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運合同范本4篇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對_________至_________客運班線經營權進行招標,乙方經投標(遞交服務質量承諾書),取得該班線的經營權,雙方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乙方獲得的客運班線經營權使用期限為_________年。
客運班線起訖點:_________至_________(往返);日發班次:_________;途經線路_________;班車類別:_________(直達或普通);客運班線類型:_________類班線;營運里程:_________(其中高速公路里程_________,占總營運里程_________%)客運班線起訖車站:_________(始發站)至_________(終點站)。
乙方投入營運客車_________輛,客車技術等級為_________,客車類型等級為_________,座位數為_________座。
第二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有權根據國家及省有關規定,在乙方就國家及省新規定與招投標文件有沖突時,甲方有權按照新規定提出要求,并對客運有關服務質量、運輸設備、經營行為等方面提出具體要求。
2.甲方有權對乙方在經營期內的服務質量、運輸設備、經營行為、運輸證件、票據使用、車輛技術狀況、價格執行、交通規費繳納等定期進行考核。
3.甲方根據社會經濟發展和市場要求,有權在經營權使用期內對同班線進行招標增加運力和班次。
4.經營權使用期滿后,甲方有權無條件收回。
5.甲方應按照招投標文件盡快為乙方辦理有關營運手續。
6.甲方應依法維護乙方的正當權益,加強客運市場秩序管理,對干擾乙方正常經營的非法經營和不規范經營行為依法查處。
第三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須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辦理有關審批手續,并在審批后_________日內投入營運。
2.乙方須遵守道路客運管理有關法規,服從管理,守法經營。按照定線路、定站點、定班次、掛線路標志牌運行。
3.乙方須按照核定車輛、線路、班次、站點、運價運行,準點發車,不得沿途攬客,不得擅自改變、延伸線路、增減班次和增加客車座位。中途不得無故更換車輛,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攬客、繞行攬客或者將旅客移交他人運送。
4.乙方在經營權使用期內不得轉讓線路使用權。不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進行轉包經營。高速線路經營權須實行公車公營。
5.乙方應嚴格履行投標文件或服務質量承諾書中承諾的事項。
6.乙方須充分了解并自行承擔因政策和市場變化所可能產生的經營風險。經營權使用期內,不得隨意停發班次或終止運行,如確有難以維持經營情形的,須在停班30日前向甲方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停止運行,停止運行后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負。
7.線路經營權使用期內,如遇特殊情況(如春運客運高峰期、戰備運輸、搶險救災等),乙方須無條件服從運管機構調派。
8.因經營權使用期滿或其他原因中標線路終止營運的,乙方自行安排其車輛、員工、設備等。
9.對甲方在管理和履行合同中出現的問題,乙方有權提出異議或向甲方上級部門反映或投訴。
10.因乙方過錯造成旅客漏乘、誤乘的,乙方應當按照旅客的要求退還票款或安排改乘;造成旅客人身傷害或行李丟失損壞的,乙方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11.乙方應當保持客車狀況達到國家二級以上標準,設施齊全,車容整潔,標志清晰,按核定人數載客。嚴禁超高、超寬、超重裝載行包。
12.乙方應當按規定繳納交通規費;執行由物價、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核定的客運運價及有關收費標準,實行明碼標價。不得使用非法印制、偽造、涂改、倒賣的道路旅客運輸票據和證件。
13.乙方必須按規定投保第三者責任險和乘客人身意外傷害險?瓦\車輛未改變客運性質時不得退保。
14.乙方車輛駕駛員或乘務員應在發車前向乘客介紹安全乘車要求,在高速公路、山區道路和其他危險道路行駛時,應提醒注意安全,指導乘客采取安全措施。
15.運營客車不得設置或放置妨礙安全駕駛的設施或物品,并應在車內漆噴乘車安全須知內容。
16.乙方應當在核定的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第四條 違約責任
1.合同生效后甲方拒絕或無故拖延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予以賠償。
2.乙方逾期未辦理相關審批手續、逾期未投入營運,或經營期間擅自停班超過6個月的,視為自動放棄經營權,甲方有權終止合同,將線路移交候補中標方經營或將線路流標,乙方投標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
3.乙方不按規定車輛、線路、班次、站點、運價運行或擅自轉讓線路經營權,以及轉交經營的,甲方按照規定進行處罰,并有權終止合同,收回經營權。
第五條 甲方招標文件、乙方投標文件或承諾書和招標線路經營服務承諾考核標準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照甲方招標文件中有關服務質量、運輸設備、經營行為等方面要求及乙方投標文件或承諾書的承諾經營,按照考核標準接受甲方考核,并按照招標文件的相關條款接受處理。
第六條 變更
乙方需要過戶、變更經營范圍、車輛更新的,必須經甲方批準,并按照規定到工商、稅務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乙方歇業或停業的,應當提前15日向甲方提出申請,經批準后,交回營運證牌和經營票據,辦理歇業和停業手續。
第七條 爭議的處理
1.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并按其進行解釋。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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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合同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并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九條 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甲乙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代理人(簽):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代理人(簽):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
1.甲方招標文件
2.乙方投標文件(承諾書)
3.招標線路經營權服務承諾考核標準
成立的憑證為船票,合同雙方當事人――旅客和承運人買、賣船票后合同即成立。
船票應具備下列基本內容:
(一)承運人名稱;
(二)船名、航次;
(三)起運港(站、點)(以下簡稱“起運港”)和到達港(站、點)(以下簡稱“到達港”);
(四)艙室等級、票價;
(五)乘船日期、開船時間;
(六)上船地點(碼頭)。
旅客運輸的運送期間,自旅客登船時起至旅客離船時止。船票票價含接送費用的,運送期間并包括承運人經水路將旅客從岸上接到船上和從船上送到岸上的期間,但是不包括旅客在港站內、碼頭上或者在港口其它設施內的時間。
旅客的自帶行李,運送期間同前款規定。
行李運輸合同成立的憑證為行李運單,合同雙方當事人――旅客和承運人即時清結費用,填制行李運單后合同即成立。
行李運單應具備下列基本內容:
(一)承運人名稱;
(二)船名、航次、船票號碼;
(三)旅客姓名、地址、電話號碼、郵政編碼;
(四)行李名稱;
(五)件數、重量、體積(長、寬、高);
(六)包裝;
(七)標簽號碼;
(八)起運港、到達港、換裝港;
(九)運費、裝卸費;
(十)特約事項。旅客運輸合同樣本
旅客的托運行李的運送期間,自旅客將行李交付承運人或港口經營人時起至承運人或港口經營人交還旅客時止。
承運人為履行運輸合同,需要港口經營人提供泊位、候船、駁運、倉儲設施,托運行李作業、旅客上下船、候船服務及其他工作等,應由承運人與港口經營人簽訂作業合同。
作業合同的基本形式為中、長期(季、年)和航次合同。
作業合同應具備下列基本內容:
(一)承運人和港口經營人名稱;
(二)碼頭、倉庫、候船室、駁運船舶名稱;
(三)托運行李作業,包括行李保管、裝卸、搬運;
(四)候船服務,包括:問詢、寄存、船期、運行時刻公告,票價表,茶水,衛生間;
(五)旅客上下船服務;
(六)特約事項。
水路、行李運輸合同和作業合同的基本格式由交通部統一規定。交通部直屬航運企業可自行印制水路運輸合同、行李運輸合同和作業合同,其他航運企業使用的合同由企業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印制、管理。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條 為明確甲方管理職責,規范乙方經營行為,保護乙方合法權益,促進道路客運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等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簽訂本合同。本合同關系及效力自訂立之日起成立。
第二條 甲乙雙方應按照本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三條 道路客運線路系國家公共資源,甲方依法行使道路運輸行業管理職能,乙方在甲方核定的經營期限內行使經營權,甲乙雙方應共同努力,更好地發揮客運線路資源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第四條 乙方經營客運班線的基本情況(其他具體許可內容見行政許可決定書): 班線起訖點
至
車輛牌照號
班線牌編號
核定經營期限
年月起至年 月止
年月起至年 月止
年月起至年 月止
年月起至年 月止
異動情況
第五條 甲方義務
1.認真履行行業管理部門職責職能,加強道路客運市場監管,依法查處違法違章經營行為。
2.及時處理乙方有關道路旅客運輸市場管理方面的投訴,協調經營者之間的矛盾。
3.合理調控客運運力,根據道路客運市場的供求狀況、普遍服務和方便群眾等因素作出道路客運線路許可。
4.應當嚴格按照法定職責權限和程序進行監督檢查。
5.根據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實施監督檢查,但不得隨意攔截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不得雙向攔截車輛進行檢查。
6.可以向被檢查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查閱和復制有關材料。但應當保守被調查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
7.履行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條 乙方義務
1.不得將客運線路經營權轉包、轉讓或變相轉讓他人經營。
2.不偽造、倒賣、轉借、租讓道路客運經營許可證件、客運標志牌。
3.采取公司化經營方式,不采取掛靠經營。
4.自客運線路許可之日起180天內投入符合規定要求的車輛運營。
5.向公眾連續提供運輸服務,不擅自暫停客運線路經營,連續停運時間不超過半年。
6.按規定要求為旅客足額投保道路旅客運輸承運人責任險。
7.應當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車環境,保持車輛清潔、衛生,不得在客運車輛上從事播放淫穢錄像等不健康的活動。
8.嚴格執行車輛安全運營規定,按核定座位運載旅客。
9.嚴格執行運價規定,使用規定的票證,不亂漲價、亂收費。
10.確保車輛設施設備齊全有效,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運輸過程中發生侵害旅客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行為。
11.不干擾、阻礙其他合法經營者的經營活動。
12.不違反國家信訪條例,不聚眾鬧事,不圍堵政府機關或部門,不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13.自覺接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年度查驗和質量信譽考核。
14.在經營期限內終止班線經營的,在終止經營后10日內,將相關《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客運標志牌交回原發放機關。
15.不得使用報廢的、擅自改裝的、拼裝的、檢測不合格的客車以及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客運經營。
16.應當按照許可的線路、班次、站點運行,在規定的途經站點進站上下旅客,無正當理由不得改變行駛線路,不得站外上客或者沿途攬客。
17.不得強迫旅客乘車,不得中途將旅客交給他人運輸或者甩客,不得敲詐旅客,不得擅自更換客運車輛,不得阻礙其他經營者的正常經營活動。
18.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知識、操作規程培訓。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駕駛人員連續駕駛時間超過4個小時。
19.因客運經營過錯造成旅客漏乘、誤乘的,應當按照旅客的要求退還票款或安排改乘;造成旅客人身傷害或行李丟失損壞的,經營者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0.履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七條 甲方責任
甲方未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不力的,乙方可向甲方書面提出異議,甲方應于30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答復;乙方也可向甲方上級管理部門進行投訴,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八條 乙方責任
乙方在經營期內未履行本合同義務或履行不力的,除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接受相應行政處罰外,還應承擔以下違約責任:
1.未履行本合同第六條第1、2、3、4、5、6、13項約定之一或未履行本合同第六條第7項約定達3次以上的,自愿接受許可機關取消該線路經營權的處理;
2.未履行本合同第六條第8、9、10項約定達3次以上的,接受停運1個月進行整改的處理;
3.未履行本合同第六條第11項約定達3次以上的,接受停運2個月進行整改的處理;
4.未履行本合同第六條第12項約定的,接受停運3個月進行整改的處理。
第九條 乙方在經營期內,能較好履行本合同義務的,可以優先取得該客運線路經營權期限屆滿后的下一期經營權。
第十條 對經營權期限屆滿的客運線路,本合同自動失效。乙方經許可后取得下一期線路經營權的,雙方應重新簽定合同。
第十一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第十二條 本合同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生效。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甲方代表:_____________ 乙方代表: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
訂立合同雙方:
旅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運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客詳細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運人詳細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國家有關運輸規定,經過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旅客人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發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到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乘車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到站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雙方的權利義務
一、旅客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權利:1.依據車票票面記載的內容乘車;
2.要求承運人提供與車票等級相應的服務并保障其施行安全;
3.因承運人過錯發生身體損害或物品損失時,有權要求承運人給予賠償。
義務:1.支付運輸費用;
2.遵守國家法令和運輸規章制度,聽從鐵路車站、列車工作人員的引導,按照車站的引導標志進、出站;
3.愛護鐵路設備、設施,維護公共秩序和運輸安全。
二、承運人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權利:1.按照公告的標準收取客票價款和行李、包裹的運費等有關的費用;
2.按照有關規定查驗旅客客票和檢查限運物品及危險品;
3.對于托運的旅客行李,在規定期限內無法交付的,有權依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義務:1.按照約定向旅客提供運送工具,并保證旅客于客票載明的時間、班次、座別搭乘列車和按時到達目的地;
2.為旅客提供必要的方便。在運送途中,承運人有義務為旅客提供必要的設施和生活服務;
3.將旅客安全送達目的地;
4.將旅客托運的行李,包裹安全送達目的地并交付給收貨人。
第五條 車票
車票是旅客乘車的憑證。同時也是旅客加入鐵路運輸傷害強制保險的憑證。旅客應當根據自己施行的需要買票。
車票分為兩種:
1.客票:包括軟座、硬座。
2.附加票:包括加快票(特別加快、普通加快)、臥鋪票(高級軟臥、軟臥、包房硬臥、硬臥)、空調整票。
車票票面主要應當載明:
1. 發站和到站站名;2.座別、臥別;3.路徑;4.票價;5.車次;6.乘車日期;7.有效期。
第六條 兒童票
身高1.1至1.4米的兒童乘車時,應隨同成人購買座別相同的半價客票、加快票及相應空調票(簡稱兒童票)。兒童票的座別應與成人票相同,其到站不得遠于成人車票的到站。超過1.4米的兒童應買全價票。每一成人旅客可以免費攜帶身高不夠1.1米的兒童一名。超過一名時,超過的人數應買兒童票。
身高不夠1.1米的兒童單獨使用臥鋪時,應購買全價臥鋪票,有空調時還應購買半價空調票。
第七條 加快票
旅客購買加快票,必須有軟座和硬座客票。發售加快票的到站,必須是所乘快車或特別快車的停車站。發售需要在中轉換車的加快票的中轉站還必須是有相同等級快車始發的車站。
第八條 臥鋪票
旅客購買臥鋪票,必須有軟座或硬座客票。乘坐快車時還應有加快票。臥鋪票必須和客票的到站、座別相同。但中轉換車的旅客,臥鋪票只發售到換車站。買臥鋪票的旅客在中途站開始乘車時應在買票時向車站說明。
持臥鋪票的旅客,提前乘坐其它列車到中途站時,應另一方面行購買發站至中途站的車票。
如在列車開車1小時后臥鋪仍無人使用時,列車長可將該鋪加行出售。持票旅客再來臥鋪時,應要求安排同等席別的其他鋪位,沒有空位時,應編制客運記錄交送旅客,到站退還臥鋪票價,核收退票費。
為了維護臥車的正常秩序,每個臥票只能由持票本人使用。成人帶兒童或兩個兒童可共用一個臥鋪。
第九條 站臺票
進站接送旅客的人應購買站臺票。站臺票當日使用一次有效。隨同大人進站身高不夠1.1米的兒童及特殊情況經車站同意進站的人員,可不買站臺票。未經車站同意無站臺票進站時,加倍補收站臺票款。
第十條 傷殘軍人半價票
現役革命傷殘軍人,憑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簽發的“革命傷殘軍人證”;退役革命傷殘軍人,憑省、市、自治區民政部簽發的“革命傷殘軍人證”,僅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頒發的統一式樣。
第十一條 學生減價票
正規院校(不包括各為職工大學、電視大學、業余廣播大學、函授學校)沒有工資收入的學生和研究生,家庭居住地和院校不在同一城市,自費回家或返校時,憑附有加蓋院校公章的“減價優特證”的學生證和小學校的書面證明,每年可買四次從院校到家或從家到院校包在地車站之間的半價硬座客票、加快票和空調票以下簡稱學生票)。
學生從實習地點回家,或從家去實習地點,憑附有“減價優待證”的憑證和院校的書面證明,可購買學生票。
應屆畢業生從院;丶,憑院校的書面證明,可買一次學生票新生入學憑院校的錄取通知書,可買一次學生票。
華僑學生和港澳學生,按照上述規定同樣辦理。華僑、港澳學生如回家時,車票購買至邊境車站,如不回家而去境內其他地方旅游或探親訪友時,在規定的次數內可購買學生票。
下列情況均不能購買學生票:
1.學生所在地有學生父或母其中一方時;
2.學生因退學、休學、復學、轉學時;
3.學生從學校到家或從家回學校時。
第十二條 退票
旅客要求退票時,按下列規定辦理,并核收退票費;
1.在發站開車前,特殊情況也可在開車后2小時內,退還全部車票票價。團體旅客必須在開車48小時以前辦理。
2.在購票地退還聯程票和往返票時,必須于折返地或換乘地的列車開車前5天辦理。在折返地或換乘地退還未使用部分車票時,按本條第(1)項辦理。
3.旅客開始施行后不能退票。如因傷、病不能繼續施行時,經站、車證實可退還已收票價同已乘區間的票價差額。已乘區間不足起碼里程計算;同行人同樣辦理。
4.退還帶有“行”戳跡的車票時,應先辦理行李變更手續。
5. 站臺票售出不退。
由于承運人責任致使旅客退票時,按下列規定辦理,不收退票費;
1.在發站、退還全部票價。
2.在中途站,退還已收票價與已乘區間票價差額,已乘區間不足起碼里程時退還全部票價。
3.在到站,退還已收票價與已使用部價票價差額。未使用部分不足起碼里程按起碼里程計算。
4.空調列車因空調設備故障在運行過程中不斷修復時,應退還未使用區間的空調票價。
第十三條 乘車條件
1.旅客應按車票票面指定的乘車日期、車次、座別和鋪別上車,并在票面規定有效期內到達到站。
2.旅客如在車票票面指定的乘車日期、車次于中途車站上車時,未乘區間的車票票價不退。旅客可在中途停車站下車(市效票除外),也可在車票有效期間內恢復施行但中途下車后,臥鋪票即失效。
3.旅客在乘車途中,車票的有效期終了,要求繼續乘車時,應在有效期終了站最近前方停車站起,另行補票,核收手續費。定期票可按有效使用至到站。
第十四條 車票簽證
旅客如不能按票面指定的日期和車次乘車時,在不延長客票、加快票有效期間和列車有能力的條件下,可辦理一次提前或改晚乘車手續。辦理改晚乘車簽證手續時,最遲不超過開車后2小時。團體旅客必須在開車48小時以前辦理。往返票、臥鋪票不辦理改簽。
由于承運人責任造成旅客不能按票面記載的日期、車次、座別、鋪別乘車時,站、車應重新妥善安排。重新安排的列車,座席、鋪位高于原票等級時,超過部分票價不予補收,低于原票等級時,應退還票價差額,不收票費等。
旅客在中轉下車和中途下車恢復旅行時,都應先行到車站辦理簽證手續。
第十五條 變更路徑
旅客在車站和列車內可要求變更一次路徑,但須在車票有效期間內能夠到達到站時方可辦理。辦理時收回原票,換發代用票,原票價低于變徑后的票價時,應補收新舊徑路里程票價差額,核收手續費。原票價高于或相等于變便的徑路票價時,持原票乘車有效,差額部份(包括列車等級不符的差額)不予退還。
第十六條 變更座別和鋪別
旅客要求變更座別、鋪別時,由票價高的變更為標價低的不辦理。由票價低的變更票價高的,應換發代用票,補收變更區間的票價差額核收手續費。不足起碼里程時,按起碼里程計算。
第十七條 越站乘車
旅客在車票到站前要求越過到站繼續乘車時,在有能力的情況下列車應予以辦理。核收越站區間的票價和手續費。辦理時換發代用標。不足起碼里程時,按起碼里程計算。遇到下列情況不能辦理越站。
1.列車嚴重超員;
2.乘坐臥鋪的旅客買的是給中途預留的臥鋪;
3.乘坐的回轉車,途中需要甩車。
第十八條 檢票、驗票和收票
為了維護秩序,保證旅客安全,旅客購票上車時,必須經指定的檢票口進站。車站對進站人員持用的車票、站臺票經確認后打票驗標記。對出站人員的車票、站臺票和團體旅客證應收回。中途下車和換車旅客的車票不加剪也不收回。旅客要報銷憑證時,卡片式車票將有日期、票價的一端撕交給旅客;計算機票、代用票、區段票應撕角后交給旅客。學生票不給報銷憑證。出站人員的站臺票應將其副券撕下。
在列車上或到站發現未經車站剪口和應答而未簽證的車票應補剪、補簽,并核收手續費。但對已使用到站的車票不再補剪、補簽。乘坐臥鋪車旅客的車票,由列車員代為保管并發給臥鋪證,下車前交換。對于持用減價票和鐵路簽發的各種乘車證的旅客,檢票時應對照減價憑證和規定的相應證件。
第十九條 丟失車票處理
旅客在乘車前丟失車票,應另行買票。在乘車中丟失車票,應從發現丟失車票的車站(如不能判明丟失站時,從列車站發站起)補收票款,核收手續費。
第二十條 不符合乘車條件的處理
對于下列不符合乘車的旅客,除按規定補票、核收手續費外,還必須加收應補票50%的票款。
1.旅客無票或持有失效車票乘車時,應補收自乘車站(不能判明時從列車始發站)起至到站止車票票價。
2.持用偽造或涂改的車票每次車時,除按無票處理外,并送交公安部門處理。
3.持站臺票上車并在開車后20分鐘仍不聲明時,按無票處理。
4.持用低等級的車票乘坐高等級列車鋪位、座席時,補收所乘坐區間的票款差額。
5.旅客使用半價票沒有減價憑證或不符合減價條件時,補收全價票價與半價差額。
第二十一條 雜費
1.站臺票:每張1元。
2.手續費:列車上補臥鋪每人每張5元,其他每張1元。同時發生時,按最高標準收一次手續費。
3.退票費:按應退票價計算,每10元(不足10元按10元計算)核收2元,2元以下的票價不退。
4.送票費:送到旅客所在地每人次5元。
5.貨簽費:每個0.25元;安全標簽費:每個0.2元。
6.行李、包裹變更手續費:裝車前,每票次5元;裝車后,每票次10元。
7.行李、包裹查詢費:當行李、包裹交付后,旅客或收貨人還要求查詢時,每票次5元。
8.行李、包裹保管費:超過免費保管期限,每日每件2元。如超過每件規定重量時,按其超重倍數增收。
9.攜帶品暫存費:每件2元,每件重量以20千克為限。超重時按其倍數增收。
10.攜帶品攜運費:從站臺搬運到廣場停車地點(由火車、汽車搬上、搬下車時,每搬一次另計一次搬運作業),每件次2元,每件重量以20千克為限,超重時按其倍數增收。
第二十二條 車票有效期間的計算和延長
1.客票的有效期間按乘車里程計算:500千米以內為二日,超過500千米時,每增加500千米增加一日,不足500千米的尾數也按一日計算。
2.臥鋪票按指定的乘車日期和車次有效,其他附加票隨同原票使用有效。
3.各種客票和加快票的有效期間,從指定乘車日起至有效期間最后一日的24點止計算。
4.改簽后的客票提前乘車時,有效期間從實際乘車日起計算;改晚乘車時,按原票指定乘車日起算。
遇有下列情況,四站可延長車票的有效期:
1.因旅客滿員、晚點、停運等原因,使旅客在規定的有效期內不能到達到站時,車站可視實際需要延長車票的有效期,延長日數從車票的有效日期終了的次日起計算。
2.旅客因病,在客票有效期間內出具醫療單位證明或經車站證實時,可按醫療日數延長有效期,但最多不能超過10天。臥鋪票不辦理延長,可辦理退票手續;同行人同樣辦理。
第二十三條 車票票價的計算方法
1.車票票價根據發、到站間的運價里程,按旅客票價表計算。棚車代用客車時,客票票價按硬座票半價計算。棚車小孩客票票價按棚車客票半價計算。棚車加快票按普通加快票計算。
2.享受減價優待的學生、傷殘軍人乘坐市郊、棚車小孩客票票價半價計算,不再減價。
3.計算旅客票價、行李包裹起碼里程為:客票按20千米;包裹100千米。
第二十四條 旅客攜帶品范圍及超過范圍的處理
1.旅客攜帶品由自己負責看管。每人免費攜帶品的重量和體積是(特殊區段另有規定者除外);兒童10千克,外交人員35千克,其他旅客20千克。攜帶品的長度和休積要適合于放在行李架上或座位下邊,并不妨礙其他旅客坐和通行。攜帶品的外部尺寸(長、寬、高的總和),最大不得超過160厘米;桿狀物品的長度不得超過200厘米;重量不得超過20千克。
2.凡是危險品(如雷管、炸藥、鞭炮、汽油、煤油、電石、液化氣體等爆炸、易烯、自然物品和殺傷性劇毒物品等),國家限制運輸物品、妨礙公共衛生的物品、動物以及損壞和污染車輛的物品(如:雞、鴨、鵝、狗、豬、猴、貓、蛇),都不能帶入車內。但在保證安全和衛生的條件下,可攜帶下列物品:
(1)安全火柴20小盒,氣體打火機5個。
。2)不超過20亳升的指甲油,去光劑、染發劑。不超過100毫升的酒精、冷燙液。不超過600毫升的摩絲、發膠、衛生殺蟲劑、空氣清新劑。
(3)軍人、武警、民兵、公安人員和獵人憑法規規定的持槍證明佩帶的槍支、子彈。
。4)初生雛20只。
3.對超過免費重量的物品時,其超重部分應收四類包裹運費。對不可分析的超重、超大物品,按該件全部重量補收上車站至下車站四類包裹運費,危險品交最近前方停車處理,必要時移交公安部門處理。對有必要就地銷毀的危險品應就地銷毀,使之不能為害并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沒收危險品時,應向被沒收人出具書面證明。
第二十五條 違約責任
第二十六條 糾紛的處理。
第二十七條 其他。
第二十八條 本合同一式二份,托、承運雙方各執一份
旅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運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