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分期付款合同(4篇)
出賣人: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買受人: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保證人:_________(以下簡稱丙方)
上列甲乙雙方就機器的買賣事宜,訂立合同如下:
第一條 甲方根據本合同的各項條款,將機器售予乙方,乙方買受。
第二條 買賣價款與付款條件規定如下:
1.總金額人民幣_________元整。
2.付款方式:
(1)于本合同成立時,即付預付款_________元。
(2)余款_________元,在交貨試機完成后,分二十期平均攤付。
(3)分期付款的支付日期,以定金付日該月的翌月開始,每月二十日之前截止。
(4)為支付上述分期付款,乙方應與丙方以共同匯出的名義,匯出支票二十張付予甲方。支付日期定于機器交付之時。
第三條 交貨的時間與方法規定如下:
1.交貨時間為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
2.交貨地點約定于乙方的_________工廠,應安裝妥當,并先行試機。
3.試機完成后,甲方應將機器交付乙方,乙方則須依第二條第2款第(4)項的約定,將二十張分期付款的支票支付甲方。
第四條 機器的所有權暫由甲方保留,待乙方付清第二條所列全部貨款時,再將所有權移轉予乙方。
第五條 機器交貨之后,若因不可抗力的因素,而致機器毀損、遺失時,一切責任由乙方負擔。
第六條 丙方與乙方須連帶對甲方保證,對依本合同發生的一切應負債務(除貨款債務外,還包括毀損、賠償債務)負完全支付的責任。
第七條 乙方或丙方若發生下列事項,則與本合同有關的債務無需通知催告,即自動消失,分期付款的所有余款皆必須一次付清。
1.乙方或丙方的支票無法兌現,或停止付款的;
2.乙方或丙方有滯納租稅,或有破產、和解及其他類似判決上的情形的;
3.機器被依法扣押或先予執行等情形的;
4.機器因乙方的故意或重大過失,以致毀損、滅失的;
5.乙方從未支付第二條所列分期付款的;
6.其他違反本合同的事項。
第八條 乙方應根據正確用法使用機器,并由優秀的管理人員負責保管。
第九條 乙方發生第七條情形的,即失去使用機器的權利,且該機器必須歸還甲方。
第十條 若發生第九條的情形,甲方可對撤回的機器作適度的評估,并將貨款與評估之間的差額作為損害賠償金,連同已收取的貨款,抵消債務,如有余額則退還乙方。
第十一條 甲方需保證機器的性能完全與說明書(如附文)相符,且交貨后一年內自然發生的故障,甲方亦需負責修理。
第十二條 機器交貨后經三個月的,除前條規定的情形外,甲方不負所有瑕疵的保證責任。即使交付后三個月內,亦只容許更換機器,因機器故障而發生的損害,甲方不負其責。
第十三條 有關本合同乙方的債務,期滿后的賠償金定為日息四分。
第十四條 對于機器,乙方需為甲方辦理由總貨款扣除預付款的余額作為投保火險的金額,并為保險金請求權設置質權的手續,其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十五條 甲乙雙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至公證處辦理公證事宜,認同本合同各條款所列金錢債務及機器給付義務并載明一旦違約應經受強制執行。
第十六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出賣人(甲方):_________買受人(乙方):_________ 保證人(丙方):_________
代表(簽):_________ 代表(簽):_________ 代表(簽):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出賣方: (以下簡稱“甲方”)
買受方: (以下簡稱“乙方”)
擔保方: (以下簡稱“丙方”)
乙方采取分期付款的形式向甲方購車,丙方為其提供擔保,為此,甲、乙、丙三方遵循法律、法規,訂立本合同。
一、汽車型號、數量及附件
1、甲方根據乙方的指定,提供解放牌, 車型,發動機號為: ,底盤號為: ,合格證號為: 的汽車壹輛。
2、甲方為乙方安裝一套汽車gps裝置,作為該車輛的必備部分;同時為乙方統一配備專門的手機卡號(手機卡號為:13 ),作為乙方與甲方聯系之用,所需費用由乙方承擔
二、汽車價格和付款方式
1、汽車價格:
汽車總價為人民幣(大寫) 拾 萬 仠 佰 拾 元,(小寫)¥: 元,以上價格僅為南昌提貨價,并不含車輛購罝費,申領牌照等費用。
2、付款方式: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
①首期付款:乙方提車之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汽車總價的 %,即人民幣(大寫) 拾 萬 仠 佰元整,(小寫)¥: 元。
②后續付款:余款自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止,分 個月分期支付,即于每月21日前交 元至甲方。
3、由于乙方所占資金,系借貸而來,按照等價有償的原則,余款乙方應向甲方支付銀行利息。
4、全套gps裝置xx元,以后每月使用費80元;手機卡號100元,以后使用費用按實際結算;以上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三、車輛上牌
乙方所購之車,委托甲方辦理申領牌照,所發生費用由乙方承擔。
四、質量維修
1.甲方向乙方銷售的車輛,其質量必須達到生產廠家執行的企業標準和國家標準。
2、乙方提車時,應對所購車輛進行認真驗收,對其功能,外觀等各方面進行認真檢查、確認,直到認為符合質量要求方可提貨。
3、乙方所購車輛的售后服務,按照一汽集團售后標準,由一汽集團各服務站負責解決,乙方不得以此為由拒付車款。
4、甲方向乙方提供的附件gps裝置或手機卡號,負責乙方能正常使用,乙方在使用過程中發生故障時,由甲方負責修理或更換,所需費用由乙方承擔。
五、乙方在下列程序完成后提車
1、乙方攜帶本人、配偶、丙方身份證及戶口本復印件(復印件須由甲方與原件核對)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夫妻關系證明、《身份證明》、《聲明》、以及甲方認為需要的其他材料。
2、甲方審查上述材料的真實性并經核實后,甲乙方丙三方簽訂合同,乙方簽署有關法律文書。
3、乙方付清首期車款、上牌稅費、分期付款期間的保險費用等應付稅費。
4、甲方代辦車輛上牌手續、車輛營運手續、車輛保險手續等后,乙方填寫驗車單,方可提車。
5、車輛上牌所有的移動,包括定制車箱、裝修等工作均應由乙方負責,在此期間的風險責任(含交通事故),由乙方承擔。
六、擔保
為確保乙方履行本合同規定之義務,雙方約定采取如下( )種擔保形式:
1、保證:乙方特請丙方為其提供連帶保證。保證范圍為乙方尚欠購車款、應付利息、應付稅費、違約金以及應由乙方承擔的所有費用和因執行本合同所引起的有關法律費用(含律師代理費)。保證期間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至乙方最后一筆應付款到期后四年。
2、抵押:乙方提供本人或丙方所有的 財產為乙方債務提供抵押,當乙方未按本合同的約定及時支付購車款和各種稅費時,甲方有權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抵押范圍乙方欠購車款、應付利息、應付稅費、違約金以及應由乙方承擔的所有費用和因執行本合同所引起的有關法律費用(含律師代理費)。抵押需辦理登記的,所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并隨上牌稅費一次性向甲方繳清。
七、車輛所有權歸屬和所有權的轉移
1、分期付款期間,乙方未全部付清購車款和其他稅費前,甲方保留車輛的所有權,所購車輛必須登記在甲方名下,乙方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2、乙方按合同付清全部車款和其他有關稅費后,車輛的所有權歸乙方所有,乙方應當將車輛過戶至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單位或個人,所需費用由乙方承擔。
3、在乙方辦理過戶手續后,如gps裝置和手機卡號完好無損,則由甲方按1000元的價格回收。
八、車輛的保險
分期付款期間,為減少意外所造成的損失,車輛必須按照國家規定投保第三者強制險,50萬元第三者商業險,其他險種由乙方根據需要決定。投保手續由甲方在辦理車輛保險入戶時統一辦理,保險費用由乙方承擔。保險單由甲方統一保管。
九、車輛的轉讓
在分期付款期間內,由于特殊原因乙方需轉讓所購車輛,應事先征得甲方書面同意,并辦理相關手續,同時,甲方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十、車輛營運手續
分期付款期間所購車輛必須登記在甲方名下,由于現行的車輛管理體制和車輛營運體制,各種營運手續只能以甲方的名義辦理,在此期間車輛的營運、保險、年檢等手續,均由乙方委托甲方辦理。
十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分期付款購車期間,由于乙方未付清全部車款及其他稅費,汽車所有權屬甲方。若乙方與他人有訴訟之爭,也與該財產無關。
2、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有權無須通知乙方,直接有權終止本合同,收回汽車及有關證件,并要求乙方結清所有欠款,賠償損失。在收回車輛滿十五天后乙方還不能支付所欠車款和各種稅費時,甲方有權按評估價出售或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依法拍賣汽車,所得價款用于償付乙方所欠甲方車款、各種稅費(含收回車輛后發生的稅費)和由此支出的所有費用(含律師代理費)。如有剩余,退還給乙方,不足部分,仍由乙方承擔。
(1)利用車輛從事違法活動;
(2)拖欠款項(含車款和其他應付稅費)累計達二萬元或累計達二個月應付車款金額的;
(3)未按本合同約定投保第三者強制險和50萬元第三者商業險的;
(4)敗壞甲方聲譽,情節嚴重的(如營運中騙貨、偷貨等);
(5)未經甲方許可,擅自拆除或以任何形式改變、破壞gps裝置的;
(6)未經甲方許可,變更手機卡號或停止使用手機卡號,致使甲方無法正常聯系的;
(7)未經甲方同意,擅自將車輛轉讓、轉租、抵押等損害或可能損害甲方利益的行為;
(8)乙方發生重大變故,致使合同難以履行的或其他嚴重影響甲方權益的行為。
(9)車輛被運輸管理部門取消營運資格或乙方被車輛管理部門取消駕駛資格;
3、甲方有義務,特別是車輛遭搶、盜、騙時,利用gps提供服務。
4、gps裝置安裝后,甲方有義務派員對乙方進行gps使用進行培訓。
5、甲方雖名為物流公司,但與乙方僅發生汽車買賣關系,沒有義務為乙方提供貨運業務。
十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享有汽車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乙方向甲方支付首期車款及相關費用后,即獲得汽車的占有權、使用權和收益權。
2、乙方依法及按本合同規定經營、使用汽車、不受甲方的干預。
3、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拆除或改變、破壞gps裝置、變更手機卡號或停止使用此手機卡;gps裝置或手機卡號出現故障時,乙方應在48小時之內通知甲方。
4、汽車營運的各種稅費由乙方承擔。乙方在使用汽車期間,車輛的保養、維修費用和營運中應交的稅金、規費等所有稅費均由乙方承擔。
5、在分期付款使用汽車期間,因乙方使用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使車輛對第三人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由乙方承擔法律和經濟的責任,與甲方無關。但乙方應及時報告保險公司和甲方,甲方可以給予必要的協助。如乙方交通事故確需甲方派員處理,甲方可以予必要的配合,所需費用(含差旅費、律師代理費等)由乙方承擔。
6、乙方使用汽車在營運中出現的貨運糾紛,貨物損失等問題,由乙方承擔有關法律和經濟的責任,與甲方無關。
7、車輛交付乙方后,車輛的滅失、毀損或等風險責任由乙方承擔。
十三、違約責任
1、甲方的違約責任:
(1)、甲方提供的汽車品牌、型號、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的要求,乙方有權拒收,甲方除應提供符合合同約定的車輛外,還應承擔逾期交貨的違約責任,并承擔乙方因此而多付的費用。
(2)、乙方委托甲方代辦的各種手續及甲方應當提供的服務,甲方應當派員積極辦理,如因甲方延遲代辦,而給乙方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負責賠償。。
2、乙方的違約責任:
乙方在分期付款期間,未按合同約定支付車款的,除應及時補交外,還應向甲方償付延期付款違約金,同時還須承擔甲方因追索債務而支出的費用,如差旅費、訴訟費、律師代理費、評估費、拍賣費等。乙方拖欠車款累計達二萬元以上或累計達二個月應付車款金額的,甲方有權按本合同第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辦理。
十四、甲方權利的轉讓和車輛的抵押
甲方在分期付款期間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權利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方;在不影響乙方使用車輛、不影響乙方行使本合同項下權利的前提下,有權將該車輛作抵押。
十五、爭議的解決
甲、乙雙方在執行本合同時發生爭議時,應本著平等、友好、誠信的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約定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十六、其它
1、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訂立補充合同,補充合同與本合同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合, , 同壹式二份,甲, 、乙雙方各執壹份。
3、本合同自各方簽蓋章后生效。
甲 方:江西 汽車公司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
委托代理人: 住 所:
電 話: 手 機:
傳 真:
丙 方: 丙 方:
身份證號: 法定代表人:
住 址: 委托代理人:
手 機: 電話:
簽訂時間:二○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出賣人:(以下簡稱甲方)
買受人:(以下簡稱乙方)
今甲方(出賣人兼所有人)與乙方(買受人兼使用人)就產品分期買賣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本合同的標的物為,分期付款總額定為人民幣元整。乙方可以依照下列規定支付款項予甲方:
(1)前款元。
(2)余款元。
(3)月息元。
第二條姨方預付元予甲方,余款自瓨月日至瓨月日止。每月日前各支付元。
第三條乙方可以就上述提供擔保,于本合同成立時,以前條所載的金額與日期,開出支票張交付甲方。
上述支票的保管處理權限屬甲方,每次交付支票,即視為乙方償還貨款。
第四條甲方于本合同訂立的同時,將產品交予乙方,并同意乙方對該產品的使用。
第五條姨方若能支付第二條分期付款金額、及其它應付的各項費用,須自支付日始以日息分支付甲方作為延遲損失金。
第六條姨方須以正當的方式使用產品,若有違反,甲方可立即解除本合同。
第七條姨方連續兩次未支付價款,并且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的,甲方可以請求乙方支付到期以及未到期的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乙方請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
出賣人(甲方):
買受人(乙方):
四川亞峰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魏書毅的委托,指派我擔任原告吳國林訴被告魏書毅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糾紛一案魏書毅的一審訴訟代理人,現根據庭審情況,依據事實及法律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一、原告主張已向被告支付80萬元(購房款)的證據嚴重不足。而客觀事實亦是原告根本未向被告支付80萬元。
1、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告應充分舉證證明其已向被告支付80萬元購房款,否則舉證不能或舉證不足其將承擔相應不利后果。原告除持有了一份預先書寫好存放于“中間人”馬紅秋手中的一份收條外(該事實接后詳細闡述分析),其外沒有任何證據說明其是否支付80萬元、是如何向被告魏書毅支付這80萬元的。在法官及被告多次要求其說清的情況下,原告方才毫無依據的說其幫“中間人”馬紅秋償付了相應款項的債務。顯然,原告不能說明其已向被告支付80萬元。原告主張已向被告支付80萬元的證據嚴重不足。
2、原告持有80萬元的收條不足以支持其已向被告給付80萬元的主張。本案中有一個需特別強調的事實,那就是:根據房屋買賣協議第四條,被告于協議簽訂之時(XX年8月6日)在原告未付款的前提下向原告預先出具了80萬元的收條一份,存放于“中間人”馬紅秋處。同時約定原告自協議簽訂之日起三日內向被告付款后,“中間人”將此收條交給原告持有。但至今被告沒有收到80萬元,原告也無證據證明其已向被告支付 80萬元,“中間人”馬紅秋又突然下落不明,“80萬元的收條”是怎么到的原告手中,我們不得而知。但原告僅持有收條而不能說明是否已付款、是怎樣付的款,是顯然不足以支持其已付款80萬元的主張的。
3、原告沒有提供任何有效證據證明其向“中間人”馬紅秋償付相應數額的款項,假定其就代馬紅秋償付過相應款項,亦不能支持其已向被告支付80萬元的主張。本案中收款人應是被告,協議約定的付款方式亦是“按甲方指定帳號通過轉帳方式付款80萬元”,無論從哪個角度,原告均不能充分主張其已按協議履行80萬元的付款義務。況且,原被告及“中間人”之間又無任何債權債務轉移關系。即使如原告所言“中間人”受益,亦是不當得利,原告可以主張收回,概與被告無關。
綜上所述,原告對于是否支付 80萬元舉證嚴重不足,既不能形成證據鎖鏈亦不能達到相對于被告“吳國林未付款80萬元”主張的優勢蓋然性標準,故原告其已付款80萬元主張缺乏事實依據,不能成立。
二、被告魏書毅不存在違約行為,不應支付20萬元違約金。
1、協議約定的原告義務履行期限屆至XX年8月30日(即付款時間),約定的被告義務履行期限屆至XX年9月6日(即產權證交付)。即是說該買賣協議的履行期限屆至XX年9月6日。在此期間,原告拒不向被告支付購房屋款80萬元,在原告嚴重違約的情況下,被告于XX年9月11日至13日先后多次電話催告原告付款,在原告不理會的情況下,被告口頭通知原告解除合同并保留追究其違約責任的權利。后為保存證據,被告XX年9月16日向原告發出書面律師函,固定電話口頭通知的內容即“鑒于原告嚴重違約,通知其解除合同并保留追究其違約責任的權利”。顯然,在原告拒不付款先期嚴重違約的情況下,被告通知其解除合同,在原買賣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后,被告將房屋另行處置,這完全是被告應享有的權利,被告的行為不構成違約,自然也不應支付違約金。
2、該房屋買賣協議沒有訂立違約責任條款,對違約金沒有作任何約定。原告主張20萬元違約金沒有法律依據。
三、本案就原告的主張而言,存在諸多疑點。例如, “中間人”馬紅秋突然下落不明,原告不能說清怎樣支付的80萬元等等,不排除原告吳國林有惡意詐騙的嫌疑。
綜上所述,原告的主張既沒有證據支持,又不符合客觀事實,原告的主張不能成立,請求合議庭依據事實及法律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