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叉作業合作安全協議(通用3篇)
交叉作業合作安全協議 篇1
由于施工中存在交叉作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筑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工傷事故的認定》有關規定,就工程項目的交叉作業安全防護等相關事宜,按照安全第一、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本協議:
交叉作業的管理原則:
1、施工各方在同一區域內施工,應互相理解,互相配合,建立聯系機制,及時解決可能發生的安全問題,并盡可能為對方創造安全施工條件、作業環境。干擾方應向被干擾方提供施工計劃,被干擾方據此提前安排施工,以減少干擾所帶來的損失;如雙方無法協調一致,或被干擾方必須停工時,則應報請管理公司幫助協商解決。
2、在同一作業區域內施工應盡量避免交叉作業,在無法避免交叉作業時,應盡量避免立體交叉作業。雙方在交叉作業或發生相互干擾時,應根據該作業面的具體情況共同商討制定安全措施,明確各自的職責。
3、因施工需要進入他人作業場所,必須以書面形式(交叉作業通知單)向對方申請;說明作業性質、時間、人數、動用設備、作業區域范圍、需要配合事項。其中必須進行告知的作業有:土石方開挖、起重吊裝、高處作業、模板安裝、腳手架搭設拆除、焊接(動火)作業、施工用電、材料運輸、其他作業等。
4、雙方應加強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提高從業人員作業的技能,自我保護意識,預防事故發生的應急措施和綜合應變能力,做到“三不傷害”。
5、雙方在交叉作業施工前,應當互相通知或告知對方單位施工作業的內容、安全注意事項。當施工過程中發生沖突和影響施工作業時,各方要先停止作業,保護相關方財產、周邊建筑物及水、電、氣、管道等設施的安全;由各自的負責人或安全管理負責人進行協商處理。施工作業中各方應加強安全檢查,對發現的隱患和可預見的問題要及時協調解決,消除安全隱患,確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質量。
具體落實事項:
1、雙方單位在同一區域內進行高處作業、模板安裝、腳手架搭設拆除時;應在施工作業前對施工區域采取全封閉、隔離措施,應設置安全警示標識,警戒線或派專人警戒指揮,防止高空落物、施工用具、用電危及下方人員和設備的安全。
2、在同一區域內進行土石方開挖時;必須按設計規定坡比放坡,做好施工現場的防護,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做好現場排水措施,并及時清理邊坡浮碴,不準堵塞作業通道,確保暢通,棄碴堆放應安全可靠(必須有防石頭滾落措施,如防護網、擋碴墻、滾石溝等)。
4、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起重吊裝作業時;應充分考慮對各方工作的安全影響,制定起重吊裝方案和安全措施。指派專業人員負責統一指揮,檢查現場安全和措施符合要求后,方可進行起重吊裝作業。與起重作業無關的人員不準進入作業現場,吊物運行路線下方所有人員應無條件撤離;指揮人員站位應便于指揮和了望,不得與起吊路線交叉,作業人員與被吊物體必須保持有效的安全距離。索具與吊物應捆綁牢固、采取防滑措施,吊鉤應有安全裝置;吊裝作業前,起重指揮人通知有關人員撤離,確認吊物下方及吊物行走路線范圍無人員及障礙物,方可起吊。
5、在同一區域內進行焊接(動火)作業時;施工單位必須事先通知對方作好防護,并配備合格的消防滅火器材,消除現場易燃易爆物品。無法清除易燃物品時,應與焊接(動火)作業保持適當的安全距離,并采取隔離和防護措施。上方動火作業(焊接、切割)應注意下方有無人員、易燃、可燃物質,并做好防護措施,遮擋落下焊渣,防止引發生火災。焊接(動火)作業結束后,作業單位必須及時、徹底清理焊接(動火)現場,不留安全隱患,防止焊接火花死灰復燃,釀成火災。
6、各方應自覺保障施工道路、消防通道暢通,不得隨意占道或故意發難。凡因施工需要進行交通封閉或管制的,必須報項目部審批,且一般應在30分鐘內恢復交通。運輸超寬、超長物資時必須確定運行路線,確認影響區域和范圍,采取防范措施(警示標識、引導人員監護),防止碰撞其他物件與人員。車輛進入施工區域,須減速慢行,確認安全后通行,不得與其他車輛、行人爭搶道。
7、同一區域內的施工用電:應各自安裝用電線路。施工用電必須做好接地(零)和漏電保護措施,防止觸電事故的發生。各方必須做好用電線路隔離和絕緣工作,互不干擾。敷設的線路必須通過對方工作面,應事先征得對方得同意;同時,應經常對用電設備和線路進行檢查維護,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8、施工各方應共同維護好同一區域作業環境,切實加強施工現場消防、保衛、治安,文明施工管理;必須做到施工現場文明整潔,材料堆放整齊、穩固、安全可靠(必須有防垮塌,防滑、滾落措施)。確保設備運行、維修、停放安全;設備維修時,按規定設置警示標志,必要時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派專人看守、切斷電源、等),謹防誤操作引發事故。
交叉作業單位:
負責人簽字(章): 負責人簽字(章):
日 期 : 日 期 :
交叉作業合作安全協議 篇2
為更好地調動學生家長參與學校管理的積極性,使家長與學校各盡其責、相互配合,共同保障和促進學生的健康成長,同時為了增強學生安全防范意識,確保學生安全成長,根據《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以及《中小學安全工作條例》精神,進一步落實安全工作責任制,確保學生安全,現將家校共同協作,搞好學生安全教育管理有關方面的責任和義務,協議如下:
一、學生的監護人為學生的父母或依法確定的監護人,其監護關系不因學生入學而轉移給學校,學校與學生只是教育管理關系。
二、學校和家長都有義務對學生進行法紀、安全、衛生知識教育,學生在校生活學習期間應當遵守學校規章制度,服從學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從事危及自身或他人安全的活動。學生家長也應經常與學校和老師保持聯系,互通情況,密切配合。
三、學校應當做好以下工作,否則引起的安全責任由學校承擔。
1、學校的校舍、場地、其它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不能有明顯不安全因素。
2、學校制定完善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設備等安全管理制度,經常排查安全隱患、各種矛盾并及時整改、調解。
3、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等符合國家或行業的有關標準要求。
4、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不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在履行職責過程中不違反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
5、學校經常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加強學生安全管理和監督。
6、學生上課期間,學生未到校或私自離校,學校知道后及時通知學生的監護人。
四、家長應當教育、監督學生規范以下行為,否則引起的安全責任由家長和學生承擔。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中學生守則》、校規校紀,服從學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從事危及自身或他人安全的活動。
2、嚴格遵守學校規定的作息時間,離校、到校時間。不私自滯留學校,不提前到校。
3、嚴格遵守請銷假制度,不無故缺課,不擅自離校,不逃寢上網。
4、不在教室,寢室點蠟、吸煙、燃燒物品、不帶火種(打火機、火柴等)進校園。
5、遵守交通規則,不乘坐非法營運車輛。
6、不在校內外喝酒鬧事。
五、家長應教育,監督學生嚴禁下列行為,否則引起的安全責任由家長和學生承擔。
1、私自到河、湖及游泳池或其它地方游泳。
2、隨意攀高、翻越圍墻、教學樓、寢樓,搖晃體育器械,拆毀公共設施。
3、購買不符合衛生安全標準的食品,吃不清潔的食品。
4、來校與回家的途中,未經學校同意,私自在外住宿。
5、違反校紀校規,不聽從安排,在校內外打架斗毆。
6、違反交通法規私自騎車上路。
7、私自攜帶和玩刀具和易燃易爆物品。
8、節假日私自進入游戲廳等娛樂場所。
9、不服從老師管理,不向老師請假私自外出。
六、家長學生應當如實向學校提供下列情況,否則由家長和學生承擔責任。
1、提供有效聯系方式(變更聯系方式及時通知學校)。
2、學生如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異常心理狀況,家長及時告知學校。
七、下列情況下,引起學生傷害責任由家長和學生承擔。
1、因打架斗毆給自身或他人造成傷害的。
2、教職員工履行職責,對學生進行正常的批評教育,出現意外后果的。
3、學校開展的校內外集體活動,因學生不聽指揮,違背有關規定,自己造成意外傷害的。
4、學生上學、放學、離校、返校途中發生的傷害事故,以及課間、午休、課外活動、晚上休息由學生之間造成的傷害事故。
5、學生和監護人拒絕提供有效聯系方式,學校不能及時通知監護人的。
八、其他因素引起的學生傷害事故,依據《學生傷害處理辦法》依法處理。
九、如果發生安全事故,應依據《學生傷害處理辦法》依法進行處理。家長在接到通知后,要迅速趕到學校,配合學校、教師妥善處理好有關問題。
十、本協議一式二份,監護人、學校各執一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學生在校學習期間。
家長簽名: 學生簽名: 縣教育中心(蓋章)
班主任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交叉作業合作安全協議 篇3
甲方:
乙方:
租賃時間:*年*月*日至*年*月*日房屋地址:
為全面貫徹落實安全工作的具體要求,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基本原則,加強安全監督管理,落實安全責任制,與房屋承租戶簽訂安全責任書。
一、乙方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按照消防法和安全條例等有關規定,開展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做好租賃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二、乙方對租賃的房屋應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并排查安全隱患,保障其生命和財產安全。
三、乙方應遵守有關部門規定,做好防火、防盜、防毒、防汛、防災、用電、用氣等安全工作,嚴禁“三合一”,嚴禁私拉、亂接電線和隨意加大用電負荷,確保安全用電。嚴禁在樓道內用火和存放不符合安全標準的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物品,確保走廊、通道暢通如發生安全事故,乙方應負經濟、法律等全部責任。
四、乙方發現有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有違法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及時報告甲方和公安機關。
五、乙方有外來暫住人員的應當帶領其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戶口登記,并辦理暫住證。
六、承租房只能乙方自己使用,不能轉租、轉借轉讓他人。一經發現,甲方有權終止承租合同,收回房屋,并保留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七、乙方不能私自改變房屋結構和設備,需要裝修的必須經甲方同意,并報有關部門批準。
八、乙方利用出租房屋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在開業前應向甲方出示已辦理消防批準文件及工商營業執照、開業許可證書等資料。
九、乙方或其家人,應當遵守《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的有關規定,及時做好《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報送戶口所在地計生部門。
十、本責任書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縣社安辦一份。
甲方:乙方:
代表:簽名:
電話: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