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投資短期合作服務協議(精選3篇)
股票投資短期合作服務協議 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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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于乙方與甲方合作中國大陸、股股票投資的服務,且甲方已向乙方表明其擁有提供該項服務所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資源,并同意提供服務,甲、乙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相關法律、法規,本著平等協商,誠實信用的原則,就甲方向乙方提供中國大陸股股票投資合作服務所涉事宜,簽訂本協議。
1.定義
除非合同中另有說明,本合同的下列術語具有以下含義:
1)“適用法律”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法規及其它規范性文件;
2)“合同”指本協議當事人于__年__月__日以方式簽訂的《投資合作服務協議書》;
3)“服務”指甲方根據本協議條款為完成協議所涉之項目而進行的工作;
4)“、股股票”指在中國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兩地掛牌交易的中國上市企業的流通股票。
2.服務種類:甲方獨立操做。
2.1乙方出資萬元人民幣委托甲方在北京就中國大陸股股票投資提供投資價值分析及操作;
2.2甲方接受乙方委托,向乙方提供中國大陸股股票投資價值分析及操作。
3.利潤分配、交付時間及方式
就本協議約定的服務,甲方確保乙方的年收益30%。期滿后十日內以銀行轉帳形式向乙方退還本金加30%的收益,其余的收益全部屬于甲方所有。
4.責任及義務
4.1甲方的義務
1)甲方應盡一切努力,高效和經濟地按專業機構公認的標準和慣例履行服務和義務。
2)甲方服務時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
3)甲方在履行本協議的過程中不應為私利而挪用資金。
4)甲方應對服務工作量、完整性負責。
)沒有乙方的授權,甲方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轉移基于本協議所應承擔的義務;
4.2乙方的責任及義務
1)依據本協議的約定按時,按量向甲方支付利潤。
2)對于甲方完成本協議約定的所履行的服務,提供必要的協助。
3)乙方保證甲方在協議有效期內或協議期滿后,均不承擔乙方或代理人因錯誤行為、過失或違約而給乙方造成損失的責任。
5.保密約定
5.1甲方保證并承諾,對于在本協議簽訂過程中及執行中,向乙方提供本協議所及之服務的過程中知悉的乙方財務狀況、商業秘密及其它情況,負有嚴格保密的義務。
5.2乙方保證并承諾,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將甲方依據本協議所提供的中國大陸、股股票投資研究分析或操作之內容向任何第三方泄漏或者透露。
6.特別約定
甲、乙雙方一致同意并確認,甲方僅依據本協議約定的服務種類向乙方提供投資研究分析和操作。
7.協議的變更、終止及解除
7.1在本協議履行過程中,發生下列情形,本協議自動終止:
1)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協議無法繼續履行的;
2)本協議期限屆滿。
7.2乙方在本協議簽訂后兩個交易日內,將資金足額打入甲方指定的操作帳號。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解除本協議及退還相關資金。
7.3甲方若發現乙方私自將甲方所提供的證券投資研究意見和操作之內容,向其它人泄漏或透露的,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本協議,并由乙方承擔因此所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
8、協議的生效及其它
8.1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拾貳個月至____止。
8.2本協議一式叁份,公證方,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簽署:簽署:
日期:日期:
股票投資短期合作服務協議 篇2
一、前言
(一)載明訂立基金契約的目的、依據和原則。例如;
1.訂立基金契約的目的是保護基金投資者合法權益、明確基金契約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規范基金運作;
2.訂立基金契約的依據是《暫行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
3.訂立基金契約的原則是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充分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二)說明基金由發起人依照《暫行辦法》、基金契約及其他有關規定發起設立。
說明中國證監會對基金設立的批準,并不表明其對基金的價值和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基金沒有風險。
說明基金管理人依照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但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三)說明基金契約的當事人按照《暫行辦法》、基金契約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四)說明基金投資者自取得依基金契約所發行的基金單位,即成為基金持有人,其持有基金單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契約的承認和接受,并按照《暫行辦法》、基金契約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二、基金契約當事人
列明基金契約當事人的主要情況。例如,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成立時間、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組織形式、實收資本、存續期間等。
(一)基金發起人
(二)基金管理人
(三)基金托管人
三、基金的基本情況
(一)基金名稱(基金全稱)
(二)基金類型(例如契約型開放式,契約型封閉式)
(三)基金單位發行總份額
(四)基金單位每份面值和發行價格
基金單位每份面值為人民幣1元。
(五)基金存續期限
自基金成立之日至基金終止之日。
四、基金單位的發行
說明任何與基金單位發行有關的當事人不得預留和提前發售基金單位。
(一)基金單位的發行時間、發行方式(例如上網發行)、發行對象。
(二)基金單位每份發行價格××元,其中每份面值為1元、發行費用為××元。
(三)基金發起人認購的份額
(四)基金單位的認購和持有限額
訂明封閉式基金投資者認購和持有的數額限制(例如:認購數額為1000份的倍數;最低數額、最高數額);開放式基金投資者首次認購和持有的數額限制。
五、基金的成立和交易安排
(一)基金成立的條件
說明基金成立的條件,并說明基金成立前,投資者的認購款項只能存入商業銀行,不得動用。
(二)基金不能成立時已募集資金的處理方式
(三)基金成立后的交易安排
如為封閉式基金,說明其成立后可以根據《暫行辦法》的規定申請上市及擬上市的證券交易所、擬上市時間。
如為開放式基金,訂明其成立后申購與贖回的下列事項:
1.申購和贖回場所:列明申購和贖回場所。
2.申購和贖回開始日:說明自基金成立××日起開始申購和贖回。
3.申購和贖回申請方式:說明基金持有人向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理機構提出申購或贖回申請的方式,例如,書面申請。
4.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例如,說明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理機構應以收到申購或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或贖回申請日。
5.申購和贖回數額:訂明有關基金申購、贖回的數額約定(例如:基金申購、贖回的最低數額;申購、贖回數額為1000份的倍數)。說明基金持有人可將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單位贖回。
6.申購和贖回價格:例如,說明以申購申請日的前一日或贖回申請日的后一日基金單位每份凈資產價值為基礎計算每份基金單位的申購或贖回價。
7.申購和贖回款項支付:訂明申購和贖回款項的支付方式及贖回款項的支付期限,并說,明基金管理人應指示基金托管人以申請贖回的基金持有人(贖回人)為受款人,將贖回款項支付給贖回人。
8.贖回后的變更登記:說明基金持有人進行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指示基金托管人及時辦理變理登記。
9.贖回款項延期支付的情形及處理方式:說明出現巨額贖回、不可抗力以及有關規定確定的其他情形,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后可延遲支付贖回款項。
(1)巨額贖回的發生:訂明巨額贖回發生的情形。例如:在一個營業日的基金單位贖回價金總額扣除當日申購基金單位價金總額的余額超過依《暫行辦法》、基金契約及其他有關規定所規定的比例所應保持的現金及國債總額,即發生巨額贖回。
(2)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訂明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例如:出現巨額贖回的情況,基金管理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后,暫停計算贖回價格,延期支付贖回款項,并以合理方式處理基金資產,以籌措足夠資金用以支付贖回款項。
(3)巨額贖回價格與款項支付:訂明巨額贖回價格的確定及款項支付的時間。
(4)巨額贖回的報告與公告:訂明巨額贖回發生時應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并公告。
(5)不可抗力及有關規定確定的其他情形。
10.申購和贖回費用:訂明申購、贖回費用的標準。說明申購、贖回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由申購人、贖回人承擔。
六、基金的托管
說明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必須按照《暫行辦法》、基金契約及其他有關規定訂立托管協議。訂立托管協議的目的是明確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之間在基金持有人名冊登記、基金資產的保管、基金資產的管理和運作及相互監督等相關事宜中的權利、義務及職責,確;鹳Y產的安全,保護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七、基金的投資目標、投資范圍、投資決策、投資組合和投資限制
(一)投資目標
例如,說明投資目標是為投資者減少和分散投資風險,確;鹳Y產的安全并謀求基金長期投資收益。
(二)投資范圍
說明基金只能投資于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其中主要投資于國內依法公開發行上市的股票、債券。
(三)投資決策
訂明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資產的決策依據、決策程序。
(四)投資組合
說明基金投資于股票、債券的比例,不得低于該基金資產總值的80%;
訂明股票、債券的投資分別在基金資產中的擬占比例;
訂明選擇不同證券構成投資組合所依據的原則。
(五)投資限制
列明依照《暫行辦法》、基金契約及其他有關規定禁止的投資事項。
八、基金發起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基金發起人的權利
列明《暫行辦法》、基金契約及其他有關規定所規定的權利,例如申請設立基金等。
(二)基金發起人的義務
列明《暫行辦法》、基金契約及其他有關規定所規定的義務。例如:公告招募說明書;在基金設立時認購和存續期間持有符合規定比例的基金單位;基金不能成立時及時退還所募資金本息等。
九、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基金管理人的權利
列明《暫行辦法》、基金契約及其他有關規定規定的權利,例如運用基金資產、獲得管理人報酬、依照有關規定代表基金行使股東權利等。
(二)基金管理人的義務
具體列明《暫行辦法》、基金契約及其他有關規定所規定的義務,例如:
1.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
2.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資產;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資產和管理人的資產相互獨立,保證不同基金在資產運作、財務管理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暫行辦法》、基金契約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資產;
5.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6.按規定計算并公告基金資產凈值及基金單位每份資產凈值;
7.嚴格按照《暫行辦法》、基金契約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8.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暫行辦法》、基金契約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按規定向基金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0.按規定受理申購和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1.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2.依據《暫行辦法》、基金契約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會;
13.保存基金的會計帳冊、報表、記錄15年以上;
14.參加基金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資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5.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資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6.因過錯導致基金資產的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其過錯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7.基金托管人因過錯造成基金資產損失時,應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償;
18.其他義務
十、基金托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基金托管人的權利
列明《暫行辦法》、基金契約及其他有關規定所規定的權利,例如:獲得基金托管費;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等。
(二)基金托管人的義務
列明《暫行辦法》、基金契約及其他有關規定所規定的義務,例如: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保管基金資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資產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確;鹳Y產的安全,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資產與托管人的資產以及不同的基金資產相互獨立;對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帳戶,獨立核算,分帳管理,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名冊登記、帳戶設置、資金劃撥、帳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暫行辦法》、基金契約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入托管基金資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以基金的名義設立證券帳號、銀行帳戶等基金資產帳戶,負責基金投資于證券的清算交割,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負責基金名下的資金往來;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暫行辦法》、基金契約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或基金單位價格;
9.按規定出具基金業績和基金托管情況的報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
10.建立并保存基金持有人名冊,并負責基金單位轉讓的過戶和登記;
11.按有關規定,保存基金的會計帳冊、報表和記錄等15年以上;
12.按規定制作相關帳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3.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款項;
14.參加基金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資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5.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資產時,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6.因過錯導致基金資產的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其過錯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7.基金管理人因過錯造成基金資產損失時,應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18.其他義務。
十一、基金持有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基金持有人的權利
列明《暫行辦法》、基金契約及其他有關規定所規定的權利,例如:取得基金收益;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會;監督基金運作情況;獲取基金業務及財務狀況的資料等。
說明每份基金單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二)基金持有人的義務
列明《暫行辦法》、基金契約及其他有關規定所規定的義務,例如:
1.遵守基金契約;
2.交納基金認購款項及規定的費用;
3.承擔基金虧損或者終止的有限責任;
4.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活動。
十二、基金持有人大會
訂明基金持有人大會的召開事由、召集方式、通知、出席方式、議事內容與程序、表決、公告及其他相關事宜。
(一)召開事由
訂明召開基金持有人大會的事由或情形。
(二)召集方式
訂明基金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及召集方式。例如: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會;在基金管理人無法行使召集權的情況下,應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會;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無法行使召集權的情況下,由主要發起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會。
(三)通知
訂明召開基金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四)出席方式
訂明基金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例如:現場開會或書面開會的方式,如采取書面開會的方式應說明是否需事先報告中國證監會。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
訂明基金持有人大會的議事內容和程序。
(六)表決
訂明基金持有人大會決議形成的條件、表決方式、程序等。例如:基金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單位有一表決權,基金持有人大會決議經出席會議的基金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
說明基金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有約束力。
(七)公告
訂明基金持有人大會決議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的公告時間、方式。
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條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條件
1.基金管理人的更換條件:列明基金管理人的更換條件。例如: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資產;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認為更換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代表50%以上基金單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中國證監會有充分理由認為基金管理人不能繼續履行基金管理職責的。
2.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條件:列明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條件。例如: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資產;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認為更換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代表50%以上基金單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中國人民銀行有充分理由認為基金托管人不能繼續履行基金托管職責的。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訂明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的提名事宜。例如: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決議:說明基金持有人大會應對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決議。
3.批準:說明新任基金托管人應經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審查批準,新任基金管理人應經中國證監會審查批準。說明原任基金托管人應經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批準退任,原任基金管理人應經中國證監會批準退任。
4.公告:說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更換后應按照《暫行辦法》、基金契約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公告。
十四、基金資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具體列明基金資產總值的構成。
(二)基金資產凈值
列明基金資產凈值的構成。
(三)基金資產的帳戶
例如,說明基金資產以“(證券投資基金名稱)基金專戶”名義開設基金專用帳戶,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四)基金資產的處分
說明基金資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資產,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鸸芾砣、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資產承擔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基金資產行使請求凍結、扣押和其他權利。除依據《暫行辦法》、基金契約及其他有關規定處分外,基金資產不得被處分。
十五、基金資產估值
(一)基金資產估值的目的
例如,說明基金資產估值的目的是為了客觀、標準地反映基金資產是否增值、保值。
(二)基金資產估值的事項
說明估值日、估值方法、估值對象、估值程序、暫停估值的情形等。
十六、基金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列明基金費用的種類。例如,基金費用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報酬、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上市年費、證券交易費用、信息披露費用、持有人大會費用、審計費用和律師費用等。
(二)基金費用的計提方法、計提標準、支付方式
訂明基金費用的計提方法、計提標準、支付方式,并說明基金費用從基金資產中支付。
(三)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說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資產的損失,以及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等不得列入基金費用。
(四)稅收
說明基金、基金持有人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納稅的情況。
十七、基金收益與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構成
說明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差價、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說明因運用基金資產帶來的成本或費用的節約應計入收益。
(二)基金凈收益
說明基金凈收益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費用后的余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訂明基金收益分配的基本比例、分配次數、分配時間、分配政策等。例如;基金收益分配應當采取現金形式,每年至少分配一次;基金當年收益應先彌補上一年虧損后,才可進行當年收益分配;基金投資當年虧損,則不應進行收益分配。
(四)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基金收益的范圍;基金凈收益、基金收益分配的對象、原則、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內容。
(五)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與公告
說明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實,公告前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十八、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會計政策
訂明基金的會計年度、記帳本位幣、會計核算制度等。例如:基金的會計年度為自公歷每年的5月1日至第二年的4月30日;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帳單位;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的會計制度。
說明基金應獨立建帳、獨立核算。說明基金管理人應保留完整的會計帳目、憑證并進行日常的會計核算,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基金托管人定期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
(二)基金審計
說明基金管理人應聘請與基金發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獨立的、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對基金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計。
訂明更換會計師事務所、經辦注冊會計師的程序。更換會計師事務所、經辦注冊會計師必須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說明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暫行辦法》、基金契約及其他有關規定。
說明一個基金會計年度內的信息披露事項必須固定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刊上公告。
(一)基金的年度報告與中期報告
說明基金的年報在基金會計年度結束后的90日內公告,中期報告在基金會計年度前六個月結束后的30日內公告。
(二)基金的臨時報告與公告
說明基金在運作過程中發生可能對基金持有人權益及基金單位的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時,應按照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及時報告并公告。
列明可能對基金持有人權益及基金單位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例如:
1.基金持有人大會決議;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變更;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變動;
4.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要業務人員一年內變更達30%以上;
5.基金所投資的上市公司出現重大事件;
6.重大關聯事項;
7.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受到重大處罰;
8.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9.基金上市;
10.基金提前終止;
11.其他重要事項。
(三)基金資產凈值公告
說明封閉式基金資產凈值每月至少公告一次,開放式基金資產凈值每周至少公告一次。
(四)基金投資組合公告
說明基金的投資組合每三個月至少公告一次。
(五)公開說明書
說明開放式基金成立后,應于每六個月結束后的一個月內公告公開說明書,并應在公告時間15日前報中國證監會審核。公開說明書公告內容的截至日為每六個月的最后一日。
公開說明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1.基金簡介;
2.投資組合;
3.經營業績。具體列明最近三個基金會計年度各年度最高、最低、年末基金資產凈值及基金單位每份資產凈值,最近三個基金會計年度各年度基金單位每份收益分配金額、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的意見類型及會計報表;鸪闪⒉粷M三年者公布基金成立至今的前述情況;
4.重要變更事項;
5.其他應披露事項。例如,最近三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高級管理人員是否受到中國證監會及工商、財稅等有關機關的處罰,如果受到處罰,應詳細說明。
(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載明基金定期公告、臨時公告、基金資產凈值公告、基金投資組合公告和公開說明書等公告文本的存放地點和查閱方式。并說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保證文本的內容與所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二十、基金的終止和清算
(一)基金的終止
具體列明出現《暫行辦法》規定的基金終止的具體情形。
(二)基金清算小組
1.基金清算小組成立時間:說明自基金終止之日起××日內成立。
2.基金清算小組組成:說明基金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發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具有從事證券法律業務資格的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清算小組職責:說明基金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資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鹎逅阈〗M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三)基金清算程序
訂明基金清算的程序。例如:基金資產的保管,基金資產的清理;基金資產的確定;基金資產的估價;基金資產的分配;基金清算的期限等。
(四)清算費用
說明清算費用的來源及支付方式
(五)基金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說明依據基金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清算費用后,按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單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清算的公告
訂明基金清算過程中的公告安排
(七)基金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說明基金清算帳冊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一、違約責任
(一)說明由于基金契約當事人的過錯,造成基金契約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如屬基金契約當事人雙方或三方的過錯,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或三方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違約責任。
(二)說明當事人違反基金契約,應向其他方支付違約金,如果由于違約已給其他方造成的損失超過違約金的,還應進行賠償。
基金契約能夠繼續履行的應當繼續履行。
二十二、爭議的處理
說明基金契約當事人發生糾紛的,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鹌跫s當事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據基金契約中的仲裁條款(如果采取此方式,可在基金契約中訂明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鹌跫s當事人沒有在基金契約中訂立仲裁條款,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十三、基金契約的效力
(一)說明基金契約經三方當事人蓋章以及三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并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后生效;鹌跫s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至該基金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批準并公告之日。
(二)說明基金契約自生效之日對基金契約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三)說明基金契約正本一式份,除上報有關監管機構一式份外,基金契約每一簽約人持有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說明基金契約可印制成冊并對外公開散發或供投資者在有關場所查閱,但應以基金契約正本為準。
二十四、基金契約的修改和終止
(一)基金契約的修改
1.說明基金契約的修改應當經基金契約當事人同意;
2.說明修改基金契約應當召開基金持有人大會,基金契約修改的內容應經基金持有人大會決議同意;
3.說明基金契約的修改應當報中國證監會批準。
(二)基金契約的終止
1.基金的終止。說明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終止基金:
(1)基金封閉期滿又未被批準續期的;
(2)基金經批準提前終止的;
(3)因重大違法行為,基金被中國證監會責令終止的。
2.基金契約的終止。說明基金終止后,應當對基金進行清算。中國證監會對清算結果批準并予以公告后基金契約方能終止。
二十五、其他事項
二十六、契約當事人蓋章及法定代表人簽字、簽訂地、簽訂日
基金發起人(章) 基金管理人(章) 基金托管人(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簽訂地: 簽訂地: 簽訂地:
簽訂日: 年 月 日 簽訂日: 年 月 日 簽訂日: 年 月 日
股票投資短期合作服務協議 篇3
本協議由下列各方于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日在_______市簽署: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 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投資方")
執照注冊號: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欲與之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目標公司")
執照注冊號: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
(1) __________,中國公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
住 址:_______________
(2) __________,中國公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
住 址:_______________
(3) __________,中國公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
住 址:_______________
鑒于本協議簽署之日:_______________
1. 甲方系一家合法存續之股權投資企業,其主營業務為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投資管理;投資咨詢;經濟貿易咨詢;基礎軟件服務;應用軟件服務(不含醫用軟件);項目投資。(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2. 乙方系一家依法成立、有效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其主營業務 。(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截至本協議簽署日,其注冊資本
萬元(指人民幣,下同),實收資本 萬元。
3. 丙方為乙方全體股東,其中丙方(1) )認繳出資 萬元,丙方(2)認繳出資 萬元,丙方(3) 認繳出資 萬元。乙方股東出資額及持股比例如下:
4. 甲方作為天使投資者,擬通過增資方式投資乙方。本次增資完成后,乙方注冊資本增加至 萬元。
為此,甲、乙、丙三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經友好協商,就相關投資事宜達成一致,簽訂本投資協議書。
第1條 各方的承諾與保證
1.1 協議各方承諾并保證各自具備簽署并履行本協議的一切權力與授權,簽署并履行本協議不會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權利。
1.2 協議各方承諾,依據本協議需另行簽訂的其它相關協議,被涉及方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簽署,且本協議具有優先于其它相關協議的效力。各方在辦理本協議約定的事項(包括但不限于簽字、蓋章、提供書面資料、證明等),其他方應提供一切合理且必要的協助與配合,不得無故拒絕、拖延。
1.3 丙方承諾:_______________其本人或其任何關聯方均不進行任何形式的競爭性業務。 "競爭性業務"指作為委托人、代理人、股東、合資合營方、許可方、被許可方或以其他身份與任何其他第三方一起從事的任何與目標公司同業競爭的業務。
1.4 乙方及丙方承諾:提供或披露的全部信息、資料、保證或承諾在所有重大方面均為完整的、無遺漏的、真實的、準確的、可靠的和沒有誤導性的。
1.5 協議各方系以上述承諾與保證為基礎簽訂本協議,任何一方因聲明不實或承諾未實現而給其他方造成損失的,應賠償其他方全部損失。
第2條 交易安排
2.1 各方一致同意,在本協議下,甲方單方向目標公司增資______萬元,其中
萬元計入注冊資本,其余計入資本公積,目標公司注冊資本由 萬元增至______萬元。
2.2 本次增資完成后,目標公司股權結構變更為:
2.3 交易流程
(1) 乙方及丙方承諾,目標公司應于各方簽署本協議當日,同時簽署本協議附件所列之目標公司本次增資事項的股東會決議、增資后新的公司章程(若新章程與本協議及其補充協議的約定條款不一致,以本協議及其補充協議約定的條款為準),按照甲方增資部分對應的出資額向甲方簽發出資證明書,并將甲方持有目標公司股權增加的情況記載于目標公司的股東名冊,甲方于該日依法擁有本次增資股權的所有權,并按照所持股權的比例與丙方共同享有和承擔目標公司的盈利和虧損(以各自對目標公司的認繳出資額為限)。目標公司的滾存未分配利潤,由甲方及丙方根據本次增資后目標公司的股權比例共同享有。
(2) 本協議簽署后10個工作日內,目標公司及丙方應向主管登記部門辦理本次增資的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3) 甲方收到乙方或丙方提供的工商變更登記受理通知書原件后10個工作日內,甲方向目標公司支付本次增資款的 ________%,即 萬元人民幣。甲方完成增資 萬元當日,甲方于該日依法擁有本次增資股權的所有權,并按照所持股權的比例與丙方共同享有和承擔目標公司的盈利和虧損。
(4) 目標公司辦理完畢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后10個工作日內,甲方向目標公司支付本次增資款的 ________%。
(5) 本協議簽署后 內,乙方 (達成什么業績) ,甲方向目標公司支付增資款剩余的 ________%。
(6) 各方同意,投資方應將本協議約定的投資金額按以下條件,以轉賬方式付至下列"公司賬戶":_______________
戶名:_______________
銀行帳號:_______________
開戶行:_______________
(7) 如由于目標公司及丙方原因導致甲方支付增資款的條件一直未能成立,但已達到公司章程約定的出資日期,則甲方有權選擇以下方式解決,丙方應予以配合,并且不得追究任何可能情形下甲方的相關責任。
1) 修改公司章程約定出資日期;
2) 根據約定繳納出資,甲方向目標公司支付增資款,須由丙方等額補償給甲方;
3) 不再繳納未繳出資,在保證各方持股比例不變的情形下,辦理減資程序。
第3條 募集資金使用
3.1 本次增資資金將用于人員招聘及主營業務拓展需要,并補充運營流動資金。詳見本協議之補充協議附件三。
3.2 本次注資不得用于償還公司或股東債務等其他用途,也不得用于非經營性支出或者與公司主營業務不相關的其他經營性支出;不得用于委托理財、委托貸款和期貨交易。
第4條 公司治理
4.1 本次增資完成后,乙方股東會審議的重大事項(以公司章程等其他文件約定為準),應由包括甲方在內的持有目標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審議通過,方可做出決議。
4.2 本次增資完成后,若乙方已存在或者甲方要求設立董事會,甲方有權委派1名董事。甲、丙各方承諾其表決權應以確保前述候選人當選的方式加以運用。
4.3 本次增資完成后,若乙方已存在或者甲方要求設立監事會,甲方有權提名一名監事候選人。甲、丙各方承諾其表決權應以確保前述候選人當選的方式加以運用。
4.4 本次增資完成后甲方提名的董事有權向目標公司推薦一名財務經理候選人,經目標公司聘任后任職。目標公司財務負責人的任免需經甲方提名的董事同意。
4.5 甲方除了以股東身份、董事身份、監事身份依照法律、協議、公司章程的規定參與目標公司治理與管理外,不干預其日常經營管理活動。
4.6 乙方應向甲方各方提供季度財務報表和半年度、年度財務報告及審計報告,并在每一年末提供下一年度的經營計劃和財務預算。
4.7 乙方申請上市時本條前述不符合上市監管要求的條款自動失效,改為遵從符合上市公司要求的公司章程有關規定。
第5條 保密義務
5.1 所有與本次投資相關的討論、交流、文件及任何其他信息均構成保密信息。
5.2 各方應對保密信息承擔嚴格的保密義務,除非適用的法律或政府主管機關所要求,以及向同意遵守保密義務的各方的主管人員、雇員、客戶、顧問、律師及其他專業服務人員披露,在未獲得另一方事先書面同意的情況下,任何一方將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或以其他方式披露任何該等保密信息。
5.3 各方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規定義務,應當賠償因此給對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第6條 違約責任
6.1 任何一方由于自身的過錯違反本協議約定、不履行本協議項下的義務、或作出虛假的、重大遺漏的、令人誤解的承諾和保證、或違反承諾和保證的行為,將構成違約。
6.2 任何一方違約,守約方有權追究違約方違約責任,有權采取如下一種或多種救濟措施以維護其權利:_______________
(1) 要求違約方實際履行;
(2) 暫停履行義務,待違約方違約情勢消除后恢復履行;守約方根據此款規定暫停履行義務不構成守約方不履行或遲延履行義務;
(3) 要求違約方賠償守約方因其違約行為而遭受的所有損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訴訟仲裁費、對權利主張進行調查的成本,以及為避免損失而支出的合理費用);
(4) 違約方因違反本協議所獲得的利益應作為賠償金支付給守約方;
(5) 法律法規或本協議規定的其他救濟方式。
6.3 本協議生效后,若僅因乙方或丙方的原因,導致甲方未能完成本次增資工商變更的,則乙方及丙方對投資方遭受的損失(包括甲方的直接損失,以及為追究違約方的責任而產生的合理費用和成本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且賠償金額不低于甲方本次增資總金額的20%。若因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或相關監管部門的相關要求或原因,導致甲方未能對乙方進行增資的,乙方、丙方無需承擔任何責任。
第7條 不可抗力
由于地震、臺風、水災、火災、戰爭等不能預見且對其發生及結果不能避免及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故,對本協議的履行產生直接影響或不能按約定的條件履行時,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受阻方")應立即將該事故的情況通知其他各方,并在該事故發生后30日內,提交記載該事故的詳細情況及本協議的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遲延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證明文件。受阻方對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所導致的不能按照本協議的約定履行或遲延履行不視為違約。
第8條 法律適用及爭議解決
8.1 本協議的訂立、效力、履行、變更、解釋及爭議解決等均適用中國法律(僅為本協議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中國臺灣地區)。
8.2 凡因本協議引起或與本協議有關的爭議各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或無法協商,任何一方有權將爭議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裁決,裁決地點為北京,仲裁語言為中文。仲裁適用該會屆時生效的仲裁規則。仲裁費用由敗訴一方承擔。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具有約束力。
第9條 協議的效力及修改、變更和終止
9.1 本協議自各方本人(適用自然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派代表/授權代表(適用法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
9.2 就本協議未盡事宜應經本協議各方協商一致并簽署書面補充協議,該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第10條 附則
10.1 本協議一式 份,乙方留存一份,其他協議各方各執一份,各份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2 如果本協議的任何條款因任何原因被判決或裁定為無效,則該條款應當視為與本協議其他條款分割,該條款的無效并不影響本協議其余條款的有效性和可強制性執行,各方應盡力達成新的條款,使其盡可能接近協議各方訂立原條款時的意思表示。
(以下無正文)
(本頁無正文,為《投資協議書》之簽署頁)
甲方:_______________金葵花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_______________ (簽字)
乙方:_______________北京 有限公司(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_______________ (簽字)
丙方(1):_______________ (簽字)
丙方(2):_______________ (簽字)
丙方(3):_______________ (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