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測機構的合作協議(通用3篇)
檢測機構的合作協議 篇1
甲方:
代表:
地址:
電話:
乙方:
代表:
地址:
電話:
經雙方友好協商,就甲方委托乙方進行微量元素檢測合作,并承諾共同遵守以下協議:
一、合作內容
乙方按照國家標準對甲方所提供血樣進行七種微量元素檢測及報告分析。
二、雙方的責任
1、乙方按照國家標準向甲方所提供血樣進行七種微量元素(銅、鋅、鈣、鎂、鐵、鉛、硒)檢測,并根據檢測結果提出富含所缺微量元素的食物品種及推薦攝入量建議。
2、乙方向甲方提供微量元素檢測稀釋劑,稀釋劑應妥善管理。
3、甲方在采血的過程中,應嚴格遵守采血程序(抽取40微升末梢血),血樣必須冷藏保存,保存時間不得超過一周。甲方提供的血樣必須無污染,如血樣變色乙方拒絕接受血樣,后果由甲方負責。
4、血樣及檢驗結果由乙方負責送取,結果送達時間不得超過______天。
三、合作時間
合作期限從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合作期滿后如需繼續合作,由雙方協商另行簽訂協議。
四、檢測費用
1、合作期間,就每一血樣甲方向乙方付款,總計______元。
2、付款方式:見票后轉賬或付現金(_______元以內),月結賬一次。
五、違約責任
1、乙方只對甲方送檢的血樣自身的檢測結果負責,由于血樣的檢測結果與血樣所代表的同種產品物質真實情況存在的客觀誤差,所引發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擔。
2、如因乙方過錯導致樣品的檢測結果與樣品的真實情況超過正常的客觀誤差范圍,乙方承擔此樣品此檢測項目的______倍檢測費用的賠償責任,除此之外,乙方對其它任何原因導致的檢測結果誤差及檢測結果的使用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六、法律適用及爭議解決
1、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法規。如雙方約定之內容與國家法律相抵觸時,可依法經協商一致后變更本協議。
2、協議有效期內,若雙方發生任何爭議,應本著相互諒解、互惠互利的原則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雙方可向______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
七、其他
本協議一式______份,自雙方簽字日起生效,雙方各執______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
代表人(簽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簽章):
代表人(簽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檢測機構的合作協議 篇2
合 同 編 號:
甲方(委 托 人):
風電場道路工程項目部
乙方(檢測機構):
檢測機構編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建筑工程資料管理規程》、《云南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守信的原則,甲乙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檢測事宜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工程概況
1.1工程名稱:大唐丘北趕馬路風電場道路工程
1.2工程地點:丘北縣舍得鄉
1.3結構類型:級配碎石基層、泥結碎石路面
1.4監督單位:中國水利水電建設工程咨詢中南公司云南丘北趕馬路風電工程監理部
1.5開工日期:
1.6其它:
第二條:檢測項目
甲方委托乙方的檢測項目:
原材料檢測 □壓實度檢測 □彎沉檢測
砼、砂漿強度檢測 □砂漿配比試驗 □砼配比試驗
其它:
第九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雙方發生爭議的,可協商解決,或向有關部門申請調解;也可向
當地法院進行起訴。
第十條 附則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者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執一份,已方執一份。
甲 方:(蓋章) 乙 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聯 系 人: 聯 系 人:
聯系人手機: 聯系人手機:
合同訂立時間: 年 月 日
檢測機構的合作協議 篇3
。ㄟm用范圍:適用于組織機構設執行董事、經理、監事的其他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 有限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 市 區(縣、市) 路 號。
第四條 公司在 。ㄌ畹怯洐C關名稱)登記注冊,公司經營期限為 年(或公司經營期限為長期)。
第五條 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公司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第七條 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具有約束力。
第八條 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訂立,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第二章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九條 本公司經營范圍為:……(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范圍為準)。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條 本公司認繳注冊資本為 萬元。
第四章股東的名稱(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一條 公司由 個股東組成:
股東一:(請填寫法人股東全稱)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法定地址:
以 方式認繳出資 萬元、……,共計認繳出資 萬元,合占注冊資本的 %,(將/已)在 年 月 日前足額繳納。(或以 方式認繳出資 萬元,其中首期認繳出資 萬元,(將/已)于 年 月 日前到位,第二期認繳出資 萬元,(將/已)于 年 月 日前到位……;以 方式認繳出資 萬元,(將/已)于 年 月 日前到位……;共計認繳出資 萬元,合占注冊資本的 %)
……
股東 :(請填寫自然人姓名)
家庭住址:
身份證號碼:
以 方式認繳出資 萬元、……,共計認繳出資 萬元,合占注冊資本的 %,(將/已)在 年 月 日前足額繳納。(或以 方式認繳出資 萬元,其中首期認繳出資 萬元,(將/已)于 年 月 日前到位,第二期認繳出資 萬元,(將/已)于 年 月 日前到位……;以 方式認繳出資 萬元,(將/已)于 年 月 日前到位……;共計認繳出資 萬元,合占注冊資本的 %)
……
股東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應當依法辦妥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五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第1項至第10項職權,還有職權為:
11、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12、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除本條第11項以外的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13、對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14、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如有則具體列示,若沒有則刪除本項)。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
股東會以召開股東會會議的方式議事,法人股東由法定代表人參加,自然人股東由本人參加,因事不能參加可以書面委托他人參加。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
1、定期會議
定期會議一年召開 次,時間為每年 召開。
2、臨時會議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公司章程也可規定其他議事方式,但規定的內容不得與《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相沖突)。
第十四條 股東會的表決程序
1、會議通知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公司章程也可另行規定時限)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2、會議主持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召集和主持。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3、會議表決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公司章程也可另行規定),股東會每項決議需代表多少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規定如下:
。1)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股東會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除上述股東或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4)股東會的其他決議必須經代表 以上(該比例一般為“二分之一”以上,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4、會議記錄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詳細作好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必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ü菊鲁桃部梢幎ㄆ渌頉Q程序,但規定的內容不得與《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相沖突)。
第十五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也可由公司章程另行規定產生辦法)。
第十六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第1至第10項職權,還有職權為: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如有則具體列示,若沒有則刪除本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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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執行董事每屆任期 年(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連選(派)可以連任。執行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更換或者執行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更換后的新執行董事就任前,原執行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執行董事職務。
第十八條 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也可以由執行董事兼任或其他產生方式,章程要明確產生辦法)。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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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 人(可以設一至二名,具體人數公司章程要明確),由非職工代表擔任,經股東會選舉產生。
。ㄈ绫O事由職工代表擔任,則第十九條的表述如下:)
第十九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 人(可以設一至二名,具體人數公司章程要明確),由職工代表擔任,經公司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或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待公司營業后再補選,并報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條 監事任期每屆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一條 監事對股東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第1至第6項職權,還有職權為:
7、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如有則具體列示,若沒有則刪除本項)。
監事可以列席股東會會議,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六章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二十二條 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第二十三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四條 本公司股東轉讓股權,不需要召開股東會。股東轉讓股權按本章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執行。
。ㄈ绻菊鲁桃幎ǎ蓶|轉讓股權應當先召開股東會,則第二十四條的表述如下:)
第二十四條 本公司股東轉讓股權,應當先召開股東會,股東會決議應經全體股東一致通過并蓋章、簽字。如全體股東未能取得一致意見,則按本章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公司股權轉讓的其他事項按《公司法》第七十二條至第七十五條規定執行。
。ü菊鲁桃部蓪蓹噢D讓另行規定,但規定的內容不得與《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相沖突。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也可不作規定,如不作規定的,則刪除本章)。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 (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還是經理擔任,公司章程要明確)擔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原件每個股東各持一份,送公司登記機關一份,公司留存 份。
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法人(含其他股東)股東蓋章:
自然人股東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
說明:1、章程中凡是加括號說明的,均由公司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
2、章程中的法人股東實際上是包含其他經濟組織,法定代表人實際上是包含其他經濟組織的負責人,股東在制定章程時應根據具體情況作相應調整。
3、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五條第(八)項規定,公司在制定章程時,如還有“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則應當予以規定。規定的內容若屬第一至第八章范疇的,則加在第一至第八章中;不屬第一至第八章范疇的,則另列一章或若干章,接在第七章后面。
4、法人(含其他組織)股東蓋章并必須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