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駕司機與公司合同范本
駕駛員勞動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本地區勞動法規及公司有關規定,甲乙雙方本著誠實信用、平等自愿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特簽訂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為 年,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試用期為 個月,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條 崗位要求
甲方安排乙方從事 公司駕駛員 崗位。甲方要求乙方需具有機動車駕駛證,駕齡最少需達到3年以上。
第三條 薪金待遇
甲方發薪日期為每月 日,實行先工作后付薪。試用期期間薪資待遇不低于本地區最低薪資標準。
第四條 崗位職責及權利
1、 乙方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公司各項規章制度; 2、 維護公司聲譽以及正當利益;
3、 享有規定的福利待遇;
4、 承擔職權內的工作責任;
5、 未經允許私自出車造成交通事故,車輛受損及人員傷亡的,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第五條 合同的解除
乙方有如下行為之一的,甲方則即時解除本合同:
1、乙方不能勝任工作,且經過培訓或調整崗位后仍不能勝任的;
2、乙方患非職業病或非因公負傷,在醫療期滿后仍不能從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的工作;
3、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甲方無法履行合同。
乙方若因個人原因需辭職,需提前30日向甲方提出書面正式申請。
第六條 雙方需約定的其他事項
乙方若因病不能上班時,可憑醫院出具相關證明,享受甲方規定的一年七個工作日的有薪病假。當有薪病假日累計超過七天后,甲方將按規定從乙方工資中扣除相應金額。
第七條 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反勞動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根據損失情況和責任大小,依據國家及本地區相關法規、企業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及雙方約定的事項,承擔一定的經濟補償。
第八條 勞動爭議
甲、乙雙方履行本合同和因辭退、除名、開除乙方而發生勞動爭議時,可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若雙方不能協商解決的,可由爭議的一方向企業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不服從仲裁裁決的一方,可在收到仲裁裁決書即日起十五天內,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第九條 其他
1.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兩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未盡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寶雞市勞動合同規定》和甲方有關規定執行;
3、本合同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相悖時,以國家法規政策為準。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