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事務所保密契約(通用3篇)
會計事務所保密契約 篇1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身份證號:
風險提示:
用人單位有權采取措施保護,但在訂立保密協議時應注意不能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利——勞動者有擇業的自由,但在行使權利時同樣不得損害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
保密協議跟其它協議一樣,首先必須遵循公平、平等原則,才具有法律效力,否則該協議無效。
第一條 秘密信息
1、公司財務預決算報告及各類財務報表、統計報表;
2、公司尚未公開的企劃方案、預算;
3、公司出資開發、研制、購買的軟件;
4、公司設計方案、圖紙、報價表、效果圖,客戶資料。
第二條 保密的范圍
1、財務部的收款、存款、付款、現金流量等財務狀況;
2、客戶資料情況,合作伙伴情況,以及公司將要發展方向的方針、策略;
3、材料設備采購方式、采購價、采購渠道,,分包商資料情況;
4、項目成本核算、經營成本、勞動力成本、機械成本、管理成本;
5、合同及分包商合同、協議;
6、在經營活動中的保密行為。
第三條 保密的義務
乙方同意,在甲聘用期間以及聘用期終止后,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決不公開發表或對其他人泄露甲方的任何商業秘密,決不為其他目的而是用甲方的任何商業秘密,決不復印、轉移含有甲方商業秘密的資料。
第四條 保密期限
風險提示:
很多企業通常約定保密期限為任職期間及離職后2至3年,這樣的約定會給員工造成誤解——即離職后過了2至3 年后,可公開或使用商業秘密了,這樣的約定是不可取的。
因此,企業應區別約定,對商業秘密的保密期限應約定保密期限做為“直至該保密信息通過正常途徑進入公知領域”為止,而不做具體的年限約定;對于一般的保密信息宜約定2年或3年保密期限。
1、除非甲方通過書面形式明確說明本協議所涉及的某項保密內容可以不用保密,否則乙方應從與甲方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包括在內),無限期保守甲方之商業秘密。
2、甲方在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時,已考慮到乙方離職后需要承擔的保密義務,故而無須在乙方離職時另外支付保密費。
第五條 違約責任
風險提示:
根據規定,除了員工違反培訓服務期約定或違反義務兩種情形之外,企業不得與員工約定由員工承擔的條款。
因此,保密協議中不得約定員工泄露企業商業秘密時應當支付違約金,只能要求員工賠償由此給企業造成的損失。
1、如果乙方違反本保密協議,應向甲方支付 萬元人民幣的違約金。
2、由于乙方泄露、披露甲方公司秘密行為或保密不當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或名譽損失的,乙方應向甲方賠償。
第六條 爭議解決
乙方違反協議,造成甲方經濟損失,應賠償甲方所受全部損失,并按甲方有關制度處理;甲方如因此提起訴訟,乙方自動放棄相關權利。
第七條 生效及效力
1、本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2、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名:
年 月 日
乙方:(蓋章)
年 月 日
會計事務所保密契約 篇2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事務所的宗旨、目標和經營范圍
第三章 合伙人出資
第四章 合伙人權利和義務
第五章 入伙與退伙
第六章 組織與管理
第七章 財務會計制度與利潤分配
第八章 解散與清算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合伙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的組織和行為,維護事務所、合伙人、聘用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及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全體合伙人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則,經協商一致,制定本協議。
第二條 根據財政部《合伙會計師事務所設立及審批試行辦法》,事務所由____等_人合伙設立。
第三條 事務所中文名稱為:_______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事務所
法定地址:
電話:
郵政編碼:
第四條 事務所經(批準機關和批準文件名稱)批準,依法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其一切經營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遵守職業道德,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和注冊會計師協會的監督。
事務所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 事務所的性質為合伙事務所。
由合伙人共同出資、合伙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并對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六條 經批準設立的事務所即是注冊會計師協會的團體會員,按規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七條 事務所的經營期限為_年(注:不少于20年),自事務所的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可在事務所經營期限屆滿前向審批機關申請延長經營期限。
第八條 事務所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可以設立分支機構,并按協議規定的程序表決通過后,向政府有關部門辦理報批和登記手續。
第二章 事務所的宗旨、目標和經營范圍
第九條 事務所的宗旨:適應改革開放的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充分發揮注冊會計師在經濟活動中鑒證和服務作用,恪守獨立、客觀、公正原則,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投資者合法權益。
第十條 事務所的經營目標是,在政府主管部門和行業協會的領導下,將事務所發展為具有一定規模和較高執業水平的合伙事務所,為社會經濟發展作貢獻。
第十一條 事務所的經營范圍是:(注:事務所可以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填寫)
(一)審計業務:包括審查會計報表;驗證資本;辦理企業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審計業務,出具有關的報告;基建預決算審計;工程造價咨詢、招投標代理;其他審計業務。
(二)資產評估:企業整體評估;單項評估包括:房地產、機器設備、流動資產、無形資產等;資產評估咨詢服務。
(由事務所根據實際情況填寫)
(三)稅務代理:(由事務所根據實際情況填寫)
(四)工程造價咨詢、招投標代理:(由事務所根據實際情況填寫)
(五)會計咨詢、會計服務業務:包括會計管理咨詢;設計會計制度;擔任會計顧問;代理記賬;項目可行性研究項目評價;其他會計咨詢、會計服務業務(包括培訓財會人員、會計賬冊憑證、會計電算化軟硬件用品的銷售等)
(六)當事人委托的其他業務
第三章 合伙人出資
第十二條 事務所合伙人構成如下:
姓名性別年齡住址身份證號碼執業證書號碼
第十三條 合伙人出資總額為人民幣元(大寫)。
各合伙人認繳總額和所占比例如下:
姓名出資額占合伙人出資總額百分比
第十四條 出資方式(由合伙人自行確定)。
第十五條 各方出資額應在合伙人大會批準(新設立的事務所則應在審批機關同意成立事務所批文下達后)一個月內繳足。
第十六條 事務所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可以增加或減少(不低于法定限額)出資額。
合伙人出資的增減須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向有關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同時,在辦妥變更手續后15日內將有關資料報省注冊會計師協會備案。
第十七條 合伙人不得私自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事務所的財產份額,也不得以其在事務所中的財產份額出資。
第四章 合伙人權利和義務
第十八條 合伙人的權利
(一)參加合伙人會議,按本協議規定行使表決權;
(二)被選舉為合伙人管理委員會的主任(主任會計師)、副主任、委員;
(三)對事務所的財產享有收益分配權;
(四)有權按規定查閱事務所財務賬冊和其他會計資料;
(五)對事務所事務執行的質詢異議權;
(六)監督事務所主任會計師、副主任會計師、合伙人管理委員會的工作。
第十九條 合伙人的義務
(一)及時交納出資;
(二)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合伙協議;
(三)遵守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和執業準則,謹慎執業;
(四)認真完成合伙人大會、合伙人管理委員會、主任會計師、副主任會計師交給的工作任務;
(五)保守事務所的經營、財務秘密;
(六)涉及事務所利益的重大事項應及時向主任會計師、副主任會計師、合伙人管理委員會、合伙人會議報告;
(七)合伙人不能成為其他會計師事務所的合伙人(股東)或其他負無限連帶責任經濟組織的合伙人;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事務所性質相同或相近的業務,不得為自己或者代表他人與事務所進行買賣、借貸以及從事與事務所利益有沖突的活動;非經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以事務所的財產向外提供擔保。
合伙人從事上述營業或者活動所得的收入應當歸事務所所有,給事務所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害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合伙人在事務所從事正常經營活動,由事務所承擔民事責任。
合伙人在從事與事務所經營有關的活動過程中,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使他人遭受傷害或財產損失時,首先由事務所的財產賠償,不足部分,先由該合伙人承擔,再由其他合伙人承擔。
其他合伙人在對外承擔責任后,有權向該合伙人追償。
第二十一條 合伙人的個人行為,事務所及其他合伙人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事務所經營期間,事務所的利潤和虧損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擔(注:合伙人必須在合伙協議中約定比例和分擔,未約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擔)。
償還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第二十三條 合伙人的薪酬和福利、勞保待遇,由合伙人根據事務所發展狀況,結合其他員工待遇一并另行商定。
第二十四條 合伙人人身保險、意外保險以及醫療保險、養老保險等按政府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事務所存續其間,各合伙人的出資、事務所經營積累的財產以及所有以事務所名義取得的其他財產權益均為事務所財產,由合伙人共有。
第五章 入伙與退伙
第二十六條 合伙人的條件
(一)持有有效的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證書(在符合合伙會計師事務所條件的前提下可以吸收事務所執業所必須的具有其它執業證書人員);
(二)專職在會計師事務所工作滿五年;
(三)年齡在60周歲以內且未辦理過離退休手續(含內退、病退、離崗退養);
(四)以往3周年內沒有因執業質量、職業道德問題受到刑事處罰或主管財政機關的行政處罰;
(五)在注冊地連續居住一年以上。
第二十七條 經合伙人會議一致同意,可以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
入伙必須簽訂書面入伙協議。
第二十八條 新入伙的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義務。
新入伙的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事務所的賬面債務及或有負債承擔連帶責任,但其在對外承擔責任后,可以向原合伙人追償。
第二十九條 新合伙人入伙,原合伙人認為必要,可以對事務所資產進行評估,以決定新合伙人入伙出資額及權益比例。
第三十條 合伙人退伙后,對退伙前事務所的債務(包括或有負債),仍應與其他合伙人負連帶責任。
第三十一條 合伙人在事務所批準成立起_年內(注:不少于5年)一般不得主動提出退伙,如因特殊情況退伙給事務所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 事務所經營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二)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伙;
(三)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事務所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因上述原因提出退伙的,必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其他合伙人。
退伙時財產按上月末事務所凈資產中其應占份額計算,價款歸原合伙人所有。
第三十三條 當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應當退伙;
(一)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宣告失蹤;
(二)合伙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三)合伙人在事務所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四)離開事務所,不再是事務所的員工;
(五)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上列事實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其退伙時財產按上月末事務所凈資產中其應占份額計算,價款歸原合伙人所有。
第三十四條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退伙;
(一)達到規定的退休年齡;
(二)因健康等原因或喪失工作能力不能執業時;
(三)不能勝任合伙人應承擔的專業責任與經營管理工作;
(四)其他必須退伙的情形。
退伙時財產按上月末事務所的每股凈資產計算。
第三十五條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資協議;
(二)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受到刑事處罰;
(三)被吊銷執業資格;
(四)因違反行業執業規范的有關規定,喪失職業道德,產生惡劣影響的;
(五)有意違背協議的規定或嚴重違反事務所規章制度,采取不合作態度,給事務所帶來嚴重后果的;
(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事務所造成重大損失的;
(七)協議第十九條第(七)款規定的情形;
(八)其他嚴重損害事務所或其他合伙人合法權益的情形。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因上述原因被除名的,其退伙時財產按上月末事務所凈資產中其應占份額計算。
合伙人被除名后,其合伙權益必須扣除其給事務所及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部分。
其權益不足補償損失時,應以其個人財產補足。
第三十六條 退伙人應得權益,原則上應以現金支付。
一次支付有困難的,可以分期支付,但事務所應與其簽訂支付協議,并應比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自退伙之日起至實際支付日止的利息。
第六章 組織和管理
第三十七條 事務所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合伙人會議,由全體合伙人組成。
合伙人會議的職權為:
(一)決定事務所的發展規劃和業務計劃;
(二)審議批準事務所合伙人的加入、退伙、除名;
(三)決定事務所年度利潤分配方案;
(四)選舉、更換合伙人管理委員會委員;
(五)決定事務所名稱的改變;
(六)決定修改合伙人協議和事務所章程;
(七)決定事務所的終止及批準本所的清算方案;
(八)決定轉讓、處分事務所知識產權或購買、處分事務所不動產;
(九)決定設立分所或與其他中介機構的聯合、合并;
(十)決定增資、減資;
(十一)制定和修改事務所內部規章制度;
(十二)通過事務所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及年度工作計劃;
(十三)其他需要合伙人大會決定的事項。
前款第(二)項按本章程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執行,第(五)項、第(八)項規定事項需要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其他各項需要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八條 合伙人會議合伙人到會人數達到合伙人的四分之三時為有效會議。
合伙人會議分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
每年的定期會議為兩次,年中和年末各一次,推遲和提前的時間均不得超過一個月。
合伙人會議的內容和決議必須作書面記錄,參加會議的合伙人必須簽名。
主任會計師和四分之一以上合伙人可以提議召開合伙人會議。
二分之一以上合伙人提議時,合伙人會議必須召開。
第三十九條 事務所設合伙人管理委員會,由全體合伙人選舉產生,是事務所經營管理機構。
管理委員會由主任(主任會計師)、副主任(副主任會計師)和其他委員等若干人組成。
第四十條 合伙人管理委員會職權如下:
(一)決定合伙人內部組織分工;
(二)事務所部門設置及高級管理人員的聘用和解聘;
(三)制定各項管理制度及業務標準、程序;
(四)擬訂年度財務收支計劃決算及利潤分配方案;
(五)制定事務所的經營方針及工作規則;
(六)決定重大資產購置及處理;
(七)擬訂對外重大合同、協議的簽訂草案;
(八)擬訂事務所增、減資草案;
(九)擬訂合伙人協議、事務所章程修改草案;
(十)擬訂分所的設立及與其他中介機構的聯合、合并草案。
(十一)業務報告出具的最終決定權。
第四十一條 管理委員會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召開,由主任召集和主持。
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主任指定副主任或其他委員召集和主持。
三分之一以上委員可以提議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無特殊原因,會議應當召開。
三分之二以上委員提議召開時,會議必須召開。
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通常應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委員。
管理委員會會議應由全體委員會出席方可舉行,主任或其他委員無故拒絕召集、參加會議時,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可以召開會議。
委員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席的,可書面委托其他委員代為行使表決權。
管理委員會應當對所議事項做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委員應當在記錄上簽名。
除業務報告的出具須經出席管理委員會會議的全體委員一致同意以外,會議討論和其他事項須經全體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二條 主任會計師是合伙人管理委員會主任,由合伙人管理委員會選舉產生,任期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四十三條 主任會計師的職責:
(一)對外代表事務所行使授權范圍內的職權;
(二)主持召開合伙人會議、管理委員會會議;
(三)主持事務所日常工作;
(四)提出內部管理機構負責人的人選;
(五)根據事務所內部財務管理規定行使財務審批權;
(六)合伙人會議或管理委員會會議授權辦理的其他事項。
第七章 財務會計制度與利潤分配
第四十四條 事務所獨立核算、自負盈虧、依法納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制度,組織會計核算。
第四十五條 事務所的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四十六條 事務所采用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會計核算采用權責發生制,記賬采用借貸復式記賬法;固定資產折舊采用直線法;低值易耗品一次性攤銷;遞延資產采用分期攤銷。
第四十七條 事務所制定以下主要財務管理制度:財務收支預決算制度;工資、資金分配制度;費用報銷審批制度;財產管理制度;財務審計制度;會計憑證、賬薄、報表管理與歸檔制度等。
第四十八條 事務所財務部門每月應向主任會計師提交月財務報告,每半年向合伙人會議、管理委員會提交財務報告,年終向全體合伙人提交經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
事務所的合伙人可以在每個月的月末查詢事務所的財務情況。
第四十九條 事務所根據有關規定,按期編制月度、季度會計報表、納稅報表和其他需要上報資料。
同時,應在會計年度結束后1個月內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審計。
第五十條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各項基金。
按時清繳各項稅款、協會會費、勞動保險及其他應繳款項。
事務所可以用風險基金購買職業責任保險。
第五十一條 利潤分配按以下原則進行:
(一)當年利潤在彌補完上年度累計虧損后尚有結余方可分配;
(二)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潤,可以并入本會計年度進行分配;
(三)年度利潤總額在扣除所得稅后利潤中提留"共同基金"(提留比例不低于30%)后,其剩余利潤可作分配。
第八章 解散與清算
第五十二條 事務所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合伙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伙人不再要求延期的;
(二)合伙人一致要求解散;
(三)事務所只剩一名合伙人;
(四)事務所執業許可證被依法吊銷。
(五)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事務所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五十三條 事務所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在未進行清算前,不得處理事務所財產。
第五十四條 事務所解散,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未能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清算人的,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事務所解散后15日內指定一名或者數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五十五條 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下列事務:
(一)清理事務所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和財產清單;
(二)處理與清算有關的事務所未了結的事務;
(三)清繳所欠稅款;
(四)清理債權、債務;
(五)處理事務所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六)代表事務所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五十六條 事務所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事務所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二)事務所所欠稅款;
(三)事務所的債務;
(四)返還合伙人的出資。
第五十七條 事務所財產清償債務后的剩余部分,由合伙人平均(或按出資比例)分配。
事務所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由合伙人以個人財產平均(或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五十八條 事務所解散后,原合伙人對事務所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連帶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第五十九條 清算結束,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15日內向事務所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事務所注銷。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條 本協議自事務所批準成立之日起生效執行。
第六十一條 經合伙人大會同意,可以修改、補充本協議,修改、補充后的協議效力高于修改前的協議。
經合伙人大會同意,必須對協議修改的幾種情形: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或相關法律、法規修改后,協議規定的事項與其相抵觸;
(二)事務所情況發生變化與協議記載事項不一致;
(三)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條 本協議由合伙人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三條 合伙人在事務所經營過程中的爭議、糾紛,應本著平等、互利、協商一致和以事業為重的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向(當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六十四條 本協議一式份。
合伙人各一份,省注協一份,事務所存檔一份。
合伙人簽名:
年月日
會計事務所保密契約 篇3
甲方(用人單位)名 稱: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聯 系 電 話:
乙方(勞動者) 姓 名:
戶籍所在地:
現居住地址:
身份證號碼:
聯 系 電 話: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和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勞動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條 乙方自愿到甲方從事兼職會計工作,甲方決定聘用乙方為兼職財務會計。
乙方的主要工作內容為:
1、根據甲方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資料,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
2、定期向稅務機關提供稅務資料,負責納稅申報及稅務年檢等工作;
3、為甲方提供會計、稅務等方面的咨詢服務,使甲方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享受
4、對甲方提供的各項原始憑證進行會計核算,保證會計憑證、賬簿及報表的真實
第三條 工作時間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不定時工作制。
乙方在一般情況下可自由安排工作時間,不受公司考勤制度約束。但乙方每周應至少回公司一次匯報工作情況,協助和處理財務方面的工作;每月至少一次出席公司會議。如遇特殊情況(如時間較為緊急等),甲方安排乙方工作,乙方應及時配合。
第四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可行使以下權利:
1、為乙方安排財務會計工作,分配任務;
2、監督檢查乙方工作情況;
3、在乙方工作成績突出或對公司有重大貢獻時給予獎勵;
4、對乙方工作中發生的違章違紀行為予以處罰。(獎勵和處罰的政策和標準依照
甲方須履行的義務:
1、使乙方及時獲取勞動報酬及合理享受公司規定的待遇;
2、為乙方履行職務提供一定的工作條件;
3、依法維護乙方在履行職務時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有以下權利:
1、依法履行會計職務,對公司的財務管理工作提出建議;
2、獲取勞動報酬;
3、辭職(須提前一個月提出書面申請)。
乙方須履行的義務:
1、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接受公司的監督,不得從事有損于公司聲譽的活動,嚴禁泄漏公司的業務數據、商業秘密和有關財務數據,如造成財務數據丟失或泄密,應承擔相應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2、在履行會計職務時,不得違反國家法律和違背職業道德。
第五條 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1、甲方每月支付乙方基本工資1000元;
第六條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在下列情況下,公司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1、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2、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在下列情況下,合同自行解除:
1、勞動合同期滿或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自行終止;
2、應聘會計因病或人身意外事故無法繼續履行職務2個月以上;
3、公司被撤銷。
第七條 合同解除后一個月內,乙方須立即交出有關文件、案卷材料和財務的各種檔案,并辦理業務交接手續停止履行會計職務。
第八條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勞動爭議,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