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合同4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自愿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第一條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施工工地地址
住所地
通訊地址
第二條 乙方
性別
居民身份證號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郵政編碼
戶口所在地 省(市) 區(縣) 鄉(鎮 _村
乙方工作起始時間 年 月 日
二、勞動合同期限
第三條 勞動合同期限(甲乙雙方選擇適用)
1、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為_ 年 月 日;乙方完成 工作任務時本合同終止
2、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于 年 月 日終止。其中試用期至 年 月 日止。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四條 甲方招用乙方在 (項目名稱)工程中擔任 崗位(工種)工作。乙方的(工種)上崗證號碼為
第五條 根據甲方的崗位(工種)作業特點,乙方的工作區域或工作地點為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六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標準、綜合計算工時、不定時) 工時制度。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時工作制度的,應當事先取得勞動行政部門特殊工時制度的行政許可決定。執行標準工時制度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甲方對乙方實行的休假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五、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八條 甲方必須在乙方進入施工現場當天對乙方進行入場三級安全教育,并組織對乙方學習成果的書面考試,考試結果甲方應保存在施工現場備查,考試不合格的不得在現場施工。
乙方從事電氣焊、土建、水電設備安裝等特殊工種作業人員必須進行崗前培訓,取得相應的操作證書方可上崗。
第九條 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勞動安全、衛生的有關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十條 甲方將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制度;乙方必須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六、勞動報酬
第十一條 乙方月工資標準為 元或按 執行。
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他約定
第十二條 甲方每月 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并出具工資支付憑證。
七、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三條 甲方應為乙方辦理社會保險。乙方因工負傷或死亡的,甲方應在事故發生后一個月內向區縣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甲方沒有提出申請的,乙方或者乙方親屬可以在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直接向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八、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
第十四條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執行。
九、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五條 乙方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因個人失職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內容:
十、勞動爭議處理及其它
第十七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八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后國家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本合同自雙方蓋章簽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 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簽或蓋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簽或蓋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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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試用期勞動合同范本
原告工人日報社印刷廠(以下簡稱印刷廠)訴被告都市生活周刊社(以下簡稱周刊社)加工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尚源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印刷廠的委托代理人李思慈、孫靖,被告周刊社的委托代理人王永和、劉寶萬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印刷廠訴稱,我方依據與被告簽訂的協議為被告印刷《都市生活》周刊,至1999年6月,被告尚欠我方印刷費520414.38元。故起訴要求被告立即給付我方欠款520414.38元及違約金,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為支持其訴訟主張,原告提供了其與被告簽訂的承印協議書、印數明細單、鐵路貨運憑證、被告的欠款證明加以佐證。
被告周刊社辯稱,我方承認欠原告印刷費,但原告印刷費計算的數量及金額有誤,且我方對原告所述我方已付款的情況亦有異議。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針對以上抗辯事由,被告出具了其向原告付款的憑證及雙方于1998年9月24日簽訂的協議書予以證明。
經審理查明,1998年9月24日,原、被告雙方簽訂了一份承印《都市生活》協議書。協議約定,被告出版的《都市生活》部分委托原告負責印刷;被告應將印數通知單于開印前送交原告生產科;每月10日至20日結算上月承印費用;原告按被告要求按時完成印刷計劃;每周報紙出版后第二天,原告將全部膠片退還被告;每期四開八版彩印,四開十六版黑白印刷并騎馬訂裝,每份按人民幣0.60元計算,四開十六版黑白版如遇套紅時,套紅費用另計;捆報為1元/捆,每捆100份報紙;協議自1998年9月26日起至1999年12月31日有效。該協議簽訂后,雙方各自履行。
1998年12月15日,原、被告又簽訂了一份承印《都市生活》協議書。該協議與雙方1998年9月24日所簽的協議相比,只是就印刷工價的核算的問題進行了變動。改為:24版全彩色版每份0.67元,32版全彩色版為0.88元(以上所指彩色版均為一面彩色一面黑白,每份單價不含裝訂費。裝訂加放按6‰計算,此項費用由被告負擔),黑白版如遇套紅時,套紅費用另計。捆報為1元/捆,每500對開張為一捆。該協議被告方由其時任社長李忠年簽。庭審中,被告稱該協議未加蓋其公章,系無效協議。
1999年3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款證明,載明:截止1999年2月底,我社只付貴廠印刷費28萬元整,尚欠166164.08元。3月份印刷費用按0.67元/份結算,4月起按雙方擬定合同執行。該欠款證明同時注明,第9期雙方印數有差異,核實后按上述價格計算。
庭審中,原告向本院提供了其承印被告《都市生活》各期的印數及印刷費的明細單,該明細單記載被告共欠原告印刷費520414.38元。對此明細單被告表示了異議,并稱1999年4月以后的印刷費應按雙方于1998年9月24日所簽的協議執行,即每份0.60元;關于印數問題,被告則表示沒有大的爭議,只是原告在計算時未將破損及殘次的報紙扣除,但其又未能提供原告承印的報紙存有破損及殘次的相應證據。
關于被告付款情況,原告稱被告在給其出具欠款證明后分別于1999年4月14日、9月29日分兩次共付款20萬元。被告則稱其除于以上兩次付款20萬元外,還在1999年3月30日付款13萬元、1999年6月11日付款10萬元,共計向原告支付印刷費43萬元。對此原告解釋為被告1999年3月30日所付的13萬元系其出具欠款證明時給的,該13萬元是被告在欠款證明中所寫的已付28萬元中的一部分;而1999年6月11日被告則未付過款。庭審中,被告未就其在出具欠款證明后共付給原告43萬元之說提供相應證據。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其與被告簽訂承印協議書、印數明細單、鐵路貨運憑證、被告的欠款證明,被告提供的承印協議書、付款憑證及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經濟活動應遵循誠實信用之原則。本案原、被告間的印刷協議符合法律規定,依法有效,雙方均應嚴格履行。被告在收到原告承印的報紙后,未及時結清款項,以致釀成糾紛,對此應承擔責任,并應立即給付尚欠原告印刷費。
原、被告雙方于1998年12月14日簽訂的協議對印刷的價格進行了變動,而被告時任社長在該協議上簽,故協議有效,雙方應按變動后的價格結算。被告稱印刷費價格應按1998年9月24日的協議結算及1998年12月14日的協議無效之說,顯系不妥,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被告對印數所表示的異議,因其未提供原告承印的報紙存有破損及殘次的相應證據,且其對原告所述印數亦表示無大的爭執,故本院對原告提供的印數予以確認。至于被告稱其于出具欠款證明后支付原告43萬元一節,按此說,被告總計向原告付款的數額應為71萬元,但被告未能提供與此相應的合法的付款憑據,故本院對此不予采信。
原告要求被告承擔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之訴訟請求,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都市生活周刊社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工人日報社印刷廠加工費五十二萬零四百一十四元三角八分及違約金(違約金自一九九九年九月三十日起至付款之日,按中國人民銀行逾期付款有關規定執行)。
案件受理費一萬四千二百五十元,由被告都市生活周刊社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并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一萬四千二百五十元,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在上訴期滿后7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招聘方(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聘方(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招聘合同制職工,按有關規定,已報請有關部門批準。甲方已向乙方如實介紹涉及合同的有關情況;乙方已向甲方提交勞動手冊。甲乙雙方本著自愿、平等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特簽訂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為____ 年(或____ 個月),從____ 年____ 月____ 日至____ 年____ 月____ 日止。
第二條 試用期限
試用期限為____個月(或____年)。即從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試用期限的長短,有關部門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有關部門無規定的,由招聘方根據受聘方的工作能力和實際水平確定。)
第三條 職務(或從事某工種的工作)
甲方聘請乙方擔任____ 職務(或從事某工種的工作)。
第四條 工作時間
每周工作____天,星期____休息。每天工作時間為____小時。上下班時間按甲方規定執行。
(以完成一定工作量為期限的合同,工作時間由雙方商定。)
第五條 勞動報酬
(一)乙方在試用期間,月薪為____ 元。試用期滿后,按乙方的技術水平、勞動態度和工作效率評定,根據所評定的級別或職務確定月薪。
(以完成一定工作量為期限的合同,亦可按工作量確定報酬,實行計件工資的,按計件付酬。)
(二)乙方享受的崗位津貼和獎金待遇,與同工種固定職工相同。
第六條 生活福利待遇
(一)補貼待遇:乙方享受交通費補貼、糧食補貼、取暖費補貼等與固定職工相同。
(二)假日待遇:乙方享受節日假、婚假、產假、喪假與固定職工相同,工作滿一年以上需要探親的,可享受____ 天(包括在路途中的時間)的探親待遇,工資照發,路費報銷。
第七條 勞動保護。
(乙方的勞動保護按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乙方患病、傷殘、生育等待遇以及養老保險辦法。
(本條國家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無規定的,由雙方商定。)
第九條 政治待遇和勞動紀律要求
(一)乙方在政治上享有同固定職工一樣的權利,如參加民主管理企業的權利,參加黨、團組織和工會的權利等。
(二) 訂立有一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乙方,在擔任領導職務以后,如職務是有任期的,在勞動合同期限短于領導任期的情況下,可以將合同期限視為領導職務的任期;如果職務是沒有任期的,可以視為改訂沒有一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三) 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單位各項規章制度,遵守勞動紀律,服從分配,堅持出勤,積極勞動,保證完成規定的各項任務。
第十條 教育與培訓
甲方應加強對乙方進行思想政治教育、遵紀守法教育、安全生產教育,根據工作和生產的需要進行業務、職業技術培訓。
第十一條 勞動合同的變更
(一)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允許變更勞動合同:
1.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并不因此而損害國家和社會的利益;
2.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規定已經修改;
3.由于甲方單位嚴重虧損或關閉、停產、轉產確實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的規定,或由于上級主管機關決定改變了工作任務、性質;
4.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當事人雖無過失但無法防止的外因,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況。
(二) 在合同沒有變更的情況下,甲方不得安排乙方從事合同規定以外的工作,但下列情況除外:
1.發生事故或自然災害,需要及時搶修或救災;
2.因工作需要而進行的臨時調動(單位內工種之間、機構之間);
3.發生不超過一個月時間的短期停工;
4.甲方依法重新任命、調動、調換訂立沒有一定期限勞動合同職工的工作;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的解除
解除勞動合同,除因乙方違法犯罪或乙方不履行合同給甲方造成損失,或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本單位管理章程的規定被開除的,以及乙方擅自解除勞動合同的以外,甲方應按規定發給辭退補助費和支付路費。
解除勞動合同時,雙方應按規定辦理解除手續。甲方應按規定將解除合同的情況報告有關機關核準。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一) 甲方無故辭退乙方,除應發給辭退補助費和路費外,應償付給乙方違約金____ 元。
(二) 甲方違反勞動安全和勞動和勞保規定,以致發生事故,損害乙方利益的,應補償乙方的損失。
(三) 乙方擅自解除合同,應賠償甲方為其支付的職業技術培訓費,并償付給甲方違約金____ 元。
(四) 乙方違反勞動紀律或操作規程,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有權按處理固定職工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四條 本合同期滿后,甲乙雙方一致同意,可以續訂合同。
第十五條 其他事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起生效。甲乙雙方不得擅自修改或解除合同,合同執行中如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合同執行中如發生糾紛,當事人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可按( )解決:(1)依法向勞動合同的管理機關請求處理,(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 份,報主管機關、勞動合同管理機關(本合同如經公證,則應交公證處留存一份)……等單位各留存一份。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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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自愿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第一條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施工工地地址
住所地
通訊地址
第二條 乙方
性別
居民身份證號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郵政編碼
戶口所在地 省(市) 區(縣) 鄉(鎮 _村
乙方工作起始時間 年 月 日
二、勞動合同期限
第三條 勞動合同期限(甲乙雙方選擇適用)
1、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為_ 年 月 日;乙方完成 工作任務時本合同終止
2、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于 年 月 日終止。其中試用期至 年 月 日止。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四條 甲方招用乙方在 (項目名稱)工程中擔任 崗位(工種)工作。乙方的(工種)上崗證號碼為
第五條 根據甲方的崗位(工種)作業特點,乙方的工作區域或工作地點為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六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標準、綜合計算工時、不定時) 工時制度。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時工作制度的,應當事先取得勞動行政部門特殊工時制度的行政許可決定。執行標準工時制度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甲方對乙方實行的休假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五、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八條 甲方必須在乙方進入施工現場當天對乙方進行入場三級安全教育,并組織對乙方學習成果的書面考試,考試結果甲方應保存在施工現場備查,考試不合格的不得在現場施工。
乙方從事電氣焊、土建、水電設備安裝等特殊工種作業人員必須進行崗前培訓,取得相應的操作證書方可上崗。
第九條 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勞動安全、衛生的有關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十條 甲方將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制度;乙方必須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六、勞動報酬
第十一條 乙方月工資標準為 元或按 執行。
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他約定
第十二條 甲方每月 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并出具工資支付憑證。
七、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三條 甲方應為乙方辦理社會保險。乙方因工負傷或死亡的,甲方應在事故發生后一個月內向區縣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甲方沒有提出申請的,乙方或者乙方親屬可以在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直接向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八、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
第十四條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執行。
九、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五條 乙方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因個人失職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內容:
十、勞動爭議處理及其它
第十七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八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后國家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本合同自雙方蓋章簽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 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簽或蓋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簽或蓋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