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公司發明專利合作協議書(精選3篇)
科技公司發明專利合作協議書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本著互惠、互利友好合作的原則,經過平等協商,在真實充分地表達各自意愿的基礎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達成如下協議,并由雙方共同恪守。
一、本協議下的專利權:
(一)為 專利。
(二)發明人/設計人: 。
(三)專利權人: 。
(四)專利授權日: 。
(五)專利號: 。
二、因使用該產品的設備技術性較強,甲方以 的分紅請乙方作甲方公司的技術總監。
三、合作分工:
1、甲方負責建立營銷團隊,開發市場,提供設備資金、物料采購,產品銷售,產品配送,財務管理,生產管理等。
2、乙方負責項目技術開發,生產培訓,生產監控,產品管理等。
3、甲方負責向國家申請相關項目補助金、乙方予以配合,申報及運作等費用由甲方承擔。
4、公司盈利達到5000萬元時,甲方負責組建產品開發研究所,從公司利潤中抽取8%—15%作為開發經費,所長由乙方擔任。
民法典
四、權利義務:
1、乙方應當在甲方的配合下,以其所具備的技術水平為基層,研發出更為科學更有市場前景的新節能產品。
2、乙方負責公司的技術咨詢、培訓及開拓業務進程中提供技術支持,完成新產品的設計改變、并開發新技術,保證新產品比第一代產品更優越。
3、在甲乙雙方新成立公司此協議正式生效后,乙方不能以任何理由與第三方合作新技術及經營。
五、共同開發項目的成果歸屬與分享:
1、合作期間甲乙雙方新開發的項目,其專利權屬于甲、乙雙方共同擁有。
2、一方轉讓其擁有的專利權時,另一方可以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受讓。
3、合作各方中,其中一方單方書面聲明放棄專利申請權的,可由另一方單獨申請。
4、開發項目被授予專利以后,放棄專利申請權的乙方可以免費取得該項專利的普通實施許可,該許可不得撤銷。
5、一方不同意申請專利的,另一方不得單方申請專利。
六、收益分配:
1、該項目所得的利潤按合作方所占比例分成,其中甲方占分成85%,乙方占分成15%。 在保證項目正常運作的情況下,每年進行年終分紅一次(每年 12 月對上一年度紅利進行分成)。
2、司應當每月支付給乙方薪酬暫定為1萬元,若在公司盈利的情況下,乙方有權按照第六項第1條的規定予以分紅。
七、保密條款:
1、甲、乙雙方所提供給對方的一切資料,包括專項技術和對項目的策劃設計等要嚴格保密,并只能在合作雙方公司的業務范圍內使用。
2、甲、乙雙方公司的全部高級職員,研發小組人員將與合作公司簽訂保密協議,保證其在就業期間和研發期間所接觸的保密資料,專項技術予以保密。
3、凡涉及由甲、乙雙方提供與項目,資金有關的所有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資本營運計劃,財資情報,客戶名單,經營決策,項目設計,資本融資,技術數據,項目商業計劃書等均屬保密內容。
4、凡未經雙方書面同意而直接、間接,口頭或者書面的形式向第三方提供涉及保密內容的行為均屬泄密。
八、違約責任
1、在合作期內,項目合作雙方中任一方未經其對方協商認可擅自退出該合作項目,責任方同時賠償被侵害方的投入損失及其他合作期內應得收
2、乙方不承擔由于公司的經營不善造成的任何經濟損失。
九、其它
1、甲、乙雙方在執行本協議時發生爭議,可通過雙方友好協商解決,若經雙方調解無效,可向 仲裁機構提請仲裁。
2、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協議訂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同樣具有法律效應。
3、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4、本協議經雙方簽章生效。
以下無協議正文)
甲方(法人)(簽章): 乙方(法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地點: 簽訂地點:
科技公司發明專利合作協議書 篇2
專利合作協議
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本著互惠、互利友好合作的原則,經過平等協商,在真實充分地表達各自意愿的基礎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達成如下協議,并由雙方共同恪守。
一、本協議下的專利權:
(一)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專利。
(二)發明人/設計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專利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四)專利授權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五)專利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二、因使用該產品的設備技術性較強,甲方以 的分紅請乙方作甲方公司的技術總監。
三、合作分工:
1、甲方負責建立營銷團隊,開發市場,提供設備資金、物料采購,產品銷售,產品配送,財務管理,生產管理等。
2、乙方負責項目技術開發,生產培訓,生產監控,產品管理等。
3、甲方負責向國家申請相關項目補助金、乙方予以配合,申報及運作等費用由甲方承擔。
4、公司盈利達到5000萬元時,甲方負責組建產品開發研究所,從公司利潤中抽取8%—15%作為開發經費,所長由乙方擔任。
四、權利義務:
1、乙方應當在甲方的配合下,以其所具備的技術水平為基層,研發出更為科學更有市場前景的新節能產品。
2、乙方負責公司的技術咨詢、培訓及開拓業務進程中提供技術支持,完成新產品的設計改變、并開發新技術,保證新產品比第一代產品更優越。
3、在甲乙雙方新成立公司此協議正式生效后,乙方不能以任何理由與第三方合作新技術及經營。
五、共同開發項目的成果歸屬與分享:
1、合作期間甲乙雙方新開發的項目,其專利權屬于甲、乙雙方共同擁有。
2、一方轉讓其擁有的專利權時,另一方可以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受讓。
3、合作各方中,其中一方單方書面聲明放棄專利申請權的,可由另一方單獨申請。
4、開發項目被授予專利以后,放棄專利申請權的乙方可以免費取得該項專利的普通實施許可,該許可不得撤銷。
5、一方不同意申請專利的,另一方不得單方申請專利。
六、收益分配:
1、該項目所得的利潤按合作方所占比例分成,其中甲方占分成85%,乙方占分成15%。 在保證項目正常運作的情況下,每年進行年終分紅一次(每年 12 月對上一年度紅利進行分成)。
2、司應當每月支付給乙方薪酬暫定為1萬元,若在公司盈利的情況下,乙方有權按照第六項第1條的規定予以分紅。
七、保密條款:
1、甲、乙雙方所提供給對方的一切資料,包括專項技術和對項目的策劃設計等要嚴格保密,并只能在合作雙方公司的業務范圍內使用。
2、甲、乙雙方公司的全部高級職員,研發小組人員將與合作公司簽訂保密協議,保證其在就業期間和研發期間所接觸的保密資料,專項技術予以保密。
3、凡涉及由甲、乙雙方提供與項目,資金有關的所有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資本營運計劃,財資情報,客戶名單,經營決策,項目設計,資本融資,技術數據,項目商業計劃書等均屬保密內容。
4、凡未經雙方書面同意而直接、間接,口頭或者書面的形式向第三方提供涉及保密內容的行為均屬泄密。
八、違約責任
1、在合作期內,項目合作雙方中任一方未經其對方協商認可擅自退出該合作項目,責任方同時賠償被侵害方的投入損失及其他合作期內應得收
2、乙方不承擔由于公司的經營不善造成的任何經濟損失。
九、其它
1、甲、乙雙方在執行本協議時發生爭議,可通過雙方友好協商解決,若經雙方調解無效,可向 仲裁機構提請仲裁。
2、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協議訂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同樣具有法律效應。
3、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4、本協議經雙方簽章生效。
(以下無協議正文)
甲方(法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法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科技公司發明專利合作協議書 篇3
甲方: 乙方:
法定住址: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職務: 職務: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通訊地址: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聯系人: 聯系人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帳號: 帳號:
電子信箱: 電子信箱:
為了規范合伙企業的行為,保護合伙企業及其合伙的合法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本著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 合伙宗旨
甲、乙雙方本著互利互惠、共同勞動、共同經營、共同發展的原則,共同經營新型插座事務。
第二條 專利技術的權屬狀況:
⑴ 專利技術名稱: 。
⑵ 發明人/設計人: 。
⑶ 專利權人: 。
⑷ 專利授權日: 。
⑸ 專利號: 。
⑹ 專利有效期限: 。
⑺ 專利年費已交至 。
第三條 合伙企業概況
企業名稱:
經營場所:
經營范圍:
經營方式:
第四條 為保證甲方的有效權益,乙方負責提供以下技術資料:
1.乙方應向甲方提供如下實施該專利技術所需的技術情報和資料:(包括商標、工藝設計、技術報告、工藝配方、文件圖紙等有關內容,雙方可以約定提交有關資料的清單和份數,以便于雙方共同監督、檢查)
2.乙方提交的上述技術情報和資料應是能夠體現該專利技術的技術指標、參數及技術水平、性能的資料,以及有關的輔助性材料。
3.甲乙雙方應明確約定有關技術情報和資料提交的具體時間、地點和提交方式,具體交付方式和地點為: (明確甲方提交資料的方式和地點)
4.乙方應向甲方保證交付的技術情報和資料,應當是完整的、清楚的。圖紙資料的規格及繪制符合國家的 標準(或 規定)。
5.甲方收到乙方交付的全部技術資料后,應對資料予以認真的檢查與核對,如發現有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應在收到技術資料后的 日內向乙方發出通知,乙方應在收到如上通知后的 日內予以說明、補充或更換;技術資料符合要求后,甲方應在 日內向乙方簽發技術情報和資料驗收合格確認書。
6.與實施該專利技術有關的技術秘密的名稱或代號為: (寫明屬于技術的秘密的技術名稱或代號),記載上述技術秘密的資料為: (寫明技術秘密的載體)。
7.甲方應保證不得泄露上述的技術秘密。
第五條 乙方向甲方保證:在本協議訂立時,本專利權不存在如下缺陷:
1.該專利權受物權或抵押權的約束;
2.本專利權的實施受到另一個現有的專利權限制;
3.有專利先用權的存在;
4.有強制許可證的存在;
5.有被政府采取“計劃推廣許可”的情況;
6.本專利權項下的發明屬非法所得。
在本協議訂立時,乙方如果不如實向甲方告知上述權利缺陷,甲方有權拒絕出資,并要求乙方補償由此而支付的額外開支。
第六條
根據專利法第五十條,在本協議成立后,乙方的專利權被撤銷或被宣告無效時,如無明顯違反公平原則,且乙方無惡意給甲方造成損失,則乙方不向甲方返還前期投入費用,甲方也不返還全部資料。如果本協議的簽訂明顯違反公平原則,或乙方有意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返還前期投入費用。
他人向專利局提出請求撤銷專利權,或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對該專利權宣告無效或對復審委員會的決定(對發明專利)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時,在本協議成立后,由甲方負責答辯,并承擔由此發生的請求或訴訟費用。
第七條 出資方式
1.乙方負責專利產品的宣傳工作(包括電視媒體、報紙、網絡等),宣傳費用由 方承擔。
2.乙方負責專利技術的發明創造及后續改進
3.甲方負責支付因本專利前期開發產生的債務 元。
4.甲方負責支付本專利的3C認證費 元。
5.甲方負責支付本專利的模具修改費用 元、開發費用 元。
6.甲方負責本專利產品的銷售(包括銷售費用)。
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 元。甲方占注冊資本的 %,乙方占注冊資本的 %。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的出資和所有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均為合伙企業的財產,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八條 出資期限
各合伙人的出資,于 年 月 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數計付銀行利息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九條 出資評估
用實物(或者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應當經有企業法人資格的評估機構評估作價,在公司注冊資本驗證后 天內,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并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時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證明。
第十條 合伙企業登記
全體合伙人同意指定 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業務的公司派員或者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作為申請人,向登記機關申請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登記和設立登記。申請人應保證向登記機關提交的文件、證件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 財務
合伙企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財政部頒布的《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建立本合伙企業的財產、會計制度。
第十二條 盈余分配
1.甲、乙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2.盈余分配按本專利產品銷售后產生的稅后利潤為依據進行分配 ,以每年的12月31日進行核算,按比例分配。合伙企業分配當年的稅后利潤(虧損),按下列順序進行;
(1)提取法定公積金10%;
(2)提取法定公益金5-10%;
(3)剩余利潤(虧損)按合伙人出資比例分配(分擔)。
3.合伙企業的利益分配、虧損,如另有變動的,其具體方案由全體合伙人協商決定。
第十三條 債務承擔
1.合伙企業債務由合伙企業財產償還。
2.合伙企業財產不夠償還時,由合伙人按各自出資的比例承擔債務。
3.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如另有變動的,其具體方案由全體合伙人協商決定。
4.由一名或者數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應當依照約定向其他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全體合伙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全體合伙人承擔。
第十四條 企業事務的決定
企業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1.處分合伙企業不動產;
2.改變合伙企業名稱;
3.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4.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5.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7.新合伙人入伙及合伙人的退伙;
8.合伙人與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9.合伙人增加對合伙企業的出資,用于擴大經營規模或彌補虧損;
10.依照合伙協議約定的有關事項。
第十五條 禁止行為
合伙人在合伙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必須禁止:
1.禁止合伙人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2.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企業名義進行業務活動;
3.除全體合伙人同意外,禁止合伙人與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4.禁止合伙人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
如合伙人違反上述各條,其業務獲得的利益歸本合伙企業,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其他合伙人決定除名。
第十六條 可以退伙的情形
(一)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2.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伙;
3.發生合伙人難于繼續參加合伙企業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二)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七條 當然退伙的情形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3.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第十八條 退伙程序
合伙人退伙時按下列順序進行:
1.退伙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伙,并簽訂書面協議;
2.合伙人退伙,其它合伙人應當與該退伙人按照退伙時的合伙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退伙人對其退伙前已發生的合伙企業虧損或債務按出資比例承擔責任;
3.退伙人有未了結的合伙企業事務的,待了結后進行結算;
4.退伙人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按企業的實際情況,由全體合伙人決定,退還貨幣或實物;
5.退伙人對其退伙前已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與其他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九條 出資的轉讓
合伙人出資轉讓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合伙人轉讓出資需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2.合伙人依法轉讓出資時,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3.轉讓本企業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伙對待;
4.合伙人依法轉讓出資的,受讓人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企業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協議享有權利、承擔責任;
5.轉讓出資后的企業合伙人必須符合《合伙企業法》規定的法定人數。
第二十條 企業的解散
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時,給予解散:
1.合伙期屆滿,合伙人不愿繼續經營的;
2.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項出現;
3.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
5.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無法實現;
6.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7.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一條 清算的順序
1.清算由全體合伙人擔任,并確定一名清算負責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企業清算時,應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3.清理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4.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伙企業未了結的事務;
5.清算后的盈余,在支付清算費用和共益債務后,按員工工資(包括醫療、傷殘補助和撫恤金等費用)、稅款、普通債權的順序清償,如仍有剩余,按照出資比例返回出資;
6.清算后如虧損或企業無能力償還債務,不論合伙人出資多少,先以企業共有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7.清算結束后,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第二十二條 違約責任
1.合伙人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2.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伙處理;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3.合伙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合伙企業法》而導致合伙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賠償責任。
4.合伙人違反本合同關于禁止行為規定的,應按合伙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伙人決定除名。
第二十三條 聲明和保證
本協議簽署各方作出如下聲明和保證:
1.合伙人各方均為具有獨立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并擁有合法的權利或授權簽訂本協議。
2.合伙人各方投入本公司的資金,均為各合伙人所擁有的合法財產。
3.合伙人各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資料等均是真實、準確和有效的。
第二十四條 保密
合同各方保證對在討論、簽訂、執行本協議過程中所獲悉的屬于其他方的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文件及資料(包括商業秘密、公司計劃、運營活動、財務信息、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及其他商業秘密)予以保密。未經該資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商業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各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保密期限為 年。
第二十五條 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各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采用 (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 。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 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關責任。
第二十六條 合同的變更
本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特殊情況時,甲、乙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合同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其另一方,征得另一方同意后,各方在規定的時限內(書面通知發出 天內)簽訂書面變更協議,該協議將成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經各方簽署書面文件,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二十七條 爭議的解決
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爭議,甲、乙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向所管轄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八條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盡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 日內向另一方提供關于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各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后,各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則各方可協商解除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為此承擔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4.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簽訂日之后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臺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不論曾否宣戰)、動亂、罷工,政府行為或法律規定等。
第二十九條 合同的解釋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內容不明確,合同各方當事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的原則、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及關聯條款的內容,按照通常理解對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釋。該解釋具有約束力,除非解釋與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觸。
第三十條 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甲、乙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條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由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協議一式 份,甲方、乙方各 份,公證處留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