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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協議(普通合伙)

發布時間:2023-07-09

合伙協議(普通合伙)(精選31篇)

合伙協議(普通合伙) 篇1

  (普通合伙企業合伙協議實例)

  杭州紫竹灣投資管理合伙企業(普通合伙)

  合    伙    協    議

  第一條 為維護合伙企業、合伙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合伙企業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伙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制定本協議。

  第二條  本合伙企業是全部由普通合伙人組成的普通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三條  合伙企業名稱:杭州紫竹灣投資管理合伙企業(普通合伙)。

  第四條  合伙企業經營場所:杭州市上城區解放路12號。

  第五條   本合伙企業在杭州市上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登記注冊,企業的經營期限為十年。

  第六條  合伙企業的目的:全體合伙人通過合伙,將有不同資金條件和不同技術、管理能力的人或企業組織起來,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前提下,爭取企業利潤的最大化。

  第七條  本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為:服務:投資管理(除證券、期貨);其他無需報經審批的一切合法項目。(以企業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范圍為準)。

  第八條:合伙企業由3個普通合伙人共同出資設立。

  普通合伙人一:方冰

  家庭地址:杭州市上城區延安路88號

  以貨幣方式認繳出資200萬元,該出資額占本合伙企業出資比例的20%。其中:首期出資40萬元,已于20__年4月27日到位;余額160萬元將于20__年8月26日到位。

  普通合伙人二:張軍

  家庭地址:杭州市下城區鳳起東路168號

  以貨幣方式認繳出資500萬元,該出資額占本合伙企業出資比例的50%。該出資已于20__年4月27日全部到位。

  普通合伙人三:杭州北岸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住所:杭州市濱江區濱河路123號

  以貨幣方式認繳出資300萬元,該出資額占本合伙企業出資比例的30%。其中:首期出資60萬元,將于20__年9月27日到位;余額240萬元將于20__年8月26日到位。

  第九條  企業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1、企業的利潤和虧損,由合伙人依照出資比例分配和分擔。

  2、企業每年年底進行一次利潤分配或虧損分擔。

  3、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全體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十條 合伙企業事務執行

  1、全體合伙人共同委托一個合伙人為企業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

  2、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企業。

  3、不參加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檢查其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

  4、根據合伙人要求,執行事務合伙人應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5、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產生的收益歸合伙企業,所產生費用和虧損由合伙企業承擔。

  6、被委托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消委托。

  7、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表決權;除法律、法規、規章和本協議另有規定以外,決議應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表決通過;但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變合伙企業名稱;

  (2)改變合伙企業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3)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4)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5)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經營管理人員;

  (7)修改合伙協議內容。

  8、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伙經營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損害本企業利益。除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第十一條 合伙人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增加或者減少對合伙企業的出資。

  第十二條  合伙人的入伙、退伙

  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條件、程序以及相關責任,按照《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三條至五十四條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爭議解決辦法

  合伙人履行合伙協議發生爭議,本著友好協商的原則,由全體合伙人進行協商、協調解決;合伙人不愿通過協商、協調解決或者協商、協調不成的,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直接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向人民法院進行起訴。

  第十四條  解散與清算

  本合伙企業出現《合伙企業法》第85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由清算人進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后十五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清算期間,合伙企業存續,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依照本協議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分配。

  清算結束后,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字、蓋章后,在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合伙企業注銷后,原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第十五條  違約責任

  合伙人違反本合伙協議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對合伙企業造成財產和名譽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其他事項

  1、本企業的登記事項以本合伙企業的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2、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

  3、本協議未詳盡的,依據《合伙企業法》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4、本協議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5、本協議由全體合伙人共同訂立,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

  6、本協議自生效之日起,對合伙企業及合伙人均具有約束力。

  7、本協原件議每個合伙人各持一份,企業留存一份,報本合伙企業的登記機關一份。

  杭州紫竹灣投資管理合伙企業(普通合伙)

  全體合伙人簽字、蓋章:

  日期:二O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合伙協議(普通合伙) 篇2

  合伙協議(工程承包)

  合伙人:

  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就合伙承包河南焦作南水北調工程事宜,達成如下一致,供各方信守。

  一、合伙宗旨

  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搞好工程建設,進而實現各方利潤最大化。

  二、合伙經營項目和范圍

  合伙項目以福建公司中標合同確認的項目內容及范圍為準;

  甲、乙雙方合伙承包的項目,對外以福建公司名義出現。

  三、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至合伙施工的項目完工,各方結算完畢為止。

  四、出資額、方式及比例

  1.甲方以現金出資,出資額為人民幣?萬元。該款為起動項目的前期費用,占全部出資比例%。

  2.乙方以設備出資(含當地協調社會關系),占%。

  五、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

  1.盈余分配,以出資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2.合伙如產生債務,先由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伙人的出資為依據,按比例承擔。

  六、退伙

  合伙期間,一方退伙將嚴重影響合伙項目建設進行的,不得退伙;

  退伙需經對方同意,方可實行;

  未經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給合伙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七、權利與義務

  1.甲方為合伙期間的財務負責人,合伙項目的一切財務收入、支出均需經甲方同意方可支出與進帳;同時,甲方參與合伙項目的日常管理;

  2.乙方負責項目的工程管理、設備維護及當地社會關系的協調,并參與日常管理;

  3.甲、乙雙方共同決定合伙重大事項。

  八、禁止行為

  1.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義進行業務活動;

  2.禁止合伙人在合伙不利時退伙。

  九、合伙期滿

  合伙期滿,雙方按合伙協議進行結算,盈虧均按比例承擔、分配。

  十、糾紛解決

  合伙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于合伙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十一、生效及補充

  1.本協議自各方簽字后生效,各方各執一份;

  2.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并訂立補充協議。

  合伙人:

  年月日

合伙協議(普通合伙) 篇3

  (有限合伙企業合伙協議實例)

  杭州紫竹灣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

  合    伙    協    議

  第一條  為維護合伙企業、合伙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合伙企業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伙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制定本協議。

  第二條  本合伙企業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共同組成的有限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第三條  合伙企業名稱:杭州紫竹灣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

  第四條  合伙企業經營場所:杭州市上城區解放路12號。

  第五條   本合伙企業在杭州市上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登記注冊,企業的經營期限為十年。

  第六條  合伙企業的目的:全體合伙人通過合伙,將有不同資金條件和不同技術、管理能力的人或企業組織起來,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前提下,爭取企業利潤的最大化。

  第七條  本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為:實業投資;服務:投資管理、投資咨詢(除證券、期貨)(以企業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范圍為準)。

  第八條:合伙企業由3個合伙人共同出資設立。其中,普通合伙人1個,有限合伙人2個。

  普通合伙人一:方冰

  家庭地址:杭州市上城區延安路88號

  以貨幣方式認繳出資200萬元,該出資額占本合伙企業出資比例的20%。其中:首期出資40萬元,已于20__年4月27日到位;余額160萬元將于20__年8月26日到位。

  有限合伙人一:張軍

  家庭地址:杭州市下城區鳳起東路168號

  以貨幣方式認繳出資500萬元,該出資額占本合伙企業出資比例的50%。該出資已于20__年4月27日全部到位。

  有限合伙人二:杭州北岸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住所:杭州市濱江區濱河路123號

  以貨幣方式認繳出資300萬元,該出資額占本合伙企業出資比例的30%。其中:首期出資60萬元,將于20__年9月27日到位;余額240萬元于20__年8月26日到位。

  第九條  企業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1、企業的利潤和虧損,由合伙人依照出資比例分配和分擔。

  2、企業每年年底進行一次利潤分配或虧損分擔。

  3、合伙財產不足清償合伙債務時,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承擔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第十條  合伙企業事務執行

  1、全體合伙人共同委托一個合伙人為企業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

  2、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企業。

  3、不參加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檢查其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

  4、根據合伙人要求,執行事務合伙人應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5、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產生的收益歸合伙企業,所產生費用和虧損由合伙企業承擔。

  6、被委托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消委托。

  7、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表決權;除法律、法規、規章和本協議另有規定以外,決議應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表決通過;但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變合伙企業名稱;

  (2)改變合伙企業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3)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4)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5)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經營管理人員;

  (7)修改合伙協議內容。

  8、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伙經營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損害本企業利益,有限合伙人除外。

  9、有限合伙人未經授權以有限合伙企業名義與他人進行交易,給有限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該有限合伙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執行事務合伙人的條件和選擇程序

  執行事務合伙人由全體合伙人共同委托產生,并且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充分執行本合伙協議;

  2、對全體合伙人負責;

  3、接受全體合伙人委托,對企業的經營負責;

  4、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

  第十二條  執行事務合伙人權限和違約處理辦法

  一、執行事務合伙人的權限:執行事務合伙人對外代表企業,對全體合伙人負責:

  1、負責召集合伙人會議,并向合伙人報告工作;

  2、執行全體合伙人的決議;

  3、主持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決定企業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指定企業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定企業的基本管理制度,擬訂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6、全體合伙人委托的其他職權。

  二、違約處理辦法:執行事務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由執行事務合伙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執行事務合伙人的除名條件和更換程序

  被委托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委托,對執行事務合伙人除名或予以更換。

  第十四條  合伙人的入伙、退伙

  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條件、程序以及相關責任,按照《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三條至五十四條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相互轉變程序

  經全體合伙人同意,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可以相互轉變。

  第十六條  爭議解決辦法

  合伙人履行合伙協議發生爭議,本著友好協商的原則,由全體合伙人進行協商、協調解決;合伙人不愿通過協商、協調解決或者協商、協調不成的,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直接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向人民法院進行起訴。

  第十七條解散與清算

  本合伙企業出現《合伙企業法》第85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由清算人進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后十五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清算期間,合伙企業存續,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依照本協議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分配。

  清算結束后,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字、蓋章后,在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第十八條  違約責任

  合伙人違反本合伙協議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對合伙企業造成財產和名譽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其他事項

  1、本企業的登記事項以本合伙企業的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2、本協議未詳盡的,依據《合伙企業法》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3、本協議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4、本協議由全體合伙人共同訂立,在企業注冊后生效

  5、本協議自生效之日起,對合伙企業及合伙人均具有約束力。

  6、本協議原件每個合伙人各持一份,企業留存一份,報本合伙企業的登記機關一份。

  杭州紫竹灣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

  全體合伙人簽字、蓋章:

  日期:二O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合伙協議(普通合伙) 篇4

  姓名:

  性別:

  年齡:

  身份證號碼:

  住址:

  (其他合伙人按上列項目順序填寫)

  第一條 合伙宗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合伙名稱 、主要經營地: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合伙經營項目和范圍: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合伙期限,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共__年。

  第五條 出資金額、 方式、期限。

  (一)合伙人___(姓名)以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元。

  (其他合伙人同上順序列出)

  (二)各合伙人的出資,于___年__月__日以前交齊。

  (三)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___元。

  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

  合伙終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六條 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

  合伙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一)盈余分配:以______________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二)債務承擔:合伙債務先以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以_____________為依據,按比例承擔。

  (特別提示: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可以約定按各合伙人各自投資或者平均分配。

  未約定分擔比例的,由各合伙人按投資分擔。

  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后,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10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應負擔的部分。

  )

  第七條 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一)入伙。

  1. 新合伙人入伙,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2. 承認并簽署本合伙協議;

  3. 除入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

  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伙。

  1. 自愿退伙。

  合伙的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 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② 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伙;

  ③ 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企業的事由。

  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擅自退伙給合伙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 當然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①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 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③ 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④ 被人民法院強執行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3. 除名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① 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 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③ 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④ 合伙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與該退伙人按退伙時的合伙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三) 出資的轉讓。

  允許合伙人轉讓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

  在同等條件下,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

  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

  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

  第八條 合伙負責人及合伙事務執行。

  (一)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合伙企業事務。

  (適用于規模小的合伙企業。

  )

  (二)合伙協議約定或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_______為合伙負責人,其權限為:

  1. 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 對合伙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3. 出售合伙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

  4. 支付合伙債務;

  5. 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 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伙人的權利:

  1. 合伙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伙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

  2. 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權;

  3. 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約定進行,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

  4. 合伙人有退伙的權利。

  (二)合伙人的義務:

  1. 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維護合伙財產的統一;

  2. 分擔合伙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 為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條 禁止行為。

  (一)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義進行業務活動;

  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伙,造成的損失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二)禁止合伙人參與經營與本合伙競爭的業務;

  (三)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進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十一條 合伙營業的繼續。

  (一)在退伙的情況下,其余合伙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經營。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

  也可依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接納繼承人為新的合伙人繼續經營。

  第十二條 合伙的終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伙期限屆滿;

  2. 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

  3. 已不具備法定合伙人數;

  4. 合伙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5. 被依法撤銷;

  6. 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 合伙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并通知債權人。

  2. 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或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自合伙企業解散后15日內指定______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 合伙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合伙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合伙所欠稅款;

  合伙的債務;

  返還合伙人的出資。

  4. 清償后如有剩余,則按本協議第六條第一款的辦法進行分配。

  5. 清算時合伙有虧損,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六條第二款的辦法辦理。

  各合伙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伙人由于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一)合伙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 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

  如果逾期____年仍未繳足出資,按退伙處理。

  (二)合伙人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伙處理;

  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四)合伙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合伙企業法》而導致合伙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賠償責任。

  (五)合伙人違反第九條規定,應按合伙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伙人決定除名。

  第十四條 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1、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伙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提交萊蕪仲裁委員會仲裁。

  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2、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伙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有合伙企業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五條 其他。

  (一)經協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

  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后的內容為準。

  (二)入伙合同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___份,合伙人各執一份,送登記機關存檔一份。

  (四)本合同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

  合伙人:(簽章)

  簽約時間:

  簽約地點:

合伙協議(普通合伙) 篇5

  合伙協議

  1.格式 合伙協議書

  合伙人:甲 (姓名),性別男(女), 年 月 日出生

  現住址: 市(縣) 街道(鄉、村) 號

  合伙人:乙 (姓名),內容同上(列出合伙人的基本情況)

  合伙人本著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伙協議如下:

  第一條 甲乙雙方自愿合伙經營 (項目名稱),總投資為 萬元,甲出資 萬元,乙出資 萬元,各占投資總額的 %、 %。

  第二條 本合伙依法組成合伙企業,由甲負責辦理工商登記。

  第三條 本合伙企業經營期限為十年。如果需要延長期限的,在期滿前六個月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條 合伙雙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企業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資比例分配。

  企業債務按照各自投資比例負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債務后,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十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負擔的部分。

  第五條 他人可以入伙,但須經甲乙雙方同意,并辦理增加出資額的手續和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條 出現下列事項,合伙終止:

  (一)合伙期滿;

  (二)合伙雙方協商同意;

  (三)合伙經營的事業已經完成或者無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規定的情況。

  第七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以補充規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 本協議一式×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協議自合伙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 (簽字或蓋章)

  合伙人: (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合伙協議(普通合伙) 篇6

  訂立合同各合伙人:

  姓名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性別________,年齡________,住址________;

  姓名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性別________,年齡________,住址________。

  第一條 合伙宗旨

  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合伙經營項目和范圍

  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條 出資額、方式、期限

  1. 合伙人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元。

  2. 合伙人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元。

  3. 各合伙人的出資,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數計付銀行利息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4. 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__元。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五條 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

  1. 盈余分配:以________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2. 債務承擔:合伙債務先由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伙人的________為據,按比例承擔。

  第六條 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1. 入伙:

  (1)需承認本合同;

  (2)需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3)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2. 退伙:

  (1)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伙;

  (2)不得在合伙不利時退伙;

  (3)退伙需提前________個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4)退伙后以退伙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金錢結算;

  (5)未經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給合伙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3. 出資的轉讓:允許合伙人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如轉讓給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對第三人應按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

  第七條 合伙負責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權利

  1.________為合伙負責人。其權限是:

  (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對合伙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伙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

  (4)支付合伙債務。

  2. 其他合伙人的權利:

  (1)參與合伙事業的管理;

  (2)聽取合伙負責人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

  (3)檢查合伙賬冊及經營情況;

  (4)共同決定合伙重大事項。

  第八條 禁止行為

  1. 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伙,造成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2. 禁止合伙人經營與合伙競爭的業務。

  3. 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他合伙。

  4. 禁止合伙人與本合伙簽訂合同。

  第九條 合伙營業的繼續

  1. 在退伙的情況下,其余合伙人有權繼續以原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經營。

  2. 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依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接納繼承人為新的合伙人繼續經營。

  第十條 合伙的終止和清算

  1. 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屆滿;

  (2)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

  (3)已不具備法定合伙人數;

  (4)合伙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銷;

  (6)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2. 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并通知債權人。

  (2)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或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自合伙企業解散后15日內指定________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伙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合伙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伙所欠稅款;合伙的債務;返還合伙人的出資。

  (4)清償后如有剩余,則按本協議第五條第一款的辦法進行分配。

  (5)清算時合伙有虧損,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五條第二款的辦法辦理。各合伙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伙人由于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1. 合伙人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2. 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伙處理;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3. 合伙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合伙企業法》而導致合伙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賠償責任。

  4. 合伙人違反第八條規定,應按合伙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伙人決定除名。

  第十二條 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伙人之間應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提交哈爾濱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三條 其他

  1. 經協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后的內容為準。

  2. 入伙合同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3. 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合伙人各執一份,送登記機關存檔一份。

  4. 本合同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

  合伙人(簽章):________    合伙人(簽章):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

合伙協議(普通合伙) 篇7

  合伙協議

  合伙人 ,(以下簡稱甲方)

  合伙人 ,(以下簡稱乙方)

  201 年 月 日,甲方開設位于仁懷市人民醫院旁的餐廳一間,定名為: ,現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共同經營該餐廳,為了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達成如下協議條款:

  1、甲乙雙方合伙經營位于仁懷市人民醫院旁的餐廳一間,定名為: 。

  2、甲方投資人民幣 萬元(該款項在先前已經全部投入),享有該餐廳85%的股份;乙方投資5萬元(該款從簽訂本協議之日起,從乙方應得工資收入中每月提取5000元,連續提取10個月),享有該餐廳15%的股份。盈利及虧損均按照雙方的投資比例計算。

  3、因甲方先前就已經將全部投資款項投入,而乙方全部款項的投入尚需一定時日,但考慮到友好合作,雙方一致同意從本協議簽訂之日起(或者 年 月 日起)按照約定比例計算盈利或者虧損。

  4、在乙方未全額投資之前,如果因為乙方的原因,無法繼續取得工資收入,導致無法向甲方繳納出資款項,則乙方應另行補交應出資剩余款項或者退出合伙,在乙方選擇退出合伙的情況下,甲方應與乙方結算。

  5、在合伙經營過程中,涉及選擇新的合伙人或者退伙、散伙、停業轉項等重要事項,雙方應充分協商,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由于甲方占有份額較大,以甲方的意見為最終意見。

  6、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以另行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簽字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伙人(甲方): 合伙人(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伙協議(普通合伙) 篇8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伙企業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二條 本企業為有限合伙企業,是根據協議自愿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全體合伙人愿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第三條 本協議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四條 本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二章 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第五條 合伙企業名稱:

  第六條 企業經營場所:

  第三章 合伙目的和合伙經營范圍(及合伙期限)

  第七條 合伙目的:為了保護全體合伙人的合伙權益,使本合伙企業取得最佳經濟效益。

  第八條 合伙經營范圍: 。

  第九條 合伙期限為××年。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第九條 合伙人共 個,分別是:

  1、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

  住所(址): ,

  證件名稱: ,

  證件號碼: ;

  2、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

  住所(址): ,

  證件名稱: ,

  證件號碼: ;

  (注:可續寫。有限合伙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伙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伙人。)

  以上普通合伙人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五章 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第十條 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1、普通合伙人: 。

  以貨幣出資 萬元,以 作價出資 萬元,總認繳出資 萬元,占出資總額的 %。

  首期實繳出資 萬元,在申請合伙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余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 個月內繳足。

  、有限合伙人 : 。

  以貨幣出資 萬元,以 作價出資 萬元,總認繳出資 萬元,占出資總額的 %。

  首期實繳出資 萬元,在申請合伙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余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 個月內繳足。

  第六章 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第十一條 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 。

  第十二條 合伙企業的虧損分擔,按如下方式分擔: 。

  (注: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立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

  第七章 合伙事務的執行

  第十三條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執行事務合伙人應具備如下條件: ,并按如下程序選擇產生: 。

  經全體合伙人決定(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決定方式,例如“經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決定”),委托 執行合伙事務;其中 委派 、 委派 代表其執行合伙事務,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事務 。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企業。

  第十四條 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執行事務合伙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伙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伙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伙企業承擔。

  第十五條 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事務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對其他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暫停該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依照本協議第十六條的規定作出表決。受委托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執行事務合伙人的除名條件為: 。

  執行事務合伙人的更換程序為: 。

  第十六條 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第十七條 合伙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例如約定下列全部或某一事項“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或“經全體合伙事務執行人一致同意”等)

  (一)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

  (二)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三)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四)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五)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第十八條 普通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情形)。

  除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情形)。

  第十九條 合伙人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增加或者減少對合伙企業的出資。(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決定方式)

  第二十條 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有《合伙企業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行為,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

  第八章 入伙與退伙

  第二十一條 新合伙人入伙,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如實告知原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物狀況。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新合伙人的其它權利和責任)。新普通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注:合伙協議約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則,刪除)

  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注: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則,刪除)

  合伙人違反《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條規定退伙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三條 普通合伙人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和有限合伙人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所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普通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四條 合伙人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五條 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資格。

  有《合伙企業法》第五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合伙企業應當向合伙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

  普通合伙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全體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決定方式和退還辦法)。

  第二十六條 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退伙時,合伙企業財產少于合伙企業債務的,該退伙人應當依照本協議第十一條的規定分擔虧損。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第二十七條 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普通合伙人可以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轉變為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九章 爭議解決辦法

  第二十八條 合伙人履行合伙協議發生爭議的,合伙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合伙協議中未訂立仲裁條款,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章 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第二十九條 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條 合伙企業清算辦法應當按《合伙企業法》的規定進行清算。

  清算期間,合伙企業存續,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依照第十一條的規定進行分配。

  第三十一條 清算結束后,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第十一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二條 合伙人違反合伙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二章 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 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注:也可根據《合伙企業法》第十九條第二款另行約定),可以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

  第三十四條 本協議一式 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報合伙企業登記機關一份。

  本協議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

  (注: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簽名,為法人、其他組織的應加蓋公章)

  年 月 日

合伙協議(普通合伙) 篇9

  合伙協議

  合伙人: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性別____,年齡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

  (其他合伙人按上列項目順序填寫)

  第一條  合伙宗旨

  第二條  合伙經營項目和范圍

  第三條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日止。

  第四條  出資額、方式、期限

  1.合伙人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

  (其他合伙人同上順序列出)

  2.各合伙人的出資,于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數計付銀行利息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3.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 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至時予以返還。

  第五條  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

  1.盈余分配,以________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2.債務承擔:合伙債務先由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伙人的____________為據,按比例承擔。

  第六條  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1.入伙:①需承認本合同;②需經全體合伙人同意;③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2.退伙:①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伙;②不得在合伙不利時退伙;③退伙需提前________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④退伙后以退伙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金錢結算;⑤未經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給合伙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3.出資的轉讓:允許合伙人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如轉讓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

  第七條  合伙負責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權利

  1.____________為合伙負責人。其權限是:①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②對合伙事業進行日常管理;③出售合伙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④支付合伙債務;⑤____________。

  2.其他合伙人的權利:①參予合伙事業的管理;②聽取合伙負責人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檢查合伙帳冊及經營情況;④共同決定合伙重大事項。

  第八條  禁止行為

  1.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伙,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

  2.禁止合伙人經營與合伙競爭的業務。

  3.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他合伙。

  4.禁止合伙人與本合伙簽訂合同。

  5.如合伙人違反上述各條,應按合伙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伙人決定除名。

  第九條  合伙的終止及終止后的事項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終止:①合伙期屆滿;②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③合伙事業完成或不能完成;④合伙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⑤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2. 合伙終止后的事項:①即行推舉清算人,并邀請____________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余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伙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③清算后如有虧損,不論合

  伙人出資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十條  糾紛的解決

  合伙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于合伙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第十一條  本合同自訂立并報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并開始營業。

  第十二條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合伙人集體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合伙協議(普通合伙) 篇10

  合伙協議

  甲方合伙人:                    身份證號:

  乙方合伙人: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合伙人在簽訂本協議前,本著誠實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則簽訂本協議,對于協議中的相關內容,雙方應努力遵守。

  第一條:合伙項目

  甲乙雙方協商的合伙經營項目為:

  第二條:合伙負責人指定

  甲乙雙方共同協商之后確定的項目負責人為              此人負責辦理工商等手續,除此之外和另一方享有共同的義務。

  第三條:合伙出資及分配

  01、甲乙雙方共同的項目,甲方出資         %,乙方出資         %。

  02、 合伙項目盈利之后,甲方分配其中的       %;乙方分配其中的       %。

  第四條:合伙終止

  01、在合伙期內,其中一方因自身原因不能繼續履行合伙協議的。

  02、其中一方拒絕繳納合伙款項的。

  03、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同意解除本協議的。

  第五條:違約責任

  在本協議簽訂之后,其中一方拒不履行本協議中的約定,造成另外一方重大損失且拒不賠償的,則損失方可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起訴至地方法院解決。

  第六條:其他事宜

  本協議中未表達部分,發生相關問題的,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合伙人簽字:               乙方合伙人簽字:

  簽訂日期:                     簽訂日期:

合伙協議(普通合伙) 篇11

  本協議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簽訂。簽約一方為總部設在______地的______公司(簡稱“甲”),另一方為總部設在______地的______公司(簡稱“乙”)。證實:

  鑒于,____________國工程(以下稱“東道主”)為實施____________地的____________(下文稱“建造承包”)而進行招標;

  鑒于,各當事人同意組成合伙而為此工共同投標,并且,在可能情況下與東道主簽署實施該建造承包合同;

  據此,考慮到所訂立的相互契約和協議,各當事人同意,在向東道主投標,并在中標后實施該建造承包的目的下,結成合伙者;各當事人達成協議:由合伙人共同投標,并在中標后共同完成該建造承包;由各當事人組成的合伙企業,應遵循下列條款和條件:

  (二)各當事人應達成諒解,任何一方均不應直接或間接關心其他人向東道主提出的實施建造承包的建議書

  (三)1.除(四)和(十九)款中另有規定外,各當事人從該項投標和建造承包中取得的全部利潤、應該承擔的虧損和債務,以及對實施該建造承包所需的財物、設備和現金,均按如下比例分配:甲:____________;乙:____________。

  2.經各當事人同意,本協議聲明如下:一旦因進行投標或實施該建造承包而造成損失時,如因下列情況而造成虧損、債務和費用,各合伙方應保護并支持合伙企業及對方當事人免于受到損失:虧損、債務和費用的發生是由于某一合伙方的任何成員、職工、代理人或分包代理人因違反、破壞或不遵守該建造承包合同的條款、規定或條件;或因某一合伙方的任何成員、職工、代理人或分包代理人的疏忽或懈怠;或因某一合伙方的任何成員、職工、代理人或分包代理人違_____的法律、法規、命令、條例或政令。

  (四)實施建造承包所必須的流動資金額將隨時由各當事人確定。需要時,各當事人應按(三)款規定的比例,在提出要求的十日內提供該流動資金。某一合伙人如因破產或其他原因而不能提供應承擔的流動資金,合伙對方則有義務提供違約方的份額。此時,合伙各方將按各自實際提供的流動資金與流動資金總額的比例分配利潤;但未按比例承擔該流動資金的合伙方,仍應承擔以下義務,即保護其合伙對方免于(三)款所指的合伙企業發生的虧損、債務和費用的損失。

  (五)合伙各方提供的全部流動資金,合伙企業收到的有關承包的其他資金,均應保存在合伙人指定的某個或某幾個銀行內。本協議書任命的工程經理,可憑合法任命的雙方代表的書面批準提款。凡批準支取合伙企業資金的個人,均應由合伙人確定的某個或某幾個_____公司擔保,支取金額亦應由合伙各方確定。

  (六)各當事人如需要,可隨時簽發、簽署與投標以及實施建造承包有關的債票、_____金協定、證券和票據的證書。

  (七)除各當事人另有書面協議外,合伙企業的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它的合法權利都屬合伙人共有。

  (九)合伙企業應按以下要求保存賬冊:

  1.合伙企業應根據行的會計規范,或符合建造承包要求的其他標準,按權責發生制的會計原則,以訂立合同為準進行記賬,并以美元為記賬貨幣。

  2.合伙企業總部應保存建造承包一切有關的單本賬冊,每月匯總后,向各合伙方報告。合伙企業的全部賬冊應供任何合伙人查核。

  3.賬冊的年度審計工作應由一家國際公認的會計公司進行,建造工程完工時,亦應作同樣的審計工作。審計費用包括在上文所指的建造成本中。

  4.建造承包完工時,應作出真實而正確的會計結算工作,其中應包括與承包實施有關的所有成本,費用結算,以及全部賬冊、發票、單據和有關材料。

  5.全部匯總資料、報告和審計報告等,均應以英文書寫。

  6.合伙企業的賬冊,如果其中某些部分在承包完工之后仍須保存,則應按法律規定保存在地,或合伙人隨時規定的其他某個(或某些)地方。由此產生的費用,應根據(三)款第______項規定的比例,由合伙各方承擔。

  (十)經合伙各方同意,可批準任何一個合伙人、任何個人或若干人,有權在實施建造承包的全部或某一方面,代理或約束合伙各方。

  (十一)經東道主批準,任命為工程經理。該工程經理將作為,直接負責并監督下文規定的全部有關建造承包的事項。

  (十二)為便于處理實施建造承包的全部有關事項和問題,合伙各方任命代表如下(以下稱之為代表),令其在有關合伙企業的全部事項上,全權代為處理,并且,在有關實施建造承包的全部事項上,該代表均作為其指定方的代理人行事,或可約束其指定方,其中包括(但不限于)與東道主或第三方的分包事項。合伙各方代表如下:

  甲方代表:__________________

  候補代表: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表:__________________

  候補代表:__________________

  如任命的代表不能行使職權,則可由候補代表代替。正式代表可用書面授權候補代表以其名義處理某件(或某些件)專門事項。

  任何一個合伙人,向工程經理和合伙對方發出通知后,就可隨時更換其代表,并正式任命一名新代表和(或)候補代表。但是,在通知書正式收到之前,應明確本協議書指定代表的職責將由該合伙人承擔。

  (十三)工程經理負責一切有關建造承包的監督和管理事宜。工程經理只服從合伙雙方。此外,雙方代表還可隨時授予工程經理以其他_____。工程經理有權以合伙雙方的名義簽訂購貨單、租賃合同、轉承包等各種合同。

  (十四)某一合伙人,或其他任何人,均無權以決議或協議約束另一合伙方,除非與實施建造承包有關時,應事先征得各方一致同意,并按(十)款授權。

  (十五)一旦完成建造承包任務,合伙企業應將購置的設備盡量以較高的價格出售,收入按(三)款規定的比例分配。在報價價格和條件相等的條件下,合伙人有購買設備的優先權。

  (十六)向合伙人租賃設備時,應以設備銷售商協會的____________期刊物所規定租金的百分之______計價。建筑設備及租價一覽表應同時送到施工現場,設備應可立即交付使用的。現場運輸費應由合伙企業支付。租金按月計算,租賃期從設備運到現場起至其重新租出時為止。

  (十八)合伙人不得轉讓或轉移該建造承包中的股份和權利,但如果從銀行或其他機構得到貸款時,則可轉讓其股份,所收取現匯款額應相當于將該股份轉讓給合伙對方時得到的相同。

  (十九)任何一個合伙人如破產或無力償還債務,或已求助于破產法,改組法,組織法,改編法或類似成文法規,則從該日起,此合伙人(以下稱“破產方”)及其代表就失去他在工程和建造承包經營管理中的一切發言權。而另一合伙對方,從此將承擔一切有關該工程和建造承包的決定、承諾和決議。但破產方仍有義務承擔其股權范圍內的虧損,并有權得到其份額內的利潤,該利潤的支付方式和時間按本協議規定。

  (二十)建造承包完工時,合伙各方分配合伙企業公共財產時,應按(三)款規定的股權和股份的比例進行。實施建造承包所發生的利潤或虧損,亦按同一比例分配或負擔。此時,本協議即告終止。如本文所指建造承包最終不由本當事人得標,本協議亦告終止。

  (二十二)甲方和乙方將共同準備向東道主提交最初報價書,各方均將按(二十五)款規定的責任,提交相應的費用估算書。各費用估算書均應得到對方合伙人的批準。合伙各方應對下述費用估算達成一致意見:基地建設維護費,設備購置保養費,工程管理費,_____

  (二十四)如果已就(二十二)、(二十三)款所指事項達成協議,則合伙各方將簽發或以合伙企業名義簽發與建造承包的投標、談判有關的一切必要文件,并簽署承包合同本身。

  (二十五)合伙各方在實施建造承包中各自的職責如下:

  1.甲方應對下列事項充分負責:

  (1)籌措全部必要的資金;

  (2)選擇、監督和批準所有的承包商和分包商;

  (3)交納%國、某國和其他國家的全部應付稅金、關稅、進口稅和雜費;

  (4)甲方作為一方當事人,并以合伙企業的地位,在下述事項中(略)適當而及時地按照建造承包合同中所有可適用的條款、規定和條件行事。

  2.乙方應對下列事項充分負責:

  (1)籌措一切必要的資金;

  (2)選擇、監督和批準所有的承包商和分包商;

  (3)交納,?和其他國家的全部應付稅金、關稅、進口稅和雜費;

  (4)乙方作為一方當事人,并以合伙企業的地位,在下述事項中(略)適當而及時地按照建造承包合同中所有可適用的條款、規定和條件行事。

  3.合營雙方應對下列事項共同負責:基地建設和維護,實施建造承包所需設備的購進和保養,為經營管理合伙企業籌措_____金,償還債務,處理其他所有本款第1項和第2項未作專門規定的事項。本項規定的業務,通過合伙企業進行,費用和開支也由合伙企業承擔。

  4.如簽署和執行建造承包合同之時(或完后),對其未作書面修改,則關于分配合伙雙方職責的本款第1項、第2項將適用。

  (二十六)如發生下述情況之一,即可終止合伙企業:

  1.本協議中其他條款內列舉的可能導致終止的事件;

  2.合伙各方書面協定的終止合伙日期到來時。

  (二十七)因建造承包、合伙企業或本協議而發生的糾紛,將由合伙人提交到某市,按適用建筑業的國_____協會規則,推舉三名_____員,并由_____最終解決。在可能情況下,該類糾紛不得影響或延誤建造承包的實施。

  _____員的裁決不得由任何法院代為上訴,也不得在任何法院內辯駁。如果任何一方_____當事人不得不去法院請求執行并捍衛裁決,則另一方當事人將負擔由此而產生的一切費用,包括訴訟費。_____員的決議為終局裁決,對全部有關當事人均有約束力。

  (二十八)如本協議未另作規定,任何合伙人或其代表,在實施建造承包中所發生的、價格公平的實際開支,均應以工程經理批準的詳細發票為憑予以報銷,不得無理扣壓工程經理已經批準的單據。

  合伙各方同意單獨由其向______或其他代理人支付該方應付的費用。由______代理人或其他方面提出費用賠償要求時,應由與其訂有合同的合伙方單獨償還,合伙企業對此決無義務,除非合伙各方已在書面對此另有他議。

  (三十)合伙各方同意,如果會造成本協議某當事人違反所在國的法律或政策,則各合伙人均不以合伙企業或合伙對方的名義支付款項或簽署文件。

  (三十一)按本協議要求發出的一切通知書,均應以電報或電傳發送,同時以航空掛號急件寄出副本,并要求回執。各方地址規定如下:發給甲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件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發給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件人: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傳號: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報掛號:__________________

  發給合伙企業: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件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三)為便于簽署本協議,可以副本進行簽署,每一副本經簽署后即可當作原本。經簽署的所有副本均應作為同一文件對待。

  (三十四)本協議及由此組成的合伙企業,將以______法為依據,并依據該法進行說明和解釋。

  (三十五)本協議對各合伙當事人,其繼承人和受讓人均具有約束力,本協議無益于任何其他人員、商行或公司。

  茲證明:合伙各方已于本文開頭之年、月、日簽署,一經各方的高級職員代表合伙人簽字,即可作為合伙證明書。各簽字人均為合法任命的高級職員,均負有指定公職之責任,并已授權全權代為簽署本協議,以約束各方。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伙協議(普通合伙) 篇12

  合伙協議

  (參考格式)

  第一條 根據《民法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協議。

  第二條 本企業為合伙企業,是根據協議自愿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合伙人愿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第三條 企業的名稱:

  第四條 合伙人姓名:

  第五條 合伙人共出資

  第六條 本企業依法開展經營活動,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禁止的,不經營;需要前置許可的項目,報審批機關批準,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注冊后,方開展經營活動;不屬于前置許可項目,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專項審批的,經工商管理機關登記注冊,并經審

  批機關批準后,方開展經營活動;其它經營項目,本企業領取《營業執照》后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

  第七條 本協議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八條 企業經營場所:

  郵政編碼:

  第九條 合伙目的:

  第十條 經營范圍: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禁止的,不得經營;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應經許可的,經審批機關批準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后方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未規定許可的,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

  (注:企業經營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應經許可的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規定應在《營業執照》明示的經營項目,則除將上述內容表述在經營范圍中,還應將有關項目在經營范圍中明確標明。例如:餐飲;零售藥品。)

  第十一條 合伙人姓名及其住所

  姓 名住 所

  第十二條 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

  合伙人出資

  方式出資數額

  (萬元)出資權屬

  證明繳付出資

  期限占出資總額比例

  第十三條 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

  1、企業的利潤和虧損,由合伙人依照以下比例分配和分擔:(合伙協議未約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擔。)

  2、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依據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增加對合伙企業的出資,用于擴大經營規模或者彌補虧損。

  3、企業年度的或者一定時期的利潤分配或虧損分擔的具體方案,由全體合伙人協商決定或者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辦法決定。

  第十四條 合伙企業事務執行

  1、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企業。委托合伙人 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檢查其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情況,并依照約定向其他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收益歸全體合伙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全體合伙人承擔。

  2、合伙協議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合伙人可以對其他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暫停該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由全體合伙人共同決定。被委托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第十五條 入伙、退伙

  1、新合伙人入伙時,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協議。訂立書面協議時,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物狀況。

  2、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3、協議約定合伙企業經營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伙;

  ③發生合伙人難于繼續參加合伙企業的事由;

  ④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協議未約定合伙企業經營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擅自退伙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

  第十六條 解散與清算

  1、本企業發生了法律規定的解散事由,致使合伙企業無法存續、

  合伙協議終止,合伙人的合伙關系消滅。

  2、企業解散、經營資格終止,不得從事經營活動,只可從事一些與清算活動相關的活動。

  3、企業解散后,由清算人對企業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結算,處理所有尚未了結的事務,還應當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4、清算人主要職責:

  ①清理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②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伙企業未了結的事務;

  ③清繳所欠稅款;

  ④清理債權、債務;

  ⑤處理合伙企業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⑥代表企業參與民事活動。

  清算結束后,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字、蓋章,在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企業注銷登記。

  第十七條 違約責任

  1、合伙人違反合伙協議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2、合伙人履行合伙協議發生爭議,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合伙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據合伙協議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在合伙協議中訂立仲裁條款,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全體合伙人簽字:

  年 月 日

合伙協議(普通合伙) 篇13

  合伙協議

  1.格式?合伙協議書

  合伙人:甲(姓名),男(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出生,現住址:_________市(縣)_________街道(鄉、村)_________號

  合伙人:乙(姓名),內容同上(列出合伙人的基本情況)

  合伙人本著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伙協議如下:

  第一條?甲乙雙方自愿合伙經營_________(項目名稱),總投資為_________萬元,甲出資_________萬元,乙出資_________萬元,各占投資總額的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本合伙依法組成合伙企業,由甲負責辦理工商登記。

  第三條?本合伙企業經營期限為十年。如果需要延長期限的,在期滿前六個月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條?合伙雙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企業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資比例分配。

  企業債務按照各自投資比例負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債務后,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十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負擔的部分。

  第五條?他人可以入伙,但須經甲乙雙方同意,并辦理增加出資額的手續和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條?出現下列事項,合伙終止:

  (一)合伙期滿;

  (二)合伙雙方協商同意;

  (三)合伙經營的事業已經完成或者無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規定的情況。

  第七條?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以補充規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本協議一式_________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協議自合伙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_________(簽字或蓋章)

  合伙人:_________(簽字或蓋章)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2.說明

  個人合伙是指兩個及其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的自愿聯合。其法律特征是:①合伙須有兩個及其以上的公民;②合伙是按合伙合同聯合起來的經濟單位;③合伙人必須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④合伙財產歸全體合伙人共有,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個人合伙應當簽訂合伙協議。合伙協議是指明確合伙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_____》規定,合伙人應當對出資數額、盈余分配、債務承擔、入伙、退伙、合伙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議。當事人未訂立書面協議,但具備合伙條件,又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證明有口頭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具有合伙關系。簽訂合伙協議應當注意的問題有:

  (1)個人合伙可以起字號,依法經核準登記,在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合伙人應當對出資數額、盈余分配、債務承擔、入伙、退伙、合伙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議。合伙人的權利有:①合伙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伙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②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權;③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合同的約定進行,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④合伙人有退伙的權利。合伙人的義務有:①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維護合伙財產的統一;②分擔合伙的經營損失和債務;③為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個人合伙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合伙人有執行或監督的權利。合伙人可以推舉負責人。合伙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伙人承擔民事責任。合伙的債務,由合伙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伙人對合伙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償還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合伙協議(普通合伙) 篇14

  1.格式?合伙協議書

  合伙人:甲(姓名),男(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出生,現住址:_________市(縣)_________街道(鄉、村)_________號

  合伙人:乙(姓名),內容同上(列出合伙人的基本情況)

  合伙人本著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伙協議如下:

  第一條?甲乙雙方自愿合伙經營_________(項目名稱),總投資為_________萬元,甲出資_________萬元,乙出資_________萬元,各占投資總額的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本合伙依法組成合伙企業,由甲負責辦理工商登記。

  第三條?本合伙企業經營期限為十年。如果需要延長期限的,在期滿前六個月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條?合伙雙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企業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資比例分配。

  企業債務按照各自投資比例負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債務后,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十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負擔的部分。

  第五條?他人可以入伙,但須經甲乙雙方同意,并辦理增加出資額的手續和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條?出現下列事項,合伙終止:

  (一)合伙期滿;

  (二)合伙雙方協商同意;

  (三)合伙經營的事業已經完成或者無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規定的情況。

  第七條?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以補充規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本協議一式_________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協議自合伙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_________(簽字或蓋章)

  合伙人:_________(簽字或蓋章)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2.說明

  個人合伙是指兩個及其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的自愿聯合。其法律特征是:①合伙須有兩個及其以上的公民;②合伙是按合伙合同聯合起來的經濟單位;③合伙人必須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④合伙財產歸全體合伙人共有,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個人合伙應當簽訂合伙協議。合伙協議是指明確合伙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_____》規定,合伙人應當對出資數額、盈余分配、債務承擔、入伙、退伙、合伙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議。當事人未訂立書面協議,但具備合伙條件,又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證明有口頭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具有合伙關系。簽訂合伙協議應當注意的問題有:

  (1)個人合伙可以起字號,依法經核準登記,在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合伙人應當對出資數額、盈余分配、債務承擔、入伙、退伙、合伙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議。合伙人的權利有:①合伙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伙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②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權;③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合同的約定進行,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④合伙人有退伙的權利。合伙人的義務有:①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維護合伙財產的統一;②分擔合伙的經營損失和債務;③為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個人合伙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合伙人有執行或監督的權利。合伙人可以推舉負責人。合伙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伙人承擔民事責任。合伙的債務,由合伙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伙人對合伙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償還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合伙協議(普通合伙) 篇15

  甲方:

  性別:

  身份證號:

  住址:

  乙方:

  性別:

  身份證號:

  住址:

  丙方:

  性別:

  身份證號:

  住址:

  風險提示:合伙人資格

  審查合伙人的資格,是簽訂合伙協議最重要的方面。

  因具有較強的人合性,所以合伙人一般都是彼此之間比較熟悉、信任的人。

  但理智的選擇合伙人不單純是熟悉、信任,還要看其有無一定的物質實力或軟實力。

  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承擔的是無限,一旦企業債務不能償還時,有實力償還的合伙人就有被強制償還企業全部債務的風險,如果其他合伙人沒有實力,不應由其承擔部分則很難追償。

  根據《民法典》(以下簡稱《合伙企業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一、本企業為普通合伙協議,是根據協議自愿組成的共同經營體。

  全體合伙人愿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守法經營。

  二、合伙宗旨:

  三、合伙名稱、主要經營地:

  四、合伙經營項目和范圍

  各方共同經營位于的字號的店鋪,經營范圍為:,法定代表人為,系該店鋪的。

  五、合伙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年。

  六、出資金額、出資方式、期限

  風險提示:合伙人出資

  一定要理清楚合伙人的出資。

  每種不相同的種類都必須折價為相應的股份,在合伙協議中明確。

  這樣才能在今后的盈余分配及債務承擔中,明確各個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不會因為比例不明確鬧糾紛。

  另外,對于合伙人出資的財產需要辦理登記的,在合伙協議中應當明確約定辦理登記手續的義務承擔者,辦理時間以及辦理費用的承擔等等。

  對這些事項約定的缺失或不足,都將增加企業法律風險。

  合伙人(姓名)

  出資金額

  出資方式

  期限

  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元。

  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

  合伙終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七、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

  風險提示:利益分配和債務承擔

  合伙人之間的權益的分配、責任劃分要明確。

  雖合伙企業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但內部合伙人之間還是要按份額分紅、承擔債務的。

  有些合伙企業對此沒有約定,從而導致在分紅或承擔債務時合伙人之間產生糾紛,給企業造成不必要的損害。

  合伙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一)盈余分配:以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二)債務承擔:合伙債務先以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以為依據,按比例承擔。

  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可以約定按各合伙人各自投資或者平均分配。

  未約定分擔比例的,由各合伙人按投資分擔。

  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后,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10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應負擔的部分。

  八、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2、承認并簽署本合伙協議;

  3、除入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

  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伙

  風險提示:退出機制

  合作要想好不合作,當一方退出,什么時候退出,退出時的投入比與退出比的比例,以及怎樣補償,是誰承擔?這些要提前書面明晰,簽到合同里,項目的后期合作雙方都能順利的結束不必要的瓜葛,不要義氣用事,以為大家是朋友不必計較的心態,合理的退出機制是合作的很重要的組成部分。

  1、自愿退伙。

  合伙的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2)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伙;

  (3)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企業的事由。

  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擅自退伙給合伙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當然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3)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強執行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3)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4)合伙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與該退伙人按退伙時的合伙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三)出資的轉讓

  允許合伙人轉讓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

  在同等條件下,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

  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

  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

  九、合伙負責人及合伙事務執行

  (一)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合伙企業事務。

  (二)合伙協議約定或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為合伙負責人,其權限為以下內容:

  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對合伙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伙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

  4、支付合伙債務;

  十、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風險提示:合作伙伴的職責

  在合作初期,創業合作者要明確合作伙伴的各自職責,不能模糊,要能拿出書面的職責分析,因為是長期的合作,明晰責任最重要,這樣可以在后期的經營中不至于互相扯皮,反目成仇,好多的創業合作中會有問題,就是因為責任明細不夠。

  (一)合伙人的權利:

  1、合伙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伙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權;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約定進行,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有退伙的權利。

  (二)合伙人的義務:

  1、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維護合伙財產的統一;

  2、分擔合伙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為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十一、禁止行為

  (一)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伙,造成的損失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二)禁止合伙人參與經營與本合伙競爭的業務。

  (三)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進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

  十二、合伙營業的繼續

  (一)在退伙的情況下,其余合伙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經營。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依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接納繼承人為新的合伙人繼續經營。

  十三、合伙的終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屆滿;

  2、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

  3、已不具備法定合伙人數;

  4、合伙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銷;

  6、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并通知;

  2、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或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自合伙企業解散后15日內指定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伙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

  (1)合伙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2)合伙所欠稅款;

  (3)合伙的債務;

  (4)返還合伙人的出資。

  十四、違約責任

  風險提示:違約責任

  因為合伙企業的人合性質,決定有關合伙企業的法律不可能對合伙人的違約責任規定的十分具體,所以建議各合伙人在協商合伙協議時,對合伙人的違約責任作出明確規定,以便一旦發生違約行為,可以比較方便地執行,要求違約者依協議承擔責任。

  (一)合伙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年仍未繳足出資,按退伙處理。

  (二)合伙人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伙處理;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四)合伙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合伙企業法》而導致合伙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賠償責任。

  (五)合伙人違反第九條規定,應按合伙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伙人決定除名。

  十五、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伙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提交委員會仲裁。

  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十六、其他

  (一)經協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后的內容為準。

  (二)入伙合同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份,合伙人各執份,送登記機關存檔份。

  (四)本合同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

  甲方:(簽字并按手印)

  年月日

  乙方:(簽字并按手印)

  年月日

  丙方:(簽字并按手印)

  年月日

合伙協議(普通合伙) 篇16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伙企業法》”)的相關規定,作為普通合伙人于年月日與本協議附件一中所列的有限合伙人(以下稱”有限合伙人”)簽署本合伙協議(以下簡稱“本協議”),決定成立[投資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簡稱”合伙企業”)。各方已充分知悉相關投資的風險與責任,并就相關事宜訂立本協議如下:

  第1條總則

  1.1根據《民法典》和《合伙企業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經各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1.2本企業為有限合伙企業,是根據協議自愿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合伙人愿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1.3本協議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1.4本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2條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

  2.1名稱:[投資中心](有限合伙)(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的名稱為準)

  2.2主要經營場所:。

  第3條合伙目的和合伙企業經營范圍

  3.1合伙目的:本合伙企業設立的主要目的是投資[品牌公司](該公司目前尚未設立,以設立時核準的名稱為準,以下簡稱”目標公司”),并為合伙人謀求投資收益最大化。

  3.2合伙企業經營范圍:[投資管理,投資咨詢](具體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的經營范圍為準)。]

  除非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企業除對目標公司進行投資外,不得開展其他業務,不得對外借款,不得對外擔保。

  合伙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改變經營范圍,但是應當于執行事務合伙人決定之日起____日內辦理變更登記。

  第4條合伙人姓名或名稱及其住所

  4.1普通合伙人1人:,身份證號碼為,其他信息見附件一。

  4.2有限合伙人共[27]人,具體信息見附件一。

  第5條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

  合伙企業出資總額為人民幣[100]萬元。各合伙人認繳的出資額及出資比例如下:

  合伙人名稱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

  第6條繳付期限

  普通合伙人以電子郵件的方式或快遞的方式向各有限合伙人發送出資繳付通知,載明付款賬號信息,各合伙人在上述郵件發出通知以后[15]個工作日以內,以現金方式一次性全額繳納其認繳的出資。遲延繳納出資的,普通合伙人有權將該合伙人除名。各合伙人的電子郵件地址以本協議附件一載明的地址為準,該地址作為本協議相關事項的送達地址,若有變更須于三日內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7條利潤分配與虧損承擔

  7.1合伙企業凈利潤由全體合伙人[按實繳出資比例]分享。

  7.2合伙企業的虧損由全體合伙人[按實繳出資比例]承擔。

  第8條合伙企業事務執行

  8.1全體合伙人在此一致決定,委托普通合伙人為本合伙企業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對外代表本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有權檢查其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情況。

  8.2執行事務合伙人應依照約定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因執行合伙企業事務而產生的收益歸合伙企業,所產生的費用、虧損和民事責任,由合伙企業承擔。

  8.3執行事務合伙人對全體合伙人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8.3.1代表合伙企業對外開展與持有或轉讓目標公司股權(股份)有關的業務;

  8.3.2代表全體合伙人簽署新的有限合伙人的入伙協議或退伙協議;

  8.3.3制定合伙企業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8.3.4決定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案;

  8.3.5決定合伙企業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8.3.6制定合伙企業的管理制度;

  8.3.7聘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8.3.8決定轉讓合伙企業持有的目標公司的股權(股份);

  8.3.9決定合伙企業經營管理中的其他事項。

  8.4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執行事務合伙人同意:

  8.4.1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

  8.4.2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8.4.3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8.4.4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8.4.5轉讓合伙企業所持股企業的股權(股份);

  8.4.6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8.4.7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8.4.8合伙人向其他合伙人或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

  8.4.9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

  8.4.10合伙人增加或者減少對合伙企業的出資;

  8.4.11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

  8.4.12合伙企業設立分支機構;

  8.4.13修改和補充本協議;

  8.4.14合伙人的入伙、退伙。

  第9條入伙和退伙、除名

  9.1入伙

  9.1.1新合伙人入伙時,需經普通合伙人同意(無需經過有限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訂立書面入伙協議時,普通合伙人應向新合伙人如實告知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物狀況。

  9.1.2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9.1.3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應當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1)執行合伙人同意;

  (2)滿足目標公司規定的其他條件;

  (3)目標公司股權激勵方案或計劃設定的其他條件。

  9.2退伙

  有限合伙人擬轉讓其在合伙企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或退伙的,須提前30天以書面方式向執行事務合伙人提出,由經執行事務合伙人決定是否同意。法律法規或目標公司的股權激勵方案有限售期限的規定的,應遵守有關限售的法律規定或協議約定。有限合伙人轉讓部分財產份額的,需不影響《合伙企業法》對合伙人數的限制。

  9.3除名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除擬被除名人之外)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9.3.1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被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立案調查,給合伙企業造成物質損失或名譽損害的;

  9.3.2因違反本協議約定轉讓財產份額,給合伙企業造成物質損失或名譽損害的;

  9.3.3違反本協議約定的不競爭、禁止關聯交易義務的;

  9.3.4發生本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根據本協議第4條的住所送達除名通知的,通知送達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10條合伙份額轉讓

  10.1普通合伙人可以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

  10.2有限合伙人經執行事務合伙人書面同意的,可轉讓出資份額,轉讓價格協商確定,在同等條件下,執行合伙人享有優先購買權。在無人愿意受讓擬退伙的有限合伙人的出資份額的情形下,執行事務合伙人有權按照[原始出資額]受讓其份額。

  10.3未經執行事務合伙人同意或違反本協議約定或違反目標公司股權激勵方案的約定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出資份額轉讓無效,且合伙企業有權拒絕配合完成相關的變更登記;有限合伙人不得對其所持合伙企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設立任何的抵押、留置、質押、其他債務負擔(包括任何所有權再轉讓協議、優先購買權、優先要約權或其他對任何權利的任何類型的限制或授予)。

  10.4對于在目標公司任職的有限合伙人,如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將向該合伙人發出通知指定其財產份額的受讓方,該有限合伙人應當將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以取得該等合伙企業財產份額時的原值]轉讓給執行事務合伙人或者其指定的合伙人。除執行事務合伙人指定的合伙人外,其他合伙人簽署本協議即表明其已確認放棄對該等財產份額的優先購買權。

  10.4.1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10.4.2非法將目標公司或其關聯方的財物占為己有;

  10.4.3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回扣或接受其他形式的賄賂;

  10.4.4泄露目標公司或其關聯方的機密或商業秘密;

  10.4.5因嚴重失職或濫用職權等行為損害目標公司或其關聯方的利益或者聲譽;

  10.4.6違反競業禁止協議約定的(有限合伙人應當與目標公司或其關聯方簽訂競業禁止協議,無論出于任何原因終止勞動關系,各有限合伙人將受簽訂的競業禁止協議的限制);

  10.4.7有限合伙人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10.4.8因違反目標公司或其關聯方的規章制度,或違反其與目標公司或其關聯方訂立的勞動合同,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被目標公司或其關聯方依法辭退;

  10.4.9有限合伙人主動解除其與目標公司或其關聯方的勞動關系。

  10.5有限合伙人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資格;但執行事務合伙人有權要求該有限合伙人的法定繼承人應將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轉讓給執行事務合伙人或其指定的人,轉讓價格協商確定,協商不一致的,參照合伙企業當時資產情況確定。

  第11條解散和清算

  11.1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11.1.1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11.1.2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11.1.3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日;

  11.1.4本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11.1.5合伙企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11.1.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11.2合伙企業解散的,應當按《合伙企業法》的規定選定清算人并進行清算。

  11.3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下列事務:

  11.3.1清理本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11.3.2處理與清算有關的本企業未了結事務;

  11.3.3清繳所欠稅款;

  11.3.4清理債權、債務;

  11.3.5處理本企業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11.3.6代表本企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

  11.4清算程序及相關事項:

  11.4.1合伙企業解散、經營資格終止,不得從事經營活動,只可從事與清算活動相關的活動。

  11.4.2企業解散后,由清算人對企業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結算,處理所有尚未了結的事務,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本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11.4.3清算結束后,清算人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字、蓋章,在____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11.5合伙企業經營不善或執行事務合伙人怠于履行經營義務,經三分之二以上有限合伙人表決同意,合伙企業可以解散,在前述情況下解散的,有限合伙人優先分配剩余財產。

  第12條保密義務

  12.1本協議任何一方應就本協議有效期內所接觸的關于目標公司以及合伙企業的商業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專有和非專有技術、商業、財務、運營等信息)嚴格保密,不得將任何保密信息披露或傳達給除本協議簽約方以外的第三人。

  12.2本協議任何一方,在作為本合伙企業合伙人期間或轉讓其持有的本合伙企業財產份額或退伙的兩年內,均不得:

  12.2.1以自己的名義或代表或聯合任何第三方或以任何身份直接或間接參與、涉及或有意于從事與本合伙企業業務相同或類似的任何業務;

  12.2.2以自己的名義或代表或聯合任何第三方或以任何身份誘使或尋求誘使任何高級管理人員或任何雇員離開合伙企業。

  12.3本協議各方應確保其實際控制的其他企業或實體以及其各自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或親屬遵守前兩款規定的限制。

  第13條違約責任

  13.1除本協議另有規定或協議各方另有約定外,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給本合伙企業或其他協議方造成損失,均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13.2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使本協議無法繼續履行,合伙企業設立失敗的,任何一方均不負違約責任,各方已繳納的出資全部退回。合伙企業設立過程中發生的費用,依法由合伙企業承擔,如合伙企業設立失敗,由各方按其認繳出資比例分攤。

  第14條爭議解決

  合伙人履行合伙協議發生爭議的,合伙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合伙企業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第15條其他

  15.1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如需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執行合伙人對決議事項具有一票否決權。

  15.2修改或補充本協議,應經執行事務合伙人同意;修改、補充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修改、補充后的內容為準。

  15.3本協議中的”關聯方”、”關聯交易”認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執行。

  15.4本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事項,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15.5本協議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登記的合伙協議不一致或有沖突的,以本協議為準。

  15.6本協議一式[29]份,合伙人各執一份,報送登記機關一份,其余留存于合伙企業。

  15.7本協議自全體合伙人簽字之日起生效。

  (以下無正文)

  普通合伙人(簽字):

  簽署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限合伙人(多位分別簽字):

  簽署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伙協議(普通合伙) 篇17

  甲方:

  身份證號碼:

  乙方:

  身份證號碼:

  經雙方友好協商,本著相互理解、相互信任、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簽訂本合伙協議,并自愿就合伙協議的內容承擔法律和民事責任。

  一、合伙經營項目和范圍

  經雙方協商,由雙方投資經營 ,地址:____區龍祥花園330號 ,經營面積 平方米,經營范圍: 干洗、皮革清洗保養等(具體以工商營業執照為批準的為準) 。

  二、合伙期限:本合同期限為________年。除本協議約定的終止情形外,期限屆滿自然終止。

  三、出資方式、額度及利潤分配

  1、本協議簽訂前,甲方已經投資人民幣50萬元。

  2、經雙方協商,乙方需以現金及勞務方式進行投資,現金投資人民幣 萬元,在本協議簽訂時一次性支付給甲方。同時,乙方應保證每天遵守合伙組織的工作時間正常上下班,并依照雙方的約定負責培訓新學員以及皮革的清洗保養業務。

  3、經雙方協商,雙方出資比例各占50%。雙方同意僅對合伙組織的凈利潤進行分配,凈利潤分配比例為1:1。在本協議簽訂后,該合伙組織開始經營之日起每滿________年進行一次利潤分配。

  四、工資、盈余分配及債務承擔

  1、合伙組織經營期間,各合伙人工資為每月人民幣 元;

  2、盈余分配:以扣除全部經營成本(包含但不限于房租、各種日常費用、合伙人工資、工作人員工資、應繳稅款等)的凈利潤為分配基數,按雙方約定的比例及時間進行分配;

  3、債務承擔:合伙債務先由合伙財產進行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雙方按利潤分配比例承擔清償責任;

  3、如果在經營期間發生虧損,不足以支付本條第一款中的房租、各種日常費用、工作人員工資、應繳稅費時,雙方按利潤分配比例共同承擔。

  五、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1、入伙的條件:須承認本合同;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需執行合同約定的履行出資義務及其他義務;

  2、除名退伙。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事務執行人有權將其除名:

  (1)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2)未履行出資義務;

  (3)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伙組織造成經濟損失;

  (4)執行合伙組織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5)未履行本協議第三條的義務,未按時按點上班超過三次的;

  (6)違反本協議第八條之約定內容的;

  除名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合伙人退伙后,即視為放棄其在該合伙組織中占有的財產份額,并不再參與本年度合伙組織利潤盈余分配,其他合伙人即自動擁有該財產份額,但不免除其因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

  (二) 合伙組織財產份額的轉讓

  合伙期間,未經全體合伙人書面同意,合伙人不得隨意轉讓其在合伙組織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如經其他合伙人書面同意該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新入伙對待。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伙組織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合伙組織的合伙人。

  第六條 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1、合伙人的權利

  (1)參加合伙人會議,并對合伙事務的執行進行監督;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權;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應以其占有合伙組織財產份額比例或者按本協議的約定進行,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

  (4)經全體合伙人書面同意,合伙人有退伙的權利;

  2、合伙人的義務:

  1、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維護合伙組織財產的統一;

  2、分擔合伙經營損失的債務;

  3、為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七條 合伙人會議、合伙事務執行人

  1、合伙人會議

  (1)召集:合伙人會議由合伙事務執行人耿召集和主持,合伙負責人可根據情況需要決定召開合伙人會議;

  (2)時間:一般情況下每月一次,具體召開時間由合伙事務執行人根據情況決定;由合伙事務執行人公布當月收支情況,研究下月合伙事務的具體安排。

  (3)一般事項由合伙事務執行人決定,重大事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方X執行。

  (4)重大事項是指:更換合伙事務執行人;對各合伙人占有合伙組織財產份額和利潤分配比例進行適當調整;決定合伙組織的經營價格和工資、獎金、福利制度

  2、合伙事務執行人

  1、本合伙組織的事務執行人為耿。

  2、合伙事務執行人的權限為:

  (1)召集主持合伙人會議,對合伙組織的重大事項(如擴展業務、調整、轉換經營項目等)享有最后的決定權;

  (2)對外開展業務,決定加盟事務,對外簽訂合同;

  (3)對其他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進行檢查監督,根據合伙人會議決定任免和調整其職務和負責事項;

  (4)合伙組織的用人權利、開除員工的權利及員工的薪酬;

  (5)管理合伙組織的財務及帳目;

  (6)出售合伙組織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等;

  (7)支付合伙債務;

  (8)

  第八條 禁止行為

  (一)未經本合伙協議或合伙人會議授權,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組織名義進行業務活動,私自進行業務獲得利益歸全體合伙人,造成的損失由該合伙人個人全額進行賠償;

  (二) 禁止合伙人參與經營與本合伙項目相似或有競爭的業務,如違反規定經營,應向本合伙組織支付前兩年內經營所得利潤最高月份利潤10倍的違約金;

  (三)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如有違反,交易所得利益歸合伙組織所有,給合伙組織造成的損失應該雙倍賠償;

  (四)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九條 合伙的終止及終止后的事項

  1、本合伙組織因以下事由之一得以終止:

  (1)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

  (2)合伙事務連續長期不能有盈利運營達 個月以上的;

  (3)合伙事務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被相關部門吊銷;

  (4)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2、合伙人終止后的事項:

  (1)經雙方協商推舉清算人,并邀請第三方參與清算;

  (2)清算后如有盈余,則按支付員工工資、支付所欠稅款、合伙人收取債權、清償合伙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余財產的先后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伙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

  (3)清算后如有虧損,不論合伙人出資多少,先以合伙組織共同財產清償合伙組織債務,合伙財產不足以清償的部分,由合伙人按投資比例承擔。

  第十條 違約責任

  1、合伙人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書面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處理,轉讓的合伙人應賠償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

  2、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該合伙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3、合伙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導致合伙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糾紛的解決

  雙方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利于合伙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第十二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第十三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X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進行補充和變更。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條 本協議附件為雙方的身份證復印件。

  甲方: 乙方:

  簽訂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伙協議(普通合伙) 篇18

  甲方:

  地址: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檢驗所有限公司

  地址:

  風險提示:合伙人資格  審查合伙人的資格,是簽訂合伙協議最重要的方面。

  因合伙企業具有較強的人合性,所以合伙人一般都是彼此之間比較熟悉、信任的人。

  但理智的選擇合伙人不單純是熟悉、信任,還要看其有無一定的物質實力或軟實力。

  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承擔的是無限連帶責任,一旦企業債務不能償還時,有實力償還的合伙人就有被強制償還企業全部債務的風險,如果其他合伙人沒有實力,不應由其承擔部分則很難追償。

  1、合作托管基本原則:  根據新醫改精神,以各級人民政府文件為依據,探索利用社會技術和資本,在_______________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建立符合國家相關要求臨床檢驗室,實現社會資源共享、質量提升促進____________地區醫療衛生事業的健康發展。

  2、合作期限:合作期限為______年,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算。

  合作期滿后可根據雙方需要續簽。

  3、合作內容:

  3.1設備管理  甲方現有儀器設備保持不變,乙方有權使用甲方現有檢驗室儀器設備:  一臺血常規儀和一臺尿液分析儀,由乙方負責調試、維護保養,與血常規和尿液分析儀配套的全部試劑和相應儀器檢測用配套耗材(不包括輸采血等臨床耗材)由乙方提供;檢驗室內所用的設備所有權歸屬甲方。

  3.2托管業務開展范圍包括:  甲方臨床、日常醫療業務及免費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所需全部臨床檢驗項目。

  3.3甲乙雙方托管范圍內的日常行政、人員、設備由乙方統一管理,甲方院內收費由甲方統一管理,統一收費。

  3.4人員管理:  乙方負責為托管檢驗科安排一名檢驗員(現有人員如能接受乙方實驗室條件待遇,薪資安排,工作時間,同時保證業務質量則繼續保留),對檢驗科提供相應的技術支持。

  3.5薪資管理:  乙方為安排的一名檢驗員,并發放其基本工資、社保、獎金及其他福利,原則上不得低于現行標準。

  3.6托管檢驗科以甲方名義發放檢驗報告,甲方送到乙方實驗室檢測的項目以乙方名義出具檢測報告。

  風險提示:合作伙伴的職責  在合作初期,創業合作者要明確合作伙伴的各自職責,不能模糊,要能拿出書面的職責分析,因為是長期的合作,明晰責任最重要,這樣可以在后期的經營中不至于互相扯皮,反目成仇,好多的創業合作中會有問題,就是因為責任明細不夠。

  4、甲方的權利及義務:

  4.1甲方負責為托管檢驗科正常運行提供供水、供電、供氣、供氧、通信線路(電話和寬帶等)、物業管理、照明、抽風機及普通辦公設施等正常運營所需的基礎建設及服務。

  4.2甲方負責托管檢驗科日常醫療風險管理,預防和處理可能發生的醫患糾紛。

  如果乙方原因導致檢測結果不準確(診斷差錯)產生的醫療糾紛和事故,由乙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乙方在處理相關醫療糾紛及事故時,甲方應提供必要的配合。

  4.3甲方臨床有需求,而未開展的所有檢驗及病理檢測項目由乙方送到乙方實驗室檢測,更好的實現資源共享的合作目的。

  除與乙方合作建立的檢驗室外,甲方不能再建或與其他單位合作共建具備臨床診斷功能的實驗室。

  4.4甲方有責任盡量滿足客戶的服務需求,并做好結果咨詢等其他相關服務,為此雙方應做好事前的溝通工作。

  4.5甲方應視檢驗室為甲方的醫技科室,納入醫院日常質量管理體系。

  有關甲方的醫療和日常運營要求、通知、會議及病例討論和會診等應及時告知甲方。

  4.6本協議有效期內,若乙方有投放檢驗設備于甲方實驗室,甲方對乙方投放的設備具有使用權,甲方應妥善保管乙方投入的設備,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出租、出借、轉讓、抵押該設備,否則,甲方應按乙方投放設備價值賠償損失。

  檢驗設備在合同期內實行來添去留的原則。

  5、乙方的權利義務:

  5.1根據甲方需要,乙方建立檢驗室的質量體系,并接受實驗室質量檢驗機構提供的監督檢查、專業意見與建議。

  5.2乙方負責協助檢驗室臨床診療、實驗室技術建設及能力提升。

  5.3乙方有責任參與甲方主持召開的檢驗室的'管理和研討會。

  5.4乙方有義務將客戶意見或建議反饋給甲方,有義務提供專業意見給甲方,以確保并提高檢驗室的檢測質量及服務水平。

  5.5檢驗室產生的醫療廢物由甲方處理,費用由甲方承擔。

  5.6乙方有權查看檢驗室的財務信息、實驗室數據等其他與檢驗室相關的信息。

  6、技術和學術支持:

  6.1乙方有義務協助甲方進行檢驗學科的標準化建設,協助會議、品牌宣傳等。

  6.2檢驗機構各種高端的技術平臺及齊全的檢測項目,可為醫院服務,作為醫院檢驗科檢查項目的補充,為疾病診斷治療提供有力支持。

  7、財務管理:

  7.1收費標準:  檢驗室展開的業務收費標準以湖南省物價核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收費標準為準。

  風險提示:利益分配和債務承擔  合伙人之間的權益的分配、責任劃分要明確。

  雖合伙企業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但內部合伙人之間還是要按份額分紅、承擔債務的。

  有些合伙企業對此沒有約定,從而導致在分紅或承擔債務時合伙人之間產生糾紛,給企業造成不必要的損害。

  7.2檢驗室內自行檢測項目所有收入全部歸乙方,之后乙方支付托管實驗室收入的____%于甲方,甲方免費項目老年人健康體檢乙方按______元人;(甲方免費項目乙方按_____元人;甲方免費項目乙方按_____元人與甲方結算)且不計算在托管實驗室收入之內。

  7.3自托管實驗室正式運營起,按項目業務收入情況進行雙方利益分配,每月結算統計日統一定義為改約的自然天數。

  具體步驟為:甲方負責在每月_____號之前對上月已檢測的檢測項目進行數量統計、金額計算并交乙方復核;乙方在______個工作日內核對完畢,乙方對檢測項目數量或金額有異議的,應在_____個工作日內向甲方提出異議,雙方協商解決該異議。

  在核對雙方無誤后______個工作日內,乙方按約定的收益分配比例計算金額向甲方出具發票,甲方在收到發票后的______個月內按照發票金額向乙方支付上月的相關款項。

  逾期未付款的,甲方應支付逾期利息,利息按照每日______計算。

  8、保密約定:  雙方應對合作商談過程中,或在建立合作關系后在合作過程中,從另一方獲得的與另一方、另一方的關聯方有關的經營、技術、商業、財務、廣告、人事、法律和其他信息嚴格保密,一方未經另一方書面統一,不得將該保密信息透漏給任何第三方。

  風險提示:違約責任  因為合伙企業的人合性質,決定有關合伙企業的法律不可能對合伙人的違約責任規定的十分具體,所以建議各合伙人在協商合伙協議時,對合伙人的違約責任作出明確規定,以便一旦發生違約行為,可以比較方便地執行,要求違約者依協議承擔責任。

  9、違約責任:

  9.1如果一方違反本協議的條款導致協議的目的不能實現,非違約方有權終止本協議,并依法要求違約方賠償所有損失。

  9.2甲乙雙方不得單方無故解除協議,需雙方協商一致方可解約。

  如果一方單方無故解除協議,造成另一方損失,解除協議的一方必須賠償另一方的全部損失。

  9.3甲乙雙方應嚴格遵守保密約定,一方違反保密約定,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違約方除應賠償非違約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損失。

  9.4甲方違反本協議約定另行設立或與其他單位合作共建立檢驗科室或實驗室或將乙方能檢測項目送其他機構檢測的,應支付______萬元作為違約金,并賠償乙方因此造成的損失。

  10、糾紛解決方式:  雙方同意因本協議產生的爭議,先雙方協商,協商不能解決的,向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11、協議終止:

  11.1雙方協商一致同意終止本協議。

  11.2由于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火災、風災、水災、地震、爆炸、戰爭、叛亂、傳染病及瘟疫、政府行為、政府命令以及其他無法遇見、無法克服、無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導致無法履行協議的,雙方可以終止協議。

  但乙方應在不可抗力出現后_____日內及時通知對方并在______日內出具有關機關提供的情況說明。

  11.3本協議有效期內,任一方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的,應及時書面通知另一方,雙方的合作不因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變更而終止。

  如因為及時告知或終止本協議而造成另一方遭受損失的,變更的一方應賠償另一方所有損失。

  11.4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協議終止,屬于甲方、乙方的財產分別由甲方和乙方自行處置。

  12、協議的效力:  本協議一式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份,雙方簽字并加蓋公章后即生效。

  本協議未盡事項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并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協議附件為本協議的有效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授權委托人(簽字):  合同履行地:  簽字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授權委托人(簽字):  合同履行地:  簽字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合伙協議(普通合伙) 篇19

  合伙協議

  四川*發律師事務所 王*仁律師

  自20__年4月起,王、李二人在位于廣元市利州區東壩街道辦事處水柜村三組合伙建立“元吉*殖場”,現二人根據《民法典》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達成合伙協議如下:

  合伙人基本情況

  王,男,漢族,生于1987年10月15日,住址:,身份證號碼:

  李,女,漢族,生于1978年5月18日,住址:,身份證號碼:

  出資額、時間、方式

  1、王出資¥1200000.00(壹佰貳拾萬元);出資¥600000.00(陸拾萬元)。

  2、自20__年4月開始經營以來,王、李二人均已交足全部出資額,并投入合伙經營。

  3、二人以其出資額所占比例享有二人合伙經營養殖場承租水柜村三組土地、房屋的使用權,該養殖場的有形資產與無形資產的所有權。

  有形資產包括圈舍等養殖設施、辦公設備、蛇、果子貍等動物。

  無形資產包括養殖場具有的商業信譽、品牌價值。

  合伙事務的執行

  1、負責日常生產經營具體事務的執行。

  2、責建立會計制度對日常開支進行記賬,按月負責向毛*琴報告收支情況 ,并將個人賬戶與合伙賬戶分開,不得擅自挪用養殖場資金。

  3、實行按月結算,高*研負責于每月月末五日內進行財務核算,分配利潤或安排虧損承擔,并制作財務報告供合伙人查閱。如果未按期進行結算,制作財務報告,承擔¥50000.00元罰款。

  4、應當按照誠實信用的原則執行合伙事務,不得損害合伙人利益,因其個人過錯行為給“元吉*殖場”帶來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5、 應當協助合伙事務執行人的工作,絕對不能擅自執行合伙事務,更不得實施有損合伙事務的行為,否則承擔賠償責任。

  利潤分配、虧損及債務承擔

  養殖場每月營業利潤在40000.00以下部分,20%用于養殖場積累資金,40000.00以上部分80%用于積累資金。

  發生虧損及債務,每三個月清算一次,首先用積累資金償還,不足毛*琴承擔1%,高*研承擔99%。

  3、利潤分配,除去積累資金,養殖場每月給毛*琴分紅10000.00,虧損則從積累基金中支付;余額歸高*研所有。

  如未按照規定提取積累資金,應當返還積累資金,由此導致養殖場虧損或不足以支付分紅,負責賠償。

  下列事項需要合伙人共同商議決定

  1、入伙、退伙、終止合伙關系,將個人合伙改為合伙企業或設立公司等。

  2、租賃養殖場場地,建設、改建圈舍等。

  3、用養殖場積累資金搞投資、新設養殖項目等。

  4、涉及處分養殖場動產不動產價值10000.00元以上的合伙事務。

  競業限制條款:全體合伙人自愿承諾不在另行投資經營與“元吉*殖場”相同或相似的業務,否則,視為退伙并按以下原則處理:1、在廣元城區投資的自愿放棄入伙資金;2、在廣元城區之外投資的則按應退金額的50%收回入伙資金。

  合伙人的權利、義務

  (一)、合伙人享有以下權利:

  1、參加合伙人會議,對養殖場內事務行使表決權。

  2、對是否吸收新的合伙人行使表決權。

  4、對合伙協議以及其他規章制度,管理辦法的建議修改權、修改權和表決權。

  5、享有對其他合伙人所持股份優先購買權。

  7、合伙人對養殖場賬簿有查閱、審核的權利。

  8、法律、法規和養殖場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合伙人應履行的義務:

  1、履行合伙人會議決定

  2、遵守養殖場的規章制度,主管部門、行業協會規定,愛護養殖場的財產,維護養殖場的聲譽

  3、按時參加合伙人會議

  5、對個人行為給養殖場產生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6、法律、法規及本協議和合伙人決議等規定的其他義務

  入伙和退伙:

  1、合伙期間吸收其他合伙人需要二位合伙人一致決定。

  2、合伙期間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享有優先受讓的權利,合人,且退伙人只能就有形資產分割份額,無權分割無形資產。

  負責將養殖場盡早設立成公司,二人同意以現有資產為公司注冊,由持公司70%股份,持有公司30%股份。

  各合伙人應和睦相處,互相尊重和信任,若發生糾紛,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向廣元市利州區人民法院起訴。

  違約責任:各合伙人違反本協議給養殖場所造成損失的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其它相應責任。

  本協議若有未盡事宜,由合伙人協商一致簽定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有同等效力。

  本協議一式兩份,合伙人各執一份,自全體合伙人簽字之日起生效。

  20__年十二月十六日

合伙協議(普通合伙) 篇20

  第一條 根據《民法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協議。

  第二條 本企業為合伙企業,是根據協議自愿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合伙人愿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第三條 本協議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四條 企業的名稱:

  第五條 主要經營場所:

  第六條 合伙目的:繁榮市場經濟,通過合法經營實現資產增值。

  第七條經營范圍:

  第八條 合伙人姓名、名稱及住所

  姓 名(名稱)

  承擔責任方式

  住 所

  第九條 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數額、繳付期限、出資方式:

  姓名

  (名稱)

  認繳出資額

  實繳出資額

  分期繳付出資額

  繳付期限

  出資方式

  (非貨幣出資的)評估方式

  合計

  第十條 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

  1、企業的利潤和虧損,由合伙人依照以下比例分配和分擔:(合伙協議未約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擔。)

  2、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依據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增加對合伙企業的出資,用于擴大經營規模或者彌補虧損。

  3、企業年度的或者一定時期的利潤分配或虧損分擔的具體方案,由全體合伙人協商決定。

  第十一條 合伙企業事務執行

  1、全體合伙人委托合伙人為執行事務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檢查其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情況,并依照約定向其他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收益歸合伙企業,所產生的虧損或者費用,由合伙企業承擔。

  2、合伙企業辦理變更、注銷登記、設立分支機構、清算組備案、修改合伙協議應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法律法規及本協議有明確規定的除外。

  第十二條、執行事務合伙人應具備的條件和選擇程序;權限與違約處理辦法;除名條件和更換程序。

  1、執行事務合伙人由全體合伙人推舉產生,應具備以下條件:

  (1)按期繳付出資,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2)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3)無犯罪記錄,無不良經營記錄。

  2、執行事務合伙人權限與違約處理辦法。

  執行事務合伙人負責企業日常運營,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執行事務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約定或者全體合伙人決定執行事務導致違約發生的,執行事務合伙人應對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

  3、執行事務合伙人除名條件和更換程序。

  執行事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定將其除名,并推舉新的執行事務合伙人:

  (1) 未按期履行出資義務;

  (2) 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特別重大損失;

  (3) 執行合伙事務時嚴重違背合伙協議,有不正當行為。

  對執行事務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 入伙、退伙

  1、新合伙人入伙時,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協議。訂立書面協議時,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2、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3、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伙;

  ③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企業的事由;

  ④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一)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三)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四)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4、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條件、程序以及相關責任

  有限合伙人入伙時,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并取得執行事務合伙人同意,訂立書面協議。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有限合伙人符合本條第3款條件的,可以退伙。

  5、合伙人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6、作為普通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資格。普通合伙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全體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

  有《合伙企業法》第五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合伙企業應當向合伙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

  第十四條 有限合伙人與普通合伙人互換程序

  1、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2、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合伙協議(普通合伙) 篇21

  1.格式 合伙協議書

  合伙人:甲 (姓名),性別男(女), 年 月 日出生

  現住址: 市(縣) 街道(鄉、村) 號

  合伙人:乙 (姓名),內容同上(列出合伙人的基本情況)

  合伙人本著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伙協議如下:

  第一條 甲乙雙方自愿合伙經營 (項目名稱),總投資為 萬元,甲出資 萬元,乙出資 萬元,各占投資總額的 %、 %。

  第二條 本合伙依法組成合伙企業,由甲負責辦理工商登記。

  第三條 本合伙企業經營期限為十年。如果需要延長期限的,在期滿前六個月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條 合伙雙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企業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資比例分配。

  企業債務按照各自投資比例負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債務后,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十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負擔的部分。

  第五條 他人可以入伙,但須經甲乙雙方同意,并辦理增加出資額的手續和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條 出現下列事項,合伙終止:

  (一)合伙期滿;

  (二)合伙雙方協商同意;

  (三)合伙經營的事業已經完成或者無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規定的情況。

  第七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以補充規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 本協議一式×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協議自合伙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 (簽字或蓋章)

  合伙人: (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合伙協議(普通合伙) 篇22

  合伙協議(_________年)

  第一條?根據《_____》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協議。

  第二條?本企業為合伙企業,是根據協議自愿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合伙人愿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第三條?企業的名稱:

  第四條?合伙人姓名:

  第五條?合伙人共出資

  第六條?本企業依法開展經營活動,法律、行政法規、_____決定禁止的,不經營;需要前置許可的項目,報審批機關批準,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注冊后,方開展經營活動;不屬于前置許可項目,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專項審批的,經工商管理機關登記注冊,并經審

  批機關批準后,方開展經營活動;其它經營項目,本企業領醛營業執照》后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

  第七條?本協議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八條?企業經營場所:

  編碼:

  第九條?合伙目的:

  第十條?經營范圍:法律、行政法規、_____決定禁止的,不得經營;法律、行政法規、_____決定規定應經許可的,經審批機關批準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后方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_____決定未規定許可的,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

  第十一條?合伙人姓名及其住所

  姓名

  住?所

  第十二條?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

  合伙人出資方式

  出資數額(萬元)

  出資權屬

  證明

  繳付出資期限

  占出資總額比例

  第十三條?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

  1、企業的利潤和虧損,由合伙人依照以下比例分配和分擔:(合伙協議未約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擔。)

  2、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依據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增加對合伙企業的出資,用于擴大經營規模或者彌補虧損。

  3、企業年度的或者一定時期的利潤分配或虧損分擔的具體方案,由全體合伙人協商決定或者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辦法決定。

  第十四條?合伙企業事務執行

  1、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企業。委托合伙人?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檢查其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情況,并依照約定向其他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收益歸全體合伙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全體合伙人承擔。

  2、合伙協議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合伙人可以對其他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暫停該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由全體合伙人共同決定。被委托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第十五條?入伙、退伙

  1、新合伙人入伙時,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協議。訂立書面協議時,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物狀況。

  2、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3、協議約定合伙企業經營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伙;

  ③發生合伙人難于繼續參加合伙企業的事由;

  ④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協議未約定合伙企業經營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擅自退伙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

  第十六條?解散與清算

  1、本企業發生了法律規定的解散事由,致使合伙企業無法存續、

  合伙協議終止,合伙人的合伙關系消滅。

  2、企業解散、經營資格終止,不得從事經營活動,只可從事一些與清算活動相關的活動。

  3、企業解散后,由清算人對企業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結算,處理所有尚未了結的事務,還應當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4、清算人主要職責:

  ①清理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②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伙企業未了結的事務;

  ③清繳所欠稅款;

  ④清理債權、債務;

  ⑤處理合伙企業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⑥代表企業參與民事活動。

  清算結束后,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字、蓋章,在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企業注銷登記。

  第十七條?違約責任

  1、合伙人違反合伙協議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2、合伙人履行合伙協議發生爭議,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合伙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據合伙協議中的_____條款或者事后達成的書面_____協議,向_____機構申請_____。當事人沒有在合伙協議中訂立_____條款,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_____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全體合伙人簽字:

  年?月日

合伙協議(普通合伙) 篇23

  合伙協議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伙企業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二條本企業為普通合伙企業,是根據協議自愿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全體合伙人應自覺遵守本協議,本協議有關規定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三條本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本合伙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二章 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

  第四條合伙企業的名稱:_____________

  第五條企業經營場所:_____________

  第三章 合伙目的、經營范圍及合伙期限

  第六條合伙目的:_____________

  第七條合伙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

  第八條合伙經營的期限為2年,自合伙企業成立之日起開始。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

  第九條合伙人共三個,分別是:_____________

  1. 住址:_____________ 證件名稱:_____________

  2. 住址:_____________ 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

  3. 住址:_____________ 證件名稱:_____________

  以上合伙人為自然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第五章 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第九條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如下:_____________

  1.合伙人:_____________ 以位于 土地及地上廠房出資,作價20萬元,總認繳出資6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 %。

  2.合伙人:_____________ 以貨幣出資20萬元,總認繳出資6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 %。

  3.合伙人:_____________ 以貨幣出資20萬元,總認繳出資6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 %。首期實繳出資 萬元,在申請合伙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余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個月內繳足。

  第十條以土地及地上廠房出資的合伙人,其必須保證對該土地擁有完全的使用權,對該房屋擁有完全的所有權,第三人不得向合伙企業就該土地及房屋主張權利。

  第十一條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依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增加對合伙企業的出資,用于擴大經營規模或者彌補虧損。

  第六章 利潤分配、虧損負擔方式

  第十二條合伙企業的利潤按照以下方式分配:_____________

  第十三條合伙企業的虧損按照以下方式分擔:_____________

  第十四條合伙企業每半年結算一次,對前一時期的利潤分配或者虧損分擔的具體方案由全體合伙人根據本協議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協商確定。

  第十五條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伙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各合伙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人由于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第十六條合伙企業對與其無關的債務不承擔責任,對合伙人在本合伙企業成立之前由其個人經營或合伙經營而產生的債務不承擔責任。

  第七章 合伙事務的執行

  第十七條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

  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 執行合伙事務,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事務;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企業。

  第十八條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執行事務合伙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伙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伙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伙企業承擔。合伙人為了解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合伙企業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第十九條受委托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第二十條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第二十一條合伙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

  (二)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三)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四)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五)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第二十二條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除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第二十三條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應當每兩個月向其他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伙人報告一次,報告內容包括: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第八章 入伙與退伙

  第二十四條新合伙人入伙時,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二)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伙;

  (三)發生合伙人難于繼續參加合伙企業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第二十六條合伙人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 的,當然退伙。合伙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退伙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七條合伙人違反本協議第二十五條規定退伙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八條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三)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四)發生合伙協議約定的事由。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二十九條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應當與該退伙人按照退伙時的合伙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退伙時有未了結的合伙事務的,待了結后進行結算。

  第三十條退伙人退伙時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

  第三十一條退伙人對其退伙前已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與其他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人退伙時,合伙企業財產少于合伙企業債務的,退伙人應當按照本協議第十二條的約定分擔虧損。

  第九章 合伙企業的財產

  第三十二條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的出資和所有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均為合伙企業的財產。合伙企業的財產由全體合伙人依法共同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三條合伙企業進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請求分割合伙企業的財產,但《合伙企業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三十五條合伙人依法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第三十六條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讓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協議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三十七條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章 爭議解決辦法

  第三十八條合伙人在履行合伙協議發生爭議時,合伙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時,可以按照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事后打不成仲裁協議時,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章 合伙企業解散、清算

  第三十九條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合伙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伙人不愿繼續經營;

  (二)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員;

  (五)合伙協議約定的合法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七)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四十條合伙企業解散應當按照《合伙企業法》的規定進行清算,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未能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清算人的,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后十五日內指定一名或數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第四十一條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依照本協議第是一條的規定進行分配。

  第四十二條清算結束,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出現法律、法規和協議未明確之事項時,由全體合伙人共同協商確定。

  第五十四條本協議一式_____份,合伙企業存_____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報合伙企業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合伙人: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合伙人: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合伙人: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合伙協議(普通合伙) 篇24

  冷庫股東合作協議書股東各方:_________________

  姓名,身份證號,住址,身份證號,住址兩股東本著公平、公正、平等、互惠互利、相互尊重、相互幫助、相互扶持,共同創業、共同贏利的原則,特訂立合作協議書如下: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條:_________________股東各方自愿共同合作經營國俊冷庫,雙方實行合伙經營,股權平等。投資多方,按0.01元計利息。

  第二條:_________________合伙經營期限為25年。合伙人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經營盈余平等分配。各方不得歧視對方,不得中途撤股、撤資。也不再加入其他股東。

  第三條:_________________合伙人在合作期內不得在經營狀況不好或虧損時提出退股,單方悔約者,一次性賠償對方10萬元人民幣;任何合伙人不得私自、擅自與他人開展和合伙經營冷庫競爭的業務。

  第四條:_________________股東雙方共同承擔房租費(前5年,7000元∕年),電費,設備添置、維修費。

  第五條:_________________股東工作職權:_________________會計:_________________出納:_________________購物:_________________售貨: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_________________賬目日清月結,贏利每季末底分紅一次。

  第七條:_________________合伙人不得向他人透露集體資金狀況,不得私自挪動集體資金。

  第八條:_________________本協議未盡事宜,由各股東共同協商可以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有同等效力。

  第九條:_________________本協議一式三份,備案一份,合伙人各執一份,以便共同遵守。本協議自股東合伙人簽字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簽字或蓋章):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___年月日

合伙協議(普通合伙) 篇25

  律師事務所合伙所合伙協議(樣式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事務所名稱為:_________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

  第二條?住所

  事務所總部設在:

  事務所可以在其他國家和中國其他地區設立分支機構。

  第三務?宗旨

  事務所的宗旨為:謁誠為委托人提供優質、_____的法律服務,并努力使之成為世界第一流的律師事務所。

  第四條?性質

  事務所為個人合伙制。

  第五條?合伙人

  事務所合伙人分為無限責任合伙人和有限責任合伙人(以下“合伙人”稱謂含有限責任合伙人和無限責任合伙人)。

  無限責任合伙人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并對其投資形成的事務所財產共同所有。

  有限責任合伙人按合伙人會議的決定對事務所出資,對外僅按其出資份額承擔有限責任。

  第六條?事務所接受司法_____和律師協會的監督和指導。

  第二章?入伙、退伙

  第七條?入伙

  承認并愿遵守事務所合伙協議及合伙人會議決議者均可申請入伙。

  申請入伙者應向合伙人會議提出書面申請,并由兩名無限責任合伙人書面推薦,經合伙人有效表決后通過,其享受合伙人資格的起始日期,由合伙人會議決定。

  第八條?退伙

  1、合伙人有權退伙,退伙需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其他合伙人;

  2、無限責任合伙人無故不參加事務所合伙人大會三次以上者,視為自動放棄合伙資格;

  3、合伙人因違反國家法律、律師職業道德、事務所有關規章制度、合伙人會議決議、玩忽職守給事務所造成重大名譽或經濟損失的,經合伙人會議決定,可中止或免除其合伙人資格,該合伙人對其給事務所造成的損失應進行賠償;

  4、合伙人退伙后,應根據退伙時事務所財產狀況進行結算并于退伙后12個月內分割其合伙財產,包括該合伙人的投資及合伙期間積累的財產、無限責任合伙人退伙時對于其在合伙期間事務所的全部債務負連帶責任;

  5、合伙人退伙后應保守事務所的商業秘密,不得帶走合伙期間本事務所的客戶資料。違反前述規定者應對事務所的損失進行賠償。

  第三章?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無限責任合伙人享有如下權利:

  1.在合伙人會議上享有平等的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提議修改本協議及事務所各項規章制度;

  3.參與事務所的管理;

  4.監督事務所的業務活動、財務收支和人事安排;

  5.享有事務所中因其投資所形成的財產權利;

  6.參與事務所的盈利分配;

  7.按事務所規定享受事務所提供的福利待遇。在事務所工作滿15年及年齡滿65歲的合伙人可以享受退休待遇。

  第十條?無限責任合伙人的義務;

  1.依據合伙人會議的決定及確認向事務所進行出資;

  2.遵守并執行事務所合伙人協議和各項規章制度及合伙人會議通過的各項決議;

  3.出席合伙人大會;

  4.全心全意維護事務所的利益;個人利益服從事務所的集體利益。忠實履行事務所內職務,做好律師業務。不得利用在事務所的地位和職務為個人謀取私利。不參加與事務所有競爭或利益沖突的事務或事業。合伙人在本事務所以外的投資、收入及負債應向其他合伙人披露。未經合伙人會議同意,合伙人不得在事務所以外的其他單位從事有報酬的工作或擔任其他有報酬的職務(包括_____);

  5.堅持共同發展的原則,協助并支持其他合伙人的工作;

  6.共擔風險,對合伙的債務,以合伙人的個人財產承擔清償責任;

  7.對于其他合伙人因工作失誤而對事務所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對造成損失有過錯的合伙人,應根據其過錯程度由合伙人會議決定,承擔也其過錯相應的責任及清償額;

  8.未經合伙人會議同意,合伙人個人不得以事務所名義參加捐贈,收受禮物。

  第十一條?有限責任合伙人的權利;

  1.根據合伙人會議決定參加或列席合伙人大會;

  2.提議修改事務所合伙協議和各項規章制度;

  3.參與事務所的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對事務所工作提出建議和意見;

  4.享有事務所中與其出資份額相應的財產權利;

  5.按照合伙人會議的有關規定分配收益;

  6.按事務所的規定享受有關福利待遇。

  第十二條?有限責任合伙人的義務;

  1.根據合伙人會議決定向事務所進行出資;

  2.遵守并執行事務所合伙協議和各項規章制度及合伙人會議通過的各項決議;

  3.全心全意維護事務所的利益,個人利益服從事務所的集體利益,不參加與事務所有競爭或利益沖突的事務或事業;有限責任合伙人在本事務所以外的投資收入及負債應向其他合伙人披露,未經合伙人會議同意,有限責任合伙人不得在事務所以外的其他單位從事有報酬的工作或擔任其他有報酬的職務(包括_____);

  4.堅持共同發展的原則,協助并支持其他合伙人的工作;

  5.按有限責任合伙人的出資份額為限承擔風險和合伙債務,對造成失誤、有過錯的有限責任合伙人,應根據其過錯程度,由合伙人會議決定,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責任及清償額;

  6.未經合伙人會議或管委會同意,有限責任合伙人不得以事務所名義參加捐贈,收受禮物。

  第四章?合伙人會議

  第十三條?合伙人會議是事務所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無限責任合伙人組成。

  第十四條?合伙人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1.制定、修改和解釋合伙人協議;

  2.審查、批準事務所年度工作計劃和財務預決算;

  3.制定事務所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各項基金使用方案;

  4.決定事務所大型固定資產的處分和重大財務支出;

  5.授予或免除合伙人資格;

  6.決定及確認合伙人對事務所的出資額;

  7.選舉、任命、免除事務所主任及管理委員會的主任;

  8.決定事務所機構(包括分支機構)的設置、撤銷或合并;

  9.決定事務所的停業、合并、終止、解散及清算;

  10.確定事務所人員發展規模及工資待遇水平;

  11.決定事務所其他應由合伙人會議決定的事項。

  第十五條?合伙人會議采用討論通過或表決方式決定前條所列事項。

  第十四條第1,5,9款所列事項須經全體無限責任合伙人五分之四以上(含五分之四)同意,第十四條其他各款所列事項應由全體無限責任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合伙人同意。

  第十六條?合伙人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由事務所主任或管理委員會主任召集。

  經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無限責任合伙人提議,事務所主任或管委會主任_____開合伙人臨時大會。

  舉行大會應由大會召集人于開會前十五日內向合伙人發出通知,通知中應公布開會時間、地點、議事日程等事項。

  無限責任合伙人因故未能出席大會的,或以書面形式就合伙人大會討論事項表明意見,或委托其他出席大會的無限責任合伙人代為表決。

  合伙人會議可就需討論決定的事項采取書面形式進行表決。需要合伙人會議表決的事項,可由事務所主任提出,或管理委員會主任提出,或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無限責任合伙人提出。提出需合伙人會議表決者,須向各無限責任合伙人發出書面提議,提議中列明需表決的事項,回復表決意見的期限(該期限由提議者酌定,但不得少于三天,自該無限責任合伙人收到書面提議的第二天起算)、提議者等事項。收到書面提議的無限責任合伙人應于提議要求的期限內(以書面回復發出日期為準)以書面形式作出回復,回復中應對提議者提出的事項明確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答復,回復中應對提議者提出的事項明確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答復。書面回復中未對需表決事項明確作出肯定或否定的意見;或者收到書面提議的無限責任合伙人未于書面提議要求的期限內作出書面回復,則被視為對需表決的事項持肯定意見。

  本條所規定的期限不包括法定節假日、事務所規定的工作休息日。若書面提議要求的期限中屬于前述日期,則書面提議中要求的期限自動順延。

  第五章?人員和機構

  第十七條?事務所設主任一人。主任是事務所合伙人的代表。

  第十八條?主任由事務所合伙人選舉產生。主任實行_____制,每屆_____二年,可連選連任,但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主任在_____內明顯不稱職或出現重大失誤,給事務所造成重大經濟或名譽損失的,經合伙人會議討論通過,可以被免除職務;

  主任的任免,應報主管司法_____備案。

  第十九條?主任行使下列職權;

  1.對外代表事務所;

  2.對外代表事務所簽署文件;

  3.召集并主持事務所全體會議和合伙人會議;

  4.經合伙人會議決定兼任管理委員會主任或授予主任行使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條?經合伙人會議決定得設置分支機構及其他機構。所有本事務所的分支機構除合伙人會議另有規定外,不論其形式如何,均受合伙人會議的統一領導。

  第二十一條?合伙人會議下設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會為合伙人會議決議的執行機構及事務所的常設管理機構。

  管理委員會設主任一人,主任由合伙人選舉產生,管理委員會主任可以由事務所主任兼任。管理委員會主任_____一年;可連選連任,但連任不得超過兩屆;管理委員會成員由管理委員會主任指定。

  管理委員會有權決定并處理合伙人會議職權之外的事項。

  管理委員會實行主任負責制,主任向合伙人會議負責并報告工作。成員無權以管理委員會名義作出決定。對于需由管理委員會決定的重大事項,管理委員會主任應與管理委員會成員相互協商后決定,并由管理委員會主任于事后?向合伙人會議匯報。

  第六章?財務制度,盈余分配與債務負擔

  第二十二條?事務所設置專門財會人員,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從事財會管理工作。財務人員向合伙人會議負責。

  第二十三條?凡在事務所財務帳中的合伙人的投資,固定資產及各項基金,為事務所的財產,除非合伙人會議另有規定,任何合伙人無權出售、處置、抵押事務所財產;除非另有規定,也不得以個人名義開立事務所的帳戶及信用卡。

  第二十四條?事務所會計年度為每年的一月一日起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為止。

  第二十五條?事務所根據合伙人會議決議分配凈利潤。

  凈利潤的計算方法為:

  根據國家規定的會計原則,會計年度內事務所的全部收入,減去:

  (1)負債、應付款;

  (2)營業費及成本開支(包括稅賦、管理費、律協會費等);

  (3)合伙人會議通過的各項基金及流動資金。

  第二十六條?合伙人為事務所工作而發生的費用應根據事務所的審批程序及會計制度進行審批、報銷與記帳。

  第二十七條?合伙人對事務所的投資不計利息;除退伙外,合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返還其投資的一部或全部。

  第二十八條?無限責任合伙人向事務所借支年累計總額不得超過全體無限責任合伙人上一會計年度平均分配額的?%。

  有限責任合伙人向事務所借支年累計總額不得超過全體有限責任合伙人上一會計年度平均分配額的%。

  第二十九條?合伙人在事務所存續期間內退出,可以從事務所全部資產中取得其應得的份額。

  第三十條?合伙人對事務所的債務按照法律規定及合伙協議的約定承擔連帶責任。償還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第七章?合伙終止或解散

  第三十一條?事務所因下列情況之一出現終止或解散:

  1.發生嚴重虧損導致無法繼續執業;

  2.合伙人總人數少于三人;

  3.合伙人會議作出終止或解散合伙的決議;

  4.依據國家法律和規定必須撤銷;

  5.不可抗力事由。

  第三十二條?因事務所決定終止或解散的,應由事務所主任根據合伙人會議決定,制作申請書,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因不可抗力或國家法律規定必須撤銷的,由事務所公告解散。

  第三十三條?事務所終止或解散,由合伙人會議指定人員組成財產清算小組對財產進行清算。事務所財產在清算中的分配順序如下:

  1.撥付清算費用;

  2.繳納應繳稅款;

  3.按事務所規定支付事務所工作人員(合伙人除外)有關費用;

  4.償還事務所債務;

  5.合伙人分配事務所剩余財產。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合伙人之間解決因解釋或履行本協議所發生的爭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等法律法規。

  第三十五條?本協議及其附屬協議的修改,需經合伙人會議協商同意并報上級司法行政主管機關備案。

  第三十六條?本協議一式?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報送主管司法行政部門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伙人簽字:

合伙協議(普通合伙) 篇26

  

  

  

  

  

  

  

  合伙經營協議書

  甲方: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丙三方經友好協商,就共同經營          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 合伙宗旨

  利用合伙人自身具備的資金和管理優勢,經營        ,使合伙人通過合法的手段,創造勞動成果,分享經濟利益。

  第二條 合伙名稱 、主要經營地:

  合伙經營的店名為:                       

  經營場所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面積: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合伙經營項目和范圍

  經營項目為:                                                                

  第四條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為_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月______日止。

  第五條 出資額、方式、期限

  1. 甲方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萬元。

  乙方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萬元。

  丙方以技術入股方式出資。

  2.各合伙人的出資,已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交齊,由合伙負責人             統一保管,其他合伙人有監督和核查權。

  3.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萬元。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根據各合伙人的出資的情況按出資比例歸個人所有,協議終止當天或按合伙人約定的時間予以返還。

  第六條 盈余、工資分配與債務承擔

  1、工資分配:丙方技術入股,除去分紅每月固定工資______元。

  2、盈余分配:除去經營成本、日常開支、工資、獎金、需繳納的稅費等的收入為凈利潤,即合伙創收盈余,此為合伙分配的重點,甲、乙雙方各按40%,丙方20%分配。

  4.債務承擔:如在合伙經營過程中有債務產生,合伙債務先由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甲、乙雙方各承擔50%。              

  第七條 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一)入伙

  1. 新合伙人入伙,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2. 新合伙人須承認并簽署本合伙協議;

  3. 除入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伙

  1. 自愿退伙。在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伙人書面同意退伙;

  ③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企業的法定事由。

  2. 當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③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3. 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經濟損失;

  ③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④合伙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伙人當然退伙與除名退伙后,其他合伙人與該退伙人按退伙時的合伙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4.強制退伙,以下情形算作強制退伙。

  ①未經其他合伙人全體同意擅自退伙

  ②在合伙企業經營低谷虧損時提出退伙

  合伙人出現強制退伙時,即為視作放棄所有出資與分紅、工資。

  (三) 出資的轉讓

  允許合伙人轉讓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否則按強制退伙。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新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

  第八條 合伙負責人及合伙事務執行

  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      方為合伙負責人,其權限為:

  1. 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 對合伙項目進行全面日常管理;

  3. 訂立經營價格、員工工資、購進常用貨物;

  4. 支付合伙債務;

  5. 聘用解聘員工;

  6. 其他合伙人授予的權利

  5. 在經營期間,合伙收支款項統一在銀行設立的以                      賬戶上流轉,由       負責保管和收銀,            負責記賬。每       (雙月或一季度)月底結算,并制作結算單。(其他合伙人有監督權)

  第九條 其他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伙人的權利:

1. 合伙事務的決定權和具體的經營活動由甲方決定,其他合伙人均只有監督權,重大經營事件每個人都有表決權,重大事項例如 1、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2、  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3、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4、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5、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二). 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權;

  (三). 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應按協議的約定進行,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

  (二)合伙人的義務:

  1.認真做好本職工作。

  2.積極協助店內落實各項措施。

  3.全力保障店內正常運營。

  4.完全配合甲方執行工作。

  5.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維護合伙財產的統一;

  第十條 禁止行為

  (一)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有違反,以其業務獲得利益的    倍歸全體合伙人,造成的損失由該合伙人個人全額進行賠償;

  (二) 禁止合伙人在同一個城市參與經營與本合伙項目相似或有競爭的業務;

  (三)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四)合伙人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共同財產、挪用共同財產以作他用等一切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行為。

  第十一條

  合伙營業的繼續

  (一)在退伙的情況下,其余合伙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經營;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依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接納該繼承人為新的合伙人繼續經營。

  第十二條 合伙的終止和清算

  (一) 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伙期限屆滿;

  2. 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

  3. 合伙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4. 被依法撤銷;

  5. 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 合伙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并通知債權人;

  2. 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或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自合伙企業解散后15日內指定___合伙人或委托律師、會計師等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3. 合伙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合伙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及其他了理費用,合伙所欠稅款;合伙的債務;返還合伙人的出資。

  4. 清償后如有剩余,則按本協議第六條的辦法進行分配。

  5. 清算時合伙有虧損,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六條的辦法辦理。各合伙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伙人由于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一) 合伙人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處理,轉讓的合伙人應賠償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

  (二) 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該合伙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三) 合伙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因違反《合伙企業法》而導致合伙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賠償責任;

  (四) 合伙人違反本協議第九條規定,應按其他合伙人實際損失進行全額賠償,對勸阻不聽者,可由其他合伙人集體決定除名

  第十四條 協議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伙人之間共同協商。  

  第十五條 其他

  (一) 經協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后的內容為準;

  (二)新入伙合同可作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三)本協議一式三份,合伙人各執壹份;

  (四)本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按指印后生效。

  全體合伙人簽章處:甲______    _       __

  乙_________       ____

  丙___________     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時間:20__年___月___日

合伙協議(普通合伙) 篇27

  甲方:

  地址:

  乙方 :

  地址:

  1、合作托管基本原則:

  根據新醫改精神,以各級人民政府文件為依據,探索利用社會技術和資本,在______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建立符合國家相關要求臨床檢驗室,實現社會資源共享、質量提升促進______地區醫療衛生事業的健康發展。

  2、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為_____年,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算。合作期滿后可根據雙方需要續簽。

  3、合作內容 :

  3.1設備管理

  甲方現有儀器設備保持不變,乙方有權使用甲方現有檢驗室儀器設備:

  一臺血常規儀和一臺尿液分析儀,由乙方負責調試、維護保養,與血常規和尿液分析儀配套的全部試劑和相應儀器檢測用配套耗材(不包括輸采血等臨床耗材)由乙方提供;檢驗室內所用的設備所有權歸屬甲方。

  3.2托管業務開展范圍包括:

  甲方臨床、日常醫療業務及免費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所需全部臨床檢驗項目。

  3.3甲乙雙方托管范圍內的日常行政、人員、設備由乙方統一管理,甲方院內收費由甲方統一管理,統一收費。

  3.4人員管理:

  乙方負責為托管檢驗科安排一名檢驗員(現有人員如能接受乙方實驗室條件待遇,薪資安排,工作時間,同時保證業務質量則繼續保留),對檢驗科提供相應的技術支持。

  3.5薪資管理:

  乙方為安排的一名檢驗員,并發放其基本工資、社保、獎金及其他福利,原則上不得低于現行標準。

  3.6托管檢驗科以甲方名義發放檢驗報告,甲方送到乙方實驗室檢測的項目以乙方名義出具檢測報告。

  4、甲方的權利及義務:

  4.1甲方負責為托管檢驗科正常運行提供供水、供電、供氣、供氧、通信線路(電話和寬帶等)、物業管理、照明、抽風機及普通辦公設施等正常運營所需的基礎建設及服務。

  4.2甲方負責托管檢驗科日常醫療風險管理,預防和處理可能發生的醫患糾紛。如果乙方原因導致檢測結果不準確(診斷差錯)產生的醫療糾紛和事故,由乙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乙方在處理相關醫療糾紛及事故時,甲方應提供必要的配合。

  4.3甲方臨床有需求,而未開展的所有檢驗及病理檢測項目由乙方送到乙方實驗室檢測,更好的實現資源共享的合作目的。除與乙方合作建立的檢驗室外,甲方不能再建或與其他單位合作共建具備臨床診斷功能的實驗室。

  4.4甲方有責任盡量滿足客戶的服務需求,并做好結果咨詢等其他相關服務,為此雙方應做好事前的溝通工作。

  4.5甲方應視檢驗室為甲方的醫技科室,納入醫院日常質量管理體系。有關甲方的醫療和日常運營要求、通知、會議及病例討論和會診等應及時告知甲方。

  4.6本協議有效期內,若乙方有投放檢驗設備于甲方實驗室,甲方對乙方投放的設備具有使用權,甲方應妥善保管乙方投入的設備,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出租、出借、轉讓、抵押該設備,否則,甲方應按乙方投放設備價值賠償損失。檢驗設備在合同期內實行來添去留的原則。

  5、乙方的權利義務:

  5.1根據甲方需要,乙方建立檢驗室的質量體系,并接受實驗室質量檢驗機構提供的監督檢查、專業意見與建議。

  5.2乙方負責協助檢驗室臨床診療、實驗室技術建設及能力提升。

  5.3乙方有責任參與甲方主持召開的檢驗室的管理和研討會。

  5.4乙方有義務將客戶意見或建議反饋給甲方,有義務提供專業意見給甲方,以確保并提高檢驗室的檢測質量及服務水平。

  5.5檢驗室產生的醫療廢物由甲方處理,費用由甲方承擔。

  5.6乙方有權查看檢驗室的財務信息、實驗室數據等其他與檢驗室相關的信息。

  6、技術和學術支持:

  6.1乙方有義務協助甲方進行檢驗學科的標準化建設,協助會議、品牌宣傳等。

  6.2檢驗機構各種高端的技術平臺及齊全的檢測項目,可為醫院服務,作為醫院檢驗科檢查項目的補充,為疾病診斷治療提供有力支持。

  7、財務管理 :

  7.1收費標準:

  檢驗室展開的業務收費標準以湖南省物價核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收費標準為準。

  7.2檢驗室內自行檢測項目所有收入全部歸乙方,之后乙方支付托管實驗室收入的____%于甲方,甲方免費項目老年人健康體檢乙方按______元/人;(甲方免費項目乙方按_____元/人;甲方免費項目乙方按_____元/人與甲方結算)且不計算在托管實驗室收入之內。

  7.3 自托管實驗室正式運營起,按項目業務收入情況進行雙方利益分配,每月結算統計日統一定義為改約的自然天數。具體步驟為:甲方負責在每月_____號之前對上月已檢測的檢測項目進行數量統計、金額計算并交乙方復核;乙方在____個工作日內核對完畢,乙方對檢測項目數量或金額有異議的,應在____個工作日內向甲方提出異議,雙方協商解決該異議。在核對雙方無誤后_____個工作日內,乙方按約定的收益分配比例計算金額向甲方出具發票,甲方在收到發票后的____個月內按照發票金額向乙方支付上月的相關款項。逾期未付款的,甲方應支付逾期利息,利息按照每日____計算。

  8、保密約定:

  雙方應對合作商談過程中,或在建立合作關系后在合作過程中,從另一方獲得的與另一方、另一方的關聯方有關的經營、技術、商業、財務、廣告、人事、法律和其他信息嚴格保密,一方未經另一方書面統一,不得將該保密信息透漏給任何第三方。

  9、 違約責任:

  9.1 如果一方違反本協議的條款導致協議的目的不能實現,非違約方有權終止本協議,并依法要求違約方賠償所有損失。

  9.2 甲乙雙方不得單方無故解除協議,需雙方協商一致方可解約。如果一方單方無故解除協議,造成另一方損失,解除協議的一方必須賠償另一方的全部損失。

  9.3 甲乙雙方應嚴格遵守保密約定,一方違反保密約定,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違約方除應賠償非違約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損失。

  9.4 甲方違反本協議約定另行設立或與其他單位合作共建立檢驗科室或實驗室或將乙方能檢測項目送其他機構檢測的,應支付______萬元作為違約金,并賠償乙方因此造成的損失。

  10、糾紛解決方式:

  雙方同意因本協議產生的爭議,先雙方協商,協商不能解決的,向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11 、協議終止:

  11.1 雙方協商一致同意終止本協議。

  11.2 由于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火災、風災、水災、地震、爆炸、戰爭、叛亂、暴動、傳染病及瘟疫、政府行為、政府命令以及其他無法遇見、無法克服、無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導致無法履行協議的,雙方可以終止協議。但乙方應在不可抗力出現后____日內及時通知對方并在____日內出具有關機關提供的情況說明。

  11.3 本協議有效期內,任一方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的,應及時書面通知另一方,雙方的合作不因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變更而終止。如因為及時告知或終止本協議而造成另一方遭受損失的,變更的一方應賠償另一方所有損失。

  11.4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協議終止,屬于甲方、乙方的財產分別由甲方和乙方自行處置。

  12、協議的效力:

  本協議一式____份 ,雙方各執____份,雙方簽字并加蓋公章后即生效。本協議未盡事項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并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協議附件為本協議的有效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授權委托人(簽字):

  合同履行地:

  簽字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授權委托人(簽字):

  合同履行地:

  簽字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伙協議(普通合伙) 篇28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伙企業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二條 本合伙企業為有限合伙企業,是根據協議自愿組成的共同經營體。

  第三條 本協議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為準。

  第四條 本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署后生效,合伙人按照本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五條 本協議承諾,不以任何方式公開募集和發行基金。

  第二章 合伙企業的名稱、性質和住所

  第六條 合伙企業的名稱為:________________ 新中源地產基金(該名稱為暫定名,應以工商行政管理部分核準的名稱為準),本合伙企業為有限合伙(以下簡稱"本合伙企業"或者"合伙企業")。

  第七條 合伙企業的住所為: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合伙企業合伙經營范圍及合伙期限

  第八條 合伙目的:__________從事 ,為合伙人創造滿意的投資回報。

  第九條 合伙企業經營范圍:__________受托管理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從事投資中小企業融資管理及相關咨詢服務(具體以工商登記為準)。

  第十條 合伙期限為 ________年,上述期限自合伙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后,可以延長或者縮短上述合伙期限。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其住所、合伙人性質和承擔責任的形式

  第十一條 本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共 人,其中普通合伙人 人,有限合伙人 人。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未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增加或者減少普通合伙人的數量。各合伙人名稱及住所等基本情況如下:__________

  (一)普通合伙人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 執照號:________________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 執照號:________________

  (二)有限合伙人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 執照號: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條 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責任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

  第十三條 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轉變為普通合伙人,但必須保證合伙企業必須有一名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的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的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五章 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第十四條 本合伙企業總出資額為人民幣 ____________元。

  第十五條 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__________

  (一)普通合伙人的出資情況

  (二)有限合伙人的出資情況

  第十六條 作為合伙企業之資本,合伙協議自簽字之日起 _______個工作日內,各合伙人應當向合伙企業繳納其認繳出資的3%,即首期出資。

  第十七條 后期出資按照普通合伙人指令繳付,所有出資應當自合伙協議簽訂之日起 _______個月內全部付清。如果合伙人不能按照規定繳納首期出資,則該合伙人應該賠償其他合伙人因合伙企業不能設立之損失,損失包括但不局限于合伙企業開辦費用及按照貸款利率計算的其他合伙人已經出資的資金成本;如果合伙人不能按期繳納后期出資,則履行出資義務的其他合伙人有權以該投資人前期實際出資額的7%作為投資股本,重新計算合作各方之間的出資比例。

  第六章 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第十八條 合伙企業的利潤,合伙人按如下方式分配

  (一)、對于合伙企業取得的項目投資收益,普通合伙人將獲得收益提成,比例為合伙企業投資總額的2%;

  合伙企業投資收益總額中除普通合伙人收益提成之外的部分,由合伙人根據實際出資額按比例分享。

  (二)、計提辦法:__________合伙企業的平均年收益率未達到6%時,所有合伙人按權益比例分配收益;合伙企業年平均收益率未達到并超過6%(含)時,普通合伙人可按以下現金流分配順序中確定標準提取收益提成。

  現金流分配順序:__________本合伙企業自設立之日起 ________月內,不再進行循環投資,資本回收賬戶的現金按下列順序分配:__________

  1、有限合伙人按原始出資額取回出資;

  2、普通合伙人按出資額取回出資;

  3、有限合伙人按原始出資額收回6%/年的門檻收益;

  4、普通合伙人按原始出資額收回6%/年的門檻收益;

  5、本合伙企業收益率超過了6%/年時,普通合伙人可以按照基金總收益的2%提取收益提成,剩余8%的收益由所有合伙人按照權益比例分配;

  (三)分配時間:__________本合伙企業對每年度(本合伙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的一年時間為一個年度,以下同)已實現并收回的利潤全部進行分配,每年度分配一次利潤;如果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合伙人表決通過后,可以在其他時間進行分配。

  (四)、合伙人違反本協議的約定未按期繳納出資的,合伙企業在向其分配利潤和投資成本時,有權扣除其逾期繳付的出資、違約金等費用。如其應分配的利潤和成本不足上述款項的,應當補繳出資并補繳上述費用。

  第十九條 合伙企業費用

  合伙企業應直接承擔的費用包括與合伙企業之設立、運營、終止、解散、清算等相關的費用:__________

  (一)支付給資產管理公司(普通合伙人)的管理費用

  (二)開辦費

  (三)合伙人會議費用

  (四)托管機構發生的托管費用

  (五)合伙企業年度審計所發生的審計費用

  (六)必要的廣告、媒體費用

  (七)合伙企業自身發生的與投資業務及投資項目無關的其他的律師費和咨詢費等。

  合伙企業費用由合伙企業支付,并在所有合伙人之間根據其實繳出資額按照比例分攤。

  作為資產管理公司對合伙企業提供管理及其他服務的對價,各方同意合伙企業在其存續期間應按下列規定向資產管理公司支付管理費:__________

  投資期間按照合伙企業承諾出資額的2%收取年度管理費,培育期和回收期內按投資項目尚未退出的投資成本的2%收取年度管理費;如果回收期延遲一年,則管理費按投資項目尚未退出的投資成本的1%收取年度管理費。

  管理費每半年收取一次,首次管理費的支付,由本合伙企業于設立后5個工作日內支付給資產管理公司,后期支付時間是在上次支付日后延6個月的前5個工作日之內。

  第二十條 本合伙企業發生虧損時的債務承擔 。

  (一)、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發生虧損時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二)、有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三)、合伙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以及其所有的全部財產清償。

  第二十一條 有限合伙人自身財產不足以清償其與合伙企業有關的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以其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以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要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限合伙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伙人。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

  第七章 合伙事務的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以下稱"執行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

  第二十三條 全體合伙人對本合伙企業事務的執行以及執行合伙人的選擇方式等事項約定初下:__________

  (一)由執行合伙人鄭州XX公司委派 負責具體執行合伙事務,執行合伙人確保其委派的代表獨立執行有限合伙的事務并遵守本協議的約定。

  (二)本合伙企業同時委托執行合伙人鄭州市XX公司作為資產管理公司負責提供資產管理和投資咨詢服務,資產管理公司負責對合伙企業進行管理,對投資過程進行監督、控制。本合伙企業成立后,應與資產管理公司簽訂委托管理協議。

  (三)有限合伙人有權對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執行合伙人執行下列事務必須按照如下方式處理:__________

  1、對于資產投資的項目,必須取得本合伙企業投資決策委員會(關于本合伙企業的投資委員會的組成、職權、參見本協議第三十二條的相關規定)過半數通過,方可進行投資。

  2、除法律法規和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合伙企業進行與投資項目相關的對外劃款、轉賬均應按照投資決策委員會的決定處理。

  (四)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檢查其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

  (五)執行合伙人不按照本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合伙事務的,其他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合伙人更正。

  第二十四條 執行合伙人的權限

  (一)執行合伙企業日常事務,辦理合伙企業經營過程中相關的手續審批。

  (二)負責合伙企業與資產管理公司之間的資產管理協議的簽訂,通過簽訂資產管理協議由資產管理公司對合伙企業的財產進行管理。

  (三)代表合伙企業與簽署資金托管協議。

  (四)代表合伙企業簽訂其他合作協議,負責協議的履行。

  (五)代表合伙企業對各類股權投資項目進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負責合伙企業的投資項目篩選、調查及項目管理等事務。

  (六)代表合伙企業處理、解決合伙企業涉及的各種爭議和糾紛。

  (七)[其它]

  第二十五條 執行合伙人可獨立決定更換其委派的代表,但更換時應書面通知合伙企業,并辦理相應的企業變更登記手續。合伙企業應將執行事務合伙人代表的變更情況及時通知有限合伙人。

  第二十六條 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有權監督合伙企業的資產及賬戶,包括有權聘請外部審計單位對合伙企業的資金及賬戶進行審計,對合伙企業的財務狀況進行審計,相關費用由該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自行承擔。

  第二十七條 執行合伙人應當按季度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的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其執行合伙事務所產生的利潤歸全體合伙人組成。合伙人會議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本協議約定對本合伙企業事項作出決議。

  第二十八條 合伙人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由執行合伙人負責召集和主持。召開合伙人會議,應當提前7日通知全體合伙人。并將會議議題及表決事項通知全體合伙人。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普通合伙人或代表實際出資額3%以上的有限合伙人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九條 合伙人按照合伙人會議的有關規定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合伙人會議由全體合伙人按照表決時各自實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合伙人會議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過半數表決權的合伙人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或本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條 合伙企業事項的處理方式。

  合伙人會議由全體合伙人組成,是本合伙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合伙人會議行使的職權,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___

  (一)決定本合伙企業的存續時間;

  (二)決定本合伙企業增加或減少承諾資本總額;

  (三)決定本合伙企業合伙協議的修改;

  (四)決定本合伙企業解散及清算方案;

  (五)批準與資產管理公司的《委托管理協議》及修改;

  (六)批準資產管理公司擬定的基金投資決策管理條例;

  (七)決定本合伙企業的財務審計機構、法律顧問;

  (八)決定本合伙企業的分配方案;

  (九)評估資產管理公司的業績表現。

  合伙人會議所作的上述決議經代表實際出資額2/3以上表決權的合伙人通過。

  第三十一條 普通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除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第三十二條 本合伙企業設立投資決策委員會,投資決策委員會按照本協議約定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投資決策委員會由【 】名委員組成,其中由有限合伙人選舉【 】名委員,由資產管理公司委派【 】名委員,其余【 】名委員由合伙企業選聘外聘專家擔任(外聘專家應具有會計專業或法律專業的知識背景)。

  投資決策委員會的決議職權范圍包括:__________

  (一)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二)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三)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四)制定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方案。

  (五)決定合伙企業資金的劃轉。

  (六)選擇確定投資項目,對資產管理公司提交的投資方案進行表決。

  (七)[其它]

  投資決策委員會的工作程序如下:__________

  (一)投資決策委員會按照一人一票的方式對合伙企業的事項作出決議。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投資決策委員會作出決議應取得超過半數的委員通過。

  (二)投資決策委員會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由執行合伙人負責召集和主持。執行合伙人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三)投資決策委員會對合伙企業的事項作出決議后,由資產管理公司負責辦理具體事務。

  (四)[其他]

  投資項目的決策原則為:__________

  (一)所有投資項目須經投資決策委員會審查批準。

  (二)一般項目;經投資決策委員會2/3以上的委員同意,形成投資決議,交資產管理公司落實執行。

  (三)特殊項目:__________單筆投資金額超過募集總額2%以上重大投資項目,須經投資決策委員會全部委員一致同意,交資產管理公司落實執行。

  第八章 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轉變及其權利義務

  第三十三條 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人。

  第三十四條 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三十五條 有限合伙人如違反合伙協議約定參與經營管理的,視為普通合伙人,與普通合伙人一起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三十六條 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與普通合伙人同樣的責任。

  第三十七條 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三十八條 有限合伙人的權利:__________

  (一)參加或委托代表參加合伙人會議并依出資額行使表決權;

  (二)有限自行或委托代理人查閱會議記錄、審計財務會計報表及其它經營資料;

  (三)有權了解和監督有限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并提出意見;

  (四)收益分配權;

  (五)出資轉讓權;

  (六)在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造成重大損失或資產管理公司主要人員變動時強制普通合伙人退伙。

  第三十九條 有限合伙人義務

  (一)有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責任以認繳出資額為限。

  (二)按照本協議約定的條件和方式如期足額繳付出資。如有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出資不能按期繳納到位的,按照本協議第[十七]條中的相關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包括不但限于相應調整各合伙人之間的權益比例。

  (三)除本協議明確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外,有限合伙人不得參與及干預合伙企業的正常經營管理。

  (四)保密義務:__________有限合伙人僅將普通合伙人向有限合伙人所提供的一切信息資料用于合伙企業相關的事物,不得向第三方公開或用于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商業活動(包括但不限于與普通合伙人有利益沖突的商業事務)。普通合伙人有權以自己的名義或合伙企業的名義對違反保密義務的有限合伙人追究法律上的責任。

  (四)有限合伙人不參與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

  第四十條 有限合伙人未經授權以合伙企業名義與他人進行交易,給合伙企業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該有限合伙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 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合伙企業。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為,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__________

  (一)參與決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三)參與選擇承辦合伙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四)獲取經審計的合伙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五)對設計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合伙人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六)在合伙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伙人主張權利或提起訴訟;

  (七)執行事務合伙人怠于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八)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

  第九章 合伙企業托管

  第四十二條 合伙企業成立后,委托托管機構進行托管,通過托管機構對本合伙企業資產的管理和對資產公司的監督,以確保合伙企業資金的安全。合伙企業向托管機構支付托管費用。托管機構由執行合伙人選擇確定。具體的托管辦法和條件以合伙企業成立后與托管機構鑒定的托管協議為準。

  第四十三條 全體合伙人應將其對本合伙企業的出資轉入托管機構為本合伙企業在開立的賬戶。合伙人將其資金轉入上述賬戶后,視為其已繳納對本企業認繳的該部分出資。

  第四十四條 托管機構的義務

  (一)以合伙企業的名義設立賬戶等為合伙企業的資產賬戶,執行資產管理公司的投資指令,負責合伙企業名下的資金往來,根據資產管理公司的要求保管合伙企業資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

  (二)復核、審核管理合伙企業投資報告,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資產管理公司對核;

  (三)出具合伙企業業績和合伙企業托管情況報告;

  (四)保存合伙去也的會計賬冊、報表和記錄等;

  (五)依據資產管理公司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合伙人支付投資收益;

  (六)資產管理公司因過錯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代表合伙企業向資產管理公司追償。

  第十四章 入伙與退伙

  第四十五條 新合伙人入伙,應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如實告知原合伙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提出退伙:__________

  (一)本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二)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本協議約定的義務;

  (五)合伙企業累計虧損超過總出資額5%時,有限合伙人可以退伙。

  有限合伙人退伙應當提前3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擅自退伙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

  除非發生不可抗力原因或進入解散、清算程序,普通合伙人不得退伙。

  第四十七條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__________

  (一)未按照本協議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重大損失;

  (三)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四)發生本協議約定的事由。

  合伙人存在上述情形的,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根據本協議有關爭議解決的規定解決。

  第四十八條 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退伙時,合伙企業財產少于合伙企業債務的,該退伙人應當依照本協議第二十條的規定分擔虧損。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本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本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第四十九條 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伙人在本合伙企業中的資格。

  合伙人向本合伙企業的其他合伙人轉讓出資份額,應當在3日內通知其他合伙人,并在3日內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合伙人向本合伙企業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份額,應當取得其他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經合伙人同意轉讓的出資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

  第五十條 合伙人退伙或被除名的,由會計師事務所對該名合伙人退伙或被除名時合伙企業的凈資產進行評估。對于評估后的合伙企業的凈資產按照該名合伙人在合伙企業的出資比例予以退還。承擔資產評估工作的會計師事務所由執行合伙人選擇確定,并由執行合伙人代表合伙企業與其簽訂評估協議。評估費用由退伙或被除名的合伙人承擔。合伙人退伙時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出資額以貨幣方式返還,但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除外。合伙人退伙或被除名時,對其他合伙人負有賠償責任的,其他合伙人有權在向其退還財產之前扣除相應的應賠償的款項。

  第十一章 保密規定

  第五十一條 本合伙企業相關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企業與他人簽訂的協議、合伙企業的項目投資計劃、財務會計報告等,均屬于合伙企業的機密資料。任何人不得對外公開或者基于與執行合伙企業相關事務無關的目的使用該文件。

  第五十二條 除依法應當公開的信息或者根據司法程序的規定應當向有關機構提供的信息之外,任何人均不得通過正式和非正式的途徑向外披露合伙企業相關信息、合伙企業投資的項目情況等任何信息。擬公開被披露的信息在公開披露之前應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第十二章 爭議解決方法

  第五十三條 各合伙人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應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合伙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通過協商調解不成的,按照如下規定處理:__________因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提請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仲裁委員會規則進行仲裁。仲裁決議是終局的,對本協議各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三章 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第五十四條 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并清算:__________

  (一)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的;

  (二)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3天;

  (五)合伙協議決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五十五條 合伙企業清算辦法應該按照《合伙企業法》的規定進行清算。

  合伙企業解散后,由清算人對合伙企業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清算和結算,處理所有尚未了結的事務,還應當通知和公布債權人。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后15日內制定一個或數個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清算人主要職責如下:__________

  (一)清理合伙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財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伙企業未了結的事務;

  (三)清繳所欠稅款;

  (四)清理債權、債務;

  (五)處理合伙企業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六)代表企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

  清算期間,合伙企業存續,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企業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按照各合伙人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五十六條 清算結束后,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第十四章 不可抗力

  第五十七條 不可抗力;

  (一)如果本協議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協議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協議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二)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盡可能在最短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其他合伙人,并在該不可抗力發生后15日內向其他合伙人提供關于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協議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協議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者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和減輕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三)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各合伙人成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協議。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后,全體合伙人需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協議下的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是協議在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協議的能力,則全體合伙人可協商解除協議或暫時延遲協議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需為此承擔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五)本協議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并于本協議簽訂日之后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協議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時間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臺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不論曾否宣戰)、動亂、罷工、政府行為或法律規定等。

  第十五章 違約責任

  第五十八條 合伙人違反本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十九條 執行合伙人違反本協議的規定,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其他合伙人的損失。

  第六十條 合伙人逾期繳納其認繳的出資,每逾期1日,應當向其他合伙人支付4‰的違約金,并承擔補償義務;逾期超過18日的,其他合伙人有權將其除名。

  第十六章 其他事項

  第六十一條 本協議一式[ ]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報合伙企業登記機關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十二條 本協議附件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十三條 本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事項,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各合伙人協商決定后,可以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協商不成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六十四條 本協議履行過程中,如果國家或地方頒布新的有關法律法規或修訂相關規定,本協議按照新的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修訂,如果出現沖突,爭議或者分歧,應當按照公平原則處理。

合伙協議(普通合伙) 篇29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擬共同投資設立________汽車修理廠。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保障修理廠的順利設立與運行,雙方經平等協商,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合作內容

  雙方共同出資投資設立________汽車修理廠,甲方擬出資________萬元,乙方擬出資________萬元。

  二、利潤分配

  甲乙雙方按________分成平等承擔汽修廠營運中所產生的所有盈虧。

  三、轉讓

  甲乙雙方作為________汽修廠的合伙人,在另一方會做人轉讓其在________汽修廠的財產份額時,在同等條件下,另一方有優先受讓權。

  四違約

  未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任何一方均不得將汽修廠轉讓或出租,否則違約方須向守約方支付人民幣________萬元整(¥:________元)違約金。乙方負責汽修廠技術方面的支持,以及維修方面責任,領取由甲乙雙方協商的薪資。

  五、共同決定事項

  1、處分________汽修廠的不動產。

  2、改變________汽修廠的名稱。

  3、向企業登記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4、以________汽修廠的名義向他人提供擔保。

  5、新的合作人入伙。

  六、合作期間的日常管理

  1、甲乙雙方共同負責汽修廠的財產安全,如有財務丟失,經查明后如因個人原因的由失職方承擔賠償,如因共同原因則雙方共同承擔賠償。

  3、甲乙雙方有對外公關、業務聯系及處理時間的決定權。

  4、乙方負責維修方面的決定及員工的管理與指揮。

  七、財務管理

  1、人民幣________元以上的開支與對外擔保等業務,須經過雙方共同協商一致通過方可執行,未經共同協商擅自執行的,如造成損失,由擅自執行方負責賠償另一方損失。

  2、合伙設立賬號、賬簿,由財務負責打理,每日核實,每月核算。雙方有權利不定時核查賬目。

  3、每日賬目應與每日下午________時制作好,甲乙雙方共同確認并簽字存檔,當日確認后產生的賬目存至次日確認。

  4、為保證汽修廠的正常運作,財務先進余額不足________元以上的不可進行利潤分成,且分成后的財務先進余額不可低于________元。

  八、退伙

  甲乙雙方或需退出汽修廠,需提前三十日向對方提出書面通知,若違反本條規定擅自退伙,違約方向守約方賠償違約金________元整(¥:________元)。

  一方退伙的,雙方按照退伙時汽修廠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本協議一式_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地址:

  身份證號:

  聯系方式: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

  地址:

  身份證號:

  聯系方式: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合伙協議(普通合伙) 篇30

  為了明確合伙人的經濟關系及職責,共同完成投資合伙任務,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按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經合伙人反復協商,達成如下協議,特定如下合同,望共同遵守:

  一、合伙人組成:

  合伙人:姓名 ,性別:男 ,現家庭住址

  身份證號碼: 電話:

  合伙人:姓名 ,性別:男,現家庭住址

  身份證號碼: 電話:

  合伙人:姓名 ,性別:男 ,現家庭住址

  身份證號碼: 電話:

  合伙人:姓名 ,性別:男,現家庭住址

  身份證號碼: 電話:

  二、 四名合伙人共同投資,承包

  (即: )住宅樓。

  工程項目名稱:住宅樓房。

  工程施工地點: 。

  三、合伙宗旨

  經四方共同協議,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四方出資承包住宅樓房建設工程,本協議明確投資利潤分配依據。

  四、合伙人及投資金額:

  本工程預計投資 萬元(建地面積約 平方米,共 幢,分 期建設,首期建設 幢,后期建設 幢,首期約投資 萬,后期投資約 萬。具體投入資金按工程進展需要而定計劃)。合伙人均按計劃比例出資。按股份出資比例分配:合伙人 分配比例為 %;合伙人 分配比例為 %;合伙人 分配比例為 %;合伙人 分配比例為 %(除按上述分配出資,合伙人 作為前期花費本項目的居間人,經協商約定,由合伙人 負擔 %的出資額作為合伙人

  的居間費補償)。本合同簽字之日,各投資人以銀行轉帳方式向出納交付投資款,出納向各投資人出具收據。投資款用于支付該住宅樓房建設工程及其他與本工程相關的支出。若合伙人之一者未在約定的時間投入資金,減少其相應出資比例,該合伙人的最終出資比例占有額以實際投資計算。

  五、盈利分配及債務(虧損)承擔

  投資利潤與虧損分配比例:(按出資比例分成)工程款收入在扣除人工、機械模板材料等直接成本后,首先用于歸還合伙人的投資本金在分配利潤。(如項目出現虧損,按投資比例分配)

  六 、合伙管理:1、合伙事務施工現場執行總負責人:( )負責。在施工過程中的班組確定、材料采購定價等現場一切事務由四方合伙人委派( )全權管理。2、合伙事務當中由( )負責與供地方的關系工作。3、合伙事務當中由( )負責代表四位出資人與供地方住宅樓建設工程簽訂合作建設協議。該協議當中的利潤及風險由四位出資人(按出資比例)共同分擔。

  七、 財務管理

  由( )負責現金及銀行存款管理(出納),( )方負責帳務處理(發票管理),支出發票及費用由( )簽字方可報銷。

  八、財務制度

  設立該項目工程專用帳戶,合伙人一致同意后憑印鑒支取現金。

  九、 退伙協議

  合伙期間一方不得退出,如需退出務必由四方同意方可退出。

  十、 權利和義務

  合伙人共同協商共同管理,并參與日常事務的處理。(財務、安全、質量、進度)。

  十一、合伙期限

  合伙期滿四方按盈虧分配比例共同商議盈利分配。各種材料的處理按盈利分配比例處理。合伙期限至該工程項目結束并分配完合伙財產為止。

  十二、違約責任及糾紛解決

  四方必須信守本協議,如一方違約除賠償守約方各項損失外,還應當向守約方承擔工程項目總金額的 %的違約金。若雙方發生分歧按協議解決,如不能協商解決的可上訴法院解決。

  十三、本合同與 201 年 月 日簽訂的《 》及 年 月 日簽訂的《 》互相聯系,不可分割,共同構成本工程項目的合同體系。本合同一式四份,每份共四頁,雙方簽字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十四、 組成合同的文件

  四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合伙人簽字:

  年 月 日

  附件:1、四方身份證復印件;

  2、甲乙雙方《 》復印件;

  3、《 》復印件;

合伙協議(普通合伙) 篇31

  合伙型聯營合同

  訂立合同雙方:

  _____簡稱甲方,所有制性質_____,地址______,經營范圍

  ______,帳號______。

  _____簡稱乙方,所有制性質_____,地址______,經營范圍

  ______,帳號______。

  一、聯營組織名稱______,地址______,聯營項目______。

  二、聯營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聯營機構及職責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投資

  1.投資方式及數額

  ┌───┬───┬───┬───┬───┬────┬──┬──┬───┐

  │

  │廠 房│設 備│技 術│場 地│

  │

  │

  │總 額│

  │

  │

  │

  │

  │使用權│

  │

  │

  │

  │

  ├───┼───┼───┼───┼───┼────┼──┼──┼───┤

  │ 甲 │

  │

  │

  │

  │

  │

  │

  │

  │

  ├───┼───┼───┼───┼───┼────┼──┼──┼───┤

  │ 乙 │

  │

  │

  │

  │

  │

  │

  │

  │

  ├───┼───┼───┼───┼───┼────┼──┼──┼───┤

  │合計 │

  │

  │

  │

  │

  │

  │

  │

  │

  └───┴───┴───┴───┴───┴────┴──┴──┴───┘

  2.出資日期

  甲方分__次付清,其中每次應支付的數額及日期為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分__次付清,其中每次應支付的數額及日期為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勞動管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財務管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盈利分配及虧損負擔

  1.利潤分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虧損負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聯營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退出聯營的條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聯營期滿后的財產處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違約責任

  1.構成違約的行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違約金的計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賠償金的計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免責條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爭議的解決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自____年__月__日__時起生效。合同正本一式__份,聯營

  方各執1份;合同副本一式__份,分別送_______等單位各1份。

  附件:

  甲 方

  乙 方

  單 位:(公章)

  單 位:(公章)

  法人代表:(簽約代理人)

  法人代表:(簽約代理人)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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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協議(_________年)第一條?根據《_____》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協議。第二條?本企業為合伙企業,是根據協議自愿組成的共同經營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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