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作養殖合同(精選3篇)
公司合作養殖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雙方本著自愿、互信互利的基礎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經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合作養殖的約定
1、甲方給乙方提供符合養殖的地塊(按丈量為準)畝,地租為每年每畝400斤小麥和400斤玉米。
2、養殖區域水、電、路基本齊全,交通便利。
3、建設10個豬舍。每棟豬舍養豬500頭,由乙方出資建設,要按xx縣新大牧業有限公司要求建筑圖紙施工,項目建成后,符合新大牧業要求與驗收,豬苗飼養等其它養殖要求均要符合新大牧業有限公司的要求。
4、工程按圖紙建設要求建設到一半,甲方給乙方撥支持資金10萬,待到乙方養豬出肥料時甲方一次性再支付給乙方肥料款50萬元。
5、乙方養殖戶產生的糞便、沼液、污水不許自行銷售,統一給甲方使用、支配。
6、乙方有配合甲方項目驗收的義務,對外甲方可稱養殖廠是莊園的一分子。
7、關于養豬廠的國家扶持項目資金由乙方所有,甲方不得扣留。
8、雙方合作期間,任何一方不能私自解除約定和變更用途。
9、甲方與新大牧業有限公司簽訂的合同內容由乙方全部按合同內容要求實施,如未按甲方與新大牧業有限公司簽訂的合同內容要求實施,責任由乙方承擔。
二、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協助乙方建設豬場的水、電、路等生產要素符合要求,并保證保證車輛順利進出。
2、雙方共同負責建設期間和生產經營期間的地方治安、社群關系處理、地方各級政府各項檢查工作、關系協調等事宜,以保證乙方安心生豬養殖。
三、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負責養豬廠的建設,保證在合同期內按時完工。
2、乙方負責生豬飼養所產生的糞污的環保處理,實現糞污的資源化、無害化利用,乙方負責把肥水由一根主管道接入到園區主渠,所有肥料歸甲方所有且肥料出售收入由甲方所有。環評手續及評審費用由乙方承擔。
四、違約責任
1、非因法律、法規及相關性文件之規定以及雙方合同的約定,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提出解除合同,否則,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支付相應的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為合同建筑總成本的20%。
五、其他約定
1、本合同有效期為30年,本合同到期后,經雙方協商一致,可重新簽訂合同。
2、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公司合作養殖合同 篇2
肉牛合作養殖協議
甲方:
身份證號: 地址:
乙方:濱州市創智博天科技有限公司
身份證號: 地址: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經過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協議,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合作內容及時間
1. 合作內容:甲方向乙方提供渤海黑牛50頭,雙方合作養殖,通過肉牛出欄銷售和會員領養獲得共同收益。
2. 養殖時間:自甲方將牛運達乙方牧場,并實際進入喂養操作之日起,至兩年后雙方協商確定終止養殖或延續合作。
第二條 合作方式及地點
1. 合作方式:甲方選擇不同體重和育齡的健康渤海黑牛,無償放置到乙方的牧場,由乙方無償提供養殖設施和喂養進行喂養,并作為農莊觀光和會員領養項目。
2.甲方派遣技術人員到農莊指導肉牛養殖,并全權承擔養殖場防疫及安全平穩運行的責任;乙方負責全力支援該合作項目的經營管理,并利用其經濟能力及銷售信息輔助養殖場的發展。
3. 養殖地點:濱城區梁才辦事處東劉村“一綠農莊”。
第三條 收益分配
1.在該協議有效期內,肉牛合作養殖的肉牛出欄完成銷售之后,按以下約定進行收益分配:即肉牛銷售利潤總額減去甲方前期投資和乙方喂養投資后(以實際運行過程中甲乙雙方投資具體數目為準。),對肉牛養殖合作凈利潤按照五五分配比例進行分成。
2.如合同終止或不能出欄屠宰,甲方收回所剩活牛,并補償乙方當年的喂養成本。
3.合同期間如有旅游觀光和會員領養收入,歸乙方所有。
第四條 責任約定
1. 肉牛合作養殖場產權、建設使用權在乙方;肉牛的產權歸甲方。
2. 養殖場升級建設或確立商業產權或進行擴容擴大情況下,乙方具備優先權、決策權。
3. 雙方堅持以優勢互補、共享成果、共擔風險的原則進行合作養殖。
4. 如果出現重大疫情,政府對疫區進行封鎖或重大自然災害、戰爭、國家政策改變等不可抗力因素引起市場嚴重萎縮,銷售無法進行,本合同可協商終止,互不追究對方的經濟責任和損失。
第五條 爭議及公證
1.甲乙雙方本合作協議基于友好協商原則,在見證人監督之下,對所有爭議進行友好協商,協調解決。其他非協商爭議參照有關法律法規通過仲裁與法律機構進行裁決。
第六條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本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
①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又不損害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的;
②訂立合同所依據的國家政策發生重大調整和變化的;
③一方違約,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④乙方喪失經營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⑤因不可抗力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七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第八條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存一份,見證方存一份。
甲 方:(簽字蓋章) 乙 方:(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見證方:(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公司合作養殖合同 篇3
水產合作養殖合同
甲方: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法定代表人:
住址:
乙方: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法定代表人:
住址:
鑒于:
1.甲方有 海域使用權/經營管理權,乙方具有一定的養殖經驗、養殖技術。
2.由于項目海域可能在一年內被政府收回,在被政府收回前,為充分利用項目海域,盤活資產,甲乙雙方擬在甲方有經營管理權的海域內合作養殖海蜇、海蝦等可在一年內成熟的海產品。
甲乙雙方經平等自愿協商,簽訂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一、合作養殖項目概況
1.合作項目:甲乙雙方在 海域內合作經營水產養殖活動。
2.合作海域:合作項目位于 街道內的 海域,面積為 畝,具體位置及范圍為: 。在此明確乙方不是合作海域的使用權人,不得以乙方名義辦理海域使用權證書,不享受二次動遷收益。乙方不得將合作海域用于本合同以外的其他用途。
3.合作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合作期限屆滿后,雙方進行結算。
4.養殖水產品范圍:可以在一年內成熟的海蜇、海蝦等海產品。
二、合作方式
(一)合作養殖
1.派駐進場主導養殖技術人員
本合同簽署后,乙方應派駐主導養殖技術人員進場,主導養殖技術人員應當具有一定的專業水準。在輔助養殖人員的輔助下在合作海域內能夠獨立的養殖水產。因苗種質量問題或乙方養殖技術導致的水產死亡、生長不佳等問題等均由乙方負責,甲方不負任何責任。
2.日常養殖工作
乙方派駐的主導養殖技術人員進場后,甲方負責派駐輔導養殖技術人員輔助主導養殖技術人員工作,并由雙方共同進行包括養殖圈清圈建設、投苗、喂養、清圈等水產養殖日常工作。乙方向甲方負責提供苗種,并根據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苗種費用的發票,苗種費用暫不支付。甲方可以派駐巡場檢查人員,隨時檢查養殖圈的使用情況。合作海域內所有固定設施、設備屬于甲方所有。
3.責任承擔
養殖過程中產生的所有可能對第三方產生的責任,包括但不限于環境損害賠償責任、人身損害賠償責任、行政處罰責任等由雙方根據過錯承擔,若無法確定原因的,則按照甲方 %、乙方 %的比例承擔。已承擔全部責任的一方有權向對方追償。甲乙雙方派駐人員的勞務費用由各方自行承擔。
(二)銷售及分配
1.合作養殖水產的捕撈與銷售
(1)捕撈
所有水產捕撈工作均由甲方漁船進行,且甲方應安排相關工作人員進行全程監督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捕撈、稱重并書面記錄等。捕撈水產的重量應由甲方書面確認。
(2)銷售
乙方負責對捕撈完成的水產進行包裝、銷售。所有銷售回款均應打入由甲方開設的以下指定賬戶:
指定收款賬號:
開戶行:
戶名:
甲方有權保有對指定賬戶的控制權,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從該指定賬戶中提款,不得使用其他賬戶截留銷售費用。否則甲方有權隨時終止合作,享有對全部銷售回款的所有權,并就乙方私自提取款項及未進指定賬戶銷售款項享有追償權。
乙方銷售過程中應以乙方名義銷售,并承擔因為海產品銷售可能導致的一切消費者賠償責任、產品質量侵權責任等對第三方的責任。
甲方在上述合作養殖及合作養殖水產的捕撈與銷售過程中支出的全部費用包括但不限于養殖圈建設、苗種費用、喂養、清圈費用均計為:甲方養殖成本。
2.合作養殖水產的收益分配
合作期限屆滿后,雙方結算銷售合作養殖水產的全部收入(以下簡稱“銷售收入”),結算完成后,由甲方負責對銷售收入按照如下方法進行分配:
如銷售收入小于等于甲方養殖成本,所有銷售收入均歸甲方所有,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苗種費用。
如銷售收入大于甲方養殖成本,在銷售收入中甲方提取甲方養殖成本后,將其中的苗種費用支付給乙方,再有剩余銷售收入按照如下比例進行劃分:甲方 %,乙方 %。合作期屆滿后,甲方對指定賬戶內費用進行核算,按雙方各自應得費用支付入各自賬戶。
三、特殊風險事件
(一)政府收回海域使用權
由于政府收回海域使用權的原因導致無法繼續養殖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作合同,乙方應配合立即無條件撤出合作海域,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方式將合作海域內所有水產品捕撈,銷售完畢后,所得費用按照一方一半的方式分配,互不追究一切違約責任。
(二)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定義:指在本合同簽署后發生的、本合同簽署時不能預見的、其發生與后果是無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礙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約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臺風、水災、火災、戰爭、國際或國內運輸中斷、流行病、罷工,以及根據中國法律或一般國際商業慣例認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一方缺少資金非為不可抗力事件。
2.不可抗力的后果:
(1)如果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影響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則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誤期內中止履行,而不視為違約。
(2)宣稱發生不可抗力的一方應迅速書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三十(30)天內提供證明不可抗力發生及其持續時間的足夠證據。
(3)如果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應立即互相協商,以找到公平的解決辦法,并且應盡一切合理努力將不可抗力的影響減少到最低限度。
(4)金錢債務的遲延責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5)遲延履行期間發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責效力。
四、陳述與保證
1.甲方承諾已合法取得海域使用權證、養殖許可證、捕撈許可證等相關資質與證照,由此引發的一切行政責任由甲方承擔。
2.乙方保證秉承互利共贏的原則,通過正規渠道購買質量合格的苗種。若因乙方采購苗種過程中存在故意、重大過失等引起的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
五、違約責任
1.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任何一方對本合同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應向對方賠償因其違約行為給對方造成的實際損失。
2.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私自轉移指定賬戶內銷售收入、私自使用其他收款方式截留銷售收入的,甲方有權終止本合作合同,且有權向乙方追索被乙方轉移、截留的銷售收入,乙方應向甲方賠償違約金人民幣(大寫) (¥ 元),并承擔甲方在此過程中支出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訴訟費、執行費、保全費等。
3.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擅自改變本合同約定的合作海域使用用途的,甲方有權終止本合作合同,立即拆除、處置乙方投入合作海域內的一切資產。乙方應承擔由此導致的全部費用包括但不限于拆除費用、處置費用,律師費、訴訟費、執行費、保全費等。
4.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在政府征收海域時拒絕無條件搬離的,乙方應向甲方賠償違約金人民幣(大寫) (¥ 元),并承擔甲方在此過程中支出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訴訟費、執行費、保全費等。
5.本合同所約定的守約方對違約方的違約行為所享有的救濟權利可單獨或合并行使,其中,主張違約金的救濟權利尤其可以單獨行使,而不以解除合同為前提。
六、合同解除與終止
1.非因本合同約定事由,任何一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2.因乙方違反本合同義務或因乙方重大過失對本次合作經營造成重大不利影響的,包括但不限于遭受行政處罰、遭受第三方索賠、造成環境污染等情況,甲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
七、爭議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有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八、通知與送達
1.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雙方提供如下通知方式:
(1)甲方接收通知方式
郵寄地址:
收件人: 電話:
(2)乙方接收通知方式
郵寄地址:
收件人: 電話:
雙方應以特快專遞或專人遞交的方式向對方上述地址發送相關通知。接收通知方拒收、無人接收或未查閱的,不影響通知送達的有效性。一方變更接收通知方式的,應自變更之日起二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對方確認變更,否則視為未變更。
2.通知被視為送達的日期應按如下方式確定:
(1)專人遞交的通知在專人遞交之時視為有效送達;
(2)以特快專遞發送的通知應于交予合法快遞服務公司發送后的第三日視為有效送達。
3.本合同所列明的聯系地址和/或聯系方式可作為一般商務送達、司法送達(包括仲裁與訴訟等)等各種送達方式之有效聯系方式與地址,送達主體可以是甲乙雙方,也可以是法院、仲裁委員會等司法行政機關。
九、其他
1.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合同,補充合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簽署地點: 省 市 區
簽署時間: 年 月 日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