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投資開發公司項目合同書(精選3篇)
合作投資開發公司項目合同書 篇1
甲方:
乙方:
鑒于甲方擁有良好的資本運作能力和強勁的市場開拓能力,乙方擁有豐富的社會資源和成熟的項目管理經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本著“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共同發展”的原則,就甲、乙雙方合作投資開發武漢博震大康集團有限公司項目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投資開發主體
1、甲、乙雙方同意,以雙方注冊成立的武漢博震大康房地產開發公司(以下簡稱博震大康)為大康集團總部及國際顯示器廣場項目的開發投資主體。
2、甲、乙雙方通過對博震大康公司的控股,獲得震大康集團總部及國際顯示器廣場項目的開發建設權,通過博震大康公司向甲、乙雙方分配股東收益的形式,實現甲、乙雙方預期的投資收益。
3、甲、乙雙方同意,在本協議簽署的同時簽署公司章程,并由乙方開始辦理博震大康公司組建手續。
二、出資比例及支付
1、公司博震大康注冊資本為人民幣元人民幣。甲、乙雙方在博震大康公司出資比例為:甲方出資人民幣元,占注冊資本的50%;乙方出資人民幣萬元,占注冊資本的50%。
2、博震大康公司注冊成立時,甲、乙雙方必須按以下約定向博震大康公司的賬戶支付資金。甲方應年月日前將人民幣萬元支付至博震大康公司賬戶;乙方應年月日前將人民幣元支付至博震大康公司賬戶。
3、以上各方如不能按上述約定時間足額注入資金,則視為該違約方對于其在博震大康公司中的相應比例的股權自動予以放棄,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或股東之外的他方辦理股權轉讓的手續。
4、甲、乙雙方須按照各自在博震大康公司中的出資比例承擔大康集團總部及國際顯示器廣場項目的投資總額。經甲乙雙方股東同意,博震大康公司也可以自行籌措大康集團總部及國際顯示器廣場項目建設所需資金。
三、公司經營范圍
房地產及房地產項目相關的房地產開發投資、銷售策劃;自有房屋的物業管理、房地產信息咨詢(中介服務除外)。
四、管理機構設置
1、博震大康公司董事會由五人組成,其中甲方推薦X名董事,乙方推薦X名董事。在董事會中,由甲方董事出任董事長,乙方董事出任副董事長。在項目公司中,乙方推薦總經理人選,甲方推薦副總經理人選;乙方推薦財務總監人選,甲方推薦出納人選,上述人選由董事會聘任。
2、博震大康公司工程管理人員原則上從甲、乙雙方指定的人員中選派。雙方派往博震大康公司中的工作人員,必須按照公司章程進行管理。對不能勝任和違紀人員,項目公司有權辭退。
3、博震大康公司的利潤分配,按會計年度結算。博震大康公司因經營武漢博震大康集團有限公司項目收取的全部投資收益,按照甲、乙雙方注冊資本出資比例依法分配。
4、甲、乙雙方承諾,博震大康公司投資收益如用于股權分配以外的用途,需經董事會決定后,報甲、乙雙方確認后執行。
5、凡涉及博震大康公司的具體事項,均以博震大康公司章程的約定為準。
五、雙方權利與義務
1、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按照本協議的約定對武漢博震大康集團有限公司項目進行投資,并按股份比例取得相應的投資收益,承擔投資風險。為武漢博震大康集團有限公司項目開發提供人民幣__萬元的啟動資金(含投標保證金和注冊資金);
(2)與乙方共同制定公司博震大康利益分配的方案,交由董事會和股東大會通過;
(3)遵守本協議其他條款約定的甲方義務。
2、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按照本協議的約定對武漢博震大康集團有限公司項目進行投資,并按股份比例取得相應的投資收益,承擔投資風險。為武漢博震大康集團有限公司項目提供人民幣__萬元的項目開發啟動資金(含注冊資金);
(2)負責武漢博震大康集團有限公司項目經營開發前期各項手續的辦理、工程施工管理、市場營銷策劃,精心組織、科學操作,爭取武漢博震大康集團有限公司項目利益的最大化;
(3)在甲方的協助下整理向金融機構申請信貸資金的申報材料,辦理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發建設武漢博震大康集團有限公司項目所需的信貸資金的各項手續;
(4)與甲方共同制定博震大康公司利益分配的方案,交由董事會和股東大會通過;
(5)嚴格遵守本協議其他條款約定的乙方義務。
第六條合作條件和前提
(1)乙方負責該項目土地招拍掛條件設置相關工作,爭取以萬元/畝取得相應土地使用權;
(2)乙方借助其房地產開發經驗,在合作建設期內,取得相應的稅收優惠;
(3)土地招拍掛定金和摘牌后第一筆土地款由甲方出資80%,乙方出資20%,但乙方應不遲于3個月內(代墊之日起)將由甲方墊付的土地款歸還甲方。
第七條終止協議的約定
1、甲、乙雙方確認,本協議是以第六條約定的內容為合作前提和基礎,如果甲、乙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第四條約定時,則另一方有權選擇終止本協議的履行。
2、由于一方原因造成另一方終止執行協議,違約方按本協議履行賠償責任。
3、由雙方確認的因素造成博震大康公司無法履行責任,仍可能構成終止本協議的理由。
第七條不可抗力因素
1、“不可抗力”是指本協議各方所不能控制且不可預見,或者雖可以預見,但不可避免的妨礙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協議的一切事件。此種事件只包括地震、塌方、陷落、洪水、臺風等自然災害以及火災、爆炸、事故、戰爭、暴動、起義、兵變、社會動亂或動蕩、破壞活動或任何其他類似的或不同的偶發事件。
2、如發生不可抗力,導致任何一方無法履行協議時,在不可抗力持續期間應終止協議,履約期限按上述中止時間自動延長,不承擔違約責任。
3、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應書面通知對方,并提供遭受不可抗力及其影響,并出具公證部門的證據。遭受此種不可抗力的一方還應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終止或減輕此種不可抗力造成的影響。
4、如果不可抗力發生或影響的時間連續超過三個月以上,并且妨礙任何一方履行本協議時,任何一方有權要求終止本協議項下有關各方的義務。當本協議因此被終止時,各方應公平合理地處理相互間的債權、債務關系。
第八條爭議解決
任何因本協議引起的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方式解決。如不能協商解決,則爭議任何一方均可將爭議事項,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并按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在仲裁期間,除提交仲裁事項所涉及的合同義務外,甲乙雙方繼續履行其按照本協議之約定,承擔其他的合同義務。
第九條其他
1、沒有或延遲使本協議項下的權利,不構成對這種權利或補救措施的放棄,也不構成對任何其他權利的放棄。行使本協議項下的任何權利的任何一項或其一部分不得限制進一步行使這種權利,或行使任何其他權利或采取任何其他補救措施。
2、本協議的任何修改、補充、變更,須經項目公司投資雙方協商一致后,采用書面形式確認,經雙方授權代表簽署后生效。
3、除本協議另有明確規定外,本協議規定的各種權利及補救措施與法律規定的任何其他權利或補救措施相互之間是兼容的,而不是互相排斥的。
4、本協議簽署之后,根據本協議規定形成、簽署、附加的一切協議、文件、授權、報告、清單、認可、承諾和放棄都構成對本協議的附加,并與本協議形成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
5、本協議正本一式四份,副本一式四份,由甲、乙雙方各執兩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6、本協議自雙方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立即生效。
甲方:
(蓋章)
地址:
法人代表:
(簽字)
電話:
傳真:
簽約日期:
乙方:
(蓋章)
地址:
電話:
傳真:
簽約代表:
(簽字)
簽約日期:
合作投資開發公司項目合同書 篇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企業經營機制、促進企業發展、保障本公司股東、職工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省市區路號
第三條 本公司是經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注冊、依法設立后為獨立的企業法人,其生產經營活動與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保護,其行為受中國法律約束,接受國家機關監督。
第四條 公司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即股東以其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五條 公司要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加強勞動保護,實現安全生產。
第六條 公司經營期限為二十年,從營業執照核發之日算起。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七條 公司經營范圍:房地產開發與經營;房地產銷售;物業管理,對房地產業的投資。
第八條 分公司不具備企業法人資格,不能超出公司的經營范圍,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第三章 公司的注冊資本與實收資本
第九條 本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1000萬元(壹仟萬元)。
第十條 公司實收資本:人民幣500萬元。
公司注冊資本分二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內繳足。
股東首期出資人民幣500萬元,于公司設立登記前到位,第二期出資人民幣500萬元,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內繳足。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和住所
第十一條 本公司由四名自然人股東組成,自然人情況如下:
1.姓名: 身份證號碼: 住址:
2.姓名: 身份證號碼: 住址:
3.姓名: 身份證號碼: 住址:
4、姓名: 身份證號碼: 住址:
第十二條 股東的權利
1.股東享有投資受益權,即紅利分配權和剩余財產權;
2. 股東享有參加公司股東會和行使表決的權利;
3.股東有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執行董事、監事的權利;
4.股東有參與公司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
5.股東有查閱公司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和財務會計報告權;
6.股東有新增資本優先認購權;
7. 轉讓出資權和轉讓出資優先認購權。
第十三條 股東的義務
1.股東有執行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決議的義務;
2.股東有按章程規定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限出資的義務;
3.公司登記注冊后,股東不得抽回出資的義務;
4.出資差額補償的義務;
5.依法轉讓出資的義務。
第六章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四條 股東的出資方式:貨幣出資。
第十五條 股東的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股東:認繳出資額為340萬元,占公司注冊資本的34%,分二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內繳足。其中第一期貨幣出資170萬元,占認繳出資額的百分之五十,于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第二期貨幣出資170萬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內繳納。
股東:認繳出資額為320萬元,占公司注冊資本的32%,分二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內繳足。其中第一期貨幣出資160萬元,占認繳出資額的百分之五十,于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第二期貨幣出資160萬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內繳納。
股東:認繳出資額為170萬元,占公司注冊資本的17%,分二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內繳足。其中第一期貨幣出資85萬元,占認繳出資額的百分之五十,于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第二期貨幣出資85萬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內繳納。
股東:認繳出資額為170萬元,占公司注冊資本的17%,分二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內繳足。其中第一期貨幣出資85萬元,占認繳出資額的百分之五十,于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第二期貨幣出資85萬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內繳納。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六條 公司股東之間可以轉讓部分出資或全部。
第十七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時,須經半數以上的股東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購買轉讓的出資,如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八章 公司財務、會計
第十八條 公司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
第十九條 公司在第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接受股東、監督機關審查驗證。
第二十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 公司組織機構及其生產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二十二條 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股東組成。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 選舉和更換公司的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 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 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 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六)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方案;
(八) 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 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 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三條 股東會有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四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一般決議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五條 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六條 公司修改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七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股東或者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九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于會議召開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三十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公司設執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
第三十一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 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 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和決算方案;
(五) 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 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七) 擬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事項;
第三十二條 公司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下職權,經理任期三年;
(一)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決議;
(二) 實施公司年度經營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 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
(四) 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 提請出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 出任或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三十三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只設一名監事,任期三年。
第三十四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公司財務;
(二) 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 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 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執行董 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三十五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
(一) 國家公務員;
(二)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三) 因犯有貪污、受賄、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法,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人;
(四) 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自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人;
(五) 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人;
(六)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的人;
(七)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不能擔任企業領導職務的。
第十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條 本公司的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三十七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所在地正式戶口或臨時戶口;
(三)具有管理公司的能力和相關的專業知識;
(四)從事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
(五)產生的程序符合國家法律和本章程的規定;
(六)符合其他有關規定條件。
第三十八條 法定代表人職權:
(一)負責公司業務活動的指揮與管理;
(二)對外代表公司對各項業務事項做出決策并組織實施;
(三)負責召集、主持股東會會議;
(四)檢查股東會決議實施情況;
(五)股東會決議授予其他職權;
第十一章 公司的終止
第三十九條 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組織對公司破產清算。
第四十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的;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公司被依法責令關閉;
(四)公司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
第四十一條 公司解散的,應當在十五日內由股東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四十二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的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為清算有關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加民事訴訟活動。
第四十三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解散清算事宜。
第四十四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制定具體的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剩余財產按股東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四十五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總結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后報送山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注銷登記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條 修改公司章程應當由執行董事提出修改方案,經股東會表決通過,報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
公司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合作投資開發公司項目合同書 篇3
合同編號:_________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性質: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姓名: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同意訂立本勞動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合同類型和期限
第一條 甲、乙雙方選擇以下第_________種形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二)無固定期限:自_________年月_________日起至法定的或本合同所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時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為期限。
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工作(任務)完成時即行終止。
其中試用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期限為_________天。
二、工作內容
第二條 根據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從事__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
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工作崗位(工種)。
第三條 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四條 乙方實行_________工時制。
(一)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不超過40小時。
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二)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0小時。
(三)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第五條 甲方延長乙方工作時間的,應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時間補休或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第六條 乙方在合同期內享受國家規定的各項休息、休假的權利,甲方應保證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七條 甲方要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范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及其標準。
第八條 甲方有義務負責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第九條 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違法指揮,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違法經營行為,有權提出批評并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五、勞動報酬
第十條 乙方試用期的工資標準為_________元/月。
(試用期間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崗位職工工資的80%)。
第十一條 乙方試用期滿后,甲方應根據本單位的工資制度,確定乙方實行以下第_________種工資形式:
(一)計時工資。
乙方的工資由以下幾部分組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標準分別為_________元/月、_________元/月、_________元/月、_________元/月。
如甲方的工資制度發生變化或乙方工作崗位變動,按新的工資標準確定。
(二)提成工資。
甲方應制定科學合理的工作量標準,提成工資單價為_________。
(三)其他工資形式。
具體約定可在本合同第_________條中明確。
第十二條 甲方應以法定貨幣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資,發薪日為每月_________日,不得克扣或無故拖欠。
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應不違反國家有關最低工資的規定。
第十三條 甲方安排乙方延長日工作時間,應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資150%的工資報酬;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資200%的工資報酬;安排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資300%的工資報酬。
第十四條 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停工、停產、歇業,未超過一個月的,甲方應按本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乙方工資;超過一個月,未安排乙方工作的,甲方應按不低于當地失業保險標準支付乙方停工生活費。
第十五條 甲方安排乙方每日22時到次日6時工作的,每個工作日夜班補貼為_________元。
第十六條 乙方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喪假等假期期間,甲方應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的標準,或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乙方工資。
六、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十七條 甲方應按國家和地方有關社會保險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為乙方繳納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費用;社會保險費個人繳納部分,甲方可從乙方工資中代扣代繳。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甲方應按有關規定為乙方辦理社會保險相關手續。
第十八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乙方工傷待遇按國家和地方有關政策法規執行。
第二十條 乙方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等各項待遇,按國家和地方有關生育保險政策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1、_________
2、_________
3、_________
七、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
第二十二條 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應向乙方公示。
第二十三條 乙方應嚴格遵守甲方制定的規章制度、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第二十四條 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本單位規章制度,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行政處理、經濟處罰等,直至解除本合同。
八、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第二十五條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第二十六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七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錄用條件為:
(1)_________
(2)_________
(3)_________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勞動教養的。
第二十八條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雙方不能依據本合同第二十五條規定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九條 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經營發生嚴重困難(地方政府規定的困難企業標準),經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并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三十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據本合同
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終止、解除本合同:
1、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達到國家規定不得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等級的;
2、患病或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復員退伍義務兵和建設征地農轉工人員初次參加工作未滿三年的;
5、義務服兵役期間的;
6、擔任集體協商代表在履行代表職責的;
7、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其他情況的。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甲方應當支付乙方相應的勞動報酬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三十二條 乙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三十三條 本合同到期,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第三十四條 本合同期滿后,雙方仍存在勞動關系的,甲方應與乙方及時補簽或續訂勞動合同,雙方就合同期限協商不一致時,補簽或續訂的合同期限應從簽字之日起不得少于_________月。
乙方符合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甲方應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三十五條 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出現法定終止條件或甲乙雙方約定的下列終止條件出現,本合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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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保守商業秘密和競業限制
第三十六條 乙方在合同期內,應遵守甲方的保密規定,嚴格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
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影響甲方的經營和形象,或與甲方競爭市場,損害甲方的利益。
第三十七條 乙方的工作崗位涉及甲方商業秘密或對甲方的生產經營有重大影響的,甲方可以在解除或終止合同前6個月內,調整乙方工作崗位,變更勞動合同中相關內容。
第三十八條 乙方掌握甲方商業秘密的,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后_________年(月)內,不得到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經營與甲方有競爭關系的同類業務,甲方應向乙方支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費_________元。
十、經濟補償與賠償
第三十九條 甲方違反勞動合同的,應按下列標準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
1、甲方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乙方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于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于低于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
第四十條 甲方解除乙方勞動合同,除本合同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外,甲方應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的標準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
第四十一條 甲方解除本合同后,未按規定給予乙方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50%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第四十二條 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甲方除按第三十八條執行外,還應發給乙方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月工資標準按甲方正常生產情況下乙方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月平均工資計算,若乙方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則按企業月平均工資標準執行)。
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100%。
第四十三條 甲方發生故意拖延不與乙方續訂勞動合同、與乙方訂立無效勞動合同、違反規定或本合同約定侵害乙方合法權益以及解除勞動合同等情形之一的,給乙方造成損害,甲方應按下列規定賠償乙方損失:
1、造成乙方工資收入損失的,按乙方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乙方,并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
2、造成乙方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乙方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
3、造成乙方工傷、醫療待遇損失的,除按國家規定為乙方提供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乙方相當于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4、乙方為女職工或未成年工,造成其身體健康損害,除按國家規定提供治療期間的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相當于其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第四十四條 乙方違反規定或本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賠償甲方下列損失:
1、甲方為其支付的培訓費和招收錄用費;
2、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3、本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十一、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一方違反本合同時,應承擔違約責任,向對方支付違約金25%元。
第四十六條 其他違約責任_________
十二、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七條 _________
十三、勞動爭議處理
第四十八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不愿或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_________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蓋章):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簽約地點: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