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基地企業合作協議(精選3篇)
勞務基地企業合作協議 篇1
甲方:公司
乙方:公司
根據公司確定,經雙方協商,在“定點定向、專業配套、雙向選擇、擇優劣汰、平等互利、相對穩定”原則基礎上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甲乙雙方正式確認建立勞務基地企業合作關系。
第二條雙方在勞務基地合作工作中,服從北京市城鄉建設委員會的統一管理。
第三條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勞務管理部門具體負責勞務基地合作企業的考察確認和管理工作,包括制訂勞務基地發展規劃及有關基地開發管理規章制度,審核基地企業隊伍規模和綜合素質,并對基地企業實施動態管理。
二、甲方勞務管理部門根據國內外工程中所需分包工程情況,優先從基地企業中選擇入圍隊伍投標。
三、甲方在選用所需勞務分包隊伍的招投標工作中,在競爭條件相同時,優先選用勞務基地合作企業隊伍。
四、甲方勞務管理部門與基地企業密切配合,共同建立通暢有序、合法規范的合作渠道,積極引進成建制施工力量強,專業特點明顯,管理素質高,人員穩定性強的基地隊伍,推動勞務基地隊伍規模逐步提高。
五、積極協助基地企業制訂發展規劃,根據首都和公司建筑市場的勞動力需求變化,引導基地企業所屬隊伍向具有綜合承包能力方向發展,并積極協助基地企業培訓隊伍各類人員,提高隊伍素質。
六、對基地企業隊伍和人員,根據北京市建筑業人力資源協會《關于施工作業隊伍市場準入標準暨施工作業資格考核評定的暫行辦法》,進行作業資格等級考評,并向基地企業反饋考評結果和有關管理建議,幫助基地企業加強管理。
七、在基地企業隊伍中,開展評選“優秀專業施工隊伍”工作。對評選出的“優秀專業施工隊伍”,積極引導參與公司大型公建項目、重點工程專業、勞務招投標。
八、積極維護基地企業在公司的各項合法權益,妥善處理勞動爭議和糾紛。
九、對基地企業在人工費結算過程中提供優良服務,并做到優先保證基地企業工程款結算、兌付。
第四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基地企業應優先保證甲方國內外分包工程所需的勞務作業人員,確保人員的素質和數量。每年向甲方輸出勞務作業人員總數不低于500人。
二、加強與甲方及其所屬施工單位的溝通聯系,及時解決合作中出現的問題,遵守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保障履行合同中規定的有關質量、安全、文明施工、合法用工、生活后勤等方面的約定。對所屬外施隊伍實施有效的、全過程的管理,努力提高所屬隊伍綜合素質。同時做好本企業所屬隊伍及人員的遵紀守法,保證首都穩定的宣傳教育工作。
三、負責組織安排勞務作業人員的進京、返鄉工作;對進京施工人員加強勞動法規培訓教育,并與每位施工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對施工人員做好考勤管理和工資發放管理工作。積極配合甲方辦理有關各項合法用工手續和勞務工程款結算工作以及勞務人員的勞動爭議處理、傷病死亡等善后工作。
四、建立和完善勞務作業人員培訓系統,負責對所屬施工隊伍的管理人員、技術工人作業等級和特種作業人員進行各種相關培訓和取證上崗工作,達到北京市建委和甲方規定要求的標準。
五、加強對勞務作業隊伍的管理和監察力度,保證勞務隊伍相對穩定,跨年度人員調整率小于30%,其中:中級以上技工調整率小于10%;配合總包施工單位提前掌握生產所需人員情況,保證“兩收”期間施工生產能夠正常進行,做到“兩收”期間人員返鄉率小于20%。
六、積極配合甲方做好所屬隊伍的作業資格等級考核、優秀專業施工隊伍評選以及勞務招投標等工作。
第五條勞務基地合作企業雙方,本著“雙向選擇、平等互利”原則基礎上,簽訂本協議。如發生下列情況,本協議將自動終止:
一、雙方任意一方管理混亂,不能有效履行本協議條款,另一方認為合作關系無存在意義的。
二、基地企業因違反北京市政府有關規定,被清退出京的。
三、其他不具備基地合作條件的情況。
第六條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第七條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簽約人: 簽約人:
年月日 年月日
勞務基地企業合作協議 篇2
出資人:公司
出資人:公司
第一條出資方
1、本協議中出資方是指承認公司章程、認繳出資額,公司設立后持有經公司登記、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的出資證明書者。
2、簽訂本協議的股東是:
A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法定代表人、電話、傳真、郵政編碼)
B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法定代表人、電話、傳真、郵政編碼)
第二條公司設立方式及法定事項
1、性質:有限責任公司
2、擬注冊名稱:
中文:C有限責任公司
英文:
3、注冊地址、營業地址、郵政編碼:
4、法定代表人、職務:
5、注冊資本:
6、公司宗旨:
7、公司經營范圍:
8、公司經營方式:
(上述事項,在工商登記時如有變更,以工商登記為準。)
第三條出資方式及出資額
1、A公司以貨幣現金出資人民幣萬元,以出資人民幣萬元,共計占C公司注冊資本%。
2、B公司以貨幣現金出資人民幣萬元,以出資人民幣萬元,共計占C公司注冊資本%。
A、B公司于本協議簽訂之日起日內,將各自應繳納的貨幣出資打入C公司籌委會賬戶(賬戶由負責監管),其余資產的轉移事宜,按本協議第五條辦理。
第四條出資人的權利和義務、責任
1、權利
(1)出資人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占公司注冊資本額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資產權益。
(2)出資人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出資人可以優先認繳出資。
(3)出資人可依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轉讓其在C公司的出資。
(4)出資人共同協商確定公司名稱。
(5)如公司不能設立時,在承擔發起人義務和責任的前提下,有權收回所認繳的出資。
(6)出資人有權對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出資義務的出資人和故意或過失損壞公司利益的出資人提起訴訟,要求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7)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2、義務
(1)出資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2)出資人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東在公司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3)出資人應遵守《公司章程》。
(4)本公司發給出資人的出資證明書不得私自交易和抵押,僅作為公司內部分紅的依據。
(5)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3、責任
(1)出資人違反本協議,不按規定繳納出資,應向已足額繳納出資股東承擔違約責任,違約方按其應出資額的%承擔違約責任。出資人不按規定繳納出資導致公司不能成立的,按其應出資額的%向其他出資人承擔違約責任。
(2)出資人在公司設立過程中,故意或過失侵害公司利益的,應向公司或其他出資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條手續辦理
經股東共同協商,一致同意由A公司具體負責辦理設立公司的有關手續和起草有關文件,并負責公司設立過程中的其他具體事務。
第六條協議的退出
股東退出本協議,放棄股東資格,或者增加新的股東,都必須經過全體股東一致同意,方為有效,因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由股東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加以規定;但退出協議的股東需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七條股東會
1、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由董事會負責召集。
2、股東會的職權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行使。
第八條董事會
1、董事會是公司日常經營決策機構,由名董事組成,設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名。董事長、副董事長由控股股東推薦,董事會選舉產生。
2、董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3、董事會下設發展戰略委員會、薪酬委員會和審計委員會,董事會秘書辦協助以上各委員會和董事會工作。
4、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其職權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行使。
第九條總經理
公司設總經理一名,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其職權按《公司法》由《公司章程》規定行使。
公司總經理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提出其薪酬建議。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人員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并決定其薪酬事項。
第十條監事會
C公司設名監事,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職權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關規定行使。
董事、總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一條利潤的分配
公司交納所得稅后的利潤,按下列順序分配:
1、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
2、提取利潤的10%列入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3、提取利潤的10%列入法定公益金;
4、暫按利潤的5%提取列入任意公積金,可以根據公司年度經營狀況,經股東會同意后予以調整;
5、支付股東股利;
6、轉增資本(或股本)。
第十二條公司未能設立情形
1、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設立:
(1)該協議未獲得批準;
(2)出資人一致決議不設立公司;
(3)出資人違反出資義務,導致公司不能設立的;
(4)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不能設立的。
2、公司不能設立時,出資人已經出資的,應予以返還。對公司不能設立負有責任的出資人,必須承擔完相應法律責任的,才能獲得返還的出資。
第十三條本協議經發起人、發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加蓋單位公章,并經批準后生效。
第十四條本協議未盡事宜,以今后補充協議為準。本協議每股東各持一份。
第十五條本協議簽訂時間為: 年 月 日
第十六條本協議簽訂地點為:
A公司(蓋章): B公司(蓋章):
代表人(簽字): 代表人(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勞務基地企業合作協議 篇3
_________與_________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國的其他有關法規,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同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_共同投資舉辦生產及銷售_________鉆頭的合資經營企業,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合營雙方
本合同的當事人為:
甲方:__________法定地址:_________電報:_________郵政信箱:_________法定代表姓名:_________職務:_________國籍: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法定地址:________電傳:_________郵電信箱:_________法定代表姓名:_________職務:_________國籍:_________
第二條 成立合資經營公司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國的其他有關法規,決定在中國境內建立合資經營_________鉆頭的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合營公司)。
2.1 合營公司的中文名稱為:_________;英文名稱為:_________
2.2 合營公司的法定地址:_________
2.3 合營公司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規定。
2.4 合營公司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甲乙方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對合營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各方按出資額在注冊資本中所占比例分享利潤,分擔風險及虧損。
第三條 生產經營目的、范圍和規模
3.1 甲乙雙方合資經營的目的是:采用_________先進制造技術,技術訣竊,以科學的經營管理方法,制造與銷售具有國際先進水平的_________鉆頭。不斷提高產品質量,使合營公司產品的質量和價格在國際市場上均具有競爭力,提高企業經濟效益,使投資雙方獲得滿意的經濟利益。
3.2 生產經營范圍:合營公司生產和銷售各種類型和尺寸的_________鉆頭(及乙方在合營期間所發展并已投產的所有其他型號的_________鉆頭),以及以下與生產及銷售業務有關的活動:
3.2.1 對銷售的產品提供必要的技術服務;
3.2.2 研究與發展_________鉆頭新產品,以便更好地為用戶服務。
3.3 生產規模:合營公司投產后第_________年,全面生產時,應具有生產_________只各種規模型號_________鉆頭的生產能力。
第四條 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
4.1 合營公司的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均為_________美元,甲乙雙方各投資_________美元,均為總注冊資本的_________%。
4.2 合營公司正式投產后,甲乙雙方以頭_________年的部分利潤作為再投資,用于發展新工藝,提高產量或增加流動資金。
4.4 合營公司每年應按中國地方政府規定繳付土地使用費。
4.5 甲乙雙方的現金分兩期交付。在合營公司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個月內,繳付各自認繳現金出資額的_________%,其余_________%在六個月內交齊。出資的現金應存入中國銀行_________分行合營公司的帳戶內,并取得憑證。實物出資部分按雙方簽署的合同附件四作價協議中的規定交付合營公司,合營雙方繳付出資額后,經中國注冊的會計師驗證,出具驗資報告,由合營公司據以發給出資證明。
4.6 合營期內,甲乙雙方均不得以任何名義和方式回抽其注冊資本。
4.7 合營一方需轉讓為其所有的部分或全部出資額時,須經另一方同意,董事會一致通過并報請原審批機構批準;合營一方轉讓部分或全部出資額時,另一方有優先購買權;合營一方向第三者轉讓出資額時,條件不得比向合營另一方轉讓優惠,違反上述規定的轉讓無效。
第五條 合營各方的責任
5.1 甲方有責任完成下述各項事宜:
5.1.1 辦理為設立合營公司向中國有關主管部門申請批準,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等事宜。
5.1.3 協助合營公司向有關銀行辦理開戶及獲取貸款的手續。
5.1.4 向土地主管部門辦理申請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手續。
5.1.5 組織合營公司廠房及工程設施的土建設計、施工。
5.1.6 按本合同附件四“出資協議”1.1條所列項目在規定期間內提供現金、機械設備等。
5.1.7 協助辦理乙方為出資而提供的機械設備、器具的進口報關手續。
5.1.8 協助合營公司在中國境內購置設備、材料、原料及通訊設施。
5.1.9 協助合營公司聯系落實水、電、氣和其他能源、交通等基礎設施。
5.1.10 協助合營公司招聘中國國內的能勝任本職工作的經營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工人和所需的其他人員。
5.1.11 協助外籍工作人員辦理所需的入境簽證、工作許可證和旅行手續等。
5.1.13 協助乙方辦理乙方所得外匯匯出手續。
5.1.14 辦理合營公司委托的其他事項。
5.2 乙方有責任完成下述各項事項:
5.2.2 協助合營公司向國外銀行獲取貸款。
5.2.3 提供必要的設備安裝、調試及試生產技術人員。
5.2.4 培訓合營公司的技術人員、工人和管理人員。
5.2.5 保證按合同規定返銷合營公司產品,并采用多種方式與甲方密切配合,使合營公司達到外匯收支平衡。
5.2.6 協助合營公司在國際市場上購置設備、原材料。
5.2.7 協助中方人員辦理所需的入境簽證和必要的手續。
5.2.8 協助解決中方人員在國外的住宿及交通等。
5.2.9 辦理合營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六條 技術轉讓
6.1 甲乙雙方同意,將由甲方代表合營公司與乙方簽訂技術轉讓協議,以取得合營公司經營所需的先進技術,包括產品設計、制造工藝及生產管理技術和各種測試方法、材料配方、產品的質量標準、質量保證等。
6.2 乙方對轉讓技術提供如下保證:
6.2.1 向合營公司轉讓的全部技術是實用的、完整的、準確的、可靠的、符合合營公司要求的,按照轉讓技術生產的產品質量能達到乙方同類產品的質量標準,產量能達到規定的生產能力。
6.2.2 技術轉讓協議中規定的全部資料,均應按時提供給合營公司。
6.2.3 在合營公司整個合同的有效期間,乙方保證將其改進和發展的并已用于生產的所有新技術及時地、完整地提供給合營公司。
6.2.4 按技術轉讓協議的規定對合營公司技術人員的工人進行技術培訓,使他們能及時掌握所轉讓的技術。
6.2.5 提供合營公司認為必要的技術支持。
6.2.6 乙方將幫助中方試驗、評價熱穩定性_________產品。
第七條 產品銷售
7.1 乙方負責包銷合營公司年產量_________產品,但最多為_________只,其余產品將由合營公司銷售到國內市場及按本合同附件五“產品銷售協議”原則所確定的國際市場。
7.2 如果乙方未能按7.1條的規定完成包銷數量,則應按未完成包銷產品的只數占應完成包銷產品的總只數的比例,將分得的利潤或等值的進口原材料,補償給合營公司,超過_________年銷售數量時,可將超額完成的只數作為下年度包銷數不足的補償。
7.3 經董事會一致通過,報中國審批機構批準,合營公司可在中國境內外設立分支機構。
7.4 合營公司產品使用乙方的產品商標,并注明中國制造。
第八條 董事會
8.1 合營公司的注冊登記之日為合營公司董事會成立之日。
8.2 董事會由_________名董事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____名。董事長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長由乙方委派,董事及董事長任期_________年,經委派方繼續委派可以連任。甲乙方在任何時候均可經書面通知撤換由其委派的董事會成員。
8.3 董事會是合營公司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合營公司一切重大事宜,下列重大事宜須經董事會一致通過,方可作出決議;其他事宜可由多數通過作出決議。
8.3.1 合營公司章程的修改;
8.3.2 合營公司的解散;或合營公司合營期的延長;
8.3.3 合營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
8.3.4 合營公司與其他經濟組織的合并;
8.3.5 合營任一方出資額的轉讓;
8.3.6 總經理及副總經理的任免;
8.3.7 聘請在中國注冊的審計師;
8.3.8 決定在中國境內外設立分支機構事宜;
8.3.9 其他合營雙方均認為屬重大事宜,需經董事會一致通過的事項;
8.4 董事長是合營公司的法定代表,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可經書面授權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代其職權。
8.5 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要召開一次,會議按如下規定進行:
8.5.1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或由其書面授權代表負責召集并主持;
8.5.2 會議一般應在合營公司法定地址所在地召開,特別情況由董事會決定會議召開地點;
8.5.3 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議,董事長可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
8.5.4 董事會會議應在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時方可舉行,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可出具書面委托,授權他人代表其出席會議及表決,全體出席董事會會議的合法成員構成會議的法定人數,每人持一票表決權;
8.5.5 董事會會議應作好書面記錄,決議部分應使用中英文兩種文字,會議記錄經與會成員簽字后,連同會議期間收到的委托書,一并歸檔;
8.5.6 會議休會期間,根據董事書面表決所作出的決議與董事會會議決定具有同等效力。
8.6 董事除在公司另任職外,合營公司不支付董事會成員薪金。董事或董事書面委托的代表在董事會會議期間發生的與董事會議有關的旅行、交通、住宿補貼及會議本身費用,按董事會核準的數額,由全營公司支付。
第九條 管理機構
9.1 合營公司設管理機構,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管理機構設總經理一人,副總經理一人,首屆總經理由_________方推薦,首屆副總經理由_________方推薦,經董事會任命,任期_________年。下屆正、副總經理由董事會確定任命。
9.2 總經理職責是執行董事會會議的各項決議,主持合營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
9.3 合營公司可設立若干部門,各部門負責總經理和副總經理交辦的事項。
9.4 總經理、副總經理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經董事會會議決定,可隨時撤換。
第十條 原材料及設備的采購
10.1 合營公司所需的生產用設備、原材料、運輸工具等,在質量、價格及交貨期等條件相同情況下,應優先在中國購買。
10.3 合營公司委托乙方代購的國外原材料、價格應與乙方賣給其子公司的優惠價相同。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時間: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