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職政府法律顧問聘任合同(通用4篇)
兼職政府法律顧問聘任合同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政府/委辦局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專家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關于“積極推行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機構人員為主體、吸收專家和律師參加的法律顧問隊伍”要求,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推行政府法律顧問制度的指導意見》(滬府發〔20__〕19號,以下簡稱《意見》),聘任乙方擔任甲方兼職政府法律顧問。現雙方就兼職政府法律顧問事宜,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顧問事項的范圍和內容
乙方擔任甲方兼職政府法律顧問,應根據甲方要求完成下列工作:
□參與法治政府建設重大問題研究,每年不少于 次,提出具體制度建設的意見和建議。
□參與重大行政決策、決定研究,每年不少于 次,提出法律論證、審核專家意見。
□參與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審核,每年不少于 件,提出合法性審核專家意見。
□參與行政復議案件審議、行政應訴案件應對,每年不少于件,提出專家意見、建議。
□參與重大突發事件的應對處理,提出法律處理專家意見、建議。
□參與重大事項社會穩定風險的分析與評估,出具調查報告或專家意見。
□協助提供法制培訓、宣傳等服務,每年不少于 次。
□甲方交辦的其他法律事務。
第二條 甲方的權利
2.1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照約定的顧問事項、內容以及要求,提供相應服務。
2.2甲方對于乙方履職過程中形成的相關工作成果,享有著作權,乙方公開使用的,應當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2.3甲方對乙方履職的情況實施考核等管理。
第三條 甲方的義務
3.1甲方應當為乙方履行政府法律顧問職責完善相關的機制,為其參加相關活動、了解相關情況提供便利和條件。
3.2甲方應當尊重和保障乙方獨立提出法律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第四條 乙方的權利
4.1乙方有權查閱、獲取與甲方委托事務有關的各種情況、文件、資料。
4.2乙方有權組織、參加與甲方委托事務有關的座談會、聽證會及其他會議,進行現場調研等。
4.3乙方在約定的顧問事項范圍內,有權獨立發表法律意見,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擾。
4.4乙方有權取得工作報酬和其他與甲方委托事務有關的工作費用,甲方應當依照本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支付。
第五條 乙方的義務
5.1乙方應當勤勉盡職,遵守相關職業規范和準則,切實維護公共利益及群眾合法權益。
5.2乙方對甲方安排的顧問事項,應當按時保質完成,并按甲方要求通報工作進程。乙方應當根據甲方的需要出具書面的專家意見或建議,由本人簽名,并對其合法性負責。
5.3乙方組織、參加相關會議等活動如涉及需要甲方承擔費用開支的,乙方應當事先得到甲方的書面同意。
5.4乙方在擔任甲方兼職法律顧問期間,為避免利益沖突,在涉及甲方的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行政應訴或其他法律事務中,乙方不得作為與甲方存在利益沖突一方的委托代理人;乙方在接受本合同項下的法律事務時,若發生其他利害關系沖突情形的,應及時告知甲方并主動回避。
5.5乙方在合同約定以及甲方授權的權限范圍內,依法開展工作,不得以兼職政府法律顧問的名義從事與顧問職責無關的事務。
5.6乙方對甲方的法律事務應當保存完整的工作記錄,對涉及甲方的原始證據、法律文件和財物應當妥善保管。
第六條 保密規范
6.1乙方對其在向甲方提供兼職法律顧問服務過程中獲知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其他不宜公開的資料承擔保密義務,不得以發表論文、著作、授課、講學等方式加以泄露。
6.2乙方應當按照甲方規定的使用用途和方式,正當、合理、審慎地使用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材料和信息;不得違規記錄、存儲、復制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信息,不得留存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信息的載體或介質。
6.3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獲取的有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內容的文件或資料交于第三人保管或使用。
第七條 聘任期限
7.1乙方為甲方提供法律顧問服務的期限為_____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7.2法律顧問聘期屆滿后,經甲方對乙方進行考核,達到優良的方可續聘。
第八條 相關費用
8.1乙方的工作報酬為每年人民幣_____元,分兩筆支付,第一筆_____元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支付,第二筆_____元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支付。
8.2乙方辦理甲方委托事項所發生的下列工作費用,在征得甲方同意后由甲方承擔:
8.2.1相關行政、司法、鑒定、評估、公證等第三方收取的費用;
8.2.2本市行政區域以外發生的差旅費、食宿費等必要費用;
8.2.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費用。
第九條 考核
9.1乙方應在合同期限屆滿前_____日內,向甲方書面述職,全面、客觀總結合同履行期間內受甲方委托完成各項工作的情況,便于甲方進行考核。
第十條 合同的解除
10.1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10.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書面通知解除本合同:
10.2.1違反本合同第五條、第六條約定的義務的;
10.2.2因工作變動、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職的;
10.2.3不符合《意見》有關兼職政府法律顧問選聘要求的;
10.2.4無正當理由,兩次以上不參加甲方要求的顧問活動或者不按時提供法律意見的。
10.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書面通知解除本合同:
10.3.1甲方委托事項違反法律或違反相關職業規范的;
10.3.2甲方逾期仍不向乙方支付工作報酬或者其他費用的。
10.4本合同因10.2與10.3項情形解除而終止后,甲方有權視乙方已實際提供服務的工作量和服務質量,要求乙方退還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工作報酬等相關費用。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11.1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義務,導致甲方蒙受重大損失,乙方應當向甲方承擔賠償責任,但由于甲方提供的文件、資料及有關情況有誤而產生的責任除外。
11.2甲方無故解除合同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依照本合同第八條支付應付未付的工作報酬、未報銷的工作費用。
11.3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資料有虛假、誤導、隱瞞、重大遺漏及其他違規行為,導致乙方發表的法律意見或出具的法律文件出現錯誤或者遺漏,并導致乙方受到處分或者蒙受其他經濟損失的,甲方應當向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爭議的解決
12.1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如雙方發生爭議,應本著誠實信用原則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按下列第項解決:
(一)提交上海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三條 其他
13.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獨立承擔立法項目、課題研究等專項法律事務的,另行簽訂專項委托合同。
13.2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13.3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一份交本級人民政府法制辦備存。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兼職政府法律顧問聘任合同 篇2
政府法律顧問合同
合同編號:( )顧字第_____號
甲方(聘請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址:
通訊地址:
聯系電話:
乙方(受聘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址:
通訊地址:
聯系電話:
甲方為了建設法治政府的需要,更好的依法行政,防范行政法律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有關法律之規定,甲乙雙方本著自愿、平等、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聘請法律顧問事宜達成如下合同。
乙方為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批準設立的律師事務所,具備向人民政府提供法律服務的資格和能力;
甲方聘請乙方為其提供法律顧問服務,乙方表示同意。
一、法律顧問服務人員
1.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請要求,指派___________律師擔任甲方的法律顧問;甲方同意乙方的上述委派,決定聘任乙方的_____________律師擔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顧問。
2.根據甲方具體工作內容,經過甲方同意,乙方可委派具有專長的其他律師承擔專項法律顧問服務業務。
二、聘請年限
本合同為定期合同,聘請為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日至_______年____月___日止。
本合同每期屆滿后七日內,若雙方均未書面提出變更或終止要求,本合同所有條款自動續展一期,其后每期類推。
三、法律顧問服務范圍
1.向政府提供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信息,應政府要求,就政府及其職能部門行政管理中的法律問題、重大決策、行政執法行為提出法律意見,或者應政府要求,對決策進行法律論證;
2.對政府起草或者擬發布的規范性文件,從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補充建議;
3.參與處理涉及政府的尚未形成訴訟的民事糾紛、經濟糾紛、行政糾紛和其他糾紛;
4.接受政府委托代理政府參加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民事訴訟,維護政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和維護政府機關的合法權益;
5.接受政府委托,代理政府申請強制執行;
6.應政府要求,對行政人員進行法律方面的業務培訓,協助政府進行法治宣傳;
7、接受政府委托,向政府提供專項法律服務;
8、雙方協商確定的其他法律服務。
未經雙方協商同意,乙方的服務范圍不包括甲方各部門(機構)所主管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非政府組織的法律事務。
四、法律顧問費用
1.甲方應向乙方支付法律顧問費人民幣__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元整)。
2.上述法律顧問費甲方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日內一次性付清。
五、工作費用
雙方商定下列與法律顧問服務有關的費用開支由甲方承擔,且未包含在本合同第四條的法律顧問費中:
1、乙方代理甲方行政復議、仲裁、訴訟業務,應按照自治區律師服務收費標準另行優惠收費,即標準收費的80%;
2.直接費用包括但不限于本市以外的交通、住宿、通訊、電信費用,以及文印等辦案中必需的費用;
3.間接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委托審計、鑒定費,公證費,查檔費,其它用于收集資料的費用。
六、工作方式
法律顧問的工作方式為:甲方由政府法制辦工作人員安排顧問團律師承辦相關法律事宜,并指定__________為政府具體業務的聯絡人員;乙方采取不定期工作方式,指派________律師為乙方顧問工作的聯系人。
七、甲方權利義務
1.提供與委托事項有關資料;與乙方誠信合作,及時、真實、詳盡提供與委托事項有關的全部文件和材料,并根據實際需要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2.甲方應當為乙方律師辦理法律事務提出明確、合理的要求;
3.如有關的情況和事實發生變化,應及時告知乙方;
4.如變更聯系信息,應當及時通知乙方律師;
5.按照約定支付法律顧問費和其他費用;
6.甲方有責任對委托事項作出獨立的判斷、決策,甲方根據乙方律師提供的法律意見、建議、方案所作出的決定而導致的損失,非因乙方律師故意錯誤地運用法律等失職行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擔;
7.不得向乙方律師提出與法律以及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規定相沖突的要求。
八、乙方權利義務
1.乙方律師必須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1)乙方律師應當勤勉盡職,依法在本合同約定范圍內維護甲方的最大利益;
(2)乙方律師應當及時向甲方提出顧問意見;
(3)乙方律師無權超越甲方授權行事。如果確有需要,應當由甲方另行給予明確的授權;
2.按雙方事先約定的工作時間、地點及時辦理甲方委托的各項事宜,確保服務質量,若確遇特殊情況,應提前通知甲方并共同商議解決措施。
3.審查修改甲方提交的合同等文本后,應向甲方提供電子版本,并通過電子郵件發送給甲方;
4.乙方或律師變更聯系信息的,應當及時通知甲方;
5.在受托提供各項法律服務過程中所知悉的甲方秘密,絕不利用和對外泄露,否則應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 6.可以指派其他律師、助理人員配合完成相應工作。
(1)乙方律師有權查閱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文件和資料。
(2)乙方律師有權全面了解甲方與委托事項有關情況。
(3)乙方律師有權列席甲方相關會議。
(4)乙方律師有權獲得履行法律服務職責所必需的辦公、交通及其它工作條件和便利。
7.乙方和承包律師應將已經或正在或可能存在的與甲方有利益沖突的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情況如實告知甲方。在發生利益沖突的情況下,乙方有權作出回避的安排。
8.乙方和承辦律師均無權利和義務代理甲方處理本合同約定的常年法律顧問服務范圍以外的其它法律事務。甲方如確需乙方和承辦律師提供有關其他法律事務服務的,應當與乙方另行簽訂法律服務委托合同。
9.乙方及其指派的顧問律師,有權拒絕聘方要求為其違法行為及違背事實、違背律師職業道德等的事項提供服務,有權拒絕任何單位、個人的非法干預。
九、合同的解除、終止履行
1.如果甲方未按照本協議約定支付法律顧問費和其它費用且延期超過三十日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但應書面通知甲方;
2.若甲方要求達到的目標有違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規定,則乙方有權隨時終止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務,但應書面通知甲方;
3.合同期限屆滿,甲乙雙方可續簽本合同;
4.如解除本合同,應通過書面協議予以解除;
5.本合同因上列第1項情形而解除時,乙方已收取的法律顧問費不予退還,甲方欠付的應予以補足約定數額;因上列第2項情形而解除時,乙方按實際尚未服務的時間所占的比例退還部分法律顧問費。
十、合同的變更
本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特殊情況時,甲、乙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合同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征得對方同意后,簽訂書面變更合同,該合同將成為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未經雙方簽署書面文件,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違約方承擔責任。十一、爭議的處理
1.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依法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十二、合同的解釋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內容不明確,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的原則、合同的目的、及關聯條款的內容,按照通常理解對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釋。該解釋具有約束力,除非解釋與法律或本合同目的相抵觸。
十三、通知和送達
1、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面相互發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資料,均以簽署頁所列明的地址、傳真送達,一方如果遷址或者變更傳真,應當書面通知對方。
2、通過傳真方式的,在發出傳真時視為送達;以郵寄方式的,掛號寄出或者投郵當日視為送達;在網上發送即視為送達。
十四、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甲乙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五、合同效力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甲乙雙方的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甲方執兩份,乙方執三份,五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簽訂日期:____年__月___日 簽訂日期:___年_月 日
兼職政府法律顧問聘任合同 篇3
延安街道(以下簡稱甲方)因工作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有關規定,聘請(以下簡稱乙方)司法所工作人員為法律顧問,經雙方協商訂立下列協議,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委派擔任甲方的法律顧問,為甲方提供法律幫助,依法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甲方指定為法律顧問的聯系人。
二、法律顧問工作范圍:
1.為甲方解答法律問題,必要時提供法律意見書。
2.協助草擬、修改、審查合同和有關法律事務文書。
3.接受甲方委托,參與經濟合同談判。
4.接受甲方委托,但任代理人,參加訴訟、非訴訟、調解、仲裁活動。
5.應甲方要求,向職工進行法制宣傳教育。
6.接受甲方委托、辦理其他法律事務。
三、律師的工作時間、地點、根據甲方的提議,隨時聯系約定。
四、甲方應向法律顧問團提供與業務有關的情況、資料和必要的工作條件。
五、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期限為一年。
六、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________(公章)乙方:________(公章)
甲方代表:________(簽字)乙方代表:________(簽字)甲方電話:________乙方電話:________
地址:________地址:________
簽約時間:年月日
簽約地:
兼職政府法律顧問聘任合同 篇4
甲方:______________政府/委辦局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專家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關于“積極推行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機構人員為主體、吸收專家和律師參加的法律顧問隊伍”要求,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推行政府法律顧問制度的指導意見》(滬府發 ,以下簡稱《意見》),聘任乙方擔任甲方兼職政府法律顧問。現雙方就兼職政府法律顧問事宜,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顧問事項的范圍和內容
乙方擔任甲方兼職政府法律顧問,應根據甲方要求完成下列工作:
□參與法治政府建設重大問題研究,每年不少于 次,提出具體制度建設的意見和建議。
□參與重大行政決策、決定研究,每年不少于 次,提出法律論證、審核專家意見。
□參與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審核,每年不少于 件,提出合法性審核專家意見。
□參與行政復議案件審議、行政應訴案件應對,每年不少于件,提出專家意見、建議。
□參與重大突發事件的應對處理,提出法律處理專家意見、建議。
□參與重大事項社會穩定風險的分析與評估,出具調查報告或專家意見。
□協助提供法制培訓、宣傳等服務,每年不少于 次。
□甲方交辦的其他法律事務。
第二條 甲方的權利
2.1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照約定的顧問事項、內容以及要求,提供相應服務。
2.2甲方對于乙方履職過程中形成的相關工作成果,享有著作權,乙方公開使用的,應當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2.3甲方對乙方履職的情況實施考核等管理。
第三條 甲方的義務
3.1甲方應當為乙方履行政府法律顧問職責完善相關的機制,為其參加相關活動、了解相關情況提供便利和條件。
3.2甲方應當尊重和保障乙方獨立提出法律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第四條 乙方的權利
4.1乙方有權查閱、獲取與甲方委托事務有關的各種情況、文件、資料。
4.2乙方有權組織、參加與甲方委托事務有關的座談會、聽證會及其他會議,進行現場調研等。
4.3乙方在約定的顧問事項范圍內,有權獨立發表法律意見,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擾。
4.4乙方有權取得工作報酬和其他與甲方委托事務有關的工作費用,甲方應當依照本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支付。
第五條 乙方的義務
5.1乙方應當勤勉盡職,遵守相關職業規范和準則,切實維護公共利益及群眾合法權益。
5.2乙方對甲方安排的顧問事項,應當按時保質完成,并按甲方要求通報工作進程。乙方應當根據甲方的需要出具書面的專家意見或建議,由本人簽名,并對其合法性負責。
5.3乙方組織、參加相關會議等活動如涉及需要甲方承擔費用開支的,乙方應當事先得到甲方的書面同意。
5.4乙方在擔任甲方兼職法律顧問期間,為避免利益沖突,在涉及甲方的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行政應訴或其他法律事務中,乙方不得作為與甲方存在利益沖突一方的委托代理人;乙方在接受本合同項下的法律事務時,若發生其他利害關系沖突情形的,應及時告知甲方并主動回避。
5.5乙方在合同約定以及甲方授權的權限范圍內,依法開展工作,不得以兼職政府法律顧問的名義從事與顧問職責無關的事務。
5.6乙方對甲方的法律事務應當保存完整的工作記錄,對涉及甲方的原始證據、法律文件和財物應當妥善保管。
第六條 保密規范
6.1乙方對其在向甲方提供兼職法律顧問服務過程中獲知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其他不宜公開的資料承擔保密義務,不得以發表論文、著作、授課、講學等方式加以泄露。
6.2乙方應當按照甲方規定的使用用途和方式,正當、合理、審慎地使用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材料和信息;不得違規記錄、存儲、復制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信息,不得留存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信息的載體或介質。
6.3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獲取的有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內容的文件或資料交于第三人保管或使用。
第七條 聘任期限
7.1乙方為甲方提供法律顧問服務的期限為_____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7.2法律顧問聘期屆滿后,經甲方對乙方進行考核,達到優良的方可續聘。
第八條 相關費用
8.1乙方的工作報酬為每年人民幣_____元,分兩筆支付,第一筆_____元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支付,第二筆_____元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支付。
8.2乙方辦理甲方委托事項所發生的下列工作費用,在征得甲方同意后由甲方承擔:
8.2.1相關行政、司法、鑒定、評估、公證等第三方收取的費用;
8.2.2本市行政區域以外發生的差旅費、食宿費等必要費用;
8.2.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費用。
第九條 考核
9.1乙方應在合同期限屆滿前_____日內,向甲方書面述職,全面、客觀總結合同履行期間內受甲方委托完成各項工作的情況,便于甲方進行考核。
第十條 合同的解除
10.1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10.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書面通知解除本合同:
10.2.1違反本合同第五條、第六條約定的義務的;
10.2.2因工作變動、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職的;
10.2.3不符合《意見》有關兼職政府法律顧問選聘要求的;
10.2.4無正當理由,兩次以上不參加甲方要求的顧問活動或者不按時提供法律意見的。
10.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書面通知解除本合同:
10.3.1甲方委托事項違反法律或違反相關職業規范的;
10.3.2甲方逾期仍不向乙方支付工作報酬或者其他費用的。
10.4本合同因10.2與10.3項情形解除而終止后,甲方有權視乙方已實際提供服務的工作量和服務質量,要求乙方退還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工作報酬等相關費用。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11.1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義務,導致甲方蒙受重大損失,乙方應當向甲方承擔賠償責任,但由于甲方提供的文件、資料及有關情況有誤而產生的責任除外。
11.2甲方無故解除合同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依照本合同第八條支付應付未付的工作報酬、未報銷的工作費用。
11.3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資料有虛假、誤導、隱瞞、重大遺漏及其他違規行為,導致乙方發表的法律意見或出具的法律文件出現錯誤或者遺漏,并導致乙方受到處分或者蒙受其他經濟損失的,甲方應當向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爭議的解決
12.1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如雙方發生爭議,應本著誠實信用原則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按下列第項解決:
(一)提交上海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三條 其他
13.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獨立承擔立法項目、課題研究等專項法律事務的,另行簽訂專項委托合同。
13.2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13.3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一份交本級人民政府法制辦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