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用電安全責任協議(精選3篇)
臨時用電安全責任協議 篇1
甲方:
乙方: (蓋章)
為了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和國家的有關政策、法規,保障施工現場的用電安全,依據《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59-99)的要求,以及新欣園《臨時用電管理規定》,結合施工現場的實際情況,甲乙雙方經協商達成一致,特制定如下安全用電條例,以供乙方用電時遵守執行。
一、甲方職責
1、甲方對乙方施工人員進行安全用電教育,制定現場施工用電管理制度。
2、甲方每天進行不少于兩次的巡回檢查,若發現違章、隱患作業及時責令乙方停止作業并及時整改,對于整改不力者有權進行處罰。對存在重大隱患和發生威脅安全的緊急情況時,甲方有權緊急停電處理。
二、乙方職責
1、乙方須嚴格遵守甲方所制定的現場施工用電制度及國家相關臨時用電規定。乙方嚴格執行電氣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制度(持全國統一頒發的有效地電工操作證作業), 現場作業電工等級應同工程的難易程度和技術復雜性相適應。
2、乙方在簽訂臨時用電安全協議的同時需如實申報用電負荷量,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后方可進行用電作業。
3、乙方在臨時用電設備和線路應按供電電壓等級和容量正確使用,所用的電氣元件應符合國家規范標準要求,臨時用電電源施工、安裝應嚴格執行電氣施工安裝規范,并接地良好。
4、乙方應嚴格遵守臨時用電規定,不得變更地點和工作內容,禁止任意增加用電負荷或私自向其它單位轉供電。如需增加負荷須向甲方申請批準后方可增加。
5、若乙方借用甲方設備、線纜時,需保證完好并需交納一定數量的押金。
三、施工現場安全用電條例
1、在防爆場所使用的臨時電源,電氣元件和線路應達到相應的防爆等級要求,并采取相應的防爆安全措施。
2、臨時用電線路及設備的絕緣應良好,臨時用電線路一般不允許埋地敷設,架空線應采用絕緣銅芯線。架空線最大孤垂與地面距離,在施工現場不低于2.5m,穿越機動車道不低于5m。架空線應架設在專用電桿上,嚴禁架設在樹木、腳手架、管道、閥門上。
3、對現場臨時用電配電盤、箱應有編號,應有防雨措施,盤、箱、門應能牢靠關閉,并懸掛安全標識。配電箱中心點與地面的垂直距離宜為0.8--1.6米,箱內設備必須完好無損,安裝牢固,導線接頭包扎嚴密,絕緣良好,電源線進箱處做固定。箱內分路應標注明確。箱門內側應標有單線系統圖,箱內應配鎖,并由專人負責。配電箱應擺放整齊, 周圍不能有雜物。
4、嚴格執行“三級配電二級保護”的用電安全規范。施工現場的配電箱和開關箱應配置兩級漏電保護,并選用電流動作型,漏電動作電源部大于30mA,額定漏電動作時間應不大于0.1S,定期對漏電保護開關進行靈敏性檢驗。施工現場必須采用TN-S接零系統“即三相五線制”一定要落實到位。嚴格執行(一機、一閘、一漏、一箱)“四個一”規定。
5、在使用電焊機等電氣設備時必須穿戴好防觸電防護用品;對規定使用接地的用電機具的金屬外殼要做好接地保護,使用不小于6m㎡黃綠線且接地電阻不大于10歐姆。
6、所有用電設備都必須接保護線并安裝插頭,嚴禁用電線直接插入插座使用,不要隨意將三眼插頭改為兩眼插頭。插座應使用專用地拖,應安裝在非木質阻燃絕緣電器安裝板上。
7、不許私拉亂接電線,不私自或讓無資質的人員鋪設電線和接裝用電設備,安裝、電動工具。
8、在更換熔斷絲、拆修用電設備、用電機具、電動工具或移動用電機具設備時必須切斷電源,不能帶電操作。
9、雷雨天應將臨時用電設備停用,在施工作業區人行走,不要用手觸電桿及電桿拉線,以防觸電
10、發現用電設備、用電機具、電動工具冒煙或聞到異味時,要迅速切斷電源進行檢查。發現電線斷落在地上,不能直接用手去揀。派人看守,不讓人、車靠近,特別是高壓導線斷落在地上時,應遠離其8米范圍以外。通知電工或供電部門處理。
11、焊接機械安全標準
11.1焊接機械應放置在防雨和通風良好的地方。焊接現場不準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交流弧焊機變壓器的一次側電源線長度應不大于5m,進線處必須設置防護罩。
11.2使用焊接機械必須按規定穿戴防護用品,對發電機式直流弧焊機的換向器,應經常檢查和維護。
11.3焊接機械的二次線宜采用YHS型橡皮護套銅芯多股軟電纜。電纜的長度應不大于30m。
11.4 焊接機械的外殼必須良好接地,不得采用金屬構件或結構鋼筋代替二次線的地線
12、手持式電動工具安全標準
12.1臨時用電設施,應安裝符合規范要求的漏電保護器,移動工具、手持式電動工具應一機一閘一保護。
12.2一般場所使用手持式電動工具時,應裝設額定動作電流不大于15mA,額定漏電動作時間小于0.1S的漏電保護器。12.3露天、潮濕場所或在金屬構架上操作時,使用手持式電動工具必須裝設防濺的漏電保護器。
12.4手持電動工具的負荷線必須采用耐氣候型的橡皮護套銅芯軟電纜,并不得有接頭。
12.5手持式電動工具的外殼、手柄、負荷線、插頭、開關等必須完好無損,使用前必須作空載檢查,運轉正常方可使用。
13、臨時照明器的安全標準
13.1正常濕度時,選用開啟式照明器;在潮濕或特別潮濕的場所,選用密閉型防水防塵照明器或配有防水燈頭的開啟式照明器;含有大量塵埃但無爆炸和火災危險的場所,采用防塵型照明器;對有爆炸和火災危險的場所,必須按危險場所等級選擇相應的防爆照明器;在振動較大的場所,選用防振型照明器;對有酸堿等強腐蝕的場所,采用耐酸堿型照明器。
13.2一般場所宜選用額定電壓為220V的照明器。對下列特殊場所應使用安全電壓照明器:在潮濕和易觸及帶電體場所的照明電源電壓不得大于24V;在特別潮濕的場所、導電良好的地面、鍋爐或金屬容器內工作的照明電源電壓不得大于12V。
13.3使用行燈應符合下列要求:
13.3.1電源電壓不超過36V;在特別潮濕的場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屬設備作業裝設的臨時照明行燈電壓不應超過12v。
13.3.2燈體與手柄應堅固、絕緣良好并耐熱耐潮濕
13.3.3燈頭與燈體結合牢固,燈頭無開關
13.4.4燈泡外部有金屬保護網
13.5.5金屬網、反光罩、懸吊掛鉤固定在燈具的絕緣部位上。
14、以上條例未盡事宜按甲方施工現場臨時用電規定執行。
四、應急處置觸電事故
電流對人體的損傷主要是電熱所致的灼傷和強烈的肌肉痙攣,這會影響到呼吸中樞及心臟,引起呼吸抑制或心跳驟停,嚴重電擊傷可致殘,甚至直接危及生命。
1、要使觸電者迅速脫離電源,應立即拉下電源開關或拔掉電源插頭,若無法及時找到或斷開電源時,可用干燥的竹竿、木棒等絕緣物挑開電線。
2、將脫離電源的觸電者迅速移至通風干燥處仰臥,將其上衣和褲帶放松,觀察觸電者有無呼吸,摸一摸頸動脈有無搏動。
3、施行急救。若觸電者呼吸及心跳均停止時,應在做人工呼吸的同時實施心肺復蘇搶救,另要及時打電話呼叫救護車。
4、盡快送往醫院,途中應繼續施救。
五、用電安全事故責任劃定協議
1、甲方職權范圍
甲方只負責施工現場總配電箱電源進線側以上的安全供電管理工作。
2、乙方職權范圍
乙方負責施工現場甲方供電出口以下的(包括電源電纜線)用電設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3、安全事故責任
3.1由于乙方用電技術、安全管理不到位、用電安全自我防范意識薄弱而導致人員觸電傷亡、電氣設備損壞等安全事故,由乙方負全部責任。
3.2由于乙方違反本協議而導致的人員觸電傷亡、電氣設備損壞等安全事故,由乙方負全部責任。
六、本協議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終止。
甲方負責人: 乙方單位負責人: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簽訂時間: 簽訂時間:
臨時用電安全責任協議 篇2
為了增強安全防范意識,明確學校、家長及學生三方在安全工作中各自所承擔的責任,確保學生安全,特制定此安全責任協議書。
一、學校
1、保證上好安全教育課,讓學生熟悉必要的安全常識。
2、督促學生參加人身保險。
3、依法治教,規范教職工的教育行為。
4、學生出現病、傷等意外事故,給予力所能及的幫助(如設法送往醫院,通知家長以及協助家長向保險公司索賠和協調處理事故等)。
二、家長
1、利用子女在家的時間進行安全教育。
2、教育子女在校遵章守紀。
3、將子女參加人身保險。
4、非正常放假時間子女回家或在家逗留,及時與學校取得聯系。
5、正常放假時間,子女不按常規回到家中,及時與學校取得聯系。
6、經常與學校保持聯系,以及時了解子女在校的表現情況。
7、不給子女包摩的、貨車及運行不良的車輛。
8、不讓子女在校園以外的攤點買小吃或就餐。
三、學生
1、認真聽好安全教育課,增強自己的安全意識。
2、在校遵章守紀,不得干違法亂紀的事。
3、不得擅自離校,在校外游蕩,不與社會閑雜人員交往,不得在校外娛樂場所游玩、等。
4、不爬欄桿、不翻門窗、堡坎和圍墻等。
5、上實驗課,聽從實驗員指揮,不違規操作;體育課動作要規范。
6、不帶兇器進校參與打架斗毆。
7、不購買、不吃、不飲變質食品、飲料,以防中毒。
8、不私自下塘下河洗澡,嚴防溺水。
9、注意用電安全,嚴防觸電。
10、生病要及時向班主任報告。
11、出校門橫穿公路或在公路上行走要注意行駛車輛。
12、同學之間玩耍不出格。在教室、樓道、上、下樓梯、開會、看電影進出等,不要推拉擁擠。
13、來校、返家途中乘船、趕車注意安全,如遇危險應注意避免。
14、不玩耍一切不安全的物品,如玩具槍、炸藥等,不做不安全的游戲。
15、主動參加人身保險。
四、出現下列意外事故,學校不承擔責任
1、地震、雷擊、臺風、洪水等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2、來自學校外部的突發性、偶發害造成的。
3、學生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態,學校不知道或者難于知道的。
4、學生自殺、自傷的。
5、在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中發生意外傷害的。
6、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7、在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生的。
8、在學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離校期間發生的。
9、在放學后、節假日或者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學生自行滯留學;蛘咦孕械叫0l生的`。
10、其他在學校管理職責范圍外發生的。
五、此協議一式三份,學校、家長及學生各執一份。
學 生:_______________
學生家長:_______________
學 校: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臨時用電安全責任協議 篇3
學生身心健康發展,是學校、家庭、社會的共同心愿。教育管理好學生,使其健康成長是學校、家庭、社會的共同責任。為了確保學生的人身安全,明確學校、家庭和學生自身的責任,構建學校、家庭、學生本人共同防護責任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教育部關于《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根據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則,特與家長(或監護人)簽定以下安全責任協議書。
一、 因下列情況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1、學校沒有經常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或告誡的;
2.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3.學校的建筑物及設施設備存在安全隱患,未及時清除,或對有安全隱患的地方未加以封閉或增設警示標志的;
4.學校向學生提供的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行業有關標準、要求的;
5.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預見范圍內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的;
6.學校教師或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制止的;
7、上學時教師沒有和家長進行交接,放學時教師沒有護送并和家長履行交接手續的。
二、因下列情況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學校不承擔責任。
1.學生傷害事故的發生與學校設施無關,或與學校設施有關但學校設施并無缺陷的;
2.學;蚶蠋熉男辛私逃芾砘蚋嬲]職責,學生不服從管理或不聽從告誡,導致發生傷害事故的;
3.在學生自行上學、放學、離校、返校途中發生的;
4.在放學、節假日或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學生自行滯留學;蜃孕械叫0l生的;
5.學生在校突發疾病,學校已及時采取救護措施或送往醫院治療再發生意外,病情惡化的;學生的身體狀況、行為、情緒等有異常,監護人知道或已被學校告知,但未履行相應監護職責的;
6.來自不可抗拒性學校外部突發性、偶然侵害造成的;
7.參與他人矛盾糾紛、酗酒滋事、打架斗毆的;
8.在危險處攀爬,私自在水塘、水庫、河道等游泳的;
9.學生本人吃來源不明或無生產日期、無保質期、過期、腐爛變質、無衛生防疫部門許可證食物中毒的;
10.乘坐“摩的”、“三輪車”、“農用車”、“面的”等非法營運交通工具的;
11.乘坐無牌無證、超載等非法營運交通工具引發安全事故的;
12.玩尖銳物、其它危險物或危險游戲的;
13.學生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態、學校不知道或者難于知道的;
14.學生自殺、自傷的;
15.上學時家長沒有護送,放學時家長沒有來接并且和學校履行相關手續而造成傷害的;
三、學生在校期間有意或無意給他人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由學生本人、家長(或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學生在校期間被他人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應由施加傷害一方承擔賠償責任。
四、學生在校期間違反學校紀律,對造成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學生,學校給予相應紀律處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學生出現傷害事故,發生矛盾糾紛時,雙方根據本協議和教育部關于《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調解。
六、本協議有效時間為簽字之日起至學生畢業離校。中途轉學,此協議廢止。
甲方: 乙方:
校長: 家長(或監護人)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