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稅務系統合同(通用3篇)
辦理稅務系統合同 篇1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稅務登記證號碼:_________
為了簡化辦稅(費)程序,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就實行網上辦稅的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乙方自愿采用甲方提供的網上辦稅服務系統辦理有關涉稅事宜,并承諾遵守本協議各條款的規定,承擔由此引起的有關法律責任。
二、使用要求及安全
1.乙方在使用甲方提供的網上辦稅服務系統時,可以選擇ca證書(推薦使用)或者戶名+密碼的方式進行身份驗證。如果乙方使用ca證書進行身份驗證,必須先到ca認證中心辦理相關手續,取得ca證書。如果乙方使用戶名+密碼的方式進行身份驗證,應注意網絡數據的安全性。甲方聲明不對該方式下的網絡數據安全負責,因此發生的一切糾紛和后果由乙方自行負責。
2.乙方應當妥善保管自己的帳號密碼及ca證書,防止被盜或遺失。凡使用乙方帳號密碼或ca證書進行網上申報的,甲方均視為乙方親自辦理,并由乙方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
三、乙方的權利義務
1.乙方有權使用甲方提供的網上辦稅服務系統辦理納稅申報、稅款繳納及報送財務會計報表等納稅事項。
2.乙方按照稅收法律、法規及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通過甲方提供的網上辦稅服務系統辦理納稅申報、稅款繳納及報送財務會計報表等納稅事項后,有權依法要求主管稅務機關提供有關的憑證或者回執,以證明乙方已經依法履行其納稅義務。
3.乙方必須按照稅收法律、法規及及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在法定期限內按照法定的要求通過甲方提供的網上辦稅服務系統辦理納稅申報、稅款繳納及報送財務會計報表等納稅事項。乙方在法定期限內因甲方網絡故障等特殊原因無法實施網上申報等辦稅事項的,應及時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采取其他方式按期進行納稅申報或辦理。否則,乙方應當承擔因申報不及時等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
4.乙方保證其通過網上辦稅服務系統提供的各項納稅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如乙方提供的數據不真實、不準確,乙方應當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
5.乙方承諾提供專門的賬戶供網上辦稅之時使用,并保證在辦理有關納稅事宜之前,在該賬戶的存款余額足夠繳納當期各項稅費。如因賬戶余額不足而導致有關稅費無法繳納的,乙方應當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
6.乙方不得擅自刪除通過甲方網上辦稅服務系統報送的各種報表、資料及其他有關信息。如乙方發現確有錯誤的,應及時與主管稅務機關管理人員取得聯系,經管理人員審核后方可刪除,并由乙方重新報送。
7.乙方注銷或變更主管稅務機關的,應當及時向原主管稅務機關報告。
8.乙方不得從事破壞甲方網絡安全的任何活動。如果因為乙方的原因造成甲方網絡安全故障的,乙方應該承擔由此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四、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對乙方網上辦稅的有關行為,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管理。
2.乙方違反本協議有關規定,致使本協議無法執行的,甲方有權取消乙方網上辦稅資格,終止乙方網上辦稅事項。甲方取消乙方網上辦稅資格、終止乙方網上辦稅事項的,應當在納稅期限屆滿前10內進行,并及時告知乙方。
3.為了保證乙方網上辦稅的順利進行,甲方承諾為乙方提供必要的電子申報軟件操作培訓和技術支持,并提供的每天24小時的網上辦稅服務。
4.甲方應當對乙方提供的各種資料保密。
五、爭議解決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的爭議,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加以解決。屬于民事法律領域內的問題,應相互協商;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甲方:日期:
乙方:日期:
辦理稅務系統合同 篇2
稅復決字(__________)第_______號
申請人: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年齡_____,工作單位: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人: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作出的________________,依法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我局已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依法已予受理。
申請人請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機關認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和____________的規定,本機關現作出以下決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對本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復議專用章或者行政復議機關印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辦理稅務系統合同 篇3
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簡易)
稅簡罰〔 〕 號
被處罰人名稱
被處罰人證件名稱證件號碼
處罰地點處罰時間
違法事實
及
處罰依據
繳納方式□1.當場繳納;
□2.限15日內到 繳納。
罰款金額(大寫) ¥
告知
事項1.當事人應終止違法行為并予以糾正;
2.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3.到期不繳納罰款的,稅務機關可自繳款期限屆滿次日起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過罰款本數;
4.對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稅務機關將依法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執法人員已告知我享有陳述、申辯權利,我陳述、申辯如下:
經辦人:
年 月 日
執法人員:
稅務機關(蓋章):
年 月 日 簽收情況:
經辦人: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三份,當事人一份,作出處罰的稅務機關一份,征收部門一份。
使用說明
1.本決定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設置。
2.適用范圍:在對公民處以50元(含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含1000元)以下罰款,當場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時使用。
3.填寫說明:
(1)稽查局使用此文書時,應在字規中增加“稽”字,即使用“ 稅稽簡罰〔 〕 號”,以區別于本級稅務局。
(2)被處罰人名稱:單位被處罰的,填寫單位全稱;個人被處罰的,填寫個人姓名。
(3)被處罰人證件名稱:單位填寫稅務登記證件(含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未辦理稅務登記的,填寫其他合法有效證件;個人被處罰的,填寫個人有效身份證件名稱。
(4)證件號碼:單位填寫納稅人識別號(含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未辦理稅務登記的,填寫其他合法有效證件號碼;個人填寫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5)繳納方式:如果是當場繳納,在“□1” 內打“√”;如是指定繳納在“□2” 處打“√”,在“ ”填寫繳納地點。
(6)經辦人:填寫具體經辦被處罰事項,能代表被處罰人陳述申辯及簽收文書的人員,被處罰人是單位的,要同時加蓋單位公章。
4.本表為A4型豎式,一式三份,當事人一份,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一份,征收部門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