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裝店普通合伙協議(精選3篇)
服裝店普通合伙協議 篇1
股東合伙協議
一;合伙人根據友好協商達成本協議。
二;股東及其出資入股情況:
1、軍王子服裝店為普通合伙企業總投資為10萬:
合伙人:現金出資人民幣2萬元,并以本店注冊股東名義參與經營,總共所占股份20%。
合伙人:現金出資人民幣1萬元,并以本店注冊股東名義參與經營,總共所占股份10%。
合伙人:現金出資人民幣1萬元,并以本店注冊股東名義參與經營,總共所占股份10%。
合伙人:現金出資人民幣1萬元,并以本店注冊股東名義參與經營,總共所占股份10%。
合伙人:現金出資人民幣1萬元,并以本店注冊股東名義參與經營,總共所占股份10%。
合伙人宋:現金出資人民幣1萬元,并以本店注冊股東名義參與經營,總共所占股份10%。
合伙人:現金出資人民幣1萬元,并以本店注冊股東名義參與經營,總共所占股份10%。
合伙人朱王磊:現金出資人民幣1萬元,并以本店注冊股東名義參與經營,總共所占股份10%。
以上現金出資用于本店的經營開支,包括租賃和裝修,購買店內設備,打貨、員工工資及各項店內開支等等。
2、啟功資金:
____:現金出資人民幣2萬元。
____:現金出資人民幣1萬元。
____:現金出資人民幣1萬元。
____:現金出資人民幣1萬元。
____:現金出資人民幣1萬元。
____:現金出資人民幣1萬元。
____:現金出資人民幣1萬元。
____:現金出資人民幣1萬元。
____:現金出資人民幣1萬元。
以上費用用于店內的前期開支,包括:租賃和裝修、購買店內設備等等,如有剩余作為店內開業后的流動資金、不得撤回。
3、注冊資金為6萬元,以10%最低注冊資金計算為6000元。到賬期限:10。天店注冊完成后、五天內注冊資金6萬元按照各自股份比例打入股東賬戶作為“軍王子”店開業后的流動資金、不得撤回、如不能按時出資者視為自動退股、具體到賬證明以銀行匯款單為準。
三、店名稱和經營地點:
店名為:
店址為:
四、本店不設股東會,監事由——擔任、任期2年。——為店內經營與管理。——為店內財務管理與市場策劃、同時負責店內采購。
五、店內的銷售、采購、投資、財務等工作股東都有知情權、如提出相關問題、主要負責人須做出合理解釋和適當的處理。在相關較重要事務上需要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否則主要負責人需要對由此引起的后果承擔相應責任。
六、出資人的權利和義務、責任。
1、出資人按投入店內的資本額占“————”服裝店注冊資本額的比例享有店內的資產權益。
2、出資人按照出資比例分起紅利、
3、出資人共同協商確定店名。
4、出資人有權對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出資義務的出資人和故意或過失損壞店內利益的出資人提訴訟、要求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5、出資人有權查閱店內收支賬務及財務報表。
6、享有法律、行政法規及店內制度所賦予的其它權利。7出資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8、出資人以其出資額為限對該店承擔責任、股東在該店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9、出資人應遵守《店內規章制度》。
10、出資人在該店成立后、故意或過失侵吞、侵害該店利益的應向其他出資人承擔賠償責任。
11、法律、行政法規及《店內規章制度》規定應當承擔的其它義務。
七、利潤分配方式:
1、該店自營業之日起、雙方在此承諾、雙方只在利潤分配上不同、其他權利義務相同,雙方工資待遇一致。
2、利潤分配:利潤和虧損按合伙人的投資比例分配和分擔。該店納稅后、繳納店租、水電費、采購成本及其它開支的所有費用后為利潤。利潤分配順序:(1)、彌補以前季度的差額。(2)、股東分紅制度如下:按照出資額占總出資額的股份比例分紅、每季度提起當季度稅后及所有開支后利潤的20%進行股東分紅(注明:每兩個月為一個季度)、累積盈利余額部分作該店的發展積金、累計發展積金額度超過兩萬元后、可不在提起。
八、經營資金的增加:
在儲備發展積金不足時該店還需要增加經營資金時、經股東協商同意、各股東應按照各自所占股份比例增加投入資金。
九、退股方式:
股東退股時、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股、并應該向另一股東提出書面申請、股東應就其退股事項做書面回復。如另一股東在7天內未給退股方書面答復的,視為同意退股。退股一方在沒有清償該店債務或退股提出當日前未承擔該店所有開支費用的時候不能撤股。
1、 每個股東的現金總出資額(此協議)是作為該股東退股的唯一結算依據、雙方
合作經營的該店應先行將所有剩余未分配盈利的80%退回、20%是該店的資產
及裝修折舊不得分配。
2、 如該店沒有盈利,則根據該店現有的店內貨品按照進貨價計算后總額的80%結
算、退股方按照結算后所占股比例分配。退股時雙方以現金方式結算。
十、解散和清算:
1、合作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終止:(1)、合伙期滿。(2)、合作雙方同意終止合伙關系。
(3)、合作事業完成或不能完成。(4)、合作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5)、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2、合作終止后的事項:(1)、即行推舉清算人、并邀請各合伙人確定的中間人(或公證人)參與清算。(2)、清算后如有盈余、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余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伙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
(3)、清算后如有虧損、不論合作方出資多少、先以合作雙方共同財產償還、該店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作雙方按出資比例承擔。
十一、其它未盡事宜參考該店的相關規章制度并協商解決。
十二、本協議簽定于年月日、一式二份、合作雙方簽字后生效、合作雙方各執一份。
以上內容本人已仔細閱讀、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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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
服裝店普通合伙協議 篇2
甲方:
乙方:-信息有限公司各現有股東: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協議,以資遵照履行:
第一條:甲方以其所合法持有的電子商務平臺技術作為無形資產入股上海-信息有限公司,雙方同意:以協商作價的方式確定該技術價值人民幣元,占公司注冊資本的25%.(或者:經評估,該技術價值人民幣元,占公司注冊資本的25%)
第二條:甲方應及時辦理權利轉移手續,提供有關的技術資料,進行技術指導、傳授技術訣竅,使該技術順利轉移給上海東坊紅網絡信息有限公司并被公司消化掌握,技術入股合同,合同范本《技術入股合同》。
第三條:乙方各協議人承諾對甲方因本次技術入股而提供、披露的任何技術秘密及專有資訊承擔嚴格的保密責任,不會以任何方式提供給任何第三方占有或者使用,亦不會用于自營業務。
第四條:技術成果入股后,甲方取得股東地位,電子商務平臺技術由上海-信息有限公司享有。
第五條:違約責任約定:
第六條:凡因履行本協議所發生的或者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均應當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協議不成,應在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第七條:本合同經協議各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協議各方各執一份,報審批機關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
乙方:有限公司各現有股東(簽章):
合同簽訂地:上海市
合同簽訂日期:
服裝店普通合伙協議 篇3
普通合伙協議
合伙人:
營業執照號碼(或身份證號碼): 地址: 電子郵箱:
聯系方式:
合伙人:
營業執照號碼(或身份證號碼): 地址:
聯系方式: 電子郵箱:
合伙人:
營業執照號碼(或身份證號碼): 地址:
聯系方式: 電子郵箱:
全體合伙人在誠實守信、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經共同協商一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法律規定,自愿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合伙企業的基本信息
1.1合伙企業的名稱:
1.2合伙企業的經營場所:
1.3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
第二條合伙人的出資
2.1合伙人 ,出資 萬元,占比 %,以 出資。
合伙人 ,出資 萬元,占比 %,以 出資。
合伙人 ,出資 萬元,占比 %,以 出資。
上述出資應在 年 月 日前繳付。
2.2在合伙企業開始運營時應對財產進行登記并形成財產清單,并經全體合伙人簽字確認,在合伙企業運營中增減資產沒有經過全體合伙人修改合伙財產份額的,一律不得作為合伙財產,參與分紅。
第三條合伙人的權利義務
3.1本合伙企業為普通合伙企業,由合伙人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合伙人以其個人財產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2合伙人應當在合伙企業授權范圍內履行職務,超越合伙企業授權范圍的,或者在履行職務過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3合伙存續期間,合伙人的出資、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為合伙企業所有并使用。
3.4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清算前,不得請求分割合伙企業的財產。
3.5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6合伙人應承擔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條利潤分配及虧損承擔
4.1利潤分配方式:
按實繳出資比例分配。
4.2虧損承擔方式:
按實繳出資比例分配。
第五條合伙企業事務的執行
5.1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 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執行合伙事務。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但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的執行情況。
5.2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伙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伙企業所有,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伙企業承擔。
5.3合伙人為了了解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賬簿。接受財務報表的合伙人在接受定期的財務賬單后應當在15日內提出異議,逾期未提出異議,此財務報表日之前的財務狀況視為確認。
5.4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做出決議時,實行 的表決辦法。
5.5被委托執行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除被撤銷對象以外的合伙人)經 同意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5.6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不得從事損害合伙企業利益活動。否則,其所獲利歸合伙企業所有。
5.7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做出決定:
5.7.1改變合伙企業名稱;
5.7.2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5.7.3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5.7.4轉讓或者處分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5.7.5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5.7.6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5.7.7以合伙財產份額出質。
第六條入伙與退伙
6.1新合伙人入伙時,應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并訂立書面入伙協議。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人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6.2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力,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6.3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決定退伙。
6.4有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人當然退伙。
6.4.1當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6.4.2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6.4.3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宣告破產;
6.4.4法律規定或者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6.4.5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6.5合伙人違反本協議約定退伙的,應賠償由此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
6.6退伙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之日。
6.7合伙人退伙時,經結算退還退伙人財產;退伙時有未了結的合伙企業事務的,待了結后進行結算;退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6.8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6.8.1未履行出資義務;
6.8.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6.8.3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6.8.4合伙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6.9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條合伙企業的解散、清算
7.1有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企業解散。
7.1.1當合伙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繼續經營的;
7.1.2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7.1.3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7.1.4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30日;
7.1.5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無法實現;
7.1.6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被撤銷;
7.1.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7.2合伙企業解散后應進行清算,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后15日內指定一名或者數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自決定合伙企業解散之日起有關印章、財務資料立即封存并經全體合伙人簽名,7日內重新刻制合伙企業清算印章。
7.3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按本協議約定進行分配。
第八條違約責任
8.1如違反本協議的任何條款,違約方須承擔違約金 元,并賠償經濟損失。前述經濟損失包括但不限于因違約行為造成的實際損失及律師費、交通費等。
8.2如未能按本合同的約定按時繳付出資,每延遲一天,應按延遲部分價款的千分之 支付違約金。
第九條爭議解決條款
9.1因履行本協議所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 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其他約定事項
10.1本協議經各方簽章后生效。
10.2本協議生效后,如有未盡事宜,各方協商一致可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10.3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10.4本協議正本一式 份,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伙人簽名: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