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非法同居協議書(精選3篇)
解除非法同居協議書 篇1
對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離婚”或解除同居關系,經查確屬非法同居關系的,應一律判決予以解除,這僅解除了雙方的身份關系。對于該類案件具體如何處理,最高人民法院在1989年下發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的司法解釋中有一些規定。堅果云小編為您收集整理相關法律知識,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協議人甲方:男,漢族,年月日出生。
身份證號碼:住址:
協議人乙方:女,漢族,年月日出生。
身份證號碼:住址:
甲、乙雙方經充分協商后,一致同意解除同居關系,現就財產分割及非婚生子女撫養問題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乙雙方自愿解除同居關系,同時考慮到雙方已同居多年,甲方自愿一次性支付給乙方元(大寫)作為乙方的生活費(不要約定為青春損失費,因為法律不支持)。
二、子女撫養條款:非婚生子女由女方撫養,由男方一次性給付生活費人民幣元整(教育及醫療費用另行協商支付),在簽訂本協議的當日一次性支付。若乙方及其親屬有虐待或者其它不利于子女成長的行為(達到嚴重程度)時,甲方有權變更監護權,同時乙方應支付給甲方¥:元(大寫)作為賠償。
三:雙方共同財產的處理條款:
1、同居期間電腦、洗衣機、冰箱、電爐,現協商歸甲方所有。
2、同居期間甲(乙)方所購買的財產(如……等)歸甲(乙)方所有。
3、一方專有的物品如首飾、個人存款、房產等及各自生活用品歸自己所有,另一方不得提出要求。
4、其它未列出的財產歸乙方所有。
四、女方現已懷有身孕,雙方一致同意采取提前終止妊娠手術處理,由此而產生的相關醫療費用由男方全部支付。
五、債權債務處理條款:至本協議簽訂之日止,甲、乙雙方無共同債務,為防止一方偽造債務,侵吞另一方個人財產。故在本協議生效后,另行出現的“共同債務”由男女雙方各自負責自行解決。各自名下債權(債務)由各自依法享有(承擔)。
六、鑒于甲方現無住所,乙方同意甲方暫時居住于現房屋,甲方同意于*年**月**日前搬離乙方住所,若到期甲方不搬離,乙方可強制甲方搬離乙方住所,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否則乙方可到甲方單位(父母等親屬住處)請求甲方單位組織(父母等親屬)出面協商解決。甲方在居住期間和搬離后不得破壞任何房產及物品,否則,照價加倍賠償。
七、雙方簽訂本協議之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擾亂對方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否則應賠償對方人民幣元(大寫)。
八、探視條款:男方每月可探望女兒(兒子)次,在每月的第一個星期六早上八時接女兒(兒子)到其居住地,于星期日下午五時送回乙方居住地,如遇特殊情況或國家法定節假日探望,可提前一天與女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后男方才能取得該次探望的權利。一方行使探望權時不得有破壞另一方正常生活的行為,且必須以有利于子女成長的方式來行使。
九、雙方簽訂本協議后,如必須協助乙方辦理有關登記的事項,另一方必須本著善意的原則協助辦理(如房屋登記、過戶等)。
十、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在雙方簽字后立即生效。
十一、上述內容是我們雙方經過慎重考慮、反復協商的,是真實無誤的,我們保證執行并對此承擔法律責任。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協議簽訂地:(本協議經雙方簽字并按指紋印后即行生效,同時本文本使用時應作適當修改,因為要因人而異,否則會吃虧。)
解除非法同居協議書 篇2
如果二審人民法院迫于外界壓力判決上訴人犯非法拘禁罪,也應改判上訴人免于刑事處罰,理由如下:
1.上訴人一直以來都是遵紀守法、誠實勞動的良好公民,過往無任何犯罪記錄;
2.庭審認錯態度較好;
3.被害人岳_______________有明顯重大過錯,拖欠工資及借款還故意逃避、轉移資產且無固定住所及身份信息;
4.公安機關未能依據被告人的報警及時出警,有關行政、司法機關不積極作為解決本案涉及的農民工工資及被害人岳_______________的違法犯罪行為等因素才導致本案的發生;
5.坦白案情,配合司法機關查清事實;
6.沒有毆打、侮辱被害人岳_______________
7.即使認定被告人王_______________等人剝奪了他人人身自由,時間也較短,且被害人可以正常外出吃飯、休息及和外界聯系等情節。依據《刑法》37條“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的規定,判決被告人王_______________免于刑事處罰
解除非法同居協議書 篇3
被告人陸某玲非法拘禁一案的辯護詞
尊敬的審判員:
受本案被告人陸某玲的委托,我作為其辯護人,現依據本案事實和法律規定,發表如下辯護意見,請審判員采納:
一,被告人和辯護人對本案定性沒有意見,本案非法拘禁罪成立,被告人陸某玲也自愿認罪。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陸某玲提供自己的微信號“阿玲”給同案被告人劉某凱與宋某江聯系,后又在被告人李某寧的安排下以女朋友名義去宜春火車站去接宋某江,后又拿走宋某江手機,在非法拘禁中起主要作用,我們表示認可。
二,被告人陸某玲本人法律意識淡漠,是非判斷能力低下,其在本案非法拘禁中主觀惡性很小,其女性的善良和無知,被他人利用,并且對宋某江的非法拘禁沒有造成嚴重后果,因此請求法院在量刑時予以充分考慮,從輕判處刑罰,給被告人陸某玲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讓其早日回歸社會!
20__年3月,被告人陸某玲被一個女性網友以直銷女性化妝品騙去長沙,交了2800元入門費,從此踏入某傳銷組織。正如她自己在其總結中所言,她一直以來都是不太主動的人,不喜歡出頭,屬于被動型的,但是別人安排的事,她會做好。所以,在20__年3月加入某傳銷,20__年8月該傳銷組織從長沙轉移到宜春,被告人陸某玲一直沒有進階,直到20__年11月,被告人劉某凱以她微信號“阿玲”與宋長江聯系,以她的照片發給宋某江,后在李某寧安排下去宜春火車站接到宋某江,至于宋某江到宜春后的其他事情都是他人安排。自始至終陸某玲并沒有任何威脅強迫,鎖閉門窗等行為,因此陸某玲的主觀惡性很小,其行為完全是受他人控制和利用,沒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請求法院在量刑時予以充分考慮。
三,被告人陸某玲現在經過看守所干警的教育,完全認識到了自己行為的錯誤,她認罪悔罪,自始至終她自己覺得她太相信別人,為自己的無知,法律觀念淡漠,是非判斷能力不強而深感愧疚,同時她自己也是一個傳銷的受害者,她連‘非法’是什么都弄不明白,她也在加入某傳銷時,交了2800元錢沒有得到任何產品。因此依據我國刑法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對被告人陸某玲而言,懲罰的功能現在已經實現,應該讓被告人陸某玲盡快回歸社會,重新做人,以挽救這樣善良無知,一時失足的女性!
以上意見敬請采納,謝謝!
辯護人: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