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變更合同(4篇)
租賃合同為3年 中途房子被賣 新房主要租客騰房 有關人員指出——
XX年9月8日,劉先生與王女士簽訂了一份房屋租賃合同,合同約定:劉先生將其一套三居室住房租賃給王女士居住,年租金為27000元,租賃期限為3年,租金一年一付。
合同簽訂后,王女士付給了劉先生一年的租金。但王女士住了三個月后,劉先生急需用錢,決定將房屋賣出。沒過多久,李先生以65萬元的價格將房屋買下,二人辦理了過戶手續。
現在,李先生要求王女士搬出騰房,王女士拒絕。王女士想問自己能否繼續租賃該房屋。
房山區司法部門工作人員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劉先生與王女士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合法有效,作為承租人的王女士依合同約定取得了房屋的租賃權。 據此,承租人王女士仍享有租賃該房屋的權利。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對本合同做以下變更:
甲方 (公 章) 乙方 (簽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代理人
(簽或蓋章)
年 月 日
使 用 說 明
一、本合同書可作為用人單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時使用。
二、用人單位與職工使用本合同書簽訂勞動合同時,凡需要雙方協商約定的內容,協商一致后填寫在相應的空格內。
簽訂勞動合同,甲方應加蓋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應本人簽或蓋章。
三、經當事人雙方協商需要增加的條款,在本合同書中第二十二條中寫明。
四、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勞動合同的變更等內容在本合同內填寫不下時,可另附紙。
五、本合同應使鋼筆或簽筆填寫,跡清楚,文簡練、準確,不得涂改。
六、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交乙方的不得由甲方代為保管。
首先,勞動合同是勞動關系雙方協商達成的協議,當然也可以協商變更;對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只要是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而達成的,都可以經協商一致予以變更。
其次,對變更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應當采取自愿協商的方式,不允許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未經協商單方變更勞動合同。一當事人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任意改變合同內容的,在法律上是無效行為,變更后的內容對另一方沒有約束力,而且這種擅自改變合同的做法也是一種違約行為。
再次,勞動合同的變更只是對原勞動合同的部分內容作修改、補充或者刪減,而不是對合同內容的全部變更。對勞動合同所要變更的部分內容,當事人雙方通過協商后,必須達成一致的意見。如果在協商過程中,有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同意所要變更的內容,則就該部分內容的合同變更就不能成立,原有的合同就依然具有法律效力。
最后,在變更過程中必須遵循與訂立勞動合同時同樣的原則,即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私房租賃期間,經租賃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可以變更房屋租賃合同。
私房租賃期間,租賃當事人死亡的,應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出租人死亡或者依法終止的,由房屋所有權的繼承人或者繼受人繼續履行租賃合同;
二。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繼續履行租賃合同者有多人的,應當協商 確定一名承租人,協商一致的,出租人依法變更承租人,協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可以繼續履行承租合同的人中確定一名承租人,原承租人的生前同住人仍享有居住權;
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改建、擴建、拆除重建,致原租賃合同的部分或大部分不能適用,出租人應當與承租人協商變更租賃合同。
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拆遷的,出租人和承租人都應積極配合拆遷工作的開展,租賃合同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租賃合同無約定,按拆遷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理。
房屋租賃合同變更,應到房屋所在地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登記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