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樓工作室合作經營合同(精選3篇)
影樓工作室合作經營合同 篇1
甲方:____________,性別:____,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性別:_____,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
第一條合作宗旨:齊心協力搞好合伙事業,利益共享,風險共擔。
第二條合作經營項目和范圍:自創品牌婚紗影樓及相關攝影化妝等業務。
第三條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為_____年,自_____年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年-___月____日止。
第四條出資方式
1、合伙人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
2、合伙人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
3、甲方出資為三部分,共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第一部分為:房屋前期租賃資金;第二部分為:店面裝修資金;第三部分為:運作所需流動資金,以維持每月基本營業開銷。第一和第二部分資金于店面裝修完成后結算日前分別交齊。資金逾期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4、合作期間需補充營業流動資金,應按照第四條第3項有甲方補充流動資金以維持正常經營。
5、甲方出資數額以實到公司賬戶資金為準,乙方出公司運營設備。合作雙方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待合作終止后,如在盈利情況下乙方設備返還乙方所有,剩余全部資產扣出甲方前期投資的______%后,按平均分配。
第五條合作方式
投資和開發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鋪位為影樓工作室項目經營和股份分成的合作方式分為:前期和后期兩部分。
1、前期具體運作方式為:自影樓開始營業以每月營業額的純利潤的_____%作為甲方的資金回籠,其余的_____%甲乙雙方以____∶_____的比例分成。以此方式直至甲方回籠所投資的全部本金_____%。
2、后期具體運作方式為:當甲方回籠所投資的全部本金____%后,每月營業額除去影樓每月必要開支和雇用工作人員工資外的純利潤,甲乙雙方以____∶___
的比例進行分成。
第六條虧損及債務承擔
如本每月營業額未達到影樓的必要開支和雇用人員工資所出現虧損的情況,甲乙雙方可進行協商終止合同,如繼續經營,甲方需按第四條第3項填補流動資金金額。
第七條合作廢止及出資的轉讓
協議期內不得廢止合作;協議期滿雙方可商議繼續合作或終止合作,以合作終止時的財產狀況進行交割,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折現結算;未經一方同意而自行解除合作關系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視為放棄股份,其資金不退還,歸另一方所有,并不再享有任何利益分紅的權利,如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追究相關法律責任,甲乙任何一方出現人身意外等不可抗力造成無法合作,在非盈利狀態下,暫不退回股份,等合約到期結束時方可按當時經營狀況退回股份,如盈利狀態下,可由其代理人依舊分享其原應得的分紅及權利;除合作廢止,任何一方不得在結束合作后拒絕交出合作期間所掌握的資料,該資料屬未提出終止合作一方所有。
第八條禁止行為
1、未經雙方同意,禁止任何一方私自以本合作項目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雙方共同分享,造成損失由責任方負責并賠償。拒絕賠償的,在其投資份額內扣除,其分紅也相應減少。
2、禁止任何一方經營與本合作項目同類或競爭的業務。
3、禁止任何一方再加入其他同業務類型合作。
本合同一式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份。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簽章):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簽章):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影樓工作室合作經營合同 篇2
甲方: (以下稱總公司)
乙方: (以下稱分公司)
甲方為了提高公司的市場競爭力度、擴大影響、提升品牌的戰略目標,決定拓展天津地區的工程施工業務,在天津市成立 ,并與乙方合作經營天津市場,與乙方資源共享、互利雙贏。雙方經過友好協調,就天津分公司的經營管理達成如下協議:
一、合作模式:
1、在天津市成立天津市分公司,開展天津地區的市場經營工作。天津市分公司是總公司依法設立的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但可以獨立經營,自負盈虧的分支機構。乙方提供組建分公司領導層人員名單,報甲方批準備案。分公司在天津市設立辦公地點、辦公設施由乙方提供。
2、乙方負責辦理分公司在天津市的工商注冊、城建委備案、稅務登記及銀行開戶事宜。并負責日常管理。
3、分公司管理班子在公司的監督、指導之下全權管理分公司的生產、經營、技術、人事等各項職能。分公司管理班子必須遵紀守法經營,并遵循總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
4、甲方授權分公司在天津地區內全權代表總公司開展資質范圍內的業務。其他地區內的業務應事先征得總公司的同意并無條件服從總公司的統一安排與協調管理。
5、分公司和總會計由總公司指派,派駐分公司的負責協調分公司與總公司的一切事務,并對分公司日常工作進行監督;總會計監督管理分公司財務。
二、項目動作與管理:
1、分公司獨立開展項目跟蹤、洽談、投資及項目管理工作(個別大型項目由公司、分公司合作經營)。在工作過程中應愛惜、維護總公司的聲譽和品牌。分公司在總公司允許的范圍內獨立開展項目管理,自覺接受總公司的監督和檢查。
2、分公司每季初應向總公司申報計劃跟蹤項目的名稱、規模、投資主體等詳細情況。
3、考慮到總公司在某些項目上的與合作伙伴的協作關系,總公司有權決定分公司在某些特定項目上的動作模式,分公司應服從大局,無條件接受總公司的要求,并積極配合。
4、分公司獨立參加項目投標時的標書主要由分公司自主編制,若有必要由總公司編制時,編制成本費由分公司承擔。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原則上由乙方自理,個別項目視情況協商解決。
5、總公司應對分公司使用證書、印章及投標所需的人員證件、資質證書、工程業績、財務(審計)等投標所需的資料給予支持(但使用建造師證書所產生的費用由分公司承擔)。分公司除獨立使用分公司證書、印章之外,不得持有總公司證書及印章(嚴禁分公司私刻總公司公章、制作公司證件,一經發現公司有權視具體情況對分公司進行制裁或解除合作關系),每次需要使用時必須由總公司批準。所有加蓋分公司、總公司印章的文件都必須報公司批準并留存復印件備案。分公司所需公章由總公司負責刻制。
6、一般項目由分公司獨立組織實施與管理。重要項目由總公司與分公司合作實施與管理,如需由總公司派駐項目經理及其他人員時,其各種費用支出由項目部支付。
7、乙方負責實施的項目在實施過程中必須按總公司的生產管理要求執行,統一公司企業標識,要做到人員資質合格、數量達標、工資資料齊全、歸檔及時。特別強調關注工程質量與生產安全,不拖欠分包商工程款或民工工資,一切施工安全責任及勞務糾紛均由乙方承擔,以免造成對總公司的不利影響。
三、財務管理:
1、管理費用是關系到合作雙方的積極性、關系到雙方利益的重要指標。20xx-20xx年度分公司交總公司的經營及項目管理費為:為 萬/年人民幣; 20xx年度交公司的經營及項目管理費為:按所有施工項目結算金額的 %向總公司交納。天津地區以外的工程項目20xx-20xx年度交公司的經營及項目管理費為:按所有施工項目結算金額的 %向總公司交納。
2、重要項目如需總公司實施的工程項目,雙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另行約定利益分配。
3、由分公司實施的項目所需的前期啟動資金由分公司籌措,總公司不提供支援;應由分公司收回或收取任何費用均可按程序及合同辦理,總公司給予協助不得設置障礙。
四、目標考核及風險措施:
總公司年初應為分公司制定年度經營產值目標、工程安全目標及工程質量目標。
五、合作期限:
1、合作期限暫定三年,自 年 月 日起計。三年后經營模式和管理費視經營情況重新商討。
2、如出現合作關系應終止的情況時可以及時終止。
六、合作關系的終止:
1、出現重大質量或安全事故受到省級以上單位書面通報批評時,不及時上交管理費超過一個月時,國家或地方政策規定必須取消時,甲方可以提出與乙方終止合作關系,乙方不得有任何異議。
2、合作期內,乙方不得中途終止合作關系。
3、如連續兩年不達標,公司有權終止合作關系。
4、出現終止合作關系時,合作雙方應公平合理結算與支付。合作關系的終止并不意味著本協議的終止,甲方、乙方的責任、義務、權利繼續有效,直到本協議規定的雙方責任、義務、權利執行完畢。合作終止時,未完工程繼續按本協議書實施,只是不在開張新項目合作;出現本條款第1條的情況中途終止時,甲方應對已完工程進行公正結算,并應保證乙方在正常合作期間發生的而在合作關系終止后兌現的合法利益。剩余工程由甲方收回管理權并繼續執行。
七、債權與債務:
1、分公司如產生債權與債務嚴格由分公司自行解決,與總公司無關。總公司在自身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債權、債務與天津市分公司無關,自行解決。
2、乙方個人的債權債務與分公司無關。
八、違約處理:
1、違約方應賠償違約行為給對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2、合作期間出現糾紛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則交由江蘇省如皋市仲裁部門仲裁。
九、其他:
1、本協議一式六份,雙方各執三份。
2、本協議由雙方代表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公章) (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分公司負責人簽章:
日期: 年 月 日
影樓工作室合作經營合同 篇3
甲方: 身份證號碼:
乙方: 身份證號碼:
丙方: 身份證號碼:
為了規范合伙企業的行為,保護合伙企業及其合伙的合法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丙各方本著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 合伙宗旨
甲、乙、兩方本著互利互惠、共同勞動、共同經營、共同發展的原則,共同經營事務。
第二條 合伙企業概況
名稱: )農業綜合經濟開發有限公司
經營場所: (詳林權證所示山地范圍內)
經營范圍:經濟林(含速生林、果樹林)、種植/養殖、觀光休閑經濟
第三條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為 林權證有效期內,自20xx 年 ---- 月---日起,至 2050年 ---月---日止。
第四條 出資方式
1、甲方:出資額為 元,以 現金 方式出資,占出資資本的 %;
2、乙方:出資額為 元,以現金 方式出資,占出資資本的 %;
本合伙出資(現金)共計人民幣------元(大寫:叁拾萬元)。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的出資和所有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均為合伙企業的財產,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 出資期限
各合伙人的出資,于20xx 年---月 ---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數計付銀行利息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六條 出資評估
用實物(或者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應當經有企業法人資格的評估機構評估作價,在公司注冊資本驗證后 天內,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并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時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證明。
第七條 合伙企業登記
全體合伙人同意指定 作為申請代理人,向登記機關申請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登記和設立登記。
第八條 財務、會計
合伙企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財政部頒布的《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建立本合伙企業的財產、會計制度。
第九條 盈余分配
1、合伙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2、盈余分配以 入股股份 為依據,按比例分配。合伙企業分配當年的稅后利潤(虧損),按下列順序進行;
(1)提取法定公積金10%;
(2)提取法定公益金5-10%;
(3)剩余利潤(虧損)按合伙人出資比例分配(分擔)。
3、合伙企業的利益分配、虧損,如另有變動的,其具體方案由全體合伙人協商決定。
第十條 債務承擔
1、合伙企業債務由合伙企業財產償還。
2、合伙企業財產不夠償還時,由合伙人按各自出資的比例承擔債務。
3、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如另有變動的,其具體方案由全體合伙人協商決定。
4、執行合伙企業日常事務的執行人,應向其他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全體合伙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全體合伙人承擔。 第十一條 委托執行人
第十二條 執行人的職責
企業事務的執行人對全體合伙人負責,并行使下列職責:
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主持合伙企業的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3、擬定合伙企業利潤分配或者虧損分擔的具體方案;
4、制定合伙企業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方案;
5、制定合伙企業具體管理制度或者規章制度;
6、提出聘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7、制定增加合伙企業出資的方案;
8、每半年向其他合伙人報告合伙企業事務執行情況以及經營狀況、財務狀況;
9、除《合伙企業法》另有規定外,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時,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表決通過,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方法,但在爭議雙方票數相等時,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有裁決權。
第十三條 其他合伙人的權利:
1、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檢查其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情況;
2、為了解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賬簿;
3、被委托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本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有權決定撤消該委托;
4、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其他合伙人有權對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
第十四條 企業事務的決定
企業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1、處分合伙企業不動產;
2、改變合伙企業名稱;
3、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4、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5、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7、新合伙人入伙及合伙人的退伙;
8、合伙人與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9、合伙人增加對合伙企業的出資,用于擴大經營規模或彌補虧損;
10、依照合伙協議約定的有關事項。
第十五條 禁止行為
合伙人在合伙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必須禁止:
1、禁止合伙人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2、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企業名義進行業務活動;
3、除全體合伙人同意外,禁止合伙人與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4、禁止合伙人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
如合伙人違反上述各條,其業務獲得的利益歸本合伙企業,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其他合伙人決定除名。
第十六條 入伙
新合伙人入伙時按下列順序進行:
1、需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2、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原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依法訂立入伙協議;
4、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七條 可以退伙的情形
(一)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2、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伙;
3、發生合伙人難于繼續參加合伙企業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二)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八條 當然退伙的情形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3、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第十九條 除名退伙的情形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3、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4、合伙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第二十條 退伙程序
合伙人退伙時按下列順序進行:
1、退伙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經全體人合伙人同意退伙,并簽訂書面協議;
2、合伙人退伙,其它合伙人應當與該退伙人按照退伙時的合伙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退伙人對其退伙前已發生的合伙企業虧損或債務按出資比例承擔責任;
3、退伙人有未了結的合伙企業事務的,待了結后進行結算;
4、退伙人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按企業的實際情況,由全體合伙人決定,退還貨幣或實物;
5、退伙人對其退伙前已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與其他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一條 出資的轉讓
合伙人出資轉讓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合伙人轉讓出資需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2、合伙人依法轉讓出資時,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3、轉讓本企業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伙對待;
4、合伙人依法轉讓出資的,受讓人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企業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協議享有權利、承擔責任;
5、轉讓出資后的企業合伙人必須符合《合伙企業法》規定的法定人數。
第二十二條 企業的解散
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時,給予解散:
1、合伙期屆滿,合伙人不愿繼續經營的;
2、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項出現;
3、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
5、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無法實現;
6、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7、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三條 清算的順序
1、清算由全體合伙人擔任,并確定一名清算負責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企業清算時,應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3、清理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4、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伙企業未了結的事務;
5、清算后的盈余,在支付清算費用和共益債務后,按員工工資(包括醫療、傷殘補助和撫恤金等費用)、稅款、普通債權的順序清償,如仍有剩余,按照出資比例返回出資;
6、清算后如虧損或企業無能力償還債務,不論合伙人出資多少,先以企業共有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7、清算結束后,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第二十四條 違約責任
1、合伙人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2、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伙處理;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3、合伙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合伙企業法》而導致合伙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賠償責任。
4、合伙人違反本合同關于禁止行為規定的,應按合伙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伙人決定除名。
第二十五條 聲明和保證
本協議簽署各方作出如下聲明和保證:
1、合伙人各方均為具有獨立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并擁有合法的權利或授權簽訂本協議。
2、合伙人各方投入本公司的資金,均為各合伙人所擁有的合法財產。
3、合伙人各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資料等均是真實、準確和有效的。
第二十六條 保密
合同各方保證對在討論、簽訂、執行本協議過程中所獲悉的屬于其他方的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文件及資料(包括商業秘密、公司計劃、運營活動、財務信息、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及其他商業秘密)予以保密。未經該資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商業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各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保密期限為 年。
第二十七條 通知
根據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各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采用 :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的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關責任。
第二十八條 合同的變更
本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特殊情況時,甲、乙、丙、丁、戊、己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合同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其他方,征得他方同意后,各方在規定的時限內(書面通知發出30天內)簽訂書面變更協議,該協議將成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經各方簽署書面文件,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二十九條 爭議的解決
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按照下列方式解決:
1、 向長壽區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 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條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盡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 30 日內向另一方提供關于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各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后,各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則各方可協商解除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為此承擔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4、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簽訂日之后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臺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動亂、罷工,政府行為或法律規定等。
第三十一條 合同的解釋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內容不明確,合同各方當事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的原則、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及關聯條款的內容,按照通常理解對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釋。該解釋具有約束力,除非解釋與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觸。
第三十二條 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合伙各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條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各方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并加蓋手印之日起生效。
2、本協議一式兩 份,甲、乙、雙方各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