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拆借合同糾紛(通用3篇)
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拆借合同糾紛 篇1
上訴人武漢科技*托投資公司(以下簡稱科技信托公司)為與被上訴人湖北省洪湖市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以下簡稱洪湖信*社)同業拆借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1998)鄂經初字第11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查明:1996年11月26日,洪湖信*社與科技信托公司簽訂四份同業拆借合同,拆借本金均為1000萬元,月利率18‰,逾期月利率24‰。每份拆借合同的拆借期限均為三個月,自1996年11月26日起至1997年11月26日止,四份拆借合同的拆借期限合計期限一年整。合同簽訂后,洪湖信*社依約于當天從其在洪湖市人*銀行0246—003賬戶匯出1000萬元至科技信托公司在武漢市人民銀行營業部0246—102賬戶上。科技信托公司在使用拆借資金期間,分別于1997年2月27日還款55 2萬元、同年8月5日還款53 4萬元、同年11月4日還款10萬元、同月7日還款20萬元,1998年1月23日還款20萬元、同年10月21日還款10萬元、同年11月5日付款10萬元,合計人民幣178 6萬元。此后,科技信托公司未再向洪湖信*社償還拆借資金,洪湖信*社遂于1998年11月30日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科技信托公司償付拆借本金1000萬元及利息、罰息321 6萬元。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雙方當事人于同日一次簽訂四份同業拆借合同,使實際拆借期限達到一年,違反了國家金融法規關于同業拆借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四個月的規定,其所簽訂的四份同業拆借合同無效。對此雙方均有過錯。科技信托公司占用洪湖信*社拆借資金未及時歸還,應對本案糾紛承擔主要責任,洪湖信*社亦應承擔一定責任。洪湖信*社主張科技信托公司償付拆借本金及相應利息的訴訟請求成立,該院予以支持。科技信托公司對本案合同效力的部分抗辯理由成立,該院予以采納。該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八條之規定判決:(一)科技信托公司返還洪湖信*社拆借本金1000萬元。(二)科技信托公司賠償洪湖信*社上項本金的利息損失,自劃出本金之日起至付清本金之日止按年利率13 86%計付(科技信托公司已付的178 6萬元按先沖息后沖本的原則予以相應沖減。)(三)駁回洪湖信*社的其他訴訟請求。本案一審案件受理費76 090元,由洪湖信*社負擔15 218元,科技信托投資公司負擔60 872元,另外,該院以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1998)鄂經初字第113號民事裁定書裁定:該案訴前財產保全費67 000元,由科技信托投資公司負擔。
科技信托公司不服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上述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雙方同日簽訂四份同業拆借合同,合計期限長達一年,違反國家金融法規,該四份合同無效,雙方均有過錯。上訴人付給被上訴人178 6萬元,僅欠其821 4萬元,一審判決上訴人應返還被上訴人1000萬元與事實不符。按年利率13 86%計息無法律根據。原審即已認定拆借合同無效,卻又按同業拆借利率計息不當。上訴人只應給被上訴人相應的損失補償。合同無效,雙方均有過錯,案件受理費應由雙方分擔。洪湖信*社答辯稱:一審認定四份拆借合同無效錯誤,因為四份合同均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該業務通過了人民銀行批準,屬賬內調劑,并不違反國家金融法規有關規定。雖說拆借期限合計超過四個月,但不能因此判決整個合同無效。一審對合同性質的認定屬適用法律不當,損害了被上訴人的合法權利,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改判上訴人償還本金,支付利息和罰息合計1321 6萬元。
本院認為:洪湖信*社與科技信托公司于1996年11月26日簽訂的四份拆借期限均為三個月的同業拆借合同,合計期限為一年,超過了國家金融法規對同業拆借最長期限四個月的規定,是雙方規避法律的行為,且合同中約定的利息及逾期罰息,均超過中國人*銀行的有關規定,該四份合同應認定無效,對此,雙方均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按照利隨本清的原則,科技信托公司支付的178 6萬元應首先作為償還利息,科技信托公司因合同無效只應返還本金,且已歸還178 6萬元,僅欠洪湖信*社821 4萬元的主張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洪湖信*社主張雙方此項業務經過人民銀行批準,屬賬內調劑,但無證據證明,本院亦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1998)鄂經初字第113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第三項及一審案件受理費承擔部分。
二、變更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1998)鄂經初字第113號判決第二項為科技信托公司償付洪湖信*社拆借本金1000萬元的利息,利率按中國人*銀行規定的不同時期同業拆借利率分段計算(利息自劃出本金之日起至執行之日止,已付178 6萬元按先沖息后沖本的原則處理)。逾期給付按中國人*銀行規定的不同時期逾期付款違約金分段計付。
一審訴前財產保全費67 00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76 090元,均由武漢科技*托投資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拆借合同糾紛 篇2
甲方:__村九組
乙方:__村十二組村民
__合作社于 年搬遷到九組,該址對換給九組集體所有,為了充分利用土地,使其發揮應有的效益,甲方將原合作社舊址承包給乙方發展企業。雙方經過充分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將原合作社:東西長 米,南北長 米,面積為 畝,現有破瓦房 間,承包給乙方管理使用。
二、乙方每年向甲方交承包款 元,乙方必須在使用前先交當年的承包款 元后使用。
三、合同期為 年 月 日一 年 月 日,為期__年。
四、乙方在承包經營期間,所建的一切不動產歸甲方所有,機器設備等動產歸乙方所有。
五、乙方在經營期間,水、電設施及費用 甲方不負責。
六、乙方在承包期間負責紹修甲方現有房屋,合同到期保證正常使用。
七、合同到期乙方如需繼續使用,雙方重新協商,同等條件下乙方優先使用。
本合同一式4份,簽字后生效。
甲方:__村九組 乙方:__村十二組村民李__
代表人:__
__年__月__日
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拆借合同糾紛 篇3
社員入合作社社合同
甲方(專業合作社):
負責人:
地址:
聯系方式:
乙方(社員):
身份證號:
地址:
聯系方式: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本著優勢互補、共謀發展、互惠互利、實現雙贏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一致,就合作經營專業合作社事宜,自愿達成以下協議,以求共同遵守。
一、合作內容及質量標準
乙方已充分了解 專業合作社發展情況,并認同其市場前景,乙方必須按照甲方的要求,在甲方指定地塊種植 茶,種植面積 畝(667平方米/畝),預計出售茶葉 公斤。
乙方所種植、出售的茶葉必須使用甲方統一提供的化肥、種子及雙方約定的生產地塊種植茶葉,甲方參照國家標準予以優先回收,具體價格標準待新茶收購時按當地市場情況擬定,以質論價,全部回收。
基本質量要求: 。
二、社員入社期限
自 年 月 日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退社按照合作社章程的規定。
三、交付方式
1.乙方送貨上門:由乙方自行送至甲方所在地進行質檢收購,甲方支付乙方運費、裝車費。
2.甲方上門收購:乙方所在地,甲方上門現場定價收購。
3.甲、乙雙方原則上只能選擇以上兩種交付方式的一種,但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的其他交付方式也可以視為完成交付(雙方需要另行簽訂書面的交接單證),符合甲方收購條件的,甲方按照合同約定收購,不符合甲方收購條件的殘次品,乙方應當遵循甲方的安排集中銷毀或交由甲方集中處理,乙方不得自行處置,如發現乙方擅自處理或私自出售合同約定的種植地塊茶葉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乙方按照第五條第6款的約定賠償損失。
四、價款結算
1.保底價格:社員生產的茶葉,在同等質量前提下,乙方必須保證按合同約定,以當地市場價格每斤 元作為保底價收購,茶葉價格、評定標準、收購價格等參照附件《收購詳單》。
2.結算方式:交付茶葉后 7 天內現金/轉賬付款。
五、雙方的權利、義務
1.甲方組織社員統一購種、統一管理、統一收獲、統一存放、統一銷售,為乙方無償提供茶葉種植技術指導,并常年跟蹤服務。
2.乙方統一采購甲方提供種子,甲方保證低于市場價格并為乙方免費提供技術指導。
3.乙方以合同內約定的土地種植茶葉加入甲方的合作社,享有甲方提供的相關免費服務指導、優先使用農用機械等。
4.乙方按甲方要求種植茶葉,使用甲方統一提供的種子,如乙方種植的茶葉不是合同內約定的,甲方有權拒收,具體處置方式參照第三條第3款的約定。
5.如國家對合作社有任何優惠政策或各項補助,按入社土地面積平均分配。
6.如乙方未按照甲方的要求采購化肥、購買種子、種植茶葉或私自出售茶葉、不服從統一安排調度的(包括但不限于統一購種、統一管理、統一收獲、統一存放、統一銷售等),乙方愿意賠償甲方遭受的損失,包括但不限于可得利益損失、前期的整體投入、管理費用等,但賠償的總金額不超過合同種植面積按照本年度同等茶葉市場定價銷售總價(茶葉品級以甲方出具的分級證明為準)的 200 %;
六、爭議解決
1.本合同的簽訂、解釋及與本合同有關的糾紛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的法律約束。
2.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由合同各方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任一方均有權向 甲方 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七、通知
2.變更住所地(居住地)、代表人(聯系人)、電話等的聯絡方式的,變更方在變更后24小時內以書面通知對方。否則視為本合同載明的聯絡方式繼續有效,微信和短信內容也作為雙方來往文件。通知、訴訟文書等文件以郵寄方式發送的,將文件按有效聯絡方式交給經營特快專遞的單位郵寄后,郵件被簽收或拒收均視為已經送達。
八、附則
1.雙方在簽訂本合同時,應提供經核實的身份證明和相應資質證明文件的復印件作為合同附件。
2.雙方在本合同簽訂前的其他所有文件內容與本合同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合同執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一致,簽訂補充合同約定。
3.本合同自雙方代表人簽章之日起生效。
4.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持兩份,再未出現不一致時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如出現甲、乙雙方所持有的合同不一致時,以 甲方 所持合同文本為準。
簽署時間: 年 月 日
甲方(簽字或蓋章):
乙方(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