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牌抵押合同(通用3篇)
車牌抵押合同 篇1
抵押人:______________
抵押權人:______________
鑒于甲方欠乙方貨款(或貸款)__________元暫時不能償還,甲方為擔保還款,經與乙方協商一致,特訂立本抵押合同。
第一條抵押物的名稱、數量和價值
1、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
2、數量:___________________。3、價值: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抵押期限
抵押期限為__________年,自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三條抵押物的清點、暫管和保險
1、清點:本合同生效后五天內,甲、乙雙方共同清點檢查抵押物的數量、質量,并列出清單,經核實無誤后雙方在清單上簽名,加蓋公章,以示認可。
2、暫管:抵押物仍由甲方負責暫管完整無損,一切倉儲及其它管理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3、保險:在合同生效后五天內,甲方應向保險公司投保倉庫財產保險,并將保險后的財產過戶給乙方。投保的抵押物由于不可抗力遭受損失,乙方則從保險公司直接取得全部賠償金作為歸還所欠款的一部分。
第四條抵押物在抵押期限內的銷售和監督
1、抵押物的銷售,仍由甲方負責,甲方應組織人員積極推銷,并將所銷售的貨款直接交入乙方指定的賬戶,作為償還欠款本息的資金來源之一。
2、甲方在與需方簽訂供銷合同時,應在合同中寫明款項匯入____________銀行____________分行____________賬戶,即乙方指定的賬戶。甲方在發貨之前,應提前三個工作日將銷售合同提交乙方審,在外地簽訂的銷售合同,應及時將合同副本或影印件提交甲方審定后方可發貨。
3、甲方每月應向乙方提供財務計劃、物資庫存、財務會計報表及有關經濟資料,乙方認為必要時,有權進行檢查抵押物的庫存,銷售情況以及與抵押物有關的帳目資料,甲方應給予協助。
第五條甲方的義務及違約責任
1、甲方應保證是該抵押的合法所有權人,今后如因該抵押物的所有權歸屬問題發生糾紛,并因此而引起乙方的損失時,甲方應負責賠償。
2、在本合同簽訂之后,甲方應將與抵押物有關的一切原始單證、票據交給乙方。
3、甲方應妥善保管抵押物,不得遺失、毀損,甲方如因故意或過失造成抵押物毀損,應在十五天內向乙方提供新的抵押物。
4、甲方未經乙方同意,不得將抵押物轉讓、出售、再抵押或以其它方式處分。
甲方如違反前款規定,乙方有權立即暫管抵押物,并書面通知甲方。甲方應在接到通知書后三天內,將抵押物交給乙方,逾期不交者,乙方可依法向____________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乙方因此所受的經濟損失由甲方賠償。
5、甲方如違反本合同第四條第二項之規定,處分抵押物的行為無效,乙方因此所受的經濟損失由甲方賠償。
第六條抵押物的處分、處分方式和還款項的使用順序
1、本合同期滿,甲方尚不能還清欠款本息者,乙方有權向____________人民法院申請處分抵押物。
2、抵押物處分方式和程序由__________人民法院裁定。
3、抵押物的價格由____________市物價局作價。
4、處分抵押物所得的款項,接下列順序使用。
第一:支付處分抵押物的費用。
第二:繳納抵押物的稅金。
第三:償還欠乙方貸款的稅金。
如扣除以上款項,尚有余額,應全部交還甲方。如處分抵押物所得的款項仍不足以抵還欠款本息者。乙方仍可根據原借款合同向債務人追索欠款。
第七條其它
1、本合同經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加蓋公章并經____________市公證處公證后生效,公證費用由甲方承擔。
2、當甲方抵押期限到期,仍因實際困難無法如期償清貸款本息、要求延長抵押期限者,經甲方提出書面申請,乙方審查同意并簽訂補充協議和作為本合同書的附件,可以延長抵押期限。
3、本合同系經____________市公證處依法賦予強制執行力的債權文書。任何一方當事人如不履行合同,對方當事人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之規定,直接向____________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4、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公證處存檔一份。副本一式_____份,送______等有關單位各留存一份。
抵押人:______________(章)抵押權人:______________(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__(簽字)代表人:______________(簽字)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銀行及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銀行及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訂立
車牌抵押合同 篇2
機動車牌照借用協議書
合同編號:
甲方(出借方):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乙方(借用方):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丙方(擔保方):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甲方同意將其所有的京 牌照提供給乙方使用,并由乙方出資、以甲方名義購買車輛,乙方承擔使用牌照及車輛期間的一切責任,丙方提供擔保,具體約定如下:
一、因乙方尚未取得北京市機動車牌照,故經甲方同意,借用甲方所有的京 牌照;并由乙方出資、以甲方名義購買車輛(乙方以甲方名義購買車輛后,應當向甲方備案該車輛的有關信息),車輛所有權歸乙方(不包括甲方牌照);乙方在使用期間,應當承擔包括交納相關稅費、機動車商業保險、機動車交強險、機動車日常維修保養、承擔使用車輛造成的事故賠償、違章罰款等使用牌照、車輛的所有責任。
二、牌照借用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借用期滿,乙方應當配合甲方到車輛管理部門、交通管理部門查詢該牌照被借用期間是否有未了之保險費用、車輛管理費用、事故賠償責任、違章罰款等,如存在前述情況,乙方應承擔全部責任。如因存在上述情況而乙方又未能在借用期結束時或甲方要求歸還時結清的,乙方應當按照每拖延一日賠償甲方人民幣100元整的標準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四、如因乙方在借用牌照期間車輛發生罰款、事故等被第三方起訴或處以有關處罰的,均由乙方承擔,如導致甲方的支出(包括誤工費、律師費、訴訟費、罰款及滯納金、保險費、賠償第三方的費用等)亦均由乙方承擔,且由于乙方未能及時繳納罰款或賠償第三方或履行相應義務導致訴訟的,乙方應當賠償甲方不低于人民幣1萬元的損失補償,甲方有權收回牌照,且乙方應當將車輛交付甲方保管直至乙方按照本協議和甲方的要求履行全部義務為止。乙方未能賠償包括第三方和甲方損失且損失超過車輛價款50%以上的,甲方有權直接將車輛予以出售,用出售價款支付上述費用,若售價不足以支付的,乙方還應補足。
五、借用期間,甲方有權隨時提出終止借用,但應提前7天通知乙方。
六、借用期滿或者甲方要求提前終止借用的,乙方應當在7日內配合甲方將借用甲方資格購買的車輛過戶到乙方名下,否則甲方有權強制保管車輛,乙方應當承擔保管費用,直至乙方完成相關義務為止。甲方要求乙方歸還車牌時,如乙方不予配合的,甲方有權采取掛失等方式到車輛牌照管理機關重新申領牌照等所有相關證照。
七、甲乙雙方均充分并明確的知曉,甲方將其車牌出借給乙方使用,并不表示甲方與乙方之間建立了任何勞動關系、雇傭關系、委托關系。
八、若本協議被認定為無效或部分條款無效的,乙方應立即歸還牌照并將車輛過戶到乙方名下,并承擔借用期間產生的一切稅費、保險、賠償責任、罰款等費用。若乙方在歸還時未如實告知并履行交納這些費用的,乙方除應承擔交納責任外,還應向甲方承擔不低于1萬元的賠償責任。
九、甲方已于 年 月 日將牌照交付給乙方。
十、丙方作為乙方的介紹人,自愿為乙方向甲方提供連帶責任擔保,若乙方違反本協議任一條款,丙方愿向甲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擔保期間:本協議生效之日起至車輛牌照借用期滿之日后2年止。
十一、若因本協議的履行產生爭議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十二、本協議簽署時,乙方應向甲方提交其身份證復印件和工作單位及收入證明,丙方應向甲方提供其身份證復印件。
十三、本協議一式四份,經三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甲方執二份,乙方執一份,丙方執一份,具同等效力。
簽署時間: 年 月 日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丙方(簽字):
車牌抵押合同 篇3
甲方:(買方) 身份證號:
乙方:(賣方) 身份證號:
經甲、乙雙方共同友好協商,乙方將一輛小客車指標一次性轉給甲方。轉讓價格為大寫人民幣 元小寫人民幣 元。此指標,甲、乙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
乙方將身份證原件放在甲方手中,做為以后車輛過戶使用,甲方確保身份證只做本指標名下的車務事項使用,甲方不用此身份證做任何違法事宜。
如有違反規定條款,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在此期間本指標名下所有車輛出現的任何違章及交通違法事宜均由甲方自行承擔同,乙方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如果遇到國家政策對小客車指標有所變動,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均由買方自行承擔,轉讓方保證此指標真實。
甲方以后如不在北京用車工作,乙方無條件配合甲方給車牌照轉讓他人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