樣品合同范本4篇
出賣人: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買受人: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茲為_________貨物買賣,經雙方同意議定條件如下:
第一條乙方向甲方訂購_________貨物,如合同成立同日由甲方交付樣品同品同種同類同質的貨物_________件,甲方應于_________日內交付乙方。
第二條甲方如不能照期交付或僅能為一部分的交付,應于_________日前通知乙方延緩日期;但乙方不同意時可解除合同。因此致乙方受有損害時,乙方可請求賠償,甲方決無異議。
第三條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甲方不能照期交貨或不能為全數的交付,可延緩期日。但其延緩日數應經雙方議定。
第四條買賣貨款議定每件人民幣_________元,共人民幣_________元于甲方,交貨同時應悉數付清。如乙方不為付清的,甲方可將貨停止交付,并定相當期間催其付款,逾期仍不交付時,甲方可解除合同。因此所受的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第五條
乙方預知屆期不能付款的,可于_________日前通知甲方展延日期交貨,倘甲方不同意時,乙方可以解除合同,如給對方造成損害,應付賠償之責。第六條
甲方所交付貨物,如與樣品不相同時,乙方可請求更換或解除買賣合同,甲方無異議。因此乙方致受有損害者,更得請求賠償。第七條
貨價如有升降變動的,各不得主張增減,或借故解除合同等情況。第八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第九條
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____份為憑。出賣人(甲方)(簽章):_________
買受人(乙方)(簽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上訴人(原審被告)北京航天立興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豐臺區西四環南路83號(園區)。
法定代表人代立文,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碩,男,1982年3月29日出生,漢族,北京航天立興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職員,住北京航天立興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雄縣啟明紙塑印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雄縣雄州路。
法定代表人蔡德新,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順玉,女,1976年8月21日出生,漢族,北京市亞奧律師事務所律師助理,住河北省石家莊市橋西區中山西路481號。
上訴人北京航天立興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航天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雄縣啟明紙塑印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啟明公司)憑樣品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豐民初第13834號民事判決書,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XX年10月15日受理后,依法組成由法官周荊擔任審判長,法官蘆超、鄭亞軍參加的合議庭,于XX年10月17日召集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詢問。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啟明公司在一審中起訴稱:啟明公司與北京航天綠光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存在多年包裝袋買賣關系,截止XX年12月19日,北京航天綠光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確認欠啟明公司包裝袋款 82 625.6元,并向啟明公司出具了欠條。XX年10月12日北京航天綠光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名稱變更為北京航天立興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航天公司給付貨款82 625.6元及利息(自XX年12月19日至實際給付日止,按同期銀行貸款利息計算),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航天公司在一審中答辯稱:航天公司出據的欠條只是貨物收據,不代表驗收合格。啟明公司提供的包裝袋有質量問題,所以航天公司不能給付貨款。而且,欠條上的金額也不對,航天公司已給付了20 000元。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啟明公司與北京航天綠光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存在多年包裝袋買賣關系,截止XX年12月19日,北京航天綠光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確認欠啟明公司包裝袋款82 625.6元,并向啟明公司出具了欠條。XX年10月22日,北京航天綠光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名稱變更為北京航天立興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即航天公司。故啟明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航天公司給付貨款 82 625.6元及利息(自XX年12月19日至實際給付日止,按同期銀行貸款利息計算),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另查,XX年8月1日和XX年9月21日,航天公司分別給付啟明公司包裝物款各10 000元,共計給付20 000元。啟明公司對此予以認可。
一審法院判決認定:啟明公司和航天公司之間建立起來的買賣合同關系,未違反相關法律及政策的規定,應認定有效。航天公司收到啟明公司的包裝袋時應當及時檢驗,向啟明公司提出質量問題。但航天公司收貨后,并未提出質量問題,而是為啟明公司出據欠條,以確認所欠貨款82 625.6元的事實。故航天公司的答辯意見,該院不予采納。由于航天公司在XX年12月19日出據欠條后向啟明公司支付了20 000元,故啟明公司訴訟請求合理的部分,該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判決:一、航天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啟明公司貨款六萬二千六百二十五元六角;二、航天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啟明公司自XX年12月19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貨款六萬二千六百二十五元六角的利息(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三、駁回啟明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航天公司不服一審法院上述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其主要上訴理由是:按照雙方當事人的交易習慣,驗收合格后才付款。航天公司給啟明公司出具的“欠條”,實際上是收到貨物的收據,并不代表驗收合格。該批包裝袋經驗收不合格,因此航天公司才沒有給付貨款。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駁回啟明公司的訴訟請求。
啟明公司服從一審法院判決。其未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意見,但其在本院庭審中口頭答辯稱:航天公司給啟明公司出具的是“欠條”,這也表示其認可了產品質量,驗收合格了,欠條就是債務確認單據。啟明公司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請求二審法院維持一審判決,駁回航天公司的上訴請求。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上述事實,有啟明公司提供的欠條、企業名稱變更預先核準通知書、名稱變更通知,航天公司提供的中國工商銀行轉帳支票存根及雙方當事人陳述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航天公司出具的欠條在法律意義上是債務確認憑據,航天公司應當按照欠條履行自己的義務。出具欠條后航天公司已經給付貨款20 000元,應當從欠條確認金額中扣除。關于航天公司主張欠條的性質是收貨單據,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關于航天公司主張啟明公司的貨物存在質量問題,航天公司沒有提交充足證據加以證明,本院不予采信。航天公司的上訴主張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理并無不當,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案件受理費九百三十三元,由雄縣啟明紙塑印制有限公司負擔二百二十六元(已交納),北京航天立興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負擔七百零七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至一審法院)。
二審案件受理費一千八百六十六元,由北京航天立興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周 荊
代理審判員 蘆 超
代理審判員 鄭亞軍
二○○八 年 十 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孫兆暉
出賣人: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買受人: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茲為__________________貨物買賣,經雙方同意議定條件如下:
第一條 乙方向甲方訂購____________貨物,如合同成立同日由甲方交付樣品同品同種同類同質的貨物______件,甲方應于______日內交付乙方。
第二條 甲方如不能照期交付或僅能為一部分的交付,應于日前通知乙方延緩日期;但乙方不同意時可解除合同。
因此致乙方受有損害時,乙方可請求賠償,甲方決無異議。
第三條 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甲方不能照期交貨或不能為全數的交付,可延緩期日。但其延緩日數應經雙方議定。
第四條 買賣貨款議定每件人民幣______仟______佰元共人民幣______萬______仟______佰元于甲方,交貨同時應悉數付清。如乙方不為付清的,甲方可將貨停止交付,并定相當期間催其付款,逾期仍不交付時,甲方可解除合同。因此所受的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第五條 乙方預知屆期不能付款的,可于______日前通知甲方展延日期交貨,倘甲方不同意時,乙方可以解除合同,如給對方造成損害,應付賠償之責。
第六條 甲方所交付貨物,如與樣品不相同時,乙方可請求更換或解除買賣合同,甲方無異議。因此乙方致受有損害者,更得請求賠償。
第七條 貨價如有升降變動的,各不得主張增減,或借故解除合同等情況。
第八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______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 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出賣人(甲方):____________
買受人(乙方):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憑樣品買賣合同糾紛:合同未成立供方發貨需方可否要求退貨
XX年10月,我公司派我去某服裝加工廠訂貨,雙方簽了購銷西服套裝的合同。合同規定:質量按樣品規格,總貨款為8萬元,我公司10月30日前付款,服裝加工廠收款后發貨。我與服裝加工廠業務員在合同上簽,并口頭約定:服裝加工廠先寄樣品,我公司確認后在合同上蓋公章,并將合同寄回服裝加工廠。此后,服裝加工廠未寄樣品,我公司既沒在合同上蓋章,也沒將合同寄回該服裝加工廠。10月20日,服裝加工廠發出了合同上約定的全部西服。10月25日,我公司致函服裝加工廠,表示服裝加工廠未寄樣品,合同尚未成立,拒收該批西服。11月2日,服裝加工廠復函,要求我公司銷售該批西服,銷售有困難,該廣將負責退貨。我公司拆包銷售并將銷售部分西服的全部貨款付給某服裝加工廠。12月中旬,某服裝加工廠催要余款,我公司要求退貨,雙方發生爭議。請問,我公司是否有權將剩余西服退回服裝加工?
你所敘情況涉及以下兩個問題:
1.購銷合同是否成立。
您與服裝加工廠業務員簽訂的購買西服套裝的合同,雙方簽后又口頭約定,您公司在確認了服裝如工廠寄出的西服樣品后,再在合同上蓋公章,并將合同寄回服裝加工廠。這表明,雙方在合同上簽,只是對西服的數量、價格、付款日期達成協議,而西服的規格、質量還需進一步協商,還需要新的要約和承諾過程。而服裝加工廠沒有按你們口頭約定寄出西服樣品,您公司不能對西服質量做出確認,無法在合同上蓋章,表明雙方的購銷合同的要約、承諾過程還沒有最后完成,也就是說雙方對購銷合同的主要條款還沒有達成一致。《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32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或蓋章時合同成立。”且您公司在某服裝加工廠發貨后已致函明確表示拒收。因此,該購銷合同沒有成立。
2.委托代銷關系的建立。
您公司明確拒收西服后,某服裝加工廠要求您公司銷售該批西服,并表示“銷售困難,將負責退貨”,您公司銷售了部分西服并將該部分貨款全部付給了該服裝加工廠,從您公司和服裝加工廠的意思表示和行為看,應認定您公司與某服裝加工廠之間形成了委托代銷關系,西服的所有權仍是某服裝加工廠的。
綜上所述,您公司有權將未銷出的西服退回某服裝加工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