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水合同
③有過錯的乙方應當承擔由于過借而造成違約的民事賠償責任,除賠償甲方的實際經濟損失外,無法核定流量的以最大流量計算。
④乙方的其他違約責任按《浙江城市供水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執行。雙方有法律、法規和合同依據或有合法正當理由證明過錯的,可以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七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條合同的變列和解除
1、合同的變更和解除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和《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辦法》所規定的條款辦理。
2、在雙方簽定變更、解除合同的書面協議之前,本合同繼續有效。
3、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經雙方協商同意的有關修改合同的文書、圖紙、資料也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4、乙方為房屋開發商,在其房屋竣工交付使用時需變更戶名給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組織,在合同變更前按建筑用水性質計取水費。在合同變更后,按新過戶的房屋使用人或所有人的實際用水性質計取水費。
第九條合同效力及未盡事宜
1、乙方在合同簽定前,對有關條款不清楚或有異議時,由甲方提供說明或解釋,也可以直接將修改意見或不能接受的有關條款在本合同附件中約定明確,雙方協商一致后簽定本合同。經雙方確定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
3、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4、本合同自 年 月 日在 簽定。
5、本合同附件和說明,經雙方協商后,與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它包括:
以上附件為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經辦人: 經辦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