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合同范本4篇
重慶市水利水電土建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重慶市水利局制定
重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監制
工程名稱:
發 包 人:
承 包 人:
使 用 說 明
1.《重慶市水利水電土建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與水利部、國家電力公司、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頒發的《水利水電工程施工招標文件》、《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合同技術條款》(gf--0208),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頒發,并經水利部辦公廳以辦建管〔〕122號轉發的《建設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0213)、《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0214)配套使用。即將水利部范本(gf--0208)中的 "本合同《通用合同條款》第款"、"本合同《通用合同條款》第xx條"、"《通用合同條款》"等改為"《重慶市水利水電土建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2.水利水電土建工程在編制招標文件和施工合同文件時,應全文引用《重慶市水利水電土建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不得刪改;可根據工程實際情況,對其進行補充,但不得違反公正、公平原則。
3.招投標結束后按《重慶市水利水電土建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簽訂施工合同。
合同編號:
重慶市水利水電土建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發包人:(全稱)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派現場代表: 聯系電話
承包人:(全稱)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項目經理: 聯系電話
總工程師:
質量負責人: 監理人:(全稱)
地址:
總監理工程師: 聯系電話
監理工程師:
發包人擬修建 工程,接受了承包人的投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1.1工程名稱:
1.2工程地點:
1.3可研文件名稱、文號: 。
1.4初設文件名稱、文號: 。
1.5工程規模: ;
建設任務: 。
1.6工程概算審批總投資 萬元;資金來源: 。
二、工程承包范圍及合同工程量
2.1工程承包范圍:(包括永久工程、臨時工程名稱;其中渠系或堤防工程,必須標注起止里程樁號)
。
2.2主要合同工程量:(以招投標文件為準)
。
三、合同價款
3.1合同價款承包方式:
(詳見合同附件3)。
3.2合同總價人民幣(大寫): 萬元
(人民幣小寫 萬元)。其中:永久工程 萬元;臨時工程 萬元;安全措施費 萬元;技術措施費 萬元(詳見合同附件2)。
四、合同工期及進度
4.1開工日期: ,竣工日期: 。
4.2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 天。
4.3為滿足本工程總工期的要求,承包人承諾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使本合同以下關鍵項目進度滿足控制性工期要求。
關鍵項目控制性工期表
┌────┬─────────────┬──────────┬───────────┐
│ 序號 │ 關鍵項目名稱 │ 最遲完工日期 │ 備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4承包人在保證工程質量的前提下,發包人要求按合同規定的完工日期提前完工,按監理人核實的提前天數,發包人可向承包人支付提前完工獎金,提前完工獎勵金計算方法: 。
五、雙方的義務和責任
5.1發包人的義務和責任
5.1.1發包人應遵守與本合同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并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5.1.2發包人負責在主體工程開工前按有關規定辦理水利工程開工許可手續,并委托監理人于 年 月 日前向承包人發布開工通知。否則,承擔工程延誤責任。
5.1.3發包人應在開工通知發出前安排監理人進入工地開展監理工作,并在開工通知發布前將監理任命及發包人相關人員職權、聯絡方式通知承包人。
發包人主要人員的職權表
┌───┬───────┬──────┬────────────────┬──────┐
│ 序號 │ 姓名 │ 職務 │ 在合同中的主要職權 │ 聯絡方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1.4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的用地范圍和期限,辦清或協調征地移民責任單位辦清施工用地范圍內的征地移民,按時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否則,承擔工期延誤責任。
提供的用地范圍為:
;
期限: 。
5.1.5發包人應按合同規定,完成由發包人承擔的施工準備工程,并按合同規定的期限提供承包人使用。否則,承擔工期延誤責任。
提供承包人使用的工程為:
;
期限: 。
5.1.6發包人應按招投標文件中《技術條款》的有關規定,委托監理人向承包人提供現場測量基準點、基準線和水準點及其書面資料。
5.1.7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提供已有的與本合同工程有關的水文和地質勘探資料,但只對資料的真實性負責,不對承包人使用上述資料所作的分析、判斷和推論負責。
5.1.8發包人應委托監理人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向承包人提供應由發包人負責提供的圖紙。
發包人負責提供的圖紙和期限
┌────┬───────────────┬────────┬─────┬───────┐
│ 序號 │ 圖紙名稱 │ 提交日期 │ 份數 │ 備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1.9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按時支付合同價款。
5.1.10發包人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負責統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治安保衛、施工作業安全以及消防、防汛和抗災等工作。發包人對文明施工的統一管理和協調工作不免除承包人應負的責任。
5.1.11發包人應按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統一籌劃本工程的環境保護工作,負責審查承包人所采取的環境保護措施,并監督其實施。
5.1.12發包人應協調處理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臨近建筑物、構筑物、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并承擔有關費用;協助承包人辦理爆破、安全以及特種行業許可手續。
5.1.13發包人應按合同規定負責辦理由發包人投保的保險。發包人負責辦理的保險有: 。
5.1.14發包人應按現行水利水電工程驗收規定,組織或主持有關驗收工作。
5.1.15其它責任: 5.2承包人的義務和責任
5.2.1承包人應遵守與本合同工程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5.2.2承包人根據招標文件的約定按時向發包人提交履約擔保證件或現金。本合同履約擔保金額為人民幣(大寫) 萬元。履約擔保證件在保修責任終止前有效,并在有效期結束后14天內退還給承包人;履約保證金在工程驗收合格后14天內返還承包人。
5.2.3承包人應在接到開工通知后 日內,按投標文件及時向工地調遣或雇傭人員和調配施工設備、材料進入工地,按施工總進度要求完成施工準備工作。若承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按時調遣人員、設備、材料,或擅自變更投標文件中承諾的項目經理或總工程師,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承包人向工地調遣或雇傭主要人員
┌───┬───────┬──────┬─────────────┬────────┐
│ 序號 │ 姓名 │ 職務 │ 在合同中的主要職責 │ 到達現場時限 │
├───┼───────┼──────┼─────────────┼────────┤
│ 一 │ 主要人員 │ │ │ │
├───┼───────┼──────┼─────────────┼────────┤
│ 1 │ │ 項目經理 │ │ │
├───┼───────┼──────┼─────────────┼────────┤
│ 2 │ │ 總工程師 │ │ │
├───┼───────┼──────┼─────────────┼────────┤
│ 3 │ │ 質量負責人 │ │ │
├───┼───────┼──────┼─────────────┼────────┤
│ 4 │ │ 安全負責人 │ │ │
├───┼───────┼──────┼─────────────┼────────┤
│ 二 │現場管理人員(│ │ │ │
│ │ 人) │ │ │ │
├───┼───────┼──────┼─────────────┼────────┤
│ 1 │ 行政管理 │ │ │ │
├───┼───────┼──────┼─────────────┼────────┤
│ │ …… │ │ │ │
│ │ │ │ │ │
├───┼───────┼──────┼─────────────┼────────┤
│ 2 │ 技術管理 │ │ │ │
├───┼───────┼──────┼─────────────┼────────┤
│ │ …… │ │ │ │
├───┼───────┼──────┼─────────────┼────────┤
│ 三 │ 作業人員工種 │ │ │ │
│ │ ( 人) │ │ │ │
├───┼───────┼──────┼─────────────┼────────┤
│ 1 │ 土石方工程 │ │ │ │
├───┼───────┼──────┼─────────────┼────────┤
│ 2 │ 混凝土工程 │ │ │ │
├───┼───────┼──────┼─────────────┼────────┤
│ 3 │ 灌漿工程 │ │ │ │
├───┼───────┼──────┼─────────────┼────────┤
│ 4 │ 鋼筋安裝 │ │ │ │
├───┼───────┼──────┼─────────────┼────────┤
│ 5 │ 金屬結構安裝 │ │ │ │
├───┼───────┼──────┼─────────────┼────────┤
│ 6 │ 設備安裝 │ │ │ │
├───┼───────┼──────┼─────────────┼────────┤
│ 7 │ 其他 │ │ │ │
├───┼───────┼──────┼─────────────┼────────┤
│ 四 │特種作業人員(│ │ │ │
│ │ 人) │ │ │ │
├───┼───────┼──────┼─────────────┼────────┤
│ │ 塔機機手 │ │ │ │
├───┼───────┼──────┼─────────────┼────────┤
│ │ 放炮員 │ │ │ │
├───┼───────┼──────┼─────────────┼────────┤
│ │ 安全員 │ │ │ │
├───┼───────┼──────┼─────────────┼────────┤
│ │ 質檢員 │ │ │ │
├───┼───────┼──────┼─────────────┼────────┤
│ │ …… │ │ │ │
└───┴───────┴──────┴─────────────┴────────┘
承包人向工地調配施工設備和材料
┌──┬──────┬──────┬─────┬─────────────┬─────┐
│ 一 │主要施工設備│ 規格型號 │ 數量 │ 用途 │到達現場時│
│ │ 名稱 │ │ │ │ 間 │
├──┼──────┼──────┼─────┼─────────────┼─────┤
│ 1 │ │ │ │ │ │
├──┼──────┼──────┼─────┼─────────────┼─────┤
│ 2 │ │ │ │ │ │
├──┼──────┼──────┼─────┼─────────────┼─────┤
│ 3 │ │ │ │ │ │
├──┼──────┼──────┼─────┼─────────────┼─────┤
│ … │ │ │ │ │ │
├──┼──────┼──────┼─────┼─────────────┼─────┤
│ 二 │ 主要材料 │ │ │ │ │
├──┼──────┼──────┼─────┼─────────────┼─────┤
│ 1 │ │ │ │ │ │
├──┼──────┼──────┼─────┼─────────────┼─────┤
│ 2 │ │ │ │ │ │
├──┼──────┼──────┼─────┼─────────────┼─────┤
│ 3 │ │ │ │ │ │
├──┼──────┼──────┼─────┼─────────────┼─────┤
│ … │ │ │ │ │ │
└──┴──────┴──────┴─────┴─────────────┴─────┘
5.2.4承包人應認真執行監理人發出的與合同有關的任何指示,嚴格按監理審批的施工圖紙進行施工。
5.2.5承包人應按招投標文件中《技術條款》規定的內容和期限,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措施計劃和由承包人負責的施工圖紙,報送監理人審批,并對現場作業和施工方法的完備和可靠負全部責任。
承包人負責提交的圖紙和文件表
┌────┬────────────┬────────────┬───────────┐
│ 序號 │ 圖紙和文件名稱 │ 提交時限 │ 提交發包人份數 │
├────┼────────────┼────────────┼───────────┤
│ 1 │施工組織設計報告 │ │ │
├────┼────────────┼────────────┼───────────┤
│ 2 │施工技術措施計劃 │ │ │
├────┼────────────┼────────────┼───────────┤
│ 3 │年、月進度報表 │ │ │
├────┼────────────┼────────────┼───────────┤
│ 4 │質量檢測與評定資料 │ │ │
├────┼────────────┼────────────┼───────────┤
│ 5 │工序開倉(開工)資料 │ │ │
├────┼────────────┼────────────┼───────────┤
│ 6 │竣工圖及驗收資料 │ │ │
├────┼────────────┼────────────┼───────────┤
│ 7 │結算資料 │ │ │
├────┼────────────┼────────────┼───────────┤
│ 8 │承包人應提供的施工圖 │ │ │
├────┼────────────┼────────────┼───────────┤
│… │ │ │ │
└────┴────────────┴────────────┴───────────┘
5.2.6承包人按有關規定負責辦理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險。
5.2.7承包人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文明施工,避免施工對公眾利益的損害,保證工程施工和人員的安全。
5.2.8承包人應遵守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按有關規定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工地及其附近的環境,免受因其施工引起的污染、噪聲和其它因素所造成的環境破壞和人員傷害及財產損失,避免施工對公眾利益的損害。
5.2.9承包人應嚴格按施工圖紙和本合同招投標文件中《技術條款》規定的質量要求完成各項工作。
5.2.10承包人應按監理人的指示為其他人在本工地或附近實施與本工程有關的其它各項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
5.2.11承包人應在工程通過完工驗收后 天內完成工地清理并撤退其人員、施工設備和剩余材料。
5.2.12其它責任:
六、監理人的職責
6.1監理人應履行合同規定的職責。
6.2監理人可以行使合同規定的和合同中隱含的權力,若發包人要求監理人在行使某種權力前必須得到發包人批準,則應在合同或補充協議中予以規定,否則監理人行使這種權力應視為已得到發包人的事先批準。
6.3監理人負責工程的進度控制、質量控制、投資控制;負責設計變更審核和合同管理;協調建設各方關系;工程分包、工期調整、設計變更等,監理人在作出決定前,應得到發包人的批準;屬重大設計變更的,應按行政審批部門批準的設計變更進行控制。
6.4總監理工程師是監理人駐工地履行監理職責的全權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應全面負責發包人委托的監理工作。組織施工組織設計審查,簽發施工圖紙、監理文件,組織工程質量檢查評定與分部工程驗收、隱蔽工程驗收,審簽工程進度結算資料。
6.5監理工程師在總監授權范圍內開展監理工作。
6.6監理人的指示應蓋有監理人授權的現場機構公章和總監或其授權監理人員簽名。
監理人的指示
┌────┬─────────┬──────────────────────────┐
│ 序號 │ 監理指示名稱 │ 監理指示主要內容 │
├────┼─────────┼──────────────────────────┤
│ 1 │開工通知 │監理人按照有關規定,向承包人發布單位工程、分部(分項│
│ │ │)工程、單元工程等開工通知。 │
├────┼─────────┼──────────────────────────┤
│ 2 │監理審批文件 │施工組織設計審批文件,施工導流及度汛方案審批文件,工│
│ │ │程質量評定項目劃分審批文件,試驗報告及質量標準審批文│
│ │ │件,簽發施工圖紙等。 │
├────┼─────────┼──────────────────────────┤
│ 3 │工序及隱蔽工程驗收│重要工序及隱蔽工程必須經監理工程師批準后,才能進行下│
│ │簽證 │一工序施工。 │
├────┼─────────┼──────────────────────────┤
│ 4 │施工過程質量控制指│要求承包人提供試驗和檢測成果;停止各種違章作業行為;│
│ │令 │停止不合格的材料、設備、設施的安裝與使用;要求對不合│
│ │ │格工序進行補工或返工;對造成質量事故或多次嚴重違規的│
│ │ │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質量缺陷或質量事故處理方案審核意│
│ │ │見等。在緊急情況下,監理可以做出口頭指令,并在48小時│
│ │ │內給予書面確認。 │
├────┼─────────┼──────────────────────────┤
│ 5 │施工過程進度控制指│要求承包人加快工程建設進度或加速施工的指令,督促承包│
│ │令 │人做出調整安排、編報趕工措施報告,報監理批準,并督促│
│ │ │實施。 │
├────┼─────────┼──────────────────────────┤
│ 6 │工程造價控制指令 │工程量審定表、工程進度結算表、完工結算審簽資料等。 │
├────┼─────────┼──────────────────────────┤
│ 7 │現場協調指令 │工程變更、價格調整、工程停工或緩建、合同終止、違約責│
│ │ │任劃分,多家承包人交叉作業干擾,現場矛盾協調等指令。│
├────┼─────────┼──────────────────────────┤
│ … │ │ │
└────┴─────────┴──────────────────────────┘
七、質量
7.1承包人應在工地設置專門的質量檢查機構,配備專職的質量檢查人員,建立完善的質量檢查制度。承包人在接到開工通知后 天內,向監理人提交工程質量檢查計劃和措施報告報送監理人審批。
7.2承包人應嚴格按招投標文件中《技術條款》的規定和監理人的指示,認真履行質量檢查職責,詳細作好質量檢查記錄,編寫質量檢查報表,每 個月向監理人提交質量自檢報告。
7.3監理人有權對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項工藝、材料和工程設備進行檢查和檢驗,承包人應為監理人的質量檢查和檢驗提供一切方便。監理人的檢查和檢驗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規定應負的責任。
7.4 承包人負責采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應由承包人會同監理人進行檢驗和交貨驗收, 驗收時應同時查驗材質證明和產品合格證書。承包人還應按招投標文件中《技術條款》的規定進行材料的抽樣檢驗和工程設備的檢驗測試,并將檢驗結果提交監理人,其所需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7.5發包人負責采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應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規定的交貨地點共同進行交貨驗收,并由發包人正式移交給承包人。在驗收時,承包人應按監理人指示進行材料的抽樣檢驗和工程設備的檢驗測試,并將檢驗結果提交監理人,其所需費用由承包人承擔,若抽檢不合格時,由發包人承擔。發包人負責采購的工程設備安裝后,若發現工程設備存在缺陷時,應由監理人與承包人共同查找原因,如屬設備制造不良引起缺陷應由發包人負責;如屬承包人運輸和保管不慎或安裝不良引起的損壞應由承包人負責。
7.6承包人應在工地建立自己的試驗室,開展施工檢測工作,施工檢測方案在工程開工前 日內報市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審核后實施。施工檢測所需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承包人無條件和能力建立現場試驗室,承包人應委托有水利工程質量檢測資質和資格的檢測單位承擔現場材料和現場工藝試驗等施工檢測工作,簽訂施工檢測合同。施工檢測所需費用由承包人承擔,檢測費在工程開工后 個月內,由發包人在支付給承包人的月進度付款中扣除,按檢測合同規定支付給檢測單位。
7.7隱蔽工程和工程的隱蔽部位必須按相關規定經監理人驗收合格后,承包人才能進行覆蓋。承包人私自將隱蔽部位覆蓋,監理人有權指示承包人采用鉆孔探測以至揭開進行檢驗,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人承擔。
7.8工程使用的一切材料和工程設備均應滿足招投標文件中《技術條款》和施工圖紙規定的品級、質量標準和技術特性。監理人有權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可以隨時發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進行補救,直到徹底清除工程的不合格部位以及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人承擔。若承包人無故拖延或拒絕執行監理人的上述指示,則發包人有權委托其他承包人執行該項指示,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利潤以及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人承擔。
7.9承包人對施工質量負責。工程施工質量必須達到合格標準,對施工質量缺陷或施工質量事故,承包人應無條件地按監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整改,直至施工質量達到合格為止,由此產生的費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擔。
八、安全
8.1發包人應負責與當地公安部門協商,建立現場治安管理機構,統一管理全工地的治安保衛事宜,負責履行本工程的治安保衛職責。
8.2發包人應按《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水利部令第26號),認真履行本工程的安全管理職責,負責統一管理本工程的施工作業安全以及消防、防汛和抗災等工作,組織編制保證安全生產的措施方案和搶險預案,與承包人等參建各方簽訂安全管理目標責任書,在工程開工15日內報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8.3監理人應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及本合同的有關規定,檢查、監督施工安全工作的實施,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本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8.4承包人對本工程的安全施工負責。承包人應認真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確保工程和由其管轄的人員、材料、設施和設備的安全,防止工地附近建筑物和居民的生命財產遭受損害。
8.5承包人必須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編號為 ),并按要求設置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人員 名。
8.6承包人單列的施工安全措施費經監理人批準后,專款用于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以及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8.7對本工程發生的重大、特大及特別重大安全事故,發包人和承包人應按《重慶市水利行業重大特大及特別重大安全事故現場處置程序(試行)》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置。
8.8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為執行本合同所各自雇用的全部人員承擔工傷事故責任,并按各自的責任進行賠償。
九、工程計量與結算
9.1計量
9.1.1本合同的計量單位,均采用國家法定的計量單位。
9.1.2計量方法應按本合同招投標文件中《技術條款》的有關規定執行。
9.1.3本合同《工程量清單》中所列的工程量是合同的估算工程量,結算的工程量應是承包人實際完成的并按有關計量規定計量的工程量。
9.1.4工程量的計量必須經發包人、承包人、監理人三方代表簽認可。
9.2 支付
9.2.1工程預付款
(1)工程預付款總金額為合同價格的 %,分兩次支付給承包人。第一次支付預付款總額的 %,第二次支付金額為該預付款總額的 %。
(2)第一次預付款應在本合同簽署后 天內,并在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交了經發包人認可的預付款保函后支付;第二次預付款需待承包人主要設備進入工地后,其估算價值已達到本次預付款金額時,由承包人提出書面申請,經監理人核實后出具付款證書提交給發包人,發包人收到監理人出具的付款證書后的 天內支付給承包人。
(3)工程預付款由發包人從月進度付款中扣回。在合同累計完成金額達到合同價格的 %時開始扣款,直至合同累計完成金額達到合同價格的 %時全部扣清。在每次進度付款時,累計扣回的金額按下列公式計算: 式中r--每次進度付款中累計扣回的金額;
a--工程預付款總金額;
s--合同價格;
c--合同累計完成金額;
f1--按合同條款規定開始扣款時合同累計完成金額達到合同價格的比例;
f2--按合同條款規定全部扣清時合同累計完成金額達到合同價格的比例。
上述合同累計完成金額均指價格調整前且未扣保留金的金額。
9.2.2工程材料預付款
(1)形成本合同永久工程的 等主要材料到達工地并滿足以下條件后,承包人可向監理人提交材料預付款支付申請單,要求給予材料預付款。
①材料的質量和儲存條件符合招投標文件中《技術條款》的要求;
②材料已到達工地,并經承包人和監理人共同驗點入庫;
③承包人應按監理人的要求提交了材料的訂貨單、收據或價格證明文件。
(2)預付款金額為經監理人審核后的實際材料價的 %,在月進度付款中支付。
(3)預付款從付款月后的6個月內在月進度付款中每月按該預付款金額的1/6平均扣還。
9.2.3工程進度付款
(1)進度款按月支付。
(2)承包人按監理人規定的格式提交月進度付款申請單,監理人在收到月進度付款申請14日內完成核查,并向發包人出具月進度付款證書,經發包人審批后支付給承包人,支付時間不應超過監理人收到月進度付款申請單后28天。若不按期支付,則應從逾期第一天起按規定的逾期付款違約金加付給承包人。
(3)月進度付款申請單應包括以下內容:
① 已完成的本合同《工程量清單》中的工程項目及其它項目的應付金額。
② 經監理人簽認的當月計日工支付憑證標明的應付金額。
③ 按第9.2.2款規定的工程材料預付款金額。
④ 根據第9.2.8款規定的價格調整金額。
⑤ 扣除按第9.2.1款和第9.2.2款規定應由發包人扣還的工程預付款和工程材料預付款金額。
⑥ 扣除按第9.2.4款規定應由發包人扣留的保留金金額。
9.2.4保留金
(1)由監理人從第一個月開始,在給承包人的月進度付款中扣留
%作為保留金(其計算額度不包括預付款和價格調整金額),直至扣留的保留金額達到合同價格的 %為止。
(2)在單位工程或部分工程驗收合格并簽發移交證書后,將其相應的保留金總額的1/2在月進度付款中支付給承包人。
(3)在簽發本合同工程移交證書后14天內由監理人出具保留金付款證書,發包人將剩余保留金總額的1/2支付給承包人。
(4)發包人應在保修期滿后14天內將剩余的保留金支付給承包人。
9.2.5完工結算
在本合同工程移交證書頒發后的28天內,承包人應按監理人批準的格式提交一份完工付款申請單(一式四份),并按要求附詳細證明文件,監理人應在28天內完成復核,并出具完工付款證書報送發包人審批。發包人應在收到上述完工付款證書后的60天內完成審批并支付給承包人,若發包人不按期支付,則應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給承包人,并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利息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
9.2.6最終結清
承包人在收到按規定頒發的保修責任終止證書后的28內,按監理人批準的格式向監理人提交一份最終付款申請單(一式4份)和結清單,監理人應在14天內完成復核,出具一份最終付款證書報發包人審批,發包人審查監理人提交的最終付款證書后,若確認還應向承包人付款,則應在收到該證書后的42天支付給承包人。若確認承包人應向發包人付款,則發包人應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應在收到通知后的42天內付還發包人。
9.2.7發包人或承包人若未按期付款,均應支付逾期違約金。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標準為: 。
9.2.8價格調整
(1)價格調整的差額計算
對因人工、材料和設備等物價波動影響合同價格時,按下面兩種方法中的第 種方法計算價格調整的差額,調整合同價格。
第一種方法:在整個合同實施過程中,合同價格不因物價波動作任何調整。
第二種方法:在合同約定工期內,現行價格引起的總價調整的絕對值小于或等于本合同約定總價的 %時,雙方自行承擔物價調整風險,合同價格不進行調整。當現行價格引起的總價調整的絕對值大于本合同約定總價的 %時,取其絕對值大于 %的部分為合同價格的調整數。
調增時,價格調整方法為 ;
調減時,價格調整方法為 。
(2)除合同本款規定的調價因素外,其余因素的物價波動均不另行調價。
(3)承包人工期延誤后的價格調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在合同規定的完工日期內完工,則對原定完工日期后施工的工程,采用原定完工日期與實際完工日期的兩個價格指數中的低者作為現行價格進行結算。若由于發包人原因造成延長了完工日期,但又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延長后的完工日期內完工,則對延期期滿后施工的工程,其價格調整計算應采用延長后的完工日期與實際完工日期的兩個價格指數中的低者作為現行價格進行結算。
(4)法規更改引起的價格調整
在投標截止日前的28天后,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和規章發生變更,導致承包人在實施合同期間所需要的工程費用發生除第9.2.8款規定以外的增減時,應由監理人與發包人和承包人進行協商后確定需調整的合同金額。
十、合同變更
10.1變更
10.1.1沒有監理人的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變更。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監理人可根據工程的需要指示承包人進行變更,變更項目未引起工程施工組織和進度計劃發生實質性變動或不影響其原定的價格時,不予調整該項目的單價。
10.1.2變更引起的單價或合價調整,承包人應在收到監理人發出的變更指示后28天內,向監理人提交變更報價書,監理人在28天內對變更報價書進行審核后作出變更決定,并通知承包人。價格審核期間,承包人仍應按監理人的變更指示進行施工。價格調整的原則:
(1)工程量清單中有適用于變更工作的項目時,應采用該項目的單價或合價。
(2)工程量清單中無適用于變更工作的項目,新增項目單價計算方法為:
。
10.1.3由于發包人原因引起的變更,發包人應承擔相應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于承包人違約或其它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變更,其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人承擔。
10.2 轉包與分包
10.2.1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工程轉包或違法分包;不得通過租用、借用他人資質證書承攬工程;承包人如有上述行為,發包人有權立即解除合同,承包人應按本合同第11條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10.2.2主要建筑物的主體結構不得進行工程分包。所稱主要建筑物是指失事以后將造成下游災害或嚴重影響工程功能和效益的建筑物。
10.2.3在合同實施過程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發包人可向承包人推薦分包人:
(1)由于重大設計變更導致施工方案重大變化,致使承包人不具備相應的施工能力。
(2)由于承包人原因,導致施工工期拖延,承包人無力在合同規
定的期限內完成合同任務。
(3)項目有特殊技術要求、特殊工藝或涉及專利權保護的。如承包人同意,則應由承包人與分包人簽訂分包合同;如承包人拒絕,則可由承包人自行選擇分包人,但需經發包人書面認可。
10.2.4發包人一般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但在合同實施過程中,如承包人無力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合同中的應急防汛、搶險等危及公共安全和工程安全的項目,發包人經項目的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可對該應急防汛、搶險等項目的部分工程指定分包人。由指定分包人造成的與其分包工作有關的一切索賠、訴訟和損失賠償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對發包人負責,承包人不對此承擔責任。
10.2.5除發包人指定分包外,承包人對其分包項目的實施以及分包人的行為向發包人負全部責任。承包人應對分包項目的工程進度、質量、安全、計量和驗收等實施監督和管理。
十一、違約與索賠
11.1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承包人未按第5.2款規定履行義務或發生下述行為之一者屬承包人違約:
11.1.1承包人無正當理由未按開工通知的要求及時進場組織施工和未按本合同約定的進度計劃有效地開展施工準備,造成工期延誤;
11.1.2承包人將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任何權利轉讓給其他人,或私自將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出去;
11.1.3未經監理人批準,承包人私自將已按合同規定進入工地的工程設備、施工設備、臨時工程設施或材料撤離工地;
11.1.4承包人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或拒絕處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設備;
11.1.5由于承包人原因未按合同進度計劃及時完成合同規定的工程或部分工程,連續3個月未采取有效措施趕上進度,造成工期延誤;
11.1.6承包人在保修期內未對工程移交證書中所列的缺陷清單內容進行修復,或經監理人檢驗認為修復質量不合格而承包人拒絕再進行修補;
11.1.7承包人無正當理由否認合同有效或拒絕履行合同規定的承包人義務,經查證核實后,發包人可將此行為上報行業主管部門,記入該企業誠信檔案。
11.2由于承包人原因本合同項目未能按合同約定的日期完工,承包人應支付逾期完工違約金。逾期完工違約金 元/天,累計不超過
元。
11.3承包人發生違約行為時,監理人應及時向承包人發生書面警告或停工整改通知,限期整改;監理人發出停工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無視監理人的指示,不提交整改報告,不采取整改措施,則發包人可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時,承包人應按本工程中標價格的 %(5%~10%)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同時應賠償由此給發包人造成的超過該違約金的實際損失。
11.4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包人未按第5.1款規定履行義務或發生下述行為之一者屬發包人違約:
11.4.1發包人未能按合同規定的內容和時間提供施工用地、測量基準和應由發包人負責的部分準備工程等承包人施工所需的條件;
11.4.2發包人未能按合同規定的時限向承包人提供應由發包人負責的施工圖紙;
11.4.3發包人未能按合同規定的時間支付各項預付款或合同價款,或無正當理由阻撓、拒絕批準任何支付憑證,導致付款延誤;
11.4.4由于法律、財務等原因導致發包人已無法繼續履行或實質上已停止履行本合同的義務。
11.5由于發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誤,由發包人承擔由此造成的窩工人員損失和機械設備閑置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若發包人要求承包人通過趕工方式保證工程按合同約定工期按期完工,則應由發包人承擔采取趕工措施所增加的合理費用。
11.6發包人違約,并在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內仍未采取措施改正,承包人有權暫停施工,發包人應承擔違約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暫停施工后,發包人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糾正其違約行為,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時,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支付已完工程的合同價款,同時按本工程中標價格的 %向承包人支付違約金,同時應賠償由此給發包人造成的超過該違約金的實際損失。
11.7索賠的提出。雙方有權根據本合同及其它有關規定向對方提出索賠。但應在索賠事件發生后28天內將索賠意向書提交監理人,并抄送違約方。在上述意向書發出后的28天內,再向監理單位提交索賠申請報告,詳細說明索賠理由和索賠費用的計算依據,并應附必要的當時記錄和證明材料。如果索賠事件繼續產生影響,履約方應按監理單位要求的合理時間間隔列出索賠累計金額和提出中期索賠申請報告,并在索賠事件影響結束后的28天內向監理單位提交包括最終索賠金額、延續記錄、證明材料在內的最終索賠申請報告,并抄送違約方。否則,違約方可不受理。
11.8索賠的處理。
11.8.1監理人收到履約方提交的索賠意向書,應核查履約方的當時記錄,并可指示履約方繼續作好延續記錄以備核查,監理單位可要求履約方提交全部記錄的副本。
11.8.2監理人收到履約方提交的索賠申請報告和最終索賠申請報告后,應立即依據當時記錄進行審核,并在履約方提交上述報告后的42天內與雙方充分協商后作出決定,在上述時限內將索賠處理決定通知履約方,并抄送違約方。
11.8.3雙方應在收到監理人的索賠處理決定后14天內,將其是否同意索賠處理決定的意見通知監理人。若雙方均接受監理單位的決定,則監理單位應在收到上述通知后的14天內將確定的索賠金額列入付款證書中支付;若雙方或其中一方不接受監理單位的決定,雙方可共同協商成立爭議調解組,任何一方可提請爭議調解組解決。
11.8.4若履約方未遵守各項索賠規定,則應得到的付款不能超過監理人依據當時記錄核實后決定的或爭議調解組提出的或仲裁機構裁定的金額。
11.9索賠的期限。承包人提交了完工付款申請單后,應認為已無權再提出在本合同工程移交證書頒發前所發生的任何索賠。承包人提交的最終付款申請單中,只限于提出本合同工程移交證書頒發后發生的新的索賠。
十二、工程驗收
12.1 發包人應按現行的水利水電工程驗收規程及時主持或組織工程的各項驗收。
12.2承包人應在接到監理人的指示后 天內提交、整編應由承包人負責的驗收資料。
12.3 無論是發包人原因或是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在具備驗收條件時不能及時進行完工驗收或竣工驗收的項目,責任方要承擔工程保管費用 元,一次性支付給非責任方。
十三、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雙方應及時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同意選擇以下第 種方式解決:
①由 仲裁委員會仲裁;
②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四、其它
14.1本工程的保修期自工程移交證書中寫明的全部工程完工日開始算起,保修期為 個月。
14.2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適用我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合同簽訂后發生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巨大損失和嚴重損壞,致使任何一方無法繼續履行合同時,經協商可解除合同。
14.3雙方應按《廉政合同》范本(見附件7),在簽訂工程施工合同的同時,簽訂《廉政合同》,并與工程施工合同同時生效。
12.4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本施工合同上簽名(或簽章)并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合同生效。
14.5承包人已將合同工程全部移交給發包人,且保修期滿,發包人或被授權的監理人已頒發保修責任終止證書,合同雙方均未遺留按合同規定應履行的義務時,合同自然終止。
14.6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 份。
十五、合同附件
1.中標通知書
2.投標報價書
3.招標文件
4.技術條款
5.圖紙
6.已標價的工程量清單
7.《廉政合同》
8.其它材料
發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名) 法定代表人:(簽名)
現場代表:(簽名) 項目經理:(簽名)
地 址: 地 址: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電 話: 電 話:
傳 真: 傳 真: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 號: 帳 號: 年 月 日
《廉政合同》范本
工程建設施工廉政合同
項目法人(甲方)
施工單位(乙方)
為加強水利工程建設中的黨風廉政建設,保證工程建設高效優質,保證建設資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資效益,雙方特訂立如下合同。
第一條 雙方的責任
(一)嚴格遵守黨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水利部的有關規定。
(二)嚴格執行 建設工程的合同,自覺遵守合同。
(三)雙方的業務活動堅持公開、公正、誠信、透明的原則(除法律認定的商業秘密和合同另有規定除外),不得損害國家和集體利益,違反工程建設管理規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開展廉政教育,設立廉政告示牌,公布舉報電話,監督并認真查處違法違紀行為。
(五)任何一方發現對方在業務活動中有違反廉政規定的行為,有及時提醒對方糾正的權利和義務。
(六)發現對方嚴重違反本合同的行為,任何一方有向其上級有關部門舉報、建議給予處理并要求告知處理結果的權利。
第二條 甲方應遵守的內容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員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禮金、有價證券和貴重物品,不得在乙方報銷任何應由甲方或個人支付的費用等。
(二)甲方工作人員不得參加乙方安排的超標準宴請或可能對公正執行公務有影響的其它宴請和娛樂活動;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訊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檔辦公用品等。
(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員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為其住房裝修、婚喪嫁娶活動、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國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四)甲方工作人員的配偶、子女不得從事與甲方工程有關的材料設備供應、工程分包、勞務等經濟活動等。
(五)除本施工合同有規定外,甲方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薦分包單位,不得要求乙方購買合同規定外的材料和設備。
第三條 乙方應遵守的內容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員行賄或饋贈禮金、有價證券、貴重禮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義為甲方及其工作人員報銷應由甲方單位或個人支付的任何費用。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邀請甲方及其工作人員外出旅游或安排甲方工作人員參加超標準宴請及娛樂活動。
(四)乙方不得為甲方單位和個人購置或提供通訊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檔辦公用品等。
(五)乙方及其工作人員應嚴格按監理規程辦事,不得為謀取私利向監理人員非法行賄,私下串通,損害甲方利益。同時必須對監理單位和工程監理人員履行向甲方承諾的上述其他廉政義務。
(六)乙方如果發現甲方工作人員或工程監理人員有違反廉政規定的行為,應向甲方組織或上級單位舉報。甲方和工程監理部門不得找任何借口對乙方進行報復。甲方對舉報屬實或嚴格遵守廉政合同的乙方,在同等條件下給予承接后續工程的優先邀請投標權。
第四條 違約責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合同第一、二條,按管理權限,依據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或組織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給乙方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予以賠償。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合同第一、三條的,按管理權限,依據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或組織處理;給甲方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予以賠償;情節嚴重的,甲方建議水利建設主管部門給予乙方二至五年內不得進入其主管的水利工程建設市場的處罰。
第五條 本合同有效期為甲乙雙方簽署之日起至該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后止。
第六條 本合同作為 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與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經合同雙方簽署立即生效。
第七條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雙方及監督單位各執一份。
甲方單位:(蓋章) 乙方單位:(蓋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地 址:
電 話: 電 話:
監督單位:(蓋章)
電 話: 年 月 日
水利水電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條件(GF-97-0208)
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條款
一、詞語涵義
1.詞語涵義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合同中下列詞語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涵義:
1.1 有關合同雙方和監理單位的詞語
(1)發包方:指專用合同條款中寫明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2)承包方:指已由發包方授標,并與發包方正式簽署協議書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3)分包人:指本合同中從承包方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當事人。
(4)監理單位:指專用合同條款中寫明的由發包方委托對本合同實施監理的當事人。
1.2 有關合同組成文件的詞語
(1)合同:指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簽訂的為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所列入本合同條件第3條的全部文件以及其它在協議書中明確列入的文件。
(2)技術條款:指本合同的技術條款和由監理單位作出的或批準的對技術條款的任何修改或補充文件。
(3)圖紙:指招標圖紙和發包方按合同規定向承包方提供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以及投標圖紙和由承包方提交并經監理單位批準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
(4)施工圖紙:指上述第(3)項規定的圖紙中由發包方提供或由承包方提交并經監理單位批準的直接用于施工放樣的圖紙。
(5)投標書:指承包方為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向發包方提交并為發包方所接受的投標報價書、已標價的工程量清單和經發包方確認進入合同的其它文件。
(6)中標通知書:指發包方正式向承包方授標的通知書。
1.3 有關工程和設備的詞語
(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臨時工程。
(2)永久工程:指按本合同規定應建造的并移交給發包方使用的工程(包括工程設備)。
(3)臨時工程:指為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所需的各類非永久工程(不包括施工設備)。
(4)主體工程:指專用合同條款中寫明的全部永久工程中的主要工程。
(5)單位工程:指專用合同條款中寫明的單位工程。
(6)工程設備:指構成或計劃構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機電設備、金屬結構設備、儀器裝置及其它類似的設備和裝置。
(7)施工設備:指為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所需的全部用于施工的設備、器具和不包括臨時工程和材料在內的其它一切物品。
(8)承包方設備:指承包方的施工設備。
(9)進點:指承包方接到開工通知后進入施工場地。
1.4 有關工期的詞語
(1)開工通知:指發包方委托監理單位通知承包方開工的函件。
(2)開工日期:指開工通知中寫明的開工日。
(3)完工日期:指本合同規定的全部工程、單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完工和通過完工驗收后在移交證書(或臨時移交證書)中寫明的完工日。
1.5 有關合同價格和費用的詞語
(1)合同價格:指協議書中寫明的為完成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應付給承包方的總金額。
(2)費用:指為實施本合同所發生的所有開支,包括管理費和應分攤的其它費用,但不包括利潤。
1.6 其它詞語
(1)施工場地(或施工地):指由發包方提供的用于本合同工程的場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為施工場地組成部分的其它場所。
(2)書面形式:指任何手寫、打印、印刷的各種函件,包括電傳、電報、傳真和電子郵件等。
(3)天:指日歷天。
二、合同文件
2.語言文和法律
2.1 語言文
本合同使用的語言文為漢語文。
2.2 法律、法規和規章
適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章和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法規和規章。
3.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
組成合同的各項文件應能互相解釋,互為說明。當合同文件出現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時,由監理單位作出解釋或修正。除合同另有規定外,解釋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如下:
(1)協議書(包括協議書備忘錄);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報價書;
(4)專用合同條款;
(5)通用合同條款;
(6)技術條款;
(7)圖紙;
(8)已標價的工程量清單;
(9)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三、雙方的一般義務和責任
4.發包方的一般義務和責任
4.1 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
發包方應在其組織實施本合同的全部工作中遵守與本合同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并應承擔由于其自身違反上述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責任。
4.2 發布開工通知
發包方應委托監理單位按合同規定的日期向承包方發布開工通知。
4.3 安排監理單位及時進點實施監理
發包方應在開工通知發布前安排監理單位及時進入工地開展監理工作。
4.4 提供施工用地
發包方應按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的承包方用地范圍和時限,辦清施工用地范圍內的征地和移民,按時向承包方提供施工用地。
4.5 提供部分施工準備工程
發包方應按技術條款的有關規定,完成應由發包方承擔的施工準備工程,并按合同規定的時限提供承包方使用。
4.6 移交測量基準
發包方應按第27.1款和技術條款的有關規定,委托監理單位向承包方移交現場測量基準點及其有關資料。
4.7 辦理保險
發包方應按合同規定負責辦理由發包方投保的保險。
4.8 提供已有的水文和地質勘探資料
發包方應向承包方提供已有的與本合同工程有關的水文和地質勘探資料,但只對列入合同文件的水文和地質勘探資料負責,不對承包方使用上述資料所作的分析、判斷和推論負責。
4.9 及時提供圖紙
發包方應委托監理單位在合同規定的時限內向承包方提供應由發包方負責提供的圖紙。
4.10 支付合同價款
發包方應按第33、35條和36條的規定支付合同價款。
4.11 統一管理工程的文明施工
發包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負責統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為承包方實現文明施工目標創造必要的條件。
4.12 治安保衛和施工安全
發包方應按第29條的有關規定履行其治安保衛和施工安全職責。
4.13 環境保護
發包方應按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統一籌劃本工程的環境保護工作,負責審查承包方按第30條規定所采取的環境保護措施,并監督其實施。
4.14 組織工程驗收
發包方應按第52條的規定主持和組織工程的完工驗收。
4.15 其它一般義務和責任
發包方應承擔專用合同條款中規定的其它一般義務和責任。
5.承包方的一般義務和責任
5.1 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
承包方應在其負責的各項工作中遵守與本合同工程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并保證發包方免于承擔由于承包方違反上述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任何責任。
5.2 提交履約擔保證件
承包方應按第6條的規定向發包方提交履約擔保證件。
5.3 及時進點施工
承包方應在接到開工通知后及時調遣人員和調配施工設備、材料進入工地,按施工總進度要求完成施工準備工作。
5.4 執行監理單位的指示,按時完成各項承包工作
承包方應認真執行監理單位發出的與合同有關的任何指示,按合同規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全部承包工作。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承包方應提供為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勞務、材料、施工設施、工程設備和其它物品。
5.5 提交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措施計劃和部分施工圖紙
承包方應按合同規定的內容和時間要求,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措施計劃和由承包方負責的施工圖紙提交監理單位審批,并對現場作業和施工方法的完備和可靠負全部責任。
5.6 辦理保險
承包方應按合同規定負責辦理由承包方投保的保險。
5.7 文明施工
承包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文明施工,并應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提出施工全過程的文明施工措施計劃。
5.8 保證工程質量
承包方應嚴格按技術條款中規定的質量要求完成各項工作。
5.9 保證工程施工和人員的安全
承包方應按第29條的有關規定認真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確保工程和由其管轄的人員、材料、設施和設備的安全,并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地附近建筑物和居民的生命財產遭受損害。
5.10 環境保護
承包方應遵守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并應按第30條的規定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護工地及其附近的環境免受因其施工引起的污染、噪聲和其它因素所造成的環境破壞以及人員傷害和財產損失。
5.11 避免施工對公眾利益的損害
承包方在進行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時,應保障發包方和其他人的財產和利益以及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和公共設施的權利免受損害。
5.12 為其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方應按監理單位的指示為其他人在本地或附近實施與本工程有關的其它各項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有關提供條件的內容和費用應在監理單位的協調下另行簽訂協議。若達不成協議,則由監理單位作出決定,有關各方遵照執行。
5.13 工程維護和保修
工程未移交發包方前,承包方應負責管理和維護;移交后承包方應承擔保修期內的缺陷修復工作。若工程移交證書頒發時尚有部分未完工程需要保修期內繼續完成,則承包方還應負責該未完工程的管理和維護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給發包方為止。
5.14 完工清場和撤離
承包方應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工地清理并按期撤退人員、設備和剩余材料。
5.15 其它一般義務和責任
承包方應承擔專用合同條款中規定的其它一般義務和責任。
四、履約擔保
6.履約擔保
6.1 履約擔保證件
承包方應按合同規定的格式和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的金額,在正式簽署協議書前向發包方提交經發包方同意的銀行或其它金融機構出具的履約保函或經發包方同意的具有擔保資格的企業出具的履約擔保書。取得證件的費用由承包方承擔。
6.2 履約擔保證件的有效期
承包方應保證履約保函或履約擔保書在發包方頒發保修責任終止證書前一直有效,發包方應在保修責任終止證書頒發后14天內把上述證件退還給承包方。
五、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
7.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
7.1 監理單位的職責和權力
(1)監理單位應履行本合同規定的職責;
(2)監理單位可以行使合同規定的和合同中隱含的權力,但若發包方要求監理單位在行使某種權力之前必須得到發包方批準,則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予以規定,否則監理單位行使的這種權力應視為已得到發包方的事先批準;
(3)除合同中另有規定外,監理單位無權免除合同中規定的承包方或發包方的責任和權利。
7.2 總監理工程師
總監理工程師(以下簡稱總監)是監理單位駐工地履行監理單位職責的全權負責人。發包方應在開工通知發布前把總監的任命通知承包方,總監易人時應由發包方及時通知承包方。總監短期離開工地時應委派代表代行其職責,并通知承包方。
7.3 監理人員
總監可以指派監理人員負責實施監理中的某項工作,總監應將這些人員的姓名、職責和授權范圍通知承包方。他們出于上述目的而發出的指示均視為已得到總監的同意。
7.4 監理單位的指示
(1)監理單位的指示應蓋有監理單位授權的現場機構公章和總監或按上述第7.3款規定授權的監理人員簽名。
(2)承包方收到監理單位指示后應立即遵照執行。若承包方對監理單位的指示持異議時,仍應遵照執行,但可向監理單位提出書面意見。監理單位研究后可作出修改指示或繼續執行原指示的決定,并通知承包方。若監理單位決定繼續執行原指示,承包方仍應遵照執行,但承包方有權按第44.1款的規定提出按合同爭議處理的要求。
(3)在緊急情況下,監理人員可以當場簽發臨時書面指示,但監理單位應在發出臨時書面指示后48小時內補發正式書面指示,如監理單位未在48小時內及時補發,則承包方可提出書面確認函,聲明已視臨時書面指示為正式指示。
(4)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承包方只從監理單位總監或上述第7.3款規定的監理人員處取得指示。
7.5 監理單位應公正地履行職責
監理單位應公正地履行職責,在按合同要求由監理單位發出指示、表示意見、審批文件、確定價格以及采取可能涉及發包方或承包方的義務和權利的行動時,應認真查清事實,并與雙方充分協商后作出公正的決定。
六、函件
8.函件
8.1 聯絡以書面函件為準
合同文件中述及的由任何人提出或給出的與合同有關的通知、指示、要求、請求、同意、意見、確認、批準、證書、證明和決定等是雙方聯絡和履行合同的憑證,均應以書面函件為準,并應送達雙方約定的地點和辦理簽收手續。
8.2 來往函件的發出和答復
上述第8.1款中的通知、指示、要求、請求、同意、意見、確認、批準、證書、證明和決定等來往函件均應按合同規定的時限及時發出和答復,不得無故扣壓和拖延,否則由責任方對由此造成的后果負責。
七、圖紙
9.圖紙
9.1 招標圖紙和投標圖紙
(1)列入合同的招標圖紙及其補充通知僅作為承包方投標報價和在履行合同過程中衡量變更的依據,不能直接用于施工放樣。
(2)列入合同的投標圖紙及其補充資料僅作為發包方選擇中標者和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檢驗承包方是否按其投標內容進行施工的依據,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放樣。
9.2 施工圖紙
(1)按合同規定由發包方委托監理單位提供給承包方的施工圖紙包括工程建筑物的結構圖、體形圖和配筋圖以及合同規定由發包方負責的細部設計圖、澆筑圖和加工圖等均應按技術條款中規定的時限和數量提交給承包方。由于發包方未能按時提交施工圖紙而造成的工期延誤應按第42條的有關規定辦理;施工圖紙中涉及變更的應按第39條的有關規定辦理。
(2)按合同規定由承包方自行負責的施工圖紙,包括部分工程建筑物的結構圖、體形圖和配筋圖以及承包方按發包方施工圖紙繪制的細部設計圖、澆筑圖和車間加工圖等均應按技術條款中規定的時限提交監理單位審批。監理單位應在收到上述圖紙后的28天內批復承包方。承包方應對其未能按時向監理單位提交施工圖紙而造成的工期延誤負責;若監理單位未在28天內批復承包方,則應視為監理單位已同意按上述圖紙進行施工。監理單位的批復不免除承包方對其提交的施工圖紙應負的責任。
9.3 設計修改圖和設計修改通知單
發包方委托監理單位提交給承包方的施工圖紙需要修改和補充時,應由監理單位在該工程(或工程部位)施工前簽發設計修改圖或設計修改通知單提交承包方,具體時限應視修改內容由雙方商定,設計修改圖和設計修改通知單與施工圖紙具有同等效力。設計修改涉及變更時應按第39條的有關規定辦理。
9.4 圖紙的保管
監理單位和承包方均應按第1.2款第(3)項所包含的內容,在工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圖紙。
9.5 圖紙的保密
未經對方許可,按合同規定由發包方和承包方相互提供的圖紙不得泄露給與本合同無關的第三方,違者應對泄密造成的后果承擔責任。
八、轉讓和分包
10.轉讓
未經發包方同意,承包方不得轉讓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門或任何權利,下述情況除外:
(1)承包方的開戶銀行代替承包方收取合同規定的款額。
(2)在保險人已清償了承包方的損失或免除了承包方的責任的情況下,承包方將其從任何其他責任方處獲得補救的權利轉讓給承包方的保險人。
11.分包
11.1 工程分包應經批準
承包方不得將全工程分包出去。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未經監理單位同意,承包方不得把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經監理單位同意的分包工程不允許轉包。承包方應對其分包出去的工程以及分包人的任何工作和行為負全部責任。即使是監理單位同意部分分包,亦不能免除承包方按合同規定應負的責任。監理單位認為有必要時,承包方應向監理單位提交分包合同。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下列事項不要求承包方征得監理單位同意:
(1)提供勞務;
(2)采購符合合同規定標準的材料;
(3)合同中已明確了分包人的工程分包。
11.2 發包方指定分包人
(1)發包方根據工程特殊情況欲指定分包人時,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寫明分包工作內容和指定分包人的資質情況。承包方可自行決定同意或拒絕該指定的分包人。若承包方在投標時接受了發包方指定的分包人,則該指定分包人應與承包方的其它分包人一樣被視為承包方雇用的分包人,由承包方與其簽訂分包合同,并對其工作和行為負全部責任。
(2)在合同實施過程中,若發包方需要指定分包人時,應征得承包方的同意,此時發包方應負責協調承包方與分包人之間簽訂分包合同。發包方應保證承包方不因此項分項而增加額外費用;承包方則應負責該分包工作的管理和協調,并向指定分包人計取管理費;指定分包人應接受承包方的統一安排和監督。由于指定分包人造成的與其分包工作有關的一切索賠、訴訟和損失賠償均應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對發包方負責,承包方不對此承擔責任。
九、承包方的人員及其管理
12.承包方的人員
12.1 承包方的職員和工人
承包方應為完成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向工地派遣或雇用技術合格和數量足夠的下述人員:
(1)具有合格證明的各類專業技工和普工;
(2)具有技術理論知識和施工經驗的各類專業技術人員及有能力進行現場施工管理和指導施工作業的工長;
(3)具有相應崗位資格的管理人員。
12.2 承包方項目經理
(1)承包方項目經理是承包方駐工地的全權負責人,按合同規定的承包方責任和權利履行其職責。承包方項目經理應按本合同的規定和監理單位的指示負責組織本工程的圓滿實施。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監理單位聯系時,可采取保證工程和人員生命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并在決定采取措施后24小時向監理單位提交報告。
(2)承包方為實施本合同發出的一切函件均應蓋有承包方授權的現場機構公章和承包方項目經理或其授權代表簽名。
(3)承包方指派項目經理應經發包方同意。項目經理易人,應事先征得發包方同意。項目經理短期離開工地,應委派代表代行其職,并通知監理單位。
13.承包方人員的管理
13.1 承包方人員的安排
(1)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承包方應自行安排和調遣其本單位和從本工程所在地或其它地方雇用的所有職員和工人,并為上述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條件及負責支付酬金。
(2)承包方安排在工地的主要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骨干應相對穩定,不應頻繁調動。
13.2 提交管理機構和人員情況報告
承包方應在接到開工通知后84天內向監理單位提交承包方在工地的管理機構以及人員安排的報告,其內容應包括管理機構的設置、主要技術和管理人員資質以及各工種技術工人的配備狀況。若監理單位認為有必要時,承包方還應按規定的格式,定期向監理單位提交工地人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13.3 承包方人員的上崗資格
技術崗位和特殊工種的工人均應持有通過國家或有關部門統一考試或考核的資格證明,監理單位認為有必要時還應在上崗前進行崗位培訓,并進行理論和操作的考試和考核,合格者才準上崗。承包方應按第13.2款要求提交的人員情況報告中說明承包方人員持有上崗資格證明的情況。監理單位有權隨時檢查承包方人員的上崗資格證明。
13.4 監理單位有權要求撤換承包方的人員
承包方應對其在工地的人員進行有效的管理,使其能做到盡職盡責。監理單位有權要求撤換那些不能勝任本職工作或行為不端或玩忽職守的任何人員,承包方應及時予以撤換。
13.5 保障承包方人員的合法權益
承包方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充分保障承包方人員的合法權益,承包方應做到(但不限于):
(1)保證其人員有享受休息和休假的權利,承包方應按《勞動法》的規定安排其人員的工作時間。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長工作時間,不應超過規定的限度,并應按規定給予補休或付酬。
(2)為其人員提供必要的食宿條件和符合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的生活環境,配備必要的傷病預防、治療和急救的醫務人員和醫療設施。
(3)按有關勞動保護的規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塵、有害氣體和保障高溫、高寒、高空作業安全等的勞動保護措施。人員在施工中受到傷害,承包方應有責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搶救和治療。
(4)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為其管轄的所有人員辦理養老保險。
(5)負責處理其管轄人員傷亡事故的全部善后事宜。
十、材料和設備
14.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提供
14.1 承包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
(1)除合同另有規定外,為完成本合同各項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設備均由承包方負責采購、驗收、運輸和保管。
(2)承包方與供貨廠家的供貨協議一經簽訂,應將一份副本提交監理單位。
14.2 發包方提供的工程設備
(1)按合同規定由發包方提供的工程設備的名稱、規格、數量、交貨地點和計劃交貨日期均規定在專用合同條款中。
(2)承包方應根據合同進度計劃的進度安排,提交一份滿足工程設備安裝要求的交貨日期計劃報送監理單位審批,并抄送發包方。監理單位收到上述交貨日期計劃后,應與發包方和承包方共同協商確定交貨日期。
(3)發包方提供的工程設備不能按期交貨時,應事先通知承包方,并應按第20.2款的規定辦理,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發包方承擔。
(4)發包方要求按專用合同條款中規定的提前交貨期限內提前交貨時,承包方不應拒絕,并不得要求增加任何費用。
(5)承包方要求更改交貨日期時,應事先報監理單位批準,否則由于承包方要求提前交貨或不按時提供所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方承擔。
(6)若發包方提供的工程設備的規格、數量或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交貨日期拖后,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發包方承擔。
15.承包方材料和設備的管理
15.1 承包方設備應及時進入工地
合同規定的承包方設備應按合同進度計劃(在施工總進度計劃尚未批準前,按簽署協議書商定的設備進點計劃)進入工地并需經監理單位核查后投入使用,若承包方需變更合同規定的承包方設備時,須經監理單位批準。
15.2 承包方的材料和設備專用于本合同工程
(1)承包方運入工地的所有材料和設備應專用于本合同工程。
(2)承包方除在工地內轉移這些材料和設備外,未經監理單位同意,不得將上述材料和設備中的任何部分運出工地。但承包方從事運送人員和外出接運貨物的車輛不要求辦理同意手續。
(3)承包方在征得監理單位同意后,可以按不同施工階段的計劃撤走其屬于自己的閑置設備。
15.3 承包方舊施工設備的管理
承包方的舊施工設備進入工地前必須按有關規定進行年檢和定期檢修,并應由具有設備鑒定資格的機構出具檢修合格證或經監理單位檢查后才準進入工地。承包方還應在舊施工設備進入工地前提交主要設備的使用和檢修記錄,并應配置足夠的備品備件以保證舊施工設備的正常運行。
15.4 承包方租用的施工設備
(1)發包方擬向承包方出租施工設備時,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寫明各種租賃設備的型號、規格、完好程度和租賃價格。
(2)承包方可以根據自身的條件選租發包方的施工設備。若承包方計劃租賃發包方提供的施工設備,則應在投標時提出選用的租賃設備清單和租用時間,并在報價中計入相應的租賃費用,中標后另行簽訂協議。
(3)承包方從其他人租賃施工設備時,則應在簽訂的租賃協議中明確規定若在協議有效期內發生承包方違約而解除合同時,發包方或發包方邀請承包本合同的其他承包方可以相同的條件取得該施工設備的使用權。
15.5 監理單位有權要求承包方增加和更換施工設備
監理單位一旦發現承包方使用的施工設備影響工程進度和質量時,有權要求承包方增加和更換施工設備,承包方應予及時增加和更換,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方承擔。
十一、交通運輸
16.交通運輸
16.1 場內道路
(1)發包方按第4.5款規定提交給承包方使用的場內道路和交通設施,應由承包方負責其在合同實施期內的維修、養護和交通管理工作,并承擔一切費用。
(2)除本款(1)項所述的由發包方提供的部分場內道路和交通設施外,承包方應負責修建、維修、養護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其余的場內臨時道路和交通設施,并承擔一切費用。
(3)承包方修建的場內臨時道路和交通設施,應免費提供給發包方和監理單位使用;其他承包人需要使用上述道路和設施時,應按第5.12款的規定辦理。
16.2 場外交通
(1)承包方的車輛外出行駛所需的場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費、養路費和稅款等一切費用由承包方承擔。
(2)承包方車輛應服從當地交通部門的管理,嚴格按照道路和橋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駛,并服從交通監管部門的檢查和檢驗。
16.3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運輸
由承包方負責運輸的物件中,若遇有超大件或超重件時,應由承包方負責向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申請手續。運輸合同規定的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進行的道路和橋梁臨時加固改造費用和其它有關費用均由承包方承擔。若實際運輸中的超大件或超重件超過合同規定的尺寸或重量時,應由發包方和承包方共同協商確定各自分擔的費用。
16.4 道路和橋梁的損壞責任
承包方應為自己進行的物品運輸造成工地內外公共道路和橋梁的損壞負全部責任,并負責支付修復損壞的全部費用和可能引起的索賠。
16.5 水路運輸
本條上述各款的內容適亦用于水路運輸,其中“道路”一詞的含義應包括水閘、碼頭、堤防或與水路有關的其它結構物;“車輛”一詞的含義應包括船舶,本條各款規定仍有效。
十二、工程進度
17.進度計劃
17.1 合同進度計劃
承包方應按技術條款規定的內容和時限以及監理單位的指示,編制施工總進度計劃提交監理單位審批。監理單位應在技術條款規定的時限內批復承包方。經監理單位批準的施工總進度計劃(稱合同進度計劃)作為控制本合同工程進度的依據,并據此編制年、季和月進度計劃報送監理單位。在施工總進度計劃和監理單位的指示控制工程進展。
17.2 修訂進度計劃
(1)不論何種原因發生工程的實際進度與第17.1款所述的合同進度計劃不符時,承包方應按監理單位的指示在28天內提交一份修訂進度計劃報送監理單位審批,監理單位應在收到該進度計劃后28天內批復承包方。批準后的修訂進度計劃作為合同進度計劃的補充文件。
(2)不論何種原因造成施工進度計劃的拖后,承包方均應按監理單位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趕上進度。承包方應在向監理單位提交修訂的進度計劃的同時,編制一份趕工措施報告報送監理單位審批,趕工措施應以保證工程按期完工為前提調整和修改進度計劃。由于發包方原因造成施工進度拖后,應按第20.2款的規定辦理;由于承包方原因造成施工進度拖后,應按第20.3款的規定辦理。
17.3 單位工程進度計劃
監理單位認為有必要時,承包方應按監理單位指示的內容和時限,并根據合同進度計劃的進度控制要求編制單位工程進度計劃報送監理單位。
17.4 提交資金流估算表
承包方應在按第17.1款的規定向監理單位提交施工總進度計劃的同時,按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的格式向監理單位提交按月的資金流估算表。估算表應包括承包計劃向發包方獲取的全部款額,以供發包方參考。此后,如監理單位提出要求,承包方還應按監理單位指定的時限內提交修訂的資金流估算表。
18.工程開工和完工
18.1 開工通知
監理單位應在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的時限內向承包方發出開工通知。承包方應在接到開工通知后及時調遣人員和調配施工設備、材料進入工地,并從開工日起按簽署協議書時商定的進度計劃進行施工準備。
18.2 發包方延誤開工
監理單位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限發出開工通知或發包方未能按合同規定向承包方提供開工的必要條件,承包方有權提出延長工期的要求。監理單位應在收到承包方的要求后立即與發包方及承包方共同協商補救辦法,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發包方承擔。
18.3 承包方延誤進點
承包方在接到開工通知后14天內未及時進點組織施工,監理單位可通知承包方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趕上進度,承包方應在接到通知后的7天內向監理單位提交一份補救措施報告報送監理單位審批。補救措施報告應詳細說明不能及時進點的原因和補救辦法,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方承擔。
18.4 完工日期
屬于本合同的全部工程、單位工程和部分工程的要求完工日期規定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承包方應在上述規定的完工日期內完工或在第20.2款和21條規定可能延后或提前的完工日期內完工。
19.暫停施工
19.1 承包方暫停施工的責任
屬于下列任何一種情況引起的暫停施工,承包方不能提出增加費用和延長工期的要求:
(1)合同中另有規定的;
(2)由于承包方違約引起的暫停施工;
(3)由于現場非異常惡劣氣候條件引起的正常停工;
(4)為工程的合理施工和保證安全所必須的暫停施工;
(5)未得到監理單位許可的承包方擅自停工;
(6)其它由于承包方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
19.2 發包方暫停施工的責任
凡不屬于第19.1款所列情況引起的暫停施工,均為發包方的責任,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誤應按第20.2款的規定辦理。
19.3 監理單位的暫停施工指示
(1)監理單位認為有必要時,可向承包方發布暫停工程或部分工程施工的指示,承包方應按指示的要求立即暫停施工。不論由于何種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承包方應在暫停施工期間負責妥善保護工程和提供安全保障。
(2)由于發包方的責任發生暫停施工的情況時,若監理單位未及時下達暫停施工指示,承包方可向其指出暫停施工的書面請求,監理單位應在接到請求后的48小時內予以答復,若不按期答復,可視為承包方請求已獲同意。
19.4 暫停施工后的復工
工程暫停施工后,監理單位應與發包方和承包方協商采取有效措施積極消除停工因素的影響。當工程具備復工條件時,監理單位應立即向承包方發出復工通知,承包方應在收到復工通知后按監理單位指定的時間復工。若承包方無故拖延和拒絕復工,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方承擔。
19.5 暫停施工持續56天以上
(1)若監理單位在下達暫停施工后56天內仍末給予承包方復工通知,除了該項停工屬于第19.1款規定的情況外,承包方可向監理單位提交書面通知,要求監理單位在收到書面通知后28天內準許已暫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繼續施工,監理單位逾期不予批準,則承包方有權作出以下選擇:當暫時停工僅影響合同中部分工程時,按39.1款規定將此項停工工程視作可取消的工程,并通知監理單位;當暫時停工影響整個工程時,可視為發包方違約,應按第42條的規定辦理。
(2)若發生由承包方責任引起的暫停施工時,承包方在收到監理單位暫停施工指示后56天內不積極采取措施復工造成工期延誤,則應視為承包方違約,可按第41條的規定辦理。
20.工期延誤
20.1 發包方的工期延誤
在施工過程中發生下列情況之一使關鍵項目的施工進度計劃拖后而造成工期延誤時,承包方可要求發包方延長合同規定的工期。
(1)增加合同中任何一項的工作內容;
(2)增加合同中任何項目的工程量超過專用合同條款第39.1款規定的百分比;
(3)增加額外的工程項目;
(4)改變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的標準或性質;
(5)本合同中涉及的由發包方責任引起的工期延誤;
(6)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
(7)非承包方原因造成的任何干擾或阻礙;
(8)其它可能發生的特殊情況。
20.2 承包方要求延長工期的處理
(1)若發生第20.1款所列的事件時,承包方應立即通知發包方和監理單位,并在發出該通知的28天內向監理單位提交一份細節報告,詳細申述發生該事件的情節和對工期的影響程度,并按17.2款的規定修訂進度計劃和編制趕工措施報告提交監理單位審批。若發包方要求修訂的進度計劃仍應保證工程按期完工,同則應由發包方承擔由于采取趕工措施所增加的費用。
(2)若事件的持續時間較長或事件影響工期較長,當承包方采取了趕工措施而無法實現工程按期完工時,除應按上述第(1)項規定的程序辦理外,承包方應在事件結束后的14天內提交一份補充細節報告,詳細申述要求延長工期的理由,并最終修訂進度計劃。此時發包方除按上述第(1)項規定承擔趕工費用外,還應按以下第(3)項規定的程序批準給予承包方延長工期的合理天數。
(3)監理單位應及時調查核實上述第(1)和(2)項中承包方提交的細節報告和補充細節報告,并在審批修訂進度計劃的同時,與發包方和承包方協商確定延長工期的合理天數和補償費用的合理額度,并通知承包方,抄送發包方。
20.3 承包方的工期延誤
由于承包方原因未能按合同進度計劃完成預定工作,承包方應按第17.2款(2)項的規定采取趕工措施趕上進度。若采取趕工措施后仍未能按合同規定的完工日期完工,承包方除自行承擔采取趕工措施所增加的費用外,還應支付逾期完工違約金。逾期完工違約金額規定在專用合同條款中。
21.工期提前
21.1 承包方提前工期
承包方征得發包方同意后,在保證工程質量的前提下,若能按合同規定的完工日期提前完工時,則應由監理單位核實提前天數,并由發包方按專用合同條款中的規定向承包方支付提前完工獎金。
21.2 發包方要求提前工期
發包方要求承包方提前合同規定的完工日期時,由監理單位與承包方共同協商采取趕工措施和修訂合同進度計劃,并由發包方和承包方按成本加獎金的辦法簽訂提前完工協議。其協議內容應包括:
(1)提前的時間和修訂后的進度計劃;
(2)承包方的趕工措施;
(3)發包方為趕工提供的條件;
(4)趕工費用和獎金。
十三、工程質量
22.質量檢查的職責和權力
22.1 承包方的質量管理
承包方應建立和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在工地設置專門的質量檢查機構,配備專職的質量檢查人員,建立完善的質量檢查制度。承包方應在接到開工通知后的84天內,向監理單位提交一份內容包括質量檢查機構和質檢人員的資質和組成、質量檢查程序和細則等的工程質量檢查計劃和措施報告報送監理單位審批。
22.2 承包方的質量檢查職責
承包方應嚴格按技術條款的規定和監理單位的指示,對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設備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藝進行全過程的質量檢查,詳細作好質量檢查記錄,編制工程質量報表,定期提交監理單位審查。
22.3 監理單位的質量檢查權力
監理單位有權對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項工藝、材料和工程設備進行檢查和檢驗。承包方應為監理單位的質量檢查和檢驗提供一切方便,包括監理單位赴施工現場或制造、加工地點或合同規定的其它地方進行察看和查閱施工記錄;要求提供試驗樣品、進行現場取樣試驗、工程復核測量和設備性能檢測;提供試驗和測量成果以及為監理單位的質量檢查和檢驗所應進行的其它工作。監理單位的檢查和檢驗不免除承包方按合同規定應負的責任。
23.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檢查和檢驗
23.1 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檢驗和交貨驗收
(1)承包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由承包方負責檢驗和交貨驗收,驗收時應同時查驗材質證明和產品合格證書。承包方還應按技術條款的規定進行材料的抽樣檢驗和工程設備的檢驗測試,并將檢驗結果提交監理單位,其所需費用由承包方承擔。
有必要時,監理單位可要求參加交貨驗收,承包方應為監理單位對交貨驗收的監督檢查提供一切方便。監理單位參加交貨驗收不免除承包方在檢驗和交貨驗收中應負的責任。
(2)發包方提供的工程設備應由發包方和承包方在合同規定的交貨地點共同進行交貨驗收,并由發包方正式移交給承包方。承包方應按技術條款的規定進行工程設備的檢驗測試,并將檢驗結果提交監理單位,其所需費用由承包方承擔。工程設備安裝后,若發現工程設備存在缺陷時,應由監理單位與承包方共同查找原因,如屬設備制造不良引起缺陷應由發包方負責;如屬承包方運輸和保管不慎或安裝不良引起的損壞應由承包方負責。
23.2 檢查和檢驗的時間、地點和費用
對合同規定的各種材料和工程設備,應由監理單位與承包方商定進行檢查和檢驗的時間和地點。若監理單位因特殊情況無法按時派出監理人員到場時,承包方可自行檢查或檢驗,并立即將檢查或檢驗結果提交監理單位。除合同另有規定外,監理單位應在事后確認承包方提交的檢查或檢驗結果,若監理單位對承包方自行檢查和檢驗的結果有疑問時,可按第22.3款的規定進行抽樣檢驗。檢驗結果證明該材料或工程設備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則應由承包方承擔抽樣檢驗的費用;檢驗結果證明該材料或工程設備質量符合合同要求,則應由發包方承擔抽樣檢驗的費用。
23.3 未按規定進行檢查和檢驗
承包方未按合同規定對材料和工程設備進行檢查和檢驗,監理單位可以指示承包方按合同規定補作檢查和檢驗,承包方應遵照執行,并應承擔所需的檢查和檢驗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
23.4 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
承包方未經監理單位同意接受并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設備,監理單位有權按第26.2款規定指示承包方予以處理,由此造成的損失由承包方負責。
監理單位的檢查或檢驗結果表明該材料或工程設備不符合合同要求時,監理單位可以拒絕驗收,并立即通知承包方。承包方除應立即停止使用外,還應與監理單位共同研究補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方承擔。
23.5 額外檢驗和重新檢驗
(1)若監理單位要求承包方對某項材料和工程設備進行的檢查和檢驗在合同中未作規定,監理單位可以指示承包方增加額外檢驗,承包方應遵照執行,但應由發包方承擔額外檢驗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
(2)不論何種原因,若監理單位對以往的檢驗結果有疑問時,可以指示承包方重新檢驗,承包方不得拒絕。若重新檢驗結果證明這些材料和工程設備不符合合同要求,則應由承包方承擔重新檢驗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若重新檢驗結果證明這些材料和工程設備符合合同要求,則應由發包方承擔其重新檢驗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
23.6 承包方不進行檢查和檢驗的補救辦法
承包方不按第23.3和23.5款的規定完成監理單位指示的檢查和檢驗工作,監理單位可以指派自己的人員或委托其他有資質的檢驗機構或人員進行檢查和檢驗,承包方不得拒絕,并應提供一切方便。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方承擔。
24.現場試驗
24.1 現場材料試驗
承包方應在工地建立自己的試驗室,配備足夠的人員和設備,按合同規定和監理單位的指示進行各項材料試驗,并為監理單位進行質量檢查和檢驗提供必要的試驗資料和原始記錄。監理單位在質量檢查和檢驗過程中若需抽樣試驗,所需試件應由承包方提供,監理單位可以使用承包方的試驗設備,承包方應予協助。上述試驗所需提供的試件和監理單位使用試驗設備所需的費用由承包方承擔。
24.2 現場工藝試驗
承包方應按合同規定和監理單位的指示進行現場工藝試驗,除合同另有規定外,其所需費用由承包方承擔。在施工過程中,若監理單位要求承包方進行額外的現場工藝試驗時,承包方應遵照執行,但所需費用由發包方承擔。
25.隱蔽工程和工程的隱蔽部位
25.1 覆蓋前的驗收
隱蔽工程和工程的隱蔽部位經承包方的自檢確認具備覆蓋條件后的24小時內,承包方應通知監理單位進行驗收,通知應按規定的格式說明驗收地點、內容和驗收時間,并附有承包方自檢記錄和必要的驗收資料。監理單位應按通知約定的時間指派監理人員到場進行驗收,在監理人員確認質量符合技術條款要求,并在驗收記錄上簽后,承包方才能進行覆蓋。
25.2 監理單位未到場驗收
監理單位應在約定的時限內到場進行隱蔽工程和工程隱蔽部位的驗收,不得無故缺席或拖延。若監理單位因特殊情況無法按時派出監理人員到場驗收時,應通知承包方延期驗收或批準承包方認真作好現場記錄后自行覆蓋。
25.3 驗收后重新檢驗
監理單位按第25.1款規定驗收后或監理單位未到場驗收而承包方按第25.2款規定自行覆蓋后,若監理單位事后對質量有懷疑,可要求承包方對已覆蓋的部位進行鉆孔探測以至揭開重新檢驗,承包方應遵照執行。其重新檢驗所需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按第23.5款(2)項的規定辦理。
25.4 承包方私自覆蓋
承包方未及時通知監理單位到場驗收,私自將隱蔽部位覆蓋,監理單位有權指示承包方采用鉆孔探測以至揭開進行檢驗,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方承擔。
26.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設備的處理
26.1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
工程使用的一切材料和工程設備均應滿足技術條款和施工圖紙規定的品級、質量標準和技術特性。監理單位在程質量的檢查和檢驗中發現承包方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時,可以隨時發出指示,要求承包方立即改用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并禁止在工程中繼續使用這些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
26.2 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設備的處理
(1)由于承包方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和工程設備造成了工程損害,監理單位可以隨時發出指示要求承包方立即采取措施進行補救,直到徹底清除工程的不合格部位以及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方承擔。
(2)若承包方無故拖延或拒絕執行監理單位的上述指示,則發包方有權委托其他承包人執行該項指示,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利潤及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方承擔。
27.測量放線
27.1 施工控制網
監理單位應在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的時限內向承包方提交測量基準點、基準線和不準點及其書面資料。承包方應根據上述基準點(線)以及國家測繪標準和本工程精度要求測設自己的施工控制網,并應在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的時限內將施工控制網資料提交監理單位審批。
承包方應負責管理好施工控制網點,若有丟失或損壞,應及時修復,其所需的管理和修復費用由承包方承擔。工程完工后應完好地移交給發包方。
27.2 施工測量
承包方應負責施工過程中的全部施工測量放線工作,并應自行配置所需合格的人員、儀器、設備和其它物品。
監理單位可以指示承包方在監理人員監督下進行抽樣復測,當復測中發現有錯誤時,承包方必須按監理單位指示進行修正或補測,發包方將不為上述指示所增加的復測工作另行支付費用。
27.3 監理單位使用施工控制網
監理單位可以使用本合同的施工控制網,承包方應及時提供必要的協助,發包方亦不再為此另行支付費用。其他承包人需要使用上述施工控制網時,應按第5.12款的規定辦理。
28.補充地質勘探
在合同實施期間,監理單位可以指示承包方進行必要的補充地質勘探,并提供有關資料,承包方為本合同永久工程的施工需要進行補充地質勘探時,須經監理單位批準,并應向監理單位提交有關資料。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上述補充勘探的費用應按第39條規定作為變更處理。承包方為其臨時工程所需進行的補充地質勘探,其費用由承包方承擔。
十四、文明施工
29.文明施工
發包方應負責統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工作,應負責組織一個由發包方、承包方、監理單位和其它有關單位參加的文明施工管理委員會統一管理和協調全工地的治安保衛、施工安全和環境保護等有關文明施工事項。發包方對文明施工的統一管理和協調工作不免除承包方按第29.2、29.2款和第30條規定應負的責任。
29.1 治安保衛
(1)發包方應負責與當地公安部門協商共同在工地建立或委托當地公安部門建立一個現場治安管理機構,統一管理全工地的治安保衛事宜,負責履行本工程的治安保衛職責。
(2)發包方和承包方應教育各自的人員遵紀守法,共同維護全工地的社會治安,協助現場治安管理機構做好各自管轄區(包括施工工地和生活區)的治安保衛工作。
29.2 施工安全
(1)發包方應負責統一管理本工程的施工作業安全以及消防、防汛和抗災等工作。監理單位應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本合同的有關規定檢查、監督上述安全工作的實施,承包方應認真執行監理單位有關安全管理工作的指示。監理單位在檢查中發現施工中存在不安全因素,應及時指示承包方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改正,若承包方故意延誤或拒絕改正時,則監理單位有權責令其停工整頓。
(2)承包方應按合同規定履行其安全職責。承包方應設置必要的安全管理機構和配備專職的安全人員,加強對施工作業安全的管理,特別應加強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和爆破作業的管理,制定安全操作規程,配備必要的安全生產設施和勞動保護用具,并經常對其職工進行施工安全教育。
(3)發包方或委托承包方(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在工地建立一支消防隊伍負責全工地的消防工作,配備必要的消防水源、消防設備和救助設施。
承包方應負責其管轄區內的消防工作,在其施工工地和生活區內配置一定數量的常規消防器材。承包方應按監理單位的指示定期進行防火安全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4)發包方或委托監理單位在每年汛前組織承包方和有關單位進行防汛檢查,并負責統一指揮全工地的防汛和抗災工作。
承包方應負責其管轄范圍內的防汛和抗災等工作。按發包方的要求和監理單位的指示做好每年的汛前檢查,配備必要的防汛物資和器材,按合同規定做好汛情預報工作。
30.環境保護
30.1 環境保護責任
承包方在施工過程中應遵守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及本合同的有關規定,并應對其違反上述法律、法規和規章及本合同規定所造成的環境破壞以及人員傷害和財產損失負責。
30.2 采取合理的措施保護環境
(1)承包方應在編報的施工組織設計中做好施工棄渣的處理措施,嚴格按批準的棄渣規劃有序地堆放和利用棄渣,防止任意堆放棄渣影響河道的防汛標準和本工程其他承包方的正常施工以及危及下游居民的安全。
(2)承包方應按合同規定采取有效措施對施工開挖的邊坡及時進行支護和做好排水措施,避免由于施工造成的水土流失。
(3)承包方在施工過程中應采取有效措施,注意保護飲用水源免受施工活動造成的污染。
(4)承包方應按技術條款的規定加強對噪聲、粉塵、廢氣、廢水的控制和治理,采用先進設備和技術,努力降低噪聲,控制粉塵、廢氣濃度以及做好廢水和廢油的治理和排放。
(5)承包方應保持施工區和生活區的環境衛生,及時清除垃圾和廢棄物,并運至指定的地點堆放和處理,進入現場的材料、設備必須置放有序,防止任意堆放器材雜物阻塞工作場地周圍的通道和影響環境。
十五、計量與支付
31.計量
31.1 工程量
本合同工程量清單中開列的工程量是招標時的估算工程量,不是承包方為履行合同應當完成的和用于結算的實際工程量。結算的工程量應是承包方實際完成的并按本合同有關計量規定計量的工程量。
31.2 完成工程量的計量
(1)承包方應按合同規定的計量辦法,按月對已完成的質量合格的工程進行準確計量,并在每月末隨同月付款申請單,按工程量清單的項目分項向監理單位提交完成工程量月報表和有關計量資料。
(2)監理單位對承包方提交的工程量月報表有疑問時,可以要求承包方派員與監理單位共同復核,并可要求承包方按第27.2款的規定進行抽樣復測。此時,承包方應積極配合和指派代表協助監理單位進行復核并按監理單位的要求提供補充的計量資料。
(3)若承包方未按監理單位的要求派代表參加復核,則監理單位復核修正的工程量應被視為該部分工程的準確工程量。
(4)監理單位認為有必要時,可要求與承包方聯合進行測量計量,承包方應遵照執行。
(5)承包方完成了工程量清單中每個項目的全部工程量后,監理單位應要求承包方派員共同對每個項目的歷次計量報表進行匯總和核實,并可要求承包方提供補充計量資料,以確定該項目最后一次進度付款的準確工程量。如承包方未按監理單位的要求派員參加,則監理單位最終核實的工程量應被視為該項目完成的準確工程量。
31.3 計量方法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各個項目的計量辦法應按技術條款的有關規定執行。
31.4 計量單位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均應采用國家法定的計量單位。
31.5 總價承包項目的分解
承包方應將工程量清單中的總價承包項目進行分解,并在簽署協議書后的28天內將該項目的分解表提交監理單位審批。分解表應標明其所屬子項或分階段的工程量和需支付的金額。
32.預付款
32.1 工程預付款
(1)工程預付款的總金額為合同價格的10%~20%,分兩次支付給承包方。第一次預付的金額應不低于工程預付款的50%。工程預付款總金額的額度和分次付款比例應根據工程的具體情況由發包方通過編制本合同資金流計劃予以測定,并在專用合同條款中規定。工程預付款專用于本合同工程。
(2)第一次預付款應在協議書簽署后21天內,并在承包方向發包方提交了經發包方認可的預付款保函后支付。發包方應在支付前將上述預付款保函復印件送監理單位,由監理單位出具付款證書交發包方作為支付憑證。預付款保函在預付款被發包方扣回前一直有效,保函金額為本次預付款金額,但可根據以后預付款扣回的金額相應遞減。
(3)第二次預付款需待承包方主要設備進入工地后,其估算價值已達到本次預付款金額時,由承包方提出書面申請,經監理單位核實后出具付款證書提交給發包方,發包方收到監理單位出具的付款證書后的14天內支付給承包方。
(4)工程預付款由發包方從月進度付款中扣回。在合同累計完成金額達到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的數額時開始扣款,直至合同累計完成金額達到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的數額時全部扣清。在每次進度付款時,累計扣回的金額按下列公式計算:
A
R=----------(C-F1S)
(F2-F1)S
式中 R--每次進度付款中累計扣回的金額;
A--工程預付款總金額;
S--合同價格;
C--合同累計完成金額;
F1--按專用合同條款規定開始扣款時合同累計完成金額達到合同價
格的比例;
F2--按專用合同條款規定全部扣清時合同累計完成金額達到合同價
格的比例。
上述合同累計完成金額均指價格調整前且未扣保留金的金額。
32.2 永久工程的材料預付款
(1)專用合同條款中規定的形成本合同永久工程的主要材料到達工地并滿足以下條件后,承包方可向監理單位提交材料預付款支付申請單,要求給予材料預付款。
①材料應符合技術條款的要求;
②材料已到達工地,并以承包方和監理單位共同驗點入庫;
③承包方應按監理單位的要求提交了材料的訂貨單、收據或價格證明文件;
④到達工地的材料應由承包方保管,若發生損壞、遺失或變質,應由承包方負責。
(2)預付款金額為經監理單位審核后的實際材料價的90%,在月進度付款中支付。
(3)預付款從付款月后的6個月內在月進度付款中每月按該預付款金額的六分之一平均扣還。
33.工程進度付款
33.1 月進度付款申請單
承包方應在每月末按監理單位規定的格式提交月進度付款申請單(一式4份),并附有第31.2款規定的完成工程量月報表。該申請單應包括以下內容:
(1)已完成的工程量清單中永久工程及其它項目的應付金額;
(2)經監理單位簽認的當月計日工支付憑證標明的應付金額;
(3)按第32.2款規定的永久工程材料預付款金額;
(4)根據第37條和38條規定的價格調整金額;
(5)根據合同規定承包方應有權得到的其它金額;
(6)扣除按第32條規定應由發包方扣還的工程預付款和永久工程材料預付款金額;
(7)扣除按第34條規定應由發包方扣留的保留金金額;
(8)扣除按合同規定由承包方應付給發包方的其它金額。
33.2 月進度付款證書
監理單位在收到月進度付款申請單后的14天內進行核查,并向發包方出具月進度付款證書,提出他認為應當到期支付給承包方的金額。
33.3 工程進度付款的修正和更改
監理單位有權通過對以往歷次已簽證的月進度付款證書的匯總和復核中發現的錯、漏或重復進行修正或更改;承包方亦有權提出此類修正或更改,經雙方復核同意的此類修正或更改應列入月進度付款證書中予以支付或扣除。
33.4 支付時間
發包方收到監理單位簽證的月進度付款證書并審批后支付給承包方,支付時間不應超過監理單位收到月進度付款申請單后28天。若不按期支付,則應從逾期第一天起按專用合同條款中規定的逾期付款違約金加付給承包方。
33.5 總價承包項目的支付
工程量清單中的總價承包項目應按第31.5款規定的總價承包項目分解表統計實際完成情況,確定分項應付金額列入第33.1款第(1)項內進行支付。
34.保留金
(1)監理單位應從第一個月開始在給承包方的月進度付款中扣留按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百分比的金額作為保留金(其計算額度不包括預付款和價格調整金額),直至扣留的保留金額達到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的數額為止。
(2)在簽發本合同工程移交證書后14天內由監理單位出具保留金付款證書,發包方將保留金總額的一半支付給承包方。在簽發單位工程或部分工程的臨時移交證書后將其相應的保留金總額的一半在月進度付款中支付給承包方。
(3)監理單位在本合同全部工程的保修期滿時出具為支付剩余保留金的付款證書,發包方應在收到上述付款證書后14天內將剩余的保留金支付給承包方。若保修期滿時尚需承包方完成剩余工作,則監理單位有權在付款證書中扣留與剩余工作所需金額相應的保留金余額。
35.完工結算
35.1 完工付款申請單
在本合同工程移交證書頒發后的28天內,承包方應按監理單位批準的格式提交一份完工付款申請單(一式4份),并附有下述內容的詳細證明文件:
(1)至移交證書注明的完工日期止,根據合同所累計完成的全部工程價款金額;
(2)承包方認為根據合同應支付給他的追加金額和其它金額。
35.2 完工付款證書及支付時間
監理單位應在收到承包方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請單后的28天內完成復核,并與承包方協商修改后在完工付款申請單上簽和出具完工付款證書報送發包方審批。發包方應在收到上述完工付款證書后的42天內審批后支付給承包方。若發包方不按期支付,則應按第33.4款規定相同辦法將逾期付款違約金付給承包方。
36.最終結清
36.1 最終付款申請單
(1)承包方在收到按第53.3款規定頒發的保修責任終止證書后的28天內,按監理單位批準的格式向監理單位提交一份最終付款申請單(一式4份),該申請單位應包括以下內容,并附有關的證明文件。
①按合同規定已經完成的全部工程價款金額;
②按合同規定應付給承包方的追加金額;
③承包方認為應付給他的其它金額。
(2)若監理單位對最終付款申請單中的某些內容有異議時,有權要求承包方進行修改和提供補充資料,直至向監理單位正式提交經監理單位同意的最終付款申請單為止。
36.2 結清單
承包方向監理單位提交最終付款申請單的同時,應向發包方提交一份結清單,并將結清單的副本提交監理單位。該結清單應證實最終付款申請單的總金額是根據合同規定應付給承包方的全部款項的最終結算金額。但結清單只在承包方收到退還履約擔保證件和發包方已付清監理單位出具的最終付款證書中應付的金額后才生效。
36.3 最終付款證書和支付時間
監理單位收到最終付款申請單和結清單副本后的14天內,向發包方出具一份最終付款證書提交發包方審批。最終付款證書應說明:
(1)按合同規定和其它情況應最終支付給承包方的合同總金額;
(2)發包方已支付的所有金額以及發包方有權得到的全部金額。
發包方審查監理單位提交的最終付款證書后,若確認還應向承包方付款,則應在收到該證書后的42天內支付給承包方。若確認承包方應向發包方付款,則發包方應通知承包方,承包方應在收到通知后的42天內付還發包方。不論是發包方或承包方,若不按期支付,均應按第33.4款規定的相同辦法將逾期付款違約金加付給對方。
若承包方和監理單位未能就最終付款的內容和額度取得一致意見,監理單位應對雙方已同意的部分內容和額度出具臨時付款證書報送發包方審批后支付。但承包方有權將尚未取得一致的付款內容按44.1款規定提交爭議評審組評審。
十六、 價格調整
37.物價波動引起的價格調整
37.1 需調整的價格差額
因人工、材料和設備等價格波動影響合同價格時,按以下公式計算差額,調整合同價格。
Ftn
△P=P0(A+∑Bn----—1)
Fon
式中 △P--需調整的價格差額;
P0 --按第33.2款、35.2款和336.3款規定的付款證書
中承包方應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額(不包括價格調整,不
計保留金的扣留和支付以及預付款的支付扣還;對第39條規
定的變更,若已按現行價格計價的亦不計在內);
A-- 定值權重(即不調部分的權重);
Bn-- 各可調因子的變值權重(即可調部分的權重),為各可調因子
在合同估算價中所占的比例;
Ftn--與第33.2款、35.2款和36.3款規定的付款證書相
關周期最后一天的各可調因子的現行價格指數;
Fon--投標截止日前28天的各可調因子的基本價格指數。
以上價格調整公式中的各可調因子、定值和變值權重以及基本價格指數及其來源規定在投標補充資料的價格指數和權重表內。價格指數應首先采用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政府物價管理部門或統計部門提供的價格指數,若缺乏上述價格指數時,可采用上述部門提供的價格或雙方商定的專業部門提供的價格指數或價格代替。
37.2 暫時確定調整差額
在計算調整差額時得不到現行價格指數,可暫用上一次的價格指數計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有關規定進行調整。
37.3 權重的調整
由于按第39.1款規定的變更導致原定合同中的權重不合理時,監理單位應與承包方和發包方協商后進行調整。
37.4 其它的調價因素
除在專用合同條款中另有規定和本條各款規定的調價因素外,其余因素的物價波動均不另行調價。
37.5 工期延誤后的價格調整
因承包方原因未能按專用合同條款中規定的完工日期完工,則對原定完工日期后施工的工程,在按第37.1款所示的價格調整公式計算時應采用原定完工日期與實際完工日期的兩個價格指數中的低者作為現行價格指數。若按第20.2款規定延長了完工日期,但又由于承包方原因未能按延長后的完工日期內完工,則對延期期滿后施工的工程,其價格調整計算應采用延長后的完工日期與實際完工日期的兩個價格指數中的低者作為現行價格指數。
38.法規更改引起的價格調整
在投標截止日前的28天后,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章和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法規和規章發生更改或增刪,導致承包方在實施合同期間所需要的工程費用發生除第37條規定以外的增減時,應由監理單位與發包方和承包方進行協商后確定需調整的合同金額。
十七、變更
39.變更
39.1 變更的范圍和內容
(1)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監理單位可根據工程的需要指示承包方進行以下各種類型的變更。沒有監理單位的指示,承包方不得擅自變更。
①增加或減少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內容;
②增加或減少合同中任何項目的工程量超過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的百分比;
③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轉由發包方或其他承包人實施);
④改變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的標準或性質;
⑤改變工程建筑物的形式、基線、標高、位置或尺寸;
⑥改變合同中任何一項工程的完工日期或改變已批準的施工順序;
⑦追加為完成工程所需的任何額外工作。
(2)第39.1款(1)項范圍內的變更項目未引起工程施工組織和進度計劃發生實質性變動和不影響其原定的價格時,不予調整該項目的單價和合價,也不發變更指示。
39.2 變更的處理原則
(1)變更需要延長工期時,應按第17.2和第20.2款的規定辦理,若變更使合同工作量減少,監理單位認為應予提前變更項目的工期時,由監理單位和承包方協商確定。
(2)變更需要調整合同價格時,按以下原則確定其單價或合價;
①工程量清單中有適用于變更工作的項目時,應采用該項目的單價或合價。
②工程量清單中無適用于變更工作的項目時,則可在合理的范圍內參考類似項目的單價或合價作為變更估價的基礎,由監理單位與承包方協商確定變更后的單價或合價。
③工程量清單中無類似項目的單價或合價可供參考,則應由監理單位與發包方的和承包方協商確定新的單價或合價。
39.3 變更指示
(1)監理單位應在發包方授權范圍內按第39.1款的規定及時向承包方發出變更指示。變更指示的內容應包括變更項目的詳細變更內容、變更工程量和有關文件圖紙以及監理單位按第39.2款規定指明的變更處理原則。
(2)監理單位在向承包方發出任何圖紙和文件前,應仔細檢查其中是否存在第39.1款所述的變更。若存在變更,監理單位應按本款(1)項的規定發出變更指示,并抄送發包方。
(3)承包方收到監理單位發出的圖紙和文件后,經檢查后認為其中存在第39.1款所述的變更而監理單位未按本款(1)項規定發出變更指示,則應在收到上述圖紙和文件后14天內或在開始執行前(以日期早者為準)通知監理單位,并提供必要的依據。監理單位應在收到承包方通知后14天內答復承包方:若同意作為變更,應按本款(1)項規定補發變更指示;若不同意作為變更,亦應上述時限內答復承包方。若監理單位未在14天內答復承包方,則視為監理單位已同意承包方提出的作為變更的要求。
39.4 變更的報價
(1)承包方收到監理單位發出的變更指示后28天內向監理單位提交一份變更報價書,并抄送發包方。變更報價書的內容應包括承包方確認的變更處理原則和變更工程量及其變更項目的報價單。監理單位認為必要時,可要求承包方提交重大變更項目的施工措施、進度計劃和單價分析等。
(2)承包方對監理單位提出的變更處理原則持有異議時,可在收到變更指示后7天內通知監理單位,監理單位由應在收到通知后7天內答復承包方。
39.5 變更決定
(1)監理單位應在收到承包方變更報價書后28天內對變更報價書進行審核后作出變更決定,并通知承包方,抄送發包方。
(2)發包方和承包方未能就監理單位的決定取得一致意見,則監理單位可暫定他認為合適的價格和需要調整的工期,并應將其暫定的變更處理意見通知承包方,抄送發包方,此時承包方應遵照執行。對已實施的變更,監理單位可將其暫定的變更費用列入第33.2款的規定月進度付款中。但發包方和承包方均有權在收到監理單位變更決定后的28天內要求按第44.1款的規定提請爭議評審組評審,若在此時限內雙方均未提出上述要求,則監理單位的變更決定即為最終決定。
39.6 變更影響本項目和其它項目的單價或合價
按第39.1款進行的任何一項變更引起本合同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組織和進度計劃發生實質性變動,以致影響本項目和其它項目的單價或合價時,發包方和承包方均有權要求調整本項目和其它項目的單價或合價,監理單位應與發包方和承包方協商確定。
39.7 合同價格增減超過15%
完工結算時,若出現由于第39條規定進行的全部變更工作引起合同價格增減的金額以及實際工程量與工程量清單中估算工程量的差值引起合同價格增減的金額(不包括備用金和第37、38條規定的價格調整)的總和超過合同價格(不包括備用金)的15%時,在除了按第39.6款確定的變更工作的增減金額外,若還需對合同價格進行調整時,其調整金額由監理單位與發包方和承包方協商確定。若協商后未達成一致意見,則應由監理單位在進一步調查工程實際情況后予以確定,并將確定結果通知承包方,同時抄送發包方。上述調整金額僅考慮變更和實際工程與工程量清單中估算工程量的差值引起的增減總金額超過合同價格(不包括備用金)的15%的部分。
39.8 承包方原因引起的變更
(1)若承包方根據工程施工的需要,要求監理單位對合同的任一項和任一項工作作出變更,則應由承包方提交一份詳細的變更申請報告報送監理單位審批。未經監理單位批準,承包方不得擅自變更。
承包方要求的變更屬合理化建議的性質時,應按第59條的規定辦理,否則由于變更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方承擔。
(2)由于承包方違約而必須作出的變更,除按第41條的有關規定辦理外,由于變更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方承擔。
39.9 計日工
(1)監理單位認為有必要時,可以通知承包方以計日工的方式進行任何一項變更工作。其金額應按承包方在投標書中提出,并經發包方確認后列入合同文件的計日工項目及其單價進行計算。
(2)采用計日工的任何一項變更工作應列入備用金中支付,承包方應在該項變更實施過程中每天提交以下報表和有關憑證報送監理單位審批:
①項目名稱、工作內容和工作數量;
②投入該項目的所有人員姓名、工種、級別和耗用工時;
③投入該項目的材料數量和種類;
④投入該項目的設備型號、臺數和耗用工時;
⑤監理單位要求提交的其它資料和憑證。
(3)計日工項目由承包方按月匯總后按第33.1款的規定列入月進度付款申請單中,由監理單位復核簽證后按月支付給承包方,直至該項目全部完工為止。
40.備用金
40.1 備用金的定義
“備用金”指由發包方在工程量清單中專項列出的用于簽署協議書時尚未確定或不可預見項目的備用金額。該項金額應按監理單位的指示,并經發包方批準后才能動用。承包方僅有權得到由監理單位決定列入備用金有關工作所需的費用和利潤。
監理單位應與發包方協商后將根據本款作出的決定通知承包方,并抄送發包方。
40.2 備用金的使用
監理單位可以指示承包方進行上述備用金項下的工作,并根據第39條規定的變更辦理。
40.3 提供憑證
除了按投標書中規定的單價或合價計算的項目外,承包方應提交監理單位要求的屬于備用金專項內開支的有關憑證。
十八、違約和索賠
41.承包方違約
41.1 承包方違約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承包方發生下述行為之一者屬承包方違約:
(1)承包方無正當理由未按開工通知的要求及時進點組織施工和未按簽署協議書時商定的進度計劃有效地開展施工準備,造成工期延誤;
(2)承包方違反第10和11條規定私自將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任何權利轉讓給其他人,或私自將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出去;
(3)未經監理單位批準,承包方私自將已按合同規定進入工地的工程設備、施工設備、臨時工程設施或材料撤離工地;
(4)承包方違反第26.1款的規定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或拒絕按第26.2款的規定處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設備;
(5)由于承包方原因未按合同進度計劃及時完成合同規定的工程或部分工程,而又未按第20.3款規定采取有效措施趕上進度,造成工期延誤;
(6)承包方在保修期內未按第53條的規定和工程移交證書中所列的缺陷清單內容進行修復,或經監理單位檢驗認為修復質量不合格而承包方拒絕再進行修補;
(7)承包方否認合同有效或拒絕履行合同規定的承包方義務,或由于法律、財務等原因導致承包方無法繼續履行或實質上已停止履行本合同的義務。
41.2 對承包方違約發出警告
承包方發生第41.1款的違約行為時,監理單位應及時向承包方發出書面警告,限令其在收到書面警告后的28天內予以改正。承包方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認真改正,并盡可能挽回由于違約造成的延誤和損失。由于承包方采取改正措施所增加的費用應由承包方承擔,由于承包方違約引起的工期延誤應由承包方按第20.3款的規定支付逾期完工違約金。
41.3 責令承包方停工整頓
承包方在收到書面警告后的28天內仍不采取有效措施改正其違約行為,繼續延誤工期或嚴重影響工程質量,危及工程安全,監理單位可暫停支付工程價款,并按第19.3款的規定暫停其工程或部分工程施工,責令其停工整頓,并限令承包方在14天內提交整改報告報送監理單位。
41.4 承包方違約解除合同
監理單位發出停工整頓通知14天后,承包方繼續無視監理單位的指示,仍不提交整改報告,亦不采取整改措施,則發包方可通知承包單位解除合同并抄送監理單位,并在發出通知14天后派員進駐工地直接監管工程,使用承包方設備、臨時工程和材料,另行組織人員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但發包方的這一行動并不免除承包方按合同規定應負的責任。
41.5 解除合同后的估價
因承包方違約解除合同后,監理單位應盡快通過調查取證并與發包方和承包方協商后確定,并證明:
(1)在解除合同時,承包方根據合同實際完成的工作已經得到或應得到的金額;
(2)未用或已經部分使用的材料、承包方設備和臨時工程等的估算金額。
41.6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1)若因承包方違約解除合同,則發包方應暫停對承包方的一切付款,并應在解除合同后發包方認為合適的時間委托監理單位查清以下付款金額,并出具付款證書報送發包方審批后支付。
①承包方按合同規定已完成的各項工作應得的金額和其它應得的金額;
②承包方已獲得發包方的各項付款金額;
③承包方按合同規定應支付的逾期完工違約金和其它應付金額;
④由于解除合同承包方應合理賠償發包方損失的金額。
(2)監理單位出具上述付款證書前,發包方可不再向承包方支付合同規定的任何金額。此后,承包方有權得到按本款(1)項①減去②、③和④的余額,若上述②、③和④相加的金額超過①的金額時,則承包方應將超出部分付還給發包方。
41.7 協議利益的轉讓
若因承包方違約解除合同,則發包方為保證工程延續施工,有權要求承包方將其為實施本合同而簽訂的任何材料和設備的提供或任何服務的協議和利益轉讓給發包方,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內通過法律程序辦理這種轉讓。
41.8 緊急情況下無能力或不愿進行搶救
在工程實施期間或保修期內發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當監理單位通知承包方進行搶救時,承包方聲明無能力執行或不愿立即執行,則發包方有權雇用其他人員進行該項工作。若此類工作按合同規定應由承包方負責,由此引起的費用應由監理單位在發包方支付給承包方的金額中扣除,監理單位應與發包方協商后將作出的決定通知承包方。
42.發包方違約
42.1 發包方違約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包方發生下述行為之一者屬發包方違約:
(1)發包方未能按合同規定的內容和時間提供施工用地、測量基準和應由發包方負責的部分準備工程等承包方施工所需的條件;
(2)發包方未能按合同規定的時限向承包方提供應由發包方負責的施工圖紙;
(3)發包方未能按合同規定的時間支付各項預付款或合同價款,或阻撓、拒絕批準任何支付憑證,導致付款延誤;
(4)由于法律、財務等原因導致發包方已無法繼續履行或實質上已停止履行本合同的義務。
42.2 承包方有權暫停施工
(1)若發生第42.1款(1)、(2)項的違約時,承包方應及時向發包方和監理單位發出通知,要求發包方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提供上述條件和圖紙,并有權要求延長工期和補償額外費用。監理單位收到承包方通知后,應立即與發包方和承包方共同協商補救辦法,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發包方承擔。
發包方收到承包方通知后的28天內仍未采取措施改正上述違約行為,則承包方有權暫停施工,并通知發包方和監理單位,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責任由發包方承擔。
(2)若發生第42.1款(3)項的違約時,發包方應按第33.4款的規定加逾期付款違約金,逾期28天仍不支付,則承包方有權暫停施工,并通知發包方和監理單位,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發包方承擔。
42.3 發包方違約解除合同
若發生第42.1款(3)、(4)項的違約時,承包方已按第42.2款的規定發出通知,并采取了暫停施工的行動后,發包方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糾正其違約行為,承包方有權向發包方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并抄送監理單位。發包方在收到承包方書面要求后的28天內仍不答復承包方,則承包方可立即采取行動解除合同并撤走其人員和設備。
4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若因發包方違約解除合同,則發包方應在解除合同后28天內向承包方支付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程的價款和以下費用(應減去已支付給承包方的金額)。
(1)即將交付承包方的,或承包方依法應予接收的為該工程合理訂購的材料、工程設備和其它物品的費用,發包方一經支付此項費用,該材料、工程設備和其它物品即成為發包方的財產。
(2)已合理開支的、確屬承包方為完成工程所發生的而發包方未支付過的費用。
(3)承包方設備運回規定地點的合理費用。
(4)承包方雇用的所有從事工程施工或與工程有關的職員和工人在合同解除后的遣返費和其它合理費用。
(5)由于解除合同應合理補償承包方損失的費用和利潤。
(6)在合同解除日前按合同規定應支付給承包方的其它費用。
發包方除應按本款規定支付上述費用外,亦有權要求承包方償還未扣完的全部預付款余額以及按合同規定應由發包方向承包方收回的其它金額。本款規定的任何應付金額應由監理單位與發包方和承包方協商后確定,監理單位應將確定的結果通知承包方,并抄送發包方。
43.索賠
43.1 索賠的提出
承包方有權根據本合同條件的任何條款及其它有關規定向發包方索取追加付款,但應在索賠事件發生后28天內將索賠意向書提交監理單位,并抄送發包方。在上述意向書發出后的28天內,再向監理單位提交索賠申請報告,詳細說明索賠理由和索賠費用的計算依據,并應附必要的當時記錄和證明材料。如果索賠事件繼續產生影響,承包方應按監理單位要求的合理時間間隔列出索賠累計金額和提出中期索賠申請報告,并在索賠事件影響結束后的28天內向監理單位提交包括最終索賠金額、延續記錄、證明材料在內的最終索賠申請報告,并抄送發包方。
43.2 索賠的處理
(1)監理單位收到承包方提交的索賠意向書,應核查承包方的當時記錄,并可指示承包方繼續作好延續記錄以備核查,監理單位可要求承包方提交全部記錄的副本。
(2)監理單位收到承包方提交的索賠申請報告和最終索賠申請報告后,應立即依據當時記錄進行審核,并在承包方提交上述報告后的42天內與發包方和承包方充分協商后作出決定,在上述時限內將索賠處理決定通知承包方,并抄送發包方。
(3)發包方和承包方應在收到監理單位的索賠處理決定后14天內,將其是否同意索賠處理決定的意見通知監理單位。若雙方均接受監理單位的決定,則監理單位應在收到上述通知后的14天內將確定的索賠金額列入第33、35或36條規定的付款證書中支付;若雙方或其中任何一方不接受監理單位的決定,則對方均可按第44.1款的規定提請爭議評審組評審。
(4)若承包方未遵守本條各項索賠規定,則應得到的付款不能超過監理單位依據當時記錄核實后決定的或爭議評審組按第44.3款規定提出的或由仲裁機構裁定的金額。
43.3 提出索賠的期限
(1)承包方按第35.1款的規定提交了完工付款申請單后,應認為已無權再提出在本合同工程移交證書頒發前所發生的任何索賠。
(2)承包方按第36.1款規定提交的最終付款申請單中,只限于提出本合同工程移交證書頒發后發生的新的索賠。提交最終付款申請單的時間是終止提出索賠的期限。
十九、爭議的解決
44.爭議評審
44.1 爭議的提出
發包方和承包方或其中任一方對監理單位作出的決定持有異議,又未能在監理單位的協調下取得一致意見而形成爭議,任一方均可以書面形式提請爭議評審組評審,并抄送另一方。在爭議尚未按第44.3款的規定獲得解決之前,承包方仍應繼續按監理單位的指示認真施工。
44.2 爭議評審組
發包方和承包方應在開工后的84天內按本款規定共同協商成立爭議評審組,并由雙方與爭議評審組簽訂協議。爭議評審組由3名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實踐經驗的專家組成,專家的聘請方法可由發包方和承包方共同協商確定,亦可請政府主管部門推薦或通過行業經濟合同爭議調解機構聘請,并經雙方認同。評審組成員應在以往三年中與合同雙方均無任何經濟關系。爭議評審組的各項費用由發包方和承包方平均分擔。
44.3 爭議的評審
(1)合同雙方的爭議,應首先由主訴方向爭議評審組提交一份詳細的申訴報告,并附有必要的文件圖紙和證明材料,主訴方還應將上述報告的一份副本同時提交給被訴方。
(2)爭議的被訴方收到主訴方申訴報告副本后的28天內,亦應向爭議評審組提交一份申辯報告,并附有必要的文件圖紙和證明材料。被訴方亦應將其報告的一份副本同時提交給主訴方。
(3)爭議評審組收到雙方報告后28天內邀請雙方全權代表和有關人員舉行聽證會,向雙方調查和質詢爭議細節;若需要時,爭議評審組可要求雙方提供進一步的補充材料,并邀請監理單位代表參加聽證會。
(4)在聽證會結束后的28天內,爭議評審組應在不受任何干擾的情況下進行獨立和公正的評審,提出由全體評審專家簽名的評審意見提交發包方和承包方,并抄送監理單位。
(5)若發包方和承包方接受爭議評審組的評審意見,則應由監理單位按爭議評審組的評審意見擬定爭議解決議定書,經爭議雙方簽后作為合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__________(以下簡稱發包人)與__________(以下簡稱監理人),就本項工程建設有關事項,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發包人委托監理人按本建設監理合同要求進行項目的建設監理。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規模及特性: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工程總投資:靜態:______________________
動態: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工程總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監理范圍:按照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范圍承擔監理業務。
(三)監理內容:按照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內容承擔監理業務。
(四)工程建設監理的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
(五)建設監理報酬為(大寫)______元,由發包人按本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方式、時間向監理人結算支付。
二、建設監理合同的組成文件及解釋順序。
(一)監理委托函或中標函。
(二)監理合同書。
(三)監理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文件。
(四)專用合同條款。
(五)通用合同條款。
(六)監理招標書(或委托書)
(七)監理投標書(或監理大綱)
上列合同文件為一整體,代替了本合同書簽署前雙方簽署的所有的協議、會談記錄以及有關相互承諾的一切文件。
三、本合同書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蓋章)并加蓋本單位公章后生效。
四、本合同書正本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雙方各執一份;副本___份,各執___份。
發包人:_______(蓋章) 監理人: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簽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簽章)
委托代理人:_____(簽章) 委托代理人:_____(簽章)
郵編:________ 郵編:________
電話:________ 電話:________
傳真:________ 傳真: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
賬號:________ 賬號:________
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監理依據
第三條 適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和規章。
第四條 監理工作的依據是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經有關部門批準的工程項目建設文件以及工程建設合同文件和本合同文件。
監理人的義務和責任
第八條 監理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向發包人提交監理規劃、監理機構以及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和主要監理人員的名單、簡歷。
第九條 監理人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監理范圍和內容,在約定的時間內,按監理規劃派出專業配套、符合資格條件的監理人員進駐施工現場,組建監理機構,編制監理細則,并正常有序地開展監理工作,完成本合同所約定的監理任務,并承擔相應的監理責任。
第十條 在監理期限內,監理人可根據工程進展情況和監理業務量的大小,對監理機構和人員進行合理的調整。更換總監理工程師須經發包人同意,同時應保持其他主要監理人員的相對穩定,如有調整應報發包人備案。
第十一條 監理人應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建立監理崗位責任制和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制。
第十二條 在監理期間,監理人員必須遵守監理工作的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運用合理的技能提供優質服務;應堅持“守法、誠信、公正、科學”的原則,勤奮、高效、獨立自主地開展監理服務,維護發包人的利益和承包人的合法權益。監理人員不得受雇于承包人或接受其利益。
第十三條 現場監理人員應按照施工作業程序及時到位,對工程建設進行動態跟蹤監理,工程的關鍵部位、關鍵工序應進行旁站監理。
第十四條 監理人員必須采取有效的手段,作好工程實施階段各種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歸檔,并保證現場記錄、試驗、檢驗以及質量檢查等資料的完整性和準確性。
第十五條 監理機構應認真作好《監理日記》,保持其及時性、完整性和連續性;應向發包人提交監理工作月度報告及監理業務范圍內的專題報告。
第十六條 監理機構所使用的發包人提供的設備、設施,除有特殊規定外,產權屬于發包人。在本合同終止后,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的規定移交給發包人。
第十七條 在本合同期限內或合同終止后,未征得發包人同意,監理機構和所有監理人員不得泄露與本合同業務有關的技術、商務等資料;并應妥善作好發包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設文件資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第十八條 如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超過本監理合同約定的期限,監理人應就延長監理期限與發包人協商并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九條 在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如因監理人和監理人員違約或自身的過失造成工程質量問題或發包人的直接經濟損失,監理人應按本專用合同條款的規定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
第二十條 監理人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監理人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一條 監理人對承包人因違反有關工程建設合同規定而造成的質量事故和完工(交圖、交貨、交工)時限的延期不承擔責任。
發包人的義務和責任
第二十二條 發包人應負責作好工程建設外部環境的協調工作,為監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環境和外部條件。
第二十三條 發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數量、方式,向監理機構提供開展監理業務所需要的有關工程建設的文件資料。
第二十四條 發包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機構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決定,并及時送達監理機構。超過約定的時間,監理機構未收到發包人的書面決定,監理機構可認為發包人對其提出的事宜已無不同意見,無須再作確認。
第二十五條 發包人應將總監理工程師和主要管理人員名單以及賦予監理機構的權限等內容,在工程開工前書面通知工程建設的承包人。
第二十六條 發包人應向監理機構提供開展監理業務所必須的工作、生活條件,提供上述條件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明確。發包人不能提供生活、工作條件的應給予補償。補償的費用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明確。
第二十七條 如雙方約定,發包人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工作人員,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明確。所有這類人員均應被視為監理機構的成員并接受監理機構的統一安排和使用。
第二十八條 發包人應當維護監理機構工作的獨立性,不干涉監理機構監理業務的開展。
第二十九條 如因非監理原因使工程建設的進度推遲或延誤而超過監理合同約定的服務期限,發包人應接受監理人相應增加監理報酬的要求,并就服務期的延長和增加的監理報酬盡快簽訂補充協議。
第三十條 發包人應當履行監理合同約定的責任、義務,如有違約,應賠償因違約給監理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發 包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 包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重慶市水利局制定
重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監制
使 用 說 明
1.《重慶市水利水電土建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與水利部、國家電力公司、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頒發的《水利水電工程施工招標文件》、《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合同技術條款》(gf--0208),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頒發,并經水利部辦公廳以辦建管〔〕122號轉發的《建設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0213)、《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0214)配套使用。即將水利部范本(gf--0208)中的 “本合同《通用合同條款》第_______款”、“本合同《通用合同條款》第_____條”、“《通用合同條款》”等改為“《重慶市水利水電土建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2.水利水電土建工程在編制招標文件和施工合同文件時,應全文引用《重慶市水利水電土建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不得刪改;可根據工程實際情況,對其進行補充,但不得違反公正、公平原則。
3.招投標結束后按《重慶市水利水電土建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簽訂施工合同。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
重慶市水利水電土建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發包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派現場代表: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項目經理: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總工程師:_____________________
質量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總監理工程師: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 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工程師:__________________
發包人擬修建_________________工程,接受了承包人的投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1.1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可研文件名稱、文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1.4初設文件名稱、文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1.5工程規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建設任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1.6工程概算審批總投資____________________萬元;資金來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二、工程承包范圍及合同工程量
2.1工程承包范圍:(包括永久工程、臨時工程名稱;其中渠系或堤防工程,必須標注起止里程樁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2.2主要合同工程量:(以招投標文件為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三、合同價款
3.1合同價款承包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詳見合同附件3)。
3.2合同總價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小寫________萬元)。其中:永久工程_______ 萬元;臨時工程_______萬元;安全措施費________萬元;技術措施費_________萬元(詳見合同附件2)。
四、合同工期及進度
4.1開工日期:___________ ,竣工日期:____________ 。
4.2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____________天。
4.3為滿足本工程總工期的要求,承包人承諾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使本合同以下關鍵項目進度滿足控制性工期要求。
關鍵項目控制性工期表
序號
關鍵項目名稱
最遲完工日期
備注
4.4承包人在保證工程質量的前提下,發包人要求按合同規定的完工日期提前完工,按監理人核實的提前天數,發包人可向承包人支付提前完工獎金,提前完工獎勵金計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五、雙方的義務和責任
5.1發包人的義務和責任
5.1.1發包人應遵守與本合同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并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5.1.2發包人負責在主體工程開工前按有關規定辦理水利工程開工許可手續,并委托監理人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前向承包人發布開工通知。否則,承擔工程延誤責任。
5.1.3發包人應在開工通知發出前安排監理人進入工地開展監理工作,并在開工通知發布前將監理任命及發包人相關人員職權、聯絡方式通知承包人。
發包人主要人員的職權表
序號
姓名
職務
在合同中的主要職權
聯絡方式
5.1.4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的用地范圍和期限,辦清或協調征地移民責任單位辦清施工用地范圍內的征地移民,按時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否則,承擔工期延誤責任。
提供的用地范圍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5.1.5發包人應按合同規定,完成由發包人承擔的施工準備工程,并按合同規定的期限提供承包人使用。否則,承擔工期延誤責任。
提供承包人使用的工程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5.1.6發包人應按招投標文件中《技術條款》的有關規定,委托監理人向承包人提供現場測量基準點、基準線和水準點及其書面資料。
5.1.7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提供已有的與本合同工程有關的水文和地質勘探資料,但只對資料的真實性負責,不對承包人使用上述資料所作的分析、判斷和推論負責。
5.1.8發包人應委托監理人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向承包人提供應由發包人負責提供的圖紙。
發包人負責提供的圖紙和期限
序號
圖紙名稱
提交日期
份數
備注
5.1.9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按時支付合同價款。
5.1.10發包人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負責統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治安保衛、施工作業安全以及消防、防汛和抗災等工作。發包人對文明施工的統一管理和協調工作不免除承包人應負的責任。
5.1.11發包人應按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統一籌劃本工程的環境保護工作,負責審查承包人所采取的環境保護措施,并監督其實施。
5.1.12發包人應協調處理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臨近建筑物、構筑物、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并承擔有關費用;協助承包人辦理爆破、安全以及特種行業許可手續。
5.1.13發包人應按合同規定負責辦理由發包人投保的保險。發包人負責辦理的保險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1.14發包人應按現行水利水電工程驗收規定,組織或主持有關驗收工作。
5.1.15其它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2承包人的義務和責任
5.2.1承包人應遵守與本合同工程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5.2.2承包人根據招標文件的約定按時向發包人提交履約擔保證件或現金。本合同履約擔保金額為人民幣(大寫) ___________萬元。履約擔保證件在保修責任終止前有效,并在有效期結束后14天內退還給承包人;履約保證金在工程驗收合格后14天內返還承包人。
5.2.3承包人應在接到開工通知后________日內,按投標文件及時向工地調遣或雇傭人員和調配施工設備、材料進入工地,按施工總進度要求完成施工準備工作。若承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按時調遣人員、設備、材料,或擅自變更投標文件中承諾的項目經理或總工程師,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承包人向工地調遣或雇傭主要人員
序號
姓名
職務
在合同中的主要職責
到達現場時限
一
主要人員
1
項目經理
2
總工程師
3
質量負責人
4
安全負責人
二
現場管理人員( 人)
1
行政管理
……
2
技術管理
……
三
作業人員工種
( 人)
1
土石方工程
2
混凝土工程
3
灌漿工程
4
鋼筋安裝
5
金屬結構安裝
6
設備安裝
7
其他
四
特種作業人員( 人)
塔機機手
放炮員
安全員
質檢員
……
承包人向工地調配施工設備和材料
一
主要施工設備名稱
規格型號
數量
用途
到達現場時間
1
2
3
…
二
主要材料
1
2
3
…
5.2.4承包人應認真執行監理人發出的與合同有關的任何指示,嚴格按監理審批的施工圖紙進行施工。
5.2.5承包人應按招投標文件中《技術條款》規定的內容和期限,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措施計劃和由承包人負責的施工圖紙,報送監理人審批,并對現場作業和施工方法的完備和可靠負全部責任。
承包人負責提交的圖紙和文件表
序號
圖紙和文件名稱
提交時限
提交發包人份數
1
施工組織設計報告
2
施工技術措施計劃
3
年、月進度報表
4
質量檢測與評定資料
5
工序開倉(開工)資料
6
竣工圖及驗收資料
7
結算資料
8
承包人應提供的施工圖
…
5.2.6承包人按有關規定負責辦理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險。
5.2.7承包人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文明施工,避免施工對公眾利益的損害,保證工程施工和人員的安全。
5.2.8承包人應遵守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按有關規定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工地及其附近的環境,免受因其施工引起的污染、噪聲和其它因素所造成的環境破壞和人員傷害及財產損失,避免施工對公眾利益的損害。
5.2.9承包人應嚴格按施工圖紙和本合同招投標文件中《技術條款》規定的質量要求完成各項工作。
5.2.10承包人應按監理人的指示為其他人在本工地或附近實施與本工程有關的其它各項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
5.2.11承包人應在工程通過完工驗收后________天內完成工地清理并撤退其人員、施工設備和剩余材料。
5.2.12其它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監理人的職責
6.1監理人應履行合同規定的職責。
6.2監理人可以行使合同規定的和合同中隱含的權力,若發包人要求監理人在行使某種權力前必須得到發包人批準,則應在合同或補充協議中予以規定,否則監理人行使這種權力應視為已得到發包人的事先批準。
6.3監理人負責工程的進度控制、質量控制、投資控制;負責設計變更審核和合同管理;協調建設各方關系;工程分包、工期調整、設計變更等,監理人在作出決定前,應得到發包人的批準;屬重大設計變更的,應按行政審批部門批準的設計變更進行控制。
6.4總監理工程師是監理人駐工地履行監理職責的全權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應全面負責發包人委托的監理工作。組織施工組織設計審查,簽發施工圖紙、監理文件,組織工程質量檢查評定與分部工程驗收、隱蔽工程驗收,審簽工程進度結算資料。
6.5監理工程師在總監授權范圍內開展監理工作。
6.6監理人的指示應蓋有監理人授權的現場機構公章和總監或其授權監理人員簽名。
監理人的指示
序號
監理指示名稱
監理指示主要內容
1
開工通知
監理人按照有關規定,向承包人發布單位工程、分部(分項)工程、單元工程等開工通知。
2
監理審批文件
施工組織設計審批文件,施工導流及度汛方案審批文件,工程質量評定項目劃分審批文件,試驗報告及質量標準審批文件,簽發施工圖紙等。
3
工序及隱蔽工程驗收簽證
重要工序及隱蔽工程必須經監理工程師批準后,才能進行下一工序施工。
4
施工過程質量控制指令
要求承包人提供試驗和檢測成果;停止各種違章作業行為;停止不合格的材料、設備、設施的安裝與使用;要求對不合格工序進行補工或返工;對造成質量事故或多次嚴重違規的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質量缺陷或質量事故處理方案審核意見等。在緊急情況下,監理可以做出口頭指令,并在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
5
施工過程進度控制指令
要求承包人加快工程建設進度或加速施工的指令,督促承包人做出調整安排、編報趕工措施報告,報監理批準,并督促實施。
6
工程造價控制指令
工程量審定表、工程進度結算表、完工結算審簽資料等。
7
現場協調指令
工程變更、價格調整、工程停工或緩建、合同終止、違約責任劃分,多家承包人交叉作業干擾,現場矛盾協調等指令。
…
七、質量
7.1承包人應在工地設置專門的質量檢查機構,配備專職的質量檢查人員,建立完善的質量檢查制度。承包人在接到開工通知后________天內,向監理人提交工程質量檢查計劃和措施報告報送監理人審批。
7.2承包人應嚴格按招投標文件中《技術條款》的規定和監理人的指示,認真履行質量檢查職責,詳細作好質量檢查記錄,編寫質量檢查報表,每______個月向監理人提交質量自檢報告。
7.3監理人有權對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項工藝、材料和工程設備進行檢查和檢驗,承包人應為監理人的質量檢查和檢驗提供一切方便。監理人的檢查和檢驗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規定應負的責任。
7.4 承包人負責采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應由承包人會同監理人進行檢驗和交貨驗收, 驗收時應同時查驗材質證明和產品合格證書。承包人還應按招投標文件中《技術條款》的規定進行材料的抽樣檢驗和工程設備的檢驗測試,并將檢驗結果提交監理人,其所需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7.5發包人負責采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應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規定的交貨地點共同進行交貨驗收,并由發包人正式移交給承包人。在驗收時,承包人應按監理人指示進行材料的抽樣檢驗和工程設備的檢驗測試,并將檢驗結果提交監理人,其所需費用由承包人承擔,若抽檢不合格時,由發包人承擔。發包人負責采購的工程設備安裝后,若發現工程設備存在缺陷時,應由監理人與承包人共同查找原因,如屬設備制造不良引起缺陷應由發包人負責;如屬承包人運輸和保管不慎或安裝不良引起的損壞應由承包人負責。
7.6承包人應在工地建立自己的試驗室,開展施工檢測工作,施工檢測方案在工程開工前______日內報市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審核后實施。施工檢測所需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承包人無條件和能力建立現場試驗室,承包人應委托有水利工程質量檢測資質和資格的檢測單位承擔現場材料和現場工藝試驗等施工檢測工作,簽訂施工檢測合同。施工檢測所需費用由承包人承擔,檢測費在工程開工后________個月內,由發包人在支付給承包人的月進度付款中扣除,按檢測合同規定支付給檢測單位。
7.7隱蔽工程和工程的隱蔽部位必須按相關規定經監理人驗收合格后,承包人才能進行覆蓋。承包人私自將隱蔽部位覆蓋,監理人有權指示承包人采用鉆孔探測以至揭開進行檢驗,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人承擔。
7.8工程使用的一切材料和工程設備均應滿足招投標文件中《技術條款》和施工圖紙規定的品級、質量標準和技術特性。監理人有權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可以隨時發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進行補救,直到徹底清除工程的不合格部位以及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人承擔。若承包人無故拖延或拒絕執行監理人的上述指示,則發包人有權委托其他承包人執行該項指示,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利潤以及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人承擔。
7.9承包人對施工質量負責。工程施工質量必須達到合格標準,對施工質量缺陷或施工質量事故,承包人應無條件地按監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整改,直至施工質量達到合格為止,由此產生的費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擔。
八、安全
8.1發包人應負責與當地公安部門協商,建立現場治安管理機構,統一管理全工地的治安保衛事宜,負責履行本工程的治安保衛職責。
8.2發包人應按《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水利部令第26號),認真履行本工程的安全管理職責,負責統一管理本工程的施工作業安全以及消防、防汛和抗災等工作,組織編制保證安全生產的措施方案和搶險預案,與承包人等參建各方簽訂安全管理目標責任書,在工程開工15日內報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8.3監理人應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及本合同的有關規定,檢查、監督施工安全工作的實施,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本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8.4承包人對本工程的安全施工負責。承包人應認真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確保工程和由其管轄的人員、材料、設施和設備的安全,防止工地附近建筑物和居民的生命財產遭受損害。
8.5承包人必須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編號為_____________),并按要求設置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人員__________名。
8.6承包人單列的施工安全措施費經監理人批準后,專款用于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以及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8.7對本工程發生的重大、特大及特別重大安全事故,發包人和承包人應按《重慶市水利行業重大特大及特別重大安全事故現場處置程序(試行)》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置。
8.8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為執行本合同所各自雇用的全部人員承擔工傷事故責任,并按各自的責任進行賠償。
九、工程計量與結算
9.1計量
9.1.1本合同的計量單位,均采用國家法定的計量單位。
9.1.2計量方法應按本合同招投標文件中《技術條款》的有關規定執行。
9.1.3本合同《工程量清單》中所列的工程量是合同的估算工程量,結算的工程量應是承包人實際完成的并按有關計量規定計量的工程量。
9.1.4工程量的計量必須經發包人、承包人、監理人三方代表簽認可。
9.2 支付
9.2.1工程預付款
(1)工程預付款總金額為合同價格的________ %,分兩次支付給承包人。第一次支付預付款總額的_______%,第二次支付金額為該預付款總額的________ %。
(2)第一次預付款應在本合同簽署后______天內,并在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交了經發包人認可的預付款保函后支付;第二次預付款需待承包人主要設備進入工地后,其估算價值已達到本次預付款金額時,由承包人提出書面申請,經監理人核實后出具付款證書提交給發包人,發包人收到監理人出具的付款證書后的________天內支付給承包人。
(3)工程預付款由發包人從月進度付款中扣回。在合同累計完成金額達到合同價格的_______%時開始扣款,直至合同累計完成金額達到合同價格的_______%時全部扣清。在每次進度付款時,累計扣回的金額按下列公式計算:
式中r——每次進度付款中累計扣回的金額;
a——工程預付款總金額;
s——合同價格;
c——合同累計完成金額;
f1——按合同條款規定開始扣款時合同累計完成金額達到合同價格的比例;
f2——按合同條款規定全部扣清時合同累計完成金額達到合同價格的比例。
上述合同累計完成金額均指價格調整前且未扣保留金的金額。
9.2.2工程材料預付款
(1)形成本合同永久工程的_____________等主要材料到達工地并滿足以下條件后,承包人可向監理人提交材料預付款支付申請單,要求給予材料預付款。
①材料的質量和儲存條件符合招投標文件中《技術條款》的要求;
②材料已到達工地,并經承包人和監理人共同驗點入庫;
③承包人應按監理人的要求提交了材料的訂貨單、收據或價格證明文件。
(2)預付款金額為經監理人審核后的實際材料價的_______%,在月進度付款中支付。
(3)預付款從付款月后的6個月內在月進度付款中每月按該預付款金額的1/6平均扣還。
9.2.3工程進度付款
(1)進度款按月支付。
(2)承包人按監理人規定的格式提交月進度付款申請單,監理人在收到月進度付款申請14日內完成核查,并向發包人出具月進度付款證書,經發包人審批后支付給承包人,支付時間不應超過監理人收到月進度付款申請單后28天。若不按期支付,則應從逾期第一天起按規定的逾期付款違約金加付給承包人。
(3)月進度付款申請單應包括以下內容:
① 已完成的本合同《工程量清單》中的工程項目及其它項目的應付金額。
② 經監理人簽認的當月計日工支付憑證標明的應付金額。
③ 按第9.2.2款規定的工程材料預付款金額。
④ 根據第9.2.8款規定的價格調整金額。
⑤ 扣除按第9.2.1款和第9.2.2款規定應由發包人扣還的工程預付款和工程材料預付款金額。
⑥ 扣除按第9.2.4款規定應由發包人扣留的保留金金額。
9.2.4保留金
(1)由監理人從第一個月開始,在給承包人的月進度付款中扣留_________%作為保留金(其計算額度不包括預付款和價格調整金額),直至扣留的保留金額達到合同價格的________%為止。
(2)在單位工程或部分工程驗收合格并簽發移交證書后,將其相應的保留金總額的1/2在月進度付款中支付給承包人。
(3)在簽發本合同工程移交證書后14天內由監理人出具保留金付款證書,發包人將剩余保留金總額的1/2支付給承包人。
(4)發包人應在保修期滿后14天內將剩余的保留金支付給承包人。
9.2.5完工結算
在本合同工程移交證書頒發后的28天內,承包人應按監理人批準的格式提交一份完工付款申請單(一式四份),并按要求附詳細證明文件,監理人應在28天內完成復核,并出具完工付款證書報送發包人審批。發包人應在收到上述完工付款證書后的60天內完成審批并支付給承包人,若發包人不按期支付,則應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給承包人,并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利息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
9.2.6最終結清
承包人在收到按規定頒發的保修責任終止證書后的28內,按監理人批準的格式向監理人提交一份最終付款申請單(一式4份)和結清單,監理人應在14天內完成復核,出具一份最終付款證書報發包人審批,發包人審查監理人提交的最終付款證書后,若確認還應向承包人付款,則應在收到該證書后的42天支付給承包人。若確認承包人應向發包人付款,則發包人應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應在收到通知后的42天內付還發包人。
9.2.7發包人或承包人若未按期付款,均應支付逾期違約金。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標準為:__________________ 。
9.2.8價格調整
(1)價格調整的差額計算
對因人工、材料和設備等物價波動影響合同價格時,按下面兩種方法中的第_______種方法計算價格調整的差額,調整合同價格。
第一種方法:在整個合同實施過程中,合同價格不因物價波動作任何調整。
第二種方法:在合同約定工期內,現行價格引起的總價調整的絕對值小于或等于本合同約定總價的_______%時,雙方自行承擔物價調整風險,合同價格不進行調整。當現行價格引起的總價調整的絕對值大于本合同約定總價的______%時,取其絕對值大于________%的部分為合同價格的調整數。
調增時,價格調整方法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調減時,價格調整方法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2)除合同本款規定的調價因素外,其余因素的物價波動均不另行調價。
(3)承包人工期延誤后的價格調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在合同規定的完工日期內完工,則對原定完工日期后施工的工程,采用原定完工日期與實際完工日期的兩個價格指數中的低者作為現行價格進行結算。若由于發包人原因造成延長了完工日期,但又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延長后的完工日期內完工,則對延期期滿后施工的工程,其價格調整計算應采用延長后的完工日期與實際完工日期的兩個價格指數中的低者作為現行價格進行結算。
(4)法規更改引起的價格調整
在投標截止日前的28天后,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和規章發生變更,導致承包人在實施合同期間所需要的工程費用發生除第9.2.8款規定以外的增減時,應由監理人與發包人和承包人進行協商后確定需調整的合同金額。
十、合同變更
10.1變更
10.1.1沒有監理人的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變更。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監理人可根據工程的需要指示承包人進行變更,變更項目未引起工程施工組織和進度計劃發生實質性變動或不影響其原定的價格時,不予調整該項目的單價。
10.1.2變更引起的單價或合價調整,承包人應在收到監理人發出的變更指示后28天內,向監理人提交變更報價書,監理人在28天內對變更報價書進行審核后作出變更決定,并通知承包人。價格審核期間,承包人仍應按監理人的變更指示進行施工。價格調整的原則:
(1)工程量清單中有適用于變更工作的項目時,應采用該項目的單價或合價。
(2)工程量清單中無適用于變更工作的項目,新增項目單價計算方法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10.1.3由于發包人原因引起的變更,發包人應承擔相應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于承包人違約或其它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變更,其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人承擔。
10.2 轉包與分包
10.2.1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工程轉包或違法分包;不得通過租用、借用他人資質證書承攬工程;承包人如有上述行為,發包人有權立即解除合同,承包人應按本合同第11條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10.2.2主要建筑物的主體結構不得進行工程分包。所稱主要建筑物是指失事以后將造成下游災害或嚴重影響工程功能和效益的建筑物。
10.2.3在合同實施過程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發包人可向承包人推薦分包人:
(1)由于重大設計變更導致施工方案重大變化,致使承包人不具備相應的施工能力。
(2)由于承包人原因,導致施工工期拖延,承包人無力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合同任務。
(3)項目有特殊技術要求、特殊工藝或涉及專利權保護的。如承包人同意,則應由承包人與分包人簽訂分包合同;如承包人拒絕,則可由承包人自行選擇分包人,但需經發包人書面認可。
10.2.4發包人一般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但在合同實施過程中,如承包人無力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合同中的應急防汛、搶險等危及公共安全和工程安全的項目,發包人經項目的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可對該應急防汛、搶險等項目的部分工程指定分包人。由指定分包人造成的與其分包工作有關的一切索賠、訴訟和損失賠償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對發包人負責,承包人不對此承擔責任。
10.2.5除發包人指定分包外,承包人對其分包項目的實施以及分包人的行為向發包人負全部責任。承包人應對分包項目的工程進度、質量、安全、計量和驗收等實施監督和管理。
十一、違約與索賠
11.1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承包人未按第5.2款規定履行義務或發生下述行為之一者屬承包人違約:
11.1.1承包人無正當理由未按開工通知的要求及時進場組織施工和未按本合同約定的進度計劃有效地開展施工準備,造成工期延誤;
11.1.2承包人將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任何權利轉讓給其他人,或私自將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出去;
11.1.3未經監理人批準,承包人私自將已按合同規定進入工地的工程設備、施工設備、臨時工程設施或材料撤離工地;
11.1.4承包人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或拒絕處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設備;
11.1.5由于承包人原因未按合同進度計劃及時完成合同規定的工程或部分工程,連續3個月未采取有效措施趕上進度,造成工期延誤;
11.1.6承包人在保修期內未對工程移交證書中所列的缺陷清單內容進行修復,或經監理人檢驗認為修復質量不合格而承包人拒絕再進行修補;
11.1.7承包人無正當理由否認合同有效或拒絕履行合同規定的承包人義務,經查證核實后,發包人可將此行為上報行業主管部門,記入該企業誠信檔案。
11.2由于承包人原因本合同項目未能按合同約定的日期完工,承包人應支付逾期完工違約金。逾期完工違約金______元/天,累計不超過___________元。
11.3承包人發生違約行為時,監理人應及時向承包人發生書面警告或停工整改通知,限期整改;監理人發出停工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無視監理人的指示,不提交整改報告,不采取整改措施,則發包人可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時,承包人應按本工程中標價格的___________%(5%~10%)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同時應賠償由此給發包人造成的超過該違約金的實際損失。
11.4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包人未按第5.1款規定履行義務或發生下述行為之一者屬發包人違約:
11.4.1發包人未能按合同規定的內容和時間提供施工用地、測量基準和應由發包人負責的部分準備工程等承包人施工所需的條件;
11.4.2發包人未能按合同規定的時限向承包人提供應由發包人負責的施工圖紙;
11.4.3發包人未能按合同規定的時間支付各項預付款或合同價款,或無正當理由阻撓、拒絕批準任何支付憑證,導致付款延誤;
11.4.4由于法律、財務等原因導致發包人已無法繼續履行或實質上已停止履行本合同的義務。
11.5由于發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誤,由發包人承擔由此造成的窩工人員損失和機械設備閑置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若發包人要求承包人通過趕工方式保證工程按合同約定工期按期完工,則應由發包人承擔采取趕工措施所增加的合理費用。
11.6發包人違約,并在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內仍未采取措施改正,承包人有權暫停施工,發包人應承擔違約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暫停施工后,發包人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糾正其違約行為,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時,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支付已完工程的合同價款,同時按本工程中標價格的________%向承包人支付違約金,同時應賠償由此給發包人造成的超過該違約金的實際損失。
11.7索賠的提出。雙方有權根據本合同及其它有關規定向對方提出索賠。但應在索賠事件發生后28天內將索賠意向書提交監理人,并抄送違約方。在上述意向書發出后的28天內,再向監理單位提交索賠申請報告,詳細說明索賠理由和索賠費用的計算依據,并應附必要的當時記錄和證明材料。如果索賠事件繼續產生影響,履約方應按監理單位要求的合理時間間隔列出索賠累計金額和提出中期索賠申請報告,并在索賠事件影響結束后的28天內向監理單位提交包括最終索賠金額、延續記錄、證明材料在內的最終索賠申請報告,并抄送違約方。否則,違約方可不受理。
11.8索賠的處理。
11.8.1監理人收到履約方提交的索賠意向書,應核查履約方的當時記錄,并可指示履約方繼續作好延續記錄以備核查,監理單位可要求履約方提交全部記錄的副本。
11.8.2監理人收到履約方提交的索賠申請報告和最終索賠申請報告后,應立即依據當時記錄進行審核,并在履約方提交上述報告后的42天內與雙方充分協商后作出決定,在上述時限內將索賠處理決定通知履約方,并抄送違約方。
11.8.3雙方應在收到監理人的索賠處理決定后14天內,將其是否同意索賠處理決定的意見通知監理人。若雙方均接受監理單位的決定,則監理單位應在收到上述通知后的14天內將確定的索賠金額列入付款證書中支付;若雙方或其中一方不接受監理單位的決定,雙方可共同協商成立爭議調解組,任何一方可提請爭議調解組解決。
11.8.4若履約方未遵守各項索賠規定,則應得到的付款不能超過監理人依據當時記錄核實后決定的或爭議調解組提出的或仲裁機構裁定的金額。
11.9索賠的期限。承包人提交了完工付款申請單后,應認為已無權再提出在本合同工程移交證書頒發前所發生的任何索賠。承包人提交的最終付款申請單中,只限于提出本合同工程移交證書頒發后發生的新的索賠。
十二、工程驗收
12.1 發包人應按現行的水利水電工程驗收規程及時主持或組織工程的各項驗收。
12.2承包人應在接到監理人的指示后______天內提交、整編應由承包人負責的驗收資料。
12.3 無論是發包人原因或是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在具備驗收條件時不能及時進行完工驗收或竣工驗收的項目,責任方要承擔工程保管費用_______元,一次性支付給非責任方。
十三、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雙方應及時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同意選擇以下第______種方式解決:
①由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②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四、其它
14.1本工程的保修期自工程移交證書中寫明的全部工程完工日開始算起,保修期為______個月。
14.2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適用我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合同簽訂后發生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巨大損失和嚴重損壞,致使任何一方無法繼續履行合同時,經協商可解除合同。
14.3雙方應按《廉政合同》范本(見附件7),在簽訂工程施工合同的同時,簽訂《廉政合同》,并與工程施工合同同時生效。
12.4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本施工合同上簽名(或簽章)并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合同生效。
14.5承包人已將合同工程全部移交給發包人,且保修期滿,發包人或被授權的監理人已頒發保修責任終止證書,合同雙方均未遺留按合同規定應履行的義務時,合同自然終止。
14.6本合同一式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_____份。
十五、合同附件
1.中標通知書
2.投標報價書
3.招標文件
4.技術條款
5.圖紙
6.已標價的工程量清單
7.《廉政合同》
8.其它材料
發 包 人:______________(公章) 承 包 人:_______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簽名)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簽名)
現場代表:________________(簽名) 項目經理:________________(簽名)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 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 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 真: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 真: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 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 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廉政合同》范本
工程建設施工廉政合同
項目法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施工單位(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加強水利工程建設中的黨風廉政建設,保證工程建設高效優質,保證建設資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資效益,雙方特訂立如下合同。
第一條 雙方的責任
(一)嚴格遵守黨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水利部的有關規定。
(二)嚴格執行____________建設工程的合同,自覺遵守合同。
(三)雙方的業務活動堅持公開、公正、誠信、透明的原則(除法律認定的商業秘密和合同另有規定除外),不得損害國家和集體利益,違反工程建設管理規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開展廉政教育,設立廉政告示牌,公布舉報電話,監督并認真查處違法違紀行為。
(五)任何一方發現對方在業務活動中有違反廉政規定的行為,有及時提醒對方糾正的權利和義務。
(六)發現對方嚴重違反本合同的行為,任何一方有向其上級有關部門舉報、建議給予處理并要求告知處理結果的權利。
第二條 甲方應遵守的內容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員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禮金、有價證券和貴重物品,不得在乙方報銷任何應由甲方或個人支付的費用等。
(二)甲方工作人員不得參加乙方安排的超標準宴請或可能對公正執行公務有影響的其它宴請和娛樂活動;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訊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檔辦公用品等。
(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員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為其住房裝修、婚喪嫁娶活動、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國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四)甲方工作人員的配偶、子女不得從事與甲方工程有關的材料設備供應、工程分包、勞務等經濟活動等。
(五)除本施工合同有規定外,甲方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薦分包單位,不得要求乙方購買合同規定外的材料和設備。
第三條 乙方應遵守的內容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員行賄或饋贈禮金、有價證券、貴重禮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義為甲方及其工作人員報銷應由甲方單位或個人支付的任何費用。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邀請甲方及其工作人員外出旅游或安排甲方工作人員參加超標準宴請及娛樂活動。
(四)乙方不得為甲方單位和個人購置或提供通訊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檔辦公用品等。
(五)乙方及其工作人員應嚴格按監理規程辦事,不得為謀取私利向監理人員非法行賄,私下串通,損害甲方利益。同時必須對監理單位和工程監理人員履行向甲方承諾的上述其他廉政義務。
(六)乙方如果發現甲方工作人員或工程監理人員有違反廉政規定的行為,應向甲方組織或上級單位舉報。甲方和工程監理部門不得找任何借口對乙方進行報復。甲方對舉報屬實或嚴格遵守廉政合同的乙方,在同等條件下給予承接后續工程的優先邀請投標權。
第四條 違約責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合同第一、二條,按管理權限,依據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或組織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給乙方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予以賠償。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合同第一、三條的,按管理權限,依據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或組織處理;給甲方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予以賠償;情節嚴重的,甲方建議水利建設主管部門給予乙方二至五年內不得進入其主管的水利工程建設市場的處罰。
第五條 本合同有效期為甲乙雙方簽署之日起至該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后止。
第六條 本合同作為______________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與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經合同雙方簽署立即生效。
第七條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雙方及監督單位各執一份。
甲方單位:__________________(蓋章) 乙方單位:________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電 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 話:____________________
監督單位:__________________(蓋章)
電 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