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價合同范本4篇
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委托人)與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咨詢人)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本合同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國家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印發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示范文本(gj--0212)制定的。
第二條 委托人委托咨詢人為以下項目提供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 (一)項目名稱(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建設地址(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項目咨詢業務范圍: (a類)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投資估算的編制、審核及項目經濟評價; (b類)建設工程概算、預算、結算、竣工結(決)算的編制、審核; (c類)建設工程招標標底、投標報價的編制、審核; (d類)工程洽商、變更及合同爭議的鑒定與索賠; (e類)編制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及對工程造價進行監控和提供有關工程造價資料等。
第三條 咨詢人、委托人的義務 (一)咨詢人的義務 1.向委托人提供與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有關的資料,包括工程造價咨詢的資質證書及承擔本合同業務的專業人員名單、咨詢工作計劃等,并按合同中約定的范圍實施咨詢業務。 2.咨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間,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務包括正常服務、附加服務和額外服務。 (1)“正常服務”是指雙方約定的工程造價咨詢工作; (2)“附加服務”是指在“正常服務”以外,經雙方書面協議確定的附加服務; (3)“額外服務”是指不屬于“正常服務”和“附加服務”。雙方在咨詢合同有效期內進一步約定的服務。根據本合同第四條第(一)款第4項、第五條第(二)款第3項規定,應增加的額外工作量。 3.合同簽訂后,咨詢人應組織人員收集有關資料,主動征詢委托人的有關要求,按照委托人的建設施工計劃安排和要求形成書面文資料約束雙方,嚴格執行,以保證咨詢工作順利進行。 4.咨詢人必須按照國家和本省的工程造價管理法規及規定,遵循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則高質量地完成咨詢工作,維護各方合法權益。 5.在履行合同期間或合同規定期限內,不得泄露與本合同規定業務活動有關的保密資料。 (二)委托人的義務 1.委托人應負責與本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有關的第三人的協調,為咨詢人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2.委托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向咨詢人提供與本項目咨詢業務有關情況及資料。 3.委托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就咨詢人書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復的事宜做出書面答復。咨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關資料時,委托人應負責轉達及資料轉送。 4.委托人應當授權勝任本咨詢業務的代表,負責與咨詢人聯系。
第四條 咨詢人、委托人的權利 (一)咨詢人的權利 1.咨詢人在咨詢過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資料不明確時可向委托人提出書面報告。 2.咨詢人在咨詢過程中,有權對第三人提出與本咨詢業務有關的問題進行核對或查問。 3.咨詢人在咨詢過程中,有到工程現場勘察的權利。 4.咨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暫停或終止執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由此而增加的恢復執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工作,應視為額外服務,有權得到額外的時間和酬金。 (二)委托人的權利 1.委托人有權向咨詢人詢問工作進展情況及相關的內容。 2.委托人有權闡述對具體問題的意見和建議。 3.當委托人以事實認定咨詢專業人員不按咨詢合同履行其職責,或與第三人串通或者因重大過失造成工程造價咨詢成果文件錯誤給委托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委托人有權要求更換咨詢專業人員,直至終止合同并要求咨詢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五條 咨詢人、委托人的責任 (一)咨詢人的責任 1.咨詢人的責任期即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詢人的責任造成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合同有效期。 2.咨詢人責任期內,應當履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因咨詢人的單方過失或失職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托人進行賠償。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或按合同的酬金(扣除稅金)的一定比率計算,累計賠償總額最高不應超過建設工程造價咨詢酬金總額(除去稅金)。 3.咨詢人對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問題不能及時核對或答復,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詢人應承擔責任。 4.咨詢人向委托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則應補償由于該賠償或其他要求所導致委托人的各種費用的支出。 5.咨詢人應按合同規定及時提供咨詢成果文件(含工程量計算書及底稿、編審的概(預)算書、結(決)算書、工程量清單、招標標底、投標報價等及相關書面及其電子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合理性、合法性負責,且做到文本資料條理清晰。 (二)委托人的責任 1.委托人應當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咨詢人造成的損失。 2.委托人如果向咨詢人提出賠償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時,則應補償由于該賠償或其他要求所導致咨詢人的各種費用的支出。 3.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詢人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續時間,則咨詢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書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視為額外服務,委托人應按實際所延長的時間相應延長完成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工作的時間,并補償咨詢人額外的酬金。 4.委托人對所提供的工程造價咨詢項目的有關資料、圖紙等的完整性和真實性負責。
第六條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一)本合同自雙方簽蓋章之日起生效。 (二)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則應當在14日前通知對方;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三)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應當采取書面形式,新的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七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 因違約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損失和損害的賠償,委托人與咨詢人之間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有關主管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條 咨詢業務的酬金及其支付辦法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江西省發展計劃委員會《關于規范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收費的有關問題的通知》(贛計收費〔〕1177號)的規定,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工作的正常服務、附加業務和額外服務的酬金,委托人按以下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給咨詢人的酬金。 1.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咨詢人的正常服務酬金; 2.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附加服務酬金; 3.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額外服務酬金。 (二)咨詢人應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含當日)向委托人交付咨詢成果文件。如果由于咨詢人自身原因延誤支付,每延誤一天,應減收該項目咨詢費的千分之二。 (三)如果委托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建設工程造價咨詢酬金,自規定支付之日起,每逾期支付一天,應承擔支付金額千分之二的逾期違約金。 (四)如果委托人對咨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書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兩日內向咨詢人發出異議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無異議酬金項目的支付。 (五)雙方同意用________貨幣支付酬金,按________匯率計算。 (六)雙方同意:簽訂合同時預付總酬金的20%定金________________元,當提交咨詢成果初稿時,預付總酬金的50%,剩余部分酬金待咨詢結果定案時一次付清。
第九條 其他約定 (一)因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需要,咨詢人在合同約定外的外出考察,經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費用由委托人負責。 (二)咨詢人如需外聘專家協助,在委托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范圍內其費用由咨詢人承擔;在委托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范圍以外經委托人認可其費用由委托人承擔。 (三)未經對方的書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轉讓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 (四)除委托人書面同意外,咨詢人及咨詢專業人員不應接受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約定以外的與工程造價咨詢項目有關的任何報酬。 咨詢人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托人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五)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如下含義。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和聘用工程造價咨詢單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2.“咨詢人”是指承擔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和工程造價咨詢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詢人以外與本咨詢業務有關的當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六)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適用的是中國的法律、法規,以及有關部門規章、工程造價有關計價辦法和規定或項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七)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的書寫、解釋和說明,以漢語為主導語言。當不同語言文本發生不同解釋時,以漢語合同文本為準。
第十條 附加協議條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條 本合同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開始實施,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終止。
第十二條 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兩份。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蓋章) 咨詢人:_______________(蓋章)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簽)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簽)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簽)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簽)委托人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咨詢人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委托人)與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咨詢人)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詢人為以下項目提供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
1.項目名稱:
2.服務類別:
二、本合同的措詞和用語與所屬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條件及有關附件同義。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標準條件;
2.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專用條件;
3.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執行中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咨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范圍內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規定的期限、方式、幣種、額度向咨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自
年 月 日開始實施,至 年 月 日終結。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兩份。
委托人:(蓋章) 咨詢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 法定代表人:(簽)
委托代理人:(簽) 委托代理人:(簽)
住所: 住所: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電子信箱: 電子信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XX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語言和法律,法規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如下含義.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和聘用工程造價咨詢單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2."咨詢人"是指承擔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和工程造價咨詢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詢人以外與本咨詢業務有關的當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第二條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適用的是中國的法律,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工程造價有關計價辦法和規定或項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的書寫,解釋和說明,以漢語為主導語言.當不同語言文本發生不同解釋時,以漢語合同文本為準.
咨詢人的義務
第四條 向委托人提供與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有關的資料,包括工程造價咨詢的資質證書及承擔本合同業務的專業人員名單,咨詢工作計劃等,并按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范圍實施咨詢業務.
第五條 咨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間,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務包括正常服務,附加服務和額外服務.
1."正常服務"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的工程造價咨詢工作;
2."附加服務"是指在"正常服務"以外,經雙方書面協議確定的附加服務;
3."額外服務"是指不屬于"正常服務"和"附加服務",但根據合同標準條件第十三條,第二十條和二十二條的規定,咨詢人應增加的額外工作量.
第六條 在履行合同期間或合同規定期限內,不得泄露與本合同規定業務活動有關的保密資料.
委托人的義務
第七條 委托人應負責與本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有關的第三人的協調,為咨詢人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第八條 委托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咨詢人提供與本項目咨詢業務有關的資料.
第九條 委托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就咨詢人書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復的事宜做出書面答復.咨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關資料時,委托人應負責轉達及資料轉送.
第十條 委托人應當授權勝任本咨詢業務的代表,負責與咨詢人聯系.
咨詢人的權利
第十一條 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范圍內,授予咨詢人以下權利:
1.咨詢人在咨詢過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資料不明確時可向委托人提出書面報告.
2.咨詢人在咨詢過程中,有權對第三人提出與本咨詢業務有關的問題進行核對或查問.
3.咨詢人在咨詢過程中,有到工程現場勘察的權利.
委托人的權利
第十二條 委托人有下列權利:
1.委托人有權向咨詢人詢問工作進展情況及相關的內容.
2.委托人有權闡述對具體問題的意見和建議.
3.當委托人認定咨詢專業人員不按咨詢合同履行其職責,或與第三人串通給委托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委托人有權要求更換咨詢專業人員,直至終止合同并要求咨詢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咨詢人的責任
第十三條 咨詢人的責任期即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詢人的責任造成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條 咨詢人責任期內,應當履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因咨詢人的單方過失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托人進行賠償.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建設工程造價咨詢酬金總額(除去稅金).
第十五條 咨詢人對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問題不能及時核對或答復,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詢人應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 咨詢人向委托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則應補償由于該賠償或其他要求所導致委托人的各種費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責任
第十七條 委托人應當履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咨詢人造成的損失.
第十八條 委托人如果向咨詢人提出賠償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時,則應補償由于該賠償或其他要求所導致咨詢人的各種費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十九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條 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詢人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續時間,則咨詢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書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視為額外服務,完成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工作的時間應當相應延長,并得到額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則應當在14日前通知對方;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第二十二條 咨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暫停或終止執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由此而增加的恢復執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工作,應視為額外服務,有權得到額外的時間和酬金.
第二十三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應當采取書面形式,新的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詢業務的酬金
第二十四條 正常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方法計取,并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二十五條 如果委托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建設工程造價咨詢酬金,自規定支付之日起,應當向咨詢人補償應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額按規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銀行活期貸款乘以拖欠酬金時間計算.
第二十六條 如果委托人對咨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書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兩日內向咨詢人發出異議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無異議酬金項目的支付.
第二十七條 支付建設工程造咨詢酬金所采取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其他
第二十八條 因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需要,咨詢人在合同約定外的外出考察,經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費用由委托人負責.
第二十九條 咨詢人如需外聘專家協助,在委托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范圍內其費用由咨詢人承擔;在委托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范圍以外經委托人認可其費用由委托人承擔.
第三十條 未經對方的書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轉讓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一條 除委托人書面同意外,咨詢人及咨詢專業人員不應接受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約定以外的與工程造價咨詢項目有關的任何報酬.
咨詢人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托人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合同爭議的解決
第三十二條 因違約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損失和損害的賠償,委托人與咨詢人之間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有關主管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根據雙方約定提交仲裁機關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部分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專用條件
第二條 本合同適用的法律,法規及工程造價計價辦法和規定:
按交通部《公路工程預算定額》(jtg/t b06-02-)
第四條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范圍: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是指以下服務類別的咨詢業務:
(1)工程概算編制(審核): /
(2)工程量清單編制: /
(3)標底編制: √
(4)工程預(結算)算編制: /
(5)竣工結算審核: /
(6)工程造價簽定: /
(7)其他: /
第八條 雙方約定的委托人應提供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材料及提供時間:簽訂合同后2天內提供全部資料.
第九條 委托人應在 5 日內對咨詢人書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復的事宜做出書面答復.
第十四條 咨詢人在其責任期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因單方責任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20%,由委托人直接從履約保證金中扣除;履約保證金不足以彌補損失的,委托人有權進一步追索.
第二十四條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咨詢人的正常服務酬金:按3.2萬元包干.項目工程預算財政審核完成后14天內一次性轉賬支付.以上酬金已包含咨詢人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支出,咨詢人收款同時開具發票,稅金由咨詢人自理,稅金須在晉江交納.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附加服務酬金: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額外服務酬金:無.
第二十七條 雙方同意用 轉帳 支付酬金,按 人民幣 匯率計付.
第三十二條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委托人與咨詢人應及時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有關主管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2)種方式解決:
(1)將爭議提交 /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 委托人所在地 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附加協議條款:
(1)合同簽定后投標保證金自動轉為履約擔保金,履約擔保金的退還時間為項目工程預算財政審核完成后無息退還.
(2)中標單位應在招標人提供相關圖紙資料7日內提交最高限價初稿,12日內提交最高限價定稿,否則招標人有權終止合同,沒收履約保證金.
(3)如中標人在招標過程中未能盡職盡責,最高限價文件粗制濫造造成重大偏差,咨詢人應承擔相應責任,委托人視其情節輕重有權終止合同并從履約保證金中扣除違約金或損失賠償金;履約保證金不足以彌補損失的,委托人有權進一步追索.
(4)咨詢人及其工作人員應按規定嚴格做好標底保密,不得向第三人泄露,亦不得與第三人串通損害委托人利益;如因上述不正當行為給委托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委托人有權終止合同并要求咨詢人承擔賠償責任,觸犯法律行為的咨詢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
甲方按照《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暫行條例>細則》的規定,已合法取得北京市__________區(縣)__________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土地面積為________平方米,土地使用年限__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國有土地使用證號為__________。甲方在上述地塊建設項目的名稱為__________,現已竣工,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房屋所有權證____________________號),經北京市房地產管理局審核,準予上市銷售,外銷許可證號為__________。
乙方自愿購買甲方的__________的房屋,甲方愿意出售,甲方出售該房屋時亦同時將該房屋所占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給乙方。雙方經友好協商,就上述房屋的買賣事項,訂立本契約。
第一條 __________房屋,建筑面積為__________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積,房屋狀況詳見附件),土地面積__________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積),土地使用期限自房屋產權過戶之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上述面積已經北京市房地產管理局測繪。
第二條 雙方同意上述房屋售價為每建筑平方米__________幣________元,價款合計為(大寫)______幣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萬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元整(小寫:__________)。乙方預付的定金__________元,在乙方支付購房價款時轉為購房價款。
第三條 乙方同意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將購房價款全部匯入甲方指定銀行。
甲方指定銀行:__________
銀行帳號:__________
第四條 甲方同意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將房屋交付給乙方。交付時,甲方提交建筑工程質量監督部門出具的《工程質量竣工核驗證書》,并辦妥全部
甲方同意按《建筑工程保修辦法(試行)》的規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對乙方
購置的房屋進行保修。
第五條 乙方同意其購置的房屋由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管理公司代管。
第六條 雙方同意在簽定本契約后一個月內,持本契約和有關證件到北京市房地產市場管理處辦理房屋買賣立契過戶手續,并按有關規定申領房屋所有所權證。
辦理上述手續時發生的稅費,由雙方依照有關規定負擔。
第七條 本契約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甲方不按期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權向甲方追索違約金。違約金自房屋交付之日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固定資產貸款利率計算。逾期超過__________日(遇法定節假日順延)甲方未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權終止本契約。契約終止自乙方方面通知送達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契約終止后30日內向乙方雙倍返還定金外,還須并將乙方已付的房價款及利息全部退還給乙方。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固定資產貸款利率計算。
第八條 本契約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乙方不按期付款的,甲方有權向乙方追索違約金。違約金自本契約的約定付款之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固定資產貸款利率計算。逾期超過__________日終止本契約。契約終止自甲方書面通知送達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已交納的定金甲方不予返還。
第九條 本契約由雙方簽之日起生效,未盡事項,雙方可另簽補充協議。
本契約的附件,為本契約不可分割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條 本契約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管轄。雙方因履行契約引起的糾紛,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 本契約正本一份四份,甲乙雙方各一份,北京市房地管理局兩份。副本__________份。
甲方(簽):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
房屋坐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結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竣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質量監督部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產平面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裝修標準、設備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部分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 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委托人)與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咨詢人)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詢人為以下項目提供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
1.項目名稱:
2.服務類別:
二、本合同的措詞和用語與所屬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條件及有關附件同義。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標準條件;
2.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專用條件;
3.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執行中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咨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范圍內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規定的期限、方式、幣種、額度向咨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自年月日開始實施,至年月日終結。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兩份。
委托人:(蓋章) 咨詢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 法定代表人:(簽)
委托代理人:(簽) 委托代理人:(簽)
住所: 住所: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電子信箱: 電子信箱:
年月日 年月日
第二部分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語言和法律、法規
第一條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如下含義。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和聘用工程造價咨詢單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2、“咨詢人”是指承擔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和工程造價咨詢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詢人以外與本咨詢業務有關的當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第二條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適用的是中國的法律、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工程造價有關計價辦法和規定或項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的書寫、解釋和說明,以漢語為主導語言。當不同語言文本發生不同解釋時,以漢語合同文本為準。
咨詢人的義務
第四條向委托人提供與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有關的資料,包括工程造價咨詢的資質證書及承擔本合同業務的專業人員名單、咨詢工作計劃等,并按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范圍實施咨詢業務。
第五條咨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間,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務包括正常服務、附加服務和額外服務。
1、“正常服務”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的工程造價咨詢工作;
2、“附加服務”是指在“正常服務”以外,經雙方書面協議確定的附加服務;
3、“額外服務”是指不屬于“正常服務”和“附加服務”,但根據合同標準條件第十三條、第二十條和二十二條的規定,咨詢人應增加的額外工作量。
第六條在履行合同期間或合同規定期限內,不得泄露與本合同規定業務活動有關的保密資料。
委托人的義務
第七條委托人應負責與本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有關的第三人的協調,為咨詢人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第八條委托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咨詢人提供與本項目咨詢業務有關的資料。
第九條委托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就咨詢人書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復的事宜做出書面答復。咨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關資料時,委托人應負責轉達及資料轉送。
第十條委托人應當授權勝任本咨詢業務的代表,負責與咨詢人聯系。
咨詢人的權利
第十一條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范圍內,授予咨詢人以下權利:
1、咨詢人在咨詢過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資料不明確時可向委托人提出書面報告。
2、咨詢人在咨詢過程中,有權對第三人提出與本咨詢業務有關的問題進行核對或查問。
3、咨詢人在咨詢過程中,有到工程現場勘察的權利。
委托人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