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協議 (有限合伙設立)(通用30篇)
合伙協議 (有限合伙設立) 篇1
1.格式?合伙協議書
合伙人:甲(姓名),男(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出生,現住址:_________市(縣)_________街道(鄉、村)_________號
合伙人:乙(姓名),內容同上(列出合伙人的基本情況)
合伙人本著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伙協議如下:
第一條?甲乙雙方自愿合伙經營_________(項目名稱),總投資為_________萬元,甲出資_________萬元,乙出資_________萬元,各占投資總額的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本合伙依法組成合伙企業,由甲負責辦理工商登記。
第三條?本合伙企業經營期限為十年。如果需要延長期限的,在期滿前六個月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條?合伙雙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企業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資比例分配。
企業債務按照各自投資比例負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債務后,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十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負擔的部分。
第五條?他人可以入伙,但須經甲乙雙方同意,并辦理增加出資額的手續和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條?出現下列事項,合伙終止:
。ㄒ唬┖匣锲跐M;
。ǘ┖匣镫p方協商同意;
。ㄈ┖匣锝洜I的事業已經完成或者無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規定的情況。
第七條?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以補充規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本協議一式_________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協議自合伙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_________(簽字或蓋章)
合伙人:_________(簽字或蓋章)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2.說明
個人合伙是指兩個及其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的自愿聯合。其法律特征是:①合伙須有兩個及其以上的公民;②合伙是按合伙合同聯合起來的經濟單位;③合伙人必須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④合伙財產歸全體合伙人共有,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個人合伙應當簽訂合伙協議。合伙協議是指明確合伙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禵____》規定,合伙人應當對出資數額、盈余分配、債務承擔、入伙、退伙、合伙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議。當事人未訂立書面協議,但具備合伙條件,又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證明有口頭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具有合伙關系。簽訂合伙協議應當注意的問題有:
。1)個人合伙可以起字號,依法經核準登記,在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合伙人應當對出資數額、盈余分配、債務承擔、入伙、退伙、合伙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議。合伙人的權利有:①合伙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伙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②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權;③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合同的約定進行,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④合伙人有退伙的權利。合伙人的義務有:①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維護合伙財產的統一;②分擔合伙的經營損失和債務;③為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個人合伙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合伙人有執行或監督的權利。合伙人可以推舉負責人。合伙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伙人承擔民事責任。合伙的債務,由合伙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伙人對合伙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償還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合伙協議 (有限合伙設立) 篇2
訂立合同各合伙人:
姓名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性別________,年齡________,住址________;
姓名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性別________,年齡________,住址________。
第一條 合伙宗旨
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合伙經營項目和范圍
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條 出資額、方式、期限
1. 合伙人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元。
2. 合伙人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元。
3. 各合伙人的出資,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數計付銀行利息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4. 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__元。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五條 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
1. 盈余分配:以________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2. 債務承擔:合伙債務先由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伙人的________為據,按比例承擔。
第六條 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1. 入伙:
(1)需承認本合同;
(2)需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3)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2. 退伙:
(1)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伙;
(2)不得在合伙不利時退伙;
(3)退伙需提前________個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4)退伙后以退伙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金錢結算;
(5)未經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給合伙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3. 出資的轉讓:允許合伙人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如轉讓給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對第三人應按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
第七條 合伙負責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權利
1.________為合伙負責人。其權限是:
(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對合伙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伙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
(4)支付合伙債務。
2. 其他合伙人的權利:
(1)參與合伙事業的管理;
(2)聽取合伙負責人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
(3)檢查合伙賬冊及經營情況;
(4)共同決定合伙重大事項。
第八條 禁止行為
1. 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伙,造成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2. 禁止合伙人經營與合伙競爭的業務。
3. 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他合伙。
4. 禁止合伙人與本合伙簽訂合同。
第九條 合伙營業的繼續
1. 在退伙的情況下,其余合伙人有權繼續以原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經營。
2. 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依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接納繼承人為新的合伙人繼續經營。
第十條 合伙的終止和清算
1. 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屆滿;
(2)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
(3)已不具備法定合伙人數;
(4)合伙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銷;
(6)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2. 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并通知債權人。
(2)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或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自合伙企業解散后15日內指定________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伙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合伙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伙所欠稅款;合伙的債務;返還合伙人的出資。
(4)清償后如有剩余,則按本協議第五條第一款的辦法進行分配。
(5)清算時合伙有虧損,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五條第二款的辦法辦理。各合伙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伙人由于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1. 合伙人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2. 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伙處理;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3. 合伙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合伙企業法》而導致合伙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賠償責任。
4. 合伙人違反第八條規定,應按合伙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伙人決定除名。
第十二條 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伙人之間應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提交哈爾濱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三條 其他
1. 經協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后的內容為準。
2. 入伙合同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3. 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合伙人各執一份,送登記機關存檔一份。
4. 本合同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
合伙人(簽章):________ 合伙人(簽章):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
合伙協議 (有限合伙設立) 篇3
姓名:
性別:
年齡:
身份證號碼:
住址:
(其他合伙人按上列項目順序填寫)
第一條 合伙宗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合伙名稱 、主要經營地: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合伙經營項目和范圍: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合伙期限,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共__年。
第五條 出資金額、 方式、期限。
(一)合伙人___(姓名)以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元。
(其他合伙人同上順序列出)
(二)各合伙人的出資,于___年__月__日以前交齊。
(三)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___元。
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
合伙終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六條 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
合伙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一)盈余分配:以______________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二)債務承擔:合伙債務先以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以_____________為依據,按比例承擔。
(特別提示: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可以約定按各合伙人各自投資或者平均分配。
未約定分擔比例的,由各合伙人按投資分擔。
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后,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10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應負擔的部分。
)
第七條 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一)入伙。
1. 新合伙人入伙,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2. 承認并簽署本合伙協議;
3. 除入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
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伙。
1. 自愿退伙。
合伙的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 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② 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伙;
、 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企業的事由。
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擅自退伙給合伙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 當然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 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 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 被人民法院強執行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3. 除名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① 未履行出資義務;
、 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 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④ 合伙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與該退伙人按退伙時的合伙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三) 出資的轉讓。
允許合伙人轉讓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
在同等條件下,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
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
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
第八條 合伙負責人及合伙事務執行。
(一)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合伙企業事務。
(適用于規模小的合伙企業。
)
(二)合伙協議約定或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_______為合伙負責人,其權限為:
1. 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 對合伙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3. 出售合伙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
4. 支付合伙債務;
5. 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 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伙人的權利:
1. 合伙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伙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
2. 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權;
3. 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約定進行,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
4. 合伙人有退伙的權利。
(二)合伙人的義務:
1. 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維護合伙財產的統一;
2. 分擔合伙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 為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條 禁止行為。
(一)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義進行業務活動;
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伙,造成的損失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二)禁止合伙人參與經營與本合伙競爭的業務;
(三)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進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十一條 合伙營業的繼續。
(一)在退伙的情況下,其余合伙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經營。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
也可依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接納繼承人為新的合伙人繼續經營。
第十二條 合伙的終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伙期限屆滿;
2. 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
3. 已不具備法定合伙人數;
4. 合伙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5. 被依法撤銷;
6. 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 合伙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并通知債權人。
2. 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或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自合伙企業解散后15日內指定______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 合伙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合伙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合伙所欠稅款;
合伙的債務;
返還合伙人的出資。
4. 清償后如有剩余,則按本協議第六條第一款的辦法進行分配。
5. 清算時合伙有虧損,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六條第二款的辦法辦理。
各合伙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伙人由于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一)合伙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 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
如果逾期____年仍未繳足出資,按退伙處理。
(二)合伙人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伙處理;
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四)合伙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合伙企業法》而導致合伙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賠償責任。
(五)合伙人違反第九條規定,應按合伙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伙人決定除名。
第十四條 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1、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伙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提交萊蕪仲裁委員會仲裁。
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2、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伙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有合伙企業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五條 其他。
(一)經協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
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后的內容為準。
(二)入伙合同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___份,合伙人各執一份,送登記機關存檔一份。
(四)本合同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
合伙人:(簽章)
簽約時間:
簽約地點:
合伙協議 (有限合伙設立) 篇4
合伙協議(工程承包)
合伙人:
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就合伙承包河南焦作南水北調工程事宜,達成如下一致,供各方信守。
一、合伙宗旨
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搞好工程建設,進而實現各方利潤最大化。
二、合伙經營項目和范圍
合伙項目以福建公司中標合同確認的項目內容及范圍為準;
甲、乙雙方合伙承包的項目,對外以福建公司名義出現。
三、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至合伙施工的項目完工,各方結算完畢為止。
四、出資額、方式及比例
1.甲方以現金出資,出資額為人民幣?萬元。該款為起動項目的前期費用,占全部出資比例%。
2.乙方以設備出資(含當地協調社會關系),占%。
五、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
1.盈余分配,以出資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2.合伙如產生債務,先由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伙人的出資為依據,按比例承擔。
六、退伙
合伙期間,一方退伙將嚴重影響合伙項目建設進行的,不得退伙;
退伙需經對方同意,方可實行;
未經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給合伙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七、權利與義務
1.甲方為合伙期間的財務負責人,合伙項目的一切財務收入、支出均需經甲方同意方可支出與進帳;同時,甲方參與合伙項目的日常管理;
2.乙方負責項目的工程管理、設備維護及當地社會關系的協調,并參與日常管理;
3.甲、乙雙方共同決定合伙重大事項。
八、禁止行為
1.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義進行業務活動;
2.禁止合伙人在合伙不利時退伙。
九、合伙期滿
合伙期滿,雙方按合伙協議進行結算,盈虧均按比例承擔、分配。
十、糾紛解決
合伙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于合伙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十一、生效及補充
1.本協議自各方簽字后生效,各方各執一份;
2.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并訂立補充協議。
合伙人:
年月日
合伙協議 (有限合伙設立) 篇5
合伙協議
四川*發律師事務所 王*仁律師
自20__年4月起,王、李二人在位于廣元市利州區東壩街道辦事處水柜村三組合伙建立“元吉*殖場”,現二人根據《民法典》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達成合伙協議如下:
合伙人基本情況
王,男,漢族,生于1987年10月15日,住址:,身份證號碼:
李,女,漢族,生于1978年5月18日,住址:,身份證號碼:
出資額、時間、方式
1、王出資¥1200000.00(壹佰貳拾萬元);出資¥600000.00(陸拾萬元)。
2、自20__年4月開始經營以來,王、李二人均已交足全部出資額,并投入合伙經營。
3、二人以其出資額所占比例享有二人合伙經營養殖場承租水柜村三組土地、房屋的使用權,該養殖場的有形資產與無形資產的所有權。
有形資產包括圈舍等養殖設施、辦公設備、蛇、果子貍等動物。
無形資產包括養殖場具有的商業信譽、品牌價值。
合伙事務的執行
1、負責日常生產經營具體事務的執行。
2、責建立會計制度對日常開支進行記賬,按月負責向毛*琴報告收支情況 ,并將個人賬戶與合伙賬戶分開,不得擅自挪用養殖場資金。
3、實行按月結算,高*研負責于每月月末五日內進行財務核算,分配利潤或安排虧損承擔,并制作財務報告供合伙人查閱。如果未按期進行結算,制作財務報告,承擔¥50000.00元罰款。
4、應當按照誠實信用的原則執行合伙事務,不得損害合伙人利益,因其個人過錯行為給“元吉*殖場”帶來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5、 應當協助合伙事務執行人的工作,絕對不能擅自執行合伙事務,更不得實施有損合伙事務的行為,否則承擔賠償責任。
利潤分配、虧損及債務承擔
養殖場每月營業利潤在40000.00以下部分,20%用于養殖場積累資金,40000.00以上部分80%用于積累資金。
發生虧損及債務,每三個月清算一次,首先用積累資金償還,不足毛*琴承擔1%,高*研承擔99%。
3、利潤分配,除去積累資金,養殖場每月給毛*琴分紅10000.00,虧損則從積累基金中支付;余額歸高*研所有。
如未按照規定提取積累資金,應當返還積累資金,由此導致養殖場虧損或不足以支付分紅,負責賠償。
下列事項需要合伙人共同商議決定
1、入伙、退伙、終止合伙關系,將個人合伙改為合伙企業或設立公司等。
2、租賃養殖場場地,建設、改建圈舍等。
3、用養殖場積累資金搞投資、新設養殖項目等。
4、涉及處分養殖場動產不動產價值10000.00元以上的合伙事務。
競業限制條款:全體合伙人自愿承諾不在另行投資經營與“元吉*殖場”相同或相似的業務,否則,視為退伙并按以下原則處理:1、在廣元城區投資的自愿放棄入伙資金;2、在廣元城區之外投資的則按應退金額的50%收回入伙資金。
合伙人的權利、義務
(一)、合伙人享有以下權利:
1、參加合伙人會議,對養殖場內事務行使表決權。
2、對是否吸收新的合伙人行使表決權。
4、對合伙協議以及其他規章制度,管理辦法的建議修改權、修改權和表決權。
5、享有對其他合伙人所持股份優先購買權。
7、合伙人對養殖場賬簿有查閱、審核的權利。
8、法律、法規和養殖場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合伙人應履行的義務:
1、履行合伙人會議決定
2、遵守養殖場的規章制度,主管部門、行業協會規定,愛護養殖場的財產,維護養殖場的聲譽
3、按時參加合伙人會議
5、對個人行為給養殖場產生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6、法律、法規及本協議和合伙人決議等規定的其他義務
入伙和退伙:
1、合伙期間吸收其他合伙人需要二位合伙人一致決定。
2、合伙期間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享有優先受讓的權利,合人,且退伙人只能就有形資產分割份額,無權分割無形資產。
負責將養殖場盡早設立成公司,二人同意以現有資產為公司注冊,由持公司70%股份,持有公司30%股份。
各合伙人應和睦相處,互相尊重和信任,若發生糾紛,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向廣元市利州區人民法院起訴。
違約責任:各合伙人違反本協議給養殖場所造成損失的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其它相應責任。
本協議若有未盡事宜,由合伙人協商一致簽定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有同等效力。
本協議一式兩份,合伙人各執一份,自全體合伙人簽字之日起生效。
20__年十二月十六日
合伙協議 (有限合伙設立) 篇6
合伙協議
甲方合伙人: 身份證號:
乙方合伙人: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合伙人在簽訂本協議前,本著誠實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則簽訂本協議,對于協議中的相關內容,雙方應努力遵守。
第一條:合伙項目
甲乙雙方協商的合伙經營項目為:
第二條:合伙負責人指定
甲乙雙方共同協商之后確定的項目負責人為 此人負責辦理工商等手續,除此之外和另一方享有共同的義務。
第三條:合伙出資及分配
01、甲乙雙方共同的項目,甲方出資 %,乙方出資 %。
02、 合伙項目盈利之后,甲方分配其中的 %;乙方分配其中的 %。
第四條:合伙終止
01、在合伙期內,其中一方因自身原因不能繼續履行合伙協議的。
02、其中一方拒絕繳納合伙款項的。
03、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同意解除本協議的。
第五條:違約責任
在本協議簽訂之后,其中一方拒不履行本協議中的約定,造成另外一方重大損失且拒不賠償的,則損失方可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起訴至地方法院解決。
第六條:其他事宜
本協議中未表達部分,發生相關問題的,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合伙人簽字: 乙方合伙人簽字:
簽訂日期: 簽訂日期:
合伙協議 (有限合伙設立) 篇7
合伙協議
1.格式?合伙協議書
合伙人:甲(姓名),男(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出生,現住址:_________市(縣)_________街道(鄉、村)_________號
合伙人:乙(姓名),內容同上(列出合伙人的基本情況)
合伙人本著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伙協議如下:
第一條?甲乙雙方自愿合伙經營_________(項目名稱),總投資為_________萬元,甲出資_________萬元,乙出資_________萬元,各占投資總額的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本合伙依法組成合伙企業,由甲負責辦理工商登記。
第三條?本合伙企業經營期限為十年。如果需要延長期限的,在期滿前六個月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條?合伙雙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企業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資比例分配。
企業債務按照各自投資比例負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債務后,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十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負擔的部分。
第五條?他人可以入伙,但須經甲乙雙方同意,并辦理增加出資額的手續和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條?出現下列事項,合伙終止:
。ㄒ唬┖匣锲跐M;
。ǘ┖匣镫p方協商同意;
(三)合伙經營的事業已經完成或者無法完成;
。ㄋ模┢渌梢幎ǖ那闆r。
第七條?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以補充規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本協議一式_________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協議自合伙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_________(簽字或蓋章)
合伙人:_________(簽字或蓋章)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2.說明
個人合伙是指兩個及其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的自愿聯合。其法律特征是:①合伙須有兩個及其以上的公民;②合伙是按合伙合同聯合起來的經濟單位;③合伙人必須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④合伙財產歸全體合伙人共有,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個人合伙應當簽訂合伙協議。合伙協議是指明確合伙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禵____》規定,合伙人應當對出資數額、盈余分配、債務承擔、入伙、退伙、合伙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議。當事人未訂立書面協議,但具備合伙條件,又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證明有口頭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具有合伙關系。簽訂合伙協議應當注意的問題有:
(1)個人合伙可以起字號,依法經核準登記,在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合伙人應當對出資數額、盈余分配、債務承擔、入伙、退伙、合伙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議。合伙人的權利有:①合伙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伙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②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權;③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合同的約定進行,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④合伙人有退伙的權利。合伙人的義務有:①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維護合伙財產的統一;②分擔合伙的經營損失和債務;③為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個人合伙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合伙人有執行或監督的權利。合伙人可以推舉負責人。合伙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伙人承擔民事責任。合伙的債務,由合伙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伙人對合伙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償還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合伙協議 (有限合伙設立) 篇8
合伙協議
合伙人 ,(以下簡稱甲方)
合伙人 ,(以下簡稱乙方)
201 年 月 日,甲方開設位于仁懷市人民醫院旁的餐廳一間,定名為: ,現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共同經營該餐廳,為了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達成如下協議條款:
1、甲乙雙方合伙經營位于仁懷市人民醫院旁的餐廳一間,定名為: 。
2、甲方投資人民幣 萬元(該款項在先前已經全部投入),享有該餐廳85%的股份;乙方投資5萬元(該款從簽訂本協議之日起,從乙方應得工資收入中每月提取5000元,連續提取10個月),享有該餐廳15%的股份。盈利及虧損均按照雙方的投資比例計算。
3、因甲方先前就已經將全部投資款項投入,而乙方全部款項的投入尚需一定時日,但考慮到友好合作,雙方一致同意從本協議簽訂之日起(或者 年 月 日起)按照約定比例計算盈利或者虧損。
4、在乙方未全額投資之前,如果因為乙方的原因,無法繼續取得工資收入,導致無法向甲方繳納出資款項,則乙方應另行補交應出資剩余款項或者退出合伙,在乙方選擇退出合伙的情況下,甲方應與乙方結算。
5、在合伙經營過程中,涉及選擇新的合伙人或者退伙、散伙、停業轉項等重要事項,雙方應充分協商,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由于甲方占有份額較大,以甲方的意見為最終意見。
6、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以另行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簽字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伙人(甲方): 合伙人(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伙協議 (有限合伙設立) 篇9
合伙協議(_________年)
第一條?根據《_____》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協議。
第二條?本企業為合伙企業,是根據協議自愿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合伙人愿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第三條?企業的名稱:
第四條?合伙人姓名:
第五條?合伙人共出資
第六條?本企業依法開展經營活動,法律、行政法規、_____決定禁止的,不經營;需要前置許可的項目,報審批機關批準,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注冊后,方開展經營活動;不屬于前置許可項目,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專項審批的,經工商管理機關登記注冊,并經審
批機關批準后,方開展經營活動;其它經營項目,本企業領醛營業執照》后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
第七條?本協議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八條?企業經營場所:
編碼:
第九條?合伙目的:
第十條?經營范圍:法律、行政法規、_____決定禁止的,不得經營;法律、行政法規、_____決定規定應經許可的,經審批機關批準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后方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_____決定未規定許可的,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
第十一條?合伙人姓名及其住所
姓名
住?所
第十二條?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
合伙人出資方式
出資數額(萬元)
出資權屬
證明
繳付出資期限
占出資總額比例
第十三條?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
1、企業的利潤和虧損,由合伙人依照以下比例分配和分擔:(合伙協議未約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擔。)
2、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依據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增加對合伙企業的出資,用于擴大經營規;蛘邚浹a虧損。
3、企業年度的或者一定時期的利潤分配或虧損分擔的具體方案,由全體合伙人協商決定或者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辦法決定。
第十四條?合伙企業事務執行
1、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企業。委托合伙人?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檢查其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情況,并依照約定向其他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收益歸全體合伙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全體合伙人承擔。
2、合伙協議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合伙人可以對其他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暫停該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由全體合伙人共同決定。被委托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第十五條?入伙、退伙
1、新合伙人入伙時,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協議。訂立書面協議時,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物狀況。
2、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3、協議約定合伙企業經營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诮浫w合伙人同意退伙;
、郯l生合伙人難于繼續參加合伙企業的事由;
、芷渌匣锶藝乐剡`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協議未約定合伙企業經營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擅自退伙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
第十六條?解散與清算
1、本企業發生了法律規定的解散事由,致使合伙企業無法存續、
合伙協議終止,合伙人的合伙關系消滅。
2、企業解散、經營資格終止,不得從事經營活動,只可從事一些與清算活動相關的活動。
3、企業解散后,由清算人對企業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結算,處理所有尚未了結的事務,還應當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4、清算人主要職責:
①清理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谔幚砼c清算有關的合伙企業未了結的事務;
③清繳所欠稅款;
、芮謇韨鶛、債務;
、萏幚砗匣锲髽I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薮砥髽I參與民事活動。
清算結束后,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字、蓋章,在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企業注銷登記。
第十七條?違約責任
1、合伙人違反合伙協議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2、合伙人履行合伙協議發生爭議,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合伙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據合伙協議中的_____條款或者事后達成的書面_____協議,向_____機構申請_____。當事人沒有在合伙協議中訂立_____條款,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_____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全體合伙人簽字:
年?月日
合伙協議 (有限合伙設立) 篇10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伙企業法》”)的相關規定,作為普通合伙人于年月日與本協議附件一中所列的有限合伙人(以下稱”有限合伙人”)簽署本合伙協議(以下簡稱“本協議”),決定成立[投資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簡稱”合伙企業”)。各方已充分知悉相關投資的風險與責任,并就相關事宜訂立本協議如下:
第1條總則
1.1根據《民法典》和《合伙企業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經各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1.2本企業為有限合伙企業,是根據協議自愿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合伙人愿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1.3本協議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1.4本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2條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
2.1名稱:[投資中心](有限合伙)(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的名稱為準)
2.2主要經營場所:。
第3條合伙目的和合伙企業經營范圍
3.1合伙目的:本合伙企業設立的主要目的是投資[品牌公司](該公司目前尚未設立,以設立時核準的名稱為準,以下簡稱”目標公司”),并為合伙人謀求投資收益最大化。
3.2合伙企業經營范圍:[投資管理,投資咨詢](具體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的經營范圍為準)。]
除非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企業除對目標公司進行投資外,不得開展其他業務,不得對外借款,不得對外擔保。
合伙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改變經營范圍,但是應當于執行事務合伙人決定之日起____日內辦理變更登記。
第4條合伙人姓名或名稱及其住所
4.1普通合伙人1人:,身份證號碼為,其他信息見附件一。
4.2有限合伙人共[27]人,具體信息見附件一。
第5條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
合伙企業出資總額為人民幣[100]萬元。各合伙人認繳的出資額及出資比例如下:
合伙人名稱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
第6條繳付期限
普通合伙人以電子郵件的方式或快遞的方式向各有限合伙人發送出資繳付通知,載明付款賬號信息,各合伙人在上述郵件發出通知以后[15]個工作日以內,以現金方式一次性全額繳納其認繳的出資。遲延繳納出資的,普通合伙人有權將該合伙人除名。各合伙人的電子郵件地址以本協議附件一載明的地址為準,該地址作為本協議相關事項的送達地址,若有變更須于三日內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7條利潤分配與虧損承擔
7.1合伙企業凈利潤由全體合伙人[按實繳出資比例]分享。
7.2合伙企業的虧損由全體合伙人[按實繳出資比例]承擔。
第8條合伙企業事務執行
8.1全體合伙人在此一致決定,委托普通合伙人為本合伙企業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對外代表本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有權檢查其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情況。
8.2執行事務合伙人應依照約定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因執行合伙企業事務而產生的收益歸合伙企業,所產生的費用、虧損和民事責任,由合伙企業承擔。
8.3執行事務合伙人對全體合伙人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8.3.1代表合伙企業對外開展與持有或轉讓目標公司股權(股份)有關的業務;
8.3.2代表全體合伙人簽署新的有限合伙人的入伙協議或退伙協議;
8.3.3制定合伙企業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8.3.4決定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案;
8.3.5決定合伙企業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8.3.6制定合伙企業的管理制度;
8.3.7聘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8.3.8決定轉讓合伙企業持有的目標公司的股權(股份);
8.3.9決定合伙企業經營管理中的其他事項。
8.4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執行事務合伙人同意:
8.4.1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
8.4.2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8.4.3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8.4.4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8.4.5轉讓合伙企業所持股企業的股權(股份);
8.4.6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8.4.7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8.4.8合伙人向其他合伙人或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
8.4.9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
8.4.10合伙人增加或者減少對合伙企業的出資;
8.4.11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
8.4.12合伙企業設立分支機構;
8.4.13修改和補充本協議;
8.4.14合伙人的入伙、退伙。
第9條入伙和退伙、除名
9.1入伙
9.1.1新合伙人入伙時,需經普通合伙人同意(無需經過有限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訂立書面入伙協議時,普通合伙人應向新合伙人如實告知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物狀況。
9.1.2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9.1.3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應當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1)執行合伙人同意;
(2)滿足目標公司規定的其他條件;
(3)目標公司股權激勵方案或計劃設定的其他條件。
9.2退伙
有限合伙人擬轉讓其在合伙企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或退伙的,須提前30天以書面方式向執行事務合伙人提出,由經執行事務合伙人決定是否同意。法律法規或目標公司的股權激勵方案有限售期限的規定的,應遵守有關限售的法律規定或協議約定。有限合伙人轉讓部分財產份額的,需不影響《合伙企業法》對合伙人數的限制。
9.3除名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除擬被除名人之外)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9.3.1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被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立案調查,給合伙企業造成物質損失或名譽損害的;
9.3.2因違反本協議約定轉讓財產份額,給合伙企業造成物質損失或名譽損害的;
9.3.3違反本協議約定的不競爭、禁止關聯交易義務的;
9.3.4發生本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根據本協議第4條的住所送達除名通知的,通知送達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10條合伙份額轉讓
10.1普通合伙人可以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
10.2有限合伙人經執行事務合伙人書面同意的,可轉讓出資份額,轉讓價格協商確定,在同等條件下,執行合伙人享有優先購買權。在無人愿意受讓擬退伙的有限合伙人的出資份額的情形下,執行事務合伙人有權按照[原始出資額]受讓其份額。
10.3未經執行事務合伙人同意或違反本協議約定或違反目標公司股權激勵方案的約定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出資份額轉讓無效,且合伙企業有權拒絕配合完成相關的變更登記;有限合伙人不得對其所持合伙企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設立任何的抵押、留置、質押、其他債務負擔(包括任何所有權再轉讓協議、優先購買權、優先要約權或其他對任何權利的任何類型的限制或授予)。
10.4對于在目標公司任職的有限合伙人,如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將向該合伙人發出通知指定其財產份額的受讓方,該有限合伙人應當將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以取得該等合伙企業財產份額時的原值]轉讓給執行事務合伙人或者其指定的合伙人。除執行事務合伙人指定的合伙人外,其他合伙人簽署本協議即表明其已確認放棄對該等財產份額的優先購買權。
10.4.1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10.4.2非法將目標公司或其關聯方的財物占為己有;
10.4.3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回扣或接受其他形式的賄賂;
10.4.4泄露目標公司或其關聯方的機密或商業秘密;
10.4.5因嚴重失職或濫用職權等行為損害目標公司或其關聯方的利益或者聲譽;
10.4.6違反競業禁止協議約定的(有限合伙人應當與目標公司或其關聯方簽訂競業禁止協議,無論出于任何原因終止勞動關系,各有限合伙人將受簽訂的競業禁止協議的限制);
10.4.7有限合伙人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10.4.8因違反目標公司或其關聯方的規章制度,或違反其與目標公司或其關聯方訂立的勞動合同,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被目標公司或其關聯方依法辭退;
10.4.9有限合伙人主動解除其與目標公司或其關聯方的勞動關系。
10.5有限合伙人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資格;但執行事務合伙人有權要求該有限合伙人的法定繼承人應將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轉讓給執行事務合伙人或其指定的人,轉讓價格協商確定,協商不一致的,參照合伙企業當時資產情況確定。
第11條解散和清算
11.1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11.1.1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11.1.2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11.1.3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日;
11.1.4本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11.1.5合伙企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11.1.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11.2合伙企業解散的,應當按《合伙企業法》的規定選定清算人并進行清算。
11.3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下列事務:
11.3.1清理本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11.3.2處理與清算有關的本企業未了結事務;
11.3.3清繳所欠稅款;
11.3.4清理債權、債務;
11.3.5處理本企業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11.3.6代表本企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
11.4清算程序及相關事項:
11.4.1合伙企業解散、經營資格終止,不得從事經營活動,只可從事與清算活動相關的活動。
11.4.2企業解散后,由清算人對企業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結算,處理所有尚未了結的事務,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本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11.4.3清算結束后,清算人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字、蓋章,在____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11.5合伙企業經營不善或執行事務合伙人怠于履行經營義務,經三分之二以上有限合伙人表決同意,合伙企業可以解散,在前述情況下解散的,有限合伙人優先分配剩余財產。
第12條保密義務
12.1本協議任何一方應就本協議有效期內所接觸的關于目標公司以及合伙企業的商業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專有和非專有技術、商業、財務、運營等信息)嚴格保密,不得將任何保密信息披露或傳達給除本協議簽約方以外的第三人。
12.2本協議任何一方,在作為本合伙企業合伙人期間或轉讓其持有的本合伙企業財產份額或退伙的兩年內,均不得:
12.2.1以自己的名義或代表或聯合任何第三方或以任何身份直接或間接參與、涉及或有意于從事與本合伙企業業務相同或類似的任何業務;
12.2.2以自己的名義或代表或聯合任何第三方或以任何身份誘使或尋求誘使任何高級管理人員或任何雇員離開合伙企業。
12.3本協議各方應確保其實際控制的其他企業或實體以及其各自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或親屬遵守前兩款規定的限制。
第13條違約責任
13.1除本協議另有規定或協議各方另有約定外,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給本合伙企業或其他協議方造成損失,均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13.2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使本協議無法繼續履行,合伙企業設立失敗的,任何一方均不負違約責任,各方已繳納的出資全部退回。合伙企業設立過程中發生的費用,依法由合伙企業承擔,如合伙企業設立失敗,由各方按其認繳出資比例分攤。
第14條爭議解決
合伙人履行合伙協議發生爭議的,合伙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合伙企業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第15條其他
15.1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如需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執行合伙人對決議事項具有一票否決權。
15.2修改或補充本協議,應經執行事務合伙人同意;修改、補充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修改、補充后的內容為準。
15.3本協議中的”關聯方”、”關聯交易”認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執行。
15.4本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事項,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15.5本協議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登記的合伙協議不一致或有沖突的,以本協議為準。
15.6本協議一式[29]份,合伙人各執一份,報送登記機關一份,其余留存于合伙企業。
15.7本協議自全體合伙人簽字之日起生效。
(以下無正文)
普通合伙人(簽字):
簽署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限合伙人(多位分別簽字):
簽署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伙協議 (有限合伙設立) 篇11
冷庫股東合作協議書股東各方:_________________
姓名,身份證號,住址,身份證號,住址兩股東本著公平、公正、平等、互惠互利、相互尊重、相互幫助、相互扶持,共同創業、共同贏利的原則,特訂立合作協議書如下: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條:_________________股東各方自愿共同合作經營國俊冷庫,雙方實行合伙經營,股權平等。投資多方,按0.01元計利息。
第二條:_________________合伙經營期限為25年。合伙人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經營盈余平等分配。各方不得歧視對方,不得中途撤股、撤資。也不再加入其他股東。
第三條:_________________合伙人在合作期內不得在經營狀況不好或虧損時提出退股,單方悔約者,一次性賠償對方10萬元人民幣;任何合伙人不得私自、擅自與他人開展和合伙經營冷庫競爭的業務。
第四條:_________________股東雙方共同承擔房租費(前5年,7000元∕年),電費,設備添置、維修費。
第五條:_________________股東工作職權:_________________會計:_________________出納:_________________購物:_________________售貨: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_________________賬目日清月結,贏利每季末底分紅一次。
第七條:_________________合伙人不得向他人透露集體資金狀況,不得私自挪動集體資金。
第八條:_________________本協議未盡事宜,由各股東共同協商可以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有同等效力。
第九條:_________________本協議一式三份,備案一份,合伙人各執一份,以便共同遵守。本協議自股東合伙人簽字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簽字或蓋章):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___年月日
合伙協議 (有限合伙設立) 篇12
合伙協議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伙企業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二條本企業為普通合伙企業,是根據協議自愿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全體合伙人應自覺遵守本協議,本協議有關規定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三條本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本合伙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二章 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
第四條合伙企業的名稱:_____________
第五條企業經營場所:_____________
第三章 合伙目的、經營范圍及合伙期限
第六條合伙目的:_____________
第七條合伙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
第八條合伙經營的期限為2年,自合伙企業成立之日起開始。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
第九條合伙人共三個,分別是:_____________
1. 住址:_____________ 證件名稱:_____________
2. 住址:_____________ 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
3. 住址:_____________ 證件名稱:_____________
以上合伙人為自然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第五章 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第九條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如下:_____________
1.合伙人:_____________ 以位于 土地及地上廠房出資,作價20萬元,總認繳出資6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 %。
2.合伙人:_____________ 以貨幣出資20萬元,總認繳出資6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 %。
3.合伙人:_____________ 以貨幣出資20萬元,總認繳出資6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 %。首期實繳出資 萬元,在申請合伙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余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個月內繳足。
第十條以土地及地上廠房出資的合伙人,其必須保證對該土地擁有完全的使用權,對該房屋擁有完全的所有權,第三人不得向合伙企業就該土地及房屋主張權利。
第十一條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依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增加對合伙企業的出資,用于擴大經營規;蛘邚浹a虧損。
第六章 利潤分配、虧損負擔方式
第十二條合伙企業的利潤按照以下方式分配:_____________
第十三條合伙企業的虧損按照以下方式分擔:_____________
第十四條合伙企業每半年結算一次,對前一時期的利潤分配或者虧損分擔的具體方案由全體合伙人根據本協議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協商確定。
第十五條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伙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各合伙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人由于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第十六條合伙企業對與其無關的債務不承擔責任,對合伙人在本合伙企業成立之前由其個人經營或合伙經營而產生的債務不承擔責任。
第七章 合伙事務的執行
第十七條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
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 執行合伙事務,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事務;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企業。
第十八條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執行事務合伙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伙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伙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伙企業承擔。合伙人為了解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合伙企業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第十九條受委托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第二十條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第二十一條合伙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
(二)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三)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四)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五)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第二十二條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除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第二十三條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應當每兩個月向其他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伙人報告一次,報告內容包括: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第八章 入伙與退伙
第二十四條新合伙人入伙時,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二)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伙;
(三)發生合伙人難于繼續參加合伙企業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第二十六條合伙人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 的,當然退伙。合伙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退伙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七條合伙人違反本協議第二十五條規定退伙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八條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三)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四)發生合伙協議約定的事由。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二十九條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應當與該退伙人按照退伙時的合伙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退伙時有未了結的合伙事務的,待了結后進行結算。
第三十條退伙人退伙時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
第三十一條退伙人對其退伙前已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與其他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人退伙時,合伙企業財產少于合伙企業債務的,退伙人應當按照本協議第十二條的約定分擔虧損。
第九章 合伙企業的財產
第三十二條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的出資和所有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均為合伙企業的財產。合伙企業的財產由全體合伙人依法共同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三條合伙企業進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請求分割合伙企業的財產,但《合伙企業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三十五條合伙人依法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第三十六條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讓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協議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三十七條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章 爭議解決辦法
第三十八條合伙人在履行合伙協議發生爭議時,合伙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時,可以按照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事后打不成仲裁協議時,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章 合伙企業解散、清算
第三十九條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合伙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伙人不愿繼續經營;
(二)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員;
(五)合伙協議約定的合法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七)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四十條合伙企業解散應當按照《合伙企業法》的規定進行清算,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未能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清算人的,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后十五日內指定一名或數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第四十一條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依照本協議第是一條的規定進行分配。
第四十二條清算結束,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出現法律、法規和協議未明確之事項時,由全體合伙人共同協商確定。
第五十四條本協議一式_____份,合伙企業存_____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報合伙企業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合伙人: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合伙人: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合伙人: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合伙協議 (有限合伙設立) 篇13
合伙協議
合伙人: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性別____,年齡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
(其他合伙人按上列項目順序填寫)
第一條 合伙宗旨
第二條 合伙經營項目和范圍
第三條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日止。
第四條 出資額、方式、期限
1.合伙人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
(其他合伙人同上順序列出)
2.各合伙人的出資,于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數計付銀行利息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3.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 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至時予以返還。
第五條 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
1.盈余分配,以________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2.債務承擔:合伙債務先由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伙人的____________為據,按比例承擔。
第六條 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1.入伙:①需承認本合同;②需經全體合伙人同意;③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2.退伙:①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伙;②不得在合伙不利時退伙;③退伙需提前________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④退伙后以退伙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金錢結算;⑤未經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給合伙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3.出資的轉讓:允許合伙人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如轉讓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
第七條 合伙負責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權利
1.____________為合伙負責人。其權限是:①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②對合伙事業進行日常管理;③出售合伙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④支付合伙債務;⑤____________。
2.其他合伙人的權利:①參予合伙事業的管理;②聽取合伙負責人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檢查合伙帳冊及經營情況;④共同決定合伙重大事項。
第八條 禁止行為
1.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伙,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
2.禁止合伙人經營與合伙競爭的業務。
3.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他合伙。
4.禁止合伙人與本合伙簽訂合同。
5.如合伙人違反上述各條,應按合伙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伙人決定除名。
第九條 合伙的終止及終止后的事項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終止:①合伙期屆滿;②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③合伙事業完成或不能完成;④合伙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⑤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2. 合伙終止后的事項:①即行推舉清算人,并邀請____________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余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伙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③清算后如有虧損,不論合
伙人出資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十條 糾紛的解決
合伙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于合伙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第十一條 本合同自訂立并報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并開始營業。
第十二條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合伙人集體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合伙協議 (有限合伙設立) 篇14
本協議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簽訂。簽約一方為總部設在______地的______公司(簡稱“甲”),另一方為總部設在______地的______公司(簡稱“乙”)。證實:
鑒于,____________國工程(以下稱“東道主”)為實施____________地的____________(下文稱“建造承包”)而進行招標;
鑒于,各當事人同意組成合伙而為此工共同投標,并且,在可能情況下與東道主簽署實施該建造承包合同;
據此,考慮到所訂立的相互契約和協議,各當事人同意,在向東道主投標,并在中標后實施該建造承包的目的下,結成合伙者;各當事人達成協議:由合伙人共同投標,并在中標后共同完成該建造承包;由各當事人組成的合伙企業,應遵循下列條款和條件:
(二)各當事人應達成諒解,任何一方均不應直接或間接關心其他人向東道主提出的實施建造承包的建議書。
。ㄈ1.除(四)和(十九)款中另有規定外,各當事人從該項投標和建造承包中取得的全部利潤、應該承擔的虧損和債務,以及對實施該建造承包所需的財物、設備和現金,均按如下比例分配:甲:____________;乙:____________。
2.經各當事人同意,本協議聲明如下:一旦因進行投標或實施該建造承包而造成損失時,如因下列情況而造成虧損、債務和費用,各合伙方應保護并支持合伙企業及對方當事人免于受到損失:虧損、債務和費用的發生是由于某一合伙方的任何成員、職工、代理人或分包代理人因違反、破壞或不遵守該建造承包合同的條款、規定或條件;或因某一合伙方的任何成員、職工、代理人或分包代理人的疏忽或懈怠;或因某一合伙方的任何成員、職工、代理人或分包代理人違_____的法律、法規、命令、條例或政令。
(四)實施建造承包所必須的流動資金額將隨時由各當事人確定。需要時,各當事人應按(三)款規定的比例,在提出要求的十日內提供該流動資金。某一合伙人如因破產或其他原因而不能提供應承擔的流動資金,合伙對方則有義務提供違約方的份額。此時,合伙各方將按各自實際提供的流動資金與流動資金總額的比例分配利潤;但未按比例承擔該流動資金的合伙方,仍應承擔以下義務,即保護其合伙對方免于(三)款所指的合伙企業發生的虧損、債務和費用的損失。
。ㄎ澹┖匣锔鞣教峁┑娜苛鲃淤Y金,合伙企業收到的有關承包的其他資金,均應保存在合伙人指定的某個或某幾個銀行內。本協議書任命的工程經理,可憑合法任命的雙方代表的書面批準提款。凡批準支取合伙企業資金的個人,均應由合伙人確定的某個或某幾個_____公司擔保,支取金額亦應由合伙各方確定。
。└鳟斒氯巳缧枰,可隨時簽發、簽署與投標以及實施建造承包有關的債票、_____金協定、證券和票據的證書。
。ㄆ撸┏鳟斒氯肆碛袝鎱f議外,合伙企業的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它的合法權利都屬合伙人共有。
(九)合伙企業應按以下要求保存賬冊:
1.合伙企業應根據行的會計規范,或符合建造承包要求的其他標準,按權責發生制的會計原則,以訂立合同為準進行記賬,并以美元為記賬貨幣。
2.合伙企業總部應保存建造承包一切有關的單本賬冊,每月匯總后,向各合伙方報告。合伙企業的全部賬冊應供任何合伙人查核。
3.賬冊的年度審計工作應由一家國際公認的會計公司進行,建造工程完工時,亦應作同樣的審計工作。審計費用包括在上文所指的建造成本中。
4.建造承包完工時,應作出真實而正確的會計結算工作,其中應包括與承包實施有關的所有成本,費用結算,以及全部賬冊、發票、單據和有關材料。
5.全部匯總資料、報告和審計報告等,均應以英文書寫。
6.合伙企業的賬冊,如果其中某些部分在承包完工之后仍須保存,則應按法律規定保存在地,或合伙人隨時規定的其他某個(或某些)地方。由此產生的費用,應根據(三)款第______項規定的比例,由合伙各方承擔。
。ㄊ┙浐匣锔鞣酵猓膳鷾嗜魏我粋合伙人、任何個人或若干人,有權在實施建造承包的全部或某一方面,代理或約束合伙各方。
。ㄊ唬┙洊|道主批準,任命為工程經理。該工程經理將作為,直接負責并監督下文規定的全部有關建造承包的事項。
(十二)為便于處理實施建造承包的全部有關事項和問題,合伙各方任命代表如下(以下稱之為代表),令其在有關合伙企業的全部事項上,全權代為處理,并且,在有關實施建造承包的全部事項上,該代表均作為其指定方的代理人行事,或可約束其指定方,其中包括(但不限于)與東道主或第三方的分包事項。合伙各方代表如下:
甲方代表:__________________
候補代表: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表:__________________
候補代表:__________________
如任命的代表不能行使職權,則可由候補代表代替。正式代表可用書面授權候補代表以其名義處理某件(或某些件)專門事項。
任何一個合伙人,向工程經理和合伙對方發出通知后,就可隨時更換其代表,并正式任命一名新代表和(或)候補代表。但是,在通知書正式收到之前,應明確本協議書指定代表的職責將由該合伙人承擔。
。ㄊ┕こ探浝碡撠熞磺杏嘘P建造承包的監督和管理事宜。工程經理只服從合伙雙方。此外,雙方代表還可隨時授予工程經理以其他_____。工程經理有權以合伙雙方的名義簽訂購貨單、租賃合同、轉承包等各種合同。
(十四)某一合伙人,或其他任何人,均無權以決議或協議約束另一合伙方,除非與實施建造承包有關時,應事先征得各方一致同意,并按(十)款授權。
。ㄊ澹┮坏┩瓿山ㄔ斐邪蝿眨匣锲髽I應將購置的設備盡量以較高的價格出售,收入按(三)款規定的比例分配。在報價價格和條件相等的條件下,合伙人有購買設備的優先權。
。ㄊ┫蚝匣锶俗赓U設備時,應以設備銷售商協會的____________期刊物所規定租金的百分之______計價。建筑設備及租價一覽表應同時送到施工現場,設備應可立即交付使用的,F場運輸費應由合伙企業支付。租金按月計算,租賃期從設備運到現場起至其重新租出時為止。
。ㄊ耍┖匣锶瞬坏棉D讓或轉移該建造承包中的股份和權利,但如果從銀行或其他機構得到貸款時,則可轉讓其股份,所收取現匯款額應相當于將該股份轉讓給合伙對方時得到的相同。
(十九)任何一個合伙人如破產或無力償還債務,或已求助于破產法,改組法,組織法,改編法或類似成文法規,則從該日起,此合伙人(以下稱“破產方”)及其代表就失去他在工程和建造承包經營管理中的一切發言權。而另一合伙對方,從此將承擔一切有關該工程和建造承包的決定、承諾和決議。但破產方仍有義務承擔其股權范圍內的虧損,并有權得到其份額內的利潤,該利潤的支付方式和時間按本協議規定。
(二十)建造承包完工時,合伙各方分配合伙企業公共財產時,應按(三)款規定的股權和股份的比例進行。實施建造承包所發生的利潤或虧損,亦按同一比例分配或負擔。此時,本協議即告終止。如本文所指建造承包最終不由本當事人得標,本協議亦告終止。
。ǘ┘追胶鸵曳綄⒐餐瑴蕚湎驏|道主提交最初報價書,各方均將按(二十五)款規定的責任,提交相應的費用估算書。各費用估算書均應得到對方合伙人的批準。合伙各方應對下述費用估算達成一致意見:基地建設維護費,設備購置保養費,工程管理費,_____
。ǘ模┤绻丫停ǘⅲǘ┛钏甘马椷_成協議,則合伙各方將簽發或以合伙企業名義簽發與建造承包的投標、談判有關的一切必要文件,并簽署承包合同本身。
。ǘ澹┖匣锔鞣皆趯嵤┙ㄔ斐邪懈髯缘穆氊熑缦拢
1.甲方應對下列事項充分負責:
。1)籌措全部必要的資金;
。2)選擇、監督和批準所有的承包商和分包商;
(3)交納%國、某國和其他國家的全部應付稅金、關稅、進口稅和雜費;
(4)甲方作為一方當事人,并以合伙企業的地位,在下述事項中(略)適當而及時地按照建造承包合同中所有可適用的條款、規定和條件行事。
2.乙方應對下列事項充分負責:
。1)籌措一切必要的資金;
。2)選擇、監督和批準所有的承包商和分包商;
。3)交納,?和其他國家的全部應付稅金、關稅、進口稅和雜費;
。4)乙方作為一方當事人,并以合伙企業的地位,在下述事項中(略)適當而及時地按照建造承包合同中所有可適用的條款、規定和條件行事。
3.合營雙方應對下列事項共同負責:基地建設和維護,實施建造承包所需設備的購進和保養,為經營管理合伙企業籌措_____金,償還債務,處理其他所有本款第1項和第2項未作專門規定的事項。本項規定的業務,通過合伙企業進行,費用和開支也由合伙企業承擔。
4.如簽署和執行建造承包合同之時(或完后),對其未作書面修改,則關于分配合伙雙方職責的本款第1項、第2項將適用。
。ǘ┤绨l生下述情況之一,即可終止合伙企業:
1.本協議中其他條款內列舉的可能導致終止的事件;
2.合伙各方書面協定的終止合伙日期到來時。
。ǘ撸┮蚪ㄔ斐邪、合伙企業或本協議而發生的糾紛,將由合伙人提交到某市,按適用建筑業的國_____協會規則,推舉三名_____員,并由_____最終解決。在可能情況下,該類糾紛不得影響或延誤建造承包的實施。
_____員的裁決不得由任何法院代為上訴,也不得在任何法院內辯駁。如果任何一方_____當事人不得不去法院請求執行并捍衛裁決,則另一方當事人將負擔由此而產生的一切費用,包括訴訟費。_____員的決議為終局裁決,對全部有關當事人均有約束力。
(二十八)如本協議未另作規定,任何合伙人或其代表,在實施建造承包中所發生的、價格公平的實際開支,均應以工程經理批準的詳細發票為憑予以報銷,不得無理扣壓工程經理已經批準的單據。
合伙各方同意單獨由其向______或其他代理人支付該方應付的費用。由______代理人或其他方面提出費用賠償要求時,應由與其訂有合同的合伙方單獨償還,合伙企業對此決無義務,除非合伙各方已在書面對此另有他議。
(三十)合伙各方同意,如果會造成本協議某當事人違反所在國的法律或政策,則各合伙人均不以合伙企業或合伙對方的名義支付款項或簽署文件。
(三十一)按本協議要求發出的一切通知書,均應以電報或電傳發送,同時以航空掛號急件寄出副本,并要求回執。各方地址規定如下:發給甲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件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發給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件人: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傳號: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報掛號:__________________
發給合伙企業: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件人:____________________
。ㄈ楸阌诤炇鸨緟f議,可以副本進行簽署,每一副本經簽署后即可當作原本。經簽署的所有副本均應作為同一文件對待。
。ㄈ模┍緟f議及由此組成的合伙企業,將以______法為依據,并依據該法進行說明和解釋。
。ㄈ澹┍緟f議對各合伙當事人,其繼承人和受讓人均具有約束力,本協議無益于任何其他人員、商行或公司。
茲證明:合伙各方已于本文開頭之年、月、日簽署,一經各方的高級職員代表合伙人簽字,即可作為合伙證明書。各簽字人均為合法任命的高級職員,均負有指定公職之責任,并已授權全權代為簽署本協議,以約束各方。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伙協議 (有限合伙設立) 篇15
甲方:
性別:
身份證號:
住址:
乙方:
性別:
身份證號:
住址:
丙方:
性別:
身份證號:
住址:
風險提示:合伙人資格
審查合伙人的資格,是簽訂合伙協議最重要的方面。
因具有較強的人合性,所以合伙人一般都是彼此之間比較熟悉、信任的人。
但理智的選擇合伙人不單純是熟悉、信任,還要看其有無一定的物質實力或軟實力。
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承擔的是無限,一旦企業債務不能償還時,有實力償還的合伙人就有被強制償還企業全部債務的風險,如果其他合伙人沒有實力,不應由其承擔部分則很難追償。
根據《民法典》(以下簡稱《合伙企業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一、本企業為普通合伙協議,是根據協議自愿組成的共同經營體。
全體合伙人愿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守法經營。
二、合伙宗旨:
三、合伙名稱、主要經營地:
四、合伙經營項目和范圍
各方共同經營位于的字號的店鋪,經營范圍為:,法定代表人為,系該店鋪的。
五、合伙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年。
六、出資金額、出資方式、期限
風險提示:合伙人出資
一定要理清楚合伙人的出資。
每種不相同的種類都必須折價為相應的股份,在合伙協議中明確。
這樣才能在今后的盈余分配及債務承擔中,明確各個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不會因為比例不明確鬧糾紛。
另外,對于合伙人出資的財產需要辦理登記的,在合伙協議中應當明確約定辦理登記手續的義務承擔者,辦理時間以及辦理費用的承擔等等。
對這些事項約定的缺失或不足,都將增加企業法律風險。
合伙人(姓名)
出資金額
出資方式
期限
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元。
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
合伙終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七、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
風險提示:利益分配和債務承擔
合伙人之間的權益的分配、責任劃分要明確。
雖合伙企業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但內部合伙人之間還是要按份額分紅、承擔債務的。
有些合伙企業對此沒有約定,從而導致在分紅或承擔債務時合伙人之間產生糾紛,給企業造成不必要的損害。
合伙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一)盈余分配:以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二)債務承擔:合伙債務先以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以為依據,按比例承擔。
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可以約定按各合伙人各自投資或者平均分配。
未約定分擔比例的,由各合伙人按投資分擔。
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后,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10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應負擔的部分。
八、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2、承認并簽署本合伙協議;
3、除入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
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伙
風險提示:退出機制
合作要想好不合作,當一方退出,什么時候退出,退出時的投入比與退出比的比例,以及怎樣補償,是誰承擔?這些要提前書面明晰,簽到合同里,項目的后期合作雙方都能順利的結束不必要的瓜葛,不要義氣用事,以為大家是朋友不必計較的心態,合理的退出機制是合作的很重要的組成部分。
1、自愿退伙。
合伙的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2)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伙;
(3)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企業的事由。
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擅自退伙給合伙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當然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3)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強執行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3)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4)合伙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與該退伙人按退伙時的合伙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三)出資的轉讓
允許合伙人轉讓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
在同等條件下,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
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
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
九、合伙負責人及合伙事務執行
(一)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合伙企業事務。
(二)合伙協議約定或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為合伙負責人,其權限為以下內容:
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對合伙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伙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
4、支付合伙債務;
十、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風險提示:合作伙伴的職責
在合作初期,創業合作者要明確合作伙伴的各自職責,不能模糊,要能拿出書面的職責分析,因為是長期的合作,明晰責任最重要,這樣可以在后期的經營中不至于互相扯皮,反目成仇,好多的創業合作中會有問題,就是因為責任明細不夠。
(一)合伙人的權利:
1、合伙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伙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權;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約定進行,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有退伙的權利。
(二)合伙人的義務:
1、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維護合伙財產的統一;
2、分擔合伙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為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十一、禁止行為
(一)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伙,造成的損失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二)禁止合伙人參與經營與本合伙競爭的業務。
(三)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進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
十二、合伙營業的繼續
(一)在退伙的情況下,其余合伙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經營。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依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接納繼承人為新的合伙人繼續經營。
十三、合伙的終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屆滿;
2、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
3、已不具備法定合伙人數;
4、合伙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銷;
6、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并通知;
2、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或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自合伙企業解散后15日內指定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伙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
(1)合伙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2)合伙所欠稅款;
(3)合伙的債務;
(4)返還合伙人的出資。
十四、違約責任
風險提示:違約責任
因為合伙企業的人合性質,決定有關合伙企業的法律不可能對合伙人的違約責任規定的十分具體,所以建議各合伙人在協商合伙協議時,對合伙人的違約責任作出明確規定,以便一旦發生違約行為,可以比較方便地執行,要求違約者依協議承擔責任。
(一)合伙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年仍未繳足出資,按退伙處理。
(二)合伙人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伙處理;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四)合伙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合伙企業法》而導致合伙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賠償責任。
(五)合伙人違反第九條規定,應按合伙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伙人決定除名。
十五、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伙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提交委員會仲裁。
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十六、其他
(一)經協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后的內容為準。
(二)入伙合同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份,合伙人各執份,送登記機關存檔份。
(四)本合同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
甲方:(簽字并按手印)
年月日
乙方:(簽字并按手印)
年月日
丙方:(簽字并按手印)
年月日
合伙協議 (有限合伙設立) 篇16
合伙協議
1.格式 合伙協議書
合伙人:甲 (姓名),性別男(女), 年 月 日出生
現住址: 市(縣) 街道(鄉、村) 號
合伙人:乙 (姓名),內容同上(列出合伙人的基本情況)
合伙人本著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伙協議如下:
第一條 甲乙雙方自愿合伙經營 (項目名稱),總投資為 萬元,甲出資 萬元,乙出資 萬元,各占投資總額的 %、 %。
第二條 本合伙依法組成合伙企業,由甲負責辦理工商登記。
第三條 本合伙企業經營期限為十年。如果需要延長期限的,在期滿前六個月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條 合伙雙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企業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資比例分配。
企業債務按照各自投資比例負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債務后,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十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負擔的部分。
第五條 他人可以入伙,但須經甲乙雙方同意,并辦理增加出資額的手續和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條 出現下列事項,合伙終止:
(一)合伙期滿;
(二)合伙雙方協商同意;
(三)合伙經營的事業已經完成或者無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規定的情況。
第七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以補充規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 本協議一式×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協議自合伙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 (簽字或蓋章)
合伙人: (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合伙協議 (有限合伙設立) 篇17
1.格式 合伙協議書
合伙人:甲 (姓名),性別男(女), 年 月 日出生
現住址: 市(縣) 街道(鄉、村) 號
合伙人:乙 (姓名),內容同上(列出合伙人的基本情況)
合伙人本著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伙協議如下:
第一條 甲乙雙方自愿合伙經營 (項目名稱),總投資為 萬元,甲出資 萬元,乙出資 萬元,各占投資總額的 %、 %。
第二條 本合伙依法組成合伙企業,由甲負責辦理工商登記。
第三條 本合伙企業經營期限為十年。如果需要延長期限的,在期滿前六個月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條 合伙雙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企業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資比例分配。
企業債務按照各自投資比例負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債務后,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十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負擔的部分。
第五條 他人可以入伙,但須經甲乙雙方同意,并辦理增加出資額的手續和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條 出現下列事項,合伙終止:
(一)合伙期滿;
(二)合伙雙方協商同意;
(三)合伙經營的事業已經完成或者無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規定的情況。
第七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以補充規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 本協議一式×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協議自合伙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 (簽字或蓋章)
合伙人: (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合伙協議 (有限合伙設立) 篇18
。ㄓ邢藓匣锲髽I合伙協議實例)
杭州紫竹灣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
合 伙 協 議
第一條 為維護合伙企業、合伙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合伙企業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伙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制定本協議。
第二條 本合伙企業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共同組成的有限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第三條 合伙企業名稱:杭州紫竹灣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
第四條 合伙企業經營場所:杭州市上城區解放路12號。
第五條 本合伙企業在杭州市上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登記注冊,企業的經營期限為十年。
第六條 合伙企業的目的:全體合伙人通過合伙,將有不同資金條件和不同技術、管理能力的人或企業組織起來,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前提下,爭取企業利潤的最大化。
第七條 本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為:實業投資;服務:投資管理、投資咨詢(除證券、期貨)(以企業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范圍為準)。
第八條:合伙企業由3個合伙人共同出資設立。其中,普通合伙人1個,有限合伙人2個。
普通合伙人一:方冰
家庭地址:杭州市上城區延安路88號
以貨幣方式認繳出資200萬元,該出資額占本合伙企業出資比例的20%。其中:首期出資40萬元,已于20__年4月27日到位;余額160萬元將于20__年8月26日到位。
有限合伙人一:張軍
家庭地址:杭州市下城區鳳起東路168號
以貨幣方式認繳出資500萬元,該出資額占本合伙企業出資比例的50%。該出資已于20__年4月27日全部到位。
有限合伙人二:杭州北岸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住所:杭州市濱江區濱河路123號
以貨幣方式認繳出資300萬元,該出資額占本合伙企業出資比例的30%。其中:首期出資60萬元,將于20__年9月27日到位;余額240萬元于20__年8月26日到位。
第九條 企業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1、企業的利潤和虧損,由合伙人依照出資比例分配和分擔。
2、企業每年年底進行一次利潤分配或虧損分擔。
3、合伙財產不足清償合伙債務時,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承擔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第十條 合伙企業事務執行
1、全體合伙人共同委托一個合伙人為企業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
2、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企業。
3、不參加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檢查其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
4、根據合伙人要求,執行事務合伙人應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5、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產生的收益歸合伙企業,所產生費用和虧損由合伙企業承擔。
6、被委托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消委托。
7、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表決權;除法律、法規、規章和本協議另有規定以外,決議應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表決通過;但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變合伙企業名稱;
(2)改變合伙企業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3)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4)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5)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經營管理人員;
。7)修改合伙協議內容。
8、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伙經營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損害本企業利益,有限合伙人除外。
9、有限合伙人未經授權以有限合伙企業名義與他人進行交易,給有限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該有限合伙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執行事務合伙人的條件和選擇程序
執行事務合伙人由全體合伙人共同委托產生,并且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充分執行本合伙協議;
2、對全體合伙人負責;
3、接受全體合伙人委托,對企業的經營負責;
4、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
第十二條 執行事務合伙人權限和違約處理辦法
一、執行事務合伙人的權限:執行事務合伙人對外代表企業,對全體合伙人負責:
1、負責召集合伙人會議,并向合伙人報告工作;
2、執行全體合伙人的決議;
3、主持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決定企業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指定企業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定企業的基本管理制度,擬訂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6、全體合伙人委托的其他職權。
二、違約處理辦法:執行事務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由執行事務合伙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執行事務合伙人的除名條件和更換程序
被委托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委托,對執行事務合伙人除名或予以更換。
第十四條 合伙人的入伙、退伙
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條件、程序以及相關責任,按照《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三條至五十四條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相互轉變程序
經全體合伙人同意,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可以相互轉變。
第十六條 爭議解決辦法
合伙人履行合伙協議發生爭議,本著友好協商的原則,由全體合伙人進行協商、協調解決;合伙人不愿通過協商、協調解決或者協商、協調不成的,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直接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向人民法院進行起訴。
第十七條解散與清算
本合伙企業出現《合伙企業法》第85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由清算人進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后十五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清算期間,合伙企業存續,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依照本協議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分配。
清算結束后,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字、蓋章后,在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第十八條 違約責任
合伙人違反本合伙協議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對合伙企業造成財產和名譽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其他事項
1、本企業的登記事項以本合伙企業的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2、本協議未詳盡的,依據《合伙企業法》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3、本協議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4、本協議由全體合伙人共同訂立,在企業注冊后生效
5、本協議自生效之日起,對合伙企業及合伙人均具有約束力。
6、本協議原件每個合伙人各持一份,企業留存一份,報本合伙企業的登記機關一份。
杭州紫竹灣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
全體合伙人簽字、蓋章:
日期:二O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合伙協議 (有限合伙設立) 篇19
甲方:
身份證號碼:
乙方:
身份證號碼:
經雙方友好協商,本著相互理解、相互信任、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簽訂本合伙協議,并自愿就合伙協議的內容承擔法律和民事責任。
一、合伙經營項目和范圍
經雙方協商,由雙方投資經營 ,地址:____區龍祥花園330號 ,經營面積 平方米,經營范圍: 干洗、皮革清洗保養等(具體以工商營業執照為批準的為準) 。
二、合伙期限:本合同期限為________年。除本協議約定的終止情形外,期限屆滿自然終止。
三、出資方式、額度及利潤分配
1、本協議簽訂前,甲方已經投資人民幣50萬元。
2、經雙方協商,乙方需以現金及勞務方式進行投資,現金投資人民幣 萬元,在本協議簽訂時一次性支付給甲方。同時,乙方應保證每天遵守合伙組織的工作時間正常上下班,并依照雙方的約定負責培訓新學員以及皮革的清洗保養業務。
3、經雙方協商,雙方出資比例各占50%。雙方同意僅對合伙組織的凈利潤進行分配,凈利潤分配比例為1:1。在本協議簽訂后,該合伙組織開始經營之日起每滿________年進行一次利潤分配。
四、工資、盈余分配及債務承擔
1、合伙組織經營期間,各合伙人工資為每月人民幣 元;
2、盈余分配:以扣除全部經營成本(包含但不限于房租、各種日常費用、合伙人工資、工作人員工資、應繳稅款等)的凈利潤為分配基數,按雙方約定的比例及時間進行分配;
3、債務承擔:合伙債務先由合伙財產進行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雙方按利潤分配比例承擔清償責任;
3、如果在經營期間發生虧損,不足以支付本條第一款中的房租、各種日常費用、工作人員工資、應繳稅費時,雙方按利潤分配比例共同承擔。
五、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1、入伙的條件:須承認本合同;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需執行合同約定的履行出資義務及其他義務;
2、除名退伙。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事務執行人有權將其除名:
。1)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2)未履行出資義務;
(3)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伙組織造成經濟損失;
(4)執行合伙組織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5)未履行本協議第三條的義務,未按時按點上班超過三次的;
。6)違反本協議第八條之約定內容的;
除名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合伙人退伙后,即視為放棄其在該合伙組織中占有的財產份額,并不再參與本年度合伙組織利潤盈余分配,其他合伙人即自動擁有該財產份額,但不免除其因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
(二) 合伙組織財產份額的轉讓
合伙期間,未經全體合伙人書面同意,合伙人不得隨意轉讓其在合伙組織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如經其他合伙人書面同意該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新入伙對待。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伙組織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合伙組織的合伙人。
第六條 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1、合伙人的權利
。1)參加合伙人會議,并對合伙事務的執行進行監督;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權;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應以其占有合伙組織財產份額比例或者按本協議的約定進行,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
。4)經全體合伙人書面同意,合伙人有退伙的權利;
2、合伙人的義務:
1、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維護合伙組織財產的統一;
2、分擔合伙經營損失的債務;
3、為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七條 合伙人會議、合伙事務執行人
1、合伙人會議
(1)召集:合伙人會議由合伙事務執行人耿召集和主持,合伙負責人可根據情況需要決定召開合伙人會議;
(2)時間:一般情況下每月一次,具體召開時間由合伙事務執行人根據情況決定;由合伙事務執行人公布當月收支情況,研究下月合伙事務的具體安排。
。3)一般事項由合伙事務執行人決定,重大事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方X執行。
。4)重大事項是指:更換合伙事務執行人;對各合伙人占有合伙組織財產份額和利潤分配比例進行適當調整;決定合伙組織的經營價格和工資、獎金、福利制度
2、合伙事務執行人
1、本合伙組織的事務執行人為耿。
2、合伙事務執行人的權限為:
(1)召集主持合伙人會議,對合伙組織的重大事項(如擴展業務、調整、轉換經營項目等)享有最后的決定權;
(2)對外開展業務,決定加盟事務,對外簽訂合同;
。3)對其他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進行檢查監督,根據合伙人會議決定任免和調整其職務和負責事項;
。4)合伙組織的用人權利、開除員工的權利及員工的薪酬;
。5)管理合伙組織的財務及帳目;
。6)出售合伙組織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等;
。7)支付合伙債務;
。8)
第八條 禁止行為
(一)未經本合伙協議或合伙人會議授權,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組織名義進行業務活動,私自進行業務獲得利益歸全體合伙人,造成的損失由該合伙人個人全額進行賠償;
(二) 禁止合伙人參與經營與本合伙項目相似或有競爭的業務,如違反規定經營,應向本合伙組織支付前兩年內經營所得利潤最高月份利潤10倍的違約金;
(三)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如有違反,交易所得利益歸合伙組織所有,給合伙組織造成的損失應該雙倍賠償;
(四)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九條 合伙的終止及終止后的事項
1、本合伙組織因以下事由之一得以終止:
。1)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
。2)合伙事務連續長期不能有盈利運營達 個月以上的;
。3)合伙事務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被相關部門吊銷;
(4)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2、合伙人終止后的事項:
。1)經雙方協商推舉清算人,并邀請第三方參與清算;
。2)清算后如有盈余,則按支付員工工資、支付所欠稅款、合伙人收取債權、清償合伙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余財產的先后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伙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
(3)清算后如有虧損,不論合伙人出資多少,先以合伙組織共同財產清償合伙組織債務,合伙財產不足以清償的部分,由合伙人按投資比例承擔。
第十條 違約責任
1、合伙人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書面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處理,轉讓的合伙人應賠償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
2、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該合伙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3、合伙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導致合伙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糾紛的解決
雙方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利于合伙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第十二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第十三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X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進行補充和變更。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條 本協議附件為雙方的身份證復印件。
甲方: 乙方:
簽訂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伙協議 (有限合伙設立) 篇20
第一條 根據《民法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協議。
第二條 本企業為合伙企業,是根據協議自愿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合伙人愿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第三條 本協議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四條 企業的名稱:
第五條 主要經營場所:
第六條 合伙目的:繁榮市場經濟,通過合法經營實現資產增值。
第七條經營范圍:
第八條 合伙人姓名、名稱及住所
姓 名(名稱)
承擔責任方式
住 所
第九條 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數額、繳付期限、出資方式:
姓名
(名稱)
認繳出資額
實繳出資額
分期繳付出資額
繳付期限
出資方式
(非貨幣出資的)評估方式
合計
第十條 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
1、企業的利潤和虧損,由合伙人依照以下比例分配和分擔:(合伙協議未約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擔。)
2、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依據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增加對合伙企業的出資,用于擴大經營規模或者彌補虧損。
3、企業年度的或者一定時期的利潤分配或虧損分擔的具體方案,由全體合伙人協商決定。
第十一條 合伙企業事務執行
1、全體合伙人委托合伙人為執行事務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檢查其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情況,并依照約定向其他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收益歸合伙企業,所產生的虧損或者費用,由合伙企業承擔。
2、合伙企業辦理變更、注銷登記、設立分支機構、清算組備案、修改合伙協議應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法律法規及本協議有明確規定的除外。
第十二條、執行事務合伙人應具備的條件和選擇程序;權限與違約處理辦法;除名條件和更換程序。
1、執行事務合伙人由全體合伙人推舉產生,應具備以下條件:
(1)按期繳付出資,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2)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3)無犯罪記錄,無不良經營記錄。
2、執行事務合伙人權限與違約處理辦法。
執行事務合伙人負責企業日常運營,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執行事務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約定或者全體合伙人決定執行事務導致違約發生的,執行事務合伙人應對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
3、執行事務合伙人除名條件和更換程序。
執行事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定將其除名,并推舉新的執行事務合伙人:
(1) 未按期履行出資義務;
(2) 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特別重大損失;
(3) 執行合伙事務時嚴重違背合伙協議,有不正當行為。
對執行事務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 入伙、退伙
1、新合伙人入伙時,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協議。訂立書面協議時,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2、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3、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诮浫w合伙人同意退伙;
、郯l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企業的事由;
④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一)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三)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四)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4、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條件、程序以及相關責任
有限合伙人入伙時,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并取得執行事務合伙人同意,訂立書面協議。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有限合伙人符合本條第3款條件的,可以退伙。
5、合伙人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6、作為普通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資格。普通合伙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全體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
有《合伙企業法》第五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合伙企業應當向合伙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
第十四條 有限合伙人與普通合伙人互換程序
1、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2、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合伙協議 (有限合伙設立) 篇21
合伙協議
(參考格式)
第一條 根據《民法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協議。
第二條 本企業為合伙企業,是根據協議自愿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合伙人愿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第三條 企業的名稱:
第四條 合伙人姓名:
第五條 合伙人共出資
第六條 本企業依法開展經營活動,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禁止的,不經營;需要前置許可的項目,報審批機關批準,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注冊后,方開展經營活動;不屬于前置許可項目,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專項審批的,經工商管理機關登記注冊,并經審
批機關批準后,方開展經營活動;其它經營項目,本企業領取《營業執照》后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
第七條 本協議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八條 企業經營場所:
郵政編碼:
第九條 合伙目的:
第十條 經營范圍: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禁止的,不得經營;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應經許可的,經審批機關批準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后方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未規定許可的,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
(注:企業經營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應經許可的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規定應在《營業執照》明示的經營項目,則除將上述內容表述在經營范圍中,還應將有關項目在經營范圍中明確標明。例如:餐飲;零售藥品。)
第十一條 合伙人姓名及其住所
姓 名住 所
第十二條 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
合伙人出資
方式出資數額
(萬元)出資權屬
證明繳付出資
期限占出資總額比例
第十三條 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
1、企業的利潤和虧損,由合伙人依照以下比例分配和分擔:(合伙協議未約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擔。)
2、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依據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增加對合伙企業的出資,用于擴大經營規;蛘邚浹a虧損。
3、企業年度的或者一定時期的利潤分配或虧損分擔的具體方案,由全體合伙人協商決定或者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辦法決定。
第十四條 合伙企業事務執行
1、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企業。委托合伙人 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檢查其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情況,并依照約定向其他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收益歸全體合伙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全體合伙人承擔。
2、合伙協議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合伙人可以對其他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暫停該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由全體合伙人共同決定。被委托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第十五條 入伙、退伙
1、新合伙人入伙時,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協議。訂立書面協議時,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物狀況。
2、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3、協議約定合伙企業經營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诮浫w合伙人同意退伙;
、郯l生合伙人難于繼續參加合伙企業的事由;
④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協議未約定合伙企業經營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擅自退伙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
第十六條 解散與清算
1、本企業發生了法律規定的解散事由,致使合伙企業無法存續、
合伙協議終止,合伙人的合伙關系消滅。
2、企業解散、經營資格終止,不得從事經營活動,只可從事一些與清算活動相關的活動。
3、企業解散后,由清算人對企業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結算,處理所有尚未了結的事務,還應當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4、清算人主要職責:
①清理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②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伙企業未了結的事務;
③清繳所欠稅款;
、芮謇韨鶛、債務;
、萏幚砗匣锲髽I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⑥代表企業參與民事活動。
清算結束后,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字、蓋章,在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企業注銷登記。
第十七條 違約責任
1、合伙人違反合伙協議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2、合伙人履行合伙協議發生爭議,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合伙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據合伙協議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在合伙協議中訂立仲裁條款,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全體合伙人簽字:
年 月 日
合伙協議 (有限合伙設立) 篇22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伙企業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二條 本企業為有限合伙企業,是根據協議自愿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全體合伙人愿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第三條 本協議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四條 本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二章 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第五條 合伙企業名稱:
第六條 企業經營場所:
第三章 合伙目的和合伙經營范圍(及合伙期限)
第七條 合伙目的:為了保護全體合伙人的合伙權益,使本合伙企業取得最佳經濟效益。
第八條 合伙經營范圍: 。
第九條 合伙期限為××年。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第九條 合伙人共 個,分別是:
1、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
住所(址): ,
證件名稱: ,
證件號碼: ;
2、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
住所(址): ,
證件名稱: ,
證件號碼: ;
(注:可續寫。有限合伙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伙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伙人。)
以上普通合伙人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五章 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第十條 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1、普通合伙人: 。
以貨幣出資 萬元,以 作價出資 萬元,總認繳出資 萬元,占出資總額的 %。
首期實繳出資 萬元,在申請合伙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余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 個月內繳足。
、有限合伙人 : 。
以貨幣出資 萬元,以 作價出資 萬元,總認繳出資 萬元,占出資總額的 %。
首期實繳出資 萬元,在申請合伙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余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 個月內繳足。
第六章 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第十一條 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 。
第十二條 合伙企業的虧損分擔,按如下方式分擔: 。
(注: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立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
第七章 合伙事務的執行
第十三條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執行事務合伙人應具備如下條件: ,并按如下程序選擇產生: 。
經全體合伙人決定(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決定方式,例如“經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決定”),委托 執行合伙事務;其中 委派 、 委派 代表其執行合伙事務,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事務 。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企業。
第十四條 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執行事務合伙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伙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伙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伙企業承擔。
第十五條 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事務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對其他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暫停該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依照本協議第十六條的規定作出表決。受委托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執行事務合伙人的除名條件為: 。
執行事務合伙人的更換程序為: 。
第十六條 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第十七條 合伙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例如約定下列全部或某一事項“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或“經全體合伙事務執行人一致同意”等)
(一)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
(二)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三)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四)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五)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第十八條 普通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情形)。
除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情形)。
第十九條 合伙人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增加或者減少對合伙企業的出資。(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決定方式)
第二十條 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有《合伙企業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行為,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
第八章 入伙與退伙
第二十一條 新合伙人入伙,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如實告知原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物狀況。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新合伙人的其它權利和責任)。新普通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注:合伙協議約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則,刪除)
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注: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則,刪除)
合伙人違反《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條規定退伙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三條 普通合伙人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和有限合伙人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所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普通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四條 合伙人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五條 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資格。
有《合伙企業法》第五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合伙企業應當向合伙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
普通合伙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全體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決定方式和退還辦法)。
第二十六條 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退伙時,合伙企業財產少于合伙企業債務的,該退伙人應當依照本協議第十一條的規定分擔虧損。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第二十七條 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普通合伙人可以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轉變為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九章 爭議解決辦法
第二十八條 合伙人履行合伙協議發生爭議的,合伙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合伙協議中未訂立仲裁條款,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章 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第二十九條 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條 合伙企業清算辦法應當按《合伙企業法》的規定進行清算。
清算期間,合伙企業存續,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依照第十一條的規定進行分配。
第三十一條 清算結束后,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第十一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二條 合伙人違反合伙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二章 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 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注:也可根據《合伙企業法》第十九條第二款另行約定),可以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
第三十四條 本協議一式 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報合伙企業登記機關一份。
本協議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
(注: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簽名,為法人、其他組織的應加蓋公章)
年 月 日
合伙協議 (有限合伙設立) 篇23
(普通合伙企業合伙協議實例)
杭州紫竹灣投資管理合伙企業(普通合伙)
合 伙 協 議
第一條 為維護合伙企業、合伙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合伙企業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伙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制定本協議。
第二條 本合伙企業是全部由普通合伙人組成的普通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三條 合伙企業名稱:杭州紫竹灣投資管理合伙企業(普通合伙)。
第四條 合伙企業經營場所:杭州市上城區解放路12號。
第五條 本合伙企業在杭州市上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登記注冊,企業的經營期限為十年。
第六條 合伙企業的目的:全體合伙人通過合伙,將有不同資金條件和不同技術、管理能力的人或企業組織起來,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前提下,爭取企業利潤的最大化。
第七條 本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為:服務:投資管理(除證券、期貨);其他無需報經審批的一切合法項目。(以企業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范圍為準)。
第八條:合伙企業由3個普通合伙人共同出資設立。
普通合伙人一:方冰
家庭地址:杭州市上城區延安路88號
以貨幣方式認繳出資200萬元,該出資額占本合伙企業出資比例的20%。其中:首期出資40萬元,已于20__年4月27日到位;余額160萬元將于20__年8月26日到位。
普通合伙人二:張軍
家庭地址:杭州市下城區鳳起東路168號
以貨幣方式認繳出資500萬元,該出資額占本合伙企業出資比例的50%。該出資已于20__年4月27日全部到位。
普通合伙人三:杭州北岸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住所:杭州市濱江區濱河路123號
以貨幣方式認繳出資300萬元,該出資額占本合伙企業出資比例的30%。其中:首期出資60萬元,將于20__年9月27日到位;余額240萬元將于20__年8月26日到位。
第九條 企業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1、企業的利潤和虧損,由合伙人依照出資比例分配和分擔。
2、企業每年年底進行一次利潤分配或虧損分擔。
3、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全體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十條 合伙企業事務執行
1、全體合伙人共同委托一個合伙人為企業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
2、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企業。
3、不參加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檢查其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
4、根據合伙人要求,執行事務合伙人應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5、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產生的收益歸合伙企業,所產生費用和虧損由合伙企業承擔。
6、被委托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消委托。
7、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表決權;除法律、法規、規章和本協議另有規定以外,決議應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表決通過;但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變合伙企業名稱;
。2)改變合伙企業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3)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4)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5)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經營管理人員;
。7)修改合伙協議內容。
8、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伙經營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損害本企業利益。除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第十一條 合伙人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增加或者減少對合伙企業的出資。
第十二條 合伙人的入伙、退伙
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條件、程序以及相關責任,按照《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三條至五十四條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爭議解決辦法
合伙人履行合伙協議發生爭議,本著友好協商的原則,由全體合伙人進行協商、協調解決;合伙人不愿通過協商、協調解決或者協商、協調不成的,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直接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向人民法院進行起訴。
第十四條 解散與清算
本合伙企業出現《合伙企業法》第85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由清算人進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后十五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清算期間,合伙企業存續,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依照本協議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分配。
清算結束后,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字、蓋章后,在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合伙企業注銷后,原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第十五條 違約責任
合伙人違反本合伙協議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對合伙企業造成財產和名譽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其他事項
1、本企業的登記事項以本合伙企業的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2、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
3、本協議未詳盡的,依據《合伙企業法》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4、本協議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5、本協議由全體合伙人共同訂立,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
6、本協議自生效之日起,對合伙企業及合伙人均具有約束力。
7、本協原件議每個合伙人各持一份,企業留存一份,報本合伙企業的登記機關一份。
杭州紫竹灣投資管理合伙企業(普通合伙)
全體合伙人簽字、蓋章:
日期:二O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合伙協議 (有限合伙設立) 篇24
甲方:
地址: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檢驗所有限公司
地址:
風險提示:合伙人資格 審查合伙人的資格,是簽訂合伙協議最重要的方面。
因合伙企業具有較強的人合性,所以合伙人一般都是彼此之間比較熟悉、信任的人。
但理智的選擇合伙人不單純是熟悉、信任,還要看其有無一定的物質實力或軟實力。
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承擔的是無限連帶責任,一旦企業債務不能償還時,有實力償還的合伙人就有被強制償還企業全部債務的風險,如果其他合伙人沒有實力,不應由其承擔部分則很難追償。
1、合作托管基本原則: 根據新醫改精神,以各級人民政府文件為依據,探索利用社會技術和資本,在_______________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建立符合國家相關要求臨床檢驗室,實現社會資源共享、質量提升促進____________地區醫療衛生事業的健康發展。
2、合作期限:合作期限為______年,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算。
合作期滿后可根據雙方需要續簽。
3、合作內容:
3.1設備管理 甲方現有儀器設備保持不變,乙方有權使用甲方現有檢驗室儀器設備: 一臺血常規儀和一臺尿液分析儀,由乙方負責調試、維護保養,與血常規和尿液分析儀配套的全部試劑和相應儀器檢測用配套耗材(不包括輸采血等臨床耗材)由乙方提供;檢驗室內所用的設備所有權歸屬甲方。
3.2托管業務開展范圍包括: 甲方臨床、日常醫療業務及免費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所需全部臨床檢驗項目。
3.3甲乙雙方托管范圍內的日常行政、人員、設備由乙方統一管理,甲方院內收費由甲方統一管理,統一收費。
3.4人員管理: 乙方負責為托管檢驗科安排一名檢驗員(現有人員如能接受乙方實驗室條件待遇,薪資安排,工作時間,同時保證業務質量則繼續保留),對檢驗科提供相應的技術支持。
3.5薪資管理: 乙方為安排的一名檢驗員,并發放其基本工資、社保、獎金及其他福利,原則上不得低于現行標準。
3.6托管檢驗科以甲方名義發放檢驗報告,甲方送到乙方實驗室檢測的項目以乙方名義出具檢測報告。
風險提示:合作伙伴的職責 在合作初期,創業合作者要明確合作伙伴的各自職責,不能模糊,要能拿出書面的職責分析,因為是長期的合作,明晰責任最重要,這樣可以在后期的經營中不至于互相扯皮,反目成仇,好多的創業合作中會有問題,就是因為責任明細不夠。
4、甲方的權利及義務:
4.1甲方負責為托管檢驗科正常運行提供供水、供電、供氣、供氧、通信線路(電話和寬帶等)、物業管理、照明、抽風機及普通辦公設施等正常運營所需的基礎建設及服務。
4.2甲方負責托管檢驗科日常醫療風險管理,預防和處理可能發生的醫患糾紛。
如果乙方原因導致檢測結果不準確(診斷差錯)產生的醫療糾紛和事故,由乙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乙方在處理相關醫療糾紛及事故時,甲方應提供必要的配合。
4.3甲方臨床有需求,而未開展的所有檢驗及病理檢測項目由乙方送到乙方實驗室檢測,更好的實現資源共享的合作目的。
除與乙方合作建立的檢驗室外,甲方不能再建或與其他單位合作共建具備臨床診斷功能的實驗室。
4.4甲方有責任盡量滿足客戶的服務需求,并做好結果咨詢等其他相關服務,為此雙方應做好事前的溝通工作。
4.5甲方應視檢驗室為甲方的醫技科室,納入醫院日常質量管理體系。
有關甲方的醫療和日常運營要求、通知、會議及病例討論和會診等應及時告知甲方。
4.6本協議有效期內,若乙方有投放檢驗設備于甲方實驗室,甲方對乙方投放的設備具有使用權,甲方應妥善保管乙方投入的設備,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出租、出借、轉讓、抵押該設備,否則,甲方應按乙方投放設備價值賠償損失。
檢驗設備在合同期內實行來添去留的原則。
5、乙方的權利義務:
5.1根據甲方需要,乙方建立檢驗室的質量體系,并接受實驗室質量檢驗機構提供的監督檢查、專業意見與建議。
5.2乙方負責協助檢驗室臨床診療、實驗室技術建設及能力提升。
5.3乙方有責任參與甲方主持召開的檢驗室的'管理和研討會。
5.4乙方有義務將客戶意見或建議反饋給甲方,有義務提供專業意見給甲方,以確保并提高檢驗室的檢測質量及服務水平。
5.5檢驗室產生的醫療廢物由甲方處理,費用由甲方承擔。
5.6乙方有權查看檢驗室的財務信息、實驗室數據等其他與檢驗室相關的信息。
6、技術和學術支持:
6.1乙方有義務協助甲方進行檢驗學科的標準化建設,協助會議、品牌宣傳等。
6.2檢驗機構各種高端的技術平臺及齊全的檢測項目,可為醫院服務,作為醫院檢驗科檢查項目的補充,為疾病診斷治療提供有力支持。
7、財務管理:
7.1收費標準: 檢驗室展開的業務收費標準以湖南省物價核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收費標準為準。
風險提示:利益分配和債務承擔 合伙人之間的權益的分配、責任劃分要明確。
雖合伙企業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但內部合伙人之間還是要按份額分紅、承擔債務的。
有些合伙企業對此沒有約定,從而導致在分紅或承擔債務時合伙人之間產生糾紛,給企業造成不必要的損害。
7.2檢驗室內自行檢測項目所有收入全部歸乙方,之后乙方支付托管實驗室收入的____%于甲方,甲方免費項目老年人健康體檢乙方按______元人;(甲方免費項目乙方按_____元人;甲方免費項目乙方按_____元人與甲方結算)且不計算在托管實驗室收入之內。
7.3自托管實驗室正式運營起,按項目業務收入情況進行雙方利益分配,每月結算統計日統一定義為改約的自然天數。
具體步驟為:甲方負責在每月_____號之前對上月已檢測的檢測項目進行數量統計、金額計算并交乙方復核;乙方在______個工作日內核對完畢,乙方對檢測項目數量或金額有異議的,應在_____個工作日內向甲方提出異議,雙方協商解決該異議。
在核對雙方無誤后______個工作日內,乙方按約定的收益分配比例計算金額向甲方出具發票,甲方在收到發票后的______個月內按照發票金額向乙方支付上月的相關款項。
逾期未付款的,甲方應支付逾期利息,利息按照每日______計算。
8、保密約定: 雙方應對合作商談過程中,或在建立合作關系后在合作過程中,從另一方獲得的與另一方、另一方的關聯方有關的經營、技術、商業、財務、廣告、人事、法律和其他信息嚴格保密,一方未經另一方書面統一,不得將該保密信息透漏給任何第三方。
風險提示:違約責任 因為合伙企業的人合性質,決定有關合伙企業的法律不可能對合伙人的違約責任規定的十分具體,所以建議各合伙人在協商合伙協議時,對合伙人的違約責任作出明確規定,以便一旦發生違約行為,可以比較方便地執行,要求違約者依協議承擔責任。
9、違約責任:
9.1如果一方違反本協議的條款導致協議的目的不能實現,非違約方有權終止本協議,并依法要求違約方賠償所有損失。
9.2甲乙雙方不得單方無故解除協議,需雙方協商一致方可解約。
如果一方單方無故解除協議,造成另一方損失,解除協議的一方必須賠償另一方的全部損失。
9.3甲乙雙方應嚴格遵守保密約定,一方違反保密約定,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違約方除應賠償非違約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損失。
9.4甲方違反本協議約定另行設立或與其他單位合作共建立檢驗科室或實驗室或將乙方能檢測項目送其他機構檢測的,應支付______萬元作為違約金,并賠償乙方因此造成的損失。
10、糾紛解決方式: 雙方同意因本協議產生的爭議,先雙方協商,協商不能解決的,向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11、協議終止:
11.1雙方協商一致同意終止本協議。
11.2由于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火災、風災、水災、地震、爆炸、戰爭、叛亂、傳染病及瘟疫、政府行為、政府命令以及其他無法遇見、無法克服、無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導致無法履行協議的,雙方可以終止協議。
但乙方應在不可抗力出現后_____日內及時通知對方并在______日內出具有關機關提供的情況說明。
11.3本協議有效期內,任一方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的,應及時書面通知另一方,雙方的合作不因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變更而終止。
如因為及時告知或終止本協議而造成另一方遭受損失的,變更的一方應賠償另一方所有損失。
11.4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協議終止,屬于甲方、乙方的財產分別由甲方和乙方自行處置。
12、協議的效力: 本協議一式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份,雙方簽字并加蓋公章后即生效。
本協議未盡事項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并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協議附件為本協議的有效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授權委托人(簽字): 合同履行地: 簽字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授權委托人(簽字): 合同履行地: 簽字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合伙協議 (有限合伙設立) 篇25
第一章?總則
一、全體合伙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伙企業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成立有限合伙企業事宜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二、合伙人按照本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二章?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住所
一、合伙企業名稱:__________________股權投資合伙企業(該名稱為暫定名,應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名稱為準,以下簡稱“合伙企業”)。
二、住所:
第三章?合伙目的和合伙經營范圍及合伙期限
一、合伙目的:從事公司股權投資事業,為合伙人創造滿意的投資回報,不以任何方式公開募集資金。
二、合伙經營范圍:
第四章?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一、本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共____人,其中普通合伙人為____人,有限合伙人為____人,各合伙人名稱及住所等基本情況如下:
1、普通合伙人:
。祝┟Q: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ㄒ遥┟Q: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有限合伙人:
(丙)名稱: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ǘ。┟Q: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ǹ梢罁䦟嶋H情況增加相關合伙人)
第五章?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一、本合伙企業總出資額為____________萬元。
二、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如下所示:
1、普通合伙人的出資情況
。1)________以___________方式出資____萬元,占出資總額的_____%。
(2)________以___________方式出資____萬元,占出資總額的_____%。
2、有限合伙人的出資情況
。1)________以___________方式出資____萬元,占出資總額的_____%。
(2)________以___________方式出資____萬元,占出資總額的_____%。
3、合伙人的出資在本合伙企業注冊登記后______年內繳清。
第六章?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一、合伙企業的利潤,由合伙人按如下方式分配:
1、企業利潤以各合伙人實繳出資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2、分配時間:本合伙企業對每年度(本合伙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的一年時間為一個年度,以下同)已實現并收回的利潤全部進行分配,每年度分配一次利潤。如全體合伙人過半數表決通過后,可以在其他時間進行分配。
二、合伙企業費用:
1、合伙企業應直接承擔的費用包括與合伙企業設立、運營、解散、清算等費用。
2、合伙期間,執行合伙人按照合伙企業總出資額的____%收取年度管理費用。管理費每半年收取一次,首次管理費的支付,由本合伙企業于設立后的五個工作日內支付給執行合伙人。后期的支付時間是在上次支付日后延六個月的前五個工作日之內。
三、本合伙企業發生虧損時的債務承擔:
1、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有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七章?合伙事務的執行
一、執行事務合伙人由本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人擔任,其應具備下述條件:
1、按期履行出資義務。
2、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執行合伙人的權限:
1、執行合伙企業日常事務,對外代表合伙企業處理各項事宜。
2、變更本合伙企業的名稱、經營場所、經營范圍、合伙代表人。
3、代表合伙企業對股權投資項目進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負責合伙企業的投資項目篩選、調查及項目管理等事務。
4、委派合適人選代表本合伙企業進入被投資企業的董事會、股東會。
5、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6、其他為實現合伙目的需要辦理的事務。
三、執行合伙人應當每____年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四、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為,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
1、參與決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3、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伙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4、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5、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6、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伙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
7、執行事務合伙人怠于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8、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
五、有限合伙人應配合執行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按執行合伙人要求簽署各種法律文書。
六、合伙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1、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2、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擁有的股權、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3、為他人提供擔保。
七、合伙人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由執行合伙人負責召集和主持。召開合伙人會議,應當提前7日通知全體合伙人,并將會議議題及表決事項通知全體合伙人。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時間為每年的____月____日。經普通合伙人或代表有限合伙人實際出資額_____%以上的有限合伙人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八、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做出決議,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表決辦法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九、普通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普通合伙人和合伙企業可以同時購買、持有相同公司股權,該行為不視為普通合伙人從事與合伙企業競爭的業務。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九、除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十、合伙人違反本協議的,應賠償其他合伙人因此遭受的損失。
第八章?執行事務合伙人除名條件和更換程序。
一、執行事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定將其除名,并推舉新的執行事務合伙人:
1、未按期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超過________萬元的特別重大損失。
3、執行合伙事務時嚴重違背合伙協議,有不正當行為。
4、其他本協議約定的事由。
二、執行事務合伙人除名應履行如下程序:
1、經任一有限合伙人按本協議約定的提起訴訟程序,人民法院_____認定執行合伙人存在前款規定的可被除名的情形。
2、人民法院做出認定執行合伙人存在前款規定的可被除名的情形的_____生效后,代表有限合伙人實際出資額_______以上的有限合伙人同意,可做出執行事務合伙人除名的決議。
三、若合伙人會議在做出執行事務合伙人除名決議之時有限合伙企業未能同時就接納新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做出決議,則有限合伙企業進入清算程序。
四、執行事務合伙人更換應履行如下程序:
1、合伙人會議在做出執行事務合伙人除名決議的同時就接納新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做出決議。
2、新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和被除名之外的合伙人訂立新的合伙協議。
五、執行事務合伙人除名和更換程序全部履行完畢之日起,執行事務合伙人應停止執行有限合伙事務,并向新的執行事務合伙人交接有限合伙事務。
六、對執行事務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章?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轉變及其權利義務
一、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人。
二、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有限合伙人的,應當解散。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普通合伙人的,轉為普通合伙企業。
四、有限合伙人如違反合伙協議約定參與經營管理的,視為普通合伙人,與普通合伙人一起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五、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與普通合伙人同樣的責任。
六、有限合伙人未經授權以合伙企業名義與他人進行交易,給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該有限合伙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章?入伙與退伙
一、普通合伙人入伙應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二、有限合伙人入伙應經普通合伙人同意,其入伙不應減少其他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原享有的利益,普通合伙人應將因新合伙人入伙導致合伙企業相關變更事宜通知其他合伙人。
三、未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在合伙企業解散之前,不得退伙、轉讓財產份額或將財產份額出質。
四、普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1、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3、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4、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五、合伙期限內,如合伙企業投資的股權未能實現在國家規定的交易場所上市交易,有限合伙人只可通過轉讓其名下財產份額的方式退伙,除此之外,有限合伙人不得提出退伙。
六、合伙期限內,如合伙企業投資的公司股權能達到在國家規定的交易場所上市交易的條件,有限合伙人可以要求退伙,合伙企業應進行清算,退還該有限合伙人的財產份額方式,退還財產份額的方式應征得全體有限合伙人一致同意,全體合伙人不能達成一致的,合伙企業解散,各合伙人根據其出資額的比例分配合伙企業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權。
七、有限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1、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3、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4、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八、如有限合伙人當然退伙,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資格。繼承人或權利承受人如不愿成為有限合伙人,或未取有限合伙人資格,執行合伙人有權要求繼承人或權利承受人將該退伙合伙人的財產份額轉讓給執行合伙人指定的第三方,轉讓雙方如對轉讓價格不能達成一致的,則應清算,清算費用由出讓方承擔。
九、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有限合伙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伙人。在同等條件下,執行合伙人認可的人選有優先購買權。
十、有限合伙人如決定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執行合伙人,執行合伙人有權指定第三方收購該有限合伙人擬轉讓的財產份額,轉讓雙方如對轉讓價格不能達成一致,則應清算,清算費用由出讓方承擔。
十一、合伙期限屆滿,如普通合伙人決定延長合伙企業合伙期限,有限合伙人不愿繼續合伙,普通合伙人有權決定選擇以貨幣或以合伙企業名下股權方式退還該退伙人的財產份額。
十二、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本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本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第十一章?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一、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1、合伙期限屆滿,普通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2、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3、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30天。
5、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6、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7、法律、性質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二、如合伙企業名下股權被全部轉讓至他人名下,執行合伙人可決定解散合伙企業。
三、合伙企業解散后應進行清算,清算辦法應當按照《合伙企業法》的規定進行清算。
四、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_____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按照各合伙人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十二章?其他事項
一、普通合伙人和各有限合伙人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發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資料,均以書面的形式按附件所列明的地址送達,送達前發出方須以電話或電子郵件方式通知接收方。一方如果遷址或者變更電話,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二、本協議未盡事宜,合伙人可以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各合伙人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應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請__________地人民法院裁決。
四、本協議一式____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報合伙企業登記機關一份。本協議自合伙人簽字或蓋章后生效,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后附:各合伙人身份證明、聯系地址、電話、電子郵箱。
全體合伙人簽章:
協議訂立時間: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合伙協議 (有限合伙設立) 篇26
甲方: 姓 名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姓 名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達成以下合作協議:
第一條 合作項目名稱及主要經營地:_________________ 。
第二條 合作經營項目和范圍: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三條 合作期限,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共__年。
第四條 出資金額、 方式、期限。
(一)甲方出資人民幣__元,大寫__,占總投資額的60%;乙方出資人民幣__元,大寫__,占總投資額的40%;
(二)雙方以__方式出資,于___ 年__ 月__ 日以前交齊。
(三)本合作出資共計人民幣__ _元,大寫__。合作期間各合作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作終止后,各合作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五條 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 合作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一)盈余分配:第一年年終總利潤__為總額,按投資比例分配;第二年年終總利潤__為總額,按投資比例分配;第三年年終總利潤__為總額,按投資比例分配。
(二)債務承擔:合作債務先以合作財產償還,合作財產不足清償時,以__投資比例_為依據,按比例承擔。
第六條 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一)入伙。
1. 新合作人入伙,必須經雙方合作人同意; 2. 承認并簽署本合作協議;
3. 除入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入伙的新合作人與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的新合作人對入伙前合作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伙。
1. 自愿退伙。合作的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作人可以退伙: ①合作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作人同意退伙;
、郯l生合作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作企業的事由。
合作協議未約定合作企業的經營期限的,合作人在不給合作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作人。合作人擅自退伙給合作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 當然退伙。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③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鼙蝗嗣穹ㄔ簭妶绦性诤献髌髽I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3. 除名退伙。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
、谝蚬室饣蛑卮筮^失給合作企業造成損失; ③執行合作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④合作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作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作人退伙后,其他合作人與該退伙人按退伙時的合作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三) 出資的轉讓。允許合作人轉讓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合作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作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作協議即成為合作企業的合作人。
第七條 合作負責人及合作事務執行。
(一)甲方負責經營管理及財務出納;乙方負責財務會計。
(二)合作協議約定或全體合作人決定,委托_______為合作負責人,其權限為: 1. 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 對合作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3. 出售合作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 4. 支付合作債務;
5. 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 合作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作人的權利:
1. 合作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作的經營活動由合作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
2. 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權;合作利益按投資占比分配。
3. 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約定進行,合作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作人共有。 4. 合作人有退伙的權利。 (二)合作人的義務:
1. 按照合作協議的約定維護合作財產的統一; 2. 分擔合作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 為合作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九條 禁止行為。
(一)未經全體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作,造成的損失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二) 禁止合作人參與經營與本合作競爭的業務。
(三)除合作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作人同意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進行交易。 (四)合作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作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十條 合作營業的繼續。
(一)在退伙的情況下,其余合作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作人入伙經營。
(二)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依照合作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作人同意,接納繼承人為新的合作人繼續經營。
第十一條 合作的終止和清算。
(一) 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作期限屆滿;
2. 全體合作人同意終止合作關系;
3. 合作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4. 被依法撤銷;
5. 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作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作的清算:
1. 合作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并通知債權人。
2. 清算人由全體合作人擔任,自合作企業解散后15日內指定______合作人或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作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 合作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合作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作所欠稅款;合作的債務;返還合作人的出資。
4. 清償后如有剩余,則按本協議第五條第一款的辦法進行分配。
5. 清算時合作有虧損,合作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五條第二款的辦法辦理。各合作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作人由于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作人追償。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
(一)合作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 其他合作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____ 仍未繳足出資,按退伙處理。
(二)合作人未經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他合作人不愿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作人,可按退伙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作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三)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伙處理;由此給其他合作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四)合作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合作企業法》而導致合作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作人承擔賠償責任。
(五)合作人違反第九條規定,應按合作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作人決定除名。
第十三條 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作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提交蘇州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四條 其他。
(一) 經協商一致,合作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后的內容為準。
(二)入伙合同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___份,合作人各執一份。
(四)本合同經全體合作人簽名、蓋章后生效。
(五)甲方提供車輛供業務使用,厚街本地使用每月500元,外地根據實際費用實報實銷。 (六)因應酬產生的相關費用計入成本。
甲方:_____________ (簽章)
乙方:_____________ (簽章)
簽約時間:___年___月___日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
合伙協議 (有限合伙設立) 篇27
本有限合伙協議(下稱“本協議”)由______(“普通合伙人”)與本協議附件一所列明之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共同訂立并簽署。下文中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合稱為“各方”。
鑒于各方均有意根據《合伙企業法》(如下文所定義)、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本協議所約定之條款和條件,發起設立一家有限合伙企業從事投資業務,各方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定義
1.1定義:在本協議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說明,下列詞語分別具有下述列明的含義:
被投資公司:指有限合伙企業以直接或間接方式對其進行了投資并持有其股權或債權的公司。
工作日:指中國法定節假日、休息日之外的日期。
工商變更登記:指有限合伙企業發生變更應辦理的工商變更登記手續以及任何前置審批、備案、會商程序(如有)。
關聯人:指就任何人而言,是指(i)被該人控制,(ii)控制該人,或(iii)與該人一起受他人共同控制的任何自然人、公司、商業企業、合伙企業、聯合企業或其它商業實體。為避免歧義,控制是指對被控制方持有50%及以上的股權或通過其他方式能實質性控制被控制方之經營決策。
管理費:指作為普通合伙人向有限合伙企業提供合伙事務管理及其他服務的對價,而由有限合伙企業向普通合伙人支付的報酬。
《合伙企業法》: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于20__年8月27日修訂通過,自20__年6月1日起施行。
合伙人:指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流動性投資:指存放銀行、購買國債、購買貨幣市場基金或其他購買期限不超過一年的固定收益類理財產品。
普通合伙人、執行事務合伙人:指在本協議訂立時有限合伙企業唯一的普通合伙人、執行事務合伙人,即______。
人、人士:指任何自然人、合伙企業、公司等法律或經濟實體。
認繳出資額:指某個合伙人承諾向有限合伙企業繳付的、并為普通合伙人所接受的現金出資金額。
實繳出資額:指某個合伙人實際向有限合伙企業繳付的現金出資金額。 實繳出資總額:指全體合伙人實際向有限合伙企業繳付的現金出資總金額。 守約合伙人:指不存在違反本協議約定之記錄的合伙人。
托管人:指受有限合伙企業委托,對有限合伙企業的全部資產進行托管的商業銀行。
托管賬戶:指有限合伙企業在托管人處開立的賬戶。
違約合伙人:指未按照本協議約定履行出資義務及/或其他義務的合伙人。
項目投資:指有限合伙企業對被投資公司進行的股權/債權投資和/或符合法律規定及本協議約定的其它投資。
項目退出:指有限合伙企業退出對某個被投資公司的全部或部分投資。
有限合伙企業:指本協議全體合伙人根據《合伙企業法》共同設立的有限合伙企業。
有限合伙人:指有限合伙企業合伙人登記冊中所列的有限合伙企業的有限合伙人。
合伙人登記冊:定義見第2.5.3 條。
有限合伙費用:指根據本協議第六條應由有限合伙企業自身承擔的開支。 財產份額:指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享有的財產份額。
總認繳出資額:指全體合伙人承諾向有限合伙企業繳付的、并為普通合伙人所接受的現金出資總金額。
原始投資成本:是指有限合伙企業對特定被投資公司的實際投資金額,即相關投資協議及其修正案(如有)載明的金額。
第二條 有限合伙企業的設立
2.1設立依據:全體合伙人同意根據《合伙企業法》及本協議約定,共同設立一家有限合伙企業。
2.2有限合伙企業名稱:有限合伙企業的名稱為“______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下文簡稱為有限合伙企業。
2.3主要經營場所
2.3.1有限合伙企業的主要經營場所為______市。
2.3.2普通合伙人可視有限合伙企業的經營需要自行決定變更有限合伙企業的主要經營場所,但應書面通知全體合伙人,并辦理相應的工商變更登記手續。普通合伙人依本條獲得授權自行簽署及/或代表有限合伙人簽署相關法律文件并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法律或政府主管部門要求有限合伙人必須親自簽署工商變更登記相關法律文件的,有限合伙人應無條件按普通合伙人的指示簽署工商變更登記所需法律文件。
2.4合伙目的和經營范圍
2.4.1有限合伙企業全體合伙人設立有限合伙企業的目的為從事股權/債權投資和/或符合法律規定及本協議約定的其它投資,為全體合伙人獲取良好的投資回報。
2.4.2有限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如下:從事對未上市企業的投資,對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投資及相關咨詢服務。
2.5合伙人
2.5.1本有限合伙企業合伙人共____人,其中普通合伙人1人,有限合伙人____人。
2.5.2有限合伙企業之普通合伙人為______公司,其經營場所為____市。
2.5.3有限合伙企業之有限合伙人的名稱及住所見附件一所示。普通合伙人應在其經營場所置備合伙人登記冊(“合伙人登記冊”),登記各合伙人名稱、住所、認繳出資額、實繳出資額及普通合伙人認為必要的其他信息。
如在有限合伙企業合伙期限內,合伙人登記冊中相關信息發生變化,普通合伙人應根據上述信息的變化隨時更新合伙人登記冊。如有限合伙人發生變化,附件一應作相應修改,并辦理相應的工商變更登記手續。普通合伙人依本條獲得授權自行簽署及/或代表有限合伙人簽署相關法律文件并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法律或政府主管部門要求有限合伙人必須親自簽署工商變更登記相關法律文件的,有限合伙人應無條件按普通合伙人的指示簽署工商變更登記所需法律文件。
全體合伙人確認,當普通合伙人依據本協議的規定變更合伙人登記冊并通知全體合伙人的,全體合伙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權益、責任等均以合伙人登記冊為準,任何合伙人均不得以工商變更登記進程對抗合伙人登記冊的效力。
2.5.4 有限合伙企業的有限合伙人最多為四十九名。
2.6 合伙期限
2.6.1 有限合伙企業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成立,合伙期限為____年。
2.6.2 各合伙人確認,有限合伙企業的存續期為____年,成立之日起一年內為投資期。
第三條 出資方式、出資額及出資期限
3.1 出資方式
3.1.1 所有合伙人之出資方式均為人民幣現金出資。
3.2 認繳出資額
3.2.1 全體合伙人對有限合伙企業的總認繳出資額為人民幣______萬元。
3.2.2 各有限合伙人的認繳出資額及占總認繳出資額的比例如附件一所示。
3.3 出資繳付
3.3.1 各合伙人的出資在正式簽署本合伙協議后,根據普通合伙人簽發的繳付出資通知書按照其認繳出資額的比例一次性繳付。
3.3.2 出資
(1) 本協議簽訂后,普通合伙人應向全體合伙人發出繳付出資通知書,該繳付出資通知書應至少提前三日發出,列明該合伙人應繳付的出資應繳付金額和出資付款日。各合伙人應于出資付款日或之前,將繳付出資通知書上載明其應繳付的出資全額支付至普通合伙人指定的賬戶。
(2) 全體合伙人在此不可撤銷的確認并同意,如任何有限合伙人未在出資付款日或之前繳清全部出資,應就逾期繳付的金額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比例向有限合伙企業支付逾期出資利息,直至其將應繳金額繳齊。若任何有限合伙人逾期達十日仍未繳清全部出資及逾期出資利息的,該有限合伙人即被強制退伙,強制退伙生效日為普通合伙人按照本合伙協議約定向其簽發強制退伙決定書之日。全體合伙人在此不可撤銷地授權,當發生前述情形時,由普通合伙人向該違約有限合伙人簽發強制退伙決定書并通知全體合伙人。因上述原因被強制退伙的有限合伙人應向有限合伙企業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為其認繳出資額的百分之一。該等逾期出資利息和違約金計入有限合伙企業的收入。
(3) 在有限合伙人因上述原因被強制退伙的情形下,普通合伙人有權自行決定由其他守約合伙人(普通合伙人自行選擇一位或多位守約合伙人)或新的有限合伙人履行該違約合伙人的出資承諾,或者決定相應縮減有限合伙企業的總認繳出資額。普通合伙人應相應變更合伙人登記冊上的相關信息并通知全體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依本條獲得授權自行簽署及/或代表有限合伙人簽署相關法律文件并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法律或政府主管部門要求有限合伙人必須親自簽署工商變更登記相關法律文件的,有限合伙人應無條件按普通合伙人的指示簽署工商變更登記所需法律文件。
( 4 ) 全體合伙人在此不可撤銷的確認,發生上述情形后,合伙人名單、各合伙人認繳出資額、總認繳出資額、出資比例等均以合伙人登記冊上的記載為準,工商變更登記手續的辦理情況不影響合伙人登記冊的效力,尤其是不影響強制退伙的效力,被強制退伙的有限合伙人自強制退伙生效日(即首期出資付款日之次日)即喪失合伙人的一切權利,并承擔本協議項下的違約責任,任何合伙人均不得以工商變更登記或其他任何事由主張強制退伙無效。
第四條 合伙人
4.1 有限合伙人
4.1.1 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出資額為限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4.1.2 有限合伙人不執行有限合伙企業的具體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任何有限合伙人均不得參與管理或控制有限合伙企業的投資業務及其他以有限合伙企業名義進行的活動、交易和業務,不得代表有限合伙企業簽署文件,亦不得從事其他對有限合伙企業形成約束的行為。
4.1.3 有限合伙人根據《合伙企業法》及本協議行使有限合伙人權利不應被視為有限合伙人參與管理或控制有限合伙企業的投資業務或其他活動,從而引致有限合伙人被認定為根據法律或其他規定需要對有限合伙企業之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普通合伙人。為避免歧義,前述行使權利的行為包括:
(1) 參與決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 對有限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3) 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伙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4) 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5) 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6) 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伙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
(7) 普通合伙人怠于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有限合伙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8) 依法為有限合伙企業提供擔保。
4.1.4 對于合伙人會議根據本協議通過決議的事項和/或普通合伙人根據本協議自行作出決議的事項和/或普通合伙人根據本協議獲得授權自行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的事項,有限合伙人應無條件按普通合伙人的指示簽署相關法律文件。有限合伙人拒絕簽署相關法律文件的,普通合伙人應向其發出催告通知。有限合伙人收到催告通知之日起十日內仍拒絕簽署的,普通合伙人依本條款獲得授權代表全體合伙人強制該有限合伙人退伙。有限合伙人被強制退伙的相關事宜按本協議第13.1條之規定處理。全體合伙人確認合伙人會議根據本協議通過決議的事項自合伙人會議決議通過之日生效、普通合伙人根據本協議自行作出決定的事項自普通合伙人作出決定之日起生效,并對全體合伙人發生效力,不受工商變更登記手續辦理進程的影響。
4.2 普通合伙人
4.2.1 普通合伙人對于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4.3 身份轉換
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全體合伙人達成一致同意的書面決定,有限合伙人不能轉變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亦不能轉變為有限合伙人。
第五條 合伙事務執行
5.1 合伙事務執行
5.1.1 有限合伙企業的合伙事務由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
5.2 執行事務合伙人的條件和選擇程序
5.2.1 有限合伙企業之執行事務合伙人應具備如下條件:
(1) 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機構;
(2) 為有限合伙企業的普通合伙人。
5.2.2 全體合伙人以簽署本協議的方式一致同意選擇普通合伙人____ 任有限合伙企業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同時,同意______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不可撤銷地行使并承擔執行事務合伙人的全部權力義務。
5.3 執行事務合伙人的權限
5.3.1 執行事務合伙人擁有《合伙企業法》及本協議所規定的對于有限合伙企業事務的獨占及排他的執行合伙事務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1) 決策、執行有限合伙企業的投資及其他業務;
(2) 管理、維持和處分有限合伙企業資產;
(3)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為有限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提供服務;
(4) 采取有限合伙企業維持合法存續和開展經營活動所必需的一切行動;
(5) 開立、維持和撤銷有限合伙企業的銀行賬戶,開具支票和其他付款憑證;
(6) 聘用專業人士、中介及顧問機構對有限合伙企業提供服務;
(7) 訂立和修改管理協議;
(8) 訂立和修改托管協議;
(9) 批準有限合伙人轉讓財產份額;
(10) 為有限合伙企業的利益決定提起訴訟或應訴,進行仲裁;與爭議對方進行協商、和解等,以解決有限合伙企業與第三方的爭議;
(11) 根據法律規定處理有限合伙企業的涉稅事項;
(12) 代表有限合伙企業對外簽署文件;
(13) 變更有限合伙企業主要經營場所;
(14) 變更其委派至有限合伙企業的代表;
(15) 縮減有限合伙企業總認繳出資額;
(16) 采取為實現合伙目的、維護或爭取有限合伙企業合法權益所必需的其他行動;
(17) 法律及本協議授予的其他職權。
5.4 執行事務合伙人之行為對有限合伙企業的約束力
執行事務合伙人為執行合伙事務根據《合伙企業法》及本協議約定采取的全部行為,均對有限合伙企業具有約束力。
5.5 執行事務合伙人委派的代表
5.5.1 執行事務合伙人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不可撤銷地執行合伙事務,并指定______為代表。執行事務合伙人應確保其委派的代表獨立執行有限合伙企業的事務并遵守本協議約定。
5.6 免責保證
各合伙人同意,執行事務合伙人及執行事務合伙人之關鍵人士、管理團隊、雇員及執行事務合伙人聘請的代理人、顧問等人士為履行其對有限合伙企業的各項職責、處理有限合伙企業委托事項而產生的責任及義務均歸屬于有限合伙企業。如執行事務合伙人及上述人士因履行本協議約定職責或辦理本協議約定受托事項遭致索賠、訴訟、仲裁、調查或其他法律程序,有限合伙企業應補償各該人士因此產生的損失和費用,除非有證據證明該等損失、費用以及相關的法律程序是由于各該人士的故意或重大過失所引起。
5.7 授權和工商變更登記
全體有限合伙人通過在此簽署本協議向執行事務合伙人進行一項不可撤銷的特別授權,授權執行事務合伙人代表全體及任一有限合伙人在下列文件上簽字:
(1) 本協議的修正案或修改后的本協議。當修改內容為本協議第5.3.1(13)-(15)項規定的相關內容時,或依據本協議規定執行事務合伙人可自行決定并可能導致本協議進行修改的其他事項時,執行事務合伙人可直接代表有限合伙人簽署;當修改內容為本協議規定的合伙人會議決議事項之相關內容時,執行事務合伙人憑合伙人會議決議即可代表有限合伙人簽署。
(2) 有限合伙企業所有的工商設立登記/工商變更登記文件。
(3) 當執行事務合伙人擔任有限合伙企業的清算人時,為執行有限合伙企業解散或清算相關事務而需簽署的文件。
如按本協議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發生變更并需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人被強制退伙、自動退伙、合伙人的財產份額發生轉讓、縮減有限合伙企業的總認繳出資額等),該等變更事項自本協議規定的條件成就日或本協議規定的程序完成之日即對全體合伙人生效。執行事務合伙人應相應更新合伙人登記冊上的相關信息,并盡快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且全體合伙人應配合執行事務合伙人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全體合伙人在此不可撤銷的確認,發生上述情形后,合伙人名單、各合伙人認繳出資額、總認繳出資額、出資比例等均以合伙人登記冊上的記載為準,工商變更登記手續的辦理情況不影響上述變更的效力。全體合伙人進一步確認,退伙的有限合伙人自退伙生效日即喪失合伙人的一切權利,并承擔本協議項下的違約責任,不得以工商變更登記或其他任何事由主張退伙無效;新入伙的合伙人入伙生效日即享有有限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 有限合伙企業費用
6.1 有限合伙企業費用
6.1.1 有限合伙企業應承擔與有限合伙企業之設立、運營、終止、解散、清算等相關的下列費用,包括但不限于:
(1) 開辦和募集費;
(2) 有限合伙企業年度財務報表的審計費(包括提供審計服務發生的差旅費);
(3) 有限合伙企業之財務報表及報告費用,包括制作、印刷和發送成本;
(4) 合伙人會議之會務費用;
(5) 政府部門對有限合伙企業,或對有限合伙企業的收益或資產,或對有限合伙企業的交易或運作收取的稅、費及其它費用;
(6) 管理費;
(7) 托管費;
(8) 有限合伙企業法律顧問為有限合伙企業提供法律服務發生的律師費及相關差旅費;
(9) 有限合伙企業訴訟費和仲裁費;以及
(10) 其他未列入上述內容,但一般而言不應被歸入普通合伙人日常運營費用之內的費用。
對于所有因對擬投資目標公司的投資、持有、運營、出售而發生的法律、審計、評估、財務顧問費用,普通合伙人應盡可能促使擬投資目標公司承擔,不能由擬投資目標公司承擔的,由普通合伙人承擔。
6.2 開辦募集費
指有限合伙企業之組建、設立相關的合理費用,包括募集顧問費用、籌建費用、法律、財務等專業顧問咨詢費用等。有限合伙企業成立后,應向普通合伙人支付相當于有限合伙企業總認繳出資額1%的開辦募集費用。
6.3 管理費
6.3.1 有限合伙企業在其存續期間應按下列規定支付管理費:
在有限合伙企業存續期內,有限合伙企業按管理費計算基數的2%/年向普通合伙人支付管理費;管理費計算基數為總認繳出資額,但當有限合伙企業有項目退出后,自下一個收費期間起,管理費計算基數調整為總認繳出資額扣減該收費期間起算之前已退出的項目投資的原始投資成本。為避免歧義,清算期間內不支付管理費。
管理費每年分一期支付,每一年為一個收費期間。首個收費期間以有限合伙企業注冊成立日為起點至當年12月31日所余實際天數計收(全年按365天計算),之后收費期間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個收費期間的應收管理費金額為管理費計算基數*2.0%。首個收費期間的管理費在有限合伙企業開立基本賬戶后三個工作日內收取,之后各收費期間的管理費于每年1月的第1個工作日向有限合伙企業收取。
6.3.2 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下列費用由管理費承擔:
(1) 管理團隊的人事開支,包括工資、獎金和福利等費用;
(2) 與有限合伙企業的管理相關的辦公場所租金、物業管理費、水電費、通訊費、辦公設施費用;
(3) 普通合伙人在持有、運營、出售項目投資期間發生的差旅費;
(4) 有限合伙企業的其他日常運營經費。
普通合伙人可在應收管理費的額度內指示有限合伙企業直接支出該等費用,并以之抵扣應付普通合伙人的管理費。
6.4 托管費
6.4.1 有限合伙企業應委托一家信譽卓著的商業銀行(“托管人”)對有限合伙企業賬戶內的全部現金實施托管。有限合伙企業成立之時,各方同意托管人由普通合伙人與有限合伙人協商確定。
6.4.2 有限合伙企業發生任何資金支出時,均應遵守與托管人之間的托管協議的規定。
6.4.3 托管費以有限合伙企業與托管人簽訂的《托管協議》為準。
第七條 投資業務
7.1 投資目標
有限合伙企業的投資目標為對企業進行股權/債權投資和/或符合法律規定及本協議約定的其它投資,從資本收益中為合伙人獲取良好回報。
7.2 投資限制
7.2.1 有限合伙企業不得主動投資于不動產或其他固定資產、動產、二級市場公開交易股票、開放或封閉式基金等。 但是以下情形除外:
(1) 被投資公司上市后,有限合伙企業所持被投資公司股份的未轉讓部分及其配售部分的;
(2) 對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投資;
(3) 經合伙人會議同意。
7.2.2 經合伙人會議通過,有限合伙企業同意對______進行超過有限合伙企業總認繳出資額50%的投資。
7.2.3 有限合伙企業的全部現金資產,包括但不限于待投資、待分配及費用備付的現金,除用于項目投資外,只能以流動性投資方式進行管理。
7.2.4 未經全體合伙人一致通過,有限合伙企業合伙期限內不得對外提供擔保或對外舉債。
7.2.5 有限合伙企業的投資期結束后,不應再投資于新的被投資企業,但是可以繼續對已有的被投資企業進行后續投資及跟進投資。
第八條 合伙人會議
8.1 合伙人會議
8.1.1 合伙人會議由普通合伙人召集并主持。合伙人會議討論決定如下事項:
(1) 聽取普通合伙人的年度報告;
(2) 審批批準普通合伙人提出的關于變更有限合伙企業的企業名稱的議案;
(3) 批準普通合伙人根據本協議第2.6.3條提出的延長有限合伙企業存續期的議案;
(4) 批準普通合伙人根據本協議第9.2條提出的向合伙人進行非現金分配的議案;
(5) 更換有限合伙企業托管銀行;
(6) 批準超過有限合伙總認繳出資額50%以上的投資事項;
(7) 批準有限合伙人或普通合伙人與有限合伙企業的關聯交易事項;
(8) 除明確授權普通合伙人獨立決定事項之相關內容外,本協議其他內容的修訂;
(9) 有限合伙企業的解散及清算事宜;
(10)法律、法規及本協議規定應當由合伙人會議決定的其他事項。
合伙人會議不應就有限合伙企業潛在的項目投資或其他與有限合伙企業事務執行有關的事項進行決議,并且有限合伙人不應通過合伙人會議對有限合伙企業的管理及其他活動施加控制。
8.1.2 首次合伙人會議應當在有限合伙企業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由普通合伙人召集并召開;普通合伙人應于每年度開始后三個月內組織召開一次年度合伙人會議,年度合伙人會議的主要內容是根據第8.1.1條第(1)項聽取普通合伙人所作的年度的年度報告。首次合伙人會議及年度合伙人會議召開前普通合伙人應提前十日書面通知全體合伙人,但全體合伙人可以書面方式放棄提前通知的權利,盡管有前述規定,合伙人參加會議即可視為其放棄任何關于提前通知的要求。
8.1.3 普通合伙人在經提前五日書面通知后,可召開臨時合伙人會議。合計代表有限合伙企業實繳出資總額三分之一及以上的有限合伙人有權提議召開臨時合伙人會議,提議人應向普通合伙人提交包括會議通知在內的完整提議。普通合伙人應在收到提議人提交的包括會議通知在內的完整提議后五日內發出召開臨時合伙人會議的會議通知。
8.1.4 合伙人會議可以采取現場會議、電話會議或通訊表決方式或以上方式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由會議召集人確定,并在會議通知中列明。合計持有實繳出資總額二分之一及以上的合伙人參與會議方為有效會議。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本人親自參加會議,合伙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由其授權代表持加蓋合伙人公章的授權委托書親自參加會議。合伙人會議以現場會議方式召開的,以合伙人到達會議現場為參加會議;以電話會議方式召開的,以合伙人撥入會議電話系統為參加會議;以通訊表決方式召開的,視為全體合伙人參加會議。
以現場會議方式召開會議的,參加會議的合伙人應現場簽署表決票或決議;以電話會議方式或通訊表決方式召開合伙人會議的,參加會議的合伙人應簽署書面表決票或決議,所有合伙人的投票意見以表決票或決議上簽署的意見為準;但對于以電話會議方式或通訊表決方式進行表決的,如果普通合伙人認為必要,可以要求參加表決的合伙人對其簽署的書面表決票進行公證或認證(如在境內由公證處公證,如在境外則由使館或領館認證,下同)。采取現場會議與電話會議或通訊表決方式相結合的方式召開合伙人會議的,對到現場參加會議的合伙人和未到現場參加會議的合伙人,分別適用前述規定。未到現場參加會議的合伙人的表決票最晚應當在合伙人會議召開的通知上載明的會議表決日后的五日內以書面形式提交給普通合伙人或普通合伙人指定的代表(如郵寄則以發出的郵戳日期為準),上述五日內合伙人未以書面形式進行提交或提交的表決票未按普通合伙人的要求進行公證或認證的,視為棄權,但如召開合伙人會議時合伙人在境外的,上述五日延長至十日。
8.1.5 合伙人會議之會議通知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 會議的時間、地點;
(2) 會議的召開方式;
(3) 會議議題;
(4) 表決所必需的會議材料;
(5) 聯系人和聯系方式。
8.1.6 合伙人會議討論第8.1.1條所列各事項時,由合計持有有限合伙企業實繳出資總額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合伙人通過方可作出決議,但法律另有規定或本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九條 分配與虧損分擔
9.1 分配
9.1.1 項目投資的現金收入包括但不限于股息、紅利、被投資公司預分配現金、項目退出所得(包括轉讓對被投資公司投資的轉讓所得、被投資公司清算所得)或其他基于項目投資取得的收入,但需扣除有限合伙企業就該等收入應繳納的稅費(如有)。為避免歧義,在進行現金收入的分配時,應扣除預計費用。
9.1.2 有限合伙企業經營期間取得的項目投資現金收入不得用于再投資。
9.1.3 合伙企業出資全部繳納后,在各合伙人均收回實繳出資額的前提下,如有限合伙企業的累計收益大于或等于有限合伙企業實繳出資總額年度回報率8%,則全部收益中低于8%的部分由有限合伙人按實繳出資額比例分配;超出8%的部分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分配,其中70%由有限合伙人按實繳出資額比例分配,30%分配給普通合伙人。如有限合伙企業的累計收益小于實繳出資總額年度回報率8%,則全部收益由全體合伙人按實際出資比例分配。
9.1.4 有限合伙企業取得的流動性投資現金收入,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不進行分配,流動性投資的本金和收益均可按照本協議約定繼續進行項目投資,合伙企業清算時按照本協議約定的分配原則進行分配。
9.2 非現金分配
9.2.1 在有限合伙企業清算之前,普通合伙人應盡其最大努力將有限合伙企業的投資變現、避免以非現金方式進行分配;但如普通合伙人自行判斷認為非現金分配更符合全體合伙人的利益,則普通合伙人可以提出,并經合伙人會議表決通過,以非現金方式進行分配。
9.2.2 普通合伙人按照第9.2條向合伙人進行非現金分配的,視同按照9.1條進行了現金分配。
9.2.3 若有限合伙企業進行非現金分配,普通合伙人應負責協助各合伙人辦理所分配資產的轉讓登記手續,并協助各合伙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履行受讓該等資產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義務。法律或政府主管部門要求有限合伙人必須為該轉讓登記親自簽署相關法律文件的,有限合伙人應無條件按普通合伙人的指示簽署相關轉讓登記所需法律文件。接受非現金分配的合伙人亦可將其分配到的非現金資產委托普通合伙人按其指示進行處分,具體委托事宜由普通合伙人和相關的有限合伙人另行協商。
9.3 所得稅
根據《合伙企業法》之規定,有限合伙企業并非所得稅納稅主體,由各合伙人自行按相關規定申報繳納所得稅,如法律要求有限合伙企業代扣代繳,則有限合伙企業將根據法律規定進行代扣代繳。
9.4 虧損和債務承擔
9.4.1 有限合伙企業的虧損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共同分擔。
9.4.2 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出資額為限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普通合伙人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十條 陳述和保證
10.1 有限合伙人的陳述和保證 有限合伙人在此承諾和保證:
(1) 其已仔細閱讀本協議并理解本協議內容之確切含義;
(2) 其繳付至有限合伙企業的出資來源合法;
(3) 如有限合伙人為機構,其簽訂本協議已按其內部程序作出有效決議并獲得充分授權,代表其在本協議上簽字的人為其合法有效的代表;簽訂本協議不會導致其違反其章程、對其具有法律約束效力的任何規定或其在其他協議項下的義務;
(4) 其系為自己的利益持有有限合伙企業的財產份額,該等財產份額之上不存在委托、信托或代持關系,如有充分證據證明該等財產份額之上存在委托、信托或代持關系的,則普通合伙人可以自行要求該有限合伙人退伙或轉讓其份額;但有限合伙人事先明確披露并經普通合伙人接受的情況除外,在該等情形下,如明確披露并經普通合伙人接受的該等情況發生變化,則應事先征得普通合伙人同意。
10.2 普通合伙人的陳述和保證 普通合伙人在此承諾和保證:
(1) 其已仔細閱讀本協議并理解本協議內容之確切含義;
(2) 其簽訂本協議已按其內部程序作出有效決議并獲得充分授權,代表其在本協議上簽字的人為其合法有效的代表;簽訂本協議不會導致其違反其章程、對其具有法律約束效力的任何規定或其在其他協議項下的義務;
(3) 其系為自己的利益持有財產份額,該等權益之上不存在委托、信托或代持關系。
第十一條 會計、報告及賬戶
11.1 會計年度
有限合伙企業的會計年度為每年的公歷1月1日至12月31日止,但首個會計年度為自有限合伙企業設立之日起至當年之12月31日止。
11.2 審計及財務報告
11.2.1 普通合伙人應當在法定期間內維持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反映有限合伙企業交易項目的會計賬簿并編制會計報表。
11.2.2 有限合伙企業應于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后,由有資質的獨立審計機構對有限合伙企業的財務報表進行審計。
11.3 半年度報告和年度報告 普通合伙人應:
(1)于每年8月15日前應向全體合伙人提交半年度報告,內容為半年度投資活動總結及半年度未經審計的財務報告;
(2)于年度3個月內應向全體合伙人提交年度報告,內容為上一年度投資活動總結及上一年度經審計的財務報告。
11.4 查閱財務賬簿
有限合伙人有權在正常工作時間內的合理時限內親自或委托代理人為了與其持有的財產份額相關的正當事項查閱及復印有限合伙企業的會計賬簿,但應至少提前10個工作日向普通合伙人遞交書面通知。有限合伙人在行使本條項下權利時應遵守有限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人不時制定或更新的保密程序和規定。
第十二條 財產份額轉讓
12.1 有限合伙人持有的財產份額轉讓
12.1.1 有限合伙人轉讓其財產份額應嚴格遵守本協議的規定。
12.1.2 擬轉讓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的有限合伙人(“轉讓方”)應向普通合伙人提交轉讓申請。當以下條件全部滿足時,該轉讓申請方為“有效申請”:
(1) 財產份額轉讓不會導致有限合伙企業違反《合伙企業法》或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由于轉讓導致有限合伙企業的經營活動受到限制;
(2) 受讓方已向普通合伙人提交關于其同意受本協議約束及將遵守本協議約定、承繼轉讓方本協議項下全部義務的承諾函,以及普通合伙人認為適宜要求的其他文件、證件及信息;
(3) 受讓方已書面承諾承擔因財產份額轉讓引起的有限合伙企業及普通合伙人發生的所有費用。
12.1.3 對于一項有效申請,普通合伙人有權自行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決定,且無須說明任何理由。
12.1.4 根據本協議第十二條進行財產份額轉讓時,普通合伙人應相應變更合伙人登記冊上的相關信息并通知全體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依本條獲得全體合伙人和/或有限合伙企業授權,與受讓方簽署同意受讓方受讓上述財產份額的書面文件并辦理相應工商變更登記手續。普通合伙人依本條獲得授權自行簽署及/或代表有限合伙人簽署相關法律文件并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法律或政府主管部門要求有限合伙人必須親自簽署工商變更登記相關法律文件的,有限合伙人應無條件按普通合伙人的指示簽署工商變更登記所需法律文件。全體合伙人在此不可撤銷的確認,發生上述情形后,合伙人名單、各合伙人認繳出資額、總認繳出資額、出資比例等均以合伙人登記冊上的記載為準,工商變更登記手續的辦理不影響合伙人登記冊的效力。
12.2 普通合伙人持有的財產份額轉讓
12.2.1 普通合伙人不應以其他任何方式轉讓其持有的財產份額。如出現其被宣告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之特殊情況,確需轉讓其財產份額,且受讓人承諾承擔原普通合伙人之全部責任和義務,在經全體有限合伙人一致同意后方可轉讓,否則有限合伙企業進入清算程序。
12.2.2 盡管有前述12.2.1條之規定,普通合伙人經合伙人會議批準可向其關聯人轉讓財產份額,但前提是擬受讓財產份額當時該關聯人的總資產不少于普通合伙人的總資產。
12.3 財產份額質押
12.3.1 合伙人不得將其持有的財產份額進行質押。
第十三條 退伙
13.1 有限合伙人退伙
13.1.1 有限合伙人可依據本協議約定轉讓其持有的財產份額從而退出有限合伙,除此之外,有限合伙人不得提出退伙或提前收回實繳出資額的要求。
13.1.2 普通合伙人可根據第3.3條約定強制未按約定繳付出資的有限合伙人退伙。
13.1.3 普通合伙人可根據第4.1.4條強制未按普通合伙人指示簽署相關法律文件或未履行本協議下其他義務的有限合伙人退伙。
13.1.4 有限合伙人發生下列情形時,當然退伙:
(1) 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2) 作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3) 法律規定或者本協議約定有限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4) 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5) 發生根據《合伙企業法》規定被視為當然退伙的其他情形。
退伙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13.1.5 有限合伙人依上述規定被強制退伙或當然退伙時,有限合伙企業不應因此解散。普通合伙人有權自行決定由其他現有合伙人或新的有限合伙人承繼該退伙人的財產份額,或相應縮減有限合伙企業的總認繳出資額。
如普通合伙人決定由現有合伙人或新有限合伙人承繼該退伙之有限合伙人的財產份額,由該退伙之有限合伙人(或其監護人、資產管理人)與現有合伙人或新有限合伙人自行協商承繼方應支付的對價,并由雙方自行結算。
如普通合伙人決定相應縮減有限合伙企業的總認繳出資額的,有限合伙企業應向退伙之有限合伙人退還其享有的財產份額,具體金額由普通合伙人根據第13.1.6條確定。
普通合伙人應在退伙生效日后三十(30)日內作出上述決定,并通知全體合伙人。
13.1.6 如普通合伙人決定相應縮減有限合伙企業的總認繳出資額的,應在通知發出日后三十(30)日(“退伙付款日”)內向退伙之有限合伙人退還財產份額。有限合伙企業退還財產份額由普通合伙人按以下公式計算確定:
應退還的金額=退伙生效日有限合伙企業的凈值 * 退伙之有限合伙人實繳出資額占有限合伙企業實繳出資總額比例注:
有限合伙企業已投資但尚未變現的項目凈值按項目投資時的原始投資成本計算;
13.1.7 若有限合伙企業的現金不足以向退伙之有限合伙人退還其財產份額的,則留待有限合伙企業有足夠現金時再行退還。為此,有限合伙企業應以應退的金額為基數向退伙之有限合伙人另行支付退伙付款日起至財產份額實際退還日期間的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13.2 普通合伙人退伙
13.2.1 普通合伙人在此承諾,除非本協議另有明確約定,在有限合伙企業按照本協議約定解散或清算之前,普通合伙人始終履行本協議項下的職責;在有限合伙企業解散或清算之前,不要求退伙,不轉讓其持有的財產份額;其自身亦不會采取任何行動主動解散或終止。
13.2.2 普通合伙人發生下列情形時,當然退伙:
(1)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2) 普通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 《合伙企業法》規定的其他情形。
普通合伙人依上述約定當然退伙時,除非有限合伙企業立即接納了新的普通合伙人并任命其為有限合伙企業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否則有限合伙企業進入清算程序。
第十四條 繼承
14.1 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以下簡稱“死亡”)時,經普通合伙人批準,其經公證的遺囑中載明的財產份額的唯一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以下簡稱“繼承人”),或法院判決或仲裁機構裁決確定的財產份額唯一繼承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死亡之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資格。
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死亡之日起180天內仍無法根據上述原則確定該財產份額的唯一繼承人,則該死亡之有限合伙人在死亡之日起第180天當然退伙,有限合伙企業并應按本協議第13條之規定計算應退還財產份額之金額。該等金額應按繼承比例支付給死亡之有限合伙人的繼承人(以公證的遺囑、法院或仲裁機構終審判決或裁定的繼承比例為準),如繼承比例無法確定,則該等金額存放于托管賬戶,待成為該死亡之有限合伙人的繼承人或權利承受人確定(以公證的遺囑、法院或仲裁機構終審判決或裁定為準)后再行支付,存放于托管賬戶期間發生的相關費用應自該等金額中扣除。如有限合伙企業解散之日,繼承比例仍未確定,則該等金額將被提存,提存費用應自該等金額中直接扣收。
14.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死亡自然人有限合伙人視為退伙,有限合伙企業應當向其繼承人退還財產份額相應之金額:
(1) 繼承人不愿意成為有限合伙企業的有限合伙人。
(2) 本協議約定或法律、法規、工商登記政策規定繼承人不能成為有限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退還的財產份額計算依據參照第13.1.6條之規定處理。
14.3 第14.1條及14.2條情形出現時,普通合伙人依本條獲得授權,自行簽署及/或代表有限合伙人簽署相關法律文件為有限合伙企業辦理工商及其他變更手續。法律或政府主管部門要求有限合伙人必須親自簽署工商變更登記相關法律文件的,有限合伙人應無條件按執行普通合伙人的指示簽署工商變更登記所需法律文件。
第十五條 違約責任
15.1 合伙人違反本協議的,應當依法或依照本協議的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15.2 合伙人未能按照約定的期限出資的,按照第3.3條的約定承擔責任。
15.3 由于一方違約,造成本協議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由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如屬多方違約,根據實際情況,由各方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 法律適用和爭議解決
16.1 法律適用
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16.2 爭議解決
因本協議引起的及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首先應由相關各方之間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相關各方不能協商解決,則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該會當時有效的仲裁規則仲裁解決。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相關各方均有約束力。除非仲裁庭有裁決,仲裁費應由敗訴一方負擔。
第十七條 解散和清算
17.1 解散
當下列任何情形之一發生時,有限合伙企業應當解散:
17.1.1 有限合伙企業合伙期限屆滿;
17.1.2 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30)日;
17.1.3 執行事務合伙人提議并經全體合伙人表決通過;
17.1.4 有限合伙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
17.1.5 有限合伙企業的全部項目投資均已退出;
17.1.6 出現《合伙企業法》及本協議規定的其他解散原因。
17.2 清算
17.2.1 如出現第17.1條規定的有限合伙企業應當解散事由時,有限合伙企業應當根據本條進行清算,清算完畢后,有限合伙企業正式解散。
17.2.2 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清算人由普通合伙人擔任,除非屆時代表實繳出資總額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合伙人另行決定由普通合伙人之外的人士擔任。
17.2.3 在確定清算人以后,所有有限合伙企業未變現的資產由清算人負責管理,但如清算人并非普通合伙人,則普通合伙人有義務幫助清算人對未變現資產進行變現,清算期內有限合伙企業不再向普通合伙人支付管理費。
17.2.4 清算期應不超過一年。
17.3 清算清償順序
17.3.1 有限合伙企業合伙清算時,有限合伙企業財產按下列順序進行清償及分配:
(1) 支付清算費用;
(2) 支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
(3) 繳納所欠稅款;
(4) 清償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
(5) 根據本協議第九條規定的分配原則和程序在所有合伙人之間進行分配。
其中對第(1)至(3)項必須以現金形式進行清償,如現金部分不足則應增加其他資產的變現。第(4)項應與債權人協商清償方式。
17.3.2 有限合伙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有限合伙企業債務的,由普通合伙人向債權人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第十八條 其他
18.1 不可抗力
18.1.1 “不可抗力”指在本協議簽署后發生的、本協議簽署時不能預見的、其發生與后果無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礙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約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臺風、水災、火災、戰爭、國際或國內運輸中斷、政府或公共機構的行為(包括重大法律變更或政策調整)、流行病、民亂、罷工,以及一般國際商業慣例認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一方單純缺少資金非為不可抗力事件。
18.1.2 如果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影響一方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則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誤期內中止履行,而不視為違約。宣稱發生不可抗力的一方應迅速書面通知另一方,并在其后的十五(15)日內提供證明不可抗力發生及其持續的充分證據。
18.1.3 如果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各合伙人應立即互相協商,以找到公平的解決辦法,并且應盡一切合理努力將不可抗力的后果減小到最低限度。 18.2 附件
本協議附件作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3 標題
本協議各部分的標題僅為索引方便而設,標題不應構成對本協議及其條款的定義、限制或擴大范圍。
18.4 全部協議
本協議構成合伙人之間的全部協議,取代此前所達成的所有關于有限合伙企業的約定、要約、承諾或備忘錄等有關資金募集及設立的口頭及書面的協議。
18.5 可分割性
如本協議的任何條款或該條款對任何人或情形適用時被認定無效,其余條款或該條款對其他人或情形適用時的有效性并不受影響。
18.6 保密
本協議各方均應對因協商、簽署及執行本協議而了解的其他各方的商業秘密嚴格保密。有限合伙人并應對其通過季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查閱財務賬簿及合伙人會議中所了解到的有限合伙企業經營信息承擔嚴格保密。
18.7 簽署文本
本協議各方簽署正本一式____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8 本協議生效日
本協議自附件一所列各方簽署之日起生效。
合伙協議 (有限合伙設立) 篇28
第七章合伙事務的執行
第十九條本合伙企業由X人執行合伙事務。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以下簡稱“執行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
第二十條全體合伙人對本合伙企業事務的執行以及執行合伙人的選擇產生方式等事項約定如下:
1、由執行合伙人投資管*有限公司委派x x負責具體執行合伙事務,執行合伙人確保其委派的代表獨立執行有限合伙的事務并遵守本協議的約定。
2、本合伙企業同時委托執行合伙人投資管*有限公司作為資產管理管理公司負責提供資產管理和投資咨詢服務,資產管理公司并負責對合伙企業進行管理,對投資過程進行監督、控制。本合伙企業成立后,應與資產管理公司簽訂委托管理協議。
3、有限合伙人有權對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執行合伙人執行下列事務必須按照如下方式處理:
(1)對于擬投資的項目,必須取得本合伙企業的投資決策委員會(關于本合伙企業的投資委員會的組成、職權等見本協議第【二十八】條的相關規定)過半數通過后,方可進行投資。
(2)除法律、法規和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合伙企業進行與投資項目相關的對外劃款、轉賬均應按照投資決策委員會的決定處理。
4、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檢查其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情況。
5、執行合伙人不按照本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有權督促執行合伙人更正。
第二十一條執行合伙人的權限:
1、執行合伙企業日常事務,辦理合伙企業經營過程中相關審批手續。
2、負責合伙企業與資產管理公司之間的資產管理協議的簽訂,通過簽訂資產管理協議由資產管理公司對合伙企業的財產進行管理。
3、代表合伙企業與資金托管銀行簽署資金托管協議。
4、代表合伙企業簽訂其他合作協議,負責協議的履行。
5、代表合伙企業對各類股權投資項目進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負責合伙企業的投資項目篩選、調查及項目管理等事務。
6、代表合伙企業處理、解決合伙企業涉及的各種爭議和糾紛。
7、【其他】
第二十二條執行合伙人可獨立決定更換其委派的代表,但更換時應書面通知合伙企業,并辦理相應的企業變更登記手續。合伙企業應將執行事務合伙人代表的變更情況及時通知有限合伙人。
第二十三條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有權監督合伙企業的資產及賬戶,包括有權聘請外部審計單位對合伙企業的資金及賬戶,包括有權聘請外部審計單位對合伙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進行審計,相關費用由該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自行承擔。
執行合伙人應當按季度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其執行合伙事務所產生的利潤歸全體合伙人組成。合伙人會議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本協議約定對本合伙企業事項作出決議。
第二十四條合伙人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由執行合伙人負責召集和主持。召開合伙人會議,應當提前7日通知全體合伙人,并將會議議題及表決事項通知全體合伙人。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普通合伙人或代表有限合伙人實際出資額30%以上的有限合伙人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五條合伙人按照合伙人會議的有關規定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合伙人會議由全體合伙人按照表決時各自實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合伙人會議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過半數表決權的合伙人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或本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合伙企業事項的處理方式
合伙人會議由全體合伙人組成,是本合伙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合伙人會議行使的職權,包括但不限于:
1、決定本合伙企業的存續時間;
2、決定本合伙企業增加或減少承諾資本總額;
3、決定本合伙企業合伙協議的修改;
4、決定本合伙企業解散及清算方案;
5、批準與資產管理公司的《委托管理協議》及修改;
6、批準資產管理公司擬定的基金投資決策管理條例;
7、決定本合伙企業的財務審計機構、法律顧問;
8、決定本合伙企業的分配方案;
9、評估資產管理公司的業績表現。
合伙人會議所作的上述決議必須經代表實際出資額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合伙人通過。
第二十七條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第二十八條本合伙企業設立投資決策委員會,投資決策委員會按照本協議約定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投資決策委員會由【5】名委員組成,其中由有限合伙人選舉【2】名委員,由資產管理公司委派【2】名委員,其余【1】名委員由合伙企業選聘外聘專家擔任(外聘專家應具有會計專業或法律專業的知識背景)。
投資決策委員會的決議職權范圍包括:
1、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2、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3、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4、制定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方案。
5、決定合伙企業資金的劃轉。
6、選擇確定投資項目,對資產管理公司提交的投資方案進行表決。
7、[其他]
投資決策委員會的工作程序如下:
1、投資決策委員會按照一人一票的方式對合伙企業的事項作出決議。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投資決策委員會作出決議應取得超過半數的委員通過。
2、投資決策委員會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由執行合伙人負責召集和主持。執行合伙人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3、投資決策委員會對合伙企業的事項作出決議后,由資產管理公司負責辦理具體事務。
4、[其他]
投資項目的決策原則為:
1、所有投資項目須經投資決策委員會審查批準。
2、一般項目你:經投資決策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同意,形成投資決議,交資產管理公司落實執行。
3、特殊項目:單筆投資金額超過募集總額20%以上重大投資項目,須經投資決策委員會全部委員一致同意,交資產管理公司落實執行。
第二十九條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為,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
1、參與決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3、參與選擇承辦合伙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4、獲取經審計的合伙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5、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合伙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6、在合伙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伙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
7、執行事務合伙人怠于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8、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
合伙協議 (有限合伙設立) 篇29
合伙協議
甲方: 身份證號碼:
乙方: 身份證號碼:
丙方: 身份證號碼:
甲、乙、丙三方就合伙開辦(以下簡稱)一事,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經平等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乙、丙三方共同出資,份額均等(各為33.33%),共享利潤,共擔風險。
二、甲、乙、丙三方于___年___月___日前,各打款___萬元到用于前期運作。
三、甲、乙、丙三方在以后經營過程中須按經營需要及時投資到位,逾期投資或拒絕投資賠償其他合伙人可能產生的預期利益損失___萬元。
四、乙、丙方共同指定甲方為工商登記業主。甲方負責經營事務,乙方負責營銷,丙方負責財務。
五、生產經營過程中,所有聘用人員的工資標準、獎懲辦法由甲、乙、丙三方共同商定。日常事務由甲方決定,但單筆開支超過___萬元的經乙、丙方同意,重大決策三方產生異議,按多數人的意見辦理。
六、甲、乙、丙三方在合伙過程中的手機短信,電子郵件等作為相互往來的憑證。
七、在經營過程中,甲、乙、丙三方有權隨時查閱財務狀況,若發現任一方存在虛列項目、夸大支出等現象的,以虛列、夸大項目金額的十倍支付給其他合伙人作為賠償。
八、合伙期間暫定十年。合伙期間,各自份額不得轉讓、分割(法定繼承除外),不得退伙。
九、其他未盡事宜,另行協商。
十、本協議一式叁份,各執一份,簽字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
20__年___月___日
合伙協議 (有限合伙設立) 篇30
自然人合伙經營挖掘機協議書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為經充分協商,在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的基礎上,根據我國《民法典》、《合伙企業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和國家政策的規定,自愿達成如下自然人合伙協議,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合伙宗旨:共同合作、合法經營、利益共享、風險共擔。
第二條主要經營地:四川省阿壩州各縣、鎮、鄉、村。
第三條合伙經營項目和范圍:挖掘機勞務服務,四川省阿壩州各縣、鄉鎮及其附近市縣、鄉鎮范圍。
第四條合伙期限,自20__年4月18日起,至20__年4月30日止,共10
年。
第五條出資金額、方式、期限。
(一)合伙人甲以現金方式出資貳拾萬圓人民幣,合伙人乙以現金方式出資
拾伍萬圓人民幣。
(二)合伙人的出資于20__年4月18日以前交清,雙方于20__年4月18日到上海購買沃爾沃210二手挖掘機。現該挖掘機以叁拾伍萬圓(包含托運費)人民幣已經運回小金縣,該挖掘機可以提供挖掘機勞務服務。
(三)本合伙出資折合比例為:4:3,作為確定盈余分配和債務承擔的基礎。
(四)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六條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合伙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一)盈余分配:扣除挖掘機師傅月均工資伍仟圓、挖掘機的維修及保養后甲乙雙方按出資比例4:3分配,即甲方占出資比例為57.14%,乙方占出資比例為42.86%。
(二)債務承擔:合伙債務先以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甲乙雙方按照出資比例分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后,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10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應負擔的部分。
第七條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須經全體合伙人(甲乙雙方)同意;
2.承認并簽署本合伙協議;
3.除入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伙。
甲乙雙方特此申明:新合伙人入伙前,甲乙雙方任何一方不得提出退
火;但是經對方同意的,可以退火。一方退伙后,對方與該退伙人按退伙時的合伙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新合伙人入伙后按照下列方式退火。
1.自愿退伙。合伙的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伙:
、俸匣飬f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伙;
、郯l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
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給合伙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當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偎劳龌蛘弑灰婪ㄐ嫠劳;
、诒灰婪ㄐ鏋闊o民事行為能力人;
、蹅人喪失償債能力;
、鼙蝗嗣穹ㄔ簭妶绦性诤匣锲髽I中的全部財產份額。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傥绰男谐鲑Y義務;
、谝蚬室饣蛑卮筮^失給合伙造成損失;
③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芷渌麌乐赜绊懞匣锸聞绽^續執行的。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與該退伙人按退伙時的合伙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三)出資的轉讓。允許合伙人轉讓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伙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
第八條合伙負責人及合伙事務執行。
(一)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合伙事務,同時作如下分工:
(二)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的合伙負責人,其權限為:
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對合伙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伙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
4.支付合伙債務。
第九條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伙人的權利:
1.合伙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伙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在重大問題意見不一致的情況下按照雙方聘請的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決定。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權,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應以合同的約定進行,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
(二)合伙人的義務:
1.甲乙雙方共同負責聯系、簽訂挖掘機勞務承包合同,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維護合伙財產的統一。
2.分擔合伙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為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條禁止行為。
(一)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義超出權限進行業務活動。
(二)禁止合伙人參與經營與本合伙競爭的業務。
第十一條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死亡合伙人的繼承人,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也可依照經全體合伙人同意,接納繼承人為新的合伙人繼續經營。
第十二條合伙的終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屆滿;
2.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
3.合伙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4.被依法撤銷;
5.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并通知債權人。
2.合伙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合伙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伙所欠稅款;合伙的債務;返還合伙人的出資。
3.清償后如有剩余,則按本協議第六條第一款的辦法進行分配。
4.清算時合伙有虧損,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六條第二款的辦法辦理。各合伙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伙人由于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第十三條違約責任。
(一)合伙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6個月仍未繳足出資,按退伙處理。
(二)合伙人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伙處理;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四)合伙人違反本協議導致合伙損失的,應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伙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十五條其他。
(一)經協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后的內容為準。
(二)需要制定有關財務管理、人事管理、挖掘機勞務承包合同或其他具體規章制度的,在本協議的約束下,另行協商制定。
(三)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另一份可能用于工商管理局登記。
(四)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名按捺手印時生效。
甲方: 乙方:
本合伙協議簽訂時間:
本合伙協議簽訂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