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信息相互轉載合同(通用3篇)
新聞信息相互轉載合同 篇1
新聞信息相互轉載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鑒于甲乙雙方均系具有合法資質且分別從事不同領域、行業的新聞傳播業務的媒體,愿意本著優勢互補、資源共享原則按照本合同約定相互轉載新聞信息。現經平等自愿協商,簽訂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1條 合作方式
1.1 甲乙雙方相互授權對方可進行對方媒體已公開新聞信息轉載,但不包括一方特別說明未經同意不得轉載的圖文資料。
(1)轉載對象為甲方或乙方自己采編的新聞信息,不含甲方或乙方轉載甲乙雙方以外的他方新聞信息。
(2)轉載對象為甲方或乙方自己采編的新聞信息,不含他人署名或不署名的通過甲方或乙方媒體平臺發表、公開披露的論文、文章、照片、圖畫等。
(3)轉載對象為甲方或乙方自己采編的新聞信息,其表現形式包含新聞信息中的文字、圖片、數據等。
1.2 甲乙雙方在轉載對方新聞信息時,應遵循下列約定:
(1)轉載對方新聞信息時,應對轉載自對方的事實予以注明,并注明新聞稿件的編寫者、署名圖片的拍攝者。
(2)轉載對方新聞信息后,未經新聞提供方的同意,轉載方不再授權或許可其他媒體轉載。
1.3 甲乙雙方轉載對方新聞信息系免費提供給受眾、用戶,甲乙雙方相互轉載新聞信息為無償性質,除非雙方另有明確約定。任何一方如有償向受眾、用戶提供新聞信息,則應由雙方對轉載新聞信息價格確定后,方可轉載。
第2條 合作內容
2.1 新聞信息提供:
(1)任何一方可直接從對方媒體各項新聞信息公開、出版后,獲取新聞信息并予轉載;但如新聞信息提供方在其媒體上聲明未經同意、不得轉載時,另一方對此類新聞信息不得直接轉載,應另行與原刊登方確認和取得授權。
(2)任何一方均可向對方詢問最新新聞信息(含:已發布、未發布新聞信息),另一方可直接將已發布新聞信息提供、推薦給對方,但對未發布新聞信息只可在其發布后再提供給對方。
2.2 新聞信息使用:
(1)轉載方對于另一方的新聞信息,在轉載時應保證轉載新聞信息的客觀、真實、完整。
(2)轉載方對于另一方的新聞信息,如進行摘錄時,應保證原新聞稿件真實意思不被改變。
(3)轉載方對于另一方的新聞信息,如添加背景說明或評論時,應使用與新聞信息不同字體且與原新聞稿件明顯分開。
(4)新聞信息的提供方如對新聞信息進行勘誤時,轉載方亦應對勘誤予以發布。
(5)新聞信息的提供方如因新聞信息失實、錯誤等原因而取消新聞信息時,轉載方一旦接到此通知,如該新聞信息尚未轉載發布則立即予以撤銷,如已轉載發布則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撤銷。
(6)任何一方在另行編輯和出版“年度合訂版本”、“精華版本”、“各項專題的專輯版本”時,未經另一方授權,不得在前述版本圖書中使用所轉載對方新聞信息。
第3條 合作期限
3.1 年,自本合同簽署之日起算。
3.2 期限屆滿后,雙方可協商續約。
第4條 特別約定
4.1 未經新聞信息提供方同意,轉載方不得對轉載對方的新聞信息以任何名義、形式申報、參加評獎活動。
4.2 雙方均向對方保證:其提供的新聞信息客觀真實且符合國家新聞稿件采集的規定和新聞行業通行規范,不存在侵害他人姓名或名稱、名譽或聲譽。
4.3 雙方確認,盡管新聞信息提供方采取了合理、充分的新聞采集手段,但如因新聞采集手段的局限性等原因,導致新聞信息的不真實或其他瑕疵,因轉載造成另一方名譽或經濟損害,轉載方均對新聞信息提供方予以免責。
第5條 違約責任
5.1 甲乙雙方在本合同執行過程中,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條約內容,將視為違約;任何一方每項違約或/及每次違約時,違約方均應一次性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 元(本合同其他條款對違約金另有特別約定的,則以特別約定執行)。
5.2 任何一方沒有充分、及時履行義務,導致合同終止,無法繼續履行時,違約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給守約方造成損失的,應賠償守約方由此所遭受的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
第6條 爭議解決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由合同各方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6.1 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6.2 依法向 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7條 聯系方式
為更好地履行本合同,雙方提供如下聯系方式:
7.1 甲方聯系方式
郵寄地址: 。
收件人: 。
電話: 。
電子郵箱: 。
7.2 乙方聯系方式
郵寄地址: 。
收件人: 。
電話: 。
電子郵箱: 。
雙方通過上述聯系方式之任何一種(包括電子郵箱),就本合同有關事項向對方發送相關通知等,均視為有效送達與告知對方,無論對方是否實際查閱。
第8條 附則
8.1 本合同一式 份,合同各方各執 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2 本合同經各方簽署后生效。
簽署時間: 年 月 日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新聞信息相互轉載合同 篇2
本使用許可協議賦予使用方僅享有本協議所明確規定的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使用權。提供方保證,提供方是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法定授權提供者,并被授權具體行使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版權及相關權利。本許可協議為不可轉讓和非獨占的。本許可協議由許可協議文本和附表組成。
1.使用方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1)使用方僅限于在本單位(本單位以使用方構成獨立法人資格的組織為限)的范圍內使用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不得擴展到所屬系統和上級、下級或者同級其他單位。但獲得特別許可的除外。
(2)使用方必須在使用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所形成的成果或者衍生產品的顯著位置注明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版權的所有者(所有者名稱見附表)。
(3)使用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原始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任何格式或者任何復制品視同原始數據。使用方可根據需要對數據內容進行必要的修改和對數據格式進行轉換,但未經許可,不得將修改、轉換后的數據對外發布和提供,并應將修改、轉換的情況及修改、轉換的內容向提供單位備案。使用方可對被許可使用的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內容進行必要的文種翻譯,但只限于使用方內部使用,并應向提供方備案。使用方不得將原始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或者其衍生成果在計算機互聯網上登載。
(4)使用方主體資格發生變化時,應向提供方重新提出使用申請,并需重新簽訂使用許可協議。
2.使用方必須根據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密級按國家有關保密法律法規的要求,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嚴防泄密。
3.違約條款
(1)提供方違反附表中關于提供數據的內容、時間等的約定,并及時補救。
(2)使用方在使用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過程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者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主管部門的規定,其使用權限無條件終止。
(3)使用方違反本協議的任何約定,應按雙方協議付款項總額的百分之百向提供方償付違約金,同時承擔因侵犯著作權而造成的其他一切法律后果。使用方超期付款的按每日千分之五支付滯納金。
4.提供方所提供的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及許可的用途等見附表。提供方在向使用方提供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時,同時提供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相應數據說明和使用說明。
提供方不承諾對所提供的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中可能存在的與現勢的某種不一致或者缺陷進行修改。提供方不因該數據本身的瑕疵而對使用方所造成的任何后果承擔任何責任。
提供方不接受任何條件的退貨。使用方自己負責安裝與使用。技術培訓、技術合作、數據更新須與提供方另行簽訂協議。
5.本協議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效力,雙方各持二份。
6.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將協商解決。
提供方(蓋章): ________
使用方(蓋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協議簽訂地點:___________
附表
使用許可協議編號:
┌───┬──────────────────────────────┐
│提供方│
│
新聞信息相互轉載合同 篇3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市運輸管理處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于年月日作出的強制扣押車輛及車輛上財物的具體行政行為,現申請復議。
復議請求:_________________
1、申請確認被申請人本次行政執法違法,撤銷違法行政行為。
2、要求被申請人返還扣押車輛及車里的1萬元現金。
事實經過: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上午,申請人駕駛自己的牌號為_____________去__________
市談收購廢品的生意,在__________鎮__________公路上,被兩個人攔住車子,說要去__________市日新化工廠附近,問能不能帶一下。因為當時下雨,就順路帶了這兩個人,但沒有收取任何費用。兩個人到了日新化工廠附近,就下車走了。申請人把車子停在日新化工廠附近一條向北的小路上,下車去辦事。回來后,發現車子不見了,報警后,__________市__________鎮__________派出所民警出警,調查之后民警告訴申請人,車子被被申請人扣押。民警隨同申請人到被申請人處,確認車子在被申請人處。后被申請人要求申請人在詢問筆錄上簽字,讓申請人承認車子是黑車,接受罰款,因為事實上未進行詢問,詢問內容是被申請人自己填寫的,與事實情況不符,申請人拒簽。被申請人私自把車門打開,將駕駛證拿出還給申請人。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下午,申請人到被申請人處領取行駛證扣押單,由停車場的看管人陪同申請人到車上取自己的財物,僅取到導航儀一部,1萬元現金卻沒有了,被申請人告知沒有扣押1萬元現金,后申請人報警,__________市__________派出所出警,直到現在,1萬元現金仍然沒有被查到。
復議理由:
1、被申請人出具的《道路運輸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中對于違法事實,記載為:_________________因申請人駕駛牌號為__________涉嫌沒有車輛營運證又無法當場提供其他有效證明,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和客觀事實不符,申請人并未收取任何費用,是順路帶他們,有他們的證言證明。
2、被申請人行政執法程序違法,違反了《道路運輸條例》第60條、63條和《道路運輸行政處罰規定》第6條的規定。被申請人在__________市日新化工廠附近的路上,而非在道路運輸經營單位、經營活動場站(點)和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公路規費稽查站內進行監督檢查,在申請人不在現場,車門被鎖的情況下,被申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將車子拖走,并將車門打開,私自取走申請人的駕駛證和行駛證,同時,造成申請人車里1萬元現金丟失。被申請人在采取強制措施之前,未進行告知,申請人也未進行申辯。被申請人出具的《道路運輸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中當事人簽名欄:_________________拒簽。當事人根本就不在現場,怎么會拒簽呢?
3、被申請人適用法律、法規不正確。申請人根本不存在非法營運的行為,被申請人卻以申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對車輛進行強制暫扣,屬于適用法律、法規錯誤。
此致
__________市人民政府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