崗位勞務派遣合作協議(通用3篇)
崗位勞務派遣合作協議 篇1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住所地址: 電話: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住所地址: 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民法典》和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開展勞務派遣工作若干意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經友好協商,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就乙方向甲方派遣人員與提供派遣服務等事宜,達成本協議。
一、被派遣人員的數量、崗位、派遣期限
1.乙方與被派遣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后,根據甲方需求向甲方派遣員工,甲方根據生產工作需要安排被派遣員工工作。被派遣員工與甲方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
2.根據甲方需求,乙方派遣符合甲方用工條件的 名員工(如有增減按實際人數為準)到甲方從事 等工作,派遣期限 年。
3.在本協議簽定之前,被派遣員工曾經與甲方發生的勞動關系、社會保險、經濟補償金等相關責任,由甲方按規定辦理和支付。乙方只承擔與被派遣員工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法律責任。
二、被派遣員工的勞動報酬和支付辦法
1.在被派遣員工上崗前,乙方應告知被派遣員工其薪資結構或薪酬制度。
2.甲方可根據被派遣員工崗位變動變更被派遣員工的勞動報酬。
3.甲方可根據經營效益和被派遣員工的技能增長情況增加被派遣員工的勞動報酬。
4.甲方可直接或通過乙方轉付的方式按月向被派遣員工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等。
5.甲方支付于乙方被派遣員工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當年度最低工資標準。
6.甲方于每月 日前按時將被派遣員工的勞動報酬款轉賬給乙方,逢節假日或雙休日順延。乙方在收到甲方為乙方被派遣員工支付的勞動報酬款項后,需在五個工作日內扣除稅法規定的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后將余款打入被派遣員工的個人銀行工資卡帳戶中。
三、被派遣員工的社會保險、福利待遇以及工傷事故處理
1.社會保險
(1)乙方應按當地社會保險部門規定的標準按月為被派遣勞動者繳交社會保險,企業承擔五險比例的全部費用由甲方承擔。
(2)乙方按上述社保繳交基數從被派遣員工每月勞動報酬中按社會保險規定標準代扣個人應繳納部分。
(3)各項保險的基數如遇政府政策性調整甲方應按相關規定做相應的調整;如需補交的按規定標準補交。
(4)為了使被派遣員工能夠及時享受社保待遇,本協議一經簽訂,甲方應提供所接收被派遣員工的花名冊清單(含身份證號碼)并在約定的時間內按各項社保繳交基數足額向乙方支付社會保險費用,由乙方在收到社保費用后按照社保和地稅部門規定的期限內辦理社保參保的申報、繳費手續。在社保參保手續辦妥之前以及因甲方不及時或不完全繳納各項社保費用,導致被派遣員工不能享受相關社保待遇而引起的勞動爭議糾紛和賠償責任由甲方承擔,乙方承擔已繳納生效險種的理賠責任。
2.福利待遇
(1)被派遣員工在甲方工作期間,享有與工作崗位內容相關的福利待遇。
(2)被派遣員工患病或非因工傷亡待遇,由甲方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3)被派遣人員患職業病、因工傷亡及計劃生育待遇由甲方按國家和福建省有關規定執行。
3.工傷事故處理
被派遣員工在甲方單位工作期間因工負傷,由甲方單位負責及時將受傷的被派遣員工送往醫院治療,所發生的費用由甲方先行墊付。甲方應及時通知乙方派員協助甲方處理善后工作,并在事故發生后三天內向乙方提供工傷經過書面報告,由乙方負責申請工傷認定和傷殘等級鑒定。在勞動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之后,工傷保險機構應支付的費用由乙方負責辦理;超過工傷保險機構理賠范圍的,依據國家和福建省有關規定應由企業承擔的部分由甲方承擔。如本協議到期終止,本協議對該條款的約定仍具有法律溯及力。甲方應對因工傷殘人員、因工死亡家屬履行至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待遇結束止。
4.乙方為被派遣員工中屬于退休返聘、超出勞動年齡的人員辦理商業保險的意外傷害和因疾病住院險種的參保手續,其費用由甲方承擔。被派遣員工發生醫療后產生的費用,由乙方向商業保險公司辦理申報理賠。
四、被派遣員工的培訓和用工管理
1.培訓
(1)被派遣員工上崗前由甲方組織培訓學習或委托乙方培訓,合格后被派遣員工正式上崗。培訓內容包括與崗位相關的應知應會安全教育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等。
(2)甲方為提高被派遣員工技能而出資選送培訓的,由甲方與被派遣員工簽訂培訓與服務協議,同時將協議復印一份給乙方備案。
2.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甲方應為被派遣員工提供符合國家勞動保護規定的工作場所和條件,以及與工作崗位相關勞動防護用品。
3.違反規章制度的責任
被派遣員工在甲方工作期間,應嚴格遵守和履行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崗位職責,以及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維護甲方的聲譽和利益。乙方有義務督促被派遣員工履行上述義務。被派遣員工因嚴重違反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不履行職責或因泄密造成甲方經濟損失的,甲方有權追究被派遣員工的法律責任。甲方可將此情況書面告知乙方,乙方配合甲方共同追究被派遣員工的經濟賠償責任。
4.崗位變更和退工
(1)甲方可根據生產經營需要,與被派遣員工協商一致,變更被派遣員工的工作崗位、工作內容、工作地點以及勞動合同內容約定的其他事項。
(2)甲方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下需辭退被派遣員工的,應提前三十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的前提下書面通知乙方并說明退工理由和日期。退工單一式三份,一份存根,一份交被派遣員工,一份交乙方。乙方在接到甲方開具的退工通知單后,應予以接收并負責辦理解聘手續。
(3)被派遣員工個人提出辭職,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甲方,甲方應在二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并附被派遣員工的辭職申請)告知乙方,由乙方辦理有關解聘等手續。如甲方需被派遣員工保守商業秘密,由甲方與被派遣員工直接訂立保密協議供被派遣員工遵守履行。
(4)因甲方沒有及時書面告知乙方退工事宜的,或甲方退工事由不成立的(由勞動仲裁部門或人民法院認定),由此造成乙方需向被派遣員工支付的工資、社保費用以及依法需對被派遣員工支付的其他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五、費用的結算
1.甲方按時(每月 號前)向乙方提供當月被派遣員工的勞動報酬分解表及增減員表(電子郵件或傳真),并將各項費用劃入乙方指定的銀行賬戶。乙方在收到各項費用和勞動報酬分解表后五個工作日內須向甲方出具各項費用的正式票據。費用未到乙方賬戶,本協議約定的相關條款,如工傷等各項社會保險無法繳交,發票無法開具,工資無法及時發放的,責任由甲方承擔。
2.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勞務派遣服務費 元/月/人。
六、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1.甲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1)被派遣員工的休息休假制度按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執行。
(2)遵守國家勞動法律、法規,被派遣員工享有與甲方員工同工同酬的權利,對被派遣員工實行與其同類崗位勞動者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并根據甲方實際情況,依法制定對被派遣員工的管理規定與辦法,書面告知被派遣員工,同時提供乙方一份備案。
(3)定期組織對被派遣員工進行思想、生產技術、安全等方面的培訓和教育,以適應甲方生產工作需要。
(4)在符合國家勞動法律、法規規定范圍內和本協議依法約定條款的情形下,對被派遣員工有退工權,并按國家法律和地方性法規規定向乙方支付退工的補償金或賠償金。
(5)若因甲方存在《勞動民法典》第三十八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導致被派遣員工向乙方主張連帶賠償責任的,則由甲方承擔全部的經濟補償和賠償責任。
(6)配合乙方做好被派遣員工勞動合同終止工作。
(7)被派遣員工在甲方單位服務期間,被派遣員工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或遭受第三人侵害的,由甲方承擔相應經濟賠償責任。乙方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8)為保障被派遣員工的合法權益,乙方委托甲方組建工會組織并同意被派遣員工參加甲方的工會組織。
(9)被派遣員工人數及工資相對應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甲方在協議期內每年3月31號前將前一征繳年度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匯入乙方帳戶,由乙方匯總繳交。若甲方要求被派遣員工與甲方員工一并計算匯總由甲方繳交的,甲方向乙方提供繳交憑證和花名冊。
2.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1)負責建立、解除與被派遣員工的勞動關系。
(2)根據有關規定,辦理被派遣員工的合法聘用手續。
(3)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繳納被派遣員工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4)教育被派遣員工遵紀守法、遵守甲方各項規章制度和崗位職責,嚴守甲方商業秘密,努力工作。
(5)做好被派遣員工有關檔案管理工作。
(6)及時向甲方通報有關國家、省、市勞動保障方面的新政策規定,協助甲方做好相應的調整工作。
(7)在每月收到甲方支付的被派遣員工勞動報酬后,應按協議約定時間按時足額發放被派遣員工當月勞動報酬。
七、協議期限
1.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章即生效。在本協議有效期內,甲、乙雙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本協議;如遇特殊情形需變更或解除的,一方需書面通知對方,雙方協商解決。
2.本協議有效期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八、違約責任和本協議爭議處
1.本協議一經簽訂,甲、乙雙方均應嚴格履行、信守。
2.由于一方原因引起的法律或經濟糾紛問題,從而給另一方造成經濟損失的,一方應根據另一方經濟損失情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甲、乙雙方均應按本協議約定事項履行各自的責任和義務;若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協議過程中發生相關爭議糾紛的,應由爭議方書面告知對方爭議內容,雙方可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按下述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福州仲裁委員會裁決。
(2)依法向協議簽約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九、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后可簽訂變更或補充協議,變更或補充協議為本協議的有效組成部分和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協議共四頁,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協議于 年 月 日在福州市(乙方住所地)簽訂。
十二、此協議甲方已征得本單位工會同意。
其他附約:
1.甲、乙雙方對本協議全文都具有保密責任和義務。
2.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勞務費、被派遣員工的勞動報酬等各項費用轉入乙方如下賬戶:
福建省勞務派遣服務有限公司
35
建行福州市城北支行
甲方: 乙方:福建省勞務派遣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承辦人: 承辦人:
電 話: 電 話:
財務聯系人: 財務聯系人:
電 話: 電 話:
崗位勞務派遣合作協議 篇2
甲方:
乙方(單位):
甲、乙雙方根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等有關規定,經雙方平等協商一致,自愿簽訂本協議并共同遵照執行。
本協議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在協議期內,甲方與勞務派遣人員的勞動合同期限以乙方的使用期限為準。
(乙方與勞務派遣人員終止、解除勞務關系的,派遣人員與甲方的勞動合同關系自行終止、解除。
第一條根據乙方要求,乙方所需勞務派遣人員實行自行招聘和委托甲方代招聘兩種招聘方式,委托甲方定崗招聘的勞務派遣人員,須嚴格按乙方招聘的要求給予推薦。
第二條甲、乙雙方間的權利、義務須嚴格按勞動法規及商定協議執行。
甲方勞務派遣人員應嚴格遵守乙方的勞動紀律,保質保量的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非定崗招聘的人員應服從乙方的工作崗位安排。
第三條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根據乙方的要求,及時提供符合條件的勞務派遣人員。
2、按照國家、地方的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及時為勞務派遣人員辦理錄用備案、合同簽訂和鑒證等各項用工手續。
3、為勞務派遣人員代繳納養老、工傷、生育、失業、醫療等各項社會保險金及外來人員綜合保險,并負責辦理勞務派遣人員在乙方工作期間社會保險的繳納、申報、申領或關系轉移等相關手續,乙方予以配合。
4、對勞務派遣人員進行跟蹤服務,協助乙方對勞務派遣人員進行廠紀、廠規培訓,國家法律、法規的教育。
5、對乙方依法解除、終止派遣人員勞務關系的,應及時為其辦理勞動關系中止和社會保險中止等事宜。
6、甲方與勞務派遣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原件由甲乙雙方保存。
7、甲方配合乙方處理乙方與勞務派遣人員因用工關系所產生的糾紛。
第四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建立勞務派遣關系前,應向甲方書面申請并提供有效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等相關材料及復印件。
2、負責提供符合國家安全、衛生規定的工作環境,保證甲方勞務派遣人員在人身安全及人體不受危害的環境條件下從事工作。
3、乙方根據《勞動法》、《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勞動合同》中約定規定,留用或解除、終止勞務關系的派遣人員需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甲方和個人。
4、乙方協助甲方對勞務派遣人員進行必要的管理,因乙方不能及時按甲方要求辦理勞動事務代理,所導致甲方勞務派遣人員工資拖欠、社會保險遲繳、中斷等,后果均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甲方:
乙方(單位)
年月日
崗位勞務派遣合作協議 篇3
甲方(勞動力派遣單位):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乙方(被派遣人員):
身份證號碼:
家庭住址:
甲方招聘并派遣乙方到 (被派遣單位) 崗位從事 工作,為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特制定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聘用合同期為 個月。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試用期 個月。
第二條 甲方負責為乙方核發聘用制工資,代收代繳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并有償提供保管人事檔案。
第三條 甲方根據被派遣單位每月提供的薪酬標準,在收到被派遣單位支付的款項后 日內發放給乙方。各項社會保險費用按當地統一的標準和比例,由甲方代收代繳。
第四條 在派遣合同期內乙方應遵守國家法律、法令;服從領導,
遵守用人單位的勞動紀律、職業道德和崗位職責,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提高職業技能和安全操作水平;忠于職守、履行職責、誠實可靠、作風正派、服從管理、積極完成被派遣單位分配的各項任務,維護企業利益。
第五條 乙方在被派遣單位工作期間,按崗位(工種)享受勞動保護用品待遇。
第六條 在合同期間乙方違反被派遣單位管理規章或操作規程給被派遣單位造成經濟損失或損害聲譽的,按被派遣單位的有關規定,由乙方負責賠償。乙方在合同期內中遇特殊情況需解除合同時,必須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請,經甲方同意,與替崗人員妥善辦理交接手續并及時相被派遣單位交回設備、工具等物品方可離崗,否則造成的有關經濟損失由乙方負責。
第七條 乙方應承擔保密義務,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提供或泄露被派遣單位的商業秘密,保障被派遣單位的合法權益,維護被派遣單位的利益和社會聲譽,造成不良影響的,由乙方承擔責任。
第八條 乙方如因工致傷、殘、亡,乙方或其家屬應及時通知甲方,甲方會同被派遣單位協助乙方或其家屬,按國家和當地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九條 在合同期內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單方解除合同:
1. 合同期滿或因故解除;
2. 乙方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聘用條件;
3. 乙方嚴重違反老師紀律或違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
4. 乙方嚴重失職,營私舞弊,泄露企業秘密等,在經濟或企業形象等方面給被派遣單位造成嚴重損失或不良影響;
5. 乙方因主觀原因,不能按質按量完成規定的勞動定額和工作任務;
6.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被派遣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7. 勞動法律法規確定的其他情形;
8. 因被派遣單位生產經營等情況發生變化,業務范圍縮小或取消時,被派遣單位對甲方派出人員進行精簡等原因乙方不能繼續工作的;
9. 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十條 在合同期內有下列情況之外,乙方可單方解除合同:
1.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被派遣單位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乙方身體健康的;
2.甲方不能按照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的;
3.甲方不履行合同,或者違反國家政策、法規,侵害乙方合法權益的。
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在合同期內提出解除合同,均應提前30日書面通知對方。合同期滿,合同自然終止。雙方需要并愿意續簽合同時,應在合同到期當月辦妥續簽手續。
第十二條 合同期內任何一方違反合同規定,給對方造成或損害對方聲譽的,均應根據后果和責任大小予以經濟賠償。責任在乙方,
除經濟賠償外,還要賠償培訓期間的一切費用。
第十三條 在履行合同中發生爭議時,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或提起訴訟。
第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后可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體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被派遣單位各持一份,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 (蓋章) 乙方 (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