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著書協議書(精選3篇)
合作著書協議書 篇1
甲方:住址:法定代表人:聯系電話:傳真:乙方:住址:法定代表人:聯系電話:傳真:風險提示:
合作的方式多種多樣,如合作設立公司、合作開發軟件、合作購銷產品等等,不同合作方式涉及到不同的項目內容,相應的協議條款可能大不相同。
本協議的條款設置建立在特定項目的基礎上,僅供參考。實踐中,需要根據雙方實際的合作方式、項目內容、權利義務等,修改或重新擬定條款。 雙方達成協議如下:
一、協作出版的圖書
。1)書名:原書名:原出版單位、年度及版次:
。2)作者(或原作者、譯者):
。3)估計字數:
。4)發行方式:
。5)預計出版日期:
二、甲方保證風險提示:
應明確約定合作各方的權利義務,以免在項目實際經營中出現扯皮的情形。
再次溫馨提示:因合作方式、項目內容不一致,各方的權利義務條款也不一致,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擬定。
。1)從該書的選題、組稿、審稿、編輯加工,到印刷和校對的全部工作質量,均應達到乙方出版物的水平。
。2)由甲方按國家版權局和新聞出版署的有關規定,向著者(或譯者)支付基本稿酬、印數稿酬和樣書,并執行其他有關規定。
(3)本書稿(或譯稿)系著者(或譯者)本人創作(或翻譯)的原稿,沒有剽竊、侵犯他人版權,也不得一稿兩投。否則由著者(或譯)和甲方對后果負責,并賠償給出版社造成的經濟損失。
(4)該書由甲方獨立經營、按章納稅、自負盈虧。在該書出版后一個月內,按碼洋_______%向乙方交納管理費。重印時按_______%交納管理費。首次出版的管理費最低額為________元。
(5)根據新聞出版署對協作出版規定,甲方在書籍開印前應將本次印數及時通知乙方。
(6)該書如通過新華公開發行,由甲方委托乙方代為辦理有關事宜。該書的出版營業稅由甲方承擔(出版營業稅碼洋_______%_______%),如委托乙方代交,應在出書后三個月內交付乙方。如由甲方自辦發行,應有營業執照,并按規定納稅(營業稅碼洋_______%),稅款可在三個月內委托乙方代交,或直接向當地稅務局繳納。
。7)該書出書后,甲方應向乙方贈送第一次印刷的樣書_______本。重印時減半。
三、乙方保證
。1)根據新聞出版出版署要求,乙方應對協作出版的圖書全面負責,不經出版社終審簽字,不得發稿。為此,除按工作程序切實將該書納入乙方的出版計劃管理外,還要作好選題審批、書稿及裝幀設計稿發稿質量的審查和付印前對校樣的審查(包括版權頁)這三個環節的把關工作。乙方指定______________同志為該書的聯系編輯。
。2)按新聞出版署對協作出版通知的規定,本書的專有出版權歸乙方所有,為期________年。本書的紙型應由乙方負責管理。通過本協議甲方取得以出版社名義對本書的出版、印刷、發行的權利。
(3)乙方允許甲方在該書上使用出版社社名出版,甲方應按乙方的規定格式在書上排印版權頁,本書統一書號為______________。
(4)甲方編輯加工、裝幀設計(包括封面、版式和插圖描貼)和校對等環節要求支援時,乙方應優先提供服務,按質按時完成。所提供的服務項目,甲方應按出版局有關規定標準向有關同志直接付酬。
。5)甲方同意乙方的發行室協助對該書的銷售。有關經銷數量、發行折扣、現金支付辦法等事宜,由發行室與甲方另訂銷售合同。
四、本書的定價,由甲方提出,乙方核定。
五、任何一方因故中途撤銷協作出版,或違反協議書中有關條款,雙方有權要求另一方賠償一切經濟損失。風險提示:
合同的約定雖然細致,但無法保證合作方不違約。因此,必須明確約定違約條款,一旦一方違約,另一方則能夠以此作為追償依據。
六、本議定書一式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份為憑。甲方:法定代表人簽字:簽約時間: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簽約時間: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作著書協議書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甲方”)與______________先生/女士(以下簡稱“乙方”)經過友好協商,在相互信任、相互尊重和互惠互利的原則基礎上,雙方達成以下合作協議:
一、合作事項
甲乙雙方在符合雙方共同利益的前提下,就企業管理、技術開發、生產運作等問題,自愿結成戰略合作伙伴關系,乙方為甲方提供技術支持,協助甲方促成業務與業績,實現雙方與客戶方的多贏局面。
二、甲方應根據自身實力,積極配合乙方的技術管理。
三、甲方聘任乙方為公司技術廠長。
四、薪酬與利益分配
甲方支付乙方薪酬__________元/月,根據實際情況給予補貼________元/月。另甲方給予乙方_______%的公司干股,每年分紅一次。
五、禁業限制與保密條款
1、乙方應嚴格保守甲方與客戶方的商業秘密,不得因乙方原因泄露甲方或客戶方商業秘密而使甲方商業信譽受到損害。如果有違反,應賠償甲方實際損失、并支付違約金______________。
2、在合作關系期間,乙方不得跳槽或兼職同類行業。如有違反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______________。
3、在雙方合作關系終止后_______年內,乙方不得在金華地區從事同類行業。如有違反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______________。
六、違約責任
合作雙方在業務實施過程中,如因一方原因造成合作方損失至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受損方除可立即單方面解除合作關系外,還可根據損失提出經濟賠償要求。若因乙方原因導致合同解除,乙方還須返還甲方所支付的所有補貼。
七、爭議處理:如發生爭議,雙方應積極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受損方可提交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裁決。
八、本協議有效期暫定______________年,自雙方代表(乙方為本人)簽字之日起計算,即從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日止。
九、本協議到期后,若雙方愿意繼續合作須重新簽訂合作協議。
十、本協議在執行過程中,雙方認為需要補充、變更的,可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補充協議與本協議不一致的,以補充協議為準。
十一、本協議經雙方蓋章后生效,一式_______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持_____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合作著書協議書 篇3
第一章
(一)總則
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經過友好協商,就、和四方對《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出資和公司所有股東參與公司的管理事宜,訂立本合同。
(股東各方以第二章為準)
(一)合作基礎
公司名稱及性質:
、 公司名稱為: ,成立于 年 月 日,屬合伙經營企業;
、 公司住所為:;
③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
④ 本協議生效后,原公司《股東合作協議》中的股東權益和義務僅對甲乙丙三方有效;
、 本協議生效后,所有簽訂各方均為公司的股東之一,原《股東合作協議》作為本協議的副本,公司所有事宜均以本協議為基準;
⑥ 本協議經過《有限公司股東會第號決議》全票通過;
第二章 股東各方
第一條 本合同的各方為:
甲方:,身份證:,住址:
乙方:,身份證:,住址:
丙方:,身份證:,住址:
丁方:,身份證:,住址:
第三章 各方持股方式和出資
第二條 公司名稱為:;
第三條 公司住所為:;
第四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
第五條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關規定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
各方按其持股比例分享利潤,分擔風險及虧損;
第四章 投資總額及注冊資本;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 萬元(rmb);
第七條 本協議生效后各股東持股比例如下;
甲方:;持股比例:%;
乙方:;持股比例:%;
丙方:;持股比例:%;
丁方:;持股比例:%;
第五章 經營宗旨和范圍
第八條 公司的經營宗旨:充分發揮合作各方各自的資金、場地和技術優勢,合法經營,取得預期的經濟、社會效益;
第九條 公司經營范圍是:產品的生產、銷售、技術支持、技術培訓,專利轉讓;
風險提示:
應明確約定合作各方的權利義務,以免在項目實際經營中出現扯皮的情形。
再次溫馨提示:因合作方式、項目內容不一致,各方的權利義務條款也不一致,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擬定。
第六章 股東和股東會
第一節 股東
第十條 各方按照本合同第六條規定和《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協議書》的規定繳納出資后,即成為公司股東。
公司股東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份額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各方承諾,在規定時限內將各自出資金額匯入公司統一賬戶。
第十一條 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利益分配;
(二)參加或者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及董事會并享有表決權;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行使表決權;
(四)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五)按照規定,享有選舉和被選舉成為公司管理人員的權利;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合同的規定轉讓所持有的股份;
(七)依照法律、公司合同的規定獲得有關信息;
(八)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
(九)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合同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公司合同;
(二)依其所認購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并按持股比例承擔公司責任;
(三)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未經合作各方一致同意,不利用職務之便私自拿公司的財產為他人或自己的債務設置抵押、質押或私自以公司的名義為他人出具擔保書;
(五)不利用職務之便私自挪用公司的資金、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合同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過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四條 公司的股東在行使表決權時,不得作出有損于公司和其他股東合法權益的決定。
第二節 股東會
第十五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公司事務經股東會會議表決后,半數以上(不包括半數)表決同意的,不違反法律法規的事項,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
第十六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公司法人代表;
(三)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四)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五)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八)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九)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合同;
(十三)投票決定公司管理人員的去留;
(十四) 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七條 股東會的決議須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但有關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及修改公司合同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每半年召開-次。
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股東會會議由懂事或監事召集,執行董事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他股東主持。
第二十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七章 董事和董事會
經所有股東同意,暫不設立董事會和監事會,只設執行懂事和監事。
第一節 執行董事
第二十一條 公司執行董事必須是股東之一。
第二十二條 《公司法》第146條、第147條等規定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執行董事。
第二十三條 執行董事由股東會推選或更換,任期三年。
執行董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四條 執行董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司合同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
執行董事應承擔以下義務:
(一)在其職責范圍內行使權利,不得越權;
(二)非經公司合同規定或者股東會批準,不得同其他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三)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公司業務屬同一或類似性質的商業行為,或從事損害公司利益的活動;
(四)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五)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擅自將公司資金拆借給其他機構;
(六)未經股東會批準,不得接受與公司交易有關的傭金;
(七)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或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儲存;
(八)不得以公司資產為公司的股東或其他個人的債務提供擔保;
(九)未經股東會同意,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二十五條 未經公司合同規定或者股東會的合法授權,任何人不得以個人名義代表公司行事。
第二十六條 本節有關董事義務的規定,適用于公司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八章 總經理
第二十七條 公司設總經理一名,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
股東可受聘兼任總經理、副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二十八條 《公司法》第57條、第58條規定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總經理。
第二十九條 總經理每屆任期三年,總經理可連聘連任。
第三十條 總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公司年度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股東會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及財務負責人等高層管理者;
(七)擬定公司職工的工資、福利、獎懲,決定公司職工的聘用和解聘;
(八)公司合同或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一條 總經理應當根據股東會的要求,向股東會報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簽訂、執行情況,以及資金運用情況和盈虧情況。
總經理必須保證該報告的真實性。
總經理有權決定不超過公司凈資產15%(含15%)的單項對外投資項目,有權決定不超過公司凈資產15%(含15%)的單項貸款。
在控制風險的前提下,總經理有權決定不超過公司總資產30%(含30%)的單項短期投資,但須按照公司制訂的決策程序進行,必須提前5日向董事會提交投資報告。
第三十二條 總經理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合同的規定,履行誠信和勤勉的義務。
第三十三條 總經理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
有關總經理辭職的具體程序和辦法由總經理與公司之間的聘用合同規定。
第九章 監事
第三十四條 《公司法》第57條、第58條規定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監事。
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五條 監事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以連任。
第三十六條 監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合同的規定,履行誠信和勤勉的義務。
第三十七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合同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股東會或國家有關主管機關報告;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五)公司合同規定或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八條 監事行使職權時,必要時可以聘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性機構給予幫助,由此發生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十章 財務會計制度、利潤分配和審計
第三十九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制定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十一章 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解散并依法進行清算:
(一)股東會決議解散;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依法宣布破產;
(四)違反法律、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
(五)其他引起公司不能持續經營的原因。
第四十一條 公司因前條第(一)項情形而解散的,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
清算組人員由股東會決議確定。
公司因前條第(二)項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當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時簽訂的合同辦理。
公司因前條第(三)項情形而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因前條第(四)項情形而解散的,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四十二條 清算組成立后,總經理的職權立即停止。
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
第四十三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二)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三)處理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四十四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至少一種報刊上公告三次。
第四十五條 債權人應當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
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四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第四十七條 公司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支付清算費用;
(二)支付公司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三)交納所欠稅款;
(四)清償公司債務;
(五)按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進行分配。
公司財產未按前款第(一)至(四)項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股東。
第四十八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認為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第四十九條 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以及清算期間收支報表和財務帳冊,報股東會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第五十條 清算組應當自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對清算報告確認之日起三十日內,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公司登記,并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一條 清算組人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清算組人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章 合同修改
第五十二條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應由各方以書面形式作出并簽署。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合同所稱以上、以內、以下,都含本數;不滿、以外不含本數。
本合同一式份,股東各方均持一份,自簽約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
年 月 日
簽訂地點: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簽訂地點:
丙方(簽字):
年 月 日
簽訂地點:
丁方(簽字):
年 月 日
簽訂地點:
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