乙方可隨時要求甲方返還投資款,并承擔違約金元。
4、甲方不按乙方的要求退款投資款或不按約定分紅,按應返還或支付部門的日千分之一承擔違約責任。
第八條 爭議解決
1、協議之訂立、生效、解釋、履行及爭議之解決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本協議之任何內容如與法律、法規沖突,則應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2、任何與本協議有關或因本協議引起之爭議,協議各方均應首先通過協商友好解決,30日內不能協商解決的,協議雙方均有權向協議簽訂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條 協議修改、變更、補充
本協議之修改、變更、補充均由雙方協商一致后,以書面形式進行,經雙方正式簽署后生效。
第十條 協議之生效
協議經雙方合法簽署后生效。本協議一式三份,各方各執一份,第三份備存于公司內;副本若干份,供報批及備案等使用。
第十一條其它本協議未盡事宜,由各方另行訂立補充協議予以約定。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股東簽字: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股東簽字: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