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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合作經營協議

發布時間:2023-03-23

項目合作經營協議(通用6篇)

項目合作經營協議 篇1

  項目出資人(以下簡稱甲方、乙方和丙方)

  甲: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

  乙: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

  丙: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

  甲乙丙三方本著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作協議如下:_________________

  為了規范合伙項目的行為,保護合伙項目及其合伙的合法利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丙各方本著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合伙宗旨

  甲、乙、丙三方本著互利互惠、共同勞動、共同經營、共同發展的原則,共同經營_____________項目。

  第二條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為_____年,自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三條出資方式

  1、甲方:_________________出資額為_____________萬元,以技術股方式出資_______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的_____________%;

  2、乙方:_________________出資額為_____________萬元,以人民幣方式出資,占注冊資本的_____________%;

  3、丙方:_________________出資額為_____________萬元,以人民幣方式出資,占注冊資本的_____________%。

  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_______萬元。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合伙項目存續期間,合伙人的出資和所有以合伙項目名義取得的收益均為合伙項目的財產,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三條: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

  乙: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

  丙: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__

項目合作經營協議 篇2

  為了規范合伙企業的行為,保護合伙企業及其合伙的合法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丙各方本著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 合伙宗旨

  甲、乙、丙三方本著互利互惠、共同勞動、共同經營、共同發展的原則,共同經營 事務。

  第二條 合伙企業概況

  名稱:

  經營場所:

  經營范圍:

  經營方式:

  第三條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條 出資方式

  1、甲方:出資額為 元,以 方式出資,占注冊資本的 %;

  2、乙方:出資額為 元,以 方式出資,占注冊資本的 %;

  3、丙方:出資額為 元,以 方式出資,占注冊資本的 %。

  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 元。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的出資和所有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均為合伙企業的財產,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 出資期限

  各合伙人的出資,于 年 月 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數計付銀行利息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六條 出資評估

  用實物(或者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應當經有企業法人資格的評估機構評估作價,在公司注冊資本驗證后 天內,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并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時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證明。

  第七條 合伙企業登記

  全體合伙人同意指定 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業務的公司派員或者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作為申請人,向登記機關申請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登記和設立登記。申請人應保證向登記機關提交的文件、證件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擔責任。

  第九條 盈余分配

  1、合伙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2、盈余分配以 為依據,按比例分配。合伙企業分配當年的稅后利潤(虧損),按下列順序進行;

  (1)提取法定公積金10%;

  (2)提取法定公益金5-10%;

  (3)剩余利潤(虧損)按合伙人出資比例分配(分擔)。

  3、合伙企業的利益分配、虧損,如另有變動的,其具體方案由全體合伙人協商決定。

  第十條 債務承擔

  1、合伙企業債務由合伙企業財產償還。

  2、合伙企業財產不夠償還時,由合伙人按各自出資的比例承擔債務。

  3、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如另有變動的,其具體方案由全體合伙人協商決定。

  4、由一名或者數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應當依照約定向其他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全體合伙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全體合伙人承擔。

  第十二條 執行人的職責

  企業事務的執行人對全體合伙人負責,并行使下列職責:

  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主持合伙企業的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3、擬定合伙企業利潤分配或者虧損分擔的具體方案;

  4、制定合伙企業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方案;

  5、制定合伙企業具體管理制度或者規章制度;

  6、提出聘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7、制定增加合伙企業出資的方案;

  8、每半年向其他合伙人報告合伙企業事務執行情況以及經營狀況、財務狀況;

  9、除《合伙企業法》另有規定外,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時,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表決通過,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方法,但在爭議雙方票數相等時,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有裁決權。

  第十三條 其他合伙人的權利:

  1、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檢查其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情況;

  2、為了解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賬簿;

  3、被委托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本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有權決定撤消該委托;

  4、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其他合伙人有權對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

  第十四條 企業事務的決定

  企業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1、處分合伙企業不動產;

  2、改變合伙企業名稱;

  3、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4、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5、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7、新合伙人入伙及合伙人的退伙;

  8、合伙人與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9、合伙人增加對合伙企業的出資,用于擴大經營規模或彌補虧損;

  10、依照合伙協議約定的有關事項。

  第十五條 禁止行為

  合伙人在合伙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必須禁止:

  1、禁止合伙人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2、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企業名義進行業務活動;

  3、除全體合伙人同意外,禁止合伙人與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4、禁止合伙人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

  如合伙人違反上述各條,其業務獲得的利益歸本合伙企業,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其他合伙人決定除名。

  第十六條 入伙

  新合伙人入伙時按下列順序進行:

  1、需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2、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原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依法訂立入伙協議;

  4、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七條 可以退伙的情形

  (一)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2、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伙;

  3、發生合伙人難于繼續參加合伙企業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二)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八條 當然退伙的情形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3、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第十九條 除名退伙的情形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3、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4、合伙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第二十條 退伙程序

  合伙人退伙時按下列順序進行:

  1、退伙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經全體人合伙人同意退伙,并簽訂書面協議;

  2、合伙人退伙,其它合伙人應當與該退伙人按照退伙時的合伙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退伙人對其退伙前已發生的合伙企業虧損或債務按出資比例承擔責任;

  3、退伙人有未了結的合伙企業事務的,待了結后進行結算;

  4、退伙人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按企業的實際情況,由全體合伙人決定,退還貨幣或實物;

  5、退伙人對其退伙前已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與其他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一條 出資的轉讓

  合伙人出資轉讓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合伙人轉讓出資需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2、合伙人依法轉讓出資時,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3、轉讓本企業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伙對待;

  4、合伙人依法轉讓出資的,受讓人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企業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協議享有權利、承擔責任;

  5、轉讓出資后的企業合伙人必須符合《合伙企業法》規定的法定人數。

  第二十二條 企業的解散

  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時,給予解散:

  1、合伙期屆滿,合伙人不愿繼續經營的;

  2、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項出現;

  3、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

  5、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無法實現;

  6、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7、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三條 清算的順序

  1、清算由全體合伙人擔任,并確定一名清算負責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企業清算時,應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3、清理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4、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伙企業未了結的事務;

  5、清算后的盈余,在支付清算費用和共益債務后,按員工工資(包括醫療、傷殘補助和撫恤金等費用)、稅款、普通債權的順序清償,如仍有剩余,按照出資比例返回出資;

  6、清算后如虧損或企業無能力償還債務,不論合伙人出資多少,先以企業共有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7、清算結束后,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第二十四條 違約責任

  1、合伙人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2、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伙處理;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3、合伙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合伙企業法》而導致合伙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賠償責任。

  4、合伙人違反本合同關于禁止行為規定的,應按合伙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伙人決定除名。

  第二十五條 聲明和保證

  本協議簽署各方作出如下聲明和保證:

  1、合伙人各方均為具有獨立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并擁有合法的權利或授權簽訂本協議。

  2、合伙人各方投入本公司的資金,均為各合伙人所擁有的合法財產。

  3、合伙人各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資料等均是真實、準確和有效的。

  第二十六條 保密

  合同各方保證對在討論、簽訂、執行本協議過程中所獲悉的屬于其他方的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文件及資料(包括商業秘密、公司計劃、運營活動、財務信息、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及其他商業秘密)予以保密。未經該資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商業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各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保密期限為 年。

  第二十七條 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各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采用 (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 。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 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關責任。

  第二十八條 合同的變更

  本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特殊情況時,甲、乙、丙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合同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其他方,征得他方同意后,各方在規定的時限內(書面通知發出 天內)簽訂書面變更協議,該協議將成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經各方簽署書面文件,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二十九條 爭議的解決

  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爭議,雙(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按照下列方式解決(任選一項,且只能選擇一項,在選定的一項前的方框內打“√”):□ 向深圳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在深圳進行仲裁;□ 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條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盡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 日內向另一方提供關于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各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后,各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則各方可協商解除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為此承擔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4、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簽訂日之后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臺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不論曾否宣戰)、動亂、罷工,政府行為或法律規定等。

  第三十一條 合同的解釋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內容不明確,合同各方當事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的原則、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及關聯條款的內容,按照通常理解對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釋。該解釋具有約束力,除非解釋與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觸。

  第三十二條 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甲乙丙各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條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各方或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協議一式 份,甲方、乙方、丙方各 份,深圳市公證處留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

  簽訂地點: 簽訂地點:

  年____月____日 年____月____日

  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

  簽訂地點:

  年____月____日

項目合作經營協議 篇3

  為了規范合伙企業的行為,保護合伙企業及其合伙的合法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丙各方本著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 合伙宗旨

  甲、乙、丙三方本著互利互惠、共同勞動、共同經營、共同發展的原則,共同經營 事務。

  第二條 合伙企業概況

  名稱:

  經營場所:

  經營范圍:

  經營方式:

  第三條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條 出資方式

  1、甲方:出資額為 元,以 方式出資,占注冊資本的 %;

  2、乙方:出資額為 元,以 方式出資,占注冊資本的 %;

  3、丙方:出資額為 元,以 方式出資,占注冊資本的 %。

  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 元。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的出資和所有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均為合伙企業的財產,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 出資期限

  各合伙人的出資,于 年 月 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數計付銀行利息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六條 出資評估

  用實物(或者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應當經有企業法人資格的評估機構評估作價,在公司注冊資本驗證后 天內,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并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時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證明。

  第七條 合伙企業登記

  全體合伙人同意指定 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業務的公司派員或者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作為申請人,向登記機關申請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登記和設立登記。申請人應保證向登記機關提交的文件、證件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擔責任。

  第九條 盈余分配

  1、合伙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2、盈余分配以 為依據,按比例分配。合伙企業分配當年的稅后利潤(虧損),按下列順序進行;

  (1)提取法定公積金10%;

  (2)提取法定公益金5-10%;

  (3)剩余利潤(虧損)按合伙人出資比例分配(分擔)。

  3、合伙企業的利益分配、虧損,如另有變動的,其具體方案由全體合伙人協商決定。

  第十條 債務承擔

  1、合伙企業債務由合伙企業財產償還。

  2、合伙企業財產不夠償還時,由合伙人按各自出資的比例承擔債務。

  3、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如另有變動的,其具體方案由全體合伙人協商決定。

  4、由一名或者數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應當依照約定向其他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全體合伙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全體合伙人承擔。

  第十二條 執行人的職責

  企業事務的執行人對全體合伙人負責,并行使下列職責:

  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主持合伙企業的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3、擬定合伙企業利潤分配或者虧損分擔的具體方案;

  4、制定合伙企業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方案;

  5、制定合伙企業具體管理制度或者規章制度;

  6、提出聘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7、制定增加合伙企業出資的方案;

  8、每半年向其他合伙人報告合伙企業事務執行情況以及經營狀況、財務狀況;

  9、除《合伙企業法》另有規定外,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時,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表決通過,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方法,但在爭議雙方票數相等時,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有裁決權。

  第十三條 其他合伙人的權利:

  1、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檢查其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情況;

  2、為了解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賬簿;

  3、被委托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本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有權決定撤消該委托;

  4、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其他合伙人有權對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

  第十四條 企業事務的決定

  企業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1、處分合伙企業不動產;

  2、改變合伙企業名稱;

  3、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4、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5、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7、新合伙人入伙及合伙人的退伙;

  8、合伙人與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9、合伙人增加對合伙企業的出資,用于擴大經營規模或彌補虧損;

  10、依照合伙協議約定的有關事項。

  第十五條 禁止行為

  合伙人在合伙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必須禁止:

  1、禁止合伙人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2、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企業名義進行業務活動;

  3、除全體合伙人同意外,禁止合伙人與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4、禁止合伙人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

  如合伙人違反上述各條,其業務獲得的利益歸本合伙企業,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其他合伙人決定除名。

  第十六條 入伙

  新合伙人入伙時按下列順序進行:

  1、需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2、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原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依法訂立入伙協議;

  4、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七條 可以退伙的情形

  (一)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2、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伙;

  3、發生合伙人難于繼續參加合伙企業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二)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八條 當然退伙的情形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3、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第十九條 除名退伙的情形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3、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4、合伙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第二十條 退伙程序

  合伙人退伙時按下列順序進行:

  1、退伙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經全體人合伙人同意退伙,并簽訂書面協議;

  2、合伙人退伙,其它合伙人應當與該退伙人按照退伙時的合伙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退伙人對其退伙前已發生的合伙企業虧損或債務按出資比例承擔責任;

  3、退伙人有未了結的合伙企業事務的,待了結后進行結算;

  4、退伙人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按企業的實際情況,由全體合伙人決定,退還貨幣或實物;

  5、退伙人對其退伙前已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與其他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一條 出資的轉讓

  合伙人出資轉讓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合伙人轉讓出資需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2、合伙人依法轉讓出資時,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3、轉讓本企業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伙對待;

  4、合伙人依法轉讓出資的,受讓人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企業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協議享有權利、承擔責任;

  5、轉讓出資后的企業合伙人必須符合《合伙企業法》規定的法定人數。

  第二十二條 企業的解散

  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時,給予解散:

  1、合伙期屆滿,合伙人不愿繼續經營的;

  2、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項出現;

  3、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

  5、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無法實現;

  6、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7、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三條 清算的順序

  1、清算由全體合伙人擔任,并確定一名清算負責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企業清算時,應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3、清理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4、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伙企業未了結的事務;

  5、清算后的盈余,在支付清算費用和共益債務后,按員工工資(包括醫療、傷殘補助和撫恤金等費用)、稅款、普通債權的順序清償,如仍有剩余,按照出資比例返回出資;

  6、清算后如虧損或企業無能力償還債務,不論合伙人出資多少,先以企業共有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7、清算結束后,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第二十四條 違約責任

  1、合伙人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2、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伙處理;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3、合伙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合伙企業法》而導致合伙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賠償責任。

  4、合伙人違反本合同關于禁止行為規定的,應按合伙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伙人決定除名。

  第二十五條 聲明和保證

  本協議簽署各方作出如下聲明和保證:

  1、合伙人各方均為具有獨立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并擁有合法的權利或授權簽訂本協議。

  2、合伙人各方投入本公司的資金,均為各合伙人所擁有的合法財產。

  3、合伙人各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資料等均是真實、準確和有效的。

  第二十六條 保密

  合同各方保證對在討論、簽訂、執行本協議過程中所獲悉的屬于其他方的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文件及資料(包括商業秘密、公司計劃、運營活動、財務信息、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及其他商業秘密)予以保密。未經該資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商業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各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保密期限為 年。

  第二十七條 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各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采用 (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 。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 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關責任。

  第二十八條 合同的變更

  本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特殊情況時,甲、乙、丙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合同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其他方,征得他方同意后,各方在規定的時限內(書面通知發出 天內)簽訂書面變更協議,該協議將成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經各方簽署書面文件,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二十九條 爭議的解決

  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爭議,雙(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按照下列方式解決(任選一項,且只能選擇一項,在選定的一項前的方框內打“√”):□ 向深圳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在深圳進行仲裁;□ 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條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盡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 日內向另一方提供關于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各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后,各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則各方可協商解除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為此承擔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4、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簽訂日之后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臺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不論曾否宣戰)、動亂、罷工,政府行為或法律規定等。

  第三十一條 合同的解釋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內容不明確,合同各方當事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的原則、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及關聯條款的內容,按照通常理解對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釋。該解釋具有約束力,除非解釋與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觸。

  第三十二條 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甲乙丙各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條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各方或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協議一式 份,甲方、乙方、丙方各 份,深圳市公證處留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

  簽訂地點: 簽訂地點:

  年____月____日 年____月____日

  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

  簽訂地點:

  年____月____日

項目合作經營協議 篇4

  一、____去____的采貨乘客均有兩家車主共同負責,共擔風險,平享利潤,沒有比例大小之區別。

  二、發車時間,每天發車于____縣______所發車輛按排班順最高___人,最底___人,滿一個車走一個車,不得在____縣(公路縣界內)上人,不準搭乘關系車,各家都有權力查車,直系親屬配偶夫妻不在定員內。

  三、所有在____乘坐客運去____采貨人員的票款,均由兩家車主平享利潤,沒有比例大小之區別。

  四、由____大紅門采及的貨物,貨款歸自家車主所有(包括所在____上車的單程乘客),特此聲名。

  五、上行車次____至____的采貨乘客票款均有兩家車主共同所得平分,不得違反。

  六、發現在____打車去半路上車去____大紅門采貨的人員,一經核實,風險保證金規另一家車主所得。

  七、車輛在運行中,發生故障或有事,只能替班一次,如果車輛在第二班次,還不能正常運行營運,另一家車主自得乘客票款。

  八、兩家車主車輛所掛靠公司的線路承包費(也就是所向運輸公司繳納的任務款)均由兩家車主共同承擔。

  九、此協議簽訂后,有效期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簽字后不能反悔,如有違反,壹佰萬元保證金歸屬另一家車主所得。

  十、車輛出售轉讓或變賣時,終止此協議。協議保證金由兩家車主收回。

  車主:_________

  車主:_______

  保人:_________

  保人: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項目合作經營協議 篇5

  為了規范合伙企業的行為,保護合伙企業及其合伙的合法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丙各方本著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 合伙宗旨

  甲、乙、丙三方本著互利互惠、共同勞動、共同經營、共同發展的原則,共同經營 事務。

  第二條 合伙企業概況

  名稱:

  經營場所:

  經營范圍:

  經營方式:

  第三條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條 出資方式

  1、甲方:出資額為 元,以 方式出資,占注冊資本的 %;

  2、乙方:出資額為 元,以 方式出資,占注冊資本的 %;

  3、丙方:出資額為 元,以 方式出資,占注冊資本的 %。

  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 元。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的出資和所有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均為合伙企業的財產,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 出資期限

  各合伙人的出資,于 年 月 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數計付銀行利息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六條 出資評估

  用實物(或者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應當經有企業法人資格的評估機構評估作價,在公司注冊資本驗證后 天內,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并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時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證明。

  第七條 合伙企業登記

  全體合伙人同意指定 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業務的公司派員或者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作為申請人,向登記機關申請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登記和設立登記。申請人應保證向登記機關提交的文件、證件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擔責任。

  第九條 盈余分配

  1、合伙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2、盈余分配以 為依據,按比例分配。合伙企業分配當年的稅后利潤(虧損),按下列順序進行;

  (1)提取法定公積金10%;

  (2)提取法定公益金5-10%;

  (3)剩余利潤(虧損)按合伙人出資比例分配(分擔)。

  3、合伙企業的利益分配、虧損,如另有變動的,其具體方案由全體合伙人協商決定。

  第十條 債務承擔

  1、合伙企業債務由合伙企業財產償還。

  2、合伙企業財產不夠償還時,由合伙人按各自出資的比例承擔債務。

  3、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如另有變動的,其具體方案由全體合伙人協商決定。

  4、由一名或者數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應當依照約定向其他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全體合伙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全體合伙人承擔。

  第十二條 執行人的職責

  企業事務的執行人對全體合伙人負責,并行使下列職責:

  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主持合伙企業的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3、擬定合伙企業利潤分配或者虧損分擔的具體方案;

  4、制定合伙企業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方案;

  5、制定合伙企業具體管理制度或者規章制度;

  6、提出聘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7、制定增加合伙企業出資的方案;

  8、每半年向其他合伙人報告合伙企業事務執行情況以及經營狀況、財務狀況;

  9、除《合伙企業法》另有規定外,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時,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表決通過,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方法,但在爭議雙方票數相等時,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有裁決權。

  第十三條 其他合伙人的權利:

  1、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檢查其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情況;

  2、為了解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賬簿;

  3、被委托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本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有權決定撤消該委托;

  4、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其他合伙人有權對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

  第十四條 企業事務的決定

  企業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1、處分合伙企業不動產;

  2、改變合伙企業名稱;

  3、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4、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5、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7、新合伙人入伙及合伙人的退伙;

  8、合伙人與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9、合伙人增加對合伙企業的出資,用于擴大經營規模或彌補虧損;

  10、依照合伙協議約定的有關事項。

  第十五條 禁止行為

  合伙人在合伙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必須禁止:

  1、禁止合伙人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2、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企業名義進行業務活動;

  3、除全體合伙人同意外,禁止合伙人與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4、禁止合伙人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

  如合伙人違反上述各條,其業務獲得的利益歸本合伙企業,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其他合伙人決定除名。

  第十六條 入伙

  新合伙人入伙時按下列順序進行:

  1、需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2、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原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依法訂立入伙協議;

  4、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七條 可以退伙的情形

  (一)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2、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伙;

  3、發生合伙人難于繼續參加合伙企業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二)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八條 當然退伙的情形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3、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第十九條 除名退伙的情形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3、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4、合伙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第二十條 退伙程序

  合伙人退伙時按下列順序進行:

  1、退伙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經全體人合伙人同意退伙,并簽訂書面協議;

  2、合伙人退伙,其它合伙人應當與該退伙人按照退伙時的合伙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退伙人對其退伙前已發生的合伙企業虧損或債務按出資比例承擔責任;

  3、退伙人有未了結的合伙企業事務的,待了結后進行結算;

  4、退伙人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按企業的實際情況,由全體合伙人決定,退還貨幣或實物;

  5、退伙人對其退伙前已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與其他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一條 出資的轉讓

  合伙人出資轉讓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合伙人轉讓出資需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2、合伙人依法轉讓出資時,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3、轉讓本企業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伙對待;

  4、合伙人依法轉讓出資的,受讓人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企業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協議享有權利、承擔責任;

  5、轉讓出資后的企業合伙人必須符合《合伙企業法》規定的法定人數。

  第二十二條 企業的解散

  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時,給予解散:

  1、合伙期屆滿,合伙人不愿繼續經營的;

  2、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項出現;

  3、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

  5、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無法實現;

  6、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7、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三條 清算的順序

  1、清算由全體合伙人擔任,并確定一名清算負責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企業清算時,應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3、清理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4、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伙企業未了結的事務;

  5、清算后的盈余,在支付清算費用和共益債務后,按員工工資(包括醫療、傷殘補助和撫恤金等費用)、稅款、普通債權的順序清償,如仍有剩余,按照出資比例返回出資;

  6、清算后如虧損或企業無能力償還債務,不論合伙人出資多少,先以企業共有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7、清算結束后,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第二十四條 違約責任

  1、合伙人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2、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伙處理;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3、合伙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合伙企業法》而導致合伙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賠償責任。

  4、合伙人違反本合同關于禁止行為規定的,應按合伙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伙人決定除名。

  第二十五條 聲明和保證

  本協議簽署各方作出如下聲明和保證:

  1、合伙人各方均為具有獨立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并擁有合法的權利或授權簽訂本協議。

  2、合伙人各方投入本公司的資金,均為各合伙人所擁有的合法財產。

  3、合伙人各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資料等均是真實、準確和有效的。

  第二十六條 保密

  合同各方保證對在討論、簽訂、執行本協議過程中所獲悉的屬于其他方的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文件及資料(包括商業秘密、公司計劃、運營活動、財務信息、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及其他商業秘密)予以保密。未經該資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商業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各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保密期限為 年。

  第二十七條 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各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采用 (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 。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 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關責任。

  第二十八條 合同的變更

  本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特殊情況時,甲、乙、丙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合同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其他方,征得他方同意后,各方在規定的時限內(書面通知發出 天內)簽訂書面變更協議,該協議將成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經各方簽署書面文件,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二十九條 爭議的解決

  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爭議,雙(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按照下列方式解決(任選一項,且只能選擇一項,在選定的一項前的方框內打“√”):□ 向深圳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在深圳進行仲裁;□ 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條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盡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 日內向另一方提供關于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各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后,各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則各方可協商解除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為此承擔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4、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簽訂日之后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臺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不論曾否宣戰)、動亂、罷工,政府行為或法律規定等。

  第三十一條 合同的解釋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內容不明確,合同各方當事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的原則、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及關聯條款的內容,按照通常理解對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釋。該解釋具有約束力,除非解釋與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觸。

  第三十二條 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甲乙丙各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條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各方或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協議一式 份,甲方、乙方、丙方各 份,深圳市公證處留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

  簽訂地點: 簽訂地點:

  年____月____日 年____月____日

  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

  簽訂地點:

  年____月____日

項目合作經營協議 篇6

  甲方:

  乙方:

  丙方: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甲、乙、丙三方共同合作投資經營不銹鋼酸洗項目,經友好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協議書

  第一章合作項目

  第一條:1、三方擬共同投資經營的項目為位于甲方內,并掛靠甲第一條方的名義,甲方無償提供酸洗資質,同時依托…..公司及甲方做不銹鋼酸洗的配套經營;

  2、合作本項目內容為:甲、乙、三方同意共同出資購買甲方的部分土地,并建造廠房,同時按照三方確定的不銹鋼酸洗設備標準及規模進行投資構建(具體設備的數量、型號等見附件一);

  3、本合作項目分三期完成,其中第一期投資總額約為1500萬元,建設一條加工1250mm不銹鋼板面的退火爐和酸洗線,20__年8月于之前完成,月產量達到1.2-1.8萬噸;第二期投資建設二條加工680mm不銹鋼板面的退火爐和酸洗線;第三期投資建設一條加工1500mm不銹鋼板面的退火爐和酸洗線。

  4、本合作項目期限為15年,自本合同簽訂之日開始計算。

  第二章出資及盈虧分擔

  第二條:第二條:甲、乙、丙三方確認本項目的第一期投資為1500萬元,其中甲方出資600萬元,占總投資的40%,乙方出資450萬元,占總投資的30%,丙方出資450萬元,占總投資的30%。

  第三條:第一期投資分二期完成,其中第一期為600萬元,第二第三條期為900萬元,甲、乙、丙三方的投資可按照每一期的總投資的比例進行投資,具體出資額及出資期限如下:1、2、第一期出資:甲、丙三方的第一期出資分別為240萬元、乙、第二期出資:甲、丙三方的第二期出資分別為360萬元、乙、180萬元和180萬元,于20__年4月____日之前出資完畢;270萬元和270萬元,于20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出資完畢;以上所有出資須匯入甲、乙、丙三方共同確認的銀行賬戶。如第二期的出資期限晚于因購買設備及建設廠房而支付相應款項期限之后,甲、乙、丙三方應按照支付相應款項的期限繳納相應出資。

  第四條:如協議一方或多方未能按時出資或出資不足的,另一方第四條可以以借款形式替其繳足出資,借款一方應向另一方支付利息,月利息為___%,如另一方不愿意借款的,也可以增資形式繳納一方未能繳足的部分,出資比例按三方實際繳納的出資計算。

  第五條:合作經營的利潤分配方式為:甲、乙、丙三方按照出資第五條比例享有合作經營所產生的利潤;如在合作經營中,合作經營產生借款,合作經營的利潤應先償還借款;利潤每年12底之前分配一次,但須在利潤中扣除20%作為合作項目的后續發展基金;合作經營的虧損分擔方式為:甲、乙、丙三方按照出資比例分擔合作經營所造成的虧損。

  第三章項目經營管理

  第六條:項目經營的組織架構

  1、管委會由甲、乙、丙三方共同組成,是項目經營管理的最高權利機構,參照我國有關法律及合作三方簽訂的合同規定行使職權。

  2、項目的經理由___方推薦擔任,經理負責合作經營的日常事宜,會計由___方推薦擔任,出納由___方推薦擔任。所有合作資金須全部劃入三方指定的帳戶,有關財務制度,經管委會訂立后實施執行。

  3、其他管理人員的由甲、乙、丙三方共同商定委派或向社會招聘來確定。

  第七條:項目經營的具體經營模式、生產管理及業務規章及制第七條度由全體合作人共同制訂,全體合作人應認真、全面遵守。

  第八條:全體合作人每一個月召開一次全體會議,通報項目經營第八條的經營情況,包括生產、財務等情況,并經全體合作人一致同意制訂的相應方案、協議對全體合作人具有約束力;特殊情況,經兩方合作人同意,可召開臨時全體會議。

  第九條合作人不得從事損害項目經營的活動,項目經營的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合作人同意:1、確定設備數量、型號及投資規模或更改投資方案;2、對外訂立合同;3、轉讓或出租項目經營的財產;4、項目經營投資及費用超過____萬元支出;5、處分其他財產權利或以項目經營的財產為其它人提供擔保;6、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方法的變動、合作人增加或減少出資;合作人未經全體合作人同意,行使上述行為,造成其他合作人經濟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條合作經營的內部管理事宜如聘任經營管理人員、工作人員的工資、待遇、規章制度、對合作人管理工作的撤消等須影響合作經營的重大事宜經管委會三分之二以上通過。須經其他合作人同意,轉讓時,

  第十一條合作人轉讓其出資的,其他合作人享有優先購買權,如轉讓給第三人的,第三人按合作人對待。

  第四章合作經營的加入及退出

  第十二條新合作人加入合作經營時,應當經全體合作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合作協議書。

  第十三條

  第十四條加入的新合作人與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合作人如退出經營需提前一個月告知其他合作人等責任。加入的新合作人對加入前合作經營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并經全體合作人一致同意后,合作人可以退出合作經營。

  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退出合作經營:1、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作經營造成損失;2、執行合作經營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3、合作人個人喪失償債能力;4、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作經營中的全部財產份額;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退出合作經營后以退出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金錢結算;未經合作人同意而自行退出合作經營給其他合作人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第十五條退出合作經營的合作人對其退出前已發生的合作第五章合作經營的終止和清算

  第十六條1、2、任何合作一方均不得擅自終止合作經營,合作經營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終止:合作經營協議書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作人不愿意繼全體合作人決定終止合作經營的。。合作經營終止后,應當進行清算,清算人由全體續合作經營的;

  第十七條經營債務,與其他合作人承擔連帶責任。合作人擔任;未能由全體合作人擔任清算人的;經全體合作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作經營終止后十五日內指定一名或者數名合作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第十八條合作經營終止后,如合作經營存在借款,財產應優先償還借款,如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全體合作人須按照自己的投資比例以自己的財產承擔償還義務。

  第六章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本項目向軋鋼廠所購買的土地約為___畝(具體面積以土地證為準),每畝購買價格為____萬元,如所購買的土地能完成過戶登記手續,土地轉讓款于辦完土地過戶手續后支付,土地的受讓方由合作三方協商后確定。

  第二十條如土地不能過戶的,土地轉讓款不再支付,土地使用的費用由合作三方確認,任何一方在未經三方一致同意下對廠房進行處理。

  第二十一條甲方須積極協調好酸洗廠的報建、環評、稅務等工作,確保項目經營的合法。

  第二十二條甲方不得再自己單獨或與他人合作建設其他的不銹鋼加工酸洗項目,甲方應將其所加工的不銹鋼優先供給本合作項目加工。

  第二十三條如甲、乙、丙三方在合作過程中,一方或一方以上決定終止合作經營,其他一方或一方以上愿意繼續經營該項目,甲方須將土地按照市場價格租賃給繼續經營的一方,經營的資質必須無償提供給繼續經營的一方,經營期限屆滿仍以本協議約定的合作經營期限為準。

  第二十四條如甲、乙、丙三方在合作過程中,三方決定終止本合作經營,并有其他人愿意購買該合作項目包括廠房、設備等,甲方須將土地按照市場價格租賃給購買經營的一方,經營的資質必須無償提供給購買經營的一方,經營期限屆滿仍以本協議約定的合作經營期限為準。合作人可以

  第二十五條合作人履行合作經營協議發生爭議時,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合作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七條執行;

  第二十八條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條

  甲方:(蓋章)

  丙方:(簽名)

  乙方:(簽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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